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亲亲相隐制度及现代法律价值思考
法律社会学硕士论文范文:“亲亲相隐”之当代法律价值及运用研究

法律社会学硕士论文范文:“亲亲相隐”之当代法律价值及运用研究引言“亲亲相隐”的明确表述见于论语。
《论语•子路》记载:“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
’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
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孔子的伦理思想要求面对亲人犯罪时应该“父为子隐,子为父隐”。
到了孟子那里,他对人伦亲情、孝道的重视达到了一个更高的程度,可以为了孝而弃天下于不顾。
在先秦时代,孔孟的这种伦理思想仅是一家之言,并没有成为共识。
一般认为是儒家对立面的法家则明确反对亲属容隐而是鼓励告奸。
秦朝统一中国后,儒家的这一思想更是无立锥之地,但是我们通过研究秦朝的非公室告制度,可以发现秦朝仍然在维护父权,这一点给“子为父隐”留下了空间。
汉承秦制,秦朝那种维护君权的思想也被继承下来。
虽然汉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也有贤良文学对秦朝苛政的批评,但是在秦制下,先亲儒家的“从道不从君”、“仁义”的思想并不为统治者认同,汉朝及以后的各朝代只是打着儒家的幌子掩盖以“法、术、势”维护皇权的实质。
“亲亲相隐”制度便受到这种政治环境的影响。
先秦儒家提出“亲亲相隐”是基于人伦,目的是维护亲情,此时并没有把容隐规定为某一方的义务。
而到了汉朝,董仲舒吸收了法家维护君权、父权的思想,明确提出了三纲思想——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
汉朝标榜以孝治天下,而其实是移孝为忠,在家对父孝,出外对君忠。
建立“亲亲相隐”制度,确立卑亲属对尊亲属的容隐义务,是为了维护父权,进而维护君权。
因为“相隐之道离,则君臣之义废;君臣之义废,则犯上之奸生矣。
”2从唐至清,“亲亲相隐”制度维护君权的作用没有改变,它始终坚持的是三纲思想,以权力为核心。
直到清末法制改革,引入西方的权利、平等、自由思想之后,先秦儒家的“亲亲相隐”观念在容隐犯罪亲属免罪、拒证特权制度中得以复兴。
随后,“亲亲相隐”观念随着我国命运的变化而变化,最终从法律制度中消失。
“亲亲相隐”的观念、制度虽然消失了,但是人伦亲情仍在,它仍然是我们每一个人所珍视的。
亲亲相隐制度及其现代化

亲亲相隐制度及其现代化简介亲亲相隐是指在中华文化习俗中的一种表达敬意、感情和亲密关系的独特方式,也称为亲热礼仪或接吻礼节。
在中国古代的官场、家庭、社会生活中,亲亲相隐制度非常普遍,因为它不仅表示亲情、友情、爱情的感慨,还能体现出人们奉行礼仪之道的精神和道德修养。
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的现代化,亲亲相隐制度的形式、含义和作用也在改变。
亲亲相隐制度的形式和含义亲亲相隐最早源于中国古代的官场礼仪,后来逐渐普及到家庭、社交、娱乐场所等各个层面。
它的形式包括抱、亲、握手、拥抱等,还可以表现出不同的含义。
例如,亲嘴和亲脸颊通常表示亲情和感激,拥抱则是表示友情和关爱,握手则是表示尊敬和礼貌。
虽然亲亲相隐制度的形式和含义因地域、文化和民族等原因有所不同,但是它们都是一种表达情感和尊重的方式。
亲亲相隐制度在现代社会中的作用和改变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的进步,亲亲相隐制度的作用和意义也在改变。
在现代社会中,亲亲相隐可以表达情感,但也需要遵循适当的礼仪,尊重他人的意愿和隐私。
例如,在公共场合亲亲相隐需尊重他人的感受和文化背景。
另一方面,近年来社会的开放程度和文化交流的加强,亲亲相隐的形式和内容也更加多样化和开放,例如很多年轻人会在社交场合亲吻表达感情,这些都是制度的现代化表现。
亲亲相隐制度的未来发展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历史的演进,亲亲相隐制度的形式、含义和作用可能会继续发生改变。
在未来,亲亲相隐制度需要慎重对待,尤其是在现代社会中需要平衡保持传统文化的优良品质和迎接文化多元化的挑战。
此外,在保障个人权利的前提下,合理规范亲亲相隐也是一种必要的方式,以避免身体上的侵犯和情感上的伤害。
结论亲亲相隐制度无疑是中国传统文化的瑰宝之一,同时也是现代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
通过了解亲亲相隐制度的起源、形式、含义和现代发展等方面,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人际交往的基本规则和文化的演变历程,也能更好地理解和认知自己的身份和角色。
因此,我们应该珍惜、传承和创新亲亲相隐制度,以维护优秀传统文化的价值和现代文化的多样性。
论“亲亲相隐”制度的现代价值

论“亲亲相隐”制度的现代价值【摘要】“亲亲相隐”是一项具有人文精神的法律规定,古今中外的法律制度均有相关规定,对于当代中国构建和谐社会具有一定的借鉴价值,可以依据期待可能性原则设立公民个人的容隐权。
【关键词】亲亲相隐;容隐权一、“亲亲相隐”制度的中外立法“亲亲相隐”,指在明知自己亲属犯罪的情况下,为之隐瞒,不检举揭发,不出庭指证犯罪,不作为犯罪论处,或者减轻处罚;反之,则以罪论处,或者加重处罚。
当然,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不在隐瞒之列。
这一制度在中国的起源可以上溯至西周时期,当时周礼的核心是“亲亲”、“尊尊”,即家父慈爱、子女孝顺、兄长爱弟、第敬兄长,下级服从上级的命令。
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学说继承了周礼传统,《论语》曰“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秦律》首次将该制度入法,规定子女告发父母、臣妾告发主人为“非公室告”(类似于今天的非公诉案件),不予受理,坚持告发者,则要被治罪。
汉宣帝通过下诏,正式确立“亲亲得相首匿”原则。
到唐宋时期,可以相互隐瞒的亲属范围进一步扩大,没有血缘关系的、居住在一起的也可以相互隐瞒不报。
清末变法受西方法律的影响,取消了以相隐为强制性法定义务的规定,保留了容隐权利的规定,“亲亲相隐”从义务本位转变为权利本位。
民国政府亦继受“亲亲相隐”原则,且将相隐的范围扩至更大,规定亲属间犯藏匿犯人及湮灭证据罪,得减轻或免除其刑。
古希腊的宗教和伦理也反对子告父罪,古罗马推崇家父权,家长与家子人格一体、家子没有独立的人格,相互之间必然不能检举揭发或者指证犯罪,甚至亲属之间相互告发都要丧失继承权。
近现代以来,德国、法国、日本、韩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均有“亲亲相隐”的类似规定。
二、“亲亲相隐”制度的价值分析“亲亲相隐”制度在中国传承2000多年,在古罗马、古希腊也有类似规定,当代东西方社会制度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在立法上均有所规定,证明其具有内在的合理性,笔者分析如下。
(一)“亲亲相隐”是法律人文精神的体现法律不排斥人情,立足于人情,不悖逆民心的法律,有利于形成公民亲法、服法、守法的和谐氛围,既是国家长治久安的保障,也是文明社会的伦理法则。
关于“亲亲相隐”原则在中国法律适用的思考

关于“亲亲相隐”原则在中国法律适用的思考“03年河南少年张鸿雁为筹哥哥张鸿涛学费而偷舍友4.5万元,张鸿雁的哥哥配合警方将弟弟骗到学校使其抓获;09年满文军法庭上证实妻子李俐组织关于吸毒聚会”的两个案例曾引发人们对于情与法思考,人们一度呼吁“亲亲相隐”原则纳入刑法中从而找到情与法的交融点。
2012年刑诉法修正案把“配偶、父母、子女可以不强制出庭”再次把“亲亲相隐”原则是否已纳入我国法律成为争论的焦点。
一、我国“亲亲相隐”原则历史沿革“亲亲相隐”制度也叫容隐制度,主要适用于刑事犯罪领域,是指亲属之间可以藏匿、包庇犯罪而不负刑事责任。
“亲亲相隐”的主张萌芽于春秋战国时期的儒家,孔子对“父攘羊,子证之”的案例的否定评价是雏形,《秦律》中“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告,勿听。
而行告,告者罪。
”是相隐原则法律化的开端;西汉汉宣帝首次正式颁布“亲亲得相首匿”之法令为后世立法提供蓝本;唐朝将汉时的“亲亲得相首匿”发展为“同居相为隐”扩大了“亲亲相隐”的范围;唐以后直至清朝容隐制度逐渐形成了周密的体系;清末到民国期间,相隐色彩淡化,开始慢慢作为权利形态出现;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法学界对”亲亲相隐”原则视其为封建糟粕。
其实“亲亲相隐”原则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结果,儒家文化的核心与宗旨是“礼”和“仁”,而礼与仁是强调传统的伦理道德,在中国历史上礼法不分、礼法交融的时代,将作为正统思想的儒家思想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纳入法律体系在情理之中,“亲亲相隐”原则被历代法律沿用也是必然。
二、“不强制出庭”是否包含“亲亲相隐”原则新的刑诉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对于“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不强制出庭是否包含“亲亲相隐”原则是存在争议的。
持否定观点的认为不出庭作证与拒接作证、检举揭发是三个不同的概念,所以“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不强制出庭不意味着亲属可以拒绝作证,也不意味没有检举揭发的义务,更不意味侦诉人员不能强制(非暴力)取证。
“亲亲相隐”法律制度及其当代意义

隐”条的表述是:“亦称‘亲属容隐’。中国旧制指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隐瞒罪
行。”
一、我国“亲亲相隐”制度的历史沿革
“亲亲相隐”观念的确立,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早在周王伐纣的时候,周
王就已经意识到纣王迅速败亡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众叛亲离,孤立无援。周初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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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亲属间人身伤害的情况不应当相隐。
最后,在赋予当事人容隐权利的同时,应当注重保障人权意识的提高,加
快侦査技术和手段的现代化,以降低这一制度本身的缺陷带来的负面影响。同
时对于窝藏、包庇罪中的近亲属处罚,根据犯罪情节应该从轻或减轻处罚。
在现代法治社会,法律追求的是公平正义,我们不能因为这一传统法律文
庭是社会的细胞,在这种小农家庭里,以长幼尊卑形成了一个相对独立的宝塔
形的等级结构,而维持这一等级结构稳定的准则便是伦理的制度及观念,而古
代社会的国家政权架构,很大程度上就是这种家族结构的模拟和放大。这一制
度之所以被封建社会长期沿用并得到不断发展和完善,主要因为:其一,该原
则从根本上体现了的亲缘本性。“亲亲相隐”原则规定亲亲相隐不为罪,顺应
首匿卑幼者,除死刑以外不负刑事责任。此时的容隐亲属仅限于父母子女、祖
父母孙子女、夫妻之间。南北朝时期,法律己经不再要求子孙作证。
“亲亲相隐”原则之现代化思考

“亲亲相隐”原则之现代化思考“亲亲相隐”原则是中国古代的一项基本法律原则,曾在历史上发挥过一定的积极作用。
当今,在刑事立法中,应对“亲亲相隐”原则采取“取其精华、弃其糟粕”的做法,吸收其合理成分,缩小我国刑法中包庇罪的犯罪主体范围,使我们的刑法更具人性化。
标签:亲亲相隐;窝藏、包庇罪“亲亲相隐”原则是中国古代的一项重要法律原则。
然而,当前人们关注的往往是它的消极影响,把它当作封建社会的糟粕予以彻底否认。
对于“亲亲相隐”这项传统的法律原则,我们是应当有批判性地予以吸纳借鉴,还是应当完全否认?如果答案是前者,如何在现行刑法中体现该原则?这些都是值得我们去思考的问题。
本文以现行刑法中的窝藏、包庇罪为视角,通过对该原则进行深入剖析,挖掘其在现行刑法中的可借鉴之处。
一、“亲亲相隐”原则之涵义解说“亲亲相隐”又称“亲亲得相首匿”,它源于《论语》的记载,孔子说过:“吾党有直躬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张晋藩教授认为“亲亲相隐是指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首谋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或作证。
”也就是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隐瞒罪行,并且不会因此而受到刑事处罚,它包括长亲属隐匿卑亲属和卑亲属隐匿长亲属。
“亲亲相隐”到西汉时期在法律上首次得到确认,发展到唐朝逐渐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制度,以后各朝关于“亲亲相隐”的制度规定大体与唐朝相同。
“亲亲相得首匿”制度的隐匿对象为“亲属”,容隐的亲属范围在不同朝代受因各个朝代法律政策的变化而有所不同。
总体而言,“亲亲相隐”的隐匿范围在中国封建社会随着朝代的变迁越来越广泛,其容隐范围由孔子提倡的父子之间的互隐,发展到汉朝的父子互隐。
夫妻互隐,祖父母与孙互隐,最后发展到唐代规定了“同居相为隐”,即同居者可以相互隐匿。
所谓“同居”:指“同财共居,不限籍之异同”,即只要共有财产,共同生活,不管户口是否相同。
“虽无服者,并是”,即使彼此已无服制关系,也可互相容隐。
由此可见,“亲亲相隐”作为维护封建伦理道德的一项制度在中国封建社会日益成熟,其隐匿的对象范围不断扩大。
“亲亲相隐”制度与现代法制建设-6页文档资料

“亲亲相隐”制度与现代法制建设一、亲亲相隐制度的内涵亲亲相隐制度,又称亲属容隐、亲属相隐,在古代刑律中指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隐瞒其罪行。
概括来说,主要有以下三点内容:第一,亲属有罪相隐,不论罪或减刑;第二,控告应相隐的亲属要处刑;第三,国事重罪不适用相隐。
二、亲亲相隐制度的价值分析综合亲亲相隐制度在中国古代发展过程以及国外立法状况,这一源于中国古代惠及日、韩的制度在国外资本主义国家亦得到传承。
在不同的地区、不同的时代、不同的肤色,不同的社会意识形态,不同的法系均趋于一致,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1.亲亲相隐制度体现了法律的人性化特点法不外乎人情,马克思曾指出:人类社会的本质在于其社会属性,即社会关系。
人类社会最基本的组成单位是家庭,而能使家庭得以维持和延续的最基本因素无疑是家庭成员之间的亲情关系。
亲属之爱是一切爱的起点,亲情联系是人类最基本最不无法逃脱的联系。
作为规范人们行为的法律,不可能不考虑到其调整对象主体的最基本需求——亲属之爱。
从人的生存角度出发,任何人都生活在“熟人社会”里,都不能公然挑战其存在的人情环境和基本社会关系;从伦理道德角度来看,人也不可能义无返顾地抛弃亲情,否则他可能会付出惨重的名誉代价。
因此,法律不能忽视社会的人情基础,不能苛求任何有感情的人的所谓“觉悟”。
亲亲相隐是从捍卫家庭的人性本能角度出发,将一些个案的司法价值让位于家庭关系的和谐与稳定,避免将无辜的犯罪嫌疑人近亲属置于指证犯罪的尴尬处境,体现了法律的文明和人性的关怀。
2.亲亲相隐制度体现了法律对人权的保障人权观念已受到世界各国前所未有的重视和关注。
亲亲相隐制度在中国持续二千余年就是人权观念的鲜活例证。
在亲亲相隐制度下,一方面亲属之间的隐私权,不被强迫自证其罪权,有限度的沉默权,证人拒绝作证权等一系列现代西方所标榜的人权均在其中,甚至可以说在某种程度上,我国古代法律体现人权保障比现代西方的人权宣扬更具理性,权利更为广泛。
“亲亲相隐”的现代法律价值及对我国刑法的借鉴——以包庇、窝藏罪为视角的开题报告

“亲亲相隐”的现代法律价值及对我国刑法的借鉴——以包庇、窝藏罪为视角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在现代社会,人们普遍认为,亲情关系应该是相互关爱、守护的纽带,家人之间的感情应该是最密切的。
但是,随着犯罪手段的不断升级和犯罪手段的变多,许多犯罪分子都会利用亲情关系进行犯罪活动。
这就引发了一个十分重要的社会问题:在包庇、窝藏犯罪中,如何权衡亲情关系与法律价值之间的关系?在我国的刑法中,包庇、窝藏罪是一个重要的法律规定,罚则也比较严厉。
在判定包庇、窝藏罪时,亲情关系在判定上是被考虑的因素之一。
但是,这也带来了一定的困扰:如果过于重视亲情关系,势必会对司法正义产生一定的干扰。
因此,本文从包庇、窝藏罪的视角出发,探讨“亲亲相隐”在现代法律体系中的价值,将重点放在亲情关系与法律价值之间的权衡上。
并且,本文将从主流法律体系的角度出发,借鉴国外法例的有益经验,总结我国应对亲情关系与法律价值之间冲突的策略。
二、研究现状目前,在研究包庇、窝藏罪的过程中,已经有了一定的研究成果。
其中,对于包庇、窝藏罪的法律规定和判定标准,已经有了比较严格的要求和明确的规定。
但是,在研究“亲亲相隐”问题上的研究较少,且较为普遍的研究集中在探讨该问题在古代社会中的现实意义。
此外,在国外的相关研究中,以德国、法国等欧洲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为主。
三、研究内容及方法本文研究内容为“亲亲相隐”的现代法律价值及对我国刑法的借鉴——以包庇、窝藏罪为视角。
本文研究方法包括文献研究法、比较研究法、实证研究法和逻辑分析法等。
(1)文献研究法:通过查阅包括法律法规、案例和学者文章等在内的文献资料,对包庇、窝藏罪的法律规定和判决标准进行深入了解,并寻找国外相关法例的借鉴之处。
(2)比较研究法:对国内外相关法律体系进行比较,剖析其异同之处,有助于深入探讨在我国如何处理亲情关系与法律价值之间的关系。
(3)实证研究法:通过具体的案例分析,研究包庇、窝藏罪的具体问题和典型案例,有助于分析如何处理亲情关系与法律价值之间的矛盾。
“亲亲相隐”对现代刑事诉讼的启示共5页文档

“亲亲相隐”对现代刑事诉讼的启示一、“亲亲相隐”原则的价值分析(一)亲亲相隐制度的正价值(1)亲亲相隐制度充分体现了对人性的呵护与关怀。
对人性的热切关爱,这或许是亲亲相隐制度的生命之源。
故而,认其为亲亲相隐制度的首要价值,是毫不为过的。
亲亲相隐首先是以道德的身份降临人间,然后才被法律化,伦理、道德是它的灵魂;而在某种意义上,伦理、道德可以说就是人性。
因此,人性是亲亲相隐的当然主题。
(2)亲亲相隐制度的设计理念――法律不强人所难。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实现有赖于人们的遵守与服从。
法律只要求也只应要求人们为其可为之事,而不能期待人们去完成“不可能的任务”,即“法律不强人所难”。
如果法律强制人们为不可为之事,必然导致法律规定的虚置现象。
而亲亲相隐制度的设计,无疑充分考虑了期待可能性问题。
正如有论:“如果完全排斥亲亲观念在法律上的体现,那么,我们预期会有多少人‘大义灭亲’、告发至亲?如果在法律上断然否定亲属相隐,那么我们预期会有多少人出庭指证亲属有罪呢?会有多少人不作伪证呢?相反,如果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亲属相隐的存在,以上麻烦便不复存在。
”(3)亲亲相隐制度有效维护了社会秩序与安全。
亲亲相隐观念与制度给予人性如许的关爱,这于个人无疑是无上的福音。
但是,显然,统治者不可能仅仅出于此种考虑而将亲亲相隐构筑成法律制度,在此之外,定然有更大的利益驱动。
这就是维护统治利益的需要。
亲亲相隐所饱含的融融温情,培育、增进了家庭的和睦与稳定,而家庭的和睦与稳定,则意味着国家的安全与稳定,社会的和平与秩序,更加意味着国家统治的稳固与安全。
亲亲相隐得以法律制度化,当然是由后一利益所决定的。
(二)亲亲相隐制度的负价值(1)不利于平等思想的产生和发展。
亲亲相隐制度在平等思想的缺乏上,表现是极其明显的。
在法律上,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是平等的首要表现。
质言之,基于身份而规定不同权利与义务的法律是欠缺平等精神的,至少是不注重平等的。
传统的亲亲相隐制度及其现代法律价值(法律史论文)

传统的亲亲相隐制度及其现代法律价值法律史 100402019 李晨摘要:亲亲相隐制度在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占有重要的历史地位,它不仅有利于对亲情和人权的保护,更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
更重要的是,亲亲相隐制度对当下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也有着借鉴意义。
尤其是在今年的8月24日,刑诉法修改稿拟规定,除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外,一般案件中近亲属有拒绝作证的权利。
这使得亲亲相隐制度又一次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之中。
本文仅对亲亲相隐制度的起源和发展进行梳理,在此基础上阐明该制度包含的合理的法律价值。
关键词:容隐亲亲相隐拒绝作证权社会互信一、亲亲相隐制度的起源和发展亲亲相隐制度,在我国《法学词典》中的相关表述为:“亦称‘亲属容隐’。
”在古代刑律中是主要是指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隐瞒罪行,其主要内容包含以下三个方面:首先,亲属有罪相隐,不论罪处罚或减刑处罚;第二,控告应当相隐的亲属,要处以刑罚;第三,国事重罪例如“十恶”,不适用亲亲相隐制度。
在中国古代,亲亲相隐既是一条重要的道德规范,又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是封建伦理道德在刑法上的表现,同时有着深刻的社会基础和历史渊源。
1中国的亲属相隐思想可能始于春秋。
2周襄王二十年(前632年) ,卫大夫元口亘讼其君卫成公于当时诸侯各国的盟主晋文公之庭, 周襄王劝阻晋文公受理此案。
他以为:“夫君臣无狱。
今元口亘虽直,不可听也。
君臣皆狱,父子将狱,是无上下也。
”3应该是有记载以来首次表达“父子不得互相告诉”思想。
《礼记·檀弓》也有礼法原则:“事亲有隐无犯”。
4以上文献显然包含了亲属相隐的观念。
最先明确提出容隐思想的是孔子。
根据《论语·子路》的记载,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伍党之直者异于是。
子为父隐,父为子隐,直在其中矣。
”5《吕氏春秋》中记载,“楚有直躬者,其父窃羊,而揭之上。
上执而将诛之,直躬者请代之。
告吏曰:父窃羊而揭之,不亦信乎?父诛而代之,不亦孝乎?信且孝而诛之,国将有不诛者乎?6孔子曰:一父而载取名。
亲亲相隐的现代价值[关于“亲亲相隐”观念在现代社会中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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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亲相隐的现代价值[关于“亲亲相隐”观念在现代社会中的思考]在2010年10月14日《南方周末》法治版《量刑的抉择:“大义灭亲”还是“亲亲相隐”》一文中公布了一组对“大义灭亲”民意调查的数据:认同31.80%;反对29.39%;矛盾38.81%。
面对如此情形,我国古代司法制度中明确提出的“亲亲相隐”这一法律观念有必要引起我们的深思。
一、关于亲亲相隐观念的历史演变追溯我国亲亲相隐制度的源头,最早出现“亲亲相隐”的是在春秋战国时期,孔子的“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
——直在其中矣。
”,这句话成为亲亲相隐制度的思想基石。
孟子以孝为最高价值,认为在守法与尽孝的两难之时国人最终的选择应当是尽孝,而不是守法。
西汉以“独尊儒术,罢黜百家”思想为指导,亲亲相隐做为一项司法原则确定下来。
到唐代时候该项制度已经发展的十分完备,甚至对不相隐的行为规定了处罚性规定。
宋代,《宋刑统》及《大元通制》沿袭了《唐律》中有关亲亲相隐的规定。
明清律在容隐制规定上大体承袭唐律,稍有变化。
在文革期间,把亲友间的相互检举揭发作为革命行为加以推崇。
在1979年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制定时,沿用了“大义灭亲”式的法治理念。
二、亲亲相隐法律观念在现代社会中的合理性(一)亲亲相隐制度以人为本的法治理念首先,“大义灭亲”不仅背离人之常情、常理,甚至会削弱、损坏家庭成员之间的亲情,伦理关系,是一种损害我国“亲亲相隐”传统道义规范的行为。
其次,对亲属大义灭亲的,可以给予犯罪人从轻处罚的回报,这种规定并不符合刑法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性质。
亲属大义灭亲并非犯罪人的悔罪表现,并不代表犯罪人主观恶性和社会危险性的较小,有我国司法公正背道而驰。
最后,面对情、法、理,困扰我们的更多时候不是事情本身,更多的是面对这些事情我们的态度。
以人为本,作为当代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法律应建立在人性基础之上,亲情是一个人最基本的自然属性之一。
“亲亲相隐”正是体现人之所以为人的基本要求,符合现代法治的发展趋势。
论 亲亲相隐 法律制度及其当代意义的论文

论亲亲相隐法律制度及其当代意义的论文摘要:“亲亲相隐”是指亲属之间相互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和作证,法律不加制裁或减轻处罚的制度与原则,是我国古代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该制度深刻反映了我国古代儒家思想中的家庭伦理道德。
这一制度贯穿我国古代法律制度中,它是我国古代社会情感立法的体现,反映了人内心对亲情的渴求,以及人伦和人性的需要。
作为我国封建法制的一部分,今天我们在肯定它的历史价值的同时,重新审视这一制度,有限度地去借鉴其合理的方面,促进人际关系和谐,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关键词:亲亲相隐人性历史价值合理利用“亲亲相隐”,也称“亲亲得相首匿”,是指亲属之间相互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和作证,法律不加制裁或减轻处罚的制度与原则,它是我国封建社会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或法律制度。
所谓亲亲相隐,我国《法学词典》“亲亲相隐”条的表述是:“亦称‘亲属容隐’。
中国旧制指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隐瞒罪行。
”一、我国“亲亲相隐”制度的历史沿革“亲亲相隐”观念的确立,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早在周王伐纣的时候,周王就已经意识到纣王迅速败亡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众叛亲离,孤立无援。
周初的统治者已经体味到统治者内部关系的稳定和朝廷的盛衰息息相关,所以非常重视在贵族内部提倡和贯彻“亲亲”、“尊尊”的原则,“亲亲”主要从家庭方面着眼,要求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尊尊”不仅要求父子、夫妻之间尊卑有别,在贵族之间、贵族和庶民之间,特别是君臣之间,其尊卑地位也必须有悬差。
在战国时期,“亲亲”和“尊尊”这两条维持整个统治秩序的基本原则被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学说所继承,《论语·子路》云:“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
”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
直在其中矣。
”这是古代法律中亲属相为容隐制度的直接理论来源。
汉初,将儒家经典作为裁判案件的理论依据,史称“春秋决狱”,率先在司法审判中开容隐之例。
这一制度的核心是:卑幼首匿尊长者,不负刑事责任,尊长首匿卑幼者,除死刑以外不负刑事责任。
亲亲相隐的现代司法意义

亲亲相隐的现代司法意义作为中华法系的一大特色与首创的“亲亲相隐”制度在我国流传上千年,然而在现代却销声匿迹。
本文意在探究该制度的含义,在古代的发展过程及其存在的合理性,并重在探索其在当代社会的意义与可行性。
标签:亲亲相隐;情与法“亲亲相隐”制度在中国古代法制史中有着悠久的传统,它植根于儒家法文化,是中华法系的一大特色与首创。
所谓“亲亲相隐”是指法律允许亲属间相互隐罪而不追究或减轻其刑事责任的规定。
先秦时期是“亲亲相隐”制度的萌芽时期。
儒家学派的创始人孔子及其继承者孟子都主张“父子相隐”。
孔子曰:”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到西汉时期在法律上首次得到确认,汉宣帝地节四年(公元前6 6年)诏:“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
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①唐代以后,律典中形成“同居相为容隐”的条款,扩大“隐”的范围,规定:“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
”②又:“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勿论。
”但对谋反、谋大逆、谋叛,则不得相隐。
宋、明、清律沿袭,宋律称“有罪相容隐”,明律、清律称“亲亲相为容隐”。
至清末修《大清新刑律》,亲属容隐的制度经过改造后仍以某种形式被保留了下来。
“亲亲相隐”观念在不同历史时期漫长的变迁过程中,虽然具体表现不同,但这一思想却一直传承沿袭下来,可见其存在还是有其合理性的。
亲亲相隐是儒家法思想的体现。
儒家法是中国古代社会的历史发展的产物。
农耕生产方式,以父系为核心的宗法家庭组织以及与其相适应的国家政权形式构成了中国古代社会的基础。
儒家认为法的价值并不是指向个人,即法律并不确认和维护个体自然人的对于他人和社会的权利,而是指向人的集体——宗法家族。
法律用强制的威力要求个人服从宗法家族的整体利益。
③在整个国家,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君权至上。
具体到各个家庭,亲亲尊尊,三纲五常,个人没有多少权利可言,国家利益和家族利益至上。
论述亲亲相隐制度

论述亲亲相隐制度一、前言亲亲相隐制度是指在公共场合或者非亲密关系下,为了避免不必要的尴尬或者误解,而规定不能直接接触对方面部的行为规范。
这种制度在很多国家和文化中都有存在,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个人尊严。
二、亲亲相隐制度的意义1. 维护社会秩序:公共场合下,过于亲昵的举动容易引起他人的不适和误解,甚至造成冲突。
因此,亲亲相隐制度可以规范人们的行为,维护社会秩序。
2. 保护个人尊严:在非亲密关系下,被不熟悉的人直接接触面部可能会让人感到不舒服或者困扰。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实施亲亲相隐制度可以保护个人尊严。
3. 增强社交技能:在公共场合下,适当地表现出礼貌和谦虚是提高自身社交技能的重要手段。
而遵守亲亲相隐制度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掌握这些技能。
三、实施亲亲相隐制度的场合1. 公共场所:如公园、商店、电影院等。
2. 工作场合:如公司、学校、医院等。
3. 社交场合:如宴会、聚会等。
四、亲亲相隐制度的具体规定1. 不得在公共场所或非亲密关系下直接接触对方面部,包括但不限于吻脸颊、脖子等行为。
2. 在社交场合中,可以适当地握手或者拥抱,但应避免过于亲昵的举动。
3. 在工作场合中,除了必要的接触外,应尽量避免接触对方面部,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误解和尴尬。
4. 对于违反亲亲相隐制度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和纠正。
五、实施亲亲相隐制度应注意的事项1. 了解文化差异:在不同国家和文化中,人们对于身体接触的看法可能存在差异。
因此,在与外国人交往时要注意这些差异,并尊重他们的文化习惯。
2. 灵活运用:在特殊情况下,如长时间未见面或者重要节日等,可以适当地放松亲亲相隐制度,但应遵循场合和情境的规范。
3. 科学宣传:在社会中宣传亲亲相隐制度的意义和重要性,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和遵守这一制度。
六、结语亲亲相隐制度是一种重要的文化习惯和社会规范,在公共场合下维护社会秩序和个人尊严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应该积极遵守这一制度,并加强科学宣传,让更多的人了解并遵守这一规范。
“亲亲相隐”制度的渊源及其当代司法价值

“亲亲相隐”制度的渊源及其当代司法价值“亲亲相隐”是先秦时期的儒家最早提出的思想主张,随着汉代之后儒家思想成为官方意识形态,经过长期的历史演变,它逐渐成为中国古代刑法中非常重要的原则和制度。
作为儒家伦理、法律思想的直接体现,“亲亲相隐”不仅有其在特定历史阶段的法律价值,即使对于我们今天的法治建设,也仍然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标签:亲亲相隐拒证权现代司法一、“亲亲相隐”的历史沿革自古以来,中国社会就是一个极其注重伦常纲纪的社会,“亲亲相隐”或“亲属容隐”的规定在中国古代历朝的法律中均有体现。
“亲亲相隐”的雏形最早可以上溯至西周。
亲亲、尊尊是西周贯穿于周礼中的两条基本原则,也是中国宗法制度的萌芽。
“亲亲”要求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尊尊”要求上命下从,不许犯上作乱。
这两条维持整个统治秩序的基本原则发展至春秋战国时期,为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学说所继承。
在《论语·子路》中孔子曰“:吾党之直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孔子的这句话成为日后“亲亲相隐”制度的基石。
汉宣帝地节四年正式确立了“亲亲相隐”的司法原则,从而开创了长达2000余年以“亲亲相隐”为代表的中国封建宗法主义法律传统所特有的一项制度。
这一制度的核心是:卑幼首匿尊长者,不负刑事责任,尊长首匿卑幼者,除死刑以外不负刑事责任。
到唐宋时“亲亲相隐”进一步扩展,推及同居亦可相隐。
《唐律疏议》、《宋刑统》、《大明律》亦有“亲亲相隐”的规定。
民国时期的刑事诉讼法将相隐的范围扩大至五等亲以内的血亲和三等亲以内的姻亲。
新中国成立后,把“以事实为根据”的原则绝对化,延续了2000多年的“亲亲相隐”制度被抛弃,从而使主导了中国2000多年的“亲亲相隐”制度从我们的视野中消失。
二、亲亲相隐制度的价值评价1.亲亲相隐制度能够充分体现对人性的尊重人的本质是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的统一,基于血缘婚姻构成的家庭是人类基本生活方式,在长期的家庭生活中形成的成员之间的关爱之情也可以说是人性的典型表现。
试析“亲亲相隐”制度及立法的回归

试析“亲亲相隐”制度及立法的回归“亲亲相隐”制度是指亲属之间在犯罪活动中互相保护隐瞒罪行的行为。
这种亲属保护行为给侦查、审判、惩治犯罪带来了很大的难度,极大地阻碍了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的实现。
因此,针对“亲亲相隐”制度的立法回归是非常必要的。
一、“亲亲相隐”制度的危害在犯罪活动中,犯罪嫌疑人或罪犯的亲属往往会采取措施来保护他们,例如提供假证、掩盖罪证、阻挠侦查等,这就是所谓的“亲亲相隐”制度。
这种行为的存在严重地扰乱了刑事司法秩序,对社会造成了很大的危害。
首先,“亲亲相隐”制度阻碍了犯罪嫌疑人或罪犯的起诉和定罪。
如果一个犯罪嫌疑人或罪犯的亲属提供虚假证言或隐瞒罪行,这会使得司法机关对案件的调查、审判受到很大的干扰,难以取得实际的证据和事实,从而延误案件的处理时间,无法维护受害人和社会的正义。
其次,“亲亲相隐”制度可能造成虚假事实的出现。
很多情况下,犯罪嫌疑人或罪犯的亲属通过提供虚假证言来掩盖罪行,这可能导致案件的公正性和真实性受到影响。
在这种情况下,案件的裁判结果可能是不公正的,违反了司法公正的原则。
最后,“亲亲相隐”制度会导致犯罪逃犯的逃脱。
亲属帮助犯罪嫌疑人或罪犯逃脱刑事追究,假设罪犯纵火烧官员家,官员的亲属未必会向警方举报,这将使犯罪分子逍遥法外,使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与法治。
二、需要制定相关法律规定因此,为了有效地打击“亲亲相隐”制度,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公正,我国应当制定相关的法律规定,明确相关责任方,明确侵犯司法秩序的行为的标准和对应的处罚措施。
首先,法律应给予亲属举报罪犯的权利,同时对于涉及亲属的犯罪行为设置相应处罚标准。
如果亲属在犯罪中发挥了关键作用,制定法律规定应当对亲属进行固定的惩罚,例如定罪处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尽管亲属有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可能,但我们不能将他们视为同样的罪犯。
由于亲属的保护行为并未对犯罪的本质造成实际影响,这些亲属应该获得不同的惩罚措施,例如流言蜚语、掩盖罪证或者伪造证据家属等,该得到社区服务、行政处罚等轻微惩罚。
论亲亲相隐制度的现代价值

问题1、对于“亲亲相隐”制度而言那些是封建该废除的那些是可以引用的 ?
可以借鉴的地方:
1、以人为本的理念。
亲亲相隐制度是以人文本理念的一种体现,将其进行好的借鉴,可以使我国的法律更加具有人情味,而且,以人为本的法律理念更加容易的本社会民众所认可。
2、和谐的理念。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组成单位。
而和谐则是家庭持久存在的基础。
古代亲亲相隐制度的建立,是以维持家庭和睦为目的的。
将亲亲相隐制度引入法律体系,能够更好的维持家庭的和谐。
应该废除的地方:
在对亲亲相隐制度引用的过程中,应该将其中的封建等级及封建道德因素排除在外。
在过去,亲亲相隐制度有这样的规定,亲属是不可以成为案件审判的证据的,而且,如果在案件中,亲属出庭作证的话,会对出证人进行惩罚,这种现在在一些权势家族尤为明显。
这种封建等级及封建思想道德因素的存在不符合我国现代法律体系建设的需要。
因此,在引用过程中,应该将其进行排除,以保证法律的公正性。
问题2、你设想的“亲亲相隐”制度的构建方法是什么?
本文对亲亲相隐制度的构建主要体现在亲属据证权的建立方面。
犯罪嫌疑人的亲属一方面是其的家属,是其的至亲之人,另一方面,还是犯罪证据的掌握者,其是判定犯罪的最有利证据之一。
因此,在对亲亲相隐制度的建设过程中,应该以批判的精神对其进行有选择性的应用。
在引用过程中,将其以人为本理念以及和谐家庭的理念进行引入,使我国法律体系更加的完善,但是,在引用过程中,还要将其的不利因素:封建等级观念及封建思想道德因素进行排除。
在更新法律观念的同时,保持法律体系的公正性。
亲属相隐对当前刑事法治建设的重要借鉴意义

亲属相隐是指在我国传统文化中对亲属之间的相互遮掩、隐匿行为。
在刑事法治建设中,亲属相隐不仅仅是一种文化现象,更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从法律和社会角度来看,亲属相隐对当前刑事法治建设的影响和启示有以下几点:1. 依法举证原则在刑事案件中,亲属相隐往往导致案件的举证困难。
由于亲属之间的关系复杂,一些亲属可能会出于私情而选择隐匿真相,甚至作伪证。
这对于司法的公正性和效率产生了不利影响。
依法举证原则的重要性日益突出。
在刑事法治建设中,应当更加注重完善相关证据的收集和审核机制,确保案件的审理公正、客观和及时。
2. 个人隐私权和公共利益的协调亲属相隐也引发了关于个人隐私权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博弈。
在一些刑事案件中,如果亲属相隐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责任,就会涉及到对个人隐私权的侵犯。
但与此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也需要对犯罪行为进行惩罚和打击。
在刑事法治建设中,应当在尊重个人隐私权的前提下,强化对犯罪行为的打击,实现个人隐私权和公共利益的协调和平衡。
3. 法治观念和家庭教育亲属相隐也折射出了我国传统文化中对亲情、家庭和社会的看重。
在刑事法治建设中,需要加强对法治观念的宣传和教育。
家庭是培养公民法治观念的重要基地,强化家庭教育对于提升整个社会的法治素质至关重要。
只有通过家庭教育,培养出尊重法律、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良好公民,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法治社会。
4. 法律制度完善和执行机制的健全亲属相隐的问题也凸显了当前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在刑事案件中的不足之处。
现有法律制度对于亲属相隐行为的惩治和防范还存在一定漏洞,执行机制也需要进一步加强。
在刑事法治建设中,应当加大力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配套措施,加强对刑事案件执行过程的监督和评估,提升执行机制的有效性和效率。
5. 文化传承与社会价值观念亲属相隐也与文化传承和社会价值观念息息相关。
在传统文化中,亲属之间的相互关怀和保护是一种美德,但在某些情况下,这种亲情也可能导致对法律的忽视和绕过。
亲亲相隐司法原则

亲亲相隐司法原则在现代司法体系中,"亲亲相隐"这一古老的刑罚原则仍然具有一定的潜在影响和体现。
尽管在法律条文中可能没有明确规定,但在某些情况下,法律仍考虑到亲属之间的关系和人伦常情。
本文将通过举例说明,说明"亲亲相隐"如何在现代司法中体现,并探讨其对社会的意义。
一个显而易见的例子是证人作证义务。
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第188条,配偶、父母和子女不被强制作证。
这意味着在犯罪案件中,这些亲属关系的人不需要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这一规定考虑到了亲属之间的人伦关系,避免了亲属之间的人伦危害可能带来的不良后果。
这种规定旨在平衡个案追究和家庭稳定之间的利益,维护家庭关系的稳定。
在国际上,美国司法中也存在类似的规定。
夫妻之间的豁免特权,即犯罪嫌疑人的配偶不被要求作证,除非他们自己直接受害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产生直接影响。
这种规定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对家庭关系的尊重,避免了家庭内部的矛盾和冲突。
同时,这也是对亲亲相隐原则在现代司法中的一种体现。
另一个例子是窝藏包庇罪的适用。
窝藏包庇罪是指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庇护、隐瞒其犯罪行为或协助其逃避追究的行为。
尽管在现代司法中,窝藏包庇罪并没有明确考虑亲属关系,但在实际操作中,亲属之间的情感和关系往往会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比如,在一个家庭中,父母可能会试图保护自己的子女,尤其是在子女犯罪行为还不严重的情况下。
虽然法律对窝藏包庇行为没有特别的优待,但在判决时法官会考虑到亲属之间的人情关系和对家庭稳定的考量,以便在处理中作出更加公正和合理的判决。
此外,在我国的刑法中,对亲属的财产犯罪处理中也体现了亲亲相隐的精神。
例如,我国两高发布的司法解释规定,对于盗窃自己家庭或近亲财物的行为,一般情况下不会按犯罪处理,除非确有追究刑事责任的必要。
这一规定也体现了亲亲相隐的原则,对亲属关系的重视和对亲属行为给予一定的特殊待遇。
这意味着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法律倾向于以更加宽容的方式对待亲属之间的犯罪行为,同时也考虑到家庭稳定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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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亲亲相隐制度;合理法律价值;借鉴意义论文摘要:亲亲相隐制度在中国古代伦理法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它不仅有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有利于对亲情的保护,也有利于对人权的保护。
对今天的法治建设也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应该大胆合理地吸收。
本文试图通过对亲亲相隐制度原则进行研究,阐明该制度包含的合理法律价值,对当代中国法律制度的借鉴意义。
亲亲相隐制度在中国的法律史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亲亲相隐不仅是我国古代的一项重要道德原则,同时也是我国古代法律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亲亲相隐制度在彰显孝道的同时,又反映了“礼法合治”下的人伦精神。
它不仅有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有利于对亲情的保护,也有利于对人权的保护。
但是这项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奉行了几千年的法律制度和伦理原则,在新中国成立后作为“封建主义垃圾和民主法治的障碍”被扫进了垃圾箱。
然而,亲亲相隐制度不仅在不同的社会制度和不同的法系国家中存在,从古到今,也未曾消逝过。
该制度包含着一定的合理法律价值,对今天的法治建设有重要借鉴意义。
一、亲亲相隐制度的起源及历史发展亲亲相隐制度,又称亲属容隐、亲属相隐,在古代刑律中指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隐瞒罪行。
具体说来,其主要内容为以下三点:其一,亲属有罪相隐,不论罪或减刑;其二,控告应相隐的亲属要处刑;其三,国事重罪不适用相隐。
亲亲相隐制度在中国古代伦理法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亲亲相隐制度从现今的历史文献来看,最初萌芽于《国语·周语中》所载:周襄王二十年,卫大夫元咺诉其君卫成公于当时的盟主晋文公,周襄王在反对晋文公受理此案时,提出如下理由,“夫君臣无狱,君臣皆狱。
父子将狱,是无上下也。
”当然,这只是有关一些“父子不得相互告诉”的记载。
“亲亲相隐”的雏形最早可以上溯西周。
亲亲、尊尊是西周贯穿于周礼中的两条基本原则,也是中国宗法制度的萌芽。
“亲亲”要求父慈、子孝、兄友、弟恭。
“尊尊”要求上命下从,不许犯上作乱。
这两条维持整个统治秩序的基本原则发展至战国时间,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学说继承周礼传统。
在《论语·子路》中孔子曰“吾党之直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孔子的这句话成为日后“亲亲相隐”制度的基石。
到汉武帝时,采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社会的主导思想转化为儒家思想,将儒家经典作为裁判案件的理论依据,史称“春秋决狱”。
真正从法律上确立亲亲相隐制度的是汉宣帝地节四年下诏:“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
虽有患祸,犹蒙死而存之。
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延尉以闻”正式确立了“亲亲相隐”的司法原则使该原则正式入律,从而开创了长达二千余年了“亲亲相隐”为代表的中国封建宗法主义法律传统所特有的一项制度。
这一制度的核心是:卑幼首匿尊长者,不负刑事责任,尊长首匿卑幼者,除死刑以外不负刑事责任;死刑的可通过上请程序减免其刑事责任。
到唐宋时,“亲亲相隐”进一步扩展,推及同居亦可相隐。
《唐律疏议·名例》卷六规定: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外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
宋刑统名例律第六卷亦作了相类似的规定。
《大明律》虽较唐律严苛,但同样规定了“同居亲属有罪互相容隐”,“弟不证兄、妻不证夫、奴婢不证主”的法律原则。
此后历代法典均因循此制并有所发展,到了近代法制变革仍然保留了容隐制度,如1935年《中华民国刑法》第167条规定为亲属利益而藏匿人犯及湮灭证据的人免除其刑或减轻其刑1935年民国刑法典第351条规定为亲属匿脏销脏的人免刑。
以及亲属拒绝作证权及不得令亲属作证等均有规定。
上述有关规定,至今大多仍在我国台湾地区沿用。
如我国台湾地区刑法第176条规定,配偶或五等内血亲,三亲等内姻亲图利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而犯藏匿,湮灭证据的,免除其刑。
[!--empirenews.page--] 在西方,古希腊罗马时期就有容隐思想及其法律规定。
如古罗马法规定不得令亲属相互作证,亲属之间不得相互告发,对于未经特别许可而控告父亲或保护人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对他提起“刑事诉讼”;亲属之间相互告发将丧失继承权。
亚里士多德认为,亲属之间应该有更深切的爱,当任一恶行发生在非亲属之间,人们会看得很轻,但“如果加在父母和近亲属身上,就成为伤天害理的罪恶”因为谁能忍心把自己的子女作为加害人而交出呢?这样父母会比儿子受到的遭遇更加痛苦。
由此可见,该制度不仅贯穿于中国古代历朝各代,而且各国也都规定了亲亲相隐制度。
二、亲亲相隐制度的特点(一)亲亲相隐强调的是“孝道”。
中国社会在西周、春秋时期是家本位,战国和秦实行国本位,西汉至清末实行国、家本位。
所以,西周和春秋时期,君父一体,忠孝合一,以宗法等级精神来塑造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提倡无条件的亲亲相隐。
战国和秦时期,以国家利益为最高原则,要求臣民绝对服从国家利益,不主张亲亲相隐。
商鞅在秦变法,实行连座,奖励告奸便是例证。
汉代以后,儒家的“礼治”与法家的“法治”相互融合,形成“国家”与“家族”的统一。
这时的亲亲相隐是有条件,统治阶级用“小罪可隐,告者有罪”,“大罪不可隐,隐者连坐”总原则和既不提倡,将“忠”与“孝”协调起来。
因此,亲亲相隐制度的发展总是与儒家提倡的“孝道”分不开的。
(二)亲亲相隐制度强调的是“人伦”亲亲相隐制度最初的目的是出于对人类亲情的爱护和宽容。
“父子相隐,天理人情之至也。
故不求为直,而直在其中矣”“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
虽有祸患,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这表明亲亲相隐制度的立法动机有尊重人之常情。
亲属之爱是人类一切感情联系和基础,是一切爱的起点。
儒家创始人孔子首先提出了以“仁”为核心的思想体系,“仁者爱人”是处理人际关系的基本原则,“父慈、子孝、兄友、弟恭”等都是这一原则的具体体现,无不表现了鲜明的人伦精神。
亲亲相隐制度之所以为汉后各封建王朝认可,重要一条原因就是有利于维护国家的政治和法治秩序。
家庭精神孕育皇权式国家意识,国家是宗法家庭的扩大。
家治父权,国治君权互为表里,形成个体与整体之间的天然联系之人格特征。
所以,法律强调对家长权的确认保护和家族内部伦理凝聚力,立法上“礼人于律”,司法上“执法原情”。
亲亲相隐制度是古代立法者对“情与法”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的地位进行调和的产物,显示了一定的立法智慧和技术。
作为封建社会主流意识形态的儒家学说,融法、道于一体,一方面采国家主义,一方面又重家族主义,犹袭宗法社会之遗,并将宗法亲情与国家本位理论相结合,既符合国情民俗,又利于封建统治。
在两千多年的发展历程中,亲亲相隐制度一直是儒法辩争的焦点之一。
但是历史很少有反映广大劳动人民反对亲亲相隐制度的记载。
说明亲亲相隐制度有着一定合理的自然和社会人伦基础。
三、亲亲相隐制度的现代法律价值取向[!--empirenews.page--] 考察了“亲亲相隐”制度在中国古代发展过程以及国外立法状况,该制度在不同的地区、不同的时代、不同的社会意识形态的国家亦得到传承。
不能否认,封建统治者是基于对家庭伦理的尊重和改造建立起宗法制度、三纲五常、君权至上等等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观念和秩序,我们固然要反对封建糟粕,但不能简单的认为封建社会有的,当代社会就不可取,就应当排斥的。
简单地抛弃“亲亲相隐”制度并不明智,应该有限度地借鉴、继承。
亲亲相隐的原则在当代中国法律体系中应当予以重新评价。
1.亲亲相隐制度体现了法律的人性化特点。
马克思曾经指出:人类社会的本质在于其社会属性,即社会关系。
人类社会最基本的组成单位是家庭,而能使家庭得以维持和延续的最基本因素无疑是家庭成员之间的亲情关系。
亲属之爱是一切爱的起点,亲情联系是人类最基本最不无法逃脱的联系。
作为规范人们行为的法律,不可能不考虑到其调整对象主体的最基本需求——亲属之爱。
从人的生存角度出发,任何人都生活在“熟人社会”里,都不能公然挑战其存在的人情环境和基本社会关系;从伦理道德角度来看,人也不可能义无返顾地抛弃亲情,否则他可能会付出惨重的名誉代价。
因此,法律不能忽视社会的人情基础,不能苛求任何有感情的人的所谓“觉悟”。
如果让亲属中一人来证实另一人的犯罪,那么他们之间就会产生不信任和隐痛,正常生活就会受到干扰,亲属间相互扶助等义务就无法实现,家庭关系不再融洽,甚至家庭就会不稳定,以致整个社会也会充满不信任,从而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
“亲亲相隐”正是体现人作为人的基本要求,是从捍卫家庭的人性本能角度出发,将一些个案的司法价值让位于家庭关系的和谐与稳定,避免将无辜的犯罪嫌疑人近亲属置于指证犯罪的尴尬处境,体现了法律的文明和人性的关怀。
在人性理论支配下的“亲亲相隐”制度其意义在于法律极其重视人之本身以及人赖以生存的家庭,宁愿在惩处犯罪上作出一定的牺牲和让步,以减少作为社会细胞的家庭的分裂,清除可能由此而导致的人性的异化,让夫妻反目、父子互质、兄弟相残等风气败坏、道德沦丧现象不至发生。
试想如果夫妻之间秘密交往在他日会被迫成为庭上证言,婚姻还有何安全可言,如果你每时每刻都在“大义灭亲”里挣扎,人类社会“幼吾幼以及人之幼”还能存在吗?“亲亲相隐”恰好是法律在人情面前,在伦理面前作出让步,其目的也在于“屈法以伸伦理”,体现了法律的人性化特点。
[1][2]下一页2.亲亲相隐制度体现了法律对人权的保障人权观念已受到世界各国前所未有的重视和关注。
“亲亲相隐”制度在中国持续二千余年就是人权观念人律的鲜活例证。
在“亲亲相隐”制度下,一方面亲属之间的隐私权、不被强迫自证其罪权,有限度的沉默权,证人拒绝作证权等一系列现代西方所标榜的人权均在其中,甚至可以说在某种程度上,我国古代法律体现人权保障比现代西方的人权宣扬更具理性,权利更为广泛。
汉宣帝确立“亲亲相隐”人律时所言:“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
虽有祸患,犹蒙死而存亡。
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其人性本能,人权意识跃然纸上。
另一方面西方人权观念中的人道主义精神亦是其核心内容之一。
我们从“亲亲相隐”制度的发展历史可以清楚地看到,该制度的设计之初是作为一种义务而存在,体现了人性之本能,随着社会的发展,至明清时期,它已经成为一项权利,与当代人权保障有异曲同工之妙! [!--empirenews.page--] 随着现代法治的不断完善,亲亲相隐“不再是古代社会所要求的义务,我们今天应当把它作为公民的一项权利,即‘容隐权’对待。
容隐权在法律中的确立只是技术上的问题,它不但不违背世界法律之发展,而且为我们这样一个情味浓浓的社会所急需。
”长期以来,我们的法律更多地是强调个人对于国家的服从,以社会本位淹灭个体独立,要求个人承担对国家和社会的义务和责任,而往往忽略人之为人的基本权利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