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社局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成人社发〔2012〕41号)[1]
成都市关于特殊工种退休的最新规定
成都市关于特殊工种退休的最新规定近期,成都市政府发布了一项涉及特殊工种退休的最新规定,旨在为这部分工人提供更好的福利和保障。
根据该规定,特殊工种退休的条件和待遇将有所调整和改善,以更好地满足他们的需求和权益。
本文将对成都市关于特殊工种退休的最新规定进行介绍和解读。
一、特殊工种的界定和分类在最新规定中,成都市对特殊工种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和分类。
特殊工种主要包括高温作业工人、职业病防治工作者、地铁驾驶员、消防员、环卫工人等。
这些工种由于工作的特殊性和困难程度,对身体和健康的要求较高,在工龄和工作强度上也与其他普通工种不同。
二、特殊工种退休条件的改变根据最新规定,特殊工种的退休条件将有所改变。
以往,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与其他普通工种一致。
现在,成都市政府决定将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提前。
具体来说,特殊工种的工人在达到一定的工作年限后,可以提前享受退休待遇。
这一举措旨在保护特殊工种从业者的权益,减轻他们长期工作的压力,更好地保障他们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
三、特殊工种退休待遇的提高除了退休条件的改变,最新规定还提出了特殊工种退休待遇的提高。
根据该规定,特殊工种退休后,将获得更高的养老金和其他福利待遇。
成都市政府将增加特殊工种退休金的发放标准,并在生活费、医疗保障、住房补贴等方面提供更多的支持和保障。
这将有效改善特殊工种从业者的生活状况,使他们能够更好地享受退休生活。
四、特殊工种退休后的再就业机会在最新规定中,成都市政府还提出了特殊工种退休后的再就业机会。
特殊工种退休后,如果愿意继续从事相关工作,可以参与特殊工种人才储备库的建设和管理。
政府将为持续工作的特殊工种提供培训和技能提升的机会,以便他们继续发挥自己的专业能力和经验。
综上所述,成都市关于特殊工种退休的最新规定对这部分工人来说是一项重要的福利和保障政策。
通过提前退休、提高退休待遇和提供再就业机会,政府为特殊工种从业者创造了更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这不仅能够保护他们的权益,也能够提高整个社会的生产力和发展水平。
防暑降温费的那些事儿
防暑降温费的那些事儿作者:周虎来源:《人力资源管理》2014年第07期炎热夏日,企业HR们开始关注当年度各城市的高温津贴(即“防暑降温费”)标准以及发放办法。
对员工而言,他们更关心自己是否能享受防暑降温费。
防暑降温费是不是各个城市都有?标准是全国统一还是各地有不同标准?是不是只要签了劳动合同就都可以享受防暑降温费?防暑降温费和单位发的夏季解暑饮料是并列的关系还是二选一?带着这些问题,我们跟大家聊聊防暑降温费的那些事儿。
国家的规定2012年6月29日,国家安监总局、卫生部、人社部、全总发布《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注:此办法是对1960年《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进行的修订),重点条款如下:1.作业时间的限制:(1)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2)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企业全天安排员工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3)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企业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员工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加班。
2.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
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3.员工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
企业安排员工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员工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4.员工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北京的规定1.政策依据:2014年6月初,北京发布《关于做好2014年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具体落实《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
2.发放条件:企业安排员工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员工支付高温津贴。
3.发放的时间段和标准:自2014年6月起,室外露天作业人员高温津贴调整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80元;在33℃(含33℃)以上室内工作场所作业的人员,高温津贴调整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鼓励企业引进培育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实施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鼓励企业引进培育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7.09.21•【字号】成人社发〔2017〕38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关于印发《成都市鼓励企业引进培育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实施办法》的通知成人社发〔2017〕38号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高新区人力资源局、人才工作局,成都天府新区人力资源局、人才工作局,市级有关部门:《成都市鼓励企业引进培育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7年9月21日成都市鼓励企业引进培育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企业引进和培育专业技术人才,提升产业人才素质,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和区域带动力的现代产业体系, 加快建设全面体现新发展理念的国家中心城市,根据《关于创新要素供给培育产业生态提升国家中心城市产业能级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成委发〔2017〕23号)和《成都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行动计划》(成委办〔2017〕23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纳税关系在本市,属于《成都市产业发展白皮书》中《成都市重点产业导则》的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融合产业与都市现代农业的企业引进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可以申请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引进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是指从本市行政区域外引进到企业工作并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符合《成都市急需紧缺人才和高端人才目录》(附件)条件之一和符合《成都人才开发指引(白皮书)》中紧缺度3星的产业需求岗位要求的专业技术人才,或签订3年以上工作协议、符合《成都市急需紧缺人才和高端人才目录》(附件)A、B类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人才。
赣人社发〔2012〕71号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赣人社发〔2012〕71号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中央驻赣有关单位:为切实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促进经济发展与和谐社会建设,结合物价上涨和劳动者工资增长的实际情况,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卫生部、人社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将原“夏季防暑降温费”改为“高温津贴”,同时对高温津贴标准、发放时间进行适当调整,并按规定改变高温津贴的列支渠道。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当调整高温津贴标准。
从2012年起,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每人每月由原来的120元调增到240元;室内非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每人每月由原来的80元调增到160元。
二、适当扩大发放时间范围。
从2012年起,发放高温津贴的时间为每年的6月1日至9月30日(共4个月),随同工资一起实行按月发放。
三、按规定改变列支渠道。
从2012年起,将高温津贴纳入劳动者工资组成部分,计入用人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
企业发放给劳动者的高温津贴列入企业生产经营成本,行政事业单位发放给劳动者的高温津贴列入单位部门预算。
四、用人单位除按规定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外,在每年的6月、7月、8月、9月,还应当为全体在岗工作人员提供防暑降温所需的清凉饮料、药品及保健用品,保障劳动者的身心健康,所需费用在“劳动保护费”中列支。
用人单位不得以提供了防暑降温所需的清凉饮料及保健用品为由抵扣应发放的高温津贴。
五、用人单位应高度重视本单位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
要严格按照安监总安健〔2012〕89号文件要求,认真遵守并落实有关法律法规,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减轻劳动强度,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减少高温时段作业,保证安全生产,预防和控制中暑事件发生,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工伤职工就医伙食补助标准及规范市外转诊有关事项的通知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工伤职工就医伙食补助标准及规范市外转诊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6.12.30•【字号】成人社发〔2016〕63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关于调整工伤职工就医伙食补助标准及规范市外转诊有关事项的通知成人社发〔2016〕63号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成都高新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成都天府新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和金融服务局、经济发展局,市社保局、市医保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完善工伤保险制度,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工伤职工就医伙食补助标准及规范市外转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伤职工就医伙食补助标准工伤职工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每天20元计发。
工伤职工需人员护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安排并承担护送护理人员相关费用。
二、市外转诊有关事项(一)工伤治疗(除急救、抢救外)应在成都市工伤协议医疗机构治疗。
因治疗条件限制,工伤职工需要转诊到成都市行政区域外就医治疗工伤的,须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或亲属)提出申请,由本市三级综合、专科协议医疗机构签署意见,报参保地经办机构核准后,方可转入指定的外地三级综合或专科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或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其发生的一次性工伤住院医疗费用符合成都市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设施项目规定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二)符合本条第(一)项规定市外转诊的工伤职工乘坐长途汽车、火车(硬座、硬卧)、轮船(三等舱及以下)或根据伤病情需要且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使用救护车、飞机等特殊交通工具的,工伤职工交通费用据实报销。
符合本条第(一)项规定市外转诊的工伤职工往来旅途中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每天200元定额支付。
四川成都市工伤人员待遇标准
四川成都市⼯伤⼈员待遇标准成都市⼯伤⼈员待遇标准与我们⽇常的⼯作或⽣活息息相关,有着紧密的关联,因此,我们不能只听说过,却不知到它具体是如何,下⾯店铺⼩编整理了⼀些相关内容和⼤家分享,欢迎⼤家的阅读,也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伤待遇标准1 伤残1-4级(完全丧失劳动能⼒)的⼯伤⼈员,每⽉增加伤残津贴190元。
2 伤残5-6级的⼯伤⼈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伤残津贴的⼈员,每⽉增加153元;由⽤⼈单位⽀付伤残津贴的⼈员,可参照此标准执⾏。
3 享受⽣活护理费待遇的⼯伤⼈员,其⽉⽣活护理费按照⽣活完全、⼤部分、部分不能⾃理3个等级,分别调整为2016年统筹地区职⼯⽉平均⼯资的50%、40%、30%。
4 享受供养亲属抚恤⾦的⼯亡⼈员供养亲属,每⽉增加供养亲属抚恤⾦83元。
5 按照我省《临时⼯因⼯致残待遇的暂⾏办法》按⽉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基本丧失劳动能⼒的原临时⼯⼯伤⼈员,其每⽉致残补助费调整为2066元。
6 ⼯伤⼈员不得同时享受⼯伤、养⽼待遇调整,应将两个通知规定的调待总额进⾏对⽐,按照“就⾼不就低”的原则调整⼯伤⼈员相关待遇。
⼆、⼯伤待遇具体赔偿⼀、⼀级⾄四级伤残待遇标准⼀次性伤残补助⾦1、⼀级伤残补助⾦=本⼈⼯资×27个⽉2、⼆级伤残补助⾦=本⼈⼯资×25个⽉3、三级伤残补助⾦=本⼈⼯资×23个⽉4、四级伤残补助⾦=本⼈⼯资×21个⽉按⽉享受伤残津贴(按⽉⽀付)1、⼀级伤残津贴=本⼈⼯资×90%2、⼆级伤残津贴=本⼈⼯资×85%3、三级伤残津贴=本⼈⼯资×80%4、四级伤残津贴=本⼈⼯资×75%(注:伤残津贴实际⾦额低于当地最低⼯资标准的,由⼯伤保险基⾦补⾜差额)⼆、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次性伤残补助⾦1、五级伤残补助⾦=本⼈⼯资×18个⽉2、六级伤残补助⾦=本⼈⼯资×16个⽉三、伤残津贴1、五级伤残津贴=本⼈⼯资×70%2、六级伤残津贴=本⼈⼯资×60%(注:难以安排⼯作的⼯伤职⼯由⽤⼈单位按照⽉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额低于当地最低⼯资标准的,由⽤⼈单位补⾜差额)三、七级⾄⼗级伤残待遇标准⼀次性伤残补助⾦1、七级伤残=本⼈⼯资×13个⽉2、⼋级伤残=本⼈⼯资×11个⽉3、九级伤残=本⼈⼯资×9个⽉4、⼗级伤残=本⼈⼯资×7个⽉劳动合同期满终⽌,或者职⼯本⼈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伤保险基⾦⽀付⼀次性⼯伤医疗补助⾦,⽤⼈单位⽀付⼀次性伤残就业补助⾦。
川人社发(2012)12号
川人社发(2012)12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2012年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川人社发(2012)12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就做好我省2012年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一、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对象和时间2012年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对象为2011年12月31日及以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且确定为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以下合并简称“企业退休人员”)。
符合上述条件,但在2011年12月31日以前已死亡或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企业退休人员除外。
增加基本养老金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增加基本养老金的标准和办法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普遍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
(一)普遍调整每人每月先增加115元,再按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每满1年增加3元,不足1年按1年计算(累计缴费年限先按月计算,换算为年,下同)。
(二)适当倾斜属下列情形的企业退休人员,先执行普遍增加办法,再按以下标准和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同时符合本款下列两类及以上情形的,可重复累加享受:1、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原两航起义人员、原南侨机工服务团人员,每月增加100元。
2、建国后至1953年底前参加革命工作人员,每月增加40元。
3、原个体工商业者,每月增加40元。
4、年满70周岁及以上人员,每月增加40元。
5、在退休前具有省级有关部门核发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高级政工师资格证书、高级技师资格证书(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政工师也可凭国家有关部委、总公司核发的证书),在退休前仍被企业聘用并发给聘用证书、聘用通知人员,每月增加160元。
上述高级职称人员中在2000年底前退休的人员,每月再另增加100元。
6、2011年度内我省艰苦边远地区新增退休人员,适当增发养老金。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废止文件
9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保业务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成劳社发〔2003〕79号
10
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医保业务管理考核办法
成劳社发〔2003〕80号
11
关于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和浮动档次的通知
成劳社发〔2004〕3号
成人社办发〔2011〕23号
25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试行办法(2011年修改稿)》的通知
成人社办发〔2011〕276号
26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切实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
成人社办发〔2011〕310号
27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转发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人社办发〔2011〕515号
31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有关审批问题的通知
成人社办发〔2011〕52号
32
关于深化就业培训改革工作的通知
成人社办发〔2014〕183号
33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工伤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成人社办发〔2014〕291号
成劳社办〔2009〕186号
6
关于转发《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退休人员在享受养老待遇期间被诊断为职业病后相关待遇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成劳社办〔2009〕266号
7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企业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年度核查认证实施办法》的通知
成劳社办〔2009〕69号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成府发〔2018〕9号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成府发〔2018〕9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按照省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川府发〔2018〕1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我市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一)每月1780元(每日81.84元);(二)每月1650元(每日75.86元)。
二、调整后全市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每小时18.7元;(二)每小时17.4元。
三、各区(市)县辖区内具体适用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县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780元(每日81.84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18.7元;(二)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650元(每日75.86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17.4元。
上述最低工资标准包含职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但不包括下列各项: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或者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非工资性劳动保险福利待遇,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补贴。
用人单位有执行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的义务。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2021年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2021年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08.30•【字号】川人社办发〔2021〕49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2021年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1〕49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和《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20〕22号)的规定,现就2021年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或伤残抚恤金、基本养老金,下同)、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调整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本次待遇调整的对象为2020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以及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且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原临时工(以下简称工伤人员)。
不包含2020年12月31日前已经死亡和按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
二、伤残一级至四级(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每月增加伤残津贴208元。
三、伤残五级、六级的工伤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伤残津贴的,每月增加伤残津贴162元;由用人单位支付伤残津贴的,可参照此标准执行。
四、享受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其月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分别调整为2020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分别按照3105元、2484元、1863元执行。
2019年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2020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市(州),在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达到或超过该市(州)2019年职工月平均工资前,以该市(州)2019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本市夏季高温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沪人社综发〔2016〕23号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本市夏季高温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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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本市夏季高温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沪人社综发〔2016〕23号
各有关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用人单位:
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的相关要求,现就做好本市夏季高温津贴发放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企业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为每月200元。
对于劳动者工作场所的性质难以确定的特殊情况,企业应结合实际,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民主管理程序,合理制定发放办法。
二、夏季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
企业在发放夏季高温津贴的同时,应继续做好工作现场清凉饮料的供应。
三、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参照执行。
《关于调整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沪人社综发〔2011〕
四、本通知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43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5月23日
——结束——。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调节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05]36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调节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调节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05〕36号2005年7月1日)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确保《成都市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和《成都市已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成府发〔2004〕19号)的顺利实施,降低社会保险基金的兑付风险,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人行成都分行《关于加强经营城市和经营土地收支预算管理的通知》(川财预〔2003〕32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失地无业农民安置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成委发〔2004〕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调节资金(以下简称调节资金)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按“分级筹集、财政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结余留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二、调节资金的来源:(一)国有土地出让收入;(二)地方财政预算安排。
三、调节资金的筹集:(一)按经营性土地出让总价款的一定比例提取征地农非人员社会保险调节资金,计入土地成本。
市级及高新区(含政府性公司的经营性土地收入)按2%计提;除五城区外,余14个区(市)县按10%计提。
(二)五城区应按当年政府补贴总额扣除市级转移支付补贴后,差额部分纳入区级财政预算足额安排;其他区(市)县当年政府补贴总额在扣除市级转移支付补助、按比例提取的土地收入后仍然不足的,不足部分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补足安排。
四、调节资金的主要用途:(一)主要用于本地已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政府补贴支出;(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障补助支出(具体补助办法另行制定);(三)弥补已征地农转非一类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以上)养老保险基金。
关于调整课时津贴发放时间的通知
关于调整课时津贴发放时间的通知第一篇:关于调整课时津贴发放时间的通知关于调整课时津贴发放时间的通知学校各相关部门:为解决教代会关于缩短课时津贴发放周期的提案问题,经审批部门及教学单位沟通研究后,进一步规范课时津贴报送及审批程序,将每学年发放的课时津贴改为按学期发放,请各相关部门遵照此办法执行。
一、规范课时津贴申报表及各类特殊津贴审批表依据学校规定,按学期报送人事处审批的具体项目如下:1、课时津贴:包括本科生、研究生、留学生、函授及成人教育的各类课时费、导师津贴等。
2、监考费:在校学生期末考试的监考费。
3、各类专项津贴:专家资料费、省部级拔尖人学科带头人津贴、教研室主任津贴、兼职支部书记津贴、博士学位津贴等。
以上为部按学期上报审批的各类费用,其中课时津贴表格由人事处劳资科统一发放,各单位按要求上报及履行审批手续。
二、统一规范报送时间报送时间为正式开学的第一个月内,即每年的3月和9月底前,报送上一学期的所有课时及专项津贴。
各申报单位于每学期期末,完成所有课时及专项津贴的统计整理,并完成学院内部的审批。
三、各阶段申报审批流程规范如下(每年3月和9月)1、第1-6个工作日:各学院及教学单位完成内部的统计汇总工作,准备上报。
2、第7-14个工作日:教务处、研究生院、国际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完成对各申报单位所有教学工作量、折算系数等相关数据的审核及学校内部转帐手续的审批。
3、第15-17个工作日:人事处对各单位报送的课时津贴及各类津贴进行审核,各单位上报纸质文档及电子文档各一份。
4、第18个工作日起:计财处工作时间,由计财处将最终发放数额录入工资条中并随工作安排当月发放或者下月发放。
四、调整原则1、经以上调整后,每学期结束后的30个工作日内即可发放课时津贴,大幅度提前了发放时间。
2、请各申报单位认真执行申报审批工作流程,严格遵守报送时间,逾期未上报的单位转至下一学期申报审批。
3、请各职能部门及审批部门按规定的工作日内及时履行审核手续及转帐手续,确保全校课时津贴的及时发放。
2023年全国各地的高温津贴发放标准表_每月多少钱
2023年全国各地的高温津贴发放标准表_每月多少钱2023年全国各地的高温津贴发放标准表高温津贴具体的发放标准及发放时长,各地标准不一,为此,小智帮您整理了全国各地的高温津贴放标准,小伙伴们快看看你能领到多少▼1.北京:政策文件号——京安监发〔20XX〕44号6-8月,室外露天作业每人每月不低于180元;在33℃(含33℃)以上室内工作场所作业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
2.上海:政策文件号——沪人社规〔2019〕19号6-9月,每人每月300元。
企业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夏季高温津贴。
对于劳动者工作场所的性质难以确定的特殊情况,企业应结合实际,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形式,合理制定发放办法。
3.浙江:政策文件号——浙人社发〔2018〕65号6-9月,室外作业人员每人每月300元;室内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
解读①室内作业人员不一定能享受高温津贴。
虽然《通知》按照室外和室内对高温津贴的发放标准做了分类,但此种方式的分类仅针对高温津贴的发放标准,而不是对高温津贴享受主体的确定。
当采取了措施将工作场所的温度降低到33℃以下时,企业可以不给室内作业人员发放高温津贴。
②最低工资不包含高温津贴。
除了国家发布的《最低工资规定》和当地政府定期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外,该《通知》第二条也明确规定,夏季高温津贴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
4.广东:政策文件号——粤人社规〔2021〕9号6-10月,每人每月300元,按天数折算为每人每天13.8元。
5.广西:政策文件号——桂人社发〔2021〕9号6-10月,每月250-300之间,按天11.5-13.8。
6.江苏:政策文件号——苏人社发〔2018〕113号6-9月,每人每月高温津贴300元,用人单位原则上按月计发劳动者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按规定税前扣除。
7.天津:政策文件号——津人社局发〔20XX〕37号计算标准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布的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高温津贴日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日平均工资的12%,计算时四舍五入保留到元。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病残津贴经办规程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6〕212号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病残津贴经办规程的通知正文:----------------------------------------------------------------------------------------------------------------------------------------------------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病残津贴经办规程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6〕212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规范病残津贴经办工作,根据《社会保险法》与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病残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发〔2016〕61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一、劳动能力鉴定(一)申领病残津贴的参保人员,按现行非因工病残鉴定管辖范围和申报程序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二)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在受理鉴定申请的同时,应告知申请人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人社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被告知单位要做好相关的登记核查工作。
(三)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结论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鉴定文书,以纸质和电子文档形式交换至申请人现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人社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二、病残津贴申领(四)企业职工申领病残津贴,由所在单位向其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
个体参保人员申领病残津贴,由申领人持社会保障卡和身份证,向其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如果是委托其监护人(代理人)办理,除须持申领者本人的社会保障卡和身份证外,还应出示书面委托书和监护人(代理人)的身份证。
(五)申请人应按要求如实填写《病残津贴申报审批表》(附件1)。
(六)如申请人在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缴费年限不足15年而在省内外其他地区仍存续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则应在《病残津贴申报审批表》中填列出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具体所在地,申请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主动核实,并登记备案。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一至三类区标准的通知-川工商函[2011]723号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一至三类区标准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一至三类区标准的通知(川工商函〔2011〕723号)广元市、泸州市、宜宾市、攀枝花市、巴中市、达州市、雅安市、乐山市、绵阳市、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工商局: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一至三类区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川人社发〔2011〕351号)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范围、标准执行。
一、调整范围及标准此次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涉及一至三类区标准。
各类区在职人员津贴标准分别调整为:一类区月人均120元,二类区月人均210元,三类区月人均350元。
在各类区平均标准内,不同职务(岗位)人员适当拉开差距。
其中,一类区每月110元至220元,二类区每月195元至360元,三类区每月330元至510元。
离休人员按当地同职务在职人员津贴增加额增加离休费,退休人员按当地同职务在职人员津贴增加额的85%增加退休费。
新标准从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二、上报要求及时间符合文件规定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的人员,由所在单位统一填写《四川省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审批(汇总)表》(见川人社发〔2011〕351号附件1)和《四川省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人员花名册》(见川人社发〔2011〕351号附件2),并分级报批。
各市州局汇总后,于10月25日前将《四川省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审批(汇总)表》和《四川省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人员花名册》(花名册以县区为报送单位)一式三份报省工商局人事处。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参加晋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参加晋升技术等级(职务)考核考评报名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职工教育与考核【发文字号】成人社办发[2017]240号【发布部门】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7.12.28【实施日期】2017.12.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参加晋升技术等级(职务)考核考评报名工作的通知成人社办发[2017]240号成都天府新区人力资源局、人才工作局,成都高新区人力资源局、人才工作局,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晋升技术等级(职务)考核考评管理办法〉》(成人社办发〔2015〕134号)规定,根据工作安排,决定组织开展成都市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晋升技术等级(职务)考核考评工作。
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范围及对象全市各级机关及各类事业单位(含中央在蓉机关事业单位)已转正定级并从事技术工种(岗位)工作,且2018年10月前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技术工人、拟转聘到技术工种(岗位)工作的工作人员。
二、申报条件本次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晋升技术等级(职务)申报条件按照《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晋升技术等级(职务)申报条件》(详见附件1)规定执行。
转岗和成建制划转、复退军人、招录等新进人员,按相关政策规定确定了工资的,按兑现工资对应技术等级申报。
申报条件中的工作年限、本岗位工作年限计算截至2018年3月1日。
三、考核考评工种(一)设置初、中、高级工(技术五、四、三级)考核和技师(技术二级)考评的工种有:汽车驾驶、汽车维修、公路(道路)养护、电工、农艺、林木种苗、渠道维护、图书发行、中式烹调、客房服务、商业营业、园林绿化、计算机文字录入处理、护理、医技(含检验、防疫)、仓库保管、经济岗位、行政岗位、淡水鱼饲养、兽医防治、家禽饲养、印刷类、技术监督、电子类、勘测、锅炉、水处理、殡仪服务、遗体火化、遗体整容、铣工、电焊、钳工、车工、管道、保育、环卫。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制定高温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制定高温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7.08.13•【字号】川劳社办[2007]58号•【施行日期】2007.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制定高温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川劳社办〔2007〕58号)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部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186号,以下简称“通知”)已转发给你们,按照“通知”关于制定高温津贴的有关要求,为切实做好高温天气防暑降温工作,维护高温场所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现就制定高温津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津贴标准每人每天6元-10元,各地应在上述标准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具体的津贴标准。
用人单位应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具体工作条件,并与本单位工会或工会代表通过平等协商,建立高温津贴制度,并执行本单位所在地的具体津贴标准。
三、高温津贴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
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四、本通知制定的高温津贴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高温津贴属于劳动者工资组成部分,要据实单列,同时应计入企业的工资总额。
五、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在每年的6月-8月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不按规定支付劳动者高温津贴或违反其它劳动保障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二○○七年八月十三日。
最新全国28个省级地区高温津贴一览表(2019年9月19日)劳动法信
室外2元/时;室内1.5元/时
5月21日至8月31日;从6月11日至8月20日
关于调整夏季高温津贴试行标准的通告(冀人社发【2017】20号)
关于发布夏季高温津贴试行标准的通告(冀人社发[2015]46号)
河南
10元/工作日
关于发布河南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豫劳社劳资〔2008〕6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豫人社劳资[2013]3号)
安徽
每工作日不低于15元
关于调整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皖人社秘〔2018〕272号)
福建
5月份12元/天;6-9月按260元/月计发或12元/天
5月至9月
关于调整夏季高温津贴的通知(闽人社发(2019)3号)
广西
100元/月至200元/月
6月至10月
关于发布企业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桂人社发[2011]114号)
山东
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200元/月;非高温作业140元/月
6月至9月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45号)
关于延长部分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鲁人社规〔2018〕12号)
湖北
12元/天
6月至9月
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发〔2013〕39号)
6月至9月
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社发〔2012〕71号)
浙江
室外作业人员每人每月300元;室内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
6月至9月
关于调整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65号)
四川
每人每天10-18元
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8〕10山西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3﹞45号)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2016年调虹伤人员相关待遇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2016年调虹
伤人员相关待遇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四川劳动保障》
【年(卷),期】2016(0)9
【摘要】(川人社发[2016]40号)伤残1—4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每月增加伤残津贴230元。
伤残5-6级的工伤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伤残津贴的人员,每月增加l70元;由用人单位支付伤残津贴的人员,可参照此标准执行。
【总页数】1页(P33-33)
【关键词】四川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伤残津贴;待遇;工伤人员;劳动能力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771
【相关文献】
1.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J],
2.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2018年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8〕160号) [J],
3.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2017年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通知 [J],
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转发《国家医保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8〕141号) [J],
5.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2016年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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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成人社发〔2012〕41号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切实做好夏季高温条件下的防暑降温工作,保障高温条件下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川人社办〔2012〕24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全市高温津贴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
- 1 -
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气温以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为准。
二、全市高温津贴标准在2007年确定的每人每天8元—10元的基础上相应调整为每人每天10元—12元,全市各类用人单位应将日高温津贴标准至少上调2元。
三、用人单位应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具体工作条件,通过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定规章制度等方式,依法建立健全夏季高温津贴支付制度,明确本单位高温津贴发放的具体岗位工种等。
用人单位在发放高温津贴的同时,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合理增加休息时间,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减少高温时段作业,减轻劳动强度,保证安全生产,确保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四、高温津贴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
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高温津贴属于劳动者工资组成部分,要据实单列,同时应计入企业的工资总额。
五、各区(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不按规定支付劳动者高温津贴以及高温天气下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六、调整后的高温津贴标准从2012年6月26日起执行,有- 2 -
效期5年。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人力资源高温津贴标准通知
信息公开类别:主动公开
抄送:省人社厅,市经信委、财政局、建委、城管局、交委、商务局、卫生局、安监局、国资委、地税局、交管局、
总工会、工商联、成都企业联合会/成都企业家协会,
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局机关有关处室。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12年7月24日印
(共印6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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