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贯彻执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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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律与法规/上级文件引用文号浙教体字(1991)第118号名称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实施办法页码1/5 生效日期1991-03-01 浙江省贯彻执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实施办法(试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教委、体委发布的开展学校体育作的重要依据和法规,为使《条例》有计划、有步骤地认真贯彻落实,特根据本省实际,制订实施办法如下。

一、明确意义,贯彻实施

《条例》的发布和实施,是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加强学校体育工作,培养各类合格人才的重要措施,学校体育工作应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体育行政部门指导下,由学校组织实施。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结合本地(校)的实际,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宣传实施《条例》,的意义、目的和任务,使教育、体育部门的行政干部,学校的领导、教师,学生以及学生家长、社会都能了解、重视、支持学校体育工作,对于不同层次的学校,可由当地教育部门根据不同层次的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分期分批贯彻落实.中小学体育工作要列入督导范围.

学校体育工作包括体育课教学、课外体育活动,课余体育训练和竞赛、场地器材、组织管理等许多方面,它的基本任务是:增进学生身心健康、增强学生体质:使学生掌握体育基本知识、培养学生的体育运动能力和习惯:提高学生运动技术水平,为国家培养体育后备人才,对学生进行品德教育、增强组织纪律性,培养学生的勇敢、顽强,进取精神。

学校体育工作应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体育锻炼与安全卫生相结合的原则,联系本地、本校实际,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强身健体活动,重视继承和发扬民族传统体育和运用乡土体育教材,同时吸取国外学校体育的有益经验,积极开展体育教学改革和体育科研活动,不断提高学校体育工作质量。

二、体育课教学.

体育课是学校体育的基本组织形式,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都要认真执行体育教学大纲,开设体育课(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逐步开设“体育与保健”课)。

开设体育课(或体育与保健课)的节数:

小学一 —— 二年级每周2节

三 —— 六年级每周3节

初中一 —— 二年级每周3节(92年秋季开始逐步实施)

三年级每周2节

高中各年级每周2节(男、女分班教学)

国家法律与法规/上级文件引用文号浙教体字(1991)第118号名称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实施办法页码2/5 生效日期1991-03-01 中专各年级和大学一、二年级每周2节(2节课应尽可能分开上),大学三年级以上开设体育选修课。

体育课的教学内容依据为;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使用从现有的省编高中《体育》课本逐步过渡到省编九年制义务教育《体育与保健》课本;高中使用省编高中《体育》修订本,中专(含中师)和大学使用省编普通高等学校(体育,教材(大学三年级以上学生开设体育选修课的教学内容由各校自定)。

体育课教学必须按省编教学大纲,课本(教材)要求制订各年级的学年、学期、单元教学计划,认真备课,编写教案。体育课的教学应遵循学生身心发展的规律、年龄,性别特点结合本地本校实际,教学形式灵活多样,深化教学改革,不断改进教学方法,积极改善教学条件,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农村单班小学以及条件较差的边远山区小学的体育课教学因师资、场地,器材等原因,困难较大,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要重点扶持。尽可能按要求开设体育课.我省雨天偏多,学校室内场地缺乏,备校应积极创造条件,克服困难,坚持上好体育课。

体育课是学生毕业,升学的考试科目,也是大中专学生和中、小学生《体育合格标准》中的主要内容。体育课成绩必须按省编《体育》课本(教材)规定,采用结构考试的办法评定,列入升入高一年级的考试门类之内.小学一、二年级体育不考试。

学生因病、残免修体育课(大、中专学生不得免修,可参加保健课)或者免除体育课考试的,须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学校体育教研室(组)审核同意,并报学校教务部门备案,记入学生健康档案.

三、课外体育活动和课余体育训练、竞赛

课外体育活动是体育课教学的继续和补充,为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包括体育课、早操或课间操,课外体育活动),学校必须坚持每天做早操或课间操,每周安排三次以上课外体育活动(中小学原则上没有体育课的当天都要安排,大学、中专每周安排两次),《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是我国的一项基本体育制度,学校应当认真推行,不断提高“达际”质量。有条件的学校应在体委的指导下推行等级运动员制度。

为了使学生有更多的机会接触社会、了解社会、增强组织纪律性和自理能力,大学,中专、高级中学可根据条件有计划地组织学生野营、远足以及各种形式的军事、体育夏(冬)令营等活动,有条件的市(地)教育行政部门可在当地政府,部队的支持下建立夏令营、国防教育基地,为青少年的上述活动创造必要的条件。

课余体育训练和竞赛是学校体育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对丰富和活跃学生的课余生活、促进体育活

国家法律与法规/上级文件引用文号浙教体字(1991)第118号名称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实施办法页码3/5 生效日期1991-03-01

动的普及和提高都有积极的意义。有条件的学校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建立有传统性的1—2个校运动队,开展经常性的课余训练.有条件的大学经国家教委批准、中学经省教委批准,可以开展培养体育后备人才的训练.这些学校的课余训练时间每周不少于三次,每次不少于1小时.对于参加课余训练的学生,学校应主动关心他们的学习和生活,并给予适当的营养补贴,训练经费以学校为主、校办工厂补贴,各级教育部门补助,体委支援,采取多渠道筹措,专款专用.

学校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以田径为主的全校性运动会,平时可开展小型、单项、分散的体育竞赛.普通小学的校际体育竞赛,可在所在县范围内举行;普通中学的校际体育竞赛可在所在市(地)范围内举行,但经省、市(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也可以在所辖范围内举行,全省性的大学、中专、中学生运动会一般每三年举行一次。

各类体育竞赛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树立良好的赛风,对于违反规定以及弄虚作假的单位或个人,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教育和纪律处分。

四、体育教师

体育教师应当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本职工作,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文化素养,掌握体育教育理论、技能、技术和教学方法。体育教师应当按照省编体育教学大纲和课本(教村)以及学校教学计划,制订学年、学期、单元计划,认真备课,上好体育课,并组织早操(课间操),课外体育活动,课余体育训练与竞赛。

体育教师的教学工作量为:

大学、中专的教学工作量应与其他基础课同样计算

高中每周14—16节

初小每周16—18节

小学每周18—20节

女45周岁,男50周岁以上的体育教师的教学工作量,可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减免四分之一。

体育课以外其他工作量与体育课的折算标准为:

早操(课间操)每三次等于1课时,课外体育活动每两次等于1课时,课余体育训练每三次等于2课时:体育教研组长每周等于2课时。

培养体育后备人才和高水平试点学校体育教师的配备应当相应增加。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有计划地安排体育教师参加业务进修、培训,创造学习提高的机会,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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