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保护和国家保护的“三有”陆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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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保护和国家保护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野生动植物资源
【发文字号】苏林规[2013]1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林业局
【发布日期】2013.03.28
【实施日期】2013.03.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保护和国家保护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
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林规〔2013〕1号)
各市林业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林业局(农委):
根据《江苏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规定,经研究,我局制定了《江苏省重点保护和国家保护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学习《办法》,明确专人负责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审批、核发及各项管理工作。
二、坚持依法行政,充分运用听证、专家评审、检验、检测、现场核查等手段把好审
批关。要将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各项办理情况以一定形式向社会公示。
三、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各项申报程序和所需要的材料按现有规定执行。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年检时间和所需要的材料参照《办法》执行。
四、请各地在核发、补办、变更驯养繁殖许可证后一周内将驯养繁殖批准文件和有关申请表复印件报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站备案。次年1月份将上一年度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年检及注销情况报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站。
请各地在开展今年年检工作时,将原有我局核发的省重点、“三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进行统一换发。许可证年检专用章由我局制订统一格式,各地自行刻制。
江苏省林业局
2013年3月28日附件
江苏省重点保护和国家保护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规范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行为,维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野生动物驯养繁殖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江苏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驯养繁殖江苏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以下简称野生动物)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申领江苏省重点保护和国家保护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以下简称驯养繁殖许可证)。
第三条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活动,其目的可以分为下列类别:保护拯救、科学研究、观赏展览、马戏表演、生产经营和其它。持证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其所持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