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设立专项计划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申请文件清单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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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设立专项计划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申请文件清单及要求》

证券申请文件清单及要求

一、申请文件:

(一)申请书;

(二)计划说明书草案;

(三)主要交易合同文本草案;

(四)法律意见书;

(五)特定原始权益人最近3年(未满3年的自成立之日起)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及融资情况说明;

(六)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计划说明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专项计划的交易结构;

(二)信用增级方式;

(三)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规模、品种、期限、预期收益率、资信评级状况(如有)、登记、托管、交易场所等基本情况;

(四)特定原始权益人、管理人等业务参与人情况;

(五)基础资产情况及其现金流预测或者收益分析;

(六)专项计划资产的管理安排;

(七)现金流归集、投资及分配;

(八)风险揭示与防范措施;

(九)专项计划的设立、终止等事项;

(十)专项计划清算程序、清算财产的分配顺序及方式;

(十一)信息披露安排;

(十二)主要交易文件摘要。

计划说明书应当在显著位置说明,资产支持证券仅代表专项计划权益的相应份额,不属于管理人或者任何其他机构的负债,并提示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三、法律意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管理人、销售机构、托管人的资质及权限;

(二)说明书、资产转让协议、托管协议、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件的合法性;

(三)基础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权利归属及其负担情况;

(四)基础资产转让行为的合法性;

(五)专项计划信用增级安排的合法性、有效性;

(六)对可能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的意见。

四、证券公司、其他相关业务参与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当作出承诺,保证申请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出具的相关文件及申请文件中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

五、证券公司编制申请文件时,应当尽量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报送申请文件时,应当提交原件1份、复印件2份;申请文件一经受

理,未经中国证监会同意,不得增加、撤回或者更换。

第二篇: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申请文件202x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申请文件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7号

第一条为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发行证券申请文件的报送行为,根据《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0号)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发行人申请发行证券的,应按本准则的规定制作申请文件。发行人配股、公开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适用本准则附件1;发行人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适用本准则附件2。

第三条本准则规定的申请文件目录是对发行申请文件的最低要求,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核需要,可以要求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补充材料。如果某些材料对发行人不适用,可不必提供,但应向中国证监会作出书面说明。

第四条申请文件一经受理,未经中国证监会同意不得增加、撤回或更换。第五条发行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对发行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提供补充材料。有关中介机构应对反馈意见相关问题进行尽职调查或补充出具专业意见。第六条保荐机构报送申请文件,初次报送应提交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在提交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之前,根据中国证监会要求的份数补报申请文件。第七条发行人不能提供有关文件的原件的,应由发行人律师提供鉴证意见,或由出文单位盖章,以保证与原件一致。如原出文单位不再存续,由承继其职权的单位或

作出撤销决定的单位出文证明文件的真实性。

所有需要签名处,均应为签名人亲笔签名,不得以名章、签名章等代替。需要由发行人律师鉴证的文件,发行人律师应在该文件首页注明“以下第xx页至第xx页与原件一致”,并签名和签署鉴证日期,律师事务所应在该文件首页加盖公章,并在第xx页至第xx页侧面以公章加盖骑缝章。第八条申请文件应采用幅面为209×295毫米规格的纸张(相当于标准a4纸张规格),双面印刷(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除外)。

第九条申请文件的封面和侧面应标明“xx公司配股/公开增发/可转换公司债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字样。

发行申请文件的扉页上应标明发行人董事会秘书及有关中介机构项目负责人的姓名、电话、传真及其他有效的联系方式。

第十条申请文件章与章之间、节与节之间应有明显的分隔标识。

申请文件中的页码必须与目录中的页码相符。页码标注的举例,如第四章4-1的页码标注为:4-1-1,4-1-2,4-1-3,……4-1-n。

第十一条在每次报送书面文件的同时,发行人应报两份相应的电子文件(应为标准.doc或.rtf格式文件)。

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应将募集说明书的电子文件及历次报送的电子文件汇总报送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二条未按本准则的要求制作和报送发行申请文件的,中国证监会可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本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申请文件目录(适用于配股、公开增发、可转换公司债券)

2.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目录(适用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附件1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申请文件目录(适用于配股、公开增发、可转换公司债券)

第一章本次证券发行的募集文件1-1募集说明书(申报稿)

1-2发行公告(发审会后按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供)第二章发行人关于本次证券发行的申请与授权文件2-1发行人关于本次证券发行的申请报告2-2发行人董事会决议2-3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2-4关于本次发行涉及/不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说明2-5公告的其他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第三章保荐机构关于本次证券发行的文件3-1证券发行保荐书3-2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第四章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证券发行的文件4-1法律意见书4-2律师工作报告

第五章关于本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运用的文件5-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5-2发行人拟收购资产(包括权益)有关的财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5-3发行人拟收购资产(包括权益)的合同或其草案第六章其他文件

6-1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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