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案例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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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法律案例(3篇)

人身保险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某,男,35岁,某企业员工。

2015年5月,李某通过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人身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为50万元,保险期间为20年。

保险合同约定,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应支付保险金。

2018年6月,李某在工作中不幸遭遇意外伤害,经抢救无效死亡。

李某的家属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但保险公司以李某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其健康状况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

李某的家属不服,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保险公司能否以李某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其健康状况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

投保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李某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其患有某种疾病,属于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根据法律规定,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保险人知道被保险人患有某种疾病,在合同成立前未告知投保人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保险公司明知李某患有某种疾病,在合同成立前未告知投保人,存在过错。

因此,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应支付李某家属保险金30万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如实告知义务和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以下对本案进行分析:1.如实告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

如实告知义务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前提,也是保险人确定保险费率和赔偿责任的依据。

本案中,李某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其患有某种疾病,属于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2.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本案中,保险公司明知李某患有某种疾病,在合同成立前未告知投保人,存在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知道被保险人患有某种疾病,在合同成立前未告知投保人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人身保险合规典型案例

人身保险合规典型案例

人身保险合规典型案例一、不如实告知的代价。

老张啊,他身体一直有点小毛病。

在买人身保险的时候,保险代理人问他有没有过往病史,老张寻思着那些小毛病应该不碍事,就说自己身体倍儿棒,啥病没有。

结果呢,没过多久老张因为之前隐瞒的一个老毛病住院了,花了不少钱。

他就去找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一调查,发现他之前没如实告知病情,就拒绝赔付了。

老张这时候可傻眼了,本来想着省点事儿,结果把自己坑了。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啊,在买人身保险的时候,一定要如实告知自己的健康状况,可别抱有侥幸心理。

你以为保险公司查不出来,那可就大错特错了。

人家保险公司在理赔调查这方面可是很有一套的。

二、代签名引发的纠纷。

有这么一对夫妻,丈夫给妻子买了一份人身保险。

当时办理手续的时候,妻子正好忙别的事儿不在场,丈夫就自己把字给签了。

后来呢,夫妻感情出现了点问题,闹到要离婚的地步。

这时候妻子突然想起来还有这份保险,就要求保险公司赔付,保险公司发现投保单上是丈夫代签的字,这就不符合规定啊。

按照保险合规的要求,投保单必须得是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本人签名才行。

于是,保险公司就拒绝了妻子的理赔要求。

这夫妻二人就因为这个事儿闹得不可开交,还把保险公司也给告上了法庭。

可最后呢,法院也因为代签名这个不合规的情况,判定保险公司不用赔付。

所以说啊,保险合同上的签名可不能乱签,必须得本人亲自来,这可关乎到自己的权益呢。

三、保险销售误导的后果。

小李是个普通上班族,有一天碰到一个保险销售员,那销售员口才可好了。

跟小李说,只要买了他们公司的这款人身保险,啥都能保,生病、意外,连以后老了没钱花都能解决,而且收益高得很,比银行存款划算多了。

小李一听就心动了,也没仔细看合同条款就买了。

过了几年,小李因为一些意外情况需要一笔钱,他就想从这份保险里把钱取出来。

这时候他才发现,这个保险根本不是销售员说的那样,取出来的钱少得可怜,而且所谓的高收益也都是有很多限制条件的。

小李觉得自己被骗了,就向保险公司投诉。

人身保险案例

人身保险案例
人 身 保 险 案 例 讲 解
• 案例一:1996年7月31口,纪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人寿保
险,保额达100万元之巨。纪某当时使填写了投保单,并于同 年8月2日向保险公司交付“预收保费”,保险公司业务员开 出了临时收据,并告知体检后才能决定是否承保。8月5日, 保险公司签发了纪某的体检通知书,纪某因临时出差当日便 离开了该市。8月10日,纪某在返回途中遇车祸死亡。其妻子 在清理遗物时,发现了纪某购买保险的“预收保费”收据, 于是便要求保险公司给付100万元的保险金。保险公司则以纪 某虽然交了保费,但还没有按公司规定进行体检,保险合同 尚未成立为由,拒绝支付该笔保险全,但同意退还预收保费。 由于双方分歧甚大,从而使该案诉请法院解决。 • 该案涉及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预收保费与保险合同的成立 是否有因果联系。第12条对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是这样规定 的:“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 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 • 法院以纪某虽交保费并得到预收保费收据,但尚未体检,导 致保险公司不能依据体检结果作出是否承保或以何种方式承 保的决定。因此,纪妻要求给付100万元保险金的要求不予支 持。
• 案例六:1998年5月19日中午,王某将装有遗书的信封交给
其儿子,吩咐他转交给其母亲。当天下午7时左右,王某驾车到 达一个停车场,然后在车尾箱内钻洞,发动引军用胶管把废气 引入关闭了门窗的车内,与此同时还服用了过量安眠药,实施 双料自杀。王某之子于次日早晨吃饭时,方想起将信交给他母 亲,其母亲阅信后大惊失色,急忙报警。待5月20日找到王某时, 他已死亡。 • 王某之妻称,王某性格内向,有什么事都不愿跟人家说,只知 他负债累累,却不知他因何事欠债,并且知道王某生前购买了 人寿保险,交纳保费已多年。王妻找出了保单后,使到王某所 投保的保险公司去索要保险金。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在验看了王 妻所带来的王某死亡证明书之后,做出了拒付的决定。 • 原来,王某1994年便为自己买了数份人寿保险。在过去的几 年.王某每年都能按期如数交纳保费,由于目前负债在身, 1998年的保费尚未交纳,而1998年5月19日是保单续保宽限期届 满的最后一天。而王某的死亡时间被确定为5月20日凌晨2时。 • 已过保险期限,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保险公司因此不承担给付 责任。同时,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

人身意外险案例

人身意外险案例

人身意外险案例在我们日常生活中,人身意外险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它为我们提供了在意外事件发生时的经济保障,帮助我们应对突发的医疗费用、伤残赔偿等问题。

下面,我将为大家介绍一些人身意外险的案例,希望能够让大家更加深入地了解人身意外险的重要性。

案例一,小明的跌倒。

小明是一名年轻的上班族,某天他在上班途中不慎摔倒,导致手臂骨折。

由于他购买了人身意外险,因此他在就医后能够得到及时的医疗救助,而且不用担心医疗费用的问题。

在康复期间,他还能够得到一定的伤残赔偿,帮助他应对因伤致残而无法正常工作带来的经济压力。

案例二,小红的交通事故。

小红是一名年轻的司机,某天她在驾驶车辆时不慎遭遇交通事故,导致严重受伤。

由于她购买了人身意外险,因此她在事故后能够得到及时的紧急救援和医疗救助,而不用担心高昂的医疗费用。

同时,她还能够得到一定的意外身故赔偿和伤残赔偿,帮助她和家人度过这段困难时期。

案例三,小李的工地意外。

小李是一名建筑工人,某天在工地上不慎受伤。

由于他购买了人身意外险,因此他在受伤后能够得到及时的医疗救助和伤残赔偿,帮助他应对因工伤而无法正常工作带来的经济问题。

这让他在受伤后能够更加安心地进行康复治疗,而不用担心医疗费用和生活费用的问题。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到人身意外险在意外事件发生时所起到的重要作用。

它不仅能够为我们提供及时的医疗救助和经济赔偿,还能够帮助我们度过因意外事件而带来的经济困难。

因此,我强烈建议大家在日常生活中购买人身意外险,以便在意外事件发生时能够得到及时的帮助和保障。

希望以上案例能够让大家更加重视人身意外险,确保自己和家人在意外事件发生时能够得到最好的保障和帮助。

人身保险经典刑事案例

人身保险经典刑事案例

人身保险经典刑事案例一、杀妻骗保案。

有个男的,咱就叫他老张吧。

老张呢,整天游手好闲,还欠了一屁股债。

他就动起了歪脑筋,盯上了老婆买的人身保险。

这保险啊,要是被保险人意外死亡,能赔不少钱呢。

老张开始精心策划,有一天,他带着老婆去河边散步。

那河边啊,看起来挺美的,可背后隐藏着老张的险恶用心。

走着走着,老张趁老婆不注意,猛地把她推下河。

可怜的老婆在水里挣扎,老张还假装呼救,其实就是做做样子。

后来警察介入调查,老张那点小把戏哪能经得住查呢?警察发现他欠了好多钱,而且他老婆死亡这件事他有太多不合理的地方。

比如说,他老婆水性还不错,怎么就突然溺水了呢?再一查他的通话记录、经济状况,老张最后只能承认自己为了骗保杀害老婆的罪行。

这就是贪心不足蛇吞象,为了钱连自己的枕边人都下得去手,最后把自己送进了监狱,等待他的是法律的严惩。

二、伪装伤残案。

还有个小李,这人也是想钱想疯了。

他买了一份人身意外险,然后就琢磨着怎么从保险公司弄一笔钱。

他想到一个“妙招”,假装自己伤残。

他先是找了一些江湖郎中,搞了些假的受伤证明。

然后把自己的腿用绷带缠得严严实实的,拄着拐杖就去保险公司索赔了。

保险公司的理赔员也不是吃素的,一眼就觉得有点不对劲。

理赔员要求小李去指定的医院重新检查。

小李这下慌了,可还是硬着头皮去了。

医生一检查,发现他的腿啥事没有,健康得很。

保险公司立马报了警,小李这才知道自己的小聪明彻底玩砸了。

他以为能轻松骗过保险公司,没想到人家有一套严谨的审核流程。

最后小李因为诈骗未遂,也受到了法律的处罚。

这就告诉我们,别想着靠歪门邪道去骗保险的钱,保险公司可不是好糊弄的。

三、带病投保案。

再说说老周。

老周知道自己得了重病,这治病得花不少钱啊。

他呢,没有如实告知保险公司自己的病情就去投保了人身险。

过了一段时间,老周就去申请理赔,说自己突然得了这个病。

保险公司一调查,发现他投保之前就已经患病了。

老周还狡辩说自己不知道病情,可是保险公司调出了他的就医记录,证据确凿。

人身保险法律纠纷案例(3篇)

人身保险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张三,男,45岁,某市居民。

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某市某区某路某号。

案情简介:张三于2018年3月10日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人身保险,保险金额为50万元,保险期限为一年。

保险合同约定,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发生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

2019年4月15日,张三在上班途中遭遇车祸,不幸身亡。

张三的家属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但保险公司以张三未如实告知其患有慢性疾病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

张三的家属不服,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张三是否如实告知其患有慢性疾病?2. 保险公司是否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三、案件审理过程1. 证据交换(1)原告提交的证据① 张三与某保险公司签订的人身保险合同一份。

② 张三的死亡证明一份。

③ 张三的病历资料一份。

(2)被告提交的证据① 张三的投保单一份。

② 张三的体检报告一份。

2. 当事人陈述(1)原告陈述张三在投保时,如实告知了保险公司其患有慢性疾病,但保险公司未要求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张三在发生意外伤害后,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但保险公司以张三未如实告知其患有慢性疾病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

(2)被告陈述保险公司认为,张三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其患有慢性疾病,违反了保险合同的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保险责任。

因此,保险公司拒绝支付保险金。

3. 法院审理(1)关于张三是否如实告知其患有慢性疾病的问题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张三在投保时如实告知了保险公司其患有慢性疾病。

同时,被告提交的体检报告显示,张三患有慢性疾病。

因此,法院认定张三在投保时如实告知了其患有慢性疾病。

(2)关于保险公司是否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人身险法律案例(3篇)

人身险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男,30岁,某市居民被告:某保险公司案由:意外伤害赔偿纠纷2019年2月15日,原告李某在某市一家餐厅用餐时,不慎摔倒受伤。

事发后,李某被紧急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腿骨折。

同年3月15日,李某出院,治疗期间花费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5万元。

同年4月10日,李某向被告某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要求赔偿其意外伤害保险金。

被告收到理赔申请后,经审核认为李某所购保险产品中确实包含意外伤害保险责任,但以李某在保险期间内未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为由,拒绝赔偿。

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意外伤害保险金5万元。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是否应当支付原告意外伤害保险金。

三、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以下事实无异议:1. 原告李某于2018年12月1日购买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金额为5万元。

2. 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或者死亡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3. 事故发生时,原告李某在保险期间内。

4. 原告李某在事故发生后的一个月内向被告提出理赔申请。

针对争议焦点,法院审理认为:1. 原告李某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2. 被告某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原告李某在保险期间内未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

3. 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在保险期间内,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

综上,法院认为被告某保险公司应当支付原告李某意外伤害保险金5万元。

四、判决结果根据上述审理意见,法院判决如下:被告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某支付意外伤害保险金5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1.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成立与效力: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自保险人同意承保、投保人支付保险费之日起成立。

本案中,原告李某已购买保险并支付保险费,保险合同成立有效。

人身保险理赔案例

人身保险理赔案例

人身保险理赔案例一、意外摔倒的理赔。

老张是个特别爱遛弯儿的人。

有一天,他像往常一样在小区里溜达,没注意到路上有个小坑,“哐当”一下就摔倒了。

这一摔可不得了,把腿给摔骨折了。

老张当时就被送去了医院,又是打石膏又是住院观察的。

还好老张之前买了一份人身意外险。

他出院后就联系了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让他提供一些材料,像医院的诊断证明、住院病历、费用清单啥的。

老张就开始到处找这些东西,他老婆还抱怨他:“你看你,平时东西乱放,找个东西这么费劲。

”老张也只能陪着笑。

好不容易把材料都凑齐了,交给了保险公司。

理赔人员审核得还挺快的。

没过多久,老张就收到了理赔款。

老张特别高兴,跟邻居们说:“这保险还真没白买啊,关键时候真给钱呐。

”二、重疾险的理赔故事。

李姐一直觉得身体有些不舒服,老是感觉没劲儿。

开始她也没太在意,以为就是累着了。

可是这种情况持续了好几个月,最后去医院一检查,竟然得了乳腺癌。

这消息对李姐和她的家人来说,就像晴天霹雳一样。

幸运的是,李姐几年前给自己买了一份重疾险。

她当时买的时候,老公还说:“买这个干啥,浪费钱。

”李姐就说:“你懂啥,这是给自己的一个保障。

”现在真的用上了。

李姐开始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一开始对她的病例进行了详细的核查,毕竟重疾险的理赔金额比较高嘛。

他们查看了李姐从发现病症到确诊的一系列检查报告、病理切片结果等。

李姐当时心里还挺忐忑的,生怕保险公司找个理由不给赔。

好在一切都是按照规定来的。

李姐的情况完全符合重疾险的理赔标准。

保险公司赔付了一大笔钱。

这笔钱让李姐能够安心地接受治疗,不用为高昂的医疗费用发愁。

李姐说:“这保险啊,就是在你最绝望的时候给你希望。

”三、寿险理赔中的波折。

小王是家里的顶梁柱,他给自己买了一份寿险,想着万一自己出了什么事,能给家人留一笔钱。

结果,小王在一次出差途中,不幸遭遇了车祸去世了。

小王的家人悲痛欲绝,过了一段时间才想起来小王还有寿险。

于是,小王的妻子就联系了保险公司。

人身保险合同典型案例

人身保险合同典型案例

人身保险合同典型案例一、“带病投保”引发的拒赔案。

老张身体一直不太好,患有高血压多年。

他在买一份重疾险的时候,在健康告知那栏,看到问有没有高血压,他想啊,自己虽然有这病,但是现在感觉还能应付,就心存侥幸写了“否”。

过了两年,老张不幸得了脑中风,这可是在重疾险保障范围内的疾病啊。

他就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了。

保险公司一调查,发现老张之前就有高血压病史,而且在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

保险公司就拒绝赔付了,还解除了保险合同。

老张觉得很委屈啊,他说:“我都交了两年保费了,你们怎么能说不赔就不赔呢?”保险公司说:“你投保的时候就没说实话啊,这健康告知是很重要的,要是知道你有高血压,我们可能都不会承保你。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健康告知在人身保险合同里是非常关键的。

投保人一定要如实填写自己的健康状况,不能抱有侥幸心理,不然到时候真的出了事,理赔就可能会泡汤。

二、“自杀条款”的争议案。

小李是个年轻人,因为创业失败,欠了一屁股债,又和女朋友分手了,感觉人生没啥希望。

他之前买了一份长期的人寿保险,有一天,他一时想不开就自杀了。

小李的家人拿着保险合同去找保险公司理赔。

保险公司开始的时候拒绝赔付,他们说根据保险合同中的自杀条款,合同生效未满两年内自杀是不属于赔付范围的。

小李的家人就不乐意了,他们说:“我们孩子买保险的时候你们也没说清楚这个条款啊,而且他是因为一时想不开,他要是知道不能赔,可能也不会这样做。

”后来经过调查发现,小李在投保的时候,保险代理人确实没有对自杀条款进行详细的解释。

保险公司考虑到这个情况,和小李的家人协商后,给予了一定的人道主义赔付。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保险公司对于条款的解释说明工作一定要做到位,而投保人或者家属在签保险合同的时候,也一定要仔细阅读条款内容,尤其是像自杀条款这种比较特殊的规定。

三、“保险受益人的指定”乌龙案。

老王给自己买了一份人身意外险,在填写保险受益人那栏的时候,他本来想写自己的儿子小王。

可是他写字不太工整,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也没仔细核对,最后保险合同上受益人那栏写得模模糊糊的。

人身保险案例及分析

人身保险案例及分析

1。

1最大诚信原则案例1.1.1 故意隐瞒病情遭拒赔案[案情简介]1998年6月8日,刘某为丈夫李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终身寿险,保险金额5万元。

1999年10月28日,李某因“帕金森氏综合症"死亡,刘某携带保险单、被保险人死亡证明等相关材料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要求给付身故保险金5万元。

保险公司对李某的死亡原因进行了调查.发现被保险人李某早在1994年7月至投保日前曾5次因帕金森氏综合症和脑动脉硬化症等多种疾病住院治疗,但在投保时却未告知其身体病况,在投保单关于“最近健康状况及过去10年内是否患有下列疾病"的询问栏内全部填“否”,没有如实告知被保险人李某投保前患病住院的事实。

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故意未履行告知义务为由,做出了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决定.刘某不服,诉至法院。

刘某诉称,在保险营销员甲登门承揽义务时,其已经向该营销员如实告知了被保险人以前患过“脑动脉硬化症”的情况,但保险营销员甲城“没事,不影响承保”,并积极帮刘某填好投保单后,交由刘某签字.对这种只能用对号在相应的方格内填写的格式合同,外星人就是认真核实,也未必能看出对错.如果有错,那只能是保险营销员甲的错,而不应是投保人的错.由于营销员的行为是代理行为,后果理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而投保人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并如约交纳了保险费,在承保期间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应该赔偿。

同时,按照《保险法》第31条的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保险公司辩称,投保人在投保单上隐瞒了被保险人的病情,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该项保险合同必须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否则要对告知不实承担法律责任.刘某现年35岁,系某公司职员,是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她在看了营销员为她代填的投保单后,亲自签名,这一行为就是投保人对投保单上告知事项的肯定。

由此而引发的一切后果,毫无疑问应由投保人自己承担,而不管其告知的内容是否由自己亲自填写.投保人的行为属于故意不履行告知义务,按照《保险法》第17条第1款和第2款中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案情分析及结论]1.本案中,虽然投保单是保险公司营销员代为填写的,但该投保中内容经过投保人亲笔签名确认,投保人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该对投保单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人身险法律案例(3篇)

人身险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先生,男,45岁,某公司职员。

2020年5月,张先生在单位组织的户外拓展活动中,不慎从高空坠落,造成腿部骨折。

事后,张先生向其所在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经认定为工伤。

同时,张先生在事发前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

事故发生后,张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但保险公司以张先生在拓展活动中存在过错为由,拒绝支付意外伤害保险金。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 张先生在拓展活动中是否存在过错;2. 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三、案件事实1. 2020年4月,张先生所在单位组织了一次户外拓展活动,旨在增强员工的团队协作能力和身体素质。

活动内容包括攀岩、高空坠落等高风险项目。

2. 活动当天,张先生和其他员工一同参加了攀岩项目。

在攀爬过程中,张先生不慎踩空,从约10米高的地方坠落,造成腿部骨折。

3. 事发后,张先生向其所在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经认定为工伤。

4. 张先生在事发前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

5. 事故发生后,张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但保险公司以张先生在拓展活动中存在过错为由,拒绝支付意外伤害保险金。

四、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及时足额支付保险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六条:保险人因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保险事故的,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3.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五、法院判决1. 关于张先生在拓展活动中是否存在过错: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张先生在参加单位组织的户外拓展活动时,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且事发时其已投保意外伤害保险,故张先生在拓展活动中不存在过错。

人身保险合同的案例

人身保险合同的案例

人身保险合同的案例案例一:糊涂的受益人。

老张是个特别谨慎的人,他想着自己年纪大了,万一有个三长两短,得给家人留些保障。

于是,他就买了一份人身保险,受益人写的是自己的儿子小张。

老张身体一直不太好,有一天突然生病住院了。

病情还挺严重,小张这时候就想起老爸的保险了。

可小张这孩子啊,平时大大咧咧的。

他就只记得老爸有保险,具体啥情况一概不知。

小张跑到保险公司去问,结果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一查,发现小张根本就不清楚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比如说理赔的具体条件啊、需要提供哪些证明材料啊之类的。

工作人员就很无奈地跟小张说:“你这孩子,你爸买保险的时候肯定是想让你以后有个依靠,你可不能这么糊涂啊。

”小张这才开始仔细看保险合同。

原来啊,老张的这个保险合同规定,在某些特定的疾病情况下,需要提供医院特定科室的诊断证明,而且必须是三甲医院的才行。

老张这次生病刚好属于合同里规定的特殊疾病,可小张之前不知道,没有在第一时间收集好这些证明材料。

还好,经过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耐心解释,小张赶忙回医院按照要求把材料都准备齐了。

总算是顺利地拿到了理赔款。

这时候小张就感叹啊:“这保险合同可得好好研究,不能光靠老爸去操心,不然差点就吃大亏了。

”案例二:隐瞒病史的后果。

李女士想给自己买一份大额的人身保险。

她呢,其实之前有过一些不太好的健康状况,像是偶尔会心悸,还曾经因为肺炎住过院,但她觉得这些都是小问题,而且要是跟保险公司说了,可能保险就不好买或者保费会特别高。

于是,在填写投保申请表的时候,她就隐瞒了这些病史。

过了几年,李女士不幸被查出患有严重的心脏病,需要一大笔钱来治疗。

她这时候就想到自己买的保险了,赶紧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保险公司接到申请后,开始按照流程进行调查。

这一查可就发现问题了,他们发现李女士之前有未告知的病史,而且这些病史和她现在患的心脏病可能是有一定关联的。

保险公司就拒绝了李女士的理赔要求。

李女士特别生气,觉得自己都交了这么多年保费了,怎么能不赔呢?她就和保险公司理论,说:“我现在病了,你们就得赔我,我交钱了呀。

人身保险案例

人身保险案例

人身保险案例(引言)人身保险是一种通过购买保险来为自己及家人提供保障的重要方式。

在现实生活中,许多人都会面临各种风险和意外情况,而人身保险的作用就在于减轻风险带来的经济负担,为被保险人及其家人提供经济支持和保护。

本文将结合实际案例,探讨人身保险的实际应用,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人身保险的重要性与保障效果。

(案例一:重疾保险)小明今年30岁,是一家私人公司的职员。

他在得知自己家族有乳腺癌遗传基因后,非常担心自己是否也会受到这种疾病的威胁。

为了应对风险,小明购买了一份重疾保险。

几年后,小明被确诊出患有乳腺癌,需要进行昂贵的手术和药物治疗。

由于小明早期购买了重疾保险,他可以通过保险公司获得保险赔付,帮助他支付医疗费用和生活开支。

这让小明能够专心治疗,减轻了他和家人的经济压力。

(案例二:人寿保险)小李是一家企业的高级经理,他妻子已经年近六旬。

考虑到妻子的年龄和家庭的经济情况,小李购买了一份寿险保单,将妻子作为受益人。

然而,不幸的是,小李在一次车祸中不幸身亡。

由于他提前购买了人寿保险,他的妻子可以获得相应的赔偿金,既能够维持正常的生活,又能够将一部分保险金用于家庭的孩子和老人的抚养。

(案例三:意外伤害保险)小王是一名年轻的建筑工人。

由于工作环境复杂,小王非常担心自己会发生意外而无法工作,影响家庭收入。

为了充分保护自己的利益,小王购买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

不久后,小王不幸发生了一次高空坠落事故,导致多处骨折。

由于他早前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他可以获得相应的医疗补偿和失能赔付,帮助他支付医疗费用和生活开支。

这让小王在康复期间能够更好地面对困难,并为家人提供所需的经济支持。

(结论)以上三个案例展示了人身保险在现实生活中的实际应用。

人身保险不仅能够帮助个人和家庭在面临风险和意外时减轻经济负担,还可以为被保险人及其家人提供经济支持和保障。

因此,购买适当的人身保险是理财规划中的重要环节,每个人都应该根据自身情况合理投保,为未来预留一个安全的防线。

人身保险案例汇编.(DOC)

人身保险案例汇编.(DOC)

意外伤害保险案例1、被保险人A,1988年单位为其投保了一年期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5000元。

1988年12月3日,A下楼时不慎摔倒,致使右上臂肌肉破裂。

后由于伤口感染,导致右肩关节结核扩散至颅内及肾,送医院治疗二个月无效死亡。

事后保险人经过调查发现,被保险人A有结核病史,且动过手术,体内存有结核杆菌。

受益人认为,被保险人是因意外摔伤,伤口感染后,才导致病源扩散,直至死亡,其死亡后果与摔伤有因果关系,是意外死亡,保险人应承担责任。

而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是其体内存留的结核杆菌感染伤口,扩散至颅及肾而死的,是病死,疾病死亡不属于“意外保险”的保险范围,所以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双方各执己见,产生争议,诉诸法院。

2、A是某县农民,于1998年4月23日向某保险公司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同年10月16日,A伙同B(已被执行死刑)等人偷鸡,销赃后未分赃给B。

10月19日,伙同上次合伙作案的另外两人再次偷鸡回来,刚好被B碰上,B在向他们索要赃款时,将A伤害致死。

事发后,A父亲多次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则以保险条款中规定“被保险人系违法犯罪行为致死免责”为由拒绝赔偿,双方引发争议,A父遂向法院起诉。

《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3、被保险人刘某1999年5月投保意外伤害保险,2000年9月其尸体被人从河中发现,系溺水身亡。

刘某家属报案后,公安局进行现场勘查,作出“排除他杀”的结论。

家属遂以刘某失足落水属意外事故为由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公司理赔人员经分析,推断刘某有自杀嫌疑,拒绝赔付保险金。

双方争执不下引起诉讼。

在控辩双方均缺乏有力证据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不应赔付?健康保险1、高某为自己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重大疾病保险,该保险公司经过审核予以承保,高某交纳了保险费,保险公司签发了保险单,保险合同成立有效。

半年之后,高某感到不适,经各大医院诊断,一致认为其患有急性心肌梗塞。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相关案例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相关案例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相关案例案例一:夫妻之间的保险利益。

老张和他的老婆翠花。

老张呢,是家里的顶梁柱,天天在外面辛苦赚钱。

翠花就担心老张万一出个啥事儿,家里就没了经济来源。

于是翠花就给老张买了一份人寿保险。

这就是有保险利益的体现。

为啥呢?因为夫妻之间有法定的保险利益。

他们相互扶持,在经济、情感上联系紧密。

要是老张不幸去世了,保险公司赔的钱就能帮助翠花维持家庭的生活开销,像还房贷、供孩子上学啥的。

结果呢,老张有一次在工作的时候不小心从脚手架上摔下来受伤了。

还好有翠花给他买的保险,保险公司按照合同规定给了一笔赔偿款,这笔钱就帮他们家度过了这个难关,支付了老张的医疗费用和后续的康复费用。

这就说明夫妻之间的保险利益在实际生活中是非常有用的。

案例二:父母给子女投保。

李大爷和李大妈有个宝贝儿子小李。

小李刚参加工作,虽然年轻,但是现在这个社会啊,意外无处不在。

李大爷和李大妈就琢磨着给小李买份保险。

他们给小李买了一份综合意外险。

这当然是有保险利益的啦。

父母和子女之间那可是血浓于水的关系啊。

有一次小李和朋友出去旅游的时候,遇到了山体滑坡。

小李运气不好,被石头砸伤了腿。

这时候李大爷和李大妈给他买的保险就起作用了。

保险公司给小李赔付了医疗费用和住院津贴。

这就是父母对子女的关爱通过保险体现出来了,而这种基于亲子关系的保险利益也是被法律认可的。

案例三:企业给员工投保。

有个小公司,老板叫王总。

王总公司里有个员工小赵,工作特别认真负责,是公司的业务骨干。

但是呢,小赵经常要出去跑业务,天南地北地飞。

王总就担心小赵在外面万一出个意外,对公司也是个损失。

于是王总以公司的名义给小赵买了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这里呢,企业对员工是有保险利益的。

因为小赵的工作表现对公司的运营和利益有着直接的关系。

如果小赵出了事,公司可能会遭受业务上的损失,有了这份保险,万一小赵真的发生意外,保险公司的赔偿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公司的损失,比如招聘新员工、重新安排业务流程等花费。

职校实习中人身保险合同典型案例

职校实习中人身保险合同典型案例

职校实习中人身保险合同典型案例一、案例一:“意外摔倒的小A”小A是一名职校学生,被安排到一家工厂实习。

实习期间呢,有一天他在车间里正常走动,不小心被地上一根翘起的电线绊倒了,这一摔可不得了,手臂骨折了。

还好啊,学校在安排实习的时候,给每个学生都买了人身保险。

小A被送到医院后,他的家人就赶紧联系了保险公司。

但是呢,问题来了。

保险公司在调查的时候发现,小A实习的这个工厂啊,车间地面管理有点混乱,电线乱拉,这属于工厂的安全管理不到位。

保险公司就想啊,这是不是应该工厂来负责赔偿呢?可是工厂也有话说啊,他们说我们给了实习岗位,学生自己不小心摔倒,而且学校买了保险,应该保险赔。

这时候就体现出人身保险合同的重要性啦。

这个保险合同里规定了,只要是被保险人在实习期间发生的意外事故,都在赔偿范围内,不管这个意外事故有没有其他方面的责任归属。

最后啊,经过一番交涉,保险公司还是按照合同给小A支付了治疗手臂骨折的费用,包括医疗费、护理费啥的。

这个案例就告诉我们,人身保险合同在这种职校实习的意外情况中,是保障学生权益的重要依据,可不能含糊。

二、案例二:“机器伤人的小B”小B在职校学的是机械专业,实习就到了一家机械制造企业。

有一次,他在操作一台新机器的时候,由于没有经过足够的培训(这里企业有培训不到位的责任哦),机器突然出故障了,一个零件飞出来直接砸到了小B的腿上,那血一下就流出来了,小B疼得直冒冷汗。

小B被紧急送到医院,学校和企业都很重视这个事情。

学校觉得买了保险,保险应该赔。

企业呢,觉得自己有一定责任,也在犹豫是不是自己也要承担一部分。

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查看保险合同条款。

合同明确说,在实习过程中遭受的意外伤害都在保障范围。

虽然企业培训不到位是有责任的,但这并不影响保险的赔付。

不过呢,保险公司在赔付之后,根据保险合同里的代位求偿权条款,又去找企业协商了。

保险公司说:“你看,你企业有责任,我们已经按照合同赔给学生了,现在我们要代替学生向你企业追究一部分责任。

陕西人身险核保核赔典型案例分享

陕西人身险核保核赔典型案例分享

陕西人身险核保核赔典型案例分享各位朋友!今天来给大家分享几个咱陕西这边人身险核保核赔的典型案例,可有意思啦。

一、健身达人的核保惊喜。

咱先说说有这么一位大哥,那可是健身狂人啊,肌肉一块一块的,就像那种健身杂志上的模特似的。

他来投保人身险,你想啊,一般人保险公司可能就按常规流程核保。

但这位大哥不一样,他把自己健身的各种证据,什么健身会员卡记录,参加健身比赛的奖状啥的都拿出来了。

核保人员一看,这大哥身体状况那叫一个好啊。

他的肌肉含量高,意味着身体代谢好,心肺功能也强。

就好比他的身体是一部高性能的汽车,各个零件都被他的健身习惯保养得很棒。

所以呢,在核保的时候,他就得到了一些优惠。

比如说保费可以适当降低一些,保额还能给得比较高。

这大哥啊,可高兴了,直夸自己这么多年的健身没白练,不仅练出了好身材,还在保险上占了便宜呢。

二、隐瞒病史的惨痛教训。

这有好的例子,当然也有反面教材啦。

有个大叔,看着身体也还不错,来投保的时候啊,被问到有没有病史,他心里就打起了小算盘。

他想着以前自己得过的那个小毛病,现在好像也没什么事了,就瞒着没说。

结果呢,没过多久,大叔因为这个旧病复发住院了。

这时候他就找保险公司理赔。

保险公司一调查,发现他投保的时候隐瞒了病史,这可就麻烦了。

就像你和别人做买卖,你一开始就藏着掖着重要的信息,人家肯定不愿意啊。

最后呢,保险公司就拒绝了他的理赔要求。

大叔这时候后悔得不行,可是已经晚了。

这就告诉我们啊,投保的时候一定要诚实,可不能抱有侥幸心理。

三、特殊职业的核保难题与解决。

还有一个例子是关于一位从事高空作业的工人师傅。

大家都知道,高空作业那可是相当危险的工作,一不小心就可能出大事。

他来投保人身险的时候,核保就遇到了难题。

保险公司得考虑他这个职业的高风险性啊,万一出了意外,那理赔的可能性就很大。

但是呢,这位师傅所在的公司管理非常严格,他们有一整套完善的安全保障措施。

师傅本人呢,也是经验丰富,从业多年从来没有出过什么大的安全事故。

人身险理赔法律问题案例(3篇)

人身险理赔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男,45岁,某公司职员。

乙,女,38岁,甲的妻子。

甲于2019年5月1日购买了一份由某保险公司承保的人寿保险,保险金额为100万元,保险期间为终身,缴费期间为20年,年缴费金额为2万元。

保险合同约定,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金额一次性支付保险金。

2020年6月,甲在一次出差途中遭遇车祸,经抢救无效死亡。

甲的妻子乙在得知此事后,立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保险公司经调查核实后,以甲的死亡原因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为由,拒绝了乙的理赔申请。

乙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甲的死亡原因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金额一次性支付保险金。

甲的死亡原因是车祸,属于意外伤害,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

因此,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金。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乙支付保险金100万元。

四、案例分析1. 保险合同的解释本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保险合同的条款进行了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保险合同的条款应当按照其通常含义进行解释。

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订立时的交易习惯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解释。

在本案中,甲在购买保险时,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条款中明确约定了保险责任范围,甲在购买保险时也应当充分了解并同意该条款。

因此,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保险合同的条款进行了严格的解释,认为甲的死亡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2. 保险责任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疾病或者财产损失承担保险责任。

在本案中,甲的死亡原因属于意外伤害,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

因此,法院认定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人身保险法律案例(3篇)

人身保险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先生,男,45岁,某公司职员。

2019年,张先生为了给自己和家人提供更好的保障,购买了一份由某保险公司提供的重大疾病保险。

保险合同约定,若张先生在保险期间内不幸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赔付。

2020年,张先生因工作原因经常加班,身体状况逐渐恶化。

在一次体检中,张先生被诊断出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

于是,张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

保险公司在接到理赔申请后,对张先生的病情进行了调查,发现张先生在投保前并未如实告知自己的健康状况。

根据保险合同条款,保险公司以张先生未如实告知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

张先生对此不服,认为自己的病情是在投保后逐渐恶化的,与投保前的情况无关。

于是,张先生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张先生在投保前是否如实告知了自己的健康状况;2. 张先生所患疾病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3. 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支付保险金。

三、法院判决1. 关于如实告知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与保险标的有关的危险情况。

本案中,张先生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自己的健康状况,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

然而,法院同时认为,张先生所患疾病是在投保后逐渐恶化的,与投保前的情况无关。

因此,法院认为张先生未如实告知的情况与保险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不应成为保险公司拒绝支付保险金的理由。

2. 关于疾病认定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重大疾病包括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死等。

张先生所患疾病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应当支付保险金。

3. 关于保险金支付问题法院认为,虽然张先生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自己的健康状况,但张先生所患疾病与保险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

因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张先生保险金。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张先生虽然未如实告知自己的健康状况,但其所患疾病与保险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

人身保险经典案例

人身保险经典案例

人身保险经典案例人身保险是一种重要的金融工具,可以为个人和家庭提供保障,保障他们在意外事件发生时能够得到经济上的支持。

下面我们将介绍一些人身保险的经典案例,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人身保险的重要性和实际应用。

第一个经典案例是关于意外身故保险的。

小明是一家公司的职员,他购买了一份意外身故保险。

不幸的是,他在工作中遭遇了意外事故,不幸身亡。

由于他购买了意外身故保险,保险公司向他的家人支付了一笔相当可观的保险金,这笔钱帮助他的家人度过了难关,保障了他们的生活。

第二个经典案例是关于重疾保险的。

小红是一名年轻的职业女性,她在30岁的时候被确诊患有癌症。

由于她购买了重疾保险,保险公司向她支付了一笔巨额保险金,这笔钱帮助她支付了昂贵的医疗费用,让她能够得到最好的治疗,并最终战胜了疾病。

第三个经典案例是关于寿险保险的。

老王是一名退休的老人,他在年轻时购买了一份寿险保险。

在他去世后,保险公司向他的家人支付了一笔相当可观的保险金,这笔钱帮助他的家人度过了难关,让他们能够继续过上相对富裕的生活。

以上这些经典案例充分展示了人身保险在现实生活中的重要性和实际应用。

购买人身保险不仅可以为个人和家庭提供经济上的保障,还可以让他们在意外事件发生时能够得到及时的帮助和支持。

因此,我们应该充分认识人身保险的重要性,合理规划自己的保险需求,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为自己和家人的未来提供更好的保障。

在选择人身保险产品时,我们需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需求,选择合适的保险产品。

比如,年轻人可以选择意外伤害保险和重疾保险,以应对意外事件和疾病的风险;而中年人和老年人可以选择寿险保险和养老保险,以保障家人的生活和自己的养老需求。

总之,人身保险是一种重要的金融工具,可以为个人和家庭提供保障。

通过以上经典案例的介绍,希望大家能够更好地了解人身保险的重要性和实际应用,合理规划自己的保险需求,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为自己和家人的未来提供更好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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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是否赔付?
• 2005年5月,某策划公司为推动高考书籍和 软盘销售,向A保险公司投保了人身意外伤 害保险,对每购买一套书籍和软盘的顾客 赠送保额为10万的保险。2005年12月,获 赠保险的客户中有10名被保险人发生意外 事故死亡,其受益人到保险公司要求赔付 保险金。
• 如果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没有任何利害 关系,只要被保险人同意就可取得保险利 益,则投保人就可以以任何人作为被保险 人,设法取得被保险人的同意,然后为获 得巨额利益谋害被保险人的生命,这样就 无法体现保险的宗旨,容易引发道德风险。
宽限期的计算
• 王先生2005年5月10日投保了5万元人寿保 险,缴费方式为年缴,2006年和2007年缴 纳了保费,2008年7月10日未缴纳保费保单 停效。2008年8月2日王先生向保险公司提交 了复效申请,并缴纳了当年度保费。保险公 司与申请当日同意了其申请并恢复了保单效 力。2009年9月6日王先生因车祸身故,此时 王先生还未缴纳2009年度保费。保单受益人 王先生的妻子办理丧事后向保险公司申请领 取保险金。
保险合同成立的条件
• 2003年11月,陈某向某保险公司申请投保5万元长寿保险 和5万元附加意外伤害保险。12月7日,陈某将投保申请即 保险费1680元交给保险公司代理人赖某。12月17日,保险 公司体检时发现陈某正患急性肝炎,故未予承保,通知其 一个月后复检。12月30日,陈某因车祸身故,受益人向保 险公司申请理赔金10万元。 • 保险公司以合同尚未成立为由予以拒赔。受益人不服,起 诉至法院。 • 受益人认为,保险合同已经成立,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以投保人支付保险费为代价,换取保险人对风险的承担, 一旦缴纳保险费,保险人就应当承担给付或赔付保险金的 责任。
• 在保单持续有效的情况下,如果发生保险事故时, 保单的受益人仍是孙先生,则保险金归其所有。 • 如果发生保险事故前,投保人或被保人已申请变 更了受益人,那么保险金就归变更后的受益人所 有。 • 受益人对保险金的权利是预期的不确定的,因此 夫妻离异时,这种预期利益不应属于夫妻关系存 续期间的财产,不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因 此,孙先生无权要求获得一半保险金。
保险合同的变更
2007年孙先生为张女士投保了保险金为为10万元 的人寿保险,年缴保费3100元,受益人孙先生, 2009年2月两人离婚。此时保单已经缴纳2年的保 费6200元,离婚后,张女士持有保单并继续为保 单缴费,但离婚时双方未就保单有关权益达成协 议,虽然张女士继续缴纳了1年保费但是保单记录 的投保人为孙先生。2009年6月张女士要求变更投 保人和受益人,双方就该保单的权益问题发生争 执,孙先生认为该保单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如果 变更投保人和受益人,张女士应补偿其一半保费 和一半保险金,张女士不同意,两人遂诉至法院。
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 本人 • 配偶、子女、父母 • 前项以外的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 系的家庭成员、近亲属。 •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 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 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合同的,
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 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 同意
• • • • 法人和社会团体对其成员 雇主对雇员 合伙组织中一合伙人对另一合伙人 债券债务关系中的债权人对债务人
• 由于其中一方的继续生存与健康对另一方能产 生预期的利益,如果上述人员作为投保人时, 对另一方具有保险利益。
• 这种赠送保险的形式通常是商家作为投保人 分期分批地为购买促销商品的顾客投保一定 保险金额的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本案中投保 人对被保险人显然不具有保险利益,这种情 况下必须经被保人签字同意方可视为具有保 险利益,保险合同才有效。 •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 利益的,合同无效。本合同无效。
保险责任的开始
• 2000年4月29日,某公司为全体职工投保了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收取了 保险费并当即签发了保险单。 • 保险单上列明的保险期间为2000年5月1日 起至2001年4月30日止。 • 2000年4月30日,该公司的职工王某登山, 不慎坠崖身亡,事故发生后,王某的亲属 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
案件审理
• 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发现,投保人对被保 险人并不具有保险利益,并且也没有被保 被保 险人的签字同意。保险公司发出了拒赔通 险人的签字同意 知书。受益人不服,诉至法院,法院经审 理认为,投保人对该保险合同不具有保险 利益,判决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返还 保险费。
• 投保人:高某 • 被保人:林某 • 受益人:高某
投保人于2008年12月25日给妻子林某 投保了养老保险和附加住院医疗和意外 伤害医疗保险。2009年8月3日,被保人 林某因与高某吵架,气急之下从5楼阳台 跳下来,造成重伤。2009年10月26日, 原告高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要 求支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费。保险公司 以被保人故意行为导致事故发生为由拒 绝支付保险金。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开庭审理,原告律师当庭撤诉。
保险合同成立
• 本案中陈某未通过体检,保险公司已提出 反要约通知其一个月后复检,属于按正常 承保条件不能承保而需要加费或延期承保 的,因此保险合同没有成立。 • 本案反映了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签发保单 前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的赔付原则。
保险合同成立
从公平的角度来看, • 对承保前已发生的保险事故,如果按正常 的承保条件、标准是应当承保的,则合同 的成立时间可以追溯到投保日,保险公司 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 对经保险公司核保后需要加收保费、体检 才能承保的或者拒保的,则保险公司可以 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费
• 张女士如果要变更投保人经孙先生同意并 向保险公司申请即可成为该保单的投保人 并获得对已缴纳保费的权利。 • 6200元的保费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缴纳的, 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即张女士应给予孙先 生3100元的补偿。离异后张女士缴纳的保 费3100元为个人财产,孙先生无权要求一 半的补偿。
保险金
• 1997年3月江某在丈夫去世后为其子温某投保了 10万元终身寿险,身故受益人填写“法定”。 • 1997年12月,温某与妻子张某结婚 • 1998年6月,温某因意外事故死亡,保险公司确 认属于保险责任后赔付10万元。 • 婆婆认为投保时儿子并未结婚,投保时受益人法 定与媳妇无关,故保险金应归其所有。媳妇则认 为自己属于发生保险事故后的法定范围,应享有 保险金。
自杀时间的计算
• 2000年9月1日,李某向保险公司投保了10 万元的终身寿险,受益人为其儿子,次年未 按时缴纳保费保单于2001年11月1日失效。 2001 11 10 2001年11月10日李某申请复效并交纳了续 期保费和利息,保单效力于当日恢复。 • 2003年8月4日,李某因工作压力太大自杀身 亡,其子向保险公司申请领取保险金。
是否属于意外伤害的、非疾病 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 非本意的:不可预见和避免。如酒后驾车 发生车祸就不属于意外事故。 • 外来的:致害物在伤害发生之前存在于被 保险人身体之外而不是体内。如疾病引发 的伤害或死亡不属于此类。 • 突发的:在短时间内发生。慢性铅中毒不 属于此类。
保险合同成立
投保人缴纳保费并不产生使保险合同成立的必然结果。 保险公司同意按照投保人的要约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 险公司向投保人签发保单,保单上一般将承保日期追溯为 投保日。 保险公司经核保后附加一定条件或加收保费后承保,视为 反要约。 投保人同意,保险合同自投保人同意或补缴保费之日起成 立; 投保人不同意,保险合同不成立,退还保费。 保险公司经核保后拒保,保险合同不成立,退还保费。
自杀时间的计算
• 第四十四条 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 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 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 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 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 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 价值。
法定受益人的时间界定
法定受益人的时间界定
• 受益人“法定”在时间上的争议:为投保 时的法定受益人还是发生保险事故时的法 定受益人? • 投保书填写法定,即意味着没有指定受益 人,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 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 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被保险人遗产 按照继承顺序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法定 受益人一般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 1997年10月4日,王某在某保险公司为自己 投保了20 份福禄寿增额还本养老保险,年 交保险费10780元,保险金额20万元,并指 定其妻赵某和胞弟为受益人。1998年10月6 日,赵某因夫妻矛盾,趁丈夫熟睡之际放煤 气,导致双方死亡。经公安机关调查确认为 刑事案件,王某系其妻赵某所杀,赵某系自 杀。1999年1月12日,受益人之一王某胞弟 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以受 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拒绝给付。
宽限期的计算
• 复效后的保险合同是复效前保险合同的继续,并非 重新签订新合同。 • 中止的保险合同复效后,中止期间仍计入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视为从未中断,保单复效后发生保险事故 的,保险人应当以保险合同成立时的约定承担保险 责任。 • 宽限期的计算应从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之日开始 计算,而非从复效时缴纳保费之日计算。 • 本单2009年度保费未缴纳,宽限期至2009.7.10, 发生保险事故时保单已过宽限期处于停效状态,保 单中止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多个受益人
• 第四十三条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 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 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 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 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 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 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保险合同成立
• 第十三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 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 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 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 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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