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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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建设工程预防高坠安全管理措施》的通知-成建委〔2018〕608号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建设工程预防高坠安全管理措施》的通知-成建委〔2018〕608号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建设工程预防高坠安全管理措施》的通知正文:----------------------------------------------------------------------------------------------------------------------------------------------------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建设工程预防高坠安全管理措施》的通知成建委〔2018〕608号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监站、市质监站,在蓉建设、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为有效防范高坠事故发生,确保我市防高坠专项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促进我市施工安全形势稳定好转,现将《成都市建设工程预防高坠安全管理措施》印发给你们,抓好贯彻落实。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8年9月18日成都市建设工程预防高坠安全管理措施第一条为预防建设工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及轨道交通工程)施工高坠事故的发生,依据《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和《建筑施工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等对建设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提出的有关要求,制定本管理措施。

第二条本管理措施适用于建设工程高处作业中的临边、洞口、攀登、悬空、操作平台、交叉作业及安全网搭设等施工作业。

第三条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时,应根据工程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预防高坠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高处作业人员应经过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施工单位应做好高处作业人员的三级教育及安全技术交底,并重点加强作业人员班前安全教育。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的,应按规定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

第五条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方案审批,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资格审查,按相关规定对劳保用品检查并记录。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工地拆除LED显示屏的通知-成建委[2013]545号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工地拆除LED显示屏的通知-成建委[2013]545号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工地拆除LED显示屏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工地拆除LED显示屏的通知(成建委〔2013〕545号)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高新区规建局,市质监站、市安监站:为进一步落实市治理办关于今冬明春城市环境集中整治的要求,规范建设工地LED显示屏的设置,现将《建设工地违规设置LED显示屏整治行动方案》印发你们,并做好以下工作:一、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工地违规设置LED显示屏整治行动方案》要求对辖区内建设工地进行摸底排查,并于2013年12月28日前将摸底排查情况书面报市建委质安处。

二、对辖区内未按要求设置LED显示屏的建设工地,按照谁设置、谁拆除的原则,由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督促责任单位及时完成拆除,并于每月14日、28日前将拆除推进情况报市建委质安处。

联系人:蔡建华************,邮箱:****************。

附件:建设工地违规设置LED显示屏整治行动方案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3年12月20日附件建设工地违规设置LED显示屏整治行动方案一、整治目标。

清理拆除建设工地违规设置LED显示屏,进一步提升城市形象品味。

二、整治范围。

成都市中心城区和各区(市)县主城区建设工地违规设置的LED显示屏。

三、整治标准和内容。

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深化中心城区户外广告及招牌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成环治办函〔2010〕71号)、市政府《研究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有关工作的会议纪要》(成府阅〔2013〕83号)的要求,在建工地拆除面向工地外侧设置的LED电子显示屏。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巩固“禁现”成果进一步做好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混凝土)工作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巩固“禁现”成果进一步做好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混凝土)工作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巩固“禁现”成果进一步做好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混凝土)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9.06•【字号】成建委[2013]416号•【施行日期】2013.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巩固“禁现”成果进一步做好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混凝土)工作的通知(成建委〔2013〕416号)锦江、成华、金牛、武侯、青羊建设局及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各有关单位:我市自《成都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发布以来,全市推广应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建设工程质量和文明施工水平得到了较大提高,为实现我市城市管理的转型升级和全面现代化、充分国际化,切实搞好节能减排工作,防治粉尘污染,现就进一步做好中心城区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混凝土)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对中心城区范围的建设工程项目违反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混凝土)和禁止使用袋装水泥等行为开展集中整顿,确保中心城区全面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混凝土)(以下简称“禁现”)达到实效。

二、工作重点(一)查处施工现场搅拌砂浆(混凝土)的行为。

(二)查处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正确使用预拌砂浆(混凝土)产品。

(三)查处生产企业供应不合格的预拌砂浆(混凝土)产品。

(四)查处预拌砂浆(混凝土)实际使用量,明显低于工程估算用量的情况。

(五)查处其他违反“禁现”规定的违规行为。

三、整顿时间、方法及步骤整顿时间自2013年9月9日至12月31日。

本次整顿采取自查自纠、全面排查及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法。

(一)自查自纠(9月9―20日)。

由中心城区各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存在违反“禁现”规定的违规行为立即整改,拆除现场搅拌设备;同时每月28日前向市建委上报具有全市统一编码的预拌砂浆(混凝土)推广应用情况月报表(咨询QQ群号:254106253)。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等级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等级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等级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6.19•【字号】成建委[2012]296号•【施行日期】201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等级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建委[2012]296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在蓉各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勘察设计及施工图审查市场秩序,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构建公平、公正、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我委制定了《成都市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等级评价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委勘察设计处联系,联系电话:86637627。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二○一二年六月十九日成都市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等级评价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在我市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动态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市场环境,推进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用等级评价是指通过对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进行量化打分,以动态化、数量化的方式核定其信用等级,形成直观反映其信用情况的信息。

第三条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对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信用等级评价工作。

第四条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资质证书,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均应参加信用等级评价活动。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压证施工管理工作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压证施工管理工作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压证施工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2.21•【字号】成建委[2012]606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压证施工管理工作的通知(成建委[2012]606号)各区建设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项目建设业主、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相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在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中实施压证施工的通知》(成建委发[2005]714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特点,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程序和办事流程,加强政府监管,避免管理缺位,现就有关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涉及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压证管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我市五城区范围内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开工建设时,统一实行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压证施工管理,中标单位须按中标通知书上明确的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办理相关压证手续,中标通知书未明确的以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人员为准(相关程序详见附件一)。

二、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确保工程施工质量、安全,每个项目经理、总监原则上只能承担一个工程项目管理工作。

特殊情况下允许项目经理、总监承担同一行政区域内的2个工程项目管理工作。

三、工程建设期间,项目经理、总监原则上不得更换,因特殊原因确需更换的,须经建设业主书面同意,并按投标承诺接受业主处罚后,到市建委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具体办理程序详见附件二)。

四、工程建设期间,因特殊原因确需借用所压项目经理、总监证件的,须明确原因及借用时限(办理程序详见附件三)。

五、工程竣工并完善相关技术资料(取得规划、施工许可证等)后,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向市建委申请退还项目经理、总监资质证书(办理程序详见附件四)。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在蓉从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名单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在蓉从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名单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在蓉从事施工图设计
文件审查机构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4.03.20
•【字号】成建委[2014]69号
•【施行日期】2014.03.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在蓉从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
查机构名单的通知
(成建委〔2014〕69号)
各区(市)县建设局、高新区规建局、天府新区成都片区管委会规建局:根据《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确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建勘设科发〔2013〕487号)要求,经过我委初审并报经省住建厅审查通过,现将在我市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19家机构名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按照川建勘设科发〔2013〕487号文规定只能由这19家审查机构开展业务。

附件:在蓉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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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20日附件
在蓉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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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责任;贯彻落实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政策规定; 负责建筑业市场准入、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工程建设行政执法监察工作,组织或参与重大工程质 量问题、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建委设1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工作目标、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宣传、信息、安全、保 密、信访、政务公开、后勤等工作;负责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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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政府工作部门
01 文件
03 主要职责
目录
02 职责调整 04 内设机构
05 人员编制
07 领导分工
目录
06 其他事项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市政府工作部门,负责重点工程建设的综合协调;指导区(市)县城乡建设工作。
文件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川委厅〔2010〕43 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成都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意见》(成委发〔2010〕17号)精神, 设立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三)计划处。拟订城乡建设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牵头编制城市建设维护年度计划;负责组织对城 乡重大建设项目的社会经济评价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调查研究并提出对策建议;储备城建重大建设项目;牵头组 织城建项目立项准备工作;指导协调本系统计划、统计工作。
(四)建筑建材管理处。
人员编制
(一)市建委机关配备行政编制108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机关党委书记按市委规定配备,总工 程师(副局级)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6名,副处级领导职数25名。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表彰2013年度成都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工地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表彰2013年度成都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工地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表彰2013年度成都市建设
工程安全文明工地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4.04.14
•【字号】成建委[2014]89号
•【施行日期】2014.04.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表彰2013年度成都市建设工程安
全文明工地的通知
(成建委〔2014〕89号)
各区(市)县、高新区、天府新区成都片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质监站,市安监站,在蓉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
2013年,我市建设工程施工领域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全面落实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文明城市的各项要求,在加强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体系建设和管理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根据《成都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工地评审办法》,通过企业申请,专家评审等程序,决定授予“海棠湾A区1-7栋及地下室工程”等409个项目“2013年度成都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工地”称号(名单详见附件)。

希望获得表彰项目的责任主体单位和从业人员,在新的一年里戒骄戒躁、开拓进取、再创佳绩。

同时,全市各建设工程责任主体要向先进单位学习,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为我市城市建设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附件:2013年度成都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工地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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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14日附件。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夜间施工管理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夜间施工管理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夜间施工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7.24•【字号】成建委[2012]343号•【施行日期】2012.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夜间施工管理的通知(成建委[2012]343号)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随着“五大兴市”战略的实施,“北改工程”、“两快两射两环”和地铁工程陆续开工建设,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建设迎来建设高潮,为加快工程建设,工地夜间施工扰民问题也日益凸显。

为规范和加强建设工程夜间施工管理,保障居民的良好生活环境,减少夜间施工噪音扰民,根据《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成都市建筑施工现场监督管理规定》、《成都市建筑工程夜间施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建筑工程夜间施工管理是文明施工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根据《成都市建筑工程夜间施工管理办法》,市建委负责本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以下简称中心城区)范围内所管辖的工程项目夜间施工管理工作。

中心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关于下放调整五城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权限的实施意见》要求,切实做好管辖范围内工程项目的夜间施工管理工作。

其余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切实做好管辖范围内工程项目的夜间施工管理工作。

二、凡中心城区的工程项目禁止在22时至次日6时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因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确需进行夜间施工的必须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

三、市属以上重点建设项目、为民办实事工程项目等因工程建设需要夜间施工的,按《成都市建筑工程夜间施工管理办法》规定流程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夜间施工。

四、各级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要将夜间施工相关规定纳入《文明施工责任书》,并作为工程项目开工前集中安全教育内容。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建筑工地消防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成建委发[2011]161号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建筑工地消防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成建委发[2011]161号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建筑工地消防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建筑工地消防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成建委发[2011]161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市安监站、市质监站,在蓉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近期,我市建筑工地连续发生三起临时轻型钢结构装配式活动用房火灾事故,虽未导致人员伤亡,但造成了一定的财产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为汲取火灾事故的教训,加强建筑工地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落实责任各单位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高度重视建筑工地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要深入贯彻《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的紧急通知》(成建委发【2010】714号)和《关于转发省住建厅<关于立即开展建筑施工安全消防“回头查、回头看”行动的通知>的通知》(成建委发【2011】12号)文件精神,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机构、人员和责任。

公司要定期组织专项检查,项目部要落实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防火安全责任制,安全工程师要每周带队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安全员要对检查出的隐患进行跟踪消除,确保消防安全防范措施落到实处。

二、严格标准强化消防安全(一)加强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

施工现场应建立健全消防管理的规章制度,实行严格的目标责任管理,将目标责任落实到每个层面、每个人员。

严格把好产品采购关,必须使用符合阻燃要求目式达到2000目的密目式安全网。

对动用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实行严格的动火审批制度,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并设动火监护人,实行现场监护。

实行明火作业时,必须避开易燃易爆物品和装置,操作完毕后腰认真清理现场,防止产生暗火。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3.28•【字号】成建委[2012]143号•【施行日期】2012.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成建委【2012】143号)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质监站、检测机构: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行为,进一步加强检测监督管理,提高检测工作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1号令)、《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川建发[2007]3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当前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运行的实际情况,现就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过程管理,规范市场行为。

一是加强检测委托过程管理。

建设单位或检测委托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检测业务,不得以降低检测工作质量标准为手段代价压低检测费用。

二是建设单位应将检测业务委托合同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备案时应对合同的委托单位、检测价格、检测内容、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和信用等进行核查。

工程验收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核实备案合同的执行情况,未进行合同备案或出具检测报告的单位与合同备案单位不一致的工程,检测报告不予认可,不得进行分部分项验收和单位工程验收。

三是实施检测报告确认制度。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填写检测报告确认证明并经检测机构盖章确认。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把检测报告确认证明作为工程质量验收的资料。

二、严格见证取样制度,确保检测试件真实性。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建【2000】211号)精神,对实行见证取样检测的项目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按规范标准和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制定见证取样送检计划,检测机构收样人员应和见证取样送检人员核对样品委托信息,并将其记录在检测报告中。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市建筑外墙饰面材料管理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市建筑外墙饰面材料管理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市建筑外墙饰面材料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2.23•【字号】成建委[2011]702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市建筑外墙饰面材料管理的通知(成建委[2011]702号)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单位、建筑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为提高我市城市建设水平,确保我市建筑外墙饰面材料的品质和安全,美化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加强建筑外墙饰面材料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我市建筑外墙使用的饰面砖应符合以下规定:(一)产品主要性能指标:1.吸水率:干压砖E≤0.5%,挤压砖E≤3%;2.抗冻性:100次冻融循环无破坏;3.断裂模数≥35MPa;4.抗热震性:不出现炸裂或裂纹;5.单位面积质量﹤12kg/㎡;6.饰面砖应采用通体砖,面砖粘贴面应带燕尾槽,并不得带有脱模剂。

(三)100米以上建筑若使用饰面砖,宜使用小马赛克。

(四)饰面砖应使用专用胶粘剂、专用粘结砂浆以及专用面砖勾缝剂。

专用胶粘剂、专用粘结砂浆性能指标应满足《陶瓷墙地砖胶粘剂》(JC/T547-2005)及采用的保温系统要求,专用面砖勾缝剂性能指标应满足《胶粉聚苯颗粒外墙外保系统》(JG158-2004)要求。

二、在我市建筑外墙使用的涂料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应主要采用无机涂料。

(二)产品主要性能指标:1.耐人工气候老化性:>600h,不起泡、不剥落、无裂纹,粉化≤1级,变色≤2级;2.耐沾污性:≤15%;3.耐碱性:96h无异常;4.耐水性:96h无异常;5.涂层耐温变性:5次循环无异常;6.耐洗刷性:≥2000次;7.初期干燥抗裂值:3小时无裂纹。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施工现场围挡的通知-成建委发[2010]735号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施工现场围挡的通知-成建委发[2010]735号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施工现场围挡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施工现场围挡的通知(成建委发[2010]735号)五城区(含高新区)建设局、交通局、政府投资公司、项目管理公司、监理、施工及各相关单位:为落实我市创建“世界现代田园城市”目标,树立良好的城市建设形象,提升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文明施工水平,进一步规范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施工围挡,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凡在我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成华区、武侯区(含高新区)范围内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必须严格实行打围作业,封闭施工。

施工现场打围标准应符合《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标准(环境卫生)》要求,围挡高度不小于2米,围挡顶部应设置警示照明灯,有条件的还应设置雾化喷淋降尘设备。

二、加强施工现场出入口管理,施工现场进出通道应布局合理;按标准要求设置大门、排水沟、沉淀池、冲洗设备,实行黄线管理。

严禁在施工现场乱开通道口,与社会通行道路交叉的应采用沥青混凝土或混凝土临时硬化处理。

三、按照成都市建委《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在我市中心城区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施工现场实施物业化管理的通知(成建委发[2010]487号)》文件要求,做好工地围挡的维护和保洁工作,实行物业化管理,加强扬尘防治工作;保持围挡美观、整洁、简洁,严禁张贴与工程建设无关的内容,具体要求是:(一)在大门外明显位置设置五牌一图。

(二)沿围挡长度方向每隔30米左右设置2×1.2米(长×高)施工公告牌(或彩喷),公告内容包括:1、项目名称;2、项目业主及法人代表;3、竣工时间;4、投诉举报电话等。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检查的通知-成建委〔2018〕180号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检查的通知-成建委〔2018〕180号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检查的通知正文:----------------------------------------------------------------------------------------------------------------------------------------------------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检查的通知成建委〔2018〕180号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新型墙材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发改环资〔2017〕502号)《中共成都市委办公厅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环境污染防治“三大战役”实施方案〉的通知》(成委厅〔2017〕151号)有关精神,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新型墙体材料现行有关标准要求,为加快淘汰建材行业落后产能,强化建材产品使用环节监督管理,提高墙材行业整体水平,结合2017年专项检查发现的突出问题,现就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主体新型墙体材料专项检查由我委委托成都市墙材革新建筑节能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墙材节能办”)牵头组织实施,专项检查有关情况我委将公示通报。

二、检查范围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2017年4月1日以后开工建设,处于墙体施工阶段的建筑工程。

三、检查内容(一)检查施工现场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结构构造及型检报告、出厂检验报告、合格证等质量控制资料是否符合现行有效标准。

(二)委托有检测资格的第三方检测机构,依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和现行有效标准,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新型墙体材料按现行有效产品标准的出厂检验指标进行抽样检测。

四、检查方式(一)从2018年第3季度起,每季度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每次检查覆盖5-6个区(市)县,每个区(市)县随机选取不少于2个建筑工程项目,每个项目抽取不少于两种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按现行有效标准的出厂检验指标进行抽样检测。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4.02•【字号】成建委发[2011]170号•【施行日期】2011.05.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建委发[2011]170号)各区(市)县建设局、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和规范成都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管理工作,现将《成都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成都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二〇一一年四月二日成都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和规范成都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管理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商品房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是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安装工程,在保修期内和建设过程中发现的工程施工质量问题,均属投诉范围。

第三条(术语解释)本办法中所称施工质量问题(以下简称质量问题),是指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以及应适用的国家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强制性条文。

第四条本办法中所称工程施工质量投诉(以下简称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等形式反映工程施工质量问题的活动。

第五条本办法中所称投诉处理是指质量投诉处理监督机构依据国家法规和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以及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按投诉处理监督程序调查核实,责成建设责任主体单位对质量问题进行限期整改的行为。

第二章质量投诉受理第六条(政府职责)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委托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称质量投诉处理监督机构),负责本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的监督管理工作。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检查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检查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5.12•【字号】成建委发[2011]250号•【施行日期】2011.05.12•【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检查的通知(成建委发[2011]250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市安监站、市质监站,在蓉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根据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部署,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督查的通知》(成安委【2011】17号)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2011年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检查,进一步增强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意识,落实建设各方主体责任,消除建设项目施工安全隐患,预防和减少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建筑施工安全隐患重点排查治理1、企业依法取得施工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企业依法进行建筑施工活动的情况以及遗留问题的整改情况。

2、工程的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及工程监理单位等的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

3、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施工现场脚手架、基坑支护与模板工程、“四口、五临边”、高边坡、物料提升机及施工外用电梯、塔吊等重要部位的安全防护与管理符合标准规范的情况。

施工作业人员人身安全防护、劳动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4、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施执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的情况。

5、施工现场起重、吊装设备及机具的安全检测检验合格情况,以及塔吊、物料提升机等安装、拆除方案的制订及使用情况。

6、脚手架的设计、制造、搭设、使用、管理和维修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情况。

7、高大模板支撑体系、长大隧道、高大桥梁等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制订及专家组论证和审查情况。

成建委发[2011]289号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

成建委发[2011]289号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建委发[2011]289号各区(市)县建设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建设工程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水平,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切实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保证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费落实到位,我委根据省住建厅《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川建发[2011]6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建设工程,实行统一的安全文明施工现场检查评价标准。

安全文明施工费中,基本费统一按川建发[2011]6号文件基本费费率表(市区标准)计取;现场评价费按《四川省建筑工程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川建发[2006]151号文件第十四条的规定,以施工过程中各阶段自检自评结果结合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对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日常行为的检查评价情况作为计费依据计取。

其具体计取方法如下:(一)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各阶段自检自评分均值在70分以上的,以自检自评(经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签字确认)平均分值(平均分值保留整数,不足一分按一分计),按本实施意见第二、三条的规定调整后得到的最终分值(以100分为限)作为计价依据计取现场评价费。

1、最终分值在100-95(含95分)分之间的,现场评价费费率按基本费费率的100%计取;2、最终分值在95-90(含90分)分之间的,现场评价费费率按基本费费率的85%计取;3、最终分值在90-85(含85分)分之间的,现场评价费费率按基本费费率的65%计取;4、最终分值在84-80(含80分)分之间的,现场评价费费率按基本费费率的40%计取;最终分值在80分以下的,不计取现场评价费,只计取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

(二)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阶段自检自评分值在70分以下的,应进行整改。

以整改合格后的自检自评分值,按上一款的规定计算平均分值和最终分值。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建筑工程绿色施工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建筑工程绿色施工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建筑工程绿色施工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正文:----------------------------------------------------------------------------------------------------------------------------------------------------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建筑工程绿色施工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各区(市)县、成都高新区、天府新区成都片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质监站、市安监站、市造价站,各有关单位:为贯彻《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绿色建筑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成府发〔2014〕4号)精神,加快推进建筑工程绿色施工步伐,全面提升我市建筑施工水平,经研究,现将《成都市建筑工程绿色施工管理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工程特点,因地制宜开展绿色施工工作,共同做好城市建设和资源、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附件:成都市建筑工程绿色施工管理规程(试行)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4年7月1日附件:成都市建筑工程绿色施工管理规程(试行)(2014年7月)前言为实现城市建设与资源、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指导本市建筑绿色施工活动,规范各方责任主体绿色施工管理,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组织有关单位依据建设部《绿色施工导则》(建质〔2007〕223号)、《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GB/T50640-2010)和四川省住建厅《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与验收规程》的要求,在参考国内相关城市标准,并在多次讨论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规程。

本规程分为7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管理规定、各方责任主体职责、资源节约与合理利用、环境保护、职业健康。

在本规程的实施过程中,希望各单位注意收集资料,总结经验,将需要修改、补充的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市建委工程质量安全处,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占道管理的通知-成建委〔2018〕273号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占道管理的通知-成建委〔2018〕273号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占道管理的通知正文:----------------------------------------------------------------------------------------------------------------------------------------------------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占道管理的通知成建委〔2018〕273号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监站、市质监站,在蓉建设、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为贯彻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地管理规范工地施工的通知》(成办函〔2017〕221号)、《成都市中心城区建设项目开工统筹及占道施工管理实施细则》(成重办发〔2018〕2号),进一步加强我市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有效解决工地施工占道围而不用的问题,降低建设工程对城市交通及环境的影响,现就规范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占道管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施工占道审批管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占道应经过科学统筹、严密审查,严格按照《成都市中心城区建设项目开工统筹及占道施工管理实施细则》要求,统一进行报审,一次统筹审查、分期打围审批,各级施工监督机构负责施工占道现场勘验和过程管理。

施工倒边、调整打围必须重新申请统筹审批,审批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全面核查现场要件和设施到位情况后方可批准实施。

二、规范施工占道影响区域管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占道期间,建设单位应按城市道路标准修建临时道路,施工倒边、调整打围导致通行道路更改的,通行道路应按城市道路标准完善。

施工占道应按照“动态打围及时退围”原则,减少对交通的影响,严禁超面积、超期打围。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影响区域范围内市政交安设施维护保洁和道路保畅,确保施工路段通行安全有序,确保施工区域和周边规范整洁。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委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委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委领导工作分工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2.10.25
•【字号】成建委[2012]367号
•【施行日期】2012.10.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委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
(成建委[2012]367号)
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经2012年10月24日委党组会研究决定,调整部分委领导分管工作。

王建新:分管工程质量安全处、政策法规处(法规、行政执法相关工作),负责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成都市建设监察支队。

负责建筑工地文明管理工作。

陈先龙、钟先进同志除以上分工变更外,其他分管工作不变。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2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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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成品住宅发展的实施意见》的实施细则(试行)
一、本实施细则施行之日起,新报建成品住宅项目,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实施报建管理。

二、成品住宅项目装修设计应当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规范》(JGJ367-2015)和《四川省成品住宅装修工程技术标准》(DBJ51/015-2013),采用土建和装修一体化设计,强化建筑、结构、设备管线等专业设计与装修设计的相互衔接,实现固定面、设备管线、开关插座及基本设施等设计同步到位。

三、成品住宅工程以单位工程(幢号)为计量单位。

建设单位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在设计总说明中必须明确实施装修的单位工程(幢号)、面积、比例等相关信息。

审图机构应将装修设计纳入审查范围,对土建工程与装修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实行同步审查。

审图机构应对实施装修的单位工程(幢号)、面积、比例等相关技术指标予以把关。

四、成品住宅工程项目发包应采用施工总承包方式。

在总承包招标时,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允许总承包中标人对装修工程进行施工或进行专业分包。

如因设计等原因暂时不能确定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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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工程造价的,应由招标人估价,以暂估价形式列入施工总承包招标控制价进行招标。

成品住宅装修工程的分包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分包合同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五、成品住宅项目应实行一次性报建。

成品住宅施工许可内容包括土建工程和房屋装修工程,施工许可证上注明实施成品住宅的楼栋、单元以及建筑面积。

本实施细则施行之前,已经颁发了建筑工程土建部分施工许可证的在建和已建项目,开发企业需要实施成品住宅建设的,应单独进行装饰装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若成品住宅装饰装修部分工程由原主体施工(总)承包企业施工,则应在质监、安监备案并在已颁发的建筑工程土建部分施工许可证进行增项;若成品住宅装饰装修部分工程由其他企业施工,则应单独办理质监、安监备案手续,并单独办理装饰装修部分的施工许可证。

六、总包单位实行专业分包的,在成品住宅装修施工前,装修单位技术负责人应编制装修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报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并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批同意。

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施工合同和设计文件要求制定中间交接验收方案,报建设、监理单位批准同意。

在主体分部(子分部)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总承包、装修分包、设计、监理等单位按照交接验收方案和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并形成相关书面验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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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成品住宅装修工程施工实施施工样板先行。

样板间(层、段)合格后才能全面进入装修施工。

样板间完成后,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设计、总承包施工及装修分包单位相关人员进行验收,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大面装修施工。

样板间验收时,各方责任主体人员核查现场是否符合通过施工图审查的设计文件和相关规范要求。

验收工作应形成书面验收意见,其验收记录纳入竣工验收资料备案。

质量监督机构对样板间(层、段)验收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八、成品住宅装修工程所用材料、构配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并有相应的质量保证资料。

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涂料、天然石材等影响室内环境质量的主要材料应进行甲醛含量、放射性、防火等指标的见证取样检测。

成品住宅工程装修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并取得计量认证(CMA)证书的专业检测单位依据《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规定进行空气质量检测。

空气质量检测报告作为项目竣工验收的必备要件。

九、成品住宅工程质量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四川省成品住宅装修工程技术标准》及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要求,并在竣工验收前按《成都市住宅分户验收指南》要求进行分户验收。

成品住宅装修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质量监督机构对分户验收情况进行抽查,发现分户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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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内容不真实、存在影响主要使用功能或存在严重观感质量问题时,可以终止验收,并责令改正,符合要求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十、成品住宅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按照“统一受理、分头审批、限时完成、集中回复”的原则办理。

建设单位未严格按照建设条件要求实施成品住宅建设的,不予以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在工程建设阶段单独核发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实行分次竣工验收和备案。

即在完成土建部分竣工验收和备案工作的基础上,再进行室内装饰装修竣工验收和备案。

十一、成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最低保修期限的规定。

开发企业主动投保成品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市建委在开发企业信用系统中对其予以质量管理能力强的良好信用记录,并作信用加分5分。

十二、开发企业应于商品房销售时期间,在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以电子屏幕或其他方式公示成品住宅的相关建设信息。

信息内容应包括:实施成品住宅建设的楼栋、户型,装修设计、建筑施工和装修单位,菜单式装修相关信息及效果图,装修部品部件的品牌、型号和备选品牌、型号,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企业在市建委“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的信用等级和信用分数等。

开发企业不按照规定进行建设信息公示的,由市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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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予以不良信用记录。

十三、开发企业应在项目现场,严格按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针对每一种装修方案分别制作实体样板房,作为销售展示和房屋交付的参照标准。

实体样板房应真实反映交付的成品住宅的装修标准和施工质量。

实体样板房的保留时间自第一次商品房交付之日起不得少于1年,开发企业拆除实体样板房的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十四、开发企业在成品住宅实体样板房修建完成、所采用的装修材料和设施设备的品牌、型号等完全确定,且经验收合格后,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装修价格核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备选库中随机选择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对住宅装修价格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市建委负责中心城区(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成品住宅装修价格核查工作,郊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成品住宅装修价格核查工作。

市建委对故意出具虚假报告的造价咨询公司实行黑名单管理,取消其在我市开展成品住宅装修造价核定的资格。

开发企业故意指使造价咨询公司出具虚假报告的,由市建委予以不良信用记录并信用扣分。

情节严重的,提请市房管局暂停其商品房销售网签备案。

十五、开发企业超出建设条件要求比例建设成品住宅,或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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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成品住宅建设要求主动按照成品住宅方式开发建设的,市建委根据《成都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信用加分标准2.4条的规定予以信用加分。

对开发企业根据建设条件要求实施的成品住宅项目,不予以信用加分。

十六、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成品住宅年度建设规划,将成品住宅建设要求纳入土地出让建设条件,并加强过程监管和验收把关,做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我市成品住宅建设的顺利推进。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

政策适用范围为各(区)市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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