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化建设管理系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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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统一规划 (2)

第三章统一标准 (2)

第四章统一计划 (2)

第五章统一建设 (2)

第六章日常管理 (3)

第七章监督奖惩 (3)

第八章附则 (3)

附件一: (5)

信息化建设项目需求管理细则 (5)

附件二: (8)

信息化建设项目实施管理细则 (8)

附件三: (9)

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管理细则 (9)

附件四: (13)

信息系统运行使用管理细则 (13)

附件五: (15)

网络管理细则 (15)

附件六 (16)

信息机房日常管理细则 (16)

附件七: (18)

短信平台管理细则 (1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信息化建设的管理,构建稳定、安全、经济、高效、可持续的信息支撑体系,提高企业管理现代化水平,推动公司又好又快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信息化建设坚持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计划、统一建设(以下简称“四统一”)的原则,以防止产生信息孤岛和重复建设。

第三条信息技术部是全信息化建设的主管部门,按照“四统一”的原则负责信息化建设的日常管理及信息系统运行维护、信息安全管理与信息资源整合等工作。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信息化建设,是指以计算机、通信、网络及其他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基础设施和应用系统(包括办公自动化系统、各类应用及管理信息系统、应用集成等)的建设与升级。

第二章统一规划

第五条信息化建设规划根据公司总体发展战略规划,结合信息化建设现状和信息技术发展趋势编制。

第六条信息技术部负责编制信息化建设规划,报公司研究审定后实施,其作为信息化建设项目立项的依据。

第七条各子(分)公司应编制与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相配套的信息化建设规划,报信息技术部备案。

第三章统一标准

第八条公司建立统一的信息化标准体系,信息化标准体系由信息技术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报公司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公司所有信息化项目必须采用统一的标准体系,原信息系统必须按统一标准进行更新。

第四章统一计划

第十条各子(分)公司、公司各部门依据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和实际需求,编制年度信息化建设建议计划,经信息技术部审核,报公司批准后列入子(分)公司和公司年度工程计划。

第十一条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严禁计划外项目发生,未列入计划的项目一律不予拨付资金或安排人力实施。

第十二条已下达计划的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发生变更或需要追加投资的,应当按照计划申报程序报批。

第五章统一建设

第十三条信息化项目由信息技术部和项目需求单位共同负责建设,各子(分)公司、公司各部门不得自行建设和重复建设。

第十四条严把需求管理关。需求单位负责提供项目的建设目标、详细的业务流程和功能要求,必须做到业务范围界定清晰。

第十五条严把方案设计关。信息技术部负责信息化项目设计方案的审核,重大信息化项目由信息技术部组织方案设计。设计方案未经信息技术部审核批准的项目一律不得实施。

第十六条严把实施监管关。信息技术部和项目需求单位要加强对信息化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管,共同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问题,严控实施风险。

第十七条严把项目验收关。信息技术部负责牵头组织信息化项目的验收,严格按照项目建设目标和国家、行业及公司的有关标准进行验收。

第十八条基建工程项目中含有信息化建设内容的,依照本规定执行。公司在工程项目验收时将信息化建设纳入验收内容,信息技术部参与项目验收。

第六章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信息技术部负责制定信息安全管理细则,加强公司信息安全方面的管理。

第二十条信息技术部应加强对信息资源的整合,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各单位外购信息资源必须及时报信息技术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信息系统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系统要求操作,制订完善的运行管理细则,确保所有业务数据及时、准确录入系统,确保数据安全。所有信息系统管理员资料及口令必须报信息技术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除公司总部可设置对外网站外,子公司设置对外网站必须报信息技术部审核,其它单位和部门一律不得自行设置对外网站。对外网站不得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不得擅自发布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信息技术部要加强和规范公司的短信平台管理,合理管控及调配公司短信平台资源。

第二十四条信息技术部要加强计算机和应用系统的培训和技术交流工作,加强技术研究与创新,不断提高信息化管理队伍、建设队伍和应用队伍的水平。

第七章监督奖惩

第二十五条信息技术部会同品质部、行政部等部门不定期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信息化建设必须做到项目按计划、实施按设计、竣工有验收。未经批准擅自建设、擅自变更设计方案的,按计划外工程依照公司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项目建设发生重大事故影响公司网络运行和网络安全的、擅自发布公司商业秘密等信息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公司将通报批评并对相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对信息化建设管理及应用较好的分(子)公司、项目、部门,公司将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信息技术部负责解释。

第八章附则

附件一:信息化建设项目需求管理细则

附件二:信息化建设项目实施管理细则

附件三: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管理细则

附件四:信息系统运行使用管理细则

附件五:网络管理细则

附件六:机房管理细则

附件七:短信平台管理细则

附件八:微信公众号统一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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