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贯彻执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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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体育局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体育特色项目建设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体育局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体育特色项目建设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体育局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体育特色项目建设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体育局•【公布日期】2009.10.22•【字号】浙教体[2009]183号•【施行日期】2009.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体育正文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体育局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体育特色项目建设的指导意见(浙教体〔2009〕183号)各普通高等学校: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和《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实施意见》(浙委〔2008〕11号)的精神,进一步深化高校体育课程改革,推进我省高校学生阳光体育运动的开展,强化校园体育文化特色,有效促进学生体质健康水平的提高,根据我省教育、体育发展“十一五”规划要求,在近一年试点的基础上,决定从2009年开始在全省普通高等学校中全面开展体育特色项目建设工作。

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建设目标和任务以深化课程改革、强化师资队伍建设、完善体育场地设施为基础,整合现有高校以及各类社会体育资源,努力建设一批与教育强省、体育强省建设水平相匹配,体现高等教育水平、引领中等教育学校发展、体现浙江特色的高校体育特色项目。

到2012年,在全省各高职高专院校建设好1-2个、各本科院校建设好2-3个校级体育特色项目的基础上,建设好100个集有广泛群众基础、学生参与面广、具有较高体育运动竞技水平于一体,设施完备,管理科学,师资优秀,以及富有特色的省级体育项目。

各高等院校要以特色项目建设为契机,不断促进高校体育工作的发展。

二、建设原则和项目导向普及与提高相结合原则。

高校体育特色项目不仅具有较高的体育运动水平,而且必须坚持面向全体学生,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学生参与面广。

建设项目合理布局原则。

高校体育特色项目重点导向田径、游泳、篮球、足球、排球、羽毛球、乒乓球、网球、健美操、定向运动、武术、跆拳道等体育项目,鼓励学校发展新兴的、具有地域特色的全民健身体育项目。

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

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

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发文单位:国家教育委员会文号:教体[1990]015号发布日期:1990-10-11执行日期:1990-10-11生效日期:1900-1-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教委、高教局,国家教委直属高等学校:现将《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标准》、《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按下列要求真贯彻执行。

一、《标准》是促进大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教育手段,是学生接受优育教育的个体评价标准,也是学生能否毕业的一项必备条件。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都要把实施《标准》作为对学生进行德、智、体全面教育的一个重要内容,加强领导,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全面实施。

二、各普通高等学校均须于一九九二年九月新学年开始实施《标准》。

实施《标准》的具体步骤:1.国家教委直属高等学校,于一九九一年九月新学年时,在一、二年级实施(一九九0到一九九一学年度第二学期开始,在一年级试行)。

其它高等学校在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后,也可按照国家教委直属高等学校的实施步骤进行。

2.一九九一年未始实施《标准》的高等学校必须于一九九二年从一、三两个年级开始实施。

三年级学生前两年的成绩评定以体育课成绩为准。

一九九三年时四个年级全部实施。

三年级学生前两年的成绩评定也以体育课成绩为准。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国务院各部委的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所属高等学校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的实施计划,于一九九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报我委学校体育卫生司备案。

四、国家教委将于一九九二年对一九九一年先行实施《标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告我委学校体育卫生司。

附件:一、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二、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实施办法附件一: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一、为了贯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经常锻炼身体,不断增强体质提高自我保健能力和健康水平,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合格人才,根据《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特制定《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技工院校教学管理办法》等4个文件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技工院校教学管理办法》等4个文件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技工院校教学管理办法》等4个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4.15•【字号】浙人社发〔2022〕29号•【施行日期】2022.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技工院校教学管理办法》等4个文件的通知浙人社发〔2022〕29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技工院校:《浙江省技工院校教学管理办法》《浙江省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浙江省技工院校师资培训办法(试行)》《浙江省技工院校学生资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等4个文件,已经第47次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2年4月15日浙江省技工院校教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技工院校教学管理,扩大高技能人才培养规模,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和技工院校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工院校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正确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以促进就业创业、服务企业行业、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为目标,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通用能力。

第三条技工院校实行学历证书(培训结业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制度。

第四条省人力社保厅负责对全省技工院校教学管理的综合指导,各市、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技工院校教学管理指导工作。

第二章专业设置管理第五条技工院校专业设置应当适应本地区经济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需要,为社会发展和促进就业服务。

专业名称等应当按照人社部公布的全国技工院校专业目录及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条技工院校开设专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培养层次符合有关规定;(二)有明确的培养对象、学制和适应具体职业(工种)要求的培养目标;(三)有适应办学规模和完成教学任务所需的教学、实习场地和设施设备;(四)有满足专业教学所需的文化、技术理论和实习指导教师;(五)有实现培养目标所必备的实施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适用教材;(六)有保证完成教学任务所需的其他保障条件。

浙江省体育局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行基层体育委员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体育局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行基层体育委员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体育局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行基层体育委员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体育局•【公布日期】2022.08.08•【字号】浙体群〔2022〕213号•【施行日期】2022.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浙江省体育局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行基层体育委员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浙体群〔2022〕213号各市、县(市、区)体育部门:《关于全面推行基层体育委员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省体育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体育局2022年8月8日关于全面推行基层体育委员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为深入实施全民健身国家战略,推动基层体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现就全面推行基层体育委员工作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提升人民群众享有体育公共服务的幸福感、获得感为目的,助力现代社区建设,聚焦基层体育治理,全面推行基层体育委员工作机制,配齐建强基层体育工作队伍,打通体育公共服务“最后一公里”,构建更高水平的基层体育公共服务体系,为推进现代化体育强省建设和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贡献力量。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

实施基层体育委员工作机制由属地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纳入实施全民健身计划领导小组的工作范畴,由县(市、区)体育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全面负责本辖区的基层体育委员工作,强化部门协作,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坚持因地制宜,有序推进。

各设区市体育部门结合实际,指导辖区县(市、区)全面推行基层体育委员工作机制,及时总结经验、不断规范完善,高质量推进基层体育委员机制全覆盖。

(三)坚持问题导向,精准施策。

着力解决基层体育治理力量薄弱问题,从队伍建设、工作职责、组织保障、评价激励等方面,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有效破解基层体育服务支撑弱、参与低、组织难等问题。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全文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全文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全文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8号 1990年3月12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学校体育工作的正常开展,促进学生身心的健康成长,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校体育工作是指普通中小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的体育课教学、课外体育活动、课余体育训练和体育竞赛。

第三条学校体育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增进学生身心健康、增强学生体质;使学生掌握体育基本知识,培养学生体育运动能力和习惯;提高学生运动技术水平,为国家培养体育后备人才;对学生进行品德教育,增强组织纪律性,培养学生的勇敢、顽强、进取精神。

第四条学校体育工作应当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体育锻炼与安全卫生相结合的原则,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强身健体活动,重视继承和发扬民族传统体育,注意吸取国外学校体育的有益经验,积极开展体育科学研究工作。

第五条学校体育工作应当面向全体学生,积极推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第六条学校体育工作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由学校组织实施,并接受体育行政部门的指导。

第二章体育课教学第七条学校应当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实施体育课教学活动。

普通中小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各年级和普通高等学校的一、二年级必须开设体育课。

普通高等学校对三年级以上学生开设体育选修课。

第八条体育课教学应当遵循学生身心发展的规律,教学内容应当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符合学生年龄、性别特点和所在地区地理、气候条件。

体育课的教学形式应当灵活多样,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改善教学条件,提高教学质量。

第九条体育课是学生毕业、升学考试科目。

学生因病、残免修体育课或者免除体育课考试的,必须持医院证明,经学校体育教研室(组)审核同意,并报学校教务部门备案,记入学生健康档案。

第三章课外体育活动第十条开展课外体育活动应当从实际情况出发,因地制宜,生动活泼。

普通中小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每天应当安排课间操,每周安排三次以上课外体育活动,保证学生每天有一小时体育活动的时间(含体育课)。

学生体育教育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学生体育教育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生体育教育工作,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水平,培养全面发展的人才,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全体学生,包括本科生、研究生、留学生等。

第三条学生体育教育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坚持健康第一,促进学生全面发展;2. 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注重学生个性发展;3. 坚持科学管理,提高体育教育质量;4. 坚持学校、家庭、社会共同参与,形成体育教育合力。

二、体育课程设置与教学第四条学校应按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课程设置要求,开设体育课程,包括体育理论课、体育实践课等。

第五条体育课程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1. 体育基本知识、技能和方法;2. 体育保健与康复;3. 体育文化、体育精神;4. 体育竞赛规则与组织;5. 体育科学研究方法。

第六条体育教学应注重以下方面:1. 课堂教学与课外活动相结合,提高学生参与度;2. 采用多种教学方法和手段,激发学生学习兴趣;3. 加强学生体育实践能力培养,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水平;4. 注重学生个性发展,鼓励学生参加体育竞赛和活动。

三、体育活动与竞赛第七条学校应积极开展各类体育活动,丰富学生课余生活,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水平。

第八条学校应定期举办体育竞赛,鼓励学生积极参与,提高竞技水平。

第九条体育竞赛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公正、公开;2. 体现学生体育素养;3. 促进学生身心健康;4. 营造良好的体育文化氛围。

四、体质健康监测与评价第十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体质健康监测体系,定期对学生体质健康状况进行监测。

第十一条体质健康评价应遵循以下原则:1. 科学、客观、公正;2. 结合学生年龄、性别、健康状况等因素;3. 注重个体差异,关注学生体质健康改善;4. 将评价结果用于指导体育教育改革与发展。

五、体育设施与场地第十二条学校应按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配置必要的体育设施和场地。

第十三条体育设施和场地应满足学生体育课程教学、课外活动和竞赛的需要。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3.05.04•【字号】浙教体[2013]44号•【施行日期】2013.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工作的通知(浙教体〔2013〕44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各普通高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53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学生体质健康监测(以下简称学生体测)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学生体测新要求开展学生体质健康监测是增强青少年体质、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的重要措施。

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宗旨,以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水平为目标,加强统筹领导,加强条件保障,完善评价机制,不断挖掘和充分发挥学生体质健康监测的教育、反馈和评价功能,逐步形成科学的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体系,构建学校、家庭与社会密切结合的学校体育网络,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水平。

加强对学校体育工作绩效评估和行政问责,把学生体质健康水平纳入工作考核指标体系,列入对学校综合评估以及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

各级各类学校要进一步重视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工作,把学生体质健康水平作为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重要指标,把学生体测、数据上报、结果公示等作为加强学校体育工作、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措施来实施。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对学生体质健康水平持续三年下降的地区和学校,在教育工作评估和评优评先中实行“一票否决”。

二、规范学生体测程序和操作标准学生的测试项目涵盖身体形态、身体机能、身体素质和运动能力等多个方面。

学生体测标准按《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及教育部有关要求,设定耐力类、速度灵巧类、柔韧力量类等测试项目。

学校体育管理办法规章制度

学校体育管理办法规章制度

学校体育管理办法规章制度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学校体育工作的管理,提高学生的体质健康水平,培养学生的体育兴趣和特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体育工作的目标学校体育工作的目标是: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培养学生爱国主义精神、集体主义精神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提高学生的体质健康水平,培养学生的体育兴趣和特长。

第三条学校体育工作的原则学校体育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发展原则:注重学生的身体素质、心理素质和体育道德的全面发展。

(二)兴趣培养原则:注重学生的体育兴趣的培养,激发学生的体育热情。

(三)特长发展原则:注重学生的体育特长的发现和培养,提高学生的体育竞技水平。

(四)安全第一原则:确保学生在体育活动中的安全,预防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学校体育工作的主要内容学校体育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一)体育课程:按照教育部门的规定开设体育课程,保证学生每周至少有两节体育课。

(二)课外体育活动:组织学生参加课外体育活动,丰富学生的体育生活。

(三)体育竞赛:举办各类体育竞赛,提高学生的体育竞技水平。

(四)体育代表队:组建学校体育代表队,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体育比赛。

(五)体育教师队伍建设:加强体育教师队伍建设,提高体育教师的专业素质和教学水平。

第五条学校体育工作的组织与管理(一)学校应设立体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体育工作的领导。

(二)学校应设立体育教研组,负责学校体育教学和科研工作。

(三)学校应设立体育代表队,负责组织学生参加体育竞赛。

(四)学校应设立体育器材管理室,负责学校体育器材的采购、管理和维护。

第六条学校体育工作的实施与监督(一)学校应按照教育部门的规定,制定体育教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学校应定期组织体育教师开展教研活动,提高体育教学质量。

(三)学校应定期对体育教学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体育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学校应加强对体育器材的管理和维护,确保体育器材的安全和使用。

对浙江省普通高校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督查工作结果的分析

对浙江省普通高校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督查工作结果的分析

中图分类号 : 8 7 4 G 0.
文献标 识码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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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国教部高等学校体育工作基本标准的方案

关于落实国教部高等学校体育工作基本标准的方案

关于落实贯彻教育厅《高等学校体育工作基本标准》的方案2014年教育部印发了《高等学校体育工作基本标准》(教体艺〔2014〕4号,以下简称《基本标准》)的通知,对高校体育工作的目标任务、体育课程的改革与课外体育活动的实施、学生体质监测、工作条件保障等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和标准。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高等学校体育工作基本标准的》到各高校并专门召开各高校负责人会议,细读和深刻领悟文件精神。

湖州师范学院高度重视,成立了以负责校长为领导,学校各部门负责人为组员的特殊小组具体负责该项工作的实施。

现就湖州师范学院落实《高等学校体育工作基本标准》的具体工作汇报如下:一、成立特殊小组,专门负责该项工作从浙江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的《基本标准》到学校后,学校领导高度重视,成立了以蒋云良副校长为组长,体育学院、学生处、团委、教务处、院长办公室及各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为组员成立专项工作小组,多次召开专门会议学习领悟文件精神,根据文件内容逐项检查现有体育工作与文件要求的差距,然后对找到的问题再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订措施进行改进。

二、体育教学方面的改革为了达到教育部《基本标准》的要求,湖州师范学院对学校体育教学工作进行了改革:课堂教学中素质练习的内容与考核比重增多。

大一新生体育与健康课堂中基本素质占总成绩的60%,平时表现占40%,每节课中素质练习的内容不少于30%,此次改革很大程度上激发了学生素质练习的积极性,学生课外锻炼的积极性大大提升,学生的身体素质明显改善。

三、体质测试工作根据文件精神,进一步提升了大学生体质测试工作的重视程度。

通过该《基本标准》的实施,学校及学生对体质测试工作的认识更近一层。

学校各部门通力合作把体质测试工作作为提升学生身体素质的重要举措来抓。

通过组委会共同研究:学生体质测试的成绩与学生的评优评奖挂钩,测试成绩必须达到一定的标准才能毕业。

为了达到《基本标准》测试人数比例的要求,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把体质测试工作分为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是大一、大二、大三在第一学期进行、大四学生在前一学年的第二学期提前进行,以免很多大四学生在外实习。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体育工作,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的文件精神,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校体育工作是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学校应当通过开展体育教育、体育训练、体育竞赛、体育文化活动等方面的工作,全面提高学生的身体素质和全面素养。

第三条学校体育工作应当贯彻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注重培养学生集体主义精神和坚韧不拔的意志品质,营造积极向上、和谐美好的校园文化氛围。

第四条学校体育工作应当按照“育人为本”的原则,注重学生个性和兴趣的发展,以及科学、规范、系统的方法,促进学生的身体和心理的健康发展。

第五条学校体育工作应当注重合理安排时间,使学生的学业负担和健康发展有机结合,最大限度地发挥学生的学习能力和创造力。

第六条学校体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学校行政部门和教师团队一同参与管理,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师生和家长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力。

第二章体育教育第七条学校体育教育采取必修和选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并根据学生身体素质、健康状况、年龄段等因素,制定合理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内容,培养和提高学生的运动技能和综合素质。

第八条学校体育教育应当符合科学原则,按照学科教育的规律和教育教学的需求,采取生动、活泼、具有启发性的教学方法和手段,丰富教学内容,使学生在活动中有所收获。

第九条学校体育教育应当注重理论和实践相结合,教授学生必要的运动知识和技能,提高学生的身体素质、意志品质、智力水平和协作精神,培养他们积极向上的人格品质。

第十条学校体育教育应当注重评价,制定合理的评价标准和方法,实施科学的评价工作,及时给予学生及其家长反馈,帮助学生进一步提高自身素质。

第三章体育训练第十一条学校体育训练是指对学校体育竞赛队伍的选手进行的针对性训练和培养,旨在提高队员的竞技水平和素质。

第十二条学校体育训练应当按照科学的方法和规律,根据不同项目和不同选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训练计划和训练方案,采取系统性、全面性的训练,保障队员身体和心理的健康。

浙江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体育局关于推进体育赛事改革构建现代化赛事组织体系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体育局关于推进体育赛事改革构建现代化赛事组织体系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体育局关于推进体育赛事改革构建现代化赛事组织体系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体育局•【公布日期】2020.07.14•【字号】浙体竞〔2020〕162号•【施行日期】2020.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浙江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体育局关于推进体育赛事改革构建现代化赛事组织体系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浙体竞〔2020〕162号各市、县(市、区)体育部门,省体育局各直属单位,各省级体育协会:为进一步推进我省体育赛事改革发展,加快健康浙江和高水平现代化体育强省建设,为浙江努力成为新时代全面展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窗口贡献体育力量,省体育局研究制定了《浙江省体育局关于推进体育赛事改革构建现代化赛事组织体系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体育局2020年7月14日浙江省体育局关于推进体育赛事改革构建现代化赛事组织体系的若干意见体育赛事是建设健康浙江、打造现代化体育强省的重要内容。

近年来,我省体育赛事蓬勃开展,各地举办赛事积极性不断增强,有力地推进了健康浙江和高水平现代化体育强省建设,已成为提升城市品质和形象、改善和丰富民生、打造经济增长新动能的重要引擎,成为展示浙江经济社会发展和体育事业成就的重要窗口。

同时,我省也存在赛事管理多头、办赛质量不高、高水平赛事不多等问题。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赛事改革发展,助力浙江经济社会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体育工作的系列重要讲话、指示精神,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健身及精神文化生活需求为出发点,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不断完善体育赛事规划布局和组织体系,建立健全体育赛事服务保障和监督管理机制,为建设高水平现代化体育强省服务,为浙江努力成为新时代全面展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窗口贡献体育力量。

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关于实施《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关于实施《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关于实施《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1990.05.14•【文号】教体[ 1 9 9 0 ] 0 0 6号•【施行日期】1990.05.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关于实施《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通知(1990年5月14日教体[1990]0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高教、教育厅(局)、体委:由国家教委、国家体委、财政部、人事部、建设部共同拟订的《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一九九0年二月二十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教委、国家体委已于一九九0年三月十二日发布施行。

《条例》是学校体育工作的基本法规。

《条例》的制订与施行,体现了国家对学校体育工作的重视和关心。

《条例》中规定的各项任务、内容及要求,是指导学校体育工作的重要依据,是全面加强学校体育工作的有力措施。

因此,各地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十分重视实施《条例》的工作,加强领导、认真学习、广泛宣传、切实执行。

一、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将《条例》印发至本地各所学校,并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深入宣传《条例》的主要内容和实施意义。

二、各地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应积极与财政、人事、建设等部门协商,统筹规划本地区的学校体育工作;三、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体育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出具体的实施办法、检查措施和评估细则。

要认真抓点,总结经验,进一步理顺学校体育工作的领导体制和管理机制。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育局、省教育厅关于推进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育局、省教育厅关于推进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育局、省教育厅关于推进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10•【字号】浙政办发[2011]109号•【施行日期】2011.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育局、省教育厅关于推进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10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省体育局、省教育厅《关于推进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十月十日关于推进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省体育局、省教育厅)为深入贯彻实施《全民健身条例》、《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年)》,认真落实2010年全国学校体育场馆向公众开放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利用学校体育设施资源,提高学校体育设施利用率,更好地满足广大青少年学生和人民群众就近便利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需求,提出本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实施《全民健身条例》和《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年)》,进一步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以确保校园安全为前提,通过整合和规范,向社会有序开放学校体育设施,并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充分发挥社会公共体育资源的效益,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健身需求,促进全民健身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开放原则(一)确保教学,资源共享。

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必须以确保校园安全和维护正常教学秩序为前提,妥善处理好教学与开放的关系。

(二)突出重点,有序实施。

积极探索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的有效机制,努力创造条件,逐步扩大开放范围,分批、分阶段推进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工作,做到成熟一批、开放一批。

(三)因地制宜,分类管理。

根据不同区域、不同学校,采取切实可行的开放形式和服务管理方式。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建立学生体质健康状况通报制度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建立学生体质健康状况通报制度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建立学生体质健康状况通报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0.09.26•【字号】浙教办体〔2010〕149号•【施行日期】2010.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建立学生体质健康状况通报制度的通知浙教办体〔2010〕149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实施意见》(浙委〔2008〕11号)和我厅《关于切实减轻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通知》(浙教基〔2010〕127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深入推进学生阳光体育运动,切实增强青少年学生体质,现就各地建立学生体质健康状况通报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通报范围和对象各设区市教育局重点通报全市高中学校的高三年级全体学生体质状况,县(市、区)教育局重点通报区域内各初中学校初三年级和各小学六年级的全体学生体质状况。

二、通报主要指标和项目各地要将《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结果的优秀、良好、及格、总达标率及近视率有关数据向社会进行公布(表式见附件)。

三、通报时间和形式在每年12月底前完成测试和上报教育部《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结果的基础上,各地各中小学应在次年3月底前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和学生家长通报学生体质测试结果;4月15日前,各市应将辖区各县(市、区)通报情况汇总后报送我厅体卫艺处。

四、进一步落实增强学生体质的相关工作(一)各地各学校要严格按照《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农村中小学体育艺术教师和校医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浙教人〔2010〕55号)的规定,配齐配足中小学特别是农村中小学的体育教师和校医,并加强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确保国家规定的体育、卫生课时开齐开足开好。

要严格执行早操、大课间和课外体育活动制度,确保学生每天集体体育锻炼不少于一小时。

(二)各市、县(市、区)教育局要严格执行《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建立〈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情况督查制度的通知》(浙教办体〔2007〕146号)规定,组织本地区各中小学全面执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并定期对学校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切实提高学校学生体质测试和上报工作的完成率、准确率。

浙江省体育局、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体育局、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体育局、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体育局,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1.12.27•【字号】浙体经〔2021〕359号•【施行日期】2022.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浙江省体育局、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的通知浙体经〔2021〕359号各市、县(市、区)体育部门、教育部门:现将《浙江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浙江省体育局浙江省教育厅2021年12月27日浙江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精神,促进全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本指引所称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是指经由属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以传授和提升某种体育技能为目的,从事中小学生体育类课程培训服务的非学历培训机构。

二、机构设置(一)举办者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组织形式应为公司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

举办者应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企业或自然人,坚持社会主义教培方向和教育公益属性,并具备相应条件。

举办者是社会组织或企业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社会组织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无不良记录。

举办者是自然人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联合举办的培训机构应签订联合开办协议,明确合作方式,明确各自计入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的出资金额、方式和比例以及各方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2017年修订)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2017年修订)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201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7.03.01•【文号】国务院令第676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正文学校体育工作条例(1990年2月20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3月12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8号、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令第11号发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学校体育工作的正常开展,促进学生身心的健康成长,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校体育工作是指普通中小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的体育课教学、课外体育活动、课余体育训练和体育竞赛。

第三条学校体育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增进学生身心健康、增强学生体质;使学生掌握体育基本知识,培养学生体育运动能力和习惯;提高学生运动技术水平,为国家培养体育后备人才;对学生进行品德教育,增强组织纪律性,培养学生的勇敢、顽强、进取精神。

第四条学校体育工作应当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体育锻炼与安全卫生相结合的原则,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强身健体活动,重视继承和发扬民族传统体育,注意吸取国外学校体育的有益经验,积极开展体育科学研究工作。

第五条学校体育工作应当面向全体学生,积极推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第六条学校体育工作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由学校组织实施,并接受体育行政部门的指导。

第二章体育课教学第七条学校应当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实施体育课教学活动。

普通中小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各年级和普通高等学校的一、二年级必须开设体育课。

普通高等学校对三年级以上学生开设体育选修课。

第八条体育课教学应当遵循学生身心发展的规律,教学内容应当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符合学生年龄、性别特点和所在地区地理、气候条件。

体育课的教学形式应当灵活多样,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改善教学条件,提高教学质量。

学校卫生保健工作规范

学校卫生保健工作规范

学校卫生保健工作的相关卫生标准
学校卫生标准目录----国家推荐标准
GB/T 18205-2000学校卫生监督综合评价,200101-01起实施 GB/T 18206-2000中、小学生健康教育规范, 2001-01-01起实施 GB/T 18741-2002盲校建筑设计卫生标准,200301-01起实施 GB/T 26343-2010学生健康检查技术规范,201105-01起实施
学校卫生保健工作的相关卫生标准
学校卫生标准目录----国家推荐标准
GB/T 17223-1998小学生一日学习时间卫生标准, 1998-10-01起实施 GB/T 17224-1998中学生一日学习时间卫生标准, 1998-10-01起实施 GB/T 17225-1998中小学教室采暖温度标准, 1998-10-01起实施 GB/T 17226-1998中小学教室换气卫生标准, 1998-10-01起实施 GB/T 17227-1998中、小学教科书卫生标准, 1998-10-01起实施 医学资料 18
医学资料 9
开展学校卫生保健工作 的政策法律依据
医学资料
10
学校卫生保健工作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医学资料
11
学校卫生保健工作的相关法规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06-04起实施
医学资料
保健室配齐以下 基本设备:视力表 灯箱、杠杆式体重 秤、身高坐高计、 课桌椅测量尺、血 压计、听诊器、体 温计、急救箱、压 舌板、观察床、诊 察桌、诊察凳、止 血带、污物桶等。
32
学校卫生室(保健室)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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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律与法规/上级文件引用文号浙教体字(1991)第118号名称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实施办法页码1/5 生效日期1991-03-01 浙江省贯彻执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实施办法(试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教委、体委发布的开展学校体育作的重要依据和法规,为使《条例》有计划、有步骤地认真贯彻落实,特根据本省实际,制订实施办法如下。

一、明确意义,贯彻实施《条例》的发布和实施,是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加强学校体育工作,培养各类合格人才的重要措施,学校体育工作应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体育行政部门指导下,由学校组织实施。

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结合本地(校)的实际,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宣传实施《条例》,的意义、目的和任务,使教育、体育部门的行政干部,学校的领导、教师,学生以及学生家长、社会都能了解、重视、支持学校体育工作,对于不同层次的学校,可由当地教育部门根据不同层次的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分期分批贯彻落实.中小学体育工作要列入督导范围.学校体育工作包括体育课教学、课外体育活动,课余体育训练和竞赛、场地器材、组织管理等许多方面,它的基本任务是:增进学生身心健康、增强学生体质:使学生掌握体育基本知识、培养学生的体育运动能力和习惯:提高学生运动技术水平,为国家培养体育后备人才,对学生进行品德教育、增强组织纪律性,培养学生的勇敢、顽强,进取精神。

学校体育工作应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体育锻炼与安全卫生相结合的原则,联系本地、本校实际,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强身健体活动,重视继承和发扬民族传统体育和运用乡土体育教材,同时吸取国外学校体育的有益经验,积极开展体育教学改革和体育科研活动,不断提高学校体育工作质量。

二、体育课教学.体育课是学校体育的基本组织形式,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都要认真执行体育教学大纲,开设体育课(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逐步开设“体育与保健”课)。

开设体育课(或体育与保健课)的节数:小学一 —— 二年级每周2节三 —— 六年级每周3节初中一 —— 二年级每周3节(92年秋季开始逐步实施)三年级每周2节高中各年级每周2节(男、女分班教学)国家法律与法规/上级文件引用文号浙教体字(1991)第118号名称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实施办法页码2/5 生效日期1991-03-01 中专各年级和大学一、二年级每周2节(2节课应尽可能分开上),大学三年级以上开设体育选修课。

体育课的教学内容依据为;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使用从现有的省编高中《体育》课本逐步过渡到省编九年制义务教育《体育与保健》课本;高中使用省编高中《体育》修订本,中专(含中师)和大学使用省编普通高等学校(体育,教材(大学三年级以上学生开设体育选修课的教学内容由各校自定)。

体育课教学必须按省编教学大纲,课本(教材)要求制订各年级的学年、学期、单元教学计划,认真备课,编写教案。

体育课的教学应遵循学生身心发展的规律、年龄,性别特点结合本地本校实际,教学形式灵活多样,深化教学改革,不断改进教学方法,积极改善教学条件,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农村单班小学以及条件较差的边远山区小学的体育课教学因师资、场地,器材等原因,困难较大,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要重点扶持。

尽可能按要求开设体育课.我省雨天偏多,学校室内场地缺乏,备校应积极创造条件,克服困难,坚持上好体育课。

体育课是学生毕业,升学的考试科目,也是大中专学生和中、小学生《体育合格标准》中的主要内容。

体育课成绩必须按省编《体育》课本(教材)规定,采用结构考试的办法评定,列入升入高一年级的考试门类之内.小学一、二年级体育不考试。

学生因病、残免修体育课(大、中专学生不得免修,可参加保健课)或者免除体育课考试的,须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学校体育教研室(组)审核同意,并报学校教务部门备案,记入学生健康档案.三、课外体育活动和课余体育训练、竞赛课外体育活动是体育课教学的继续和补充,为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包括体育课、早操或课间操,课外体育活动),学校必须坚持每天做早操或课间操,每周安排三次以上课外体育活动(中小学原则上没有体育课的当天都要安排,大学、中专每周安排两次),《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是我国的一项基本体育制度,学校应当认真推行,不断提高“达际”质量。

有条件的学校应在体委的指导下推行等级运动员制度。

为了使学生有更多的机会接触社会、了解社会、增强组织纪律性和自理能力,大学,中专、高级中学可根据条件有计划地组织学生野营、远足以及各种形式的军事、体育夏(冬)令营等活动,有条件的市(地)教育行政部门可在当地政府,部队的支持下建立夏令营、国防教育基地,为青少年的上述活动创造必要的条件。

课余体育训练和竞赛是学校体育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对丰富和活跃学生的课余生活、促进体育活国家法律与法规/上级文件引用文号浙教体字(1991)第118号名称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实施办法页码3/5 生效日期1991-03-01动的普及和提高都有积极的意义。

有条件的学校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建立有传统性的1—2个校运动队,开展经常性的课余训练.有条件的大学经国家教委批准、中学经省教委批准,可以开展培养体育后备人才的训练.这些学校的课余训练时间每周不少于三次,每次不少于1小时.对于参加课余训练的学生,学校应主动关心他们的学习和生活,并给予适当的营养补贴,训练经费以学校为主、校办工厂补贴,各级教育部门补助,体委支援,采取多渠道筹措,专款专用.学校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以田径为主的全校性运动会,平时可开展小型、单项、分散的体育竞赛.普通小学的校际体育竞赛,可在所在县范围内举行;普通中学的校际体育竞赛可在所在市(地)范围内举行,但经省、市(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也可以在所辖范围内举行,全省性的大学、中专、中学生运动会一般每三年举行一次。

各类体育竞赛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树立良好的赛风,对于违反规定以及弄虚作假的单位或个人,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教育和纪律处分。

四、体育教师体育教师应当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本职工作,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文化素养,掌握体育教育理论、技能、技术和教学方法。

体育教师应当按照省编体育教学大纲和课本(教村)以及学校教学计划,制订学年、学期、单元计划,认真备课,上好体育课,并组织早操(课间操),课外体育活动,课余体育训练与竞赛。

体育教师的教学工作量为:大学、中专的教学工作量应与其他基础课同样计算高中每周14—16节初小每周16—18节小学每周18—20节女45周岁,男50周岁以上的体育教师的教学工作量,可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减免四分之一。

体育课以外其他工作量与体育课的折算标准为:早操(课间操)每三次等于1课时,课外体育活动每两次等于1课时,课余体育训练每三次等于2课时:体育教研组长每周等于2课时。

培养体育后备人才和高水平试点学校体育教师的配备应当相应增加。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有计划地安排体育教师参加业务进修、培训,创造学习提高的机会,以国家法律与法规/上级文件引用文号浙教体字(1991)第118号名称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实施办法页码4/5 生效日期1991-03-01适应教育改革的需要。

还要关心体育教师的待遇,在职务聘任、工资待遇等问题,应与其他学科教师同等对待:对妊娠,产后的女体育教师,应当适当减少工作显;根据体育教师在室外工作的特点,应按照“浙教体字(1990)第77号,浙财行字(1990)第51号”文件规定妥善解决他们的工作服装和粮食定量。

高等院校的体育教师兼课或超课时酬金,暂按“浙教计字(86)663、浙财字(86)313号文件规定执行.五、场地、器材、设备和经费体育场地、器材是开展学校体育工作的物质保证。

目前,在国家财政还比较困难的情况下,只能逐步改善条件,要提倡自力更生、因陋就简、因地制宜、土法上马的办法.在学校危房、破旧校舍问题基本解决以后,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可能,在教育经中逐步增加体育经常性经费,增加体育设备,以保证学校体育工作的开展。

学校现有运动场地紧缺,为保证体育教学和课外体育活动的正常开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作它用被占用的场地;要按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尽快退还.今后,新建学校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建设体育场地。

学校体育器材,设备的配备标准,按“浙教体字”(1990)第161号文件规定执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上述文件标准,分期分批帮助学校配备,乡中心小学,初中以上学校,力争“八五”期间配齐。

社会的体育场(馆)和体育设施,应按国家体委(1990)体计经字107号文件精神,定期免费向学生开放。

学校体育器材应当纳入教学仪器供应计划.省、市(地)、县(市、区)的教委(局)要积极创造条件,落实经费,把学校体育器材的配备纳入教学仪器供应计划之内。

六、组织管理和机构学校体育工作做得如何,管理机构和干部配备关系很大,市(地)教委应征得当地编委同意,设立体育卫生科(处)或配备专职体育干部,加强对学校体育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学校要将体育工作作为一项基本内容列入计划,应有一名副校长主管体育工作,每学期订出计划,认真执行。

大学、中专可设立校(院)体委,体育教研室(部)应由分管校(院)长直接领导。

学校的班主任(或辅导员)要把体育工作列为班级工作的一项内容,教育、督促、检查学生参加早操(课间操)和课外体育活动。

各大、中专、中、小学校都应建立《体育合格标准》执行小组,组织和协调对《体育合格标准》的贯彻执行,并检查落实情况。

七、奖励与处罚国家法律与法规/上级文件引用文号浙教体字(1991)第118号名称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实施办法页码5/5 生效日期1991-03-01 对在学校体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教育、体育行政部门或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一)不按规定开设或者随意停止体育课的;(二)未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含体育课)的;(三)在体育竞赛中违反纪律,弄虚作假的;(四)不按规定解决体育教师工作服装和粮食定量的。

对违反本《实施办法》,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单位或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令其限期清退、修复场地,赔偿或者修复铝材、设备。

八、《实施办法》的执行情况检查细则,将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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