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轻刑化的内涵与价值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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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轻刑化的内涵与价值探析

[摘要]文章分析了刑罚轻刑化的基本内涵,在此基础上探讨了刑罚轻刑化的价值取向。

[关键词]刑罚轻刑化;内涵;价值

一、刑罚轻刑化的内涵

刑罚轻刑化应当从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来理解和认识,指的是对犯罪人的行为仍然认定为犯罪,对犯罪人仍然作出刑罚,只不过对犯罪人判处的刑罚变得相对轻缓和简单,或者直接在立法上对某些犯罪规定较低的法定刑幅度,同时包括了非刑罚化,即对犯罪人确认其行为构成犯罪但对他的处罚采用非刑罚措施而非刑罚措施。刑罚轻刑化的改革趋势包括在刑事立法上建立轻刑化的刑罚结构,在刑事司法上尽可能适用轻刑和非刑罚处理措施。刑罚轻刑化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刑罚轻刑化的首要条件是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

刑法处理的是犯罪行为,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即符合刑法分则具体罪名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是刑罚轻刑化的前提条件。我们在进行刑事立法的时候,根据刑法谦抑性原则将那些其他部门法无法调整且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根据刑法来定罪处罚。

(二)通过法律理论的发展和立法的推动在立法上实现刑罚轻刑化

1.法律思想层面的刑法轻刑化。法律思想是指制定和运用法律的最高原理。

[1]轻刑化的内在精神和其价值取向便是法律理念层面的刑罚轻缓化。这样的理念是人们通过对人类自身价值不断的理性思考以及对刑罚的功能、目的乃至刑罚自身发展规律的不断思考得出的。轻是相对于重而言的,刑罚轻刑化的思想正是针对历史上和现实中的重刑主义而来的,防止刑罚的滥用逐渐减少直至最后消灭残酷的刑罚是刑罚轻刑化的最终目的,文明、缓和、人道是刑罚发展的方向。刑罚轻刑化在法律思想层面的内容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刑罚长期不断发展的进步方向和趋势必然是刑罚轻缓化;人道主义以及人权保障的需要是刑罚轻刑化的内在精神体现;对于防控犯罪来说刑罚不是万能的有其自身的局限性,重刑和泛刑是刑罚轻刑化极力反对的;惩治犯罪的方法是众多的,不能将刑罚看做是唯一方法,惩治和预防犯罪还应当积极运用其他的非刑罚措施;除了惩罚之外还应当坚持对犯罪人的教育和改造。在刑罚轻刑化这一理性的法律理念形成之后,将对我们的立法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使我们对刑事立法有了更为深入的反思,成为我们审视和检讨现行法律的一个极其重要的标准和尺度。

2.立法技术方面的刑罚轻刑化,指在法律文本上实现刑罚的种类以及程度的轻刑化。这是相对于重刑来说的,种类轻刑化对于重刑来说指的是从刑罚的种类

出发实现由重到轻,如废除死刑、肉刑、身体刑、耻辱刑等严酷的刑罚,从而以相对较为轻缓的刑罚代替,如创设类似于社区服务的非监禁刑代替监禁刑;程度轻刑化相对于重刑来说指的是在某个具体刑罚种类内的刑罚严厉程度实现从重到轻,它可以是执行方式,也可以是刑罚的期限或者是数量的轻缓,对于财产刑实现科罚的财产数量相应的减少等等。

(三)实现司法层面的刑罚轻刑化

立法上的刑罚轻刑化有了具体的规定,但它们只是静态的法律规范,是静止的。“徒法不足以自行”,只有在刑事司法实践过程中真正的将静态的法律制度贯彻下去,才能真正地实现刑罚轻刑化的价值目标。在审判过程中司法者根据刑罚轻刑化的刑事法律制度,将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和刑罚人道主义等原则贯彻始终,对犯罪人适用刑罚的时候做出最慎重的决定。运用较重刑罚的前提是运用较重的刑罚难以实现刑罚的目的,同样适用非刑罚方式可以实现目的的就不需要适用刑罚的方式。我们在执行刑罚的整个过程之中要始终贯彻刑罚人道主义原则、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在犯罪人改造表现的基础上对于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依法适用减刑、假释等。

(四)刑罚轻刑化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并且总体上呈现由重到轻的趋势

刑罚轻刑化的发展过程是动态的,它贯穿刑罚发展历史的整个过程。“透过历史的发展过程我们看到,刑罚趋轻是一个动态规律”[2]我们人类由野蛮逐渐向文明发展,作为人类社会制度之一的刑罚制度的发展过程必然是嵌在整个人类的文明发展过程中的,刑罚必然随着人类文明的不断进步和发展由野蛮、残酷转为文明、缓和。刑罚正在人道主义的感召之下逐渐走向轻刑化的方向,作为一种历史发展潮流这是不可逆转的。

刑罚轻刑化并不是说在任何时候不分条件地实行越轻的刑罚越好,刑罚轻刑化必须立足于具体的时代和具体的条件,我们不能超越现有时代条件实行轻刑化。[3]决定刑罚轻重的因素有很多,具体来说比如:具体国家的国情、本国公民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水平等等。第一,刑罚轻刑化并不等同于对重刑的一概排斥适用,根据社会危害性以及人身危险性,那些危及人身安全的如故意杀人、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在现实情况下不宜从轻处罚,我们对这些严重暴力犯罪适用较重的刑罚,目的是减少此类犯罪的发生,进而从整体上减少对重刑的使用。这是符合刑罚轻刑化的精神和原则的。第二,刑罚轻刑化同样不等于对犯罪人一味地从轻处罚。作为社会价值观念的一种产物,刑罚是由特定的社会文化、政治、经济背景所决定的,一个社会的平均价值观可以决定这个社会中刑罚程度的轻重。刑罚的根本内容之一就是使犯罪人承担必要的痛苦,当宽容和仁慈被过分强调的时候,刑罚本身的意义就不复存在了。在不存在“刑罚”的时候就更没有所谓的轻刑了。第三,刑罚轻刑化同样不能等同于对所有情况不加区分地适用最低限度内的法定刑。如果刑罚适用的时候千篇一律,将根本违背刑法原则中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任何刑罚体系中都是适用的。

二、刑罚轻刑化的价值

价值是哲学意义上的概念,刑罚的价值指的是客体对于主体来说的有用性,具体刑罚轻刑化的价值就是其对国家、社会以及公民所发挥的重要作用。我们从正反两个方面来理解和认识它的价值。

(一)克服重刑主义的弊端

重刑主义缺乏人文的关怀。笔者认为在重刑主义中它的刑罚理论基础是报复主义,它对犯罪人的惩罚是因其恶行产生的,它强调的是对犯罪人的严厉的惩罚或者轻罪重罚这样的思想。这样的思想仅仅将人看做被管理和统治的对象,刑罚只是惩治犯罪的工具而已,必然缺乏人文的关怀。其关注的重点在于结果的正义,程序正义以及人权相对来说则要放在次要的位置,它在乎的是对犯罪的惩罚,用共性来压制个性,而毫无对人的关怀。这样的思想理念严重违背当代社会尊重和保护人权的法律规定和法律精神。刑罚轻刑化则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人文关怀。(二)保护人权,彰显人道主义的光辉

刑法保护的对象不仅是普通公民而且包括犯罪人,刑法是人权的保障。“一个国家对付犯罪并不需要刑事法律,没有刑法也并不妨碍国家对犯罪的有效镇压与打击,而且,没有立法的犯罪打击可能是更加及时、有效和便利的”[4]国家制定和实施刑法的目的不但是为了保护公民惩罚犯罪人,它的主要任务是保护人权,其中犯罪人的人权也在保护之列。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我们不能将犯罪人单纯看做是刑事司法的客体,他们应当作为主体参与到刑事司法中的。法律应当保护犯罪人未被剥夺或限制的权利,在他们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的时候我们应当给予必要和及时的救济。其次体现为人道主义精神,立法、裁量、执行的各个环节都从人道主义出发。这就要求立法者在制定刑法时从人道主义出发指定较轻的刑罚体系,我们的法官在适用刑法时同样要本着人道主义的观念,在适用刑罚与非刑罚措施都可以的情况下优先适用非刑罚措施;可以在选择较轻刑罚的情况下选择较轻的刑罚。同样在执行刑罚的时候根据犯罪人的改造情况及时作出减刑、假释的决定。

(三)更有效地发挥刑罚的预防作用

刑罚轻刑化有利于教育改造罪犯及其回归社会,发挥刑罚预防功能。根据心理学的原理,当对犯罪分子施加的刑罚与他实施的犯罪相当的时候,在通过教育改造之后,一般情况下犯罪人会认识到对自己的惩罚是他危害社会的行为的必要代价。此时他们能够从一种对立的思维和情绪中缓和出来,以平和的心理接受教育改造思考问题。刑法的轻刑化不仅能使犯罪人认识到自己所受刑罚是理所应当,更能使其对社会心怀感恩和愧疚之情,从而更加认真地接受劳动改造,实现向社会赎罪和自我救赎,早日重新回归社会与回归家庭。轻缓的刑罚能够促使公民从内心深处对法律产生敬仰,内心中法律信仰的培育,即公民对待法律的态度就像宗教信徒敬仰宗教信仰一般,公民对法律的敬仰促使现代法治的出现并保障它得以生存、发展,法律本身存在具有合法性和法律具有效力的合法性都是以此作为依据。[5]所以,对犯罪人施加较轻刑罚,公众对于刑法才能只有敬畏而没有疏远,同时产生对法律的归宿感与信仰感,并进一步激发了人们对于刑法的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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