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
CCAR66民用航空法规
![CCAR66民用航空法规](https://img.taocdn.com/s3/m/6ef1e2222af90242a995e50a.png)
中国民航大学工程技术训练中心(ETTC)
执照基础部分、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的颁发
中国民航大学工程技术训练中心(ETTC)
民用航空法规和维修出版物
机型、项目部分的签署
中国民航大学工程技术训练中心(ETTC)
民用航空法规和维修出版物
执照和资格证书的有效期和续签
执照有效期 五年; 资格证书有效期 五年; 保证执照和资格证书连续有效应当在有效期满前获得 民航局授权人员对执照和资格证书有效性的续签
执照、资格证书管理模式
中国民航大学工程技术训练中心(ETTC)
民用航空法规和维修出版物
执照、资格证书管理模式
民航总局负责:维修人员执照\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 础部分和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的考试、颁发和监督管理 工作
考官中心作为民航总局飞行标准斯在执照管理方面的技 术支援机构,承担维修人员执照的考试工作
中国民航大学工程技术训练中心(ETTC)
民用航空法规和维修出版物
CCAR-66R1执照类别
中国民航大学工程技术训练中心(ETTC)
民用航空法规和维修出版物
执照持有人的权利
维修人员执照持有人的权利 具有I类签署 按照CCAR-145部放行,按照工作单完成航线维修、A 检或者相当级别(含)以下定期检修以及结合检修进 行的改装工作航空器; 按照CCAR-43部的规定,对航空器进行维修工作并批 准其恢复使用
民用航空法规和维修出版物
中国民航大学工程技术训练中心(ETTC)
小结
目的和适用范围; CCAR-66R1执照类别; 执照持有人的权利; 执照、资格证书的申请条件; 执照、资格证书的管理模式; 执照、资格证书的考试 执照、资格证书的颁发和签署 执照、资格证书的有效期和续签 执照、资格证书的义务 等效安全/罚则/附加规定
民航执照证书
![民航执照证书](https://img.taocdn.com/s3/m/1a76134ee518964bcf847c92.png)
一、根据《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的规定,适用于从事在中国登记的民用航空器的维修、部件修理和维修管理工作的中国公民与非中国公民的执照和资格证书的颁发。
执照和资格证书包括下列类别:●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二、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以下简称维修人员执照)包括基础部分和机型部分。
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可以在没有机型签署的情况下颁发。
申请维修人员执照机型部分的申请人应当首先取得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
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包括航空机械(ME)和航空电子(AV)两个专业。
航空机械专业划分为以下类别:●涡轮式飞机,其英文代码为ME-TA●活塞式飞机,其英文代码为ME-PA●涡轮式直升机,其英文代码为ME-TH●活塞式直升机,其英文代码为 ME-PH维修人员执照申请人向执照考管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参加笔试、口试及基本技能考试,合格后向执照考管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获得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
维修人员执照机型部分申请人应当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由民航地区管理局授权人员签署。
三、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以下简称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包括基础部分和项目部分。
部件修理人员应当向执照考管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参加笔试及基本技能考试,合格后向执照考管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获得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
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按下列专业划分:●航空器结构,其英文代码为STR●航空器动力装置,其英文代码为PWT●航空器起落架,其英文代码为LGR●航空器机械附件,其英文代码为MEC●航空器电子附件,其英文代码为AVC●航空器电气附件,其英文代码为ELC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可以在没有项目签署的情况下颁发。
申请部件修理人员执照项目部分的申请人应当首先取得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
部件修理人员执照项目部分由民航地区管理局授权人员签署。
66R3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考试大纲
![66R3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考试大纲](https://img.taocdn.com/s3/m/a65e817d2b160b4e767fcf34.png)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编号:AC-66R1-03颁发日期:2006年10月30日批准人:标题: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考试大纲1.目的和依据本咨询通告依据CCAR-66R1第66.24条制定,目的是为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以下简称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的考试提供标准。
2.适用范围本咨询通告适用于欲取得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的人员,同时适用于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考管中心)。
3.撤销备用4.生效日期本咨询通告中基本技能考试大纲于本通告下发之日起生效,本通告完全生效日期为 2007年1月1日。
5.笔试大纲说明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按下列专业划分:机械类:(a>航空器结构,其英文代码为STR;(b>航空器动力装置,其英文代码为PWT;(c>航空器起落架,其英文代码为LGR;(d>航空器机械附件,其英文代码为MEC;电子类:(e>航空器电子附件,其英文代码为AVC; (f>航空器电气附件,其英文代码为ELC。
5.1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笔试内容以模块形式组成:1)通用模块;<对应维修人员执照考试大纲的M9+M10)2)机械类公共模块/电子类基础模块3)各专业模块。
各专业的考试内容为:5.2考题按照难易程度划分为三个等级,定义如下:5.3考试组卷和出题逻辑:考试大纲中定义等级3的章节,从试卷等级3和等级2中抽取。
●考试大纲中定义等级2的章节,从试卷等级2和等级1中抽取。
●考试大纲中定义等级1的章节,从试卷等级1中抽取。
5.4部件修理人员执照笔试考试内容及出题量5.4.1通用模块:包括人为因素、航空法规和维修出版物两部分。
5.4.2机械类公共模块5.4.3机械类专业模块5.4.4电子类基础模块包括:电工基础、模拟电子技术基础和数字电子技术基础三部分。
5.4.5 电子类修理专业模块6.基本技能考试大纲6. 1基本技能考试大纲使用说明基本技能考试大纲共有15个工程<每个工程包括若干个子工程),有些工程的实作可以结合到其他工程中进行,如“常用工具和量具的使用”、“常用电子电气测试设备的使用”等。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申请指南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申请指南](https://img.taocdn.com/s3/m/a816d607a300a6c30c229f9f.png)
咨询通告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编㊀㊀号:AC-66-01-FS-2017-001-R3下发日期:2017年9月11日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申请指南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申请指南1.依据和目的为了优化落实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资质管理工作,依据CCAR-66‘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制定本咨询通告㊂本咨询通告对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以下简称执照)基础部分的申请与颁发㊁机型/项目部分的申请与签署㊁执照续签申请及续签等进行规范㊂2.适用范围本咨询通告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局㊁民航地区管理局㊁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考管中心)以及申请和持有执照的人员㊂3.撤销本咨询通告自颁发之日起生效㊂2016年6月7日生效的AC-66-01R1‘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申请指南“和2014年6月30日生效的AC-66-06‘外国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临时批准和短期认可指南“同时撤销㊂4.说明4.1背景说明随着行业迅速发展,政府职能的逐步转变以及民航改革工作1的不断深化,同时为了落实好国务院提出的 简政放权 要求,在已经将 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资格认定 和 国外(境外)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资格认定 纳入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 统一进行资格管理后,本咨询通告继续优化管理,对维修人员执照专业进行调整并实现执照格式的统一㊂4.2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的专业划分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包括8个专业:1.航空机械专业,其英文代码为ME;2.航空电子专业,其英文代码为AV;3.航空器结构,其英文代码为STR;4.航空器动力装置,其英文代码为PWT;5.航空器起落架,其英文代码为LGR;6.航空器机械附件,其英文代码为MEC;7.航空器电子附件,其英文代码为AVC;8.航空器电气附件,其英文代码为ELC㊂其中航空机械专业划分为以下四个类别:(a)涡轮式飞机,其英文代码为TA;(b)活塞式飞机,其英文代码为PA;(c)涡轮式直升机,其英文代码为TH;(d)活塞式直升机,其英文代码为PH㊂4.3申请材料的提交持有国外/地区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人员的申请,由运 2营人提交书面申请材料㊂其他申请除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外,还应将申请材料信息在系统网站上提交㊂4.4运动类航空器维修人员的执照管理运动类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根据‘关于委托运动类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及部分持续适航管理工作的函(民航函 2014 1272号“,由中国民用航空局委托国家体育总局按照‘运动类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具体可以登录国家体育总局航空无线电模型运动管理中心网站http://hgzx.sport.gov.cn查询有关信息㊂5.定义5.1新增专业指已经持有执照的人员申请增加现有专业之外的其他专业㊂5.2新增类别指已经持有ME专业执照的人员申请增加现有类别之外的其他类别㊂5.3考试地点指被评估合格,可以执行执照考试任务的场所㊂5.4系统网站指中国民用航空局指定的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网站(民航维修人员信息平台mp.caac.gov.cn)㊂6.执照基础部分的考试36.1申请条件6.1.1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考试申请人申请条件至少具备下列任一经历:(a)从事所申请专业的航空器维修工作累计在2年(含)以上;(b)经过民航局批准的培训机构培训并获得其颁发的所申请专业基础培训合格证书㊂注1: 航空器维修工作 包括:①民用航空器和非民用航空器(含航空器附件)的维修工作;②在已获得CCAR-145维修许可批准的维修单位内从事的维修相关(航线维修/定检㊁附件维修㊁质量控制㊁工程技术㊁生产计划㊁维修专业教学)工作;③申请人在已获批准的航空运营人的维修系统内从事的维修相关(航线维修/定检㊁附件维修㊁工程技术㊁维修计划和控制㊁质量管理㊁维修专业教学)工作;④申请人在已获得CCAR-147批准的维修培训机构内从事的维修专业教学工作;⑤从事适航维修管理的工作;⑥在民用航空器/航空器附件生产制造机构内从事的整机/附件维修相关(维修工程分析㊁持续适航文件编制㊁现场维修支援㊁维修专业教学)工作;⑦其他中国民用航空局认可的工作㊂46.1.2新增专业考试申请人申请条件从事所申请新增专业的维修工作累计在1年(含)以上,且在申请之日前6个月内持续从事所新增专业的维修工作㊂6.1.3新增类别考试申请人申请条件从事所申请新增类别维修工作累计在6个月(含)之上,且在申请之日前3个月内应当持续从事所新增类别的维修工作㊂6.2申请材料在系统网站上填报符合6.1要求的维修经历㊂6.3执照考试执照考试由考管中心负责组织和管理㊂6.3.1考试的类型与内容6.3.1.1航空机械㊁航空电子专业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考试包括笔试㊁口试㊁基本技能考试;考试内容按照民航局颁布的考试大纲要求进行㊂申请人自行确定先参加笔试或基本技能考试;口试在笔试科目全部通过后方可报考㊂6.3.1.2航空器结构㊁航空器动力装置㊁航空器起落架㊁航空器机械附件㊁航空器电子附件㊁航空器电气附件专业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考试包括笔试㊁基本技能考试;考试内容按照民航局颁布的考试大纲要求进行㊂申请人自行决定先参加笔试或基本技能考试㊂56.3.1.3新增专业按照民航局颁布的考试大纲要求进行㊂6.3.1.4新增类别按照民航局颁布的考试大纲要求进行㊂6.3.2考试报名考试通过系统网站报名㊂申请人在系统网站上完成个人注册,如实填写个人信息并按照系统网站的要求上传照片㊂每个申请人只能注册一个用户,以身份证号码为标识,不能重复注册,注册需要考管中心审核,审核通过后方为注册成功㊂注册成功后即可以 考生 身份访问系统网站,按照系统要求填写维修经历记录㊂已注册的申请人登陆后根据系统网站公布的各考点考试计划选择本人考试的考点和时间,并在考试计划规定的日期内报名㊂6.3.3考试受理考管中心在申请人报名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要求的申请人给予通过;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人,考管中心将在系统网站显示审核未通过,申请人可以通过访问系统网站查看未通过原因㊂如申请人的 维修经历 不满足要求,申请人应积累维修经历待满足后重新报名;如 维修经历 填写或照片等不符合要求,在报名截止期内,申请人可依据系统网站显示的原因进行修改,修改 6后审核状态自动变成 尚未审核 ,由考管中心重新进行审核㊂考生可查询报名状态,当显示为 报名成功 时,方可交费㊂报名成功的申请人,应该在规定的日期内交纳考试费用(考试费用标准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应按照系统网站告知的地点㊁日期等信息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参加考试㊂6.3.4考试成绩单考试完成后,由考点向通过的考生当场颁发考试成绩单㊂笔试成绩单由考点工作人员发放,口试㊁基本技能考试成绩单由中国民用航空局批准的口试㊁基本技能考试委任代表签发㊂6.3.5补考考试不合格者可以在90天(两次考试之间的时间间隔)后参加补考㊂报名后未参加考试者,视为考试不合格㊂7.执照基础部分的申请与颁发7.1申请条件7.1.1航空机械㊁航空电子专业基础部分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a)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b)通过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的考试,成绩合格有效;(c)最近3年内无严重维修差错;(d)最近3年内无严重失信行为;(e)至少具备下列任一经历:7(1)从事所申请专业的航空器维修工作累计在3年(含)以上,其中在申请之日前1年应当持续从事所申请专业的民用航空器维修工作㊂其维修经历应当包括民用航空器维修实践工作,内容应当涵盖基本技能和具有代表性的维修任务;(2)经过民航局批准的CCAR-147培训机构培训并获得其颁发的所申请专业基础培训合格证书,且在毕业后至少累计从事1年所申请专业的民用航空器维修工作㊂其维修经历应当包括民用航空器维修实践工作,内容应当涵盖基本技能和具有代表性的维修任务㊂(f)能正确读㊁写申请专业相关技术文件和管理程序使用的文字㊂注2:本咨询通告中的 严重维修差错 及 严重失信行为 认定标准如下㊂严重维修差错 包括:(1)根据‘中国民航维修人员不安全事件及工作诚信记录管理规定“, 事件等级 认定为E级及以上事件责任人的㊂(2)其他被民航局或地区管理局认定为严重维修差错的情况㊂严重失信行为 包括:(1)根据‘中国民航维修人员不安全事件及工作诚信记录管理规定“,应当被一次性扣分4分及以上或截至申请之日累计扣分达到6分及以上的㊂8(2)其他被民航局或地区管理局认定为严重工作不诚信行为的情况㊂7.1.2航空器结构㊁航空器动力装置㊁航空器起落架㊁航空器机械附件㊁航空器电子附件㊁航空器电气附件专业基础部分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a)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b)通过相应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的考试,成绩合格有效;(c)近2年内无严重维修差错;(d)近2年内无严重失信行为;(e)至少具备下列任一经历:(1)从事所申请专业的航空器附件维修工作累计在2年(含)以上,其中在申请之日前1年应当持续从事所申请专业的民用航空器维修工作;(2)经过民航局批准的CCAR-147培训机构培训并获得其颁发的所申请专业基础培训合格证书㊂(f)能正确读㊁写申请专业相关技术文件和管理程序使用的文字㊂7.1.3新增专业申请人申请条件从事新增专业的维修工作累计在1年以上,且在申请之日前6个月内持续从事拟新增专业的维修工作㊂其维修经历应当包括所申请新增专业的民用航空器维修实践工作,内容应当涵盖基本技能和具有代表性的维修任务㊂97.1.4新增类别申请人申请条件从事所申请增加类别维修工作累计在6个月之上,且在申请之日前3个月内应当持续从事新增类别的维修工作㊂其维修经历应当包括所申请新增类别民用航空器维修实践工作,内容应当涵盖具有代表性的维修任务㊂7.2申请材料7.2.1航空机械㊁航空电子专业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申请材料(a)‘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初次颁发/续签申请书“(F66-1,见附件1);(b)执照基础部分笔试㊁口试考试合格成绩通知单复印件;(c)执照基础部分基本技能考试合格成绩通知单复印件(或民航局批准的CCAR-147培训机构颁发的基础或基本技能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d)符合AC-66-07‘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维修经历记录“要求的维修经历记录㊂7.2.2航空器结构㊁航空器动力装置㊁航空器起落架㊁航空器机械附件㊁航空器电子附件㊁航空器电气附件专业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申请材料(a)‘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初次颁发/续签申请书“(F66-1);(b)执照基础部分笔试考试合格成绩通知单复印件;01(c)执照基础部分基本技能考试合格成绩通知单复印件(或民航局批准的CCAR-147培训机构颁发的基础或基本技能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d)符合AC-66-07‘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维修经历记录“要求的维修经历记录㊂7.2.3新增专业㊁新增类别(a)‘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初次颁发/续签申请书“(F66-1);(b)新增专业/类别考试成绩通知单复印件;(c)符合AC-66-07‘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维修经历记录“要求的维修经历记录;(d)原执照㊂7.3执照颁发执照颁发(包括新增专业㊁新增专业类别)由考管中心负责㊂申请人在系统网站上提交执照申请材料的同时向考管中心提交纸质版的申请材料㊂考管中心接受邮寄提交或当场提交的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在成绩到期30个工作日前提交到考管中心㊂执照样式见附件2㊂8.执照机型/项目部分的申请与签署8.1机型/项目部分的申请条件8.1.1航空机械㊁航空电子专业维修人员执照的机型部分申请人的申请条件11(a)申请机型I类签署,应当已经获得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并取得民航局批准的具有相应机型培训资格的培训机构颁发的Ⅰ类或Ⅱ类机型培训合格证书,或通过民航局认可的培训机构对其进行的相应机型培训㊂其工作经历应当符合本条的维修经历要求㊂(b)申请机型Ⅱ类签署,应当已经获得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并取得民航局批准的具有相应机型培训资格的培训机构颁发的Ⅱ类机型培训合格证书,或通过民航局认可的培训机构对其进行的相应机型培训㊂其工作经历应当符合本条的维修经历要求㊂维修人员执照机型部分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维修经历:(a)机型部分I类的申请人在民用航空器上累计有至少4年的维修经历;(b)机型部分Ⅱ类的申请人在民用航空器上累计有至少5年的维修经历;(c)机型部分I类和Ⅱ类的申请人,在最近2年内应当累计至少有1年在所申请的航空器机型和专业上工作,且在该1年内应当至少有6个月是在申请执照机型部分前1年内获得的㊂当不同机型的机身㊁发动机系统㊁电子系统的构造和操作在技术上相似时,在此类机型上的维修经历可以视为是在同一机型上的维修经历;(d)最近2年内无严重维修差错;(e)最近2年内无严重失信行为㊂218.1.2航空器结构㊁航空器动力装置㊁航空器起落架㊁航空器机械附件㊁航空器电子附件㊁航空器电气附件专业执照的项目部分申请人的申请条件(a)已经获得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b)取得民航局批准的具有相应项目培训资格的培训机构颁发的项目培训合格证书,或通过民航局认可的培训机构对其进行的相应项目培训;(c)其工作经历应当符合本条的维修经历要求㊂项目部分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维修经历:(a)申请人应当具备在最近2年内至少累计有1年从事所申请项目的维修工作经历;(b)近2年内无严重维修差错;(c)近2年内无严重失信行为㊂8.2申请材料8.2.1机型部分申请材料要求(a)‘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机型/项目部分签署申请书“(F66-3,见附件3);(b)机型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或机型培训证明复印件(该机型培训合格证书或证明须在申请前5年内取得);(c)符合AC-66-07‘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维修经历记录“要求的维修经历记录;(d)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㊂318.2.2项目部分申请材料要求(a)‘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机型/项目部分签署申请书“(F66-3);(b)附件项目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或附件项目培训证明复印件(该项目培训合格证书或证明须在申请前5年内取得);(c)符合AC-66-07‘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维修经历记录“要求的维修经历记录;(d)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㊂8.3签署流程执照的机型/项目部分签署由申请人向地区管理局适航维修处申请㊂申请人在系统网站上提交执照申请材料的同时向地区管理局提交纸质版的申请材料㊂地区管理局适航维修处依据‘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机型签署类别表“(见附件4)或‘项目通用代码表“(见附件5)进行签署㊂执照的项目签署,申请人具备某一项目下的任一子项目培训证书,即可签署该项目㊂9.执照续签的申请与续签9.1执照续签的申请条件(a)持照人每2年内有累计至少6个月的相应专业航空器维修经历,或者有累计至少6个月与航空器维修有关的工作经历;(b)持照人每2年至少完成一次有关工作程序和有关专项工作内容的再培训;41(c)维修人员执照持有人应当在执照失效前60天内提交‘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初次颁发/续签申请书“(F66-1)及该申请书要求提供的材料;(d)最近5年内无严重维修差错;(e)最近5年内无严重失信行为㊂9.2维修人员执照续签申请材料(a)‘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初次颁发/续签申请书“(F66-1);(b)相关培训证明(需要质量部门或培训部门盖章,负责人签字);(c)符合AC-66-07‘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维修经历记录“要求的维修经历记录;(d)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原件㊂9.3续签工作流程执照续签由考管中心负责㊂申请人在系统网站上提交执照申请材料的同时向考管中心提交纸质版的申请材料㊂考管中心接受邮寄提交或当场提交的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在执照有效期限30个工作日前提交到考管中心㊂10.执照的补办㊁换发㊁自愿放弃及过期续签10.1申请条件执照持有人有权根据自身情况,申请执照补办㊁换发㊁自愿放弃㊂51执照过期续签申请应同时满足如下条件:(a)执照过期不超过12个月;(b)执照过期12个月内参加M10模块‘维修法规和维修出版物“考试并通过;(c)执照过期12个月内向考管中心提交了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㊂10.2申请材料10.2.1执照补发申请人本人填写完成的‘执照补办/换发申请书“㊂注3:‘执照补办/换发申请书“标准格式在系统网站下载㊂10.2.2执照换发(a)申请人本人填写完成的‘执照补办/换发申请书“;(b)无法继续使用的执照原件㊂10.2.3执照自愿放弃(a)持照人本人填写完成的‘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放弃声明“;(b)声明放弃的执照原件㊂注4:‘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放弃声明“标准格式在系统网站下载㊂10.2.4执照过期续签(a)持照人本人填写完成的‘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过期续签申请书“以及该表所要求提交的材料;61(b)所在单位出具的执照过期期间的有关放行情况说明;本条款仅适用于有机型/项目签署的申请人;(c)‘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初次颁发/续签申请书“(F66-1)以及申请书要求提供的材料㊂注5:‘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过期续签申请书“标准格式在系统网站下载㊂11.持有国外/地区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人员的申请持有国外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需要民航局认可或转换的,按照民航局与该执照颁发国的民用航空当局签订的协议执行;若无协议,通过考核并颁发维修人员执照㊂持有香港特别行政区㊁澳门特别行政区㊁台湾地区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需要民航局认可或转换的,按照民航局与该执照颁发地区的民用航空当局签订的协议执行;若无协议,通过考核并颁发维修人员执照㊂11.1申请条件持有国外/地区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人员参与维修放行在中国注册的民用航空器时,航空运营人应为其申请CCAR-66部维修人员执照㊂运营人所申请的人员应当参加考试,考试合格且符合条件的颁发执照;当涉及抢修或临时修理时,申请的人员可免予考试,符合条件的颁发执照㊂11.2申请材料71拟使用持有国外/地区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人员的航空运营人应向飞行标准司提交以下申请材料:(a)身份证件复印件;(b)国外/地区民航当局颁发的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或等效证书的复印件㊁机型或维修工作的培训证书复印件;(c)申请人所在单位(或原单位)出具的维修经历描述;(d)运营人出具的工作时间范围,拟从事的维修工作内容和评估意见㊂11.3有关说明(a)考试依据考试大纲的要求进行,语言为英语㊂(b)涉及抢修或临时修理并免予考试的人员,所颁发的执照有效期为3个月,特殊情况下可以申请续签3个月㊂其他情况所颁发的执照有效期为5年,并可按照第9条的要求进行续签㊂(c)持有国外/地区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人员获得执照后,应遵守中国的有关法律㊁法规,享有执照持有人的权利,履行执照持有人的义务,并遵守执照的限制要求㊂12.相关单位联系方式飞行标准司㊁各地区管理局㊁考管中心联系方式如下: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持续适航维修处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5号邮编:100710中国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适航维修处地址:北京首都国际机场邮编:10062181中国民航东北地区管理局适航维修处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小河沿路3号邮编:110043中国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适航维修处地址:上海市迎宾二路300号邮编:200335中国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适航维修处地址:广东省广州市云霄路163号邮编:510405中国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适航维修处地址:四川省双流县胜利镇云岭路8号邮编:610200中国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适航维修处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桃园南路27号邮编:710082中国民航新疆管理局适航维修处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迎宾路46号邮编:830016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地址:天津市东丽区中国民航大学北院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邮编300300,电话022-24092282(考试咨询),022-24092284(执照咨询)㊂91附件1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初次颁发/续签申请书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初次颁发/续签申请书申请人资料:姓名: 性别:出生日期: 年月日身份证件号: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国籍: 出生地点:学历: 毕业学校:执照资料(新增专业、类别或续签时适用) :执 照 号:签发日期:专 业:申请内容: (在适合的□内打√)初次申请 □ 新增专业或类别□ 申请续签 □专业:航空机械ME 涡轮式飞机TA □ 活塞式飞机PA □涡轮式直升机TH □ 活塞式直升机PH □航空电子AV □航空器结构STR □ 航空器动力装置PWT □ 航空器起落架LGR □航空器机械附MEC □ 航空器电子附件AVC □ 航空器电气附件ELC □F66-1(5/2017)1-3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初次颁发/续签申请书时间培训记录证明人我在此申请维修人员执照/续签,并确保所有申请材料真实、正确;健康状况能够保证正确行使执照持有人的权利;任何不正确的信息都将影响我资格的有效性。
民航部件修理人员执照怎么办理流程
![民航部件修理人员执照怎么办理流程](https://img.taocdn.com/s3/m/3861f61e2f3f5727a5e9856a561252d380eb20fb.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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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流程
![中国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流程](https://img.taocdn.com/s3/m/43a0bad328ea81c758f5782f.png)
中国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流程和心得【包含考前须知、申请条件、报名流程、考点分布、考场安排、执照颁发续签等】为方便民航机务维修人员或准机务维修人员了解执照考试报名过程,特将执照考试相关内容分享,需要的请收藏!第一篇考前须知第一章执照和资格证书包括下列类别一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机械ME--ME-TA 涡轮式飞机--ME-PA 活塞式飞机--ME-TH 涡轮式直升机--ME-PH 活塞式直升机---电子AV<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包括基础部分和机型部分<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申请人需参加笔试、口试及基本技能考试二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STR航空器结构--PWT航空器动力装置--LGR航空器起落架--MEC航空器机械附件--AVC航空器电子附件--ELC航空器电气附件<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包括基础部分和项目部分。
<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的申请人需参加笔试及基本技能考试三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的申请人需参加培训和笔试考试第二章申请条件一、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申请条件1. 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2.至少具备下列任一经历:1)具有中专(含)以上航空技术相关专业学历,并且独立从事所申请专业的航空器维修工作累计在2年(含)以上,其中在申请之日前1年应当持续从事所申请专业的民用航空器维修工作2) 独立从事所申请专业的航空器维修工作累计在3年(含)以上,其中在申请之日前1年应当持续从事所申请专业的民用航空器维修工作;3) 经过民航总局批准的培训机构培训并获得其颁发的所申请专业基础培训合格证书。
3. 能正确读、写申请专业相关技术文件和管理程序使用的文字。
二、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申请条件1. 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2. 至少具备下列任一经历:1) 具有中专(含)以上航空技术相关专业学历,并且独立从事所申请专业的航空器部件修理工作累计在2年(含)以上,其中在申请之日前1年应当持续从事所申请专业的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工作;2) 独立从事所申请专业的航空器部件修理工作累计在3年(含)以上,其中在申请之日前1年应当持续从事所申请专业的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工作;3) 经过民航总局批准的培训机构培训并获得其颁发的所申请专业基础培训合格证书。
关于《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的说明
![关于《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的说明](https://img.taocdn.com/s3/m/47fbcc0bbb68a98271fefa0c.png)
关于《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的说明一.修订背景)(以现行的《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合格审定的规定》(CCRA-65AA-R1)是在对1991年2月发布施行的《民用航空器维修下简称CCAR-65AA-R1人员合格审定的规定》(CCRA-65)全面修订的基础上形成的,并于1995在施行的5年中对规范维修人员资格,年12月发布施行。
CCAR-65AA-R1促进维修人员素质的提高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民航各项改革的顺利进行,现代民用航空器新技术的不断应用、国际民航组织对我国民航安全评估提出的要求和所造成的影响和中国民航总局法规体系的不断完善所面临的新形势,迫使我们必须对维修人员的管理方法和思路提出新的要求,以适应今后民航事业的发展。
二.修订思路本次修订的总体思路是:(一)根据国际民航组织附件一的要求,结合我国民航发展的实际情况,和CCAR-65AA-R1部实施以来的经验教训,采取向国际标准看齐的原则;(二)根据国际上现行趋势,CCAR-65AA-R1修订后将更名为CCAR-66部;(三)根据民航总局法规体系制定的原则,清理原有的CCAR-65AA-R1部法规体系内容,将所有程序/咨询通告/适航管理文件中的要求性内容充实到CCAR-66部中。
(四)考虑与CCAR-145/CCAR-121AA的协调;三.修订过程本次修订于1999年中旬开始准备并收集有关资料和意见,2000年2月完成初稿;2000年4月和9月分别在厦门和北京召开了各管理局适航处及民航院校参加的修订研讨会,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征求意见稿;2001年2月下发征求意见稿180份,广泛在各管理局/航空公司/维修单位/航站等各种类型维修单位征求书面意见,反馈意见经综合整理后共58条,均根据情况分别进行了处理。
为全面、综合听取意见,我们于2001年5月又在北京召开了有各管理局/航空公司/维修单位/航站等代表参加的修订研讨会,并根据会议讨论结果形成此报批稿。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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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申请条件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申请要求是很严格的,具体申请条件有哪些呢,我们一起来看看!一、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申请条件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以下简称维修人员执照)包括基础部分和机型部分。
维修人员执照申请人经考试合格获得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
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可以在没有机型签署的情况下颁发。
申请维修人员执照机型部分的申请人应当首先取得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2、至少具备下列任一经历:1)具有中专(含)以上航空技术相关专业学历,并且独立从事所申请专业的航空器维修工作累计在2年(含)以上,其中在申请之日前1年应当持续从事所申请专业的民用航空器维修工作;2)独立从事所申请专业的航空器维修工作累计在3年(含)以上,其中在申请之日前1年应当持续从事所申请专业的民用航空器维修工作;3)经过民航总局批准的培训机构培训并获得其颁发的所申请专业基础培训合格证书。
3、能正确读、写申请专业相关技术文件和管理程序使用的文字。
二、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申请条件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以下简称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包括基础部分和项目部分。
部件修理人员应当经考试获得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
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可以在没有项目签署的情况下颁发。
申请部件修理人员执照项目部分的申请人应当首先取得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
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2、至少具备下列任一经历:1)具有中专(含)以上航空技术相关专业学历,并且独立从事所申请专业的.航空器部件修理工作累计在2年(含)以上,其中在申请之日前1年应当持续从事所申请专业的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工作;2)独立从事所申请专业的航空器部件修理工作累计在3年(含)以上,其中在申请之日前1年应当持续从事所申请专业的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工作;3)经过民航总局批准的培训机构培训并获得其颁发的所申请专业基础培训合格证书。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过期续签申请书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过期续签申请书](https://img.taocdn.com/s3/m/e290197d9b6648d7c1c7465c.png)
申请人资料:
姓名:单位:
身份证件号: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过期原因及后续改进措施(详细描述相源自细节,可下拉表格):我在此申请民用航空器维修/部件修理人员执照续签,确保所填写内容真实有效,并认可将任何不真实的内容记录到中国民航维修人员不安全事件及工作诚信记录管理系统。
签名:日期:年月日
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执照过期期间未放行过民用航空器或民用航空器部件的证明材料(材料应由所属地区管理局适航维修处处长签署“情况属实”、手写签名和日期,加盖所属地区管理局适航维修处公章,仅适用于有机型/项目签署的申请人);
(2)《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初次颁发/续签申请书》(F66-1)以及申请书要求提供的材料或规定的《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初次颁发/续签申请书》(F66-4)以及申请书要求提供的材料。
申请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一次性考试科目介绍
![申请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一次性考试科目介绍](https://img.taocdn.com/s3/m/da88dbdeafaad1f34693daef5ef7ba0d4a736dda.png)
申请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一次性考试科目介绍一、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1.申请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一次性全程考试,需参加的考试科目包括:A.航空机械专业-涡轮式飞机(ME-TA)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理论全程笔试(ME-TA)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口试(ME-TA)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基本技能考试(ME)B.航空机械专业-活塞式飞机(ME-PA)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理论全程笔试(ME-PA)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口试(ME-PA)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基本技能考试(ME)C.航空机械专业-涡轮式直升机(ME-TH)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理论全程笔试(ME-TH)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口试(ME-TH)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基本技能考试(ME)D.航空机械专业-活塞式直升机(ME-PH)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理论全程笔试(ME-PH)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口试(ME-PH)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基本技能考试(ME)E.航空电子专业(AV)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理论全程笔试(AV)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口试(AV)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基本技能考试(AV)2.申请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一次性差异考试,需参加的考试科目包括:持有CCAR-65部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人员可以参加笔试和口试的差异考试,无须参加基本机能考试。
例如:持有CCAR-65部A照,可参加A-ME差异考试,试题中不包括飞机机身(A)的内容。
详情如下:A.航空机械专业-涡轮式飞机(A-ME-TA)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理论差异笔试(A-ME-TA)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差异口试(A-ME-TA)B.航空机械专业-涡轮式飞机(P-ME-TA)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理论差异笔试(P-ME-TA)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差异口试(P-ME-TA)C.航空机械专业-涡轮式飞机(E-ME-TA)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理论差异笔试(E-ME-TA)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差异口试(E-ME-TA)D.航空机械专业-活塞式飞机(A-ME-PA)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理论差异笔试(A-ME-PA)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差异口试(A-ME-PA)E.航空机械专业-活塞式飞机(P-ME-PA)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理论差异笔试(P-ME-PA)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差异口试(P-ME-PA)F.航空机械专业-活塞式飞机(E-ME-PA)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理论差异笔试(E-ME-PA)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差异口试(E-ME-PA)G.航空机械专业-涡轮式直升机(A-ME-TH)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理论差异笔试(A-ME-TH)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差异口试(A-ME-TH)H•航空机械专业-涡轮式直升机(P-ME-TH)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理论差异笔试(P-ME-TH)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差异口试(P-ME-TH)I•航空机械专业-涡轮式直升机(E-ME-TH)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理论差异笔试(E-ME-TH)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差异口试(E-ME-TH)J. 航空机械专业-活塞式直升机(A-ME-PH)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理论差异笔试(A-ME-PH)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差异口试(A-ME-PH)K. 航空机械专业-活塞式直升机(P-ME-PH)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理论差异笔试(P-ME-PH)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差异口试(P-ME-PH)L.航空机械专业-活塞式直升机(E-ME-PH)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理论差异笔试(E-ME-PH)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差异口试(E-ME-PH)M. 航空电子专业(E-AV)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理论笔试(E-AV)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差异口试(E-AV)N. 航空电子专业(AV-AV)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理论笔试(AV-AV)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差异口试(AV-AV)二、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部件修理执照基础部分申请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部件修理执照基础部分一次性考试,需参加的考试科目包括: A.航空器结构部件修理专业(STR)维修人员执照部件修理基础部分理论笔试(STR)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基本技能考试(ME)B.航空器动力装置部件修理专业(PWT)维修人员执照部件修理基础部分理论笔试(PWT)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基本技能考试(ME)C.航空器起落架部件修理专业(LGR)维修人员执照部件修理基础部分理论笔试(LGR)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基本技能考试(ME)D.航空器机械部件修理专业(MEC)维修人员执照部件修理基础部分理论笔试(MEC)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基本技能考试(ME)E.航空器电子部件修理专业(AVC)维修人员执照部件修理基础部分理论笔试(AVC)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基本技能考试(AV)F.航空器电气部件修理专业(ELC)维修人员执照部件修理基础部分理论笔试(ELC)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基本技能考试(AV)三、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申请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的考试是: 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资格笔试(MPC)申请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模块化考试科目介绍一、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申请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模块化考试,需参加的考试科目包括:A.航空机械专业-涡轮式飞机(ME-TA)M3—电工基础(通用)M4一模拟电子技术基础电子(ME/STR/PWT/LGR/MEC)M5一数字电子技术基础电子(ME/STR/PWT/LGR/MEC)M6—维护技术基础(ME)M7—基本技能考试(ME)M8一空气动力学和飞行原理(通用)M9一人为因素(通用)M10—航空法规和维修出版物(通用)M11 —涡轮发动机飞机的结构与系统(ME-TA)M14一燃气涡轮发动机(ME-TA/ME-TH)M16一螺旋桨(ME-TA/ME-PA/PWT)M30—理论口试(ME-TA)B.航空机械专业-活塞式飞机(ME-PA)M3—电工基础(通用)M4一模拟电子技术基础电子(ME/STR/PWT/LGR/MEC)M5一数字电子技术基础电子(ME/STR/PWT/LGR/MEC)M6—维护技术基础(ME)M7—基本技能考试(ME)M8一空气动力学和飞行原理(通用)M9一人为因素(通用)M10—航空法规和维修出版物(通用)M13 —活塞发动机飞机的飞行原理、结构与系统(ME-PA)M15 —活塞式发动机(ME-PA/ME-PH/PWT)M16一螺旋桨(ME-TA/ME-PA/PWT )M30—理论口试(ME-PA )C.航空机械专业-涡轮式直升机(ME-TH )M3—电工基础(通用)M4一模拟电子技术基础电子(ME/STR/PWT/LGR/MEC )M5一数字电子技术基础电子(ME/STR/PWT/LGR/MEC )M6—维护技术基础(ME )M7—基本技能考试(ME )M8一空气动力学和飞行原理(通用)M9一人为因素(通用)M10—航空法规和维修出版物(通用)M12 一直升机飞行原理、结构与系统(ME-TH/ME-PH)M14一燃气涡轮发动机(ME-TA/ME-TH)M30—理论口试(ME-TH)D.航空机械专业-活塞式直升机(ME-PH)M3—电工基础(通用)M4一模拟电子技术基础电子(ME/STR/PWT/LGR/MEC)M5一数字电子技术基础电子(ME/STR/PWT/LGR/MEC)M6—维护技术基础(ME)M7—基本技能考试(ME)M8一空气动力学和飞行原理(通用)M9一人为因素(通用)M10—航空法规和维修出版物(通用)M12 一直升机飞行原理、结构与系统(ME-TH/ME-PH)M15 —活塞式发动机(ME-PA/ME-PH/PWT)M30—理论口试(ME-PH)E.航空电子专业(AV)M3—电工基础(通用)M4一模拟电子技术基础电子(AV/AVC/ELC)M5一数字电子技术基础(AV/AVC/ELC)M6—维护技术基础(AV/AVC/ELC)M7—基本技能考试(AV)M8一空气动力学和飞行原理(通用)M9一人为因素(通用)M10—航空法规和维修出版物(通用)M11 —涡轮发动机飞机的结构与系统(AV)M14一燃气涡轮发动机(AV)M30—理论口试(AV)二、民用航空器维修部件修理执照基础部分申请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部件修理执照基础部分模块化考试,需参加的考试科目包括: A.航空器结构部件修理专业(STR)M3—电工基础(通用)M4一模拟电子技术基础电子(ME/STR/PWT/LGR/MEC)M5一数字电子技术基础电子(ME/STR/PWT/LGR/MEC )M6—维护技术基础(STR)M7—基本技能实习考试(STR)M8一空气动力学和飞行原理(通用)M9一人为因素(通用)M10—航空法规和维修出版物(通用)B.航空器动力装置部件修理专业(PWT )M3—电工基础(通用)M4一模拟电子技术基础电子(ME/STR/PWT/LGR/MEC )M5一数字电子技术基础电子(ME/STR/PWT/LGR/MEC )M6—维护技术基础(PWT/LGR/MEC)M7—基本技能实习考试(PWT)M8一空气动力学和飞行原理(通用)M9一人为因素(通用)M10—航空法规和维修出版物(通用)M14一燃气涡轮发动机(PWT)M15 —活塞式发动机(ME-PA/ME-PH/PWT)M16一螺旋桨(ME-TA/ME-PA/PWT)C.航空器起落架部件修理专业(LGR)M3—电工基础(通用)M4一模拟电子技术基础电子(ME/STR/PWT/LGR/MEC)M5一数字电子技术基础电子(ME/STR/PWT/LGR/MEC)M6—维护技术基础(PWT/LGR/MEC)M7—基本技能实习考试(LGR)M8一空气动力学和飞行原理(通用)M9一人为因素(通用)M10—航空法规和维修出版物(通用)M11 —涡轮发动机飞机的结构与系统(LGR)D.航空器机械部件修理专业(MEC)M3—电工基础(通用)M4一模拟电子技术基础电子(ME/STR/PWT/LGR/MEC)M5一数字电子技术基础电子(ME/STR/PWT/LGR/MEC)M6—维护技术基础(PWT/LGR/MEC)M7—基本技能实习考试(MEC)M8一空气动力学和飞行原理(通用)M9一人为因素(通用)M10—航空法规和维修出版物(通用)M11 —涡轮发动机飞机的结构与系统(MEC)E.航空器电子部件修理专业(AVC)M3—电工基础(通用)M4一模拟电子技术基础电子(AV/AVC/ELC)M5一数字电子技术基础(AV/AVC/ELC)M6—维护技术基础(AV/AVC/ELC)M7—基本技能实习考试(AVC)M8一空气动力学和飞行原理(通用)M9一人为因素(通用)M10—航空法规和维修出版物(通用)F.航空器电气部件修理专业(ELC)M3—电工基础(通用)M4一模拟电子技术基础电子(AV/AVC/ELC)M5一数字电子技术基础(AV/AVC/ELC)M6—维护技术基础(AV/AVC/ELC )M7—基本技能实习考试(ELC )M8一空气动力学和飞行原理(通用)M9一人为因素(通用)M10—航空法规和维修出版物(通用)。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部件修理人员执照、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部件修理人员执照、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https://img.taocdn.com/s3/m/826a0b508762caaedc33d4bc.png)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编号:AC-66R1-01咨询通告颁发日期:2006 年7 月25 日批准人:标题: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部件修理人员执照、维修管理人员XX书申请指南1. 依据和目的本咨询通告依据《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R1)部第66.8 条、第66.14 条、第66.23 条、第66.27 条、第66.33 条制定,目的是为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以下简称执照)以及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XX书)的申请及颁发提供行政性指导说明。
本咨询通告附录二中规定了自2005 年12 月31 日起至2007 年12 月31 日CCAR-65 部规定的维修人员执照与CCAR-66 部规定的维修人员执照转换办法。
2. 适用X围本咨询通告适用于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适航维修处(以下简称适航维修处),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考管中心),申请及持有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部件修理人员执照或维修管理人员XX书的人员。
3. 撤销此通告于2007 年1 月1 日起生效。
2003年1 月1 日生效的AC-66-01同时撤销。
4.说明本咨询通告分为了三个部分:执照基础部分、XX书考试申请;执照基础部分、XX书颁发申请;机型/项目签署申请。
同时,为了方便修订和撤销,本通告将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机型签署类别表、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转换规定以附录的形式出版。
5.定义5.1 新增类别,是指持有CCAR-66R1 部第66.7 条规定的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某一专业的某一类别的人员申请增加类别。
5.2 新增专业,是指已持有CCAR-66R1 部第66.7 条、第66.22 条规定的民用航空器维修/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某一专业的人员申请增加专业。
5.3 民航总局批准的考试地点,是指民航总局批准的可以完成规定考试任务的场所,并持有民航总局统一颁发的民用航空器维修/部件修理人员执照、管理人员XX书考试地点XX书(附件1)。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办理流程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办理流程](https://img.taocdn.com/s3/m/d9c6915b68eae009581b6bd97f1922791688beb6.png)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办理流程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办理流程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怎么办理呢?下面为大家整理了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办理流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一、提出申请:具备CCAR-66R1第66.8条、第66.22条、第66.33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通过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或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考试合格后,向考管中心提出申请执照办理,根据申请者所申请的执照提交下列材料(即把下列材料准备齐后寄到考管中心。
1、维修人员执照需提供下列材料:●《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初次颁发/续签申请书》(可在网站下载中心下载);●执照基础部分笔试、口试考试成绩单复印件;●执照基础部分基本技能考试成绩单复印件;●工作经历证明(请在网站的下载中心下载模版,要求质量经理签字,质控部门盖章);●执照基础部分基本技能考试成绩单复印件;●学历证明复印件;●申请日之前60天内的健康证明(要求县区级(含)以上医院常规体检,具体项目请咨询医院);新增专业/类别的执照申请程序与初次申请程序相同,另需提供已持有的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第一页原件。
2、部件修理人员执照需提供下列材料:●《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初次颁发/续签申请书》(可在网站下载中心下载);●执照基础部分笔试考试成绩单复印件;●执照基础部分基本技能考试成绩单复印件;●工作经历证明文件(请在网站的下载中心下载模版;要求质量经理签字,质控部门盖章)●学历证明复印件;●申请日前60天内的健康证明(要求县区级(含)以上医院常规体检,具体项目请咨询医院);新增专业的执照申请程序与初次申请程序相同,另需提供已持有的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第一页原件。
3、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需提供下列材料:●《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初次颁发/续签申请书》(可在网站下载中心下载);●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笔试考试成绩单复印件;●从事维修工作年限及维修管理工作的工作经历证明(请在网站的下载中心下载模版;要求质量经理签字,质控部门盖章);●学历证明复印件;●申请日前60天内的健康证明(要求县区级(含)以上医院常规体检,具体项目请咨询医院);4、维修人员执照/部件修理人员执照/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续签申请需提供下列材料:●《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初次颁发/续签申请书》,《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初次颁发/续签申请书》,《民用航空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初次颁发/续签申请书》;●相关工作经历证明文件(请在网站的下载中心下载模版,要求质量经理签字,质控部门盖章);●相关培训证明文件(要求与工作程序相关方面,自执照颁发之日之后(如非初次续签,要求是上次续签之日之后)的培训,每两年至少一次,5年内至少3次,需要培训部门或人资部门盖章);●申请日之前60天内的`健康证明(要求县区级(含)以上医院常规体检,具体项目请咨询医院);●所持CCAR-66维修人员执照、部件修理人员执照或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第一页原件(如执照外皮有破损,请一并寄过来);维修人员执照、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和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自颁发之日起五年,持照人必须在有效期满前60天申请续签。
民用航空器部件维修人员执照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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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部件维修人员执照包括一、引言民用航空器部件维修人员执照是指在民用航空器维修领域从事工作的人员所需的资质证书,也是保障航空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
本文将详细介绍民用航空器部件维修人员执照的相关内容。
二、执照类型根据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规定,民用航空器部件维修人员执照分为以下三种:1. A类执照:适用于进行结构性修理和更换零部件的人员。
2. B类执照:适用于进行非结构性修理和更换零部件的人员。
3. C类执照:适用于进行特殊设备安装、检查和校准以及非机械工作(如电气、仪表等)的人员。
三、申请条件申请获得民用航空器部件维修人员执照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年龄必须在18岁以上。
2. 拥有相关技术学历或经验,并通过相关考试。
3. 拥有良好的英语听说读写能力,能够与国际标准保持一致。
4. 无违法犯罪记录。
5. 通过身体健康检查。
四、考试内容民用航空器部件维修人员执照的考试包括两个部分:理论考试和实践考试。
1. 理论考试理论考试主要测试申请人对航空器结构、系统和设备的了解程度,以及相关维修手册和规程的掌握情况。
考试题目包括多项选择题、填空题和简答题等。
2. 实践考试实践考试主要测试申请人的实际操作能力,包括航空器部件的拆卸、检查、修理和安装等。
实践考试需要在指定场地进行,并由专业评委进行评分。
五、执照维持民用航空器部件维修人员执照有效期为3年,到期后需要进行更新。
更新需要通过相关培训和再次通过理论和实践考试来证明申请人仍然具有足够的技术能力。
同时,持有民用航空器部件维修人员执照的人员也需要定期参加相关培训来保持自己的技术水平。
六、总结民用航空器部件维修人员执照是从事航空器维修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的资质证书之一。
申请获得该执照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并通过理论和实践考试来证明自己的技术能力。
同时,持有该执照的人员也需要定期参加相关培训来保持自己的技术水平。
这些措施可以有效地保障航空安全,为飞行员和乘客提供更加安全可靠的航班服务。
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
![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https://img.taocdn.com/s3/m/c472857d51e79b89680226ed.png)
043电器附件修缮〔电缆、电门、控制面板、火警线、控制器、探测器组件〕
表格说明:
1.修缮项目栏和子项目栏中AAA为修缮专业的英文代码;
2.修缮项目栏和子项目栏中XX和xxx区分为修缮项目和子项目的代码。
082挡块修缮
09操纵系统机械部件修缮
10水系统附件修缮
专业
修缮项目分类
AAA-XX
子项目
AAA-xxx
航空器电子附件修缮AVC
01无线电设备修缮
011接纳机修缮
012发射机修缮
013天线及其耦合器、控制器修缮
014 TCAS附件修缮
015测距机、应对机附件修缮
016通讯和音频附件修缮
017无线电高度表附件修缮
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
专业
修缮项目分类
AAA-XX
子项目
AAA-xxx
航
空
器
结
构
修
理
STR
01金属结构修缮
011铝合金结构修缮
012钢、钛合金结构修缮
013机身门窗修缮
014防腐处置
015铝蒙皮修缮
016密封舱修缮
02非金属结构与复合资料修缮
021复合资料修缮
022非金属结构修缮
023非金属蒙皮修缮
07记载器修缮
071语音记载器修缮
072飞行记载器修缮
073 QAR修缮
航
空
电
气
附
件Hale Waihona Puke 修理ELC
01飞机电源系统设备修缮
011发电机修缮
012恒速装置修缮
013变流器修缮
014电源控制组件修缮
015接触器、变压器修缮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适用于从事哪些民用航空器的维修部件修理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适用于从事哪些民用航空器的维修部件修理](https://img.taocdn.com/s3/m/d31a95ab162ded630b1c59eef8c75fbfc67d944c.png)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适用于从事哪些民用航空器的维修部件修理《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是中国民航局颁布实施的一项管理规定,规范了从事民用航空器维修和部件修理工作的人员的执照管理。
该规则适用于从事以下民用航空器的维修和部件修理:1.商用航空器:包括客运机、货运机和商务机等用于商业运营的民用航空器。
这些航空器在运营过程中需要定期检查、维修和修理,以确保其正常运行和飞行安全。
2.通用航空器:指用于私人或非商业运营的民用航空器,如私人飞机、教练机、运动航空器等。
这些航空器在维护和修理方面的要求与商用航空器相似,需要符合相应的维修标准和规定。
3.直升机:无论是商用直升机还是通用直升机,都需要定期进行维护和修理,以确保其飞行安全。
直升机的维修和部件修理的工作范围与固定翼飞机类似。
4.无人机:近年来,随着无人机的广泛应用,对无人机的维修和部件修理也提出了相应的要求。
从事无人机维修和部件修理的人员也需要依据《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获得相应的执照。
维修和部件修理工作涉及到民用航空器的机械、结构、电气和电子设备等多个方面,要求从事该工作的人员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
根据规定,从事民用航空器维修和部件修理工作的人员需要通过相应的培训和考试,并获得相应级别的执照才能合法从事相关工作。
总之,《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适用于从事商用航空器、通用航空器、直升机和无人机等民用航空器的维修和部件修理工作的人员。
这些工作涉及到航空器的多个方面,包括机械、结构、电气和电子设备等,要求从业人员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通过培训和考试获得相关执照。
这一规则的落实,有助于确保民用航空器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CCAR66R3《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20稿
![CCAR66R3《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20稿](https://img.taocdn.com/s3/m/84a72683700abb68a882fb20.png)
第一章总则第66.1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以下简称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颁发和管理,保障民用航空器的持续适航和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等,制定本规则。
第66.2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向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申请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向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申请机型签署的人员。
第66.3条管理机构民航局负责统一颁发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
地区管理局负责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培训和考试的管理、以及机型签署。
第66.4条术语和定义本规则所用的术语和定义如下:(a)飞机,指固定翼飞机;(b)旋翼机,指直升机和自转旋翼机;(c)复杂航空器:指CCAR-23部规定的通勤类飞机,CCAR-25规定的运输类飞机,以及任何有可收放起落架、襟翼、可变桨距螺旋桨、或者涡轮发动机的飞机;CCAR-29部规定的运输类旋翼机,以及任何有涡轮发动机且审定驾驶员数量超过1人的旋翼机;(d)发动机类别,指根据发动机工作原理划分的类别,包括涡轮式和活塞式发动机;(e)维修经历,指已经获得所在单位授权独立完成维修工作开始计算的经历,培训和实习不计为维修经历;(f)航空器评审报告,指航空器评审组根据CCAR-21部开展的运行符合性评审结论所形成的报告。
第66.5条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类别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按照航空器类别分为飞机和旋翼机两类,并标明适用安装的发动机类别。
第66.6条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机型限制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以机型签署的方式限制其适用的航空器型号。
第二章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申请、颁发和管理第66.7条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申请向民航局申请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人员应满足以下要求:(a)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b)具有大专或以上学历;(c)具备至少2年的民用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维修经历;(d)经过本规则第8条要求的航空维修基础知识和实作培训;(e)按照本规则第9条的规定,航空维修基础知识考试及格,并通过实作评估;(f)按照本规则第10条参加了航空维修技术英语等级测试;(g)守法信用信息记录中没有严重违法行为记录。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怎么报名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怎么报名](https://img.taocdn.com/s3/m/bac44519172ded630b1cb6f3.png)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怎么报名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和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考试的报名工作,只接受网上在线报名。
除147基础培训学员必须由147培训机构管理员进行集体报名外,其他考生只能网上个人报名。
一、考生网上个人在线报名个人通过考管中心网站平台在线报名,按照以下流程进行:1、查询考试计划。
通过网站首页公告栏“考试计划”或导航栏的“考试计划”,查询全国各考点的考试计划安排。
确定要参加的考试计划名称。
2、查询报名时限。
各考试计划在线报名的起止时间,以“公告栏”公布的日期为准。
正常情况下,初次报名参加考试者,自考试计划的首日之前40-15个工作日期间为报名期,考管中心有权根据各考点的考试安排,调整报名的起止日期。
3、个人注册/登录。
没有参加过CCCAR-66部考试(包括维修执照、部件修理执照、管理人员证书)的考生,首先在考管中心网站进行个人注册,所填信息必须真实有效,将作为执照的基本信息。
已用15位身份证注册的考生,若需要升级为18位,必须与考管中心联系修改,不能用18位重新注册,否则造成不能考试或颁发执照等问题,责任自负。
个人信息中照片以“身份证号码”为文件名,宽117像素、高145像素,大小为20KB以内,具体要求见公告栏中的“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生数字照片要求”。
已注册的考生,通过登录框输入用户名密码验证码,点击下方的“考生登陆”,登陆本系统。
参加过考试的人员以身份证号作为登陆名和密码、或者用名字的拼音小写字母作为登陆名和密码、或者用身份证号作登陆名,用名字的拼音小写字母作为密码登陆。
(个别不能登陆者可以在留言中或发邮件,留下姓名和身份证号进行查询)。
登陆后,首先必须在“个人信息维护”中,将个人信息填写完整,修改密码后,再报名。
登陆后,进入考生个人管理页面,点击“考试报名”,然后点击“查询”(可以不选择任何条件),即列出所有可以报名的各考点考试计划,并可看到每个考试的起止报名时间,考生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网上个人报名,选择自己合适的考点和考试时间,点击“报名”,然后选择“执照名称”、“证书名称”(即专业名称)、“考试形式选择对应的考试科目,然后在需报考的项目前打对勾,再点击“确定”,即报考成功。
民用航空器维修部件修理人员执照笔试考试大纲
![民用航空器维修部件修理人员执照笔试考试大纲](https://img.taocdn.com/s3/m/d011eb106c175f0e7cd13798.png)
利用数学表达式计算和物理定律描述对象。(例如:决定燃油计量活门中燃油流量的因素是?)
对象的图表、框图和视图描述。(例如:大气温度和压力对发动机推力的影响?)
对象的指示和警告。(例如:在EICAS上反推解锁并完全打开的指示是?)
32
32
32
32
32
32
32
32
32
32
M9
人为因素
20
20
20
20
20
20
20
20
20
20
20
M10
航空法规
28
28
28
28
28
28
28
28
28
28
28
M11
涡轮发动机飞机的飞行原理、结构和系统
204
222
60
44
130
178
90
M12
直升机的飞行原理,结构和系统
118
118
M13
活塞发动机飞机的飞行原理,结构和系统
考题量
考题量
考题量
考题量
考题量
考题量
考题量
M3
电工基础
88
88
88
88
88
88
88
88
88
88
88
M4
模拟技术基础
32
32
32
32
90
32
32
32
32
90
90
M5
数字技术基础
26
26
26
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培训大纲
![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培训大纲](https://img.taocdn.com/s3/m/dfea1326aaea998fcc220e3f.png)
附件八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培训大纲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飞标司2002年11月编写说明1、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培训(基础部分)大纲是依据“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合格审定的规定”(即CCAR-66AA部)而编写的。
2、按照CCAR-66AA部第二十条的规定,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培训的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具有中专(含)以上航空技术专业学历,并从事所申请专业的修理工作在二年以上:或者取得上岗资格后,并从事所申请专业的修理工作在三年以上。
该大纲的相关理论培训深度与上述培训对象相适应,侧重于便于掌握和理解的定性分析方法。
3、CCAR-66AA部第十九条规定: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共有六个,它们分别是:•航空器结构(STR)•航空器动力装置(PWT)•航空器起落装置(LGRO)•航空器机械附件(MEC)•航空器电子附件(AVC)•航空器电气附件(EC)4、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培训大纲以模块形式组成:+5、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培训大纲中,采用三种知识等级标识(1,2,3)表示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应掌握的知识深度和广度。
各知识等级标识应达到的要求如下:1级:•学员应熟悉本科目的基本内容;•学员应能概述本科目的有关基本概念。
2级:•学员应能理解本科目的基本理论知识;•学员应能概述与本科目有关的基本概念、工作原理、故障诊断以及维修技术等方面的问题;•学员应能阅读、理解和描述本科目的原理图、线路图等;•学员应能较灵活地将学得的基本理论知识应用到修理实践中。
3级:•学员应能掌握本科目的基本理论以及与其它科目的关系;•学员应熟练地掌握航空器部件修理理论和技术;•学员应能灵活地将学得的基本理论知识应用修理实践中。
6、学时分配。
(1)各模块的学时分配模块名称学时模块名称学时航空器起落装置修理模块 40 通用模块 18航空器机械附件修理模块 70 机械类公共模块 92航空器结构修理模块 70航空器电子附件修理模块 222 航空器动力装置修理模块 70 航空器电气附件修理模块 132 (2)各个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培训大纲需用学时执照培训大纲名称学时执照培训大纲名称学时航空器结构培训大纲 180航空器机械附件培训大纲 180 航空器动力装置培训大纲 180 航空器电子附件培训大纲 240 航空器起落装置培训大纲 150 航空器电气附件培训大纲 150通用模块培训大纲通用模块培训大纲为航空器结构、航空器动力装置、航空器机械附件、航空器起落装置、航空器电子附件、航空器电气附件等六个基础执照培训大纲的公共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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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修理项目分类
AAA-XX
子项目
AAA-xxx
航
空
器
结
构
修
理
STR
01金属结构修理
011铝合金结构修理
012钢、钛合金结构修理
013机身门窗修理
014防腐处理
015铝蒙皮修理
016密封舱修理
02非金属结构与复合材料修理
021复合材料修理
022非金属结构修理
023非金属蒙皮修理
01气动附件修理
011阀门修理
012控制活门修理
013涡轮冷却器修理
014气动起动机修理
015气动驱动组件(LEFDU)修理
016空调热交换器修理
02液压附件修理
021液压泵修理
022液压活门修理
023作动器修理
024液压马达
025液压保险修理
03燃油附件修理
031燃油泵修理
032燃油活门修理
033燃油调节器修理
042照明设备修理
043电器附件修理(电缆、电门、控制面板、火警线、控制器、探测器组件)
表格说明:
1.修理项目栏和子项目栏中AAA为修理专业的英文代码;
2.修理项目栏和子项目栏中XX和xxx分别为修理项目和子项目的代码。
航空器起落架修理
LGR
01起落架修理
011减震支柱修理
012转弯机构修理
013轴承修理
014起落架收放装置修理
015起落架其它部件修理
02机轮修理
021轮胎翻新
022轮毂修理
03刹车装置更换与修理
031钢刹车修理
032碳刹车修理
专业
修理项目分类
AAA-XX
子项目
AAA-xxx
航
空
器
机
械
附
件
修
理
MEC
082挡块修理
09操纵系统机械部件修理
10水系统附件修理
专业
修理项目分类
AAA-XX
子项目
AAA-xxx
航空器电子附件修理AVC
01无线电设备修理
011接收机修理
012发射机修理
013天线及其耦合器、控制器修理
014 TCAS附件修理
015测距机、应答机附件修理
016通讯和音频附件修理
017无线电高度表附件修理
07记录器修理
071语音记录器修理
072飞行记录器修理
073 QAR修理
航
空
电
气
附
件
修
理
ELC
01飞机电源系统设备修理
011发电机修理
012 恒速装置修理
013变流器修理
014电源控制组件修理
015接触器、变压器修理
016各种控制开关板组件修理
02电动机修理
03蓄电池修理
04机上电器设备与附件修理
041厨房设备修理
02雷达设备修理
021气象雷达收发组件修理
022气象雷达天线修理
023波导器件与同轴线修理
03控制组件修理
031自动驾驶系统附件修理
032座舱增压系统附件修理
04电子显示器修理
041CRT显示器修理
042LCD显示器件修理
05仪表修理
051机械式仪表修理
052电动式仪表修理
053陀螺仪表修理04滑油附件修理
041滑油泵修理
042滑油活门修理
043燃-滑油热交换器器修理
05管路修理
051金属管路修理
052软管修理
06瓶体修理
061氧气瓶修理
062氮气瓶修理
063灭火瓶修理
07应急设备修理
071应急滑梯修理
072救生筏修理
073救生衣修理
08客舱/货舱设备修理
081座椅修理
03喷漆
航
空
器
动
力
装
置
修
理
PWT
01单元体更换
02发动机试车
021在翼试车
022台架试车
03活塞式发动机修理
031气缸修理
032活塞修理
033曲轴与连杆修理
04涡轮发动机修理
041发动机本体修理
042压气机与涡轮修理
043热部件修理
044轴承与封严修理
045附件齿轮箱修理
05螺旋桨/旋翼修理
06辅助动力装置(APU)修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