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9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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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09.08.27•【文号】主席令第18号•【施行日期】2009.08.27•【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工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2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公布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会组织第三章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基层工会组织第五章工会的经费和财产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确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第四条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工会会员全国代表大会制定或者修改《中国工会章程》,章程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国家保护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条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来源:主站发布时间: 2001-12-05 19:31 阅读次数:(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会组织第三章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基层工会组织第五章工会的经费和财产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确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第四条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工会会员全国代表大会制定或者修改《中国工会章程》,章程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国家保护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条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

第六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

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950年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50年6月29日中央人民政府命令公布1950年6月29日起施行)为了明确规定工会组织在新民主主义国家政权下的法律地位与职责,使全国工人阶级更好地组织起来,发挥其在新民主主义建设中应有的作用,特颁布工会法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工会是工人阶级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

凡在中国境内一切企业、机关和学校中以工资收入为其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之体力与脑力的雇佣劳动者及无固定雇主的雇佣劳动者,均有组织工会之权。

第二条工会组织原则,根据全国劳动大会通过之中华全国总工会章程之规定,应为民主集中制。

各级工会委员会,均应由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工会会员有根据工会章程之规定随时撤换其所选举之代表或委员之权利。

各级工会委员会,应向所代表之会员群众或其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并服从上级工会组织之决议或指示。

第三条工会为根据全国劳动大会及各产业工会(包括文化教育工作者工会、公务人员工会等)之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与决议所组成之群众团体,有其全国独立的、统一的组织系统,以中华全国总工会为最高领导机关。

凡工会组织成立时,均须报告中华全国总工会或其所属之产业工会、地方工会,经审查批准后,转请当地人民政府登记备案。

第四条凡不是根据本法第三条之规定所组织的任何其他团体,不得称为工会,不得享受本法所规定之权利。

第二章工会的权利与责任第五条在国营及合作社经营的企业中,工会有代表受雇工人、职员群众参加生产管理及与行政方面缔结集体合同之权。

第六条在私营企业中,工会有代表受雇工人、职员群众与资方进行交涉、谈判、参加劳资协商会议并与资方缔结集体合同之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相关法规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相关法规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相关法规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确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第四条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工会会员全国代表大会制定或者修改《中国工会章程》,章程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国家保护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条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

第六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

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工会法全文

工会法全文

工会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发展,维护社会稳定,规范工会组织的活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全国总工会是全国整个工会组织的最高领导机构。

第三条全国工会根据行业、区域,设立不同层级的工会机构。

工会机构由工会会员选举产生。

第四条工会以劳动者的个人利益为出发点,维护劳动者权益,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

第五条工会发挥自身作用,要遵守法律法规,协助和监督企业依法行使权力。

第二章工会会员第六条有就业的劳动者(以下简称劳动者)、退休人员均可以加入工会成为工会会员。

第七条工会会员享有平等权利,有权参与工会的讨论和决策。

第八条工会会员有义务维护工会的权益,接受工会的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工会会员有权向工会提出合理的利益诉求和建议。

第十条工会会员应当遵守工会的章程和决议,积极参与工会组织的活动。

第三章工会的权益第十一条工会有权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订立和执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十二条工会有权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与劳动者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

第十三条工会有权参与制定和修改与劳动者权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十四条工会有权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劳动报酬、工时、休假等。

第十五条工会有权组织职工教育、技能培训和咨询服务等活动。

第四章工会机构第十六条工会设立办事处,负责处理工会日常事务。

第十七条工会设立委员会,由工会会员选举产生,负责制定工会的章程和决议。

第十八条工会设立各种委员会,如监察委员会、财务委员会等,负责具体事务的执行。

第十九条工会可聘请专业人员为工会服务,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二十条工会在企事业单位设立工会支部,负责与单位内部劳动者沟通、协商。

第五章工会经费第二十一条工会经费包括会费、捐款、赞助和政府拨款等。

第二十二条工会会员每月缴纳会费,缴费标准由工会自行决定。

第二十三条工会经费用于开展工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不得挪用或滥用。

第二十四条工会经费的使用要公开透明,接受工会会员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基本法律,是以法律形式规定和保障工人、农民工、职员和管理人员的合法权益,以及组织和活动自由的法律。

本法的基本原则是“团结、民主、参与、协商”,即保证工人、农民工、职员和管理人员的团结,保护其合法权益,实现工会组织和行政机关之间的协商和合作,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建设。

本法规定了企业工会、地方工会和全国工会组织的职责和权利。

企业工会是由企业员工自愿组成的,依法保护和维护自身权益,促进生产和管理的发展。

地方工会和全国工会是分别由地方和全国工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代表工人、职员和管理人员的利益,维护其合法权益。

本法还规定了工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工会会员有权申请加入工会,参与工会的活动和组织,提出合理要求和意见,监督工会组织的工作。

工会会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维护自身和集体的权益,积极参与和支持工会组织的工作。

本法对于工会组织的财产和经费管理也作出了规定。

工会组织应当依法保护、管理和使用其财产,保障工人、农民工、职员和管理人员的合法权益。

工会经费的收支应当合法、公开、透明,保证工会经费的合理分配和使用,防止滥用职权以及财务舞弊等行为的发生。

此外,本法还规定了工会组织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法的规定,妨碍、干扰或阻碍工会组织履行职责的行为,将被视为违法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总的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是保障工人、农民工、职员和管理人员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律,有助于加强工会组织的建设,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健康发展,也有助于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人民群众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工会法律知识竞赛题库120题(含答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工会法律知识竞赛题库120题(含答案解析)
22、中国工会全国代表大会,每 五 年举行一次,由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 召集。
23、中国工会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之一是选举中华全国总工会 执行委员会 和 经费审查委员会。
24、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 主席团 行使执行委员会的职权。
25、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的建立,经 中华全国总工会 批准,可以按照 联合制、代表制 原则组成,也可以由产业工会 全国代表大会 选举产生。
12、中国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13、中国工会动员和 组织 职工积极参加建设和改革,努力促进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
14、中国工会实行 产业 和 地方 相结合的组织领导原则,坚持民主集中 制。
15、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 其他社会组织 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或者 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的 体力 劳动者和 脑力 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承认 工会章程,都可以加入工会为会员。
A.应当设专职工会主席B.不必设专职工会主席
C.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D.应当设兼职工会主席
21、经工会基层委员会或者_________的工会会员提议,可以召开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
A.二分之一以上B.三分之二以上
C.三分之一以上D.四分之一以上
22、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________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_______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
A.“合作互利,促进发展”B.“促进企事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
C.“共同发展、争取共赢”
16、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______机构。

第一步工会法

第一步工会法

第一步工会法摘要:一、引言二、工会法的基本概念1.工会的定义2.工会法的作用3.工会法的适用范围三、工会组织的设立和运作1.工会组织的成立条件2.工会组织的内部架构3.工会组织的活动开展四、工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1.会员权利2.会员义务五、工会与企业、政府的关系1.工会与企业协商谈判2.工会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3.工会与政府的关系及合作六、工会法的法律责任1.工会法的违法行为2.法律责任的追究七、工会法的修订与发展趋势1.工会法的历次修订2.工会法的发展趋势八、结语正文:一、引言工会法是我国用以规范工会组织设立、运作及会员权益保障的一部重要法律。

本文旨在阐述工会法的基本概念、工会组织的设立和运作、会员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工会与企业、政府的关系等方面的内容,以期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运用工会法。

二、工会法的基本概念1.工会的定义工会是指在企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中,职工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自愿结合组成的群众性组织。

2.工会法的作用工会法是对工会组织设立、运作及其会员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具有以下作用:(1)规范工会组织的设立和运作;(2)保障工会会员的合法权益;(3)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3.工会法的适用范围工会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中的工会组织及其会员。

三、工会组织的设立和运作1.工会组织的成立条件工会组织的成立条件包括:(1)三名以上工会会员联名申请;(2)有明确的组织宗旨;(3)有相应的组织机构;(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2.工会组织的内部架构工会组织的内部架构主要包括: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

3.工会组织的活动开展工会组织的主要活动包括:开展职工教育培训、参与企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组织开展文化娱乐活动等。

四、工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1.会员权利工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1)参加工会组织的活动;(2)选举和被选举为工会组织的领导机构成员;(3)对工会工作进行监督和建议;(4)享有工会组织提供的服务和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最新适用,200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最新适用,200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9年修正)(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功令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会组织第三章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基层工会组织第五章工会的经费和财产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肯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根据宪法,拟定本法。

第二条工会是职工自愿星散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在止您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俯、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与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第四条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对峙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止您共产党的辅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工会会员全国代表大会拟定或者修改《止您工会章程》,章程不得与宪法和功令相抵触。

国家保护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条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功令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工人阶级辅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

第六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

最终版新修《工会法》解读

最终版新修《工会法》解读
首次实现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入法。从国家法律的高度,为产改提供依 据。也为政府、企业、职工支持工会工作,参与产改提供了依据。
201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新时期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方案》,明 确了任务、目标和举措。6年了,同志们!!!
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示,总体思路是“政治上保证、制度上落实、素质上提 高、权益上维护”
22
二、新修改的具体内容——修改的7个方面
3、扩展基本 职责
中国工会十七大将工会基本职责扩展为“维 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在 工运事业和工会工作发展历程中具有重要意 义。这次修法对工会基本职责的扩展,顺应 形势发展,契合职工需要,符合工会实际, 具有历史必然性和现实紧迫性,为工会组织 坚持以职工为中心的工作导向,满足职工多 样化需求,不断增强职工群众的获得感、幸 福感、安全感,提供了坚强的法律保障。
新修部分条款内容解析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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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部分条款内容解析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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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新增的) 工会推动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提高产业工人队伍整体素质,发挥产业工人骨干作用,
维护产业工人合法权益,保障产业工人主人翁地位,造就一支有理想守信念、懂技术会创新、 敢担当讲奉献的宏大产业工人队伍。 ① 推动产改是各级工会的法定职责。(任务) ② 明确了工会推动产改的内容。骨干作用发挥依托于技能提升;主人翁地位的保障有赖于合
喜迎中国工会十八大----
学习贯彻新修改的《工会法》
陕西工运学院
闫海平
时间:2023年8月29日
闫海平 陕西工运学院讲师,学院党的二十大 精神宣讲团成员,中华全国总工会“全国工会干 部院校骨干师资班”成员,国家二级劳动关系协 调师,西安职教联合会师资库成员。
从事工会法、企业班组建设、中国工人运动史、 企业和谐劳动关系构建的研究和教学,发表有关 论文十余篇。曾受邀到西安市总工会、咸阳市总 工会、山东临沂市总工会、陕文投集团、中联西 北院、长庆油田、延长石油、九冶建设有限公司、 荣华集团等企事业单位授课。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释义:第一条.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释义:第一条.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释义:第一条第一条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确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工会法的立法宗旨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为了更好地理解工会法的立法宗旨和立法依据,应对工会的产生和发展有一定的了解。

工会最早产生于18世纪末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是社会经济矛盾的产物。

社会经济矛盾是同社会生产发展的一定历史阶段相联系的,不同阶级、不同阶层、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物质利益矛盾,在不同的社会生产发展阶段,其实质及表现形式也不相同。

在资本主义社会时期,存在两个根本对立的阶级,即工人阶级与资产阶级,他们在经济利益上的矛盾,是当时社会经济矛盾的集中表现,其根本原因在于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

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发展经历了简单协作、工场手工业和机器大工业三个阶段。

从严格意义上讲,“无产阶级是由于产业革命而产生的”。

而在此之前的简单协作阶段和工场手工业阶段,也存在帮工、学徒和手工业工人等一些雇佣劳动者,他们都是雇佣工人的先辈,并未形成严格意义上的工人阶级,而只是工人阶级的前身。

现代工人阶级是在机器大工业阶段产生的。

这是因为,由于产业革命而兴起的机器大生产,创造了手工业小生产无法比拟的劳动生产率,从而彻底排挤了个体手工业和手工工场等前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而使工人成了机器的单纯附属物。

因此,机器大生产完全割断了工人与小生产、小私有者的联系,从而造就了一个全新的,同机器大生产紧密相联系的,没有自己的生产资料而不得不靠出卖劳动力来维持生活的产业工人阶级,即工人阶级。

同时,也形成了以占有社会生产资料,使用雇佣劳动为特征的大工业资本家阶级,即资产阶级。

因此,工人阶级与资产阶级是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产生和发展而相伴形成的。

产业革命使社会的阶级对立简单化了,这种对立主要表现为工人阶级和资产阶级的对立。

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劳动和资本根本对立,工资和利润直接对抗。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节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法律,是维护我国工人阶级合法权益、促进全国工会事业发展的重要法规。

自1984年2月1日施行以来,工会法已经经过多次修订和完善,至今仍然具有着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价值。

在下面的文章里,我们将会简要介绍工会法的相关内容,以作为大家更好地了解和掌握工会事业的重要性和基本规律。

首先,工会法明确了劳动者的基本权利。

根据劳动法律的规定,工会法规定了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包括: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依据法律程序保障劳动权益的权利、参加谈判和签订劳动合同的权利、参加集体协商、和平解决劳动争议的权利等。

这些基本权利的保障不仅直接关系到劳动者自身的利益,也是维护整个劳动力群体权益的基础。

其次,工会法规定了工会的组织形式和职责。

工会是劳动者自发组织的群众组织,是维护劳动者利益的有力机构和纽带。

根据工会法,工会应当成立全国总工会和各级地方工会,依据法律程序选举产生,并由其代表大会领导和管理。

工会的主要职责包括:代表工会会员维护权益、为工会会员提供服务、参与国家政治和经济事务、提倡科学文化、发扬社会主义精神等方面。

最后,工会法规定了工会工作的实现方式和监督机制。

为了贯彻执行上述职责,工会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和方式,开展以宣传、教育为主的工作。

工会的组织和职责应当得到国家部门的支持和帮助,同时工会自身也需要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工作水平和质量。

为了保障工会工作的正常和有效进行,工会法还规定了监督机制和反腐措施,强化了对工会干部和工会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总的来说,工会法是我国现代劳工事业发展的重要法律依据,对于促进全国工会工作的开展和劳动者权益的维护具有重要意义。

在未来的工作中,我们需要进一步提高工会工作的水平和质量,发扬和完善工会优良传统,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程中,发挥工会在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化工企业适用-法律法规文件清单(2022年更新)

化工企业适用-法律法规文件清单(2022年更新)

法规文号法规文号 实施日期
主要适用条款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 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535号
2008.09.18
第五条至十一条、第十三条 至二十七条
发布部门 国务院
是否有效
有效
24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 版)
国务院令第549号
2009.05.01
第二十三条至三十条、第三 十八条四十条
国务院
2018.12.29
十六条至三十五条、第三十 六条至四十五条、第四十六 条至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
有效
至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至
六十五条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14版)
主席令12届第13号
2014.12.01
第五条、第七条、第十七条 至二十九条、第三十一至五 十八条、第七十八至八十条
十一条、第十六条至二十条
代表大会
有效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 仲裁法
主席令10届第80号
2008.05.01
第四条
第 2 页,共 55 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
有效
序号
法律名称
法规文号法规文号 实施日期
主要适用条款
发布部门
是否有效
第五条、第六条、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
12
2011.06.20
第1条中(一)
38
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 化学品名录的通知
安监总管三〔2011 〕095号
2011.06.21
第1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
39
印发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 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是一部关于工会组织和活动的重要法律。

该法律于1992年3月27日颁布实施,共17章,104条,对维护工人权益、发挥工会作用、促进劳资和谐关系起到了重要作用。

本文将对该法律全文进行详细介绍。

第一章总则(第1-4条)本章节主要是介绍该法律的制定背景、目的和范围。

其中第1条规定“本法为发挥工会组织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维护工人、职员、技术人员合法权益,促进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协商、协调、合作,规范工会组织和工会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

本章还规定了劳工权益的保障基础、工会的基本任务和职能、和工会的组织形式。

第二章工会组织(第5-19条)本章节主要是介绍工会组织及其组织形式和建立方式、工会干部的产生和管理,以及工会与其他组织的关系等内容。

工会是为了维护工人、职员、技术人员权益而设立的组织,并且是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直属工会组织。

工会按分支、专业和不同的产业组成不同的层级。

职工代表大会是工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下级工会也必须按照职工代表大会的决定执行。

第三章工会会费(第20-30条)本章节主要是介绍工会会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以及会费成员权利的保障等内容。

会费是工会工作的重要来源,工会会费的收取必须得到会员同意,且按照一定的比例标准收取。

第四章工会活动(第31-46条)本章节主要是介绍工会活动的内容和形式,包括工会与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合作、向组织提出代表职工的意见建议并向其反映、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宣传和教育等。

其中还规定了工会的相关活动时必须遵守法律规定,不得干涉企业经营管理等内容。

第五章维护劳动合法权益(第47-62条)本章节主要是介绍工会如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包括维护用工平等、保障劳动条件和安全、维护劳动者的个人利益和维护劳资关系和谐等方面的内容。

其中提到工会组织有权咨询建议劳动法律法规和企事业单位劳动管理规章制度的相关问题。

第六章民主管理(第63-78条)本章节主要是介绍工会在企事业单位中的民主管理和组织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议、工会委员会等形式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是中国工会的管理办法,旨在保护工人的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促进企业和谐发展。

下面,我们分步骤来详细
阐述这部法律的内容和意义。

首先,工会法规定了工会的性质和组织形式。

按照法律规定,工会是
由自愿组成的,代表工人利益的群众团体。

工会可以依据实际情况设
立不同层次的组织,如基层工会、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全国代表大会等。

其次,工会法规定工会的基本职责。

履行工会基本职责,是发挥工会
作为群众组织的作用,维护工人利益的根本保障。

工会的基本职责包括:维护工人的合法权益、争取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协调劳资
关系、参与社会管理等。

第三,工会法规定了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工会依法享有一定的权利和
义务,包括:与劳资双方共同维护社会稳定和劳动和谐、对企业进行
监督检查、参与制定和审查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为培训、教育和普
及法律方面的知识建立合作关系等。

最后,工会法还规定了工会的监督机制。

监督机制是工会行使职责的
有效途径,以规范工会实践,确保工会行使职责的全面性和透明度。

监督机制包括:工会成员对工会工作实施监督、组织对劳动争议调解
等的监督、工会组织管理机制的监督等。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是一部保护工人权益的法律,通过确立
工会的基本职责和权利义务,规范工会的组织形式和管理运作,确保了工会的地位和作用。

在今后的社会发展和劳动关系调整中,工会法仍将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加强工会组织建设,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工会是职工自愿结成的群众团体,是代表职工群众利益的组织。

工会的基本任务是: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和维护。

第三条全国各级工会都必须遵循宪法、法律和章程的规定,以开展工作为职责,实行独立自主,受到法律保护。

第四条工会应当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保证职工的广泛参预,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挥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五条职工有权自愿参加工会,并享有工会提供的服务和保障。

用人单位不得因职工加入或者不加入工会而歧视、打压或者限制其合法权益。

第六条工会应当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职工的法律意识和工会意识。

第二章工会组织第七条工会应当按照下列原则进行组织:(一)职工自愿参加;(二)地区、行业和不同层次的工会之间相互协作;(三)独立自主地处理工会事务;(四)实行民主管理,用人单位不得干涉和制约工会的活动。

第八条工会应当设立工会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

工会委员会由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九条工会应当设立必要的工会组织,如基层工会、中心工会和总工会等,并根据需要设立专业委员会。

第三章工会会员第十条工会会员是指因为劳动关系而加入工会的个人,是工会的基本组成部份。

第十一条工会会员应当享有以下基本权利:(一)参加工会活动并表达自己的意见;(二)选举和被选举为工会的职务;(三)在享受工会服务和保障的同时,缴纳工会会费。

第十二条工会会员应当履行以下基本义务:(一)遵守工会章程和决定;(二)支持和协助工会开展工作;(三)积极参加工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积极建言献策。

第四章工会经费第十三条工会经费的筹集和使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由正式工会会员自愿缴纳;(二)用于工会的日常活动和职工的福利事业;(三)接受社会监督和审计报告。

第五章工会的监督、调解和维权第十四条工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章程和决定,对用人单位的劳动条件,劳动待遇、劳动保护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欢迎阅读。

一、工会组织的性质《工会法》总则第二条明确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这一规定从两个方面明确了工会组织的性质:一是阶级性。

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代表和维护广大职工利益的。

二是群众性,工会是职工群众的组织,而不是政党或其它组织,只要是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权参加和组织工会。

此外,作为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职工参加工会和退出工会都是自愿的。

二、工会在国家和社会中的地位工会在国家和社会中的地位即指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所处的位置。

它主要是通过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所发挥的作用体现出来的。

我国工会的地位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工会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党通过工会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传达到工人群众中去。

同时,工人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通过工会反馈上来,作为党的决策依据。

工会的这种桥梁和纽带作用是其他任何组织和团体不可代替的。

第二,工会是政府的亲密合作者,是人民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享有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及社会事务的权利。

工会协助政府开展工作,在政府行使国家行政权利的过程中充分发挥工会民主参与和社会监督作用,以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

第三,工会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者、维护者,是协调劳动关系中不可缺少的一方。

它通过代表职工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主持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达到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劳动权益和民主权利的目的。

随着我国劳动关系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中的作用将越来越明显,地位也会越来越突出,成为推进改革、促进发展、维护稳定的一支重要力量。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修正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修正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修正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2.20•【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修正草案)》的说明——2021年12月20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张勇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委员长会议委托,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修正草案)》的说明。

一、修改的背景和过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是明确工会法律地位和工作职责的重要法律,是工会组织依法开展工作的重要制度保障。

现行工会法于1992年公布施行,2001年、2009年进行了两次修改。

工会法实施以来,为各级工会履行团结引导职工群众听党话跟党走的政治责任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在发挥工会职能作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等方面起到了有力的推动作用,总体上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对工会工作提出了新要求。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已经写入党章、宪法,成为党和国家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也是工会组织和工会工作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

习近平总书记对坚持党对工会工作的领导提出明确要求,指出工会要认真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的基本职责,构建联系广泛、服务职工的工会工作体系,切实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

各级工会在推进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和工会改革中也积累了宝贵经验。

有必要通过修改工会法,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及时将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上升为法律规定。

2019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全国总工会密切沟通,围绕工会法修改作了比较充分的准备工作。

2019年上半年,全国总工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工会法实施情况专题调研,广泛听取各级工会组织、广大职工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形成修正草案建议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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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9年修正)(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确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第四条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工会会员全国代表大会制定或者修改《中国工会章程》,章程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国家保护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条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

第六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

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第七条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

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第八条中华全国总工会根据独立、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内部事务的原则,加强同各国工会组织的友好合作关系。

第二章工会组织第九条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

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各级工会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

第十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

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较少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

企业职工较多的乡镇、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

县级以上地方建立地方各级总工会。

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全国的或者地方的产业工会。

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

第十一条基层工会、地方各级总工会、全国或者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十二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

基层工会所在的企业终止或者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告上一级工会。

依前款规定被撤销的工会,其会员的会籍可以继续保留,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第十三条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

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十五条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

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和产业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六条基层工会委员会定期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

经基层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工会会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

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

第十八条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

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第三章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要求纠正,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办理。

第二十条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工会签订集体合同,上级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职工认为企业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二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一)克扣职工工资的;(二)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三)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四)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五)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

第二十三条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监督。

对工会提出的意见,企业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二十四条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工会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五条工会有权对企业、事业单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六条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

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应当及时研究,给予答复。

第二十七条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

对于职工的合理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解决。

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做好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

第二十八条工会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地方劳动争议仲裁组织应当有同级工会代表参加。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可以为所属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服务。

第三十条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工作。

第三十一条工会会同企业、事业单位教育职工以国家主人翁态度对待劳动,爱护国家和企业的财产,组织职工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活动,进行业余文化技术学习和职工培训,组织职工开展文娱、体育活动。

第三十二条根据政府委托,工会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国家机关在组织起草或者修改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听取工会意见。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同级工会的意见。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劳动就业、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时,应当吸收同级工会参加研究,听取工会意见。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召开会议或者采取适当方式,向同级工会通报政府的重要的工作部署和与工会工作有关的行政措施,研究解决工会反映的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

第四章基层工会组织第三十五条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

国有企业的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第三十六条集体企业的工会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的权力。

第三十七条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组织职工采取与企业、事业单位相适应的形式,参与企业、事业单位民主管理。

第三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召开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工会应当支持企业、事业单位依法行使经营管理权。

第三十九条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产生,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基层工会委员会召开会议或者组织职工活动,应当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以外进行,需要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的,应当事先征得企业、事业单位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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