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交通工具电讯卫生检疫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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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交通工具电讯卫生检疫管理办法
出入境交通工具电讯卫生检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口岸出入境交通工具的电讯卫生检疫(简称电讯检疫)管理,通过风险评估,科学有效防止传染病疫情通过口岸传播和扩散,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国门安全,便利口岸通关,服务经贸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国际卫生条例(2005)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出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的船舶、航空器、列车等交通工具的电讯检疫和管理。
第三条所有出入境交通工具应当实施卫生检疫。
根据交通工具运营者或其代理人申请,经检验检疫机构进行风险评估,可以对符合条件的出入境交通工具,实施电讯检疫。
第四条电讯检疫是指出入境的交通工具通过无线通讯或其他便捷通讯方式,按要求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称检验检疫机构)申报规定内容。
经检验检疫机构进行风险评估,认为其符合检疫要求,准予其无疫通行,不实施登交通工具检疫。
第五条检验检疫机构根据所提供材料、诚信档案、既往卫生检疫和卫生监督结果,开展风险评估。
第六条口岸运营者应当为检验检疫机构开展电讯检疫
提供必需的场地、通道和功能用房,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口岸核心能力建设达标的口岸方可开展电讯检疫业务。
第七条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口岸出入境交通工具的电讯检疫管理。
各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口岸出入境交通工具电讯检疫的监督管理和具体实施。
第二章船舶电讯检疫第八条出入境船舶申请电讯检疫的,船舶运营者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船舶预计抵达或驶离口岸24小时前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
入境船舶航程不足24小时的,在驶离上一口岸时申请入境电讯检疫。
出境船舶在港时间不足24小时的,可在抵达本口岸时申请出境电讯检疫。
船舶运营者或其代理人可采用电子化、信息化及书面等方式申请电讯检疫。
如船舶动态或者申报内容有变化,应当及时向检验检疫机构更正。
第九条国际航行船舶申请出入境电讯检疫应申报以下信息(一)船名、国籍、呼号、国际海事组织编号、预定抵离时间;(二)发航港、最后寄港、4周内寄港;(三)船员和旅客人数;(四)载货清单、船载主要物品清单;(五)航海健康申报书、相关卫生证书等。
第十条入境船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不给予电讯检疫(一)申报资料不全的;(二)来自或经停受染地区的;(三)本航次发现受染人或受染嫌疑人的;(四)本航次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的;(五)本航次发现啮齿动物反常死亡或死因不明,或在船上发现活鼠、鼠迹、新鲜鼠粪的;(六)本航次发现可疑的核与辐射、生物、化学污染源或危害事实的;(七)未持有有效船舶免予卫生控制措施证书/船舶卫生控制措施证书的;(八)船上载有散装废旧物品的;(九)入境船舶为废旧船舶的;(十)来自动植物疫区,国家有明确要求的,或装载的货物为活动物的。
第十一条出境船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不给予电讯检疫(一)申报资料不全的;(二)国内航行或在港期间发现受染人或受染嫌疑人的;(三)国内航行或在港期间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的;(四)国内航行或在港期间船上发现啮齿动物反常死亡或死因不明,或在船上发现活鼠、鼠迹、新鲜鼠粪的;(五)国内航行或在港期间发现可疑的核与辐射、生物、化学污染源或危害事实的;(六)未持有有效船舶免予卫生控制措施证书/船舶卫生控制措施证书的。
第十二条船舶在收到检验检疫机构给予电讯检疫批准和回复后,入境船舶解除检疫信号,在抵达后可以直接上下
人员、装卸货物,出境船舶可以直接离港。
船舶运营者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船舶抵达口岸24小时内,或离开口岸1小时前办理检验检疫手续。
对实施电讯检疫的船舶,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其实施抽查和卫生监督。
检验检疫机构对不予实施电讯检疫的出入境船舶,应确定其他检疫方式,及时通知船舶运营者或其代理人。
第三章航空器电讯检疫第十三条出入境航空器申请电讯检疫的,入境航空器在预计降落30分钟前,出境航空器在离境关闭舱门15分钟前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
航空器运营者或其代理人可采用电子化、信息化及书面等方式申请电讯检疫。
如航班动态或者申报内容有变化,应当及时向检验检疫机构更正。
第十四条出入境航空器申请电讯检疫应申报以下信息(一)航班号、国籍、机身识别号、机型、预定抵离时间;(二)始发机场、经停机场;(三)总申报单、旅客名单、货物舱单;(四)必要时,提交有效灭蚊证书等其他检疫有关证书、文件。
第十五条入境航空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不给予电讯检疫(一)申报资料不全的;(二)来自或经停受染地区的;(三)本航次发现受染人或受染嫌疑人
的;(四)本航次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的;(五)本航次发现啮齿动物反常死亡或死因不明,或发现活鼠、鼠迹、新鲜鼠粪的;(六)本航次发现可疑的核与辐射、生物、化学污染源或危害事实的;(七)入境维修的航空器。
第十六条出境航空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不给予电讯检疫(一)申报资料不全的;(二)出境前发现受染人或受染嫌疑人的;(三)出境前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的;(四)出境前发现啮齿动物反常死亡或死因不明,或发现活鼠、鼠迹、新鲜鼠粪的;(五)出境前发现可疑的核与辐射、生物、化学污染源或危害事实的。
第十七条出入境航空器在收到检验检疫机构给予电讯检疫批准回复后,入境航空器在抵港后可以直接上下人员、装卸货物,出境航空器可以直接起飞离港。
对实施电讯检疫的航空器,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进行抽查和卫生监督。
检验检疫机构对不予实施电讯检疫的出入境航空器,确定其他检疫方式,及时通知航空器运营者或其代理人。
第四章列车电讯检疫第十八条出入境列车申请电讯检疫的,列车运营者或其代理人应当在列车预计抵达或离开口岸30分钟前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