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搜寻与救助

合集下载

海上搜救与救援分析与措施探讨

海上搜救与救援分析与措施探讨

海上搜救与救援分析与措施探讨摘要:随着我国海洋运输的迅速发展,船舶航行密度不断增加,相应的船舶安全问题也日益增加,海洋救助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在海洋航行中,船舶航行的特殊情况使其在发生意外事件时难以进行有效的救援,而复杂多变的海洋状况又会对救援工作产生直接的影响。

由于海上环境的恶劣,救援工作很困难,常常要花费非常多的时间来进行搜索,因此造成了大量的人员死亡和财产的巨大损失。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在救援装备、人员素质、配合等问题仍然存在,这些不良的问题严重地制约了当前救援工作的开展。

本文将就目前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剖析,并提出了一些对策,以提高救援工作的效能和减少灾害发生造成的严重损失。

关键词:海上搜救、救援分析、措施策略前言:海洋救援是一种以降低生命、财产损害、以挽救海洋经济发展为宗旨的社会性活动。

但是,在海上救援的工作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救援工作的效果难以通过人力来进行有效的管控,以此达到目的。

这是因为海洋存在着各种复杂且多变的状况,这些不良的状况会给救援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度,而且在救护期间,还会遇到各种突发事件,如果不能保证搜救的效果,很容易出现更多的伤亡。

为此,必须加强对海洋救援的投资,提高海洋救援工作的整体效能,为我国海洋经济的长远发展和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一、海上搜救工作存在的现状问题事实上,按照其工作任务划分,可以分为海洋搜索和海洋救援。

海上搜索实际上是一种重要的、准确的对出现事故船、遭遇事故的人数等基本资料进行核实的工作,而海上救援是对遇难人员、船只、财物进行救援的一种工作形式。

从过去的救援经验来看,救援设备的先进和工作人员的质量都会直接影响到搜救的工作效率。

从国外开展的海上搜救工作来分析,由于其装备和装备比较齐全,而且救护队伍的工作能力也比较强。

具备更高的专业素养,能有效地减少救援和救援的耗时,提高救援工作的成功率,然而根据目前国内海洋救援工作的状况,无论是装备、装备还是人力配备,都与世界先进国家有很大的距离。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25号——辽宁省海上搜寻救助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25号——辽宁省海上搜寻救助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25号——辽宁省海上搜寻救助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2.04•【字号】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25号•【施行日期】2019.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事救捞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25号《辽宁省海上搜寻救助办法》业经2018年11月15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唐一军2018年12月4日辽宁省海上搜寻救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及时有效应对海上突发事件,规范海上搜寻救助活动,保护生命安全和海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海上搜寻救助(以下简称海上搜救)责任区域内从事海上搜救和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海上搜救,是指船舶、设施、航空器和人员在海上遇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失踪或者海域污染等突发事件时,政府统一组织、协调开展应急处置,救助遇险人员生命和控制海域污染等危害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海上搜救责任区域,是指国家划定的由我省承担海上搜救责任的海域。

第三条海上搜救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快速响应,生命至上、减轻损害的原则,实行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统一指挥、协同行动,分级管理、就近高效的体制,坚持预防与搜救相结合、专业队伍与社会力量相结合、自救与他救相结合的救助机制。

第四条海上遇险人员有无偿获得人命救助的权利。

具有海上搜救能力的单位和个人,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均有义务对海上遇险人员实施人命救助。

第五条海上遇险涉及财产救助的,由救助方与被救助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规定平等协商解决;涉及社会力量对污染海域的泄漏物进行清污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承担海上遇险时的财产救助责任,但条件允许的,可以为财产救助提供定位信息、通报联络相关单位等辅助性帮助。

世界各国的水上搜救体制

世界各国的水上搜救体制

水上搜救搜救行动的五个阶段:1水上搜救事件一般经过先后五个阶段,这五个阶段从发现事故到对事故做出反应的过程中实施的一连串具体行动。

对某些特殊的搜救事件可能并不要求执行每一个阶段。

对于一些事件,某个阶段内的行动可能就包含了其他阶段的行动,因此,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阶段的部分行动可以同时进行。

搜救的五个阶段下。

1事故发现搜救系统任何人员或者机构得知存在或者可能存在紧急情况。

当搜救系统第一次得知存在一实际的或者潜在的搜救事件时,即进入发现阶段。

这是处于困难的中的人员或者航空器(船舶)可以报告所遇问题,告警台可以收到的警报,附近的工作人员可以察觉到事故的发生,或者由于缺少联系或未达到造成情况不明,任何人发现任何实际的或者潜在的搜救事件时,应立即向他所知道的合适或者最近的救助协调中心或分中心报告。

如搜救单元接到这方面的信息,应适当的对这一事件做出反应。

2最初行动初步应采取的行动是,想搜救设施报警,同时获得更多的信息。

这个阶段包括:信息的评估和分类、向搜救设施报警、通信检查,以及在紧急情况下立即采取其他阶段相应的行动,当搜救系统开始做出反应时,即进入最初行动阶段。

此时的一些做法,如信息评估。

可能开始于发现阶段,并且贯穿于整个搜救过程。

评估完成所有信息并考虑好事故等级后,搜救任务协调员就会宣布该事故所处的阶段,并须诉通知所有参加救助的中心,人员和设施。

建立三个阶段是为了愤青事故等级,并帮助决定每一个事故应采取的措施这三个阶段分别为:不明阶段,告警阶段,遇险阶段。

根据情况发展,事故可能会重新分级。

3制定计划行动计划包括搜寻计划,救助计划和移送幸存者或其他合适安全的地方的计划。

当遇险位置不明或遇险者随风流漂流时,对搜救反应做出综合计划是不可或缺的。

恰当正确的计划对搜救任务的成功至关重要。

不管有多好的搜寻技术和多强的搜寻能力。

如果搜寻区域不正确,搜救人员还是没有希望找到幸存者的。

4采取行动采取行动阶段包括派遣搜救设施到达现场,开展搜救,展开搜寻,救助幸存者,救援遇险航空器(船舶),对幸存者提供紧急处置,以及将伤亡送至医疗机构,并将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在内的所有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人命搜寻救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人命搜寻救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人命搜寻救助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保障海上人命安全,使海上遇险人员获得及时、有效的救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及承担的海上搜寻救助(以下简称搜救)责任区域内的人命搜寻救助活动以及与上述活动有关的单位、船舶、设施、航空器或人员。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及承担的海上搜救责任区域以外,由中国政府组织的搜救活动或派出搜救力量参与搜救活动以及涉及中国籍船舶、船员遇险的救助活动,亦适用于本条例。

第三条[主管机关]国家建立海上搜救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在国务院领导下统筹研究全国海上搜救工作,研究讨论重大海上搜救问题,指导、监督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海上搜救应急反应工作。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海上搜救工作;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海事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全国海上搜救业务的管理工作;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设臵中国海上搜救中心,作为联席会议的办事机构,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对全国重大海上搜救行动进行组织协调和指挥。

1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设臵省级海上搜救中心,由有关政府部门及当地驻军组成,在省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搜救责任区内搜救行动的组织协调工作。

各省级海上搜救中心设在所在地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由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沿海各地市人民政府应设臵市级海上搜救中心,由有关政府部门及当地驻军组成,在市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本搜救责任区内搜救行动的组织协调工作。

各市级海上搜救中心设在所在地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由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上级海上搜救中心应对下一级海上搜救中心的搜救行动进行业务指导,必要时上一级海上搜救中心可直接对海上搜救工作进行组织协调。

第四条[其他成员单位]渔业主管部门应积极协助海上搜救中心组织、协调渔业船舶参加海上搜救行动。

卫生主管部门应会同当地海上搜救中心指定适当的医疗机构负责对海上伤病人员提供海上医疗咨询、医疗援助。

海上搜救相关术语-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海上搜救相关术语-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海上搜救相关术语-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海上搜救是指在海上遇到紧急情况时,通过组织和协调相关资源对遇难人员进行搜救行动的活动。

海上搜救是保障航行安全、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环节,也是国际社会的一项重要合作领域。

随着海洋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海洋活动的增加,海上搜救的重要性显而易见。

在海上搜救中,准确理解和掌握相关术语是至关重要的,只有在掌握了海上搜救相关术语后,才能有效地进行搜救行动,并最大程度地提高救援效率,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本文将重点介绍海上搜救相关的关键术语,希望能帮助读者对海上搜救有更深入的了解,提高应对海上紧急情况的能力和水平。

1.2 文章结构:本文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部分。

在引言部分,将通过概述内容介绍海上搜救相关概念和重要性,说明本文的结构安排和目的。

在正文部分,将详细介绍海上搜救的概念、关键术语和程序,以便读者更好地了解海上搜救的相关知识。

最后,在结论部分将对文章进行总结,重点强调海上搜救的重要性和展望未来海上搜救发展的趋势。

整个文章结构清晰,逻辑性强,读者可通过此结构系统地了解海上搜救相关内容。

1.3 目的本文的目的是介绍海上搜救相关术语,帮助读者了解海上搜救的基本概念和流程。

通过深入解析海上搜救的关键术语和程序,读者将能够更加全面地了解海上搜救工作的重要性和复杂性。

此外,本文还旨在提高读者对海上安全的认识,加强海上搜救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通过本文的阅读,读者将能够更加深入地了解海上搜救工作,为应对紧急情况提供指导和帮助。

2.正文2.1 海上搜救概念海上搜救是指在海上发生事故或遇险情况时,相关机构组织并进行的寻找、救助遇险船只或人员的行动。

海上搜救工作旨在减少海洋事故灾害的损失,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海洋环境和海上交通秩序。

海上搜救的范围涵盖了所有海域,包括内海、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公海。

海上搜救的主体一般为海上搜救中心,根据国际海上搜救协定和相关法律法规,海上搜救中心负责协调搜救行动,指挥各方参与搜救工作。

海上搜救 常识

海上搜救 常识

海上搜救常识海上搜救是指在海上发生事故或紧急情况时,组织力量进行救援和搜寻的行动。

海上搜救常识是指关于海上搜救的基本知识和操作要点。

下面将介绍一些海上搜救常识。

一、海上搜救的目的和原则海上搜救的主要目的是救助遇险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海上搜救的原则包括人命至上、迅速行动、协同作战和科学决策等。

在进行海上搜救时,应当充分发挥各方力量的协同作用,确保救援行动的高效性。

二、海上搜救的组织和指挥机构海上搜救行动通常由海上搜救中心负责组织和指挥。

海上搜救中心是一个专门机构,负责接收和处理海上遇险报警,协调各方力量进行搜救行动。

海上搜救中心通常具备一定的技术设备和专业人员,能够及时、准确地判断遇险情况,并作出相应的决策。

三、海上搜救的通信手段在海上搜救行动中,通信是非常重要的。

常用的海上搜救通信手段包括无线电通信、卫星通信和雷达通信等。

无线电通信是海上搜救中最常用的通信手段,能够实现远距离的语音和数据传输。

卫星通信则具备全球覆盖的特点,可以在任何地点进行通信。

雷达通信主要用于探测和跟踪目标,对于搜救行动中的目标定位非常重要。

四、海上搜救的装备和工具海上搜救行动需要使用一些特殊的装备和工具。

常见的海上搜救装备包括救生艇、救生圈、救生衣和救生筏等。

救生艇是进行海上搜救行动的主要工具,能够在恶劣的海况下保证人员的安全。

救生圈和救生衣则是用于救助落水者,能够提供浮力和保暖效果。

救生筏是一种可以容纳多人的充气设备,可以在紧急情况下提供临时避难和救援。

五、海上搜救的方法和技巧海上搜救行动中,有一些常用的方法和技巧。

首先是目视搜索,即通过人眼观察海面,寻找搜救目标。

其次是雷达搜索,通过雷达设备探测目标的位置和距离。

再次是声呐搜索,利用声波传播的原理,探测水下目标。

此外,还可以利用航空器、船只和潜水员等进行搜救。

六、海上搜救的协调与合作海上搜救行动需要各方的协调与合作。

在搜救行动中,通常会有多个参与方,包括海上搜救中心、海警、海军、民航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人命搜寻救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人命搜寻救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人命搜寻救助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保障海上人命安全,使海上遇险人员获得及时、有效的救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及承担的海上搜寻救助(以下简称搜救)责任区域内的人命搜寻救助活动以及与上述活动有关的单位、船舶、设施、航空器或人员。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及承担的海上搜救责任区域以外,由中国政府组织的搜救活动或派出搜救力量参与搜救活动以及涉及中国籍船舶、船员遇险的救助活动,亦适用于本条例。

第三条[主管机关]国家建立海上搜救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在国务院领导下统筹研究全国海上搜救工作,研究讨论重大海上搜救问题,指导、监督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海上搜救应急反应工作。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海上搜救工作;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海事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全国海上搜救业务的管理工作;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设臵中国海上搜救中心,作为联席会议的办事机构,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对全国重大海上搜救行动进行组织协调和指挥。

1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设臵省级海上搜救中心,由有关政府部门及当地驻军组成,在省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搜救责任区内搜救行动的组织协调工作。

各省级海上搜救中心设在所在地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由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沿海各地市人民政府应设臵市级海上搜救中心,由有关政府部门及当地驻军组成,在市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本搜救责任区内搜救行动的组织协调工作。

各市级海上搜救中心设在所在地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由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上级海上搜救中心应对下一级海上搜救中心的搜救行动进行业务指导,必要时上一级海上搜救中心可直接对海上搜救工作进行组织协调。

第四条[其他成员单位]渔业主管部门应积极协助海上搜救中心组织、协调渔业船舶参加海上搜救行动。

卫生主管部门应会同当地海上搜救中心指定适当的医疗机构负责对海上伤病人员提供海上医疗咨询、医疗援助。

海上搜寻救助规定

海上搜寻救助规定

河北省海上搜寻救助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有效地开展海上搜寻救助,保障海上人命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海上搜救责任区域内的海上搜寻救助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海上搜寻救助(以下简称海上搜救),是指船舶、设施、航空器及其人员在海上遇险,以及其他活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上人员伤亡、海域污染的突发事件时,海上搜救中心组织搜救力量,搜寻救助遇险人员、控制海域污染的活动。

第四条海上搜救坚持以人为本,具有海上搜救能力的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搜救的义务。

海上遇险人员有获得无偿救助的权利。

第五条海上搜救实行政府领导、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快速高效原则,坚持国家专业救助力量、社会救助力量相结合,自救与他救并举。

第六条县级以上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上搜救工作的领导,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完善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机制,提高海上搜救能力。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七条省人民政府设立由有关单位参加的省海上搜救中心,省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设在本省的国家直属海事管理机构。

沿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由有关单位参加的市海上搜救中心,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设在所在设区的市的国家直属海事管理机构。

沿海设区的市海上搜救责任区域,由省海上搜救中心提出划定方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国家海上搜救中心备案。

第八条海上搜救中心主要职责包括:(一)执行有关海上搜救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接受上级海上搜救中心业务指导;(二)拟定海上搜救应急预案;(三)拟定海上搜救预算;(四)指定海上搜救力量;(五)组织、协调、指挥海上搜救行动;(六)组织搜救演习、演练及相关培训;(七)开展与其他搜救中心的搜救合作;(八)协调、指导有关成员单位加强海上搜救监测预警基础设施建设,构建成员单位信息共享机制;(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七 国际航空和海上搜寻救助手册

七 国际航空和海上搜寻救助手册
国际航空和海上搜寻救助手册
船舶应急
gwg
1
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
IMO及本公约各缔约方,注意到若干国际公约十分重视对海上遇险 人员的施救和每一沿海国家为海岸值守及搜救服务作出适当及有效的安 排,期望通过制定适应海运中救助海上遇险人员需要的国际海上搜寻救 助规划来发展和促进这些活动,希望增进全世界的搜寻救助和参加搜寻 救助活动者之间的合作。考虑到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在若干政府间组 织中对海上及海空安全进行协作活动的需要,IMO于1979年4月27日制 订出《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Intemational convention on Maritime Search and Rescue,1979一SARl979)。根据公约条款的要求, 各缔约国应保证采取一切必要的立法或其他相应的措施以全面实施公约 及其附则,该附则是本公约的组成部分,凡引用本公约同时也就是引用 该附则。该公约于1985年6月22日生效。经最新修订的SARl979于2000年 1月1日起生效。
各缔约国政府承担义务,向本组织提供其现有营救设施的资 料以及对其中内容所作的更改方案(如有时)。
适用于SOLAS公约第l章的客船,应备有在应急条件下适用于 该船舶的搜寻和救助机构合作计划。该计划应由船舶、第Ⅸ /1条定义的公司以及搜寻和救助机构共同编写。该计划应包 括要进行定期演习的规定,以证明该计划的有效性。该计划 应依据本组织制定的指南而编制。
《国际航空和海上搜寻救助手册》共分为三卷,第一卷《组织管 理》论述了全球搜寻救助系统的理念,本国和地区的搜寻救助系统 的建立和改进,以及为提供经济高效的搜寻救助服务而同邻国的合 作。第二卷《任务协调》旨在帮助有关人员制定规划和协调搜寻救 助行动与演习。第三卷《移动设施》将配备在搜寻救助单元、航空 器和船舶上,以帮助其履行搜寻、救助或现场协调人的职能,以及 自身遇险时进行的搜寻救助行动。

海上求救与救生

海上求救与救生

海上求救与救生海上遇难如何求救】1:请所有人记住这个电话:12395——全国统一水上遇险求救电话。

在海上,船舶一旦发生碰撞、触礁、搁浅、漂流、失火等海难事故或遇人员落水、突发疾病需要救助,就可拨打12395向海上搜救中心报警。

2:用反射镜不停照射3:发射信号弹、燃烧衣物、向海中投放燃料【海上遇难如何自救】1.一定要保持冷静,听从邮轮广播的统一指挥,迅速到达指定的集合地点。

2.尽可能多的穿上暖和的衣服,注意要护住头部、颈部、手和脚,一定不能脱掉鞋子。

如果有保暖救生衣,要穿在外面,没有保暖救生衣,要穿上普通的漂浮救生衣,救生衣不仅助你浮在水面上,打开上面的指示灯还能指引救生船发现你。

3.如果有条件,服用预防晕船的药物,最好随身带上上救生圈。

4.迅速并且有秩序地进入救生艇或救生筏。

尽可能不要直接跳入海里,突然跳入冷水极易呛水,并且会导致迅速死亡。

当必须要直接跳人冷水时,应该将两肘紧贴身体,一手捂住鼻子和嘴,一手紧握另一手肘或者手腕。

5.一旦落入水中,应该镇定下来,在冷水中人体热传导速度比空气中快得多,要努力寻找大船、救生艇、救生筏、救生圈或者水面上其它漂浮物,让自己身上的部位尽可能少地接触到冷水。

若猛烈地发抖,感到剧痛,这是人体的本能反应,没有危险。

应该迅速采取行动,如扣好衣服、抓住漂浮物、找出救生衣上的口哨、开启信号灯等。

6.浮在冷水中,尽量不要游动,除非是为了接近附近的小船、遇险的同伴、可依靠或可攀附的漂浮物。

不必要的游动,会将身体和衣服之间的温水“排出”,因而增加体热消耗速度。

另外,无意义的游动会将温暖的血液从人体内部加速输送到表层,导致体热迅速丧失。

而体热丧失会很快使人死亡。

7.浮在冷水中时,要尽量将身体缩成一团,即两腿并拢、两肘紧贴身体、两臂交叉放在胸前,尽可能不动地浮着,可有效地减少身体表面和冷水的接触面积,延长存活时间。

尽量使头部和颈部伸出水面,人体的能量有大约50%是从头部散失的,因此在冷水中保持头部浮出水面特别重要。

山东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

山东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

山东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搜寻救助组织第三章预警与报告第四章应急处置与救援第五章救援保障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海上搜寻救助工作,及时、有效搜寻救助海上遇险人员,保障人命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管辖海域和国家划定由本省负责的海上搜寻救助责任区域内,从事海上搜寻救助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海上搜寻救助,是指人员以及船舶、设施、民用航空器等在海上遇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失踪时,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的活动。

海上遇险人员包括:(一)发生海难事故的船舶、设施上的人员;(二)海上失事或者迫降的民用航空器上的人员;(三)海上突发伤病需要紧急救治的人员;(四)其他海上遇险人员。

第四条海上搜寻救助工作应当遵循生命至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海上遇险人员有获得无偿救助的权利。

具有海上搜寻救助能力的单位和个人,对遇险人员有进行救助的义务。

第五条省和沿海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海上搜寻救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海上搜寻救助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健全海上搜寻救助体系和应急反应机制,建设海上救援基地、装备,建立海上搜寻救助队伍,提高海上搜寻救助能力。

第六条沿海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上搜寻救助的宣传教育,普及海上避险与求生知识,增强公众的海上风险防范意识,提高海上遇险人员的自救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海上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第七条省和沿海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搜寻救助补偿和奖励制度,对在海上搜寻救助中遭受财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合理补偿,并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搜寻救助组织第八条海上搜寻救助工作应当坚持政府领导、社会参与、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快速高效的原则,实行预防与救助相结合、专业搜寻救助与社会搜寻救助相结合、自救与他救相结合。

《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和救助公约》1998年修正案

《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和救助公约》1998年修正案

各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中远、中海,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各海(水)监局,各海运学院:近接国际海事组织通知,该组织第69届海上安全委员会于1998年5月18日以MSC.70(69)决议通过的《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和救助公约》(以下简称搜救公约)1998年修正案,根据搜救公约第三条二款7项的规定将于2000年1月1日生效。

我国是搜救公约的缔约国,对上述修正案未提出反对意见,因此,该修正案自生效之日起对我国具有约束力。

现将上述修正案的正文发给你们,请届时遵照执行。

附件:《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和救助公约》1998年修正案为方便起见,本附件也列入了原公约的第2.1.4、2.1.5、2.1.7、2.1.10、3.1.2和3.1.3款本公约附则的现有条文,除第2.1.4、2.1.5、2.1.7、2.1.10、3.1.2和3.1.3*款以外,由下列条文取代:第1章术语和定义1.1本附则中使用“须”字时,表明为海上人命安全起见,要求所有当事国一致应用的规定。

1.2本附则中使用“应”字时,表明为海上人命安全起见,建议所有当事国一致应用的规定。

1.3本附则中所使用的下列名词术语,其含义如下:.1搜寻——通常由救助协调中心或救助分中心协调的、利用现有的人员和设施以确定遇险人员位置的行动;.2救助——拯救遇险人员、为其提供初步的医疗或其他所需要的服务,并将其转移到安全地点的行动;.3搜救服务——使用公共和私有资源,包括协作的航空器、船舶和其他航行器和装置,履行遇险监测、通信、协调和搜寻救助的职责,包括提供医疗咨询、初步的医疗援助或医疗移送;.4搜救区域——与某一个救助协调中心相关联的、并在其中提供搜救服务的划定明确范围的区域;.5救助协调中心——负责促进某一搜救区域内搜救服务的有效组织并协调搜救行动的单位;.6救助分中心——按照负责当局的特别规定为辅助救助协调中心而设立的隶属于该中心的单位;.7搜救设施——任何可用于搜救行动的移动资源,包括指定的搜救单位;.8搜救单位——由受过培训的人员组成并配有适合于迅速执行搜救行动的设备的单位;.9报警点——作为报告紧急情况的人员与救助中心或救助分中心之间中介的任何设施;.10紧急阶段——根据具体情况系指不明阶段、告警阶段或遇险阶段的通称;.11不明阶段——对人员、船舶或其他航行器的安全情况尚不明确的阶段;.12告警阶段——对人员、船舶或其他航行器的安全情况感到忧虑的阶段;.13遇险阶段——有理由相信人员、船舶或其他航行器处于严重和紧迫危险情况而需要立即援助的阶段;.14现场协调人——被指定在某个特定区域内协调搜救行动的人员;.15秘书长——指国际海事组织秘书长。

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

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

搜救人员休整
对参与搜救行动的人员进 行身体检查和心理评估, 安排必要的休整和恢复。
搜救装备维护
对使用的搜救装备进行维 护保养,确保装备处于良 好状态。
总结评估报告编制要求
内容要求
总结评估报告应包括搜救 行动的全过程、搜救效果 、经验教训、改进措施等 内容。
时效性要求
总结评估报告应在搜救行 动结束后尽快编制完成, 以便及时总结经验教训, 改进搜救工作。
响应级别确定及启动条件
响应级别划分
根据海上遇险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 和影响范围,将应急响应划分为不同 级别。
启动条件
明确各响应级别的启动条件,确保及 时、有效启动应急响应。
现场处置指挥协调机制
现场指挥机构
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搜救行动的指挥和协调。
协调机制
建立现场指挥部与各搜救成员单位之间的协调机制,确保搜救行动有序进行。
建立健全搜救队伍管 理制度和激励机制, 确保队伍稳定、高效 运转。
加强搜救队伍的专业 化建设,提高队伍整 体素质和应急处置能 力。
培训演练计划制定与实施
制定海上搜救培训演练计划,明确培 训演练目标、内容、时间和参与人员 。
建立健全培训演练评估机制,及时总 结经验教训,不断完善培训演练计划 。
加强培训演练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 高应急处置能力和协同作战水平。
02
海上搜救是保障海上人命安全、 维护海洋环境、促进海上交通运 输业发展的重要工作,具有极其 重要的意义。
国内外海上搜救形势分析
国际海上搜救形势
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和海洋资源的开发,海上交通日益繁忙,海上搜救任务也日 趋繁重。各国纷纷加强海上搜救体系建设,提高搜救能力。
国内海上搜救形势

海上人员搜寻与救助措施心得

海上人员搜寻与救助措施心得

海上人员搜寻与救助措施心得1、海上救生:本次沉船发生后,曾派直升飞机、舰艇到失事海域及附近搜寻.但未有结果。

而实际上落水人员随风浪漂流到离沉船40海里处,故海上教生,尤其是风浪大的情况下,要根据当时的风速、风向及流速,初步判断落水人员可能速流的方向及距离,避免只在失事海城附近、或甚至相反方向寻找,而延误救治。

团伤员上船可以用绳索,网杰林筹后用-毛鞍故被包裹予以保暖。

伤重者予吸氧并速送到岸上救护所、作进一步急教处理。

本次沉船31名船员全部得以生还时技也了战胜风浪的信心,消除了恐惧,紧张心理.同时,团绝互助,由体质好、水性好者照顾体质差、水性差者,这也给营教工作带来了便利。

本次海上救生先行舰船开始在夜间进行搜寻,由于风浪大,能见度低.落水人员救生衣无夜光显示,弃船后又未带信号枪,给营救工作带来了极大困难。

落水人员虽看到了营救船灯光(据回忆约1 000 m),但营救船却未能发现他们,错过了早期营救时机,这些问题值得高度重视。

2落水人员的临床救治:落水人员在海上漂流,人员都有不同程度的脱水、电解质紊乱和负氮书衡,更有的会被海洋生物致伤。

故治疗上除了急教措施如保持要兼顾。

我们的体会是,伤员上岸后立即采取保暖措版治(包括码头裁护所、医院)。

落水人员除了致命性损伤或疾病外.补充液体、能量、电解质是主要问题。

补液量要根据脱水程度及心,肾、肝功能来确定和调整。

入院时80%伤员血钙低,最低者1.2 m m o l/L,均用葡萄糖酸钙加以纠正。

能量补充主要是葡萄糖,氨基酸、脂肪乳剂,钦食早期给予半流质待胃肠道功能适应后给予高蛋白,高脂肪饮食。

3.严密的组织指挥:海上救生如伤员多,病情复杂,需要各专科医务人员参与。

一线的打捞急教、码头救护所的初步救治及医院的接受伤员准备工作,都离不开严密的组织和指挥。

本次救治中各环节衔接较好、做到忙而不乱地展开工作,保证了全部伤员及时、正确地处置。

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

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

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一、前言海上搜救是指在海上发生遭遇险情或事故时,及时展开救援行动,保障人员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

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是国家根据国际法和相关国际公约,结合本国特点,制定的一套针对海上搜救应急的操作性文件,旨在规范和指导各级搜救部门和相关单位进行海上搜救行动。

本文将从应急预案的制定背景、基本原则、组织结构和操作流程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制定背景海上搜救是具有国际性质的救灾活动,涉及国境线以外的海域,因此需要通过与国际社会的合作来提高搜救工作效能。

中国是联合国海上搜救协调机构(IMO)的成员国之一,根据其要求,我国需要制定一套符合标准的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以便更好地与国际搜救机构进行合作和协调。

另外,中国自身的海上搜救需求也在不断增加。

我国海洋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海上活动的增多,使得海上搜救的需求和难度都在不断提高。

因此,制定一套规范、科学、高效的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十分必要。

三、基本原则1. 生命至上:保障被救助人员的生命安全是海上搜救工作的首要任务,一切行动都应围绕此目标展开。

2. 协同合作:与相关管理部门、救援机构以及国际搜救机构进行合作,共同应对海上搜救事件,提高搜救能力。

3. 快速行动:海上搜救是一项时间紧迫的任务,各级搜救部门和相关单位应迅速行动,精确判断,及时救援。

4. 规范流程:制定和执行一套完整的操作流程和工作标准,确保海上搜救行动有序进行。

5. 公开透明:加强对海上搜救工作的宣传和信息共享,提高社会公众对搜救工作的认知和参与度。

四、组织结构1. 国家海上搜救指挥部:由国家海洋局牵头组建,承担全国范围内的海上搜救指挥与协调工作。

2. 前沿搜救基地:设立在主要海上交通要冲附近,负责前沿海域的搜救行动,并向国家海上搜救指挥部提供情报和数据支持。

3. 地方海上搜救中心:由沿海省级政府设立,负责本地区海上搜救行动的组织和协调。

4. 监督部门:负责对各级搜救部门和相关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确保搜救行动的质量和效果。

广东省海上搜寻救助工作规定(2022年)

广东省海上搜寻救助工作规定(2022年)

广东省海上搜寻救助工作规定(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4.11•【字号】•【施行日期】2022.04.1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事救捞正文广东省海上搜寻救助工作规定(2022年)(2013年3月2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2号公布根据2020年5月12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5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22年4月1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3号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上搜寻救助工作,及时、有效搜寻救助海上遇险人员,保障人命安全和海洋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海上搜救责任区内搜寻救助遇险人员、控制海域污染的有关活动。

第三条海上搜寻救助工作坚持以人为本、政府领导、统一指挥、属地为主、分级负责、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海上搜寻救助力量的组织遵循就近、快速、有效的原则,实行专业力量与社会力量相结合、自救与互救相结合,军队力量与地方力量相结合的方针。

第五条海上搜寻救助的范围是:(一)海上船舶、设施发生碰撞、触礁、搁浅、倾覆、火灾、爆炸、操纵能力受损、失踪、人员落水、人员突发疾病、人员受伤、以及因自然原因使船舶或者石油平台、设施上的人员生命财产受到威胁等事故;(二)发生航空器在海上坠落或者迫降等事故。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六条省政府和广州军区统一领导全省海上搜寻救助工作,其设立的省海上搜救中心是全省海上搜寻救助工作的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挥本省海上搜救责任区的船舶和设施防热带气旋、防止船舶污染海域和海上人命搜寻救助工作(以下简称“两防一救”工作)。

第七条沿海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或者确定承担海上搜寻救助工作的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挥本市海上搜救责任区的“两防一救”工作。

沿海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或者确定承担海上搜寻救助工作的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挥本县海上搜救责任区的“两防一救”工作。

上海市水上搜寻救助条例

上海市水上搜寻救助条例

上海市水上搜寻救助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28•【字号】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1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事救捞正文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1号《上海市水上搜寻救助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9月28日通过,现于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9月28日上海市水上搜寻救助条例(2021年9月28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搜救能力建设和保障第三章水上搜救行动第四章长江三角洲区域合作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上搜寻救助工作,保障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海上搜寻救助责任区域以及内河通航水域的水上搜寻救助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上搜寻救助(以下简称水上搜救),是指船舶、设施、航空器及人员在水上遇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水域污染时,组织、协调、指挥搜救力量,搜救遇险人员、财产和处置水域污染的活动。

第三条水上搜救工作坚持政府领导、统一指挥、属地为主、专群结合、生命优先、就近快速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上搜救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水上搜救体系,并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上海海事局、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海上搜寻救助责任区域和内河通航水域的水上搜救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搜救中心,负责本市水上搜救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

搜救中心日常管理工作由海事管理机构承担。

福建省政府令第155号——福建省海上搜寻救助规定-福建省政府令第155号

福建省政府令第155号——福建省海上搜寻救助规定-福建省政府令第155号

福建省政府令第155号——福建省海上搜寻救助规定正文:---------------------------------------------------------------------------------------------------------------------------------------------------- 福建省政府令第155号《福建省海上搜寻救助规定》已经2015年2月15日省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26日起施行。

省长苏树林2015年2月16日福建省海上搜寻救助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有效搜寻救助海上遇险人员,规范海上搜寻救助活动,保护海上人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管辖海域及国家划定的由本省负责的海上搜救责任区域内的海上搜寻救助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海上搜寻救助遵循“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统一指挥、科学安全、就近快速”的原则。

第四条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具有海上搜寻救助能力的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参加海上搜寻救助。

遇险船舶、设施、航空器及其人员应当配合海上搜寻救助行动,及时接受救助。

第五条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海上搜寻救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海上搜救中心应当加强海上搜寻救助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众海上风险防范意识和救助技能,对在海上搜寻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六条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海上搜寻救助工作实施统一领导,其设立的海上搜救中心,负责海上搜寻救助工作的组织、协调、指挥。

海事管理机构承担海上搜救中心的日常工作,具体履行海上搜寻救助行动的组织、协调、指挥职能。

第七条沿海市、县(区)海上搜寻救助责任区域由沿海市、县(区)海上搜救中心提出划定方案,经省海上搜救中心审定后,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析海上搜寻与救助
航海1091班200911811119 刘磊
内容摘要:
通过对《海上搜寻与救助》的学习,我逐步了解了有关海上搜寻与救助的性质与任务以及方法,我想这对于一个航海专业的学生的日后工作是非常重要的,因为生命重于一切,活着才有可能。

海上搜寻与救助定义:动用船舶、飞机、专门营救队伍和装备在海上搜寻和营救遇险人员的有组织的工作。

这是由国家参加的国际协作活动。

搜寻和营救工作的成效取决于遇险信息传递到营救部门的速度和掌握出事地点的准确性。

一、本课程的性质与任务二、课程简介
三、海上搜寻与救助沿革四、营救组织工作
五、搜寻方式六、营救方法
七、现状和展望
关键字:性质任务沿革组织方法方式
性质与任务《海上搜寻与救助》是航海技术专业(本科)四年级必修的课程之一。

通过本门课程的学习,学生能够基本了解危机管理理论、全面了解和掌握国际国内海上搜寻与救助系统组成、概念、搜寻技术、救助方法、相关的国际公约、国内法规和海上突发事件处置规范。

为从事海上驾驶工作打下基础。

课程简介《海上搜寻与救助》内容包括突发事件处置基本理论;海上搜寻与救助机构;紧急事件的处理;海上搜寻区域的确定和覆盖;海上救助力量的选择和施救;海上遇险与安全系统;船舶报告制度。

通过学习,学生能够全面了解国际和我国海上搜寻与救助管理的现状,为从事海事管理工作打下基础。

沿革人们很早就认识到营救海上遇险人员的重要性和道义责任,并认识到只有通过国际合作,营救工作才能更有成效。

1906年,第一次国际无线电通信会议制定了关于海难和其他紧急情况下使用无线电通信的规则,为海上搜救工作奠定了国际合作的基础。

1910年,关于海上救助打捞的国际公约责成每个船长要对遭遇生命危险的人,包括已放下武器、或失去战斗力的敌人,提供救助。

1914年,第一次国际海上人命安全会议进一步制定了在发生海难时船长的职责,并对各沿海缔约国政府,规定了开展在其海岸周围的海难营救工作的要求。

1948年及1960年、1974年的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都规定了船长对提供营救的责任和为促进沿海国家在搜救服务中制定共同协
议的要求。

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简称海协,现改称国际海事组织)于1971年和1979年先后通过
了推荐《商船搜寻和营救手册》(MERSAR)和《海协搜寻和营救手册》(IMCOSAR)的决议,并于1979年4月汉堡会议上通过了《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使各国救援中心(见海上安全机构)和赴援单位与遇险船在从事搜救工作时有了一个统一的行动标准和一整套带指导性的具体方法。

营救组织工作当遇险船舶,包括航空器或海洋工程井架设施,发出遇险信号,表明该船或人员正处于严重和紧急的危险中,需要立即救援。

无论船舶、海岸电台或各国救援中心设置在国际遇险频率上的无线电值守,在收到遇险信号时,都必须按照《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制定的工作程序,立即通知最邻近的政府救援中心或分中心,并根据需要将遇险信号予以转发,通知其他船舶或有关当局,并保持监听或监视。

邻近船舶应一面将本船的呼号、船位、估计到达时间通知遇险船,一面全速驶往遇险船所在地点。

救援中心应与其他中心取得联系,通过协商确定某一中心全面负责此项搜救工作,并由该负责中心指定应召赴援的救援船之一为现场指挥,协助各赴援单位,包括赴援船舶、飞机,以取得最佳效果。

当有关方面有理由相信某船已处于紧急状态,虽未收到遇险信号,也应立即通知救援中心或分中心,以便后者按该船所处紧急阶段采取相应措施:①船舶过期未抵目的港,或未作出相应报告时,为处于不明阶段,须进行查询。

②当查询无结果,或有情报说明该船操纵能力受到损害时,即进入告警阶段,须扩大查询并通知救援业务部门做好准备。

③当查询仍无结果,说明可能遇险,或有情报肯定该船或人员处于严重危难需要立即救援时,即为遇险阶段,须按计划布置开展搜救工作。

搜寻方式当遇险船没有装置能自由脱离和自动启动的应急无线电示位标时,首先要依据求救时的船位、到达现场时间、遇险船或其救生艇筏在海上漂移速度来确定搜寻基点。

以该点为中心、边长10海里的正方形作为开始阶段的搜寻区。

由现场指挥根据救援力量选定搜寻方式,包括单船方形扩展搜寻和扇形搜寻,二只船或三、四、五及以上船只平行搜寻,海空协作搜寻等方式,其中单船扇形搜寻方式用于小范围作业,如有人落水,目标发现后又丢失等情况,当第一次搜寻无发现时,可向右转向30°再进行搜寻。

当遇险船位不确切,又无飞机参加时,宜使用雷达搜寻,由数艘救助船保持雷达探测距离一倍半的间隔作“松散并列”前进。

营救方法目前多数国家已使用直升飞机来营救和撤离海上遇险的人员。

救助船在赴援途中须做好营救准备工作。

接近遇险对象或其救生筏、艇时要考虑二者的漂移速度,对橡胶救生筏应从下风靠近,对失火船舶应从上风驶靠,最好能用起重设备把艇筏连人一起吊上大船,以减少遇险者的体力消耗并及早护理。

施救在水中漂浮的生存者,一般是用配有救生员的救生艇、筏。

如风浪太大,遇险船上的人员无法撤离,可考虑撒油镇浪,或用抛绳火箭在两船间带好缆绳,用救生器械将遇险人员转移到救助船上。

现状和展望目前世界上每年约有 400艘船舶遇险,造成不同程度的生命财产损失。

人员死亡多是由于营救太迟以致冻死、饿死,甚至死于恐惧。

营救不及时多是由于营救机构得不到遇险
信息或不知道遇险地点。

为了提高搜救工作的水平,目前国际海事组织正就促进国际协调、发展通信和定位技术等方面开展工作,如开展搜救区划分和如何分工协作的研究。

未来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的开发,是一种利用卫星加速传递遇险信息和向船舶发送有关航行安全资料的综合性系统。

当发生海难或由于其他原因而致使海上船舶、人员遭遇紧急危险时,根据有关国际公约,由沿海国政府组织实施的搜寻和救助行为。

搜寻与救助的对象主要是海上遇险人员,也称海上人命救助。

的确,对于航海人来说,任何意外都可能发生,无论他人还是自己,我们都应该在自己力所能及的情况下竭尽全力搜救。

学完海上搜寻与救助,我们更应该加强自己的安全意识,提高搜寻与救助能力,以却保海上安全。

参考文献:《海上搜寻与救助(海难救助专业)》
《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
《国际航空与海上搜寻救助手册》
《海上搜寻与救助条例》
《国际航空与海上搜寻救助手册(修正案)》。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