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在行政法体系中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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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就行政程序法的内容而言,它实质是行政法的通则,即在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中抽象出一般的法律规范加以法律化,并以通则统帅各个行政领域中的分则。它的法律效力应当涉及所有的分则调整的行政领域。对此姜明安教授发表了同样的观点,他认为,一般说来,行政法体系包括三个层面的法律: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以及行政监督、救济、责任法。这三个层面是有逻辑顺序的:行政组织法确立行政机构的组成及职能;在此基础上,行政行为法规范行政机构行使职权的行为方式、程序;而行政监督、救济、责任法规范对行政机构行为的监督、制约,追究违法行政行为的责任,为行政相对人提供法律救济。行政行为法是行政法体系中的核心部分和主要内容,而《行政程序法》是行政行为法的支柱。它在行政法体系中的地位就相当于民法体系中的《民法通则》。我们确实需要这样一个法律来统一我们的行政法体系,像现在的《行政处罚法》、《价格法》,以及这次的《行政许可法》等等都规定了听政制度,但又不完全一样,这会给实际操作带来很多不便;更不用说我们现在很多部门法律之间存在大量冲突了,这都需要一个具有指导意义的《行政程序法》来解决。同时,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可以有节约立法资源的作用,因为最基本的行政原则,所有行政行为都必须遵守。这些规则不需要每一部单行法律都重复规定。
行政程序法在行政法体系中的地位
1.行政程序法
行政程序法是规范行政行为程序的法,行政程序是客观存在的,任何行政行为都必须通过一定的方式和步骤才能完成,所以必须将符合客观要求的行政程序规范化,用法律固定下来,以使行政行为公正、有效。
2Fra Baidu bibliotek行政程序法在行政法体系中的地位
应松年教授认为,行政法是行政实体法与行政程序法的有机统一。行政实体法对行政关系进行实际调整,即对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主要规定行政机关在某种条件下依法使相对人获得某种权利或承担某些义务的法律规范。所要解决的问题是行政机关有什么权力,即能做什么。行政程序法是对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行使或者履行实体权利义务时的程序作出规定的法律规范,主要是规范行政主体行政行为,所要解决的问题是行政机关如何行使权力,即怎么做。任何行政行为都是实体性和程序性的统一,不存在没有实体内容的行政程序,也不存在不通过程序就能实现的行政实体内容。实践中的行政行为,或者遵循公正合理的程序,或者由于不公正或繁琐的程序而使行政行为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受到严重影响,实体权利要通过正确的程序予以保障,否则,实体权利将难以实现,或者将遭到很大损害。行政程序的重要性,使行政程序必须制度化、法律化,以避免和客服主观随意性。获得法律确认的行政程序,它的各项具体程序制度,本身又成为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它将赋予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时拥有程序上的权利,当然也要求相对人承担行政程序方面的义务。行政程序同样也体现了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行政程序法一般都以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程序为主要内容。所以,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不仅有实体上的权利义务,还同时存在着程序上的权利义务。
二十世纪以降,行政法的发展呈现出行政程序法大量出现并进而法典化的趋势。程序制度的迅速崛起并日渐严密已成为现代行政法重要特征之一。行政过程不仅受到实体法规范的调整,还受到系统、严密的程序规范调控,而且后者在行政法中占有日益重要的地位,以致于有学者称“行政法主要就是程序法”。的确,现代社会中行政程序法作为规范行政权公正合理行使的规则体系,其巨大作用已是不争的事实。
由于行政机关作为行政主体这一特殊性,国家需要对其规范特定的行使职权的程序,确保行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是管理政府活动的法律占规定了行政机关可以行使的权力,确定行使这些权力的原则,对受到行政行为损害给予法律补偿;其焦点在于行政程序本身。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具有权力的性质,根据法治原则,需要受到法律的凋控和制约。所以行政程序法在现代行政法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
“程序应当成为中国今后法制建设乃至社会发展的一个真正焦点。”季卫东
“程序”历来被视为民主的核心。美国行政法权威Davis曾指出“正义的内含极大部分是关于程序的正义。”美国法官Frankfurter认为:“自由的历史基本上就是程序保障的历史。”另一美国法官更宣称:“程序决定了法治与人治的基本区别。”程序之重要性由此可见一斑。程序的重要性,在国内亦逐步得到深刻的认识。〔5〕就行政程序法而言,自80年代晚期提出以来,对其重要性与必要性似乎没有引起多大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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