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尔吉斯斯坦劳动法修改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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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劳动法

6.(第五点)个别领域劳动者(机关领导、国家公务员、市政服务、兼职人员、妇女、青年和其他人员)的劳动关系调整采用劳动法规。

57.(第四点)如果劳动者开始工作时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或其代表委托书开始工作,则工作开始日应当被视为劳动合同签字日,且享有本法规定的一切权利。不得因为劳动者已经实际开始工作,用人单位拒绝履行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

(按照吉国法律2015年12月18日第22号令修订)

62.(第六点)以下劳动者没有试用期:未满18岁劳动者,通过当选从事付薪工作的人员,根据劳动法、规定了劳动权利的其他法规程序竞聘成功的相应职位人员,吉国法律规定的国家公务员和市政服务除外,用人单位根据用人单位之间协议从其他用人单位手中借调的人员,劳动合同期限不到两个月的人员,以及其他法规性文件规定的没有试用期人员。

67.国家机关和市政人员的任职、服务和免职制度

国家机关及市政服务的任命按照吉国在国家机关服务和机关服务领域的宪法和吉国其他相关法律进行。

国家机关和市政人员的任职、服务和免职按照吉国在国家机关服务和机关服务领域的相关法律进行。

113. 吉国公众节假日:

(更正)根据农历而定的穆斯林节日——开斋节、古尔邦节以及1月7日复活节均为公众节假日。

126.(新增第三点)以下员工连续工作未满11个月,根据劳动者需求,可赋予其带薪休假:

1. 女性产假前或产假后可直接申请;

2. 未满18岁员工;

3.主要劳动假期在工作未满11个月内的兼职人员

4. 领养儿童未满三个月的员工;

5. 其他情况按法律规定。

第二年和后续几年的休假可按照公司带薪年休假申请程序,在任意工作时间内申请。

除本条第三项第1点和第3点之外,可特批申请休假与年度内工作时间成比例,但不得少于14个日历天。

工作第一年未满11个月申请提前休假的情况下,员工可额外休假的时间与年度工作时间成比例,除非其他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另有规定。

若员工工作不少于一个月,员工有权对未使用的劳动假期申请补偿。

157.(新增第六项)本条第四项和第五项给出的百分比总量不得超过主债权金额的200%。上述最大百分量的限制仅适用于用人单位违反了与劳动法律关系相关的工资支付期限,克扣假期和其他报酬,且劳动者已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结账要求。在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支付逾期工资书面请求之后,最大百分比的限制无效,且本条第四项和第五项所述比例应截至实际工资结算日。

160. 参见:

2015年4月27日吉国政府“关于针对从事繁重工作、有害、危险和其他此类特殊条件劳动(如繁重工作、有害、危险及其他特殊劳动条件、特殊气候条件工作)的津贴程序的建立”

188. 业务出差和国外长期出差

(新增)国外长期出差(以下简称ДЗК)——在吉尔吉斯斯坦国外办事处和位于国外的国际机构的外交服务部和代表处工作的其他劳动者和国家公务员的出差

255. 用人单位在企业清算或改组(合并、整合、分离、分流、改革)的条

件下,受理劳动赔偿申请的权利继承人需承担相应的赔付责任。

382.

从事吉尔吉斯共和国外交事务的劳动者关系调节需符合本法和其他规章制度,并参考上述法律关于吉尔吉斯外交事物的特性。

(新增第二点)吉尔吉斯劳动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调控范围仅限于外交事务机构和其他没有专门法律调节的工作机构。

383. (全改)吉尔吉斯外交事务劳动者派遣及其长期驻外出差的派遣

不具有其他国家国籍且不担任吉国总统或吉国总理的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公民,由国家机构授权,被委派在国外外交事务机构以领导者的身份担任吉国外交、领事和国家行政职位。

吉国外交事务长期驻外的劳动者脱离全权代表国家的外交事务机构或吉国行政区域代表处的职位,并委派其担任国外外交事务机构职务。

吉国外交事务劳动者在结束长期驻外工作后,所担任职位应不低于其驻外前在全权代表国家的外交事务机构或吉国行政区域代表处的职位。

若相关职位没有空缺,可委任吉国外交事务劳动者低于其驻外前的职位,但不得低于一级,且需征得当事人同意。

本条规定不涉及担任吉国总统或总理的外交事务劳动者。

(根据吉国法律2013年7月15日第141号令修改)

384. (全改)吉国长期驻外事务劳动者的劳动条件

吉国长期驻外事务工作者的劳动条件不应低于本法规定的条件。

386. (全改)召回吉国从事长期驻外事务劳动者的其他理由

除本法和其他法律文件规定的缘由外,吉国长期驻外事务劳动者可能在以下情况下被召回:

1)所处国家出现局势异常;

2)劳动者被列为不受欢迎的人或收到当地主管部门关于其不被所处国家接

收的通知;

3)劳动者不遵守所处国家的风俗习惯、法律以及公认的行为道德准则;

4)作为所处国家家庭的成员,不遵守所处国家的风俗习惯、法律、公认的

行为道德准则以及派驻国相关部门从事外交事务居住准则;

5)严重违反一次劳动者所知晓的劳动责任;

6)临时残疾持续时间超过两个月,或者生病(与吉国法律规定的疾病相符)

导致国外工作无法进行。

召回长期驻外劳动者时,根据本条第一部分记录的缘由,在进行长期驻外工作之前,不担任全权代表国家的外交事务机构或吉国行政区域代表处职位的劳动者,将根据本法律79条第二点辞退。

(根据吉国法律2013年7月15日第141号令修改)

399. (去除第二点)

国家对吉国领土所有组织关于劳动的法律以及其他规章制度的监督与管理,通过代表国家的监管领域机构来实现由吉国政府确定的相关法律的有效执行。

(第二部分按照吉国2015年7月20日第179号令失效)

国家对精确和统一方式的法律和其他有关劳动的规章制度执行的监督,通过吉国检察长及其下属检察院依照法律执行。

401. 国家劳动监察机关主要权限

(根据吉国法律2015年7月20日第179号令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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