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政的伦理基础及其社会价值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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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的伦理基础及其社会价值追求
摘要党政伦理是指宪政的正当性及其道德意蕴。宪政的正当性来源于人类个体固有的最高价值——人的尊严,宪政制度生存的正当性基础即在于它是保障人有尊严地生活。人的尊严和价值的实现,是人的各种本质力量的全面发挥,是人之生存所内在的终极关怀的理性表达。终极关怀是人类最终获得全面自由的发展和彻底解放所需要的最高关怀。因此,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宪政伦理在社会维度所具有的道德意蕴就是人的解放,而在社会中保障人的应有权利则是人的解放的具体途径。
关键词宪政伦理人的尊严人的解放人权
从理论逻辑上分析,宪政伦理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是指,宪政所蕴含的内在的伦理意义和价值尺度是什么?另一方面,如果我们确立了宪政的最高价值,那么,顺理成章的推论就是,宪政除了有其一般的法律和政治行为的规范性之外,它一定还有其特殊的道德考量与伦理规范。进而言之,前一方面涉及的是对宪政本身的道德正当性的追问;后一方面则关乎人类政治生活与道德生活之关系的把握,以及关于这两大生活领域之知识系统的法学、政治学与伦理学之间的关系的理解。
在现代社会,宪政作为一种政治体制被认为是迄今为止的切实可行的较好制度性安排。作为人类创造出来的为人类服务的产物,宪政制度的建立与运行必定有其内在的合道德性价值依据,也只有建立在这种价值依据前提下的宪政才具有存在的合理性。本文通过对宪政的伦理基础的反思,旨在探究宪政伦理在社会这一维度所具有的意义及实现路径。
一、人的尊严是宪政的伦理基础
从伦理学的角度讲,“…人的尊严‟(human dig—nity)就是指人的尊贵和庄严;指人具有一种高于物和其他生命形式的,且令他人敬畏,独立而不可侵犯的身份或地位”。在西方,人的尊严的理念源远流长,它有着深厚的宗教和文化背景,并有一个漫长的发展演变过程。
在古希腊还没有严格意义上的人的尊严的观念,但是在当时希腊人眼里,人是高于其他物种的有理性的动物。古希腊人是依附于城邦的,人只有在城邦的公共生活中才能体现自身的价值。但是在个人与城邦的关系问题上,思想家们不是论证城邦的普遍道德准则的重要性,而是试图论证个人的道德完善对城邦兴衰的重要性。因此,人作为一种比动物高贵的物种,需要对自己的行为负有道德责任。虽然这时没有一个妥当的词汇来表达人的尊严,但已经有人的尊严观念的萌芽。古希腊人的尊严表现为一种对卓越的追求、智慧的探索及对德性的拥有。
在古罗马时期,人的尊严的观念发生了一些变化。这时的尊严不是人区别于其他物种所具有的理性及对德性和智慧的追求,而是被解释为人的一种外在的社会地位,并且这种观念在当时的公共领域中备受推崇。因此,在古罗马,尊严是个人权威、大度、庄严等德性的显示。
在中世纪的黑暗时期,神权居于统治地位,人性受到压抑,人成为了上帝的奴
仆,似乎没有什么尊严可言。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中世纪没有人的尊严的观念。其实,尊严一词最初就具有浓厚的宗教因素,据统计,尊严一词在圣经中出现二百多次,在希伯来著作中则出现过数万次,其中心含义是“尊敬”,用于人、圣日及相关的事物;犹太法典《塔木德经》把人的身体看成是代表神性的肉体;在基督教神学中,人的尊严体现在上帝的三位一体中。而且基督教所宣扬的上帝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把人的自然平等上升到了生命创造意义上的平等,这意味着作为个体的人天生都应当受到尊重,任何一个个体自身都无权去剥夺他者的权利。这无疑是对每个人固有尊严的肯定。只是当时的神权思想强调上帝在世界中居于最高位格,因此,人的尊严最终归于上帝这一外在渊源。但是公元11世纪后,随着城市文明的逐渐发展,商业、手工业行会等得到不同程度的发展,这一切要求当时的思想主流恢复尘世生活的声誉,使信仰能够与理性和平共处。其中最典型的代表托马斯·阿奎那就试图将以实现现世幸福为旨归的亚里士多德思想与以追随上帝而完成人生之救赎的基督教道德理想融合为一个体系,尝试着让信仰之光与自然理性之光交相辉映。他认为,人区别于其他所有动物的根本特征是具有理性,理性可以使人独立地自我规范、自我发展。人所拥有的这种动物所无法比拟的自治能力就是人的尊严所在。虽然在终极的意义上,他仍然认为信仰高于理性、神学高于哲学,但是他突出了人与动物相比的杰出地位,因为人被自然赋予了理性和语言,他可以通过推理和交流获得知识,获得发展,而且神恩的赐予只针对那努力实现自己自然禀性的人。因此,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此时人的尊严已带有自然的意味,这在一定程度上为尊严回归人本身奠定了基础。
经过宗教改革和文艺复兴运动,人从中世纪的神学束缚中解脱出来,虽然那时仍把人的尊严归功于神的恩赐,是一种外在尊严,但是上帝已经转生为人,或者说人把自身提升到了上帝的位置。这是一个实质性的进步。彻底将人类从受上帝支配的观念中解放出来的是德国哲学家康德,他认为,理性是人先天的认识能力,人通过理性来自己规定自己的目的,因此,人本身就是一道德主体,是自己的主人,不受制于任何人。人在任何时候都不能被当作工具,而应该永远被看作是目的。人的存在就是目的,这是人的绝对价值。即人因为具有理性而成就了其伟大和尊严,而且人的尊严是不可侵犯的,原则上必须加以尊重。
通过对人的尊严的历史考察,可以看到,人的尊严有着深刻的道德基础。人的尊严并非是由人类的思想与逻辑所证实的,它具有自身的先在性,它在本质上是与人同在的一种道德权利,体现着道德上的正义。而宪政体现着法律上的正义,并保障着道德上的正义的实现。从这种意义上可以说,人的尊严彰显出宪政的最高伦理价值。可见,宪政的正当性既不是来源于神,也不是来源于世俗社会本身,而是来源于人类个体固有的最高价值——人的尊严。人的尊严不是由国家或法律制度所创造或授予的,它所依赖的是人自身的主体性,所以,人的尊严是必须被获得的东西,它优先于国家法律所规定的所有权利。宪政国家并不能为人提供尊严,但可以保障人的尊严。宪政制度生存的正当性基础即在于它是保障人有尊严地生活。因此,人的尊严是宪政的伦理基础。
事实上,西方宪政话语中的“人的尊严”一词早就已经完成了从日常语言到宪法文本条款的变迁过程。“人的尊严”成为许多国家宪法的最高价值。就实证法的发展而言,1937年爱尔兰宪法即在前言中载明“保障人的尊严”;1947年意大利宪法也规定了人的尊严作为私人领域经济活动的界限;而作为最完整的宪法规定的德国基本法的第一条就明确规定:人的尊严神圣不可侵犯。自此以后,人的尊严作为宪法的最高价值开始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20世纪后半期各国制定的宪法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