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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武政规〔2016〕1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武政规〔2016〕1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武政规〔2016〕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供应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的通知》(鄂政发〔2014〕24号)、《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意见》(武发〔2013〕15号)等精神,经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坚持土地资源市场配置,深化土地有偿使用(一)明确国有土地划拨供应范围。

凡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的建设用地项目,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划拨用地目录》规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办理:1.《划拨用地目录》所述的非营利性项目和公益性科研机构,由市级以上(含市级,下同)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2.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城中村”改造还建房、持有有效批文且纳入地方计划管理的部队保障性住房用地,可以划拨方式供地。

3.经市级以上外事部门认定的使领馆用地,可以划拨方式供地。

4.经市级以上民族宗教管理部门认定的专门用于宗教活动的场所用地,可以划拨方式供地。

5.“三旧”改造、市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留置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村集体经济发展的产业用地,可以划拨方式供地。

(二)明确国有土地公开出让范围。

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下列情形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1.政府储备土地和新增建设用地,经批准用于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建设的。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昆政发[2014]33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昆政发[2014]33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正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昆政发〔2014〕3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要求,进一步转变土地利用方式和经济发展方式,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升土地资源利用效率,显化土地资产价值,实现节约集约保红线、开发资源保发展的双保目标,增强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承载力,实现耕地保护与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的良性发展,结合昆明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控,完善年度建设用地计划管理(一)土地利用实行规划和计划管理。

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类土地利用相关规划要严格贯彻落实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充分考虑土地资源承载力,在用地规模、布局、开发时序上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坚持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环境友好的原则。

(二)建设用地指标按年度下达使用。

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重点建设项目和保障性住房等民生工程倾斜,对应到具体项目安排用地指标,确保项目落地。

优先保障重点急需项目用地,用地指标适当向工业项目倾斜。

实行指标跟着条件成熟的项目走。

(三)严格建设用地指标管理。

新增建设用地依法批准后应当在一年内实施征收,对超过2年未征收的,依规上报省人民政府收回农用地转用指标。

各县区政府应及时依法加大土地供应力度,根据国土资源部和省政府的相关规定,对前三年土地供应率未达到90%、80%和50%的,暂停该县区政府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新增报件,并对当年下达的年度用地计划指标按未完成供地的比例进行核减。

汝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用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

汝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用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

汝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用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汝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4.06•【字号】汝政〔2016〕24号•【施行日期】2016.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汝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用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汝政〔2016〕24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16〕2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豫政〔2015〕66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用地管理,切实保护土地资源,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坚持节约集约用地,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深刻认识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性节约集约用地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是缓解土地供求矛盾、加快经济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途径,是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战略举措。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要把节约集约用地摆在突出位置,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增强节约集约用地意识,采取积极有力的措施,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工作,切实抓出成效。

要建立健全规划管控、计划调节、标准控制、市场配置、政策鼓励、检测监管、考核评价、共同责任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以保护耕地为前提,努力提升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合理控制建设用地规划,创新节约集约用地模式。

市政府将节约集约用地考核纳入目标考核,严格落实责任考核与奖惩制度。

二、加强土地规划计划管理,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控制作用(一)严格土地利用规划管理。

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统筹管控和引导作用,城乡建设规划、区域发展规划、产业布局、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建设等规划必须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划、结构和布局安排,各项用地必须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认真执行各项空间管制,控制建设用地规模。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的意见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的意见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冈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2.22•【字号】黄政发〔2016〕3号•【施行日期】2016.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的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高新区管委会、黄冈白潭湖片区筹建委员会,市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落实最严格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以土地利用方式转变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方式转变,实现“强工兴城,强农兴文”战略目标,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实行最严格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提出如下意见:一、创新机制,强化节约集约用地基础(一)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控。

科学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安排各类用地,严格划定城镇扩展边界、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城乡建设、产业发展等专项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逐步实现多规合一。

各专项规划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进行调整或修改;规划期限不一致的,应明确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致的控制范围。

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程序,扩大公众参与程度,切实维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严肃性,强化规划硬约束。

(二)发挥供地计划的调节作用。

加强用地计划管理,按产业政策引导用地,优先保障节地、环保、高效的重点产业和高科技项目用地。

实行“统一规划、分期供地”制度,前期供地未达到约定标准的项目,暂停后期土地供应。

有序拓展建设用地空间,积极探索经营性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制度,地下空间可单独或与地上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出让,出让价格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研究确定。

(三)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决定性作用。

严格落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积极推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入公共资源市场和网上交易;加强土地储备工作力度。

统筹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前期开发工作,严格执行净地出让土地的规定;盘活土地二级市场。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滁政[2011]145号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滁政[2011]145号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正文:----------------------------------------------------------------------------------------------------------------------------------------------------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滁政〔2011〕14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近年来城市建设用地需求不断增加,土地供需矛盾突出,供求形势严峻。

为适应土地利用形势的转变,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皖政〔2011〕64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贯彻意见:一、强化规划计划管理(一)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

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管控作用,确保全市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建设用地总规模不突破,实现耕地占补平衡。

健全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制度,科学确定城镇开发边界,促进城镇用地合理布局。

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的评价和监管,建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的责任考核机制。

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项目,一律不得通过建设用地预审。

(二)发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引导作用。

按照节约集约用地评价结果与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分配相挂钩的要求,完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配办法。

科学、合理编制国有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促进土地利用和管理方式的转变。

二、促进各类项目节约集约用地(三)严格执行土地供应政策。

结合我市优先保民生用地、保工业用地、保经营性用地和保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的指导思想,主要保障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发展用地,重点保证省“861”行动计划项目、市“661”重点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节能减排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重大文化旅游项目、重大流域治理等农田水利综合建设工程、民生工程、央企民企台资合作项目等用地。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意见-黑政规〔2018〕11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意见-黑政规〔2018〕11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意见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意见黑政规〔2018〕11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落实国家有关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新精神新要求,健全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保障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就加强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强化土地规划管控与土地计划调节(一)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控。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修改,要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原则。

各行业、各部门编制相关规划,必须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任何土地利用活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

(二)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调节。

完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每年分配下达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时,配比下达存量挖潜指标,充分发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的调控作用。

(三)合理编制国有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

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要组织国土资源、住建等部门于每年10月底开始组织编制下一年度国有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于次年2月底前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当地政府批准,3月底前公布实施。

要加强住房用地特别是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用地供应计划的编制和落实工作。

(四)加快构建紧凑型城市空间格局。

要严格按照国家要求,新增人均城镇建设用地控制在100平方米以内。

规划人口在20万人以下的小城市和县城,要坚持集中紧凑的布局形态。

规划人口在50万人以上的城市要以功能集聚、组团发展为原则,有序推进城市副中心、新区或卫星城建设,吸引产业与人口集聚,疏解城市中心区压力,形成职住平衡、功能完善、特色鲜明的城市组团。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实施意见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实施意见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05•【字号】株政发[2012]4号•【施行日期】2012.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实施意见(株政发〔201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严格土地管理,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增强土地供给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通知》(湘政发〔2007〕1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8〕2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湘政发〔2011〕4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完善决策机制(一)充分认识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我市人多地少,人均耕地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耕地后备资源严重不足,当前又正处于振兴老工业基地、建设“两型”社会的关键时期,建设用地需求刚性上升,土地资源刚性约束进一步显现,土地供需矛盾日益突出,过度消耗和低效利用土地资源的粗放型发展方式已难以为继。

只有切实转变管理理念、管理职能和管理方式,着力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以土地利用方式转变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才能从根本上缓解土地资源供需紧张的矛盾,更好地保障和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

(二)加强对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组织领导。

成立市集约节约用地工作领导小组。

由市长担任组长,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市发改、经信、财政、住建、国土资源、规划、监察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对重大节约集约用地工作进行科学决策。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推进全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日常工作,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31•【字号】并政发[2011]49号•【施行日期】2011.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并政发〔2011〕4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深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益,保障我市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本意见。

一、节约集约用地总体目标通过改革创新土地管理调控机制,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挖掘土地资源开发利用潜力,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不断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十二五”期间,力争实现我市单位GDP与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量每年分别减少15%。

二、强化用地规划和计划管理,优化建设用地利用结构(一)强化土地规划的整体控制和科学引导作用城乡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等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用地规模、空间布局上相互衔接。

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及时调整修改。

对正在报批或修编的相关规划,要根据节约集约用地原则,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安排进行审查或调整。

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通过规划科学引导工业向各类开发区和产业集聚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住宅向社区集中,充分发挥土地利用集聚效应,进一步优化土地利用空间和布局结构。

(二)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年度新增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增量。

严格执行计划指标差别化管理规定,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优先用于重点工程、重要基础设施和民生项目。

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或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拟新增建设用地项目前期工作,前期手续不到位、项目资金未落实、不能及时开工建设的项目,不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节约集约用地力度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青政发〔2019〕16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节约集约用地力度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青政发〔2019〕16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节约集约用地力度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节约集约用地力度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青政发〔2019〕16号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大我市节约集约用地力度,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省政府《关于创建国土资源节约集约示范省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8〕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节约集约用地保障重大项目建设的意见》(鲁政办字〔2019〕9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划引领,加强新增建设用地管控(一)充分发挥国土空间规划控制引导作用。

对标深圳,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与实施要充分体现节约集约土地的理念,用更少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支撑新的经济总量增长,实现“产业拓展、功能完善、土地集约、市民宜居”的目标。

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中,要根据城市综合承载能力,科学确定城市定位、功能目标和发展规模,以主体功能区规划为基础,划定生态、农业、城镇空间以及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优化城乡土地利用布局,引导产业向园区和经济功能区集中、人口向城镇和社区集中、耕地向适度规模经营集中。

(二)尽快实现控制性详细规划批复成果全覆盖。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指导各区(市)、青岛西海岸新区、青岛高新区〔以下统称各区(市)〕加快编制高质量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要体现节约集约用地、多功能兼容和复合利用的要求。

2019年10月底,各区(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批复成果要做到全部覆盖,为项目落地提供及时有效的规划支持。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青政办发〔2014〕23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青政办发〔2014〕23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青政办发〔2014〕23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切实保护土地资源,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坚持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促进土地利用方式和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36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节约集约用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发挥规划和计划的调节作用健全规划实施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土地用途管制,不断丰富完善全市国土规划层级体系,开展重点功能区土地利用专项规划编制。

开展规划实施动态评价和年度检查,积极探索实施土地规划与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相适应的评估和修改机制。

各级政府要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保全市耕地总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建设用地总规模不突破。

国土资源、规划、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城乡建设、环保、人防等部门要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乡建设、产业发展、基础设施、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地下空间资源等相关规划的协调衔接,加快实现跨部门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办理。

二、提高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制定的科学性进一步完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分配机制,优先保障重点产业、重点建设项目;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等社会民生建设项目用地;保障水利、交通、能源等重点基础设施用地;优先安排扶贫开发、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国家扶持的健康和养老服务业、文化产业、旅游业、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用地;满足节地型产业、节地型城镇和节地型企业用地需求;支持蓝色高端新兴、十个千万平米、工业十条千亿级产业链项目用地,统筹考虑中小企业发展需求。

关于进一步加大节约集约用地力度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大节约集约用地力度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大节约集约用地力度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为进一步加大我市节约集约用地力度,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省政府《关于创建国土资源节约集约示范省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8〕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节约集约用地保障重大项目建设的意见》(鲁政办字〔2019〕9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划引领,加强新增建设用地管控(一)充分发挥国土空间规划控制引导作用。

对标深圳,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与实施要充分体现节约集约土地的理念,用更少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支撑新的经济总量增长,实现“产业拓展、功能完善、土地集约、市民宜居”的目标。

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中,要根据城市综合承载能力,科学确定城市定位、功能目标和发展规模,以主体功能区规划为基础,划定生态、农业、城镇空间以及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优化城乡土地利用布局,引导产业向园区和经济功能区集中、人口向城镇和社区集中、耕地向适度规模经营集中。

(二)尽快实现控制性详细规划批复成果全覆盖。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指导各区(市)、青岛西海岸新区、青岛高新区〔以下统称各区(市)〕加快编制高质量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要体现节约集约用地、多功能兼容和复合利用的要求。

2019年10月底,各区(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批复成果要做到全部覆盖,为项目落地提供及时有效的规划支持。

按照现行的财政体制,自2020年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编制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编制费用依法依规列入土地储备成本,其他区(市)可根据各自实际参照执行。

(三)广泛推介规划成果。

各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编制各类规划时,要主动征求市民与企业的意见,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规划成果一经批准,要采取新闻发布、媒体发布、专题推介等形式予以广泛宣传、公布,让更多的市民、企业了解规划、参与规划,为市民置业、企业投资和招商引资提供支持,同时更加有效的监督规划实施。

关于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实施意见

关于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实施意见

关于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切实推进全区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促进全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赶超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和省政府《关于切实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8]1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强化节约集约理念,明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总体要求(一)强化节约集约用地理念。

我区人多地少,耕地后备资源匮乏,耕地保护与用地保障的矛盾日益突出,推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是缓解土地供需矛盾、促进人地和谐、保障我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战略举措。

各级领导干部必须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切实增强节约集约用地理念,严格控制用地规模,千方百计搞好节地挖潜工作,努力推动土地资源利用方式进一步从粗放型向节约集约型转变。

(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总体要求。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要牢固树立保护保障的理念、节约集约的理念和维权维稳的理念,着力形成规划引导机制、市场调节机制和依法管理机制,努力走出一条符合实际,科学高效的土地利用新路子。

二、加强土地规划计划管理,确保耕地总量平衡(三)突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引导作用。

认真做好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确保上级下达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建设用地总规模不突破,耕地占补平衡措施落实到位。

城乡规划、产业发展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用地规模、空间布局、开发时序上相互衔接。

通过编制和实施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一步优化土地利用空间和布局结构,引导工业向工业(功能)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住宅向社区集中,充分发挥土地利用的集聚效应。

对符合规划调整条件、对我区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节约集约型用地项目,优先局部调整规划。

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管理,加大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行为的查处力度。

(四)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做好用地出让的前期工作。

建设用地规模不得突破年度用地计划指标,没有纳入年度计划指标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逐步健全年度计划指标安排与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相挂钩的政策,年度计划指标向工业园区和各镇工业功能区倾斜;对机械制造、电子信息、新型纺织、现代家电和新能源新材料等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和拟上市企业募集资金投向项目优先安排用地。

工作方案: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

工作方案: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为全面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新理念,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用地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和十九大全会精神,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为指导,以主体功能区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以保护资源和保障发展为目标,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用地制度,优化国土空间布局,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提升土地产出效益,拓展土地利用空间,转变观念,改革创新,全面实施节约集约用地战略,为促进"三量齐升"和"五化同步"、建设新X提供有效资源保障。

(二)主要目标。

--建设用地总量得到严格控制。

到"十三五"末,全省建设用地总规模不突破171万公顷,其中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36万公顷以内,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1万公顷以内。

--节地水平和产出效益明显提升。

"十三五"期间,全省累计完成农村土地整治47万公顷,确保全省建成高标准农田120万公顷,五年平均供地率由"十二五"末的68%提高到75%,以"招拍挂"方式供应的土地占出让土地面积的比例由"十二五"末的91%提高到95%。

"十三五"末,国家级开发园区投资强度达到3750万元/公顷,地均税收达到450万元/公顷;省级开发园区投资强度达到3000万元/公顷,地均税收达到400万元/公顷。

--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机制更加健全。

建立健全市场配置、政策激励、科学应用、考核评价、共同责任等节约集约用地长效机制,建成一批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模范县(市),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节约集约用地新格局。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36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36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36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用地制度,缓解建设用地供需矛盾,保障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提出以下意见:一、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计划管控引导作用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保全省耕地总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建设用地总规模不突破。

做好产业发展、城乡建设、基础设施布局、生态环境建设及人防综合防护体系建设等相关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

健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定期评估和适时修改机制,依法及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实行差别化的土地利用和管理政策,进一步发挥计划指标的调控作用。

完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

分配下达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时,配比下达挖潜指标,积极探索挖潜指标省内有偿调剂使用。

在符合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的前提下,引导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向城镇化重点地区、重点区域倾斜,保障重点产业、重点建设项目和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用地需求,保障节地型产业、节地型城镇和节地型企业用地需求。

二、优化建设用地格局按照城乡统筹、合理布局、适度集中的原则,推进人口向城镇集中、居住向社区集中、产业向园区集中,实现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

稳妥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鼓励农村合村并点,开展村庄改造和农村新型社区建设,将挖潜节余指标调剂到城镇使用,实现城乡土地要素有序流动,推动城镇化进程。

徐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意见-徐政发[2008]12号

徐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意见-徐政发[2008]12号

徐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意见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8.01.23施行日期2008.01.23文号徐政发[2008]12号主题类别土地资源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徐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意见(徐政发〔2008〕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近年来,特别是《市政府关于加强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徐政发〔2007〕)46号)实施后,我市大部分地方能够依法规范管地,节约集约用地,妥善处理好发展经济和保护资源的关系,促进了全市经济社会发展。

但一些地方多占少用、宽打宽用、长期闲置、降低投资强度等粗放用地现象仍有发生。

为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进一步严格土地管理,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支撑保障能力,现提出如下意见:一、严格建设用地管理,提高土地利用效益(一)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

以产业类型、项目建议、规划条件、环保要求等内容作为工业用地出让的前置条件,合理确定各项建设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价格。

(二)提高投资强度,实行最低标准制度。

在省定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投资强度和用地门槛,每亩土地的实际投入,市区不得低于180万元、县区不得低于150万元;市区投资规模小于3000万元、县区小于1000万元的工业项目不予单独供地。

云龙区、鼓楼区、泉山区和三环路以内范围今后不再批准新增工业项目用地。

(三)从严控制企业非生产性用地比例。

严格执行《江苏省建设用地指标体系》中规定的各类建设用地指标,各类附属设施占地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企业用地总面积的7%。

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意见

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意见

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宾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25•【字号】宜府函﹝2014﹞78号•【施行日期】2014.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意见宜府函﹝2014﹞7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临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全国、全省经济工作和城镇化工作会议,全国、全省国土资源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推进宜宾在次级突破战略布局中率先崛起、先于全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现就加强全市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加强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重大意义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健全土地节约集约使用制度”,国务院对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目前,全市正处于城镇化、工业化快速发展时期,保护耕地压力巨大,保障发展形势严峻,建设用地供需矛盾非常突出。

因此,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加强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具体要求,是我市紧扣“两大目标”、构建“三个中心”、打造“六大基地”、实施“五大战略”的必然选择,对转变全市经济发展方式,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明确加强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思想加强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省委十届三次全会,全国、全省国土资源工作会,市委四届七次全会精神,切实做到“严控增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提高效率”,实现节约集约,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三、强化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政策措施(一)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总体管控。

1.强化规划管控、用途管制。

各类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安排。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土地利用管理改革加强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意见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土地利用管理改革加强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意见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土地利用管理改革加强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1.15•【字号】齐政规〔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土地利用管理改革加强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意见齐政规〔202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落实国家改革土地管理制度和计划管理方式的新精神、新要求,健全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就深化土地利用计划管理改革加强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强化土地利用管理改革(一)深化土地利用计划管理改革。

严格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2020年土地利用计划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91号)的要求,落实土地计划管理方式改革部署。

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加大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力度,严控新增,做到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与存量用地处置真挂钩。

在严控新增建设用地方面,要改革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管理方式,对已完成立项审批或政府已与项目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或投资意向协议的项目用地,落实土地利用计划指标跟着项目走的政策,切实保障有效投资用地需求,防止产生新的批而未供土地,实现节约集约用地。

(二)强化计划指标管理方式。

在分解下达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时,与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数量相挂钩,对未完成批而未供、闲置土地处置任务的县(市)区,减少其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安排。

按照国家和省用地指标管理要求,提出四种指标配置方式:一是纳入国家重大项目清单的项目用地和纳入省级人民政府重大项目清单的单独选址的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产业项目用地,计划指标由自然资源部统一配置;二是未纳入重点保障的项目用地,各县(市)区实行配置计划指标与处置存量土地挂钩,按处置完成量,根据上级文件要求的比例配置计划指标;三是专项保障脱贫攻坚用地计划;四是使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园区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余府发[2010]11号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园区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余府发[2010]11号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园区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正文:----------------------------------------------------------------------------------------------------------------------------------------------------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园区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余府发〔2010〕1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充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优化用地结构,提高土地利用率,进一步规范工业园区企业用地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供应管理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8〕15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就我市工业园区用地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用地领导,严把入园项目关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分别成立由分管领导为组长,发改、国土、环保、规划、建设、财政、经贸、招商、监察等部门领导为成员的工业园区投资项目联审领导小组。

在项目落户工业园区前,由项目联审领导小组对项目实行联审,坚持按照“高技术含量、高市场占有率、高附加值、低能耗、低污染”的要求,严把项目入园关,杜绝高污染、高能耗、产业技术落后及国家禁止类或限制类企业入园,引导产业集聚,以集中促集约发展。

二、严格用地标准,提高用地要求㈠严把“投资”关。

新余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的项目投资强度必须在150万元/亩以上,总投资额必须在5000万元以上;分宜城西工业园区内的项目投资强度必须在60万元/亩以上,项目总投资额必须在3000万元以上;良山工业平台的项目投资强度必须在80万元/亩以上,项目总投资额必须在3000万元以上(其他工业平台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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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该表于年初填报,连同电子版报送县普法办,单位存一份。
和平县安监局普法责任清单(总表)
年 月 日(单位盖章)
序号
普及的法律法规名称
普法对象
宣传时间
存储方式措施
分管领导
责任股室
联系人、电话及邮箱
1
《国家安全法》
执法人员、企业、从业人员
5-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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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教中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执法人员、企业、从业人员
5-12月
执法人员、企业、从业人员
5-12月
培训考试、网上学法、送法下基层、编制普法读物
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6
《工伤保险条例》
执法人员、企业、从业人员
5-12月
培训考试、网上学法、送法下基层、编制普法读物
宣教中心
7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执法人员、企业、从业人员
5-12月
培训考试、网上学法、送法下基层、编制普法读物
职安股
8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执法人员、企业、从业人员
5-12月
培训考试、网上学法、送法下基层、编制普法读物
执法监察股
9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训考试、网上学法、送法下基层、编制普法读物
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10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执法人员、企业、从业人员
5-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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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教中心
3
《广东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
执法人员、企业、从业人员
5-12月
培训考试、网上学法、送法下基层、编制普法读物
宣教中心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执法人员、企业、从业人员
5-12月
培训考试、网上学法、送法下基层、编制普法读物
安全监管股
5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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