4.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 轻税原则:
• 如主管机关确定倾销幅度属微量,或倾销进口产 品的实际或潜在的数量或损害可忽略不计,则应 立即终止调查。如倾销幅度按出口价格的百分比 表示小于2%,则该幅度应被视为属微量。如来自 一特定国家的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被查明占进口 成员中同类产品进口的不足3%,则该倾销进口产 品的数量通常应被视为可忽略不计,除非占进口 成员中同类产品进口不足3%的国家合计超过该进 口成员中同类产品进口的7%。
• 3、反倾销税 • 确定:征收及幅度由进口国当局决定;据出口经营者的倾销 幅度分别确定;但在当事人特别多的情况下,倾销税度也适 用不包括审查范围内的出口商或生产商。 • 适用:终裁公告之日后的产品,纳税人是进口经营者。但在 一定情况下,可以追溯征收,即适用于终裁公告之前的进口 产品。 • 一定情况是,在此以前已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可对其临 时期间追收;出口经营者违反价格承诺的;存在法定情形, 可对实施临时措施前90天内进口的产品追溯征收。 • 期间:原则上可延续至消除损害,但一般不超过5年
• 在反倾销诉讼中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权利:
• • • • • • • • • 提出反倾销调查的申请权和申请撤销权; 查阅资料权; 要求保密权; 陈述意见权; 价格承诺权; 获得调查结果的披露权; 申请退税权; 申请单独确定倾销幅度权; 申请复议或向当院起诉权。
发达国家反倾销法的一些变化
• 关于美国的情况: • 1、关于反规避措施 • 增加了反规避措施条款,扩大了征税的范围:倾销产品的 零部件运往美国组装或在第三国组装后运往美国、变化细 小的产品、后来改进的产品; • 监视下游产品; • 短生命周期产品(由于技术的进步,投入市场后4年内将 不再体现当时科学技术水平的产品); • 第三国倾销:一个产品在一协议国倾销,美国可要求这个 协议国代表美国向进行倾销的国家进行反倾销调查。
• • • •
1. 并不是一概反对倾销; 2. 另一个条件宽松的保障条款; 3. 只允许一种手段——反倾销税; 4. 执法机关的酌情裁量权。
• • • •
《1947年关贸总协定》第6条 《1967年反倾销守则》 《1979年反倾销守则》 《1994年反倾销守则》(关于执行1994年关税与贸
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
倾销
• GATT Art.6.1. 各缔约方认识到,用倾销的手 段将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办法引入另一国 的商业领域,如因此对一缔约方领土内一己建立 的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或实质阻 碍一国内产业的新建,应予以谴责。 • Art.6.2. 为抵消或防止倾销,一缔约方可对倾 销产品征收数额不超过此类产品倾销幅度的反倾 销税。就本条而言,倾销幅度为依照第1款的规定 所确定的差价。
反倾销诉讼程序
• 1、申诉 • 当事人: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 组织,进口国政府(一定情况下) • 提供证据和材料:证据:倾销证据;对国内产业 损害的证据;因果关系的证据;材料:申请者的 情况;相同产品国内生产数量和价格说明;销售 产品在原产国或进口国的价格;数量增加情况, 对国内价格的影响等。
• • • • • • •
4. 第三国(替代国) (二)公平比较 1. 点明影响公平比较的各种差别 2. 专门对“推算出口价”的比较作了规定 3. 货币兑换规则 4. 从中介国进口货的价格比较 5. 对称地比较倾销差额
• 3、原产国价格或结构价 • 原产地成本+合理的费用+利润。在产品仅在出口转运,产 品在出口国无生产者或在出口国不存在可比价格等情形下 用此价格确定正常价值。 • 4、BIA规则(Best Infomatiog Availible Rule) • 在前三种不适用或当事人配合时可用引方法。调查机关可 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决。(我 国反倾销条例将此吸入) • 5、替代国价 • 以一个类似市场经济国家作为替代国,以替代国的国内价 或出口价作比较基价。这一方法确定正常价格,增加了倾 销存在的可能性。我国将替代国价格吸入,增加了确定倾 销的灵活性。
• 三、实质性损害之威胁 • 3.7对实质损害威胁的确定应依据事实,而 不是仅依据指控、推测或极小的可能性。 倾销将造成损害发生的情形变化必须是能 够明显预见且迫近的。在做出有关存在实 质损害威胁的确定时,主管机关应特别考 虑下列因素:

(i)倾销进口产品进人国内市场的大幅增长率 ,表明进口实质增加的可能性; (ii)出口商可充分自由使用的、或即将实质 增加的能力,表明倾销出口产品进入进口成员市 场实质增加的可能性,同时考虑吸收任何额外出 口的其他出口市场的可获性; (iii)进口产品是否以将对国内价格产生大幅 度抑制或压低影响的价格进入,是否会增加对更 多进口产品的需求; (iv)被调查产品的库存情况。
• 2、立案 • 商务部接到具有代表性申诉人的书面材料60日内进行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 3、调查(取证) • 方式:问卷、听证会、现场调查。当事人具有举证责任, 否则以BIA确定。 • 时间:《条例》规定,立案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结束,特 殊情况下可延长6个月。
• 公共利益条款: • 6.12主管机关应向被调查产品的工业用户 ,或在该产品通常为零售的情况下,向具 有代表性的消费者组织提供机会,使其能 够提供与关于倾销、损害和因果关系的调 查有关的信息。
• 一、国内行业 • 1. 国家内、区域内 • 2. 相同产品:应解释为指同样产品,即与 考虑中的产品在各方面都相同的产品,或 如果无此种产品,则为尽管并非在各方面 都相同,但具有与考虑中的产品极为相似 特性的另一种产品。
• 二、实质性损害 • 1. 销量、利润、产量、市场份额、生产率 、生产设备利用等的实际与潜在的下降; • 2. 影响价格的因素; • 3. 倾销差额的幅度; • 4. 对现金流动、库存、就业、工资增长率 、投资或融资能力等实际或潜在的负面影 响。
反倾销法与反补贴法
• • • •
倾销的种类: 1. 偶发性倾销; 2. 间隙性或掠夺性倾销; 3. 长期倾或持续性倾销;
倾销和反倾销概述
• 倾销的含义: • 《1994年反倾销条例》规定:如果在正常贸易过程中 ,一项产品从一国出口到另一国的出品价格低于正常 贸易过程中出口国供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即 以低于正常的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的商业,则该产 品被视为倾销。 • 2004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规定:倾 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 值的出口价格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 • 总之,倾销是以低于正常价值在进口国销售且对进口 国产业造成损害的行为。
• 满足一定的条件,可以进行累积评估: • 条件一:来自每一个国家的倾销产品的倾 销幅度不小于2%,并且进口量不属于可忽 略不计(来自于一个国家的倾销进口产品 的数量占同类产品总进口量的比例低于3% ,但集体总量超过7%的除外); • 条件二:进行累积评估是适当的 • 应当针对国内同类产品的生产进行单独确 定。 •
• (二)出口价格的确定 • 实际出口价格、产品首次转让给独立购买人的价 格、合理基础推定的价格。 • (三)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比较 • 要考虑到影响价格的各种可比因素 • 具体方法:平均正常价值与全部可比出口交易的 平均价格比较,或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在逐笔交 易的基础上比较。
损伤的认定
• 倾销产品对进口国相同产品的“国内行业 ”造成实质性损害或产生实质性损害威胁 ,或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阻碍
• 申请人资格:国内同类产品的全部生产者,或者 其总量占国内同类产品全部总产量的主要部分的 生产者。 • 特点: • 须与接受调查的进口产品相同或相似产品的同类 产业; • 国内生产者与出口经营者不存在关联关系; • 须是同类产品的国内全部生产者或占总产量的主 要部分。
• 什么是主要部分?《条例》规定:在表示支持申 请或反对申请的国内产业中,支持者的产量占支 持者和反对者的总产量的50%以上的,但表示支 持申请的国内生产者的产量不足国内同类产品总 产量的25%除外。 • 特殊情况下,国内一个区域市场中的生产者,在 该市场中销售其全部或者几乎全部的同类产品且 该市场中的同类产品的需求不是由国内其它地方 的生产者供给的可视为一个单独的产业。
倾销的认定
• (一)正常价值的确定
• “旨在供出口国国内消费的相同产品在正常贸易过 程中的可比价格。” • 1. 不以“正常贸易过程”论处 • (1)当进口国国内市场在正常贸易过程中没有相 同产品出售……或销售量很少;(微量不计) • (2)该产品是卖给与之“有牵连”或有“补偿安 排”的公司单位的价格; • (3)以低于成本价销售
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
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 《1994年反倾销守则》3.5:证明倾销进口产品 与对国内产业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以审查主 管机关得到的所有有关证据为依据。主管机关还 应审查除倾销进口产品外的、同时正在损害国内 产业的任何已知因素,且这些其他因素造成的损 害不得归因于倾销进口产品。在这方面可能有关 的因素特别包括未以倾销价格销售的进口产品的 数量和价格、需求的减少或消费模式的变化、外 国与国内生产者的限制贸易的做法及它们之间的 竞争、技术发展以及国内产业的出口实绩和生产 率。
• 反倾销法的含义及特征 • 反倾销法是进口国为了保护本国经济和生产厂家的利益, 维护正常的国际贸易秩序,对倾销进行限制和规范的总称 • 特征: • (1)目的是限制生产者的不公正贸易行为,保护本国经济 和生产厂家的利益; • (2)涉及到的当事人:申请人(进口国产业)、应诉人( 出口商或出口国生产者)、进口商(反倾销税人纳税义务 人,地位微妙) • (3)客体复杂:进口国产业。
• 2、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适用有变化 • 承认市场导向工业:认为在一个非市场经济国家内存所市 场导向工业(MOI),即相对独立于政府的工业,因此该 工业可以被当作市场经济工业。但确定市场标准是严格的 • 生产要素分析法(对替代国的限制):《综合贸易法》规 定对来源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如果反倾销执行机构 认为现有资料不允许使用出口国国内市场价、出口至第三 国价、构成价等计算时,可首先考虑生产要素(劳动时间 、原材料成本、能源消耗、其它公用设施的使用、代表性 的资本消耗、一般性的利润等费用)法确定正常价值。 • 统一征收反倾销税有变化:一般是统一反倾销税度,但存 在一个可反驳的假设。如能证明出口不受政府控制,就能 适用分别税率
• 落日复审:
• 11.3任何反倾销税应在征收之日起5年内的一日期 终止,除非主管机关在该日期之前自行进行的复 审或在该日期之前一段合理时间内由国内产业或 代表国内产业提出的有充分证据请求下进行的复 审确定。反倾销税的终止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 的继续或再度发生。在此种复审的结果产生之前 ,可继续征税。
• • • •
2. 低于成本的销售价格 (1)长时间的; (2)大数额的; (3)在合理期限内无法用该价格收回全部 成本。
• 3. 推算价格
• 管理、销售和一般费用以及利润的金额应依据被调查的出 口商或生产者在正常贸易过程中生产和销售同类产品的实 际数据,如此类金额不能在此基础上确定,则该金额可在 下列基础上确定: (i)所涉出口商或生产者在原产国国内市场中生产和销售 同一大类产品所产生和实现的实际金额: (ii)被调查的其他出口商或生产者在原产国国内市场中 生产和销售同类产品所产生的加权平均实际金额; (iii)任何其他合理方法,但是如此确定的利润额不得超 过其他出口商或生产者在原产国国内市场中销售同一大类 产品所通常实现的利润额。
反倾销措施
• 1、征收临时反倾销税 • 是初裁成立后,自立案调查之日起60天后所采取 的一种临时措施期限:临时措施公告之日起不超 过4个月。 • 2、价格承诺 • 初裁作出后或在调查期间,由出口经营者向进口 国当局作出自愿改变价格或停止出口的建议;由 进口国当局作出接受或不接受有决定。 • 价格承诺的履行期不超过5年。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