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停车收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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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宁波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1.关于印发宁波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宁波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甬价管〔2005〕162号各县(市)、区物价局、市区各物业管理公司: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宁波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该办法实施前,已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凡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自该办法实施之日起同时废止;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继续执行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

宁波市物价局二OO五年十月二十六日宁波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和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宁波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科技园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各县(市)、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并组织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本办法所指的物业服务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综合服务、房屋共有部位和共用设施日常维修服务。

(一)物业管理综合服务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房屋外立面的保洁,生活垃圾的收集、清理,化粪池的清理等;2、公共绿地、花草树木的养护管理;3、公共秩序维护,协助做好安全防范工作、4、除房屋本身共有部位和公共设施外业主共有的公用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维修、养护和管理;5、物业的档案管理;6、合同约定的其他公共性服务。

宁波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宁波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宁波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宁波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物业的管理,维护业主和住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宁波市物业管理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管理条例适用于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宇等物业。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法律法规,依法管理、公开公正,充分保障业主和住户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物业管理的目标是建立和谐、安全、有序、便利的物业生活环境,提供优质的物业服务。

第五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业主和物业公司共同参与、共同管理、共同监督的原则,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物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物业管理的主体第六条物业管理的主体包括业主、住户和物业公司。

第七条业主包括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宇等物业共有的所有单位或个人。

第八条住户是指在物业内居住的人员,包括业主及其家庭成员、租赁人员等。

第九条物业公司是由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专业物业管理服务机构。

第十条物业公司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维护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二)协助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开展物业管理工作;(三)处理住户之间的纠纷和申诉;(四)组织小区安全保卫工作;(五)制定物业管理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六)负责收取物业管理费用并使用;(七)进行物业管理信息化建设。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是小区业主自愿组成的代表业主利益的组织。

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制定小区管理规章制度;(二)监督物业公司的工作;(三)处理业主的投诉和建议;(四)组织业主大会并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是业主行使权利、决策、监督物业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四条业主大会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决定物业管理费的收取标准和使用;(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三)审议和批准小区管理规章制度。

第三章物业管理的内容第十五条物业管理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一)小区的绿化、清洁及维修;(二)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三)小区安全保卫工作;(四)小区停车场的管理;(五)住户之间的纠纷调解和处理;(六)管理物业服务企业;(七)其他与物业管理相关的工作。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商品房及其机动车停车位(库)租售管理的通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商品房及其机动车停车位(库)租售管理的通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商品房及其机动车停车位(库)租售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2.07•【字号】甬建发〔2017〕192号•【施行日期】2018.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商品房及其机动车停车位(库)租售管理的通知甬建发〔2017〕192号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发改(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及其机动车停车位(库)(以下简称车位(库))租售行为,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商品房租售管理和价格管理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商品房预售许可最低规模。

房地产开发项目应以宗地为单位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

因建设规模偏大确需分批申请预售许可的,每批次的建筑面积不得少于5万平方米,其中最后一批次可不少于2万平方米,各批次的申请间隔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且不得分层、分单元申请预售许可(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有自持比例等要求,确需分层、分单元预售的除外)。

二、严格商品房预售许可形象进度。

房地产开发项目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需达到的形象进度如下:(一)低层、多层建筑(6层及以下)主体结构结顶;(二)中高层、高层建筑(7层及以上)主体结构完成三分之一及以上。

符合绿色建筑商品房预售条件的,仍按《关于调整绿色建筑商品房预售条件的通知》(甬建发[2014]164号)执行。

三、严禁捂盘惜售和分批销售。

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10日内(自取得预售许可证次日算起)将准售的全部住房房源一次性公开对外预售,不得分幢、分单元、分批预售。

四、商品房销售实行“一价清”制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宁波市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行为的通知》(甬发改价管[2017]165号),对外销售商品住房及其车位(库),公示价和实际销售价格均不得超过备案价格。

物业管理规章:小区停车收费管理及规定

物业管理规章:小区停车收费管理及规定

物业管理规章小区停车收费管理及规定背景介绍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的增加,小区停车管理成为了一个重要且复杂的问题。

为了保障小区居民的停车需求,并维护公平和规范的秩序,物业管理部门需要制定相关的停车收费管理规定。

收费标准小型车每月收费100元中型车每月收费150元大型车每月收费200元注意物业管理部门将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有权对停车收费标准进行适当的调整,并提前通知小区居民。

收费方式和周期1. 现金缴费居民可以在指定地点和时间缴纳停车费用,缴费周期为一个月。

缴费时请自备零钱,确保能够准确支付停车费用。

2. 移动支付居民可以使用、等移动支付平台缴纳停车费用。

将停车费用转账至指定账户,并在中注明车牌号和缴费月份。

违规处理1. 无证非法停车如果发现车辆没有停车证或未经授权在小区停车,物业管理部门有权责令车主马上离开,并给予相应的警告,如多次违规,将采取进一步的处罚措施。

2. 长时间占用停车位如果发现有车辆长时间占用停车位,物业管理部门将联系车主,并要求其尽快离开。

如果不配合,将被罚款并追加停车费用。

3. 损坏公共设施如果发现车主故意或不慎损坏公共设施,如停车栏杆、路灯等,物业管理部门将要求其支付维修费用,并可能采取进一步的法律措施。

免责声明物业管理部门将尽力维护小区停车秩序,并提供稳定的停车服务。

然而,由于无法完全控制外部因素,物业管理部门免责声明如下1. 车辆被盗、损坏等事件物业管理部门对停放在小区停车场的车辆安全不负任何责任。

车主需自行采取相应的防盗和保险措施。

2. 停车场内发生意外物业管理部门对在停车场内发生的事故、纠纷等不承担任何责任。

居民应保持谨慎和礼让,并遵守交通规则。

总结小区停车收费管理是一个既重要又复杂的问题。

物业管理部门制定了具体的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和周期,以及违规处理和免责声明等规定,旨在维护小区居民的停车需求和停车秩序。

居民需要遵守相关规定,并保持谨慎和礼让,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和有秩序的停车环境。

宁波停车收费标准

宁波停车收费标准

宁波停车收费标准
宁波市停车收费标准自2022年1月1日起正式调整,经市政府批准,现将具体收费标准公布如下:
一、道路停车收费标准。

1. 市区主干道,每小时5元,最低收费标准为2元,超过2小时按每小时5元计费。

2. 市区次干道,每小时3元,最低收费标准为1元,超过2小时按每小时3元计费。

3. 市区支路,每小时2元,最低收费标准为1元,超过2小时按每小时2元计费。

4. 市区居民区,每小时1元,最低收费标准为1元。

二、停车场收费标准。

1. 室内停车场,每小时8元,最低收费标准为5元,超过2小时按每小时8元计费。

2. 室外停车场,每小时5元,最低收费标准为3元,超过2小时按每小时5元计费。

3. 商业综合体停车场,每小时10元,最低收费标准为5元,超过2小时按每小时10元计费。

三、特殊车辆收费标准。

1. 大型客车、货车,按照车辆尺寸和停车时长进行收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管理方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2. 残疾人车辆,免费停车,但需出示相关证明。

四、其他相关规定。

1. 超时收费,停车时间不满1小时的,按1小时计费;超过1小时不满15分钟的,按15分钟计费。

2. 免费停车时间,市区主干道停车免费时间为15分钟,其他道路停车免费时间为10分钟。

3. 支付方式,停车场支持现金、移动支付、刷卡支付等多种支付方式,方便市民停车缴费。

以上为宁波市停车收费标准的具体内容,为了维护市民停车秩序,保障道路畅通,各停车场管理方将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希望市民朋友们在停车时能够遵守相关规定,文明停车,共同营造良好的停车环境。

宁波小区停车收费标准

宁波小区停车收费标准

宁波小区停车收费标准宁波市作为浙江省的一个重要城市,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停车难题也逐渐成为市民生活中的一个烦恼。

尤其是在一些居住密集的小区,停车位紧张、停车管理混乱等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规范小区停车收费,保障居民正当权益,宁波市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停车收费标准,以便居民和停车管理单位能够依法合规地进行停车收费管理。

首先,针对小区停车位的收费标准,宁波市政府规定,小区停车位的收费标准应当合理公平,不得存在价格垄断和恶意涨价的情况。

具体来说,小区停车位的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小区地理位置、停车位供需情况、停车设施配套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制定出合理的收费标准。

同时,小区停车位的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接受居民监督,确保收费公开透明,不得存在任何隐性收费。

其次,对于小区停车管理单位的收费行为,宁波市政府也明确规定了相关要求。

停车管理单位在收费过程中,应当提供合规的发票和收据,明码标价,不得擅自调整收费标准。

同时,停车管理单位还应当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接受居民的投诉和意见,及时解决居民的停车问题。

对于违规收费行为,宁波市政府将依法进行严厉处罚,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

此外,宁波市政府还规定,小区停车位的收费标准应当与停车位的使用情况相匹配。

对于空置率较高的停车位,不得强制收取高额费用,应当根据实际使用情况进行灵活调整。

同时,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如残疾人停车位、临时停车位等,也应当制定相应的收费标准,给予特殊群体更多的便利和优惠。

总的来说,宁波市政府对于小区停车收费标准的规定,旨在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规范停车管理秩序,提高城市停车管理水平。

希望小区停车管理单位能够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合理制定收费标准,保障居民的停车需求,共同营造一个和谐有序的停车环境。

同时,希望居民也能够积极配合,依法合规地进行停车缴费,共同维护小区停车秩序,共同建设美好的居住环境。

宁波物业管理条例:规范停车管理

宁波物业管理条例:规范停车管理

宁波物业管理条例:规范停车管理引言宁波市作为一个经济发展迅速的新一线城市,人口和车辆数量不断增长。

随着人口密度的增加,停车问题已经成为城市管理的一大难题。

为了规范停车管理,提高城市的交通运输效率和市民的停车体验,宁波市制定了物业管理条例,其中包括了对停车管理的相关规定。

本文将介绍宁波物业管理条例中关于停车管理的内容。

停车场的合理规划和建设宁波物业管理条例要求,各小区、商业区和市政建筑物等场所应在规划和建设时充分考虑停车需求,合理规划和设置停车场。

停车场的位置、面积、出入口等都需要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科学设计,满足不同场所的停车容量要求。

停车场的建设还需要符合相关的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确保停车场的安全性和便利性。

停车位管理根据宁波物业管理条例,停车位的分配和管理应当公开、公平、公正。

物业管理单位应制定停车位使用管理办法,明确停车位的所有权、使用权及收费标准等规定。

停车位的分配应该根据需要进行合理的安排,确保每位业主或租户都能够享有合理的停车位资源。

另外,停车位的使用费用也需要合理定价,不得随意涨价或变相收费。

停车秩序管理宁波物业管理条例要求,物业管理单位应加强对停车秩序的管理和维护。

他们应当制定停车秩序管理办法,规范停车行为,维护停车场的秩序。

例如,禁止停车场内乱停乱放,禁止占用他人停车位,禁止未经许可擅自改变停车位使用权等行为。

此外,物业管理单位还应当加强巡查和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确保停车秩序的良好。

停车设施的维护和更新宁波物业管理条例还规定了对停车设施的维护和更新要求。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停车设施的检查和维修,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同时,他们还应关注停车设施的更新和升级,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改进,提高停车设施的品质和便利性。

停车服务的优化为了提高停车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宁波物业管理条例要求物业管理单位提供高质量的停车服务。

物业管理单位应提供方便快捷的停车缴费方式,如移动支付、自助缴费等,方便车主和用户。

宁波停车费收费标准

宁波停车费收费标准

宁波停车费收费标准宁波市停车费收费标准是市政府根据城市停车管理的需要,结合市场供求关系、停车资源紧张程度等因素制定的,旨在规范停车费收费行为,保障市民停车权益,促进城市交通秩序的良好运行。

一、宁波市内停车费收费标准。

1. 市区道路停车,市区内道路停车收费标准为每小时5元,最低收费标准为1小时,之后按照每小时5元的标准计费。

2. 停车场停车,停车场的收费标准根据停车场所在位置、停车场设施等因素有所不同,一般为每小时3-8元不等,具体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管理方制定并在明显位置公示。

3. 商业区停车,商业区停车收费标准一般比市区道路停车和停车场停车略高,根据商业区位置、商业繁华程度等因素有所差异,一般为每小时6-10元不等。

4. 居民小区停车,居民小区停车收费标准一般由小区物业管理方制定,根据小区停车位资源紧张程度、小区居民停车需求等因素有所不同,一般为每月100-300元不等。

二、宁波市内停车费收费标准执行细则。

1. 收费时间,市区道路停车收费时间为工作日8:00-20:00,周末和节假日免费;停车场和商业区停车收费时间一般为全天24小时,具体时间以停车场或商业区公示为准。

2. 支付方式,市区道路停车、停车场和商业区停车一般支持现金、微信支付、支付宝等多种支付方式,居民小区停车一般为月卡制度,居民通过物业管理方办理停车月卡。

3. 免费停车政策,宁波市政府为鼓励市民绿色出行,推动城市交通绿色发展,实施了多项免费停车政策,如购买新能源汽车的市民在市区道路停车可享受免费停车权益等。

4. 违规罚款,对于违反停车规定的车辆,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罚款,具体罚款标准由交通管理部门制定并公示。

三、宁波市内停车费收费标准的调整。

停车费收费标准的调整一般由宁波市政府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市场供求关系、停车资源紧张程度等因素进行评估,并在公告后执行。

市民可通过宁波市交通管理部门官方网站或媒体关注相关通知,及时了解停车费收费标准的调整情况。

宁波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的通知-甬价房[1999]517号

宁波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的通知-甬价房[1999]517号

宁波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的通知正文:---------------------------------------------------------------------------------------------------------------------------------------------------- 宁波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的通知(甬价房[1999]517号)各县(市)、区物价局,市区物业管理公司: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管理要求,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服务行为,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修订了《宁波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

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物价局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二日宁波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保障国家、物业管理公司以及业主、住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市政府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经物业管理行业主管部门经营资质审查批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受管委会委托(在管委会成立前由当地物业管理行业主管部门按规定选聘,下同)的物业管理公司对物业提供社会化、专业化管理服务的收费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公司接受管委会委托对房屋建筑及其公用设备、设施、绿化、卫生、交通、保安和环境等项目开展日常维护、修缮、整治管理服务及提供其他与居民生活等相关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是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

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

海曙、江东、江北和甬江新区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由宁波市物价局负责。

第四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包括综合服务费、房屋共有部位和共用设施日常维修费、房屋建筑装璜垃圾清运费、停车管理费和特约服务费。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0.15•【字号】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5号•【施行日期】2022.04.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5号《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已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1年9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0月15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2021年9月29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的《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1997年11月12日宁波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1998年4月20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根据2001年5月29日宁波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1年9月3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的《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2009年6月26日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09年9月28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2021年8月31日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21年9月29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三章业主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第一节业主和业主大会第二节业主委员会第四章前期物业管理第五章物业管理服务第六章物业使用与维护第七章监督管理和应急保障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主体合法权益,构建物业管理与基层治理共建共治共享格局,建设和谐宜居小区,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2.关于明确住宅小区机动车停车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2.关于明确住宅小区机动车停车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明确住宅小区机动车停车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甬价费[2008]157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住宅小区机动车地下停车收费管理,根据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2000]933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日常维护管理的住宅小区的地下人防工程,依照规定允许作为停车泊位的,应向小区内的全体业主、住用人开放。

二、地下人防工程作为停车泊位的,其收费标准为:(一)包月停车收费:汽车每辆每月300元,允许上浮20%,下浮不限。

(二)计时(临时)停车收费:汽车每辆每小时2元,停放不足2小时的,按2小时收费;停放2小时以上的,不足1小时按1小时收费;每天(连续时间24小时)收费最高每辆不超过18元。

业主、住用人的同一辆汽车在同一住宅小区地下人防工程停车一个月内其计时(临时)停车收费累计不得超过包月收费标准。

三、为缓解住宅小区停车难矛盾,产权或控股权属建设单位所有的室内集中停车位(库),未出售前向业主、住用人开放的,其停车收费标准按上述规定执行。

四、设置机械停车泊位的,其收费标准向价格主管部门另行报批。

五、物业公司利用地下人防工程收取的停车费应单独列帐,除40%用于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外,其他纳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

人防管理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用于人防工程维护费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物业服务公司终止服务合同时,应将余额全部移交给下一期物业服务公司,不得截留、隐瞒、移作他用,做到交接手续清楚完备。

六、本通知适用于海曙、江东、江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域内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收费;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七、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有关事项仍按《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停车收费办法》(甬价房[2001]123号)规定执行。

宁波市物价局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宁波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为加强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提升小区居民的生活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本条例适用于宁波市辖区内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

第二条在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为业主提供安全、便捷、有序的居住环境。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依法获得经营资格,并定期进行资格审核和信息报送。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与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建立合作机制,共同推进小区管理工作。

第二章物业服务第五条物业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服务技能,确保提供优质的物业服务。

第六条物业服务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维护住宅小区内的公共设施和绿化环境,保持其整洁和良好状态;2. 管理小区内的停车场和停车位,确保车辆有序停放;3. 组织小区内的安全巡逻和防火检查,确保小区安全;4. 协助业主委员会开展各项活动和会议,促进邻里关系的和谐;5. 提供物业咨询和投诉处理服务,及时解决住户反映的问题。

第三章业主权益第七条业主享有以下权益:1. 公平公正地参与小区物业管理的决策和监督;2. 合法合规地使用小区内的公共设施和公共空间;3. 按规定使用物业服务,并享有服务的优质和安全;4. 获得有关物业管理的信息和公示,包括收费标准、使用规定等;5. 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对物业管理提出监督和批评。

第八条业主应履行以下义务: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小区规章制度,不干扰小区秩序和居民生活;2. 积极参与小区物业管理,履行业主委员会选举和监督的义务;3. 按规定支付物业费用,并及时缴纳其他相关费用;4. 协助物业管理人员做好小区安全和环境的管理工作。

第四章物业费用第九条物业费用由业主按照建筑面积或使用面积支付,费用标准由业主大会决定,并公示于小区内。

第十条物业费用的使用应当用于小区物业管理的合理需求,不得非法侵占或挪用。

第十一条物业费用的计算、支付和管理应当公开透明,业主有权查询和监督。

宁波物业管理条例全文(一)2024

宁波物业管理条例全文(一)2024

宁波物业管理条例全文(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宁波市物业管理工作,维护物业业主、承租人和物业服务提供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宁波市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遵循依法平等自愿、公平交易、互利共赢的基本原则,保障业主、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履行职责、规范行为、提供服务的原则,促进物业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专业化。

第五条物业管理的目标是通过对房屋和土地的管理,维护良好的社区环境和生活秩序,提高居民生活质量,保障共有部分的使用维护,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发展。

第六条物业管理应当依法保护业主、承租人的财产权益,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七条物业管理应当依法制定管理规定,明确管理内容和责任,规范物业管理的各项工作。

第八条物业服务提供者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依法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第二章物业服务提供者第九条物业服务提供者应具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资格。

第十条物业服务提供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有完整的组织结构和专业化管理人员;(二)具备良好的信誉和声誉;(三)具备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所需的经济实力和技术条件;(四)具备能够有效履行物业管理职责的能力。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决议的要求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的决议和合同约定,履行物业管理职责,保障业主、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对外公开其资质证明、业务范围和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提供者应当保障业主、承租人的知情权,及时向其提供物业管理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和处理业主、承租人的投诉。

第十六条物业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其管理队伍进行培训,提高专业水平,提供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十七条物业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对资金使用进行规范化管理。

新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车位部分内容

新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车位部分内容

新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车位部分内容第三十九条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车位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停车需要。

车库、车位的归属goodfeel,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建设单位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布车库、车位的处分情况,并与业主协商处分空置的车库、车位的归属。

为了保证车库、车位的充分利用焦点房地产网,业主要求承租空置的车库、车位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出租。

车库、车位出租(停车)收费的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主管部门制定。

未首先满足业主停车需要的chinaren,建设单位不得将车库、车位出售、赠与、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十条业主车辆较多的物业管理区域,经业主大会同意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规划以外的车位的天龙八部,业主委员会可以申请公安部门协助划定小区内地面停车位和行车路线,公安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车位尚未充分利用的,不得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规划以外的车位。

第四十一条利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置的规划以外的车位停放汽车辆的搜狗,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或者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收取停车费。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停车费单独列帐,独立核算。

除维护车辆停放场地及设施有效使用和停车管理的必要开支外,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将停车费用于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者用于物业管理的其他需要。

业主委员会应当对停车费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17173,并向业主大会报告。

第四十二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地下人民防空工程设施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应当向全体业主开放,不得设置专用停车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停车位出售或者以专用车位形式出租。

地下人民防空工程设施平时用作停车位收取的停车费,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用于人民防空工程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和停车管理的必要支出。

具体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人防主管部门制定。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篇: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标题〉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时效性〉〈颁布单位〉1997年11月12日宁波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8年4月20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颁布日期〉〈实施日期〉〈内容分类〉〈题注〉〈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明确业主、住用人和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住宅小区物业合理使用、维护住宅小区公共秩序,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宁波市市区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

本条例施行后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应当按本条例的规定规范物业管理。

本条例施行前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应当创造条件实行物业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住宅小区,是指达到一定规模,基础设施配套比较齐全的居民生活区(含居住小区、住宅组团,下同)。

每个住宅小区的具体区域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城市建设、规划等部门和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确定。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住用人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对住宅小区内的各类房屋和相配套的公用设施、设备以及公共场所进行日常维护、修缮和整治,同时对住宅小区的安全、公共秩序、环境卫生、绿化等进行日常管理,并为业主、住用人提供相关服务。

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住宅小区内住宅和非住宅房屋的所有权人。

本条例所称住用人,是指住宅小区内住宅和非住宅房屋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第四条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实行业主、住用人自治管理与物业管理公司专业管理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宁波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主管部门。

各区房地产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

城市建设、规划、市政公用、公安、邮电、物价、工商、电力等有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宁波市物价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宁波市公安局关于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宁波市物价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宁波市公安局关于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宁波市物价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宁波市公安局关于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物价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宁波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12.07.16•【字号】•【施行日期】201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宁波市物价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宁波市公安局关于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杭州湾新区、宁波保税区、大榭开发区、梅山保税港区发展改革局(经济发展局)、城市管理局、公安分局,各停车场经营单位: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中心城区疏堵保畅近期工作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甬政办发〔2012〕3号)和《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浙价服〔2011〕408号)规定,为了缓解停车难矛盾,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主和机动车停车场所经营服务者的合法权益,结合宁波实际,现就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适用于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杭州湾新区、宁波保税区、大榭开发区、梅山保税港区区域内依法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业务并实施收费的单位。

其他各县(市)、区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城管、公安部门另行制定。

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市场调节价两种价格管理形式。

以下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一)城市道路停车服务收费。

(二)具有垄断性质的配套停车场收费,包括公共城市广场、市民中心、机场、车站、码头及旅游景点等配套停车场收费,交通事故(故障)、违法车辆等指定停车场所收费。

(三)公共(益)性单位配套停车场收费,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及医院、图书馆、博物馆、体育场馆(所)、青少年活动中心等单位的配套停车场收费。

(四)住宅小区内公共停车场所(含小区道路停车)收费。

除上述实行政府定价的以外,其他各类停车场所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机动车停车场所经营服务者自主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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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各公司:
现将《市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停车收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一年四月十八日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停车收费办法
第一条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停车收费行为,促进汽车消费,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0]933号)和《宁波市住宅小区》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物业管理公司依法在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范围内提供停车管理服务,可按本办法
收取停车管理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住宅小区,是指达到一定规模,基础设施配套比较齐全的居住生活区,包括居住区、小区、组团。

第四条住宅小区停车应具备停车场地,并配建照明、通讯、排水、消防等设施,按照
有关规定设置明显标志标线,保障车辆安全进出。

如需在住宅小区内道路设置停车场地的,在不影响正常和业主、住用人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征得业主管委会同意后,方可划定车位。

住宅小区道路停车场地仅限于本住宅小区内业主、住用人停车和外来人员临时停车;禁止在住宅小区道路停车场地包月停放大客车、1吨及以上货车和外来车辆。

第五条停车管理服务内容和职责:
(一)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
(二)对车辆进出进行登记;
(三)维护车辆通行和停放秩序,对停放的车俩进行巡查;
(四)负责公共停车场地的卫生及其维修;
(五)定期清点场内车辆。

第六条停车管理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

(一)属业主共同所有的公共停车场地和业主、住用人所有的停车车位(库)的停车管理费实行政府定价;
(二)产权属物业管理公司所有(或物业管理公司代理)的停车场地和停车车位(库)的停车管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七条产权属业主共同所有的公共停车场地的停车管理收费标准:
(一)室内集中车库停车管理费
1、包月停车管理费:
(1)住宅小区住用人车辆收费标准:7座以下客车和3吨以下货车每辆每月120元;7座及以上客车每辆每月150元。

二轮、三轮摩托车每辆每月30元。

三轮非机动车每辆每月20元。

(2)外来车辆收费标准:7座以下客车和3吨以下货车每辆每月180元;7座及以上客车每辆每月220元。

二轮、三轮摩托车每辆每月50元。

三轮非机动车每辆每月30元。

2、临时停车管理收费标准:4小时内,汽车每辆(次)3元,二轮、三轮摩托车、三轮非机动车每辆(次)2元;超过4小时,汽车加收每4小时3元,二轮、三轮摩托车、三轮非机动车加收每4小时2元;不足4小时按4小时计算。

每天(连续时间24小时)收费,汽车超过没辆12元,按12元收取;二轮、三轮摩托车、三轮非机动车超过每辆8元的,按8元收取。

(二)室外露天停车场地停车管理费
1、包月停车管理收费标准:7座及以下客车和1吨以下货车每辆每月120元;二轮、三轮摩托车每辆每月30元。

2、临时停车管理收费标准:1小时内不收费;1小时以上至4小时内,汽车每辆(次)2元,二轮、三轮摩托车每辆每(次)1元;超过4小时,汽车加收每4小时2元,二轮、三轮摩托车加收每4小时1元;不足4小时按4小时计算。

第八条产权属业主、住用人所有的停车车位(库)的停车管理收费标准:
室内集中车库停车管理费,汽车每车位每月30元。

底层独用汽车库不得收费。

第九条产权属物业管理公司所有(或物业管理公司代理)的停车场地和停车车位(库)的停车管理费,允许物业管理公司在基准价格基础上+/—20%幅度内确定收费标准。

(一)、室内集中车库基准价格标准
1、包月停车收费标准:汽车每辆每月300元,二轮、三轮摩托车、三轮非机动车每辆每月50元。

2、临时停车收费标准:汽车每辆每小时2元,二轮、三轮摩托车、三轮非机动车每辆每小时1元。

每辆(次)收费不足2小时的,按2小时收费;2小时以上,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

每天(连续时间24小时)收费,汽车超过每辆18元,按18元收取;二轮、三轮摩托车、三轮非机动车超过每辆10元的,按10元收取。

(二)、室外露天停车场地基准价格标准由物业管理公司另行报当地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审批。

第十条特种车辆执行公务时停放,免收停车管理费。

第十一条自行车停放,原则上不得收费。

如遇特殊情况确需收费的,须另行报当地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公司应与车辆包月停放用户签订停车服务协议,明确各自职责。

第十三条车辆进出实行登记制度,并发放车辆进出时间联系单,严格按规定收费。

第十四条停车管理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物业管理公司须在停车场地或收费处公
开张贴由当地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价目表,标明停车场地产权属性、停放车辆类型、服务内容、计量单位、收费标准和投诉、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加强对停车管理收费的监督检查。

违反本办
法规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六条实施物业管理的高层公寓、别墅等高标准住宅小区,如执行本办法收费标准有困难的,物业管理公司可另行报当地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实施物业管理的非住宅小区的其他住宅,其停车管理费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实施物业管理的的非住宅小区的非住宅,其停车管理费按宁波市物价局有关社会公共停车场收费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海曙、江东、江北、宁波科技园区行政区域内依法实施物业管理的停车收费。

各县(市)区的物业管理停车收费,由当地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制订,并报宁波市物价局备案。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宁波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1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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