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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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发改高技函〔2022〕666号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发改高技函〔2022〕666号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发改高技函〔2022〕666号省教育厅、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资委,省科学院,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现将《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省工程研究中心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2022年4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章申报与组建第四章运行评价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省工程研究中心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创新驱动发展先行省的意见》,提升我省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创新链条有机融合,增强创新体系整体效能,推动产业技术进步,建设创新型广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广东省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申报、组建、评价等管理行为。

本办法所称工程中心,是指为提高我省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突破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以及产业结构调整中的关键技术和核心装备制约,强化对广东省重大战略任务、重点工程的技术支撑和保障,依托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等建设的研究开发实体。

工程中心是在产业技术创新链条上连接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以及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和产业化应用的桥梁和纽带,是我省区域自主创新支撑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发展,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重大装备技术及其关键零部件研制、关键工艺研究并推动产业化应用,研究产业技术标准、培养工程技术创新人才、促进重大科技成果应用、为行业提供技术服务等,加快推动建设现代产业体系。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基础测绘“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基础测绘“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基础测绘“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1.05.09•【字号】浙发改规划〔2021〕158号•【施行日期】2021.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测绘正文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基础测绘“十四五”规划》的通知省级有关单位,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现将《浙江省基础测绘“十四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自然资源厅2021年5月9日浙江省基础测绘“十四五”规划“十四五”时期,是浙江全面开启高水平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征程、着力建设新时代全面展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重要窗口”的关键时期。

为进一步加强基础测绘工作,提高基础测绘保障水平,提升基础测绘服务能力,更好地满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对基础测绘的新需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全国基础测绘中长期规划纲要(2015-2030年)》《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浙江省基础测绘中长期规划纲要(2016-2030年)》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划。

规划期限为2021-2025年。

一、规划背景(一)取得的成绩“十三五”期间,基础测绘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全面建成新型基础测绘体系和现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体系,着力丰富了基础地理信息资源,持续深化了地理信息应用,全省基础测绘发展总体水平位居全国前列。

1.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管理能力有新提升。

一是法律法规制度进一步健全。

实施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修订出台《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出台《浙江省地理国情监测管理办法》《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宁波等地相继开展测绘地理信息相关法规修订。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10.30•【字号】•【施行日期】2014.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正文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委)、发改委(局),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优化浙江省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其在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中的核心作用,省科技厅会同省发改委对2008年制订出台的《浙江省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浙科发条〔2008〕313号)进行了修订,现将新修订的《浙江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浙江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评价指标体系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4年10月30日浙江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决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建设与管理,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是组织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集聚和培养优秀科研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具备先进科研装备条件,能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科技支撑引领和服务的科研机构。

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是我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主要任务:(一)集聚整合创新要素。

集聚整合依托单位、共建单位的创新资源,建立和完善有利于自主创新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成为我省本领域科技创新要素的集聚基地。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财政厅等关于印发《浙江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财政厅等关于印发《浙江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财政厅等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发文字号】浙科发高[2011]185号【发布部门】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11.10.08【实施日期】2011.11.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科发高〔2011〕185号)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外经贸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展改革委(局),国家高新区管委会:为做好我省省级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引导和推动我省服务外包产业更好更快的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1〕2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省级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高度重视认定和管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建议,请及时向省科技厅反映。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一一年十月八日浙江省省级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支持我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1〕2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复函》(国办函〔2010〕6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辖区内省级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23•【字号】浙政办发[2009]147号•【施行日期】2009.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4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月二十三日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8号),设立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主管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宏观调控、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具体审批事项。

1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进一步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更好地发挥市县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在投资管理方面的作用。

2根据国家投资核准目录的修订调减,相应提高核准项目的规模(限额)标准,缩小投资审核范围,下放投资审核权限。

3地方规划和专项规划、专项产业政策,除按规定需报省政府审批的外,由市县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在规划和政策的指导下分别制定。

4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二)划出的职责。

将能源管理有关职责划给省能源局。

(三)增加的职责。

1负责发展循环经济的职责。

2负责应对气候变化的职责。

3承担“长三角”地区合作的职责。

4负责与央企对接的牵头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组织编制和实施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规划体制改革,建立健全发展规划体系;负责规划和计划的制定、审核、调整、评估等综合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审核、审批区域规划和重点专项规划;衔接平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区域规划与专项规划之间的关系;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并负责协调实施和监测评估。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高质量营造未来社区教育场景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高质量营造未来社区教育场景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高质量营造未来社区教育场景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6.01•【字号】浙教规〔2021〕23号•【施行日期】2021.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高质量营造未来社区教育场景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教规〔2021〕23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发展改革委(局):现将《关于高质量营造未来社区教育场景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未来社区试点建设,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高质量营造未来社区教育场景的实施意见》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1年6月1日关于高质量营造未来社区教育场景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未来社区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质量加快推进未来社区试点建设工作的意见》要求,现就高质量营造未来社区教育场景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省委十四届历次全会精神。

对标浙江建设“重要窗口”的新目标、新定位,紧紧围绕省委全面推进数字化改革,建设数字社会的战略部署,聚焦人本化、生态化、数字化三维价值坐标和未来社区九大场景,完善全民终身学习推进机制,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满足居民个性化学习需求,高质量营造富有浙江特色的未来教育场景,加快建设泛在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需求导向。

以学习者为中心,营造未来社区教育场景,将提升社区居民的获得感作为核心要义,设计、优化教育场景,推动居民个人提升与社区整体发展相适应,为不同学习层次的居民和不同形态的组织提供个性化教育服务。

坚持资源整合、综合集成。

统筹利用社区内外各类场馆和场所资源,将社会、组织和个人的资源转化为公共学习资源,建设全民学习共同体。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请组织申报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项目方案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请组织申报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项目方案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请组织申报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项目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5.13•【文号】发改办高技[2009]1040号•【施行日期】2009.05.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请组织申报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项目方案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09]1040号)西部地区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为贯彻党的十七大提出的“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要求,进一步落实《国家自主创新基础能力建设“十一五”规划》,引导和支持区域创新基础能力建设,我委将在西部地区试点开展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项目建设。

现将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支持重点在西部地区范围内,以推进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和国家、地方两个层面创新基础能力的合理布局为目标,在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地方特色产业链、地方主导产业等有较好创新资源基础的领域,选择若干具有区域特色和优势的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给予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命名和项目支持,进一步强化其研发、工程化验证条件,推进建立和完善有利于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的产学研合作机制,加快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的研发步伐,促进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提升高技术产业的核心竞争力和区域经济的持续发展能力。

二、具体要求(一)申报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命名和项目支持的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已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批复并启动建设,地方政府已有明确的财政资金支持计划或安排。

2、符合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地方特色产业链、地方主导产业等重点领域,也是地方相关规划确定的发展重点。

3、承担单位在本地区相关产业领域具有明显的创新资源优势,有比较好的技术研发、系统集成和工程化能力,有相应的基础设施配套条件,在同行中有一定的影响。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11.17•【字号】浙发改高技[2009]1036号•【施行日期】2009.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发改高技〔2009〕1036号)各市、县(市、区)发改委(局)、省级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浙江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浙江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请结合实际,认真开展省工程研究中心培育和建设工作,积极推进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促进高技术产业又好又快地发展。

二○○九年十一月十七日浙江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强和规范省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根据《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浙江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浙江省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省工程中心”)的申报、审核、评价等管理行为。

本办法所称省工程中心,是指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改委”)根据建设创新型省份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战略需求,以提高我省自主创新能力、增强产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发展后劲为目标,组织省内具有较强研究开发和综合实力的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建设的研究开发实体。

省工程中心是我省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省工程中心的宗旨是以培育、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为出发点,通过建立工程化研究、验证的设施和有利于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的机制,搭建产业与科研之间的“桥梁”,研究开发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加快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产业技术进步和核心竞争能力的提高。

第四条省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一)根据我省不同行业发展的需求,研究开发产业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急需的关键共性技术;(二)以市场为导向,把握技术发展趋势,开展具有重要市场价值的重大科技成果的工程化和系统集成;(三)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持续不断地为我省产业规模化生产提供成熟的先进技术、工艺及其技术产品和装备;(四)通过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再创新和开展国内外合作交流,促进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五)提供工程技术验证和咨询服务;(六)为行业培养工程技术研究与管理的高层次人才。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发改委关于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的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发改委关于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的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发改委关于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的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7.08•【字号】浙发改高技〔2015〕474号•【施行日期】2015.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发改委关于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的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浙发改高技〔2015〕474号各市、县(市、区)发改委(局):根据《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3号)和其他相关规章,特制定《浙江省发改委关于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的实施细则(暂行)》,现将该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5年7月8日浙江省发改委关于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的实施细则(暂行)第一条为确保浙江省的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顺利实施并规范管理,根据《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3号令,简称43号令)和其他相关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列入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并给予国家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由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改委”)作为主管部门,各市、县(市、区)发改部门具体负责管理的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含归口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以下简称“国家高技术项目”)。

第三条各市、县(市、区)发改部门是所辖区国家高技术项目的具体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

1.根据省发改委关于国家高技术项目公告或通知,组织辖区内企业项目申报;进行申报材料审查和实地核查;向省发改委报送项目申报材料,并对报送材料合规性、真实性负责。

2.负责辖区内国家高技术项目实施监管、验收工作。

3.配合国家和省有关部门进行稽察、审计和检查工作。

温州市发改委关于浙江省工程研究中心申报

温州市发改委关于浙江省工程研究中心申报

温州市发改委关于浙江省工程研究中心申报各二级单位: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20XX年省工程研究中心申报工作的通知》和《XX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现将我校2021年省工程研究中心申报工作通知如下:一、申报重点领域(一)国家和我省确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

(二)国家和我省鼓励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

(三)国家和我省鼓励发展的未来产业。

(四)我省重点打造的“互联网+”、生命健康、新材料三大科创高地相关领域。

二、申报条件(一)符合《浙江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二)在组织推荐申报过程中,应注重把握以下几个方面:1、建设必要性:省工程研究中心的建设要围绕我省重点产业发展中的迫切需求,聚焦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解决“卡脖子”技术问题,能为省内相关领域发展提供共性、关键技术支持,开展重大装备研制、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科技资源共享服务,能有助于相关产业持续发展能力和竞争力提升。

2、基础条件与优势:申报单位综合实力应在省内本领域处于领先地位,具有一流的研究开发水平和科技成果转化能力,有较好的研发基础条件,积累一批重大科研成果,具有明显的产业化应用价值或具备为相应行业提供技术服务的能力;具备良好诚信记录;具备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

3、申报的省工程研究中心应定位明确,研究提出若干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方向,明确攻关目标、主要任务、组织方式,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规范。

4、鼓励省内相关领域的优势企业、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社会投资机构组建创新联合体,共同申请组建省工程中心。

三、申报程序及要求1、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发展改革委、省属企事业单位、在浙中央管理企业是省工程研究中心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或所属单位省工程研究中心的申报。

省教育厅、省国资委限报4家;杭州市、宁波市发展改革委限报5家,其他各市发展改革委限报4家;浙江大学限报3家;其余各省级部门限报1家(我校限报1项)。

2、申报部门需结合自身的优势和具体情况,编制省工程研究中心申请报告,并填写数据填报表。

国家发改委公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国家发改委公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27《广东橡胶》2020年 第9期国家发改委公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7月29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34号令,公布了《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工程中心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协调工程中心建设及运行管理相关工作。

新办法规定了建设工程中心的宗旨和主要目的、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责任与义务;规范了申报、组建、评价等管理行为,拟申请工程中心组建的实施主体单位应具备的条件和3年筹建期的工作等,每3年一次的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制度要求,称号撤销和享受国家支持的科技创新进口税收等政策取消的相关情形等。

新办法指出,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和工程实验室参照该办法进行管理,不享受该办法规定的支持政策。

新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2007年第52号令)和《国家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2007年第54号令)同时废止。

截至2018年国家发改委批准的橡胶轮胎行业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地方联合工程中心有9家。

如下表所示:序号 研究中心名称主要依托单位1 轮胎先进装备与关键材料国家工程实验室青岛科技大学 2 轮胎设计与制造工艺国家实验室三角轮胎 3 橡胶新材料与绿色轮胎制造技术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 怡维怡橡胶研究院4 巨型工程子午胎与新材料应用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 赛轮集团5 子午线轮胎模具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山东)豪迈科技 6 轮胎模具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巨轮模具 7 环保高分子材料开发与应用国家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吉林) 中科院长春应化所8 高性能热塑性弹性体动态硫化技术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山东)山东道恩 9杜仲综合利用技术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湖南)吉首大学信息传递。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鼓励和引导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鼓励和引导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鼓励和引导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3.25•【字号】浙发改经合〔2020〕89号•【施行日期】2020.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鼓励和引导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浙发改经合〔2020〕89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浙江省鼓励和引导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 浙江省鼓励和引导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2. 省级有关单位名单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0年3月25日附件1浙江省鼓励和引导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为促进我省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以“一带一路”建设为统领构建全面开放新格局的意见》(浙委发〔2018〕2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外资增长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8〕23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8〕83号),特制定本意见。

一、概念与意义(一)总部经济是指某区域由于特有资源优势吸引各类企业(机构)总部入驻而形成的集群布局,是在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时代出现的一种高端产业组织形态,可形成资源的大规模聚合,为本地区域经济发展带来税收供应效应、产业集聚效应、消费带动效应、就业乘数效应、资本放大效应等诸多外溢效应。

(二)发展意义。

发展总部经济有利于促进我省产业结构调整,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激发经济内生发展动力;有利于提升我省国际化水平,打造高层次开放型经济,增强对全球优质创新资源的吸引力;有利于优化我省营商环境,构建完善的产业生态系统,提高综合竞争实力;有利于推动我省大都市区建设,提升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深度融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大局。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发改规[2022]4号)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发改规[2022]4号)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
通知(粤发改规[2022]4号)

【期刊名称】《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2()19
【摘要】省教育厅、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资委,省科学院,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现将《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省工程研究中心的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4月29日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省工程研究中心的管理办法。

【总页数】6页(P34-39)
【作者】无
【作者单位】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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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政务服务网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政务服务网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政务服务网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2.25•【字号】浙发改投资〔2018〕654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政务服务网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发改投资〔2018〕654号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为保障浙江政务服务网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全面应用和规范运行,服务企业投资项目“最多跑一次”改革,根据《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号),我委制订了《浙江政务服务网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政务服务网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年12月25日附件浙江政务服务网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浙江政务服务网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建设、应用和管理,确保在线平台稳定运行、迭代升级并发挥作用,保障全省企业投资项目“最多跑一次”改革,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线平台是指依托互联网和全省电子政务外网(以下简称“政务外网”)省市县统一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投资项目”)综合管理服务平台。

在线平台主要提供投资项目基本信息的登记赋码、事项筛选、办理意见反馈、事项指导清单生成、事项网上申报、事项网上审批、审批决定电子送达、办件信息统一归集查询、咨询服务,以及监督检查、统计监测、中介服务管理、代办服务管理等功能。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才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才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才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公布日期】2021.06.15•【字号】浙发改规划〔2021〕253号•【施行日期】2021.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省发展改革委、省委组织部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才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浙发改规划〔2021〕25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浙江省人才发展“十四五”规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2021年6月15日浙江省人才发展“十四五”规划为全面贯彻落实人才强省、创新强省首位战略,加快建设高素质强大人才队伍、打造高水平创新型省份,为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争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省,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提供人才支撑,根据《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制定本规划。

一、发展背景(一)现实基础“十三五”时期是我省人才工作取得重要成就的五年,面对大变局大变革大事件的深刻影响,全省上下坚决贯彻党中央、省委决策部署,全面树立人才强省工作导向,全力打造人才生态最优省,顺利完成“十三五”时期主要发展目标。

1.人才队伍量质齐升。

截至2020年底,全省人才资源总量预计达到1410万人,比2015年增长31.2%;累计入选国家级人才工程2160人次,增长151.7%;每万名劳动力中研发人员为148人年,增长50.1%;高技能人才占技能人才比例为31.8%,增长31.4%;新引进各类外国人才25万人次,增长35%。

2.人才平台加速发展。

浙江大学、西湖大学、之江实验室、阿里达摩院、中科院宁波材料所、浙江清华长三角研究院等重大平台影响力、吸附力持续上升;引进共建中科院浙江肿瘤与基础医学研究所、北航杭州创新研究院、天津大学浙江研究院、中电科南湖研究院、北理工长三角研究生院等一批高能级创新载体;开工建设超重力离心模拟与实验装置;杭州未来科技城、人才创业园等高端产业平台发展势头强劲,高新技术企业数从2015年的7905家增长到2020年的22232家。

浙江省发改委关于印发《省发改委审批、核准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发改委关于印发《省发改委审批、核准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发改委关于印发《省发改委审批、核准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12.16•【字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浙江省发改委关于印发《省发改委审批、核准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部属行政单位、省部属事业单位、省部属企业单位:为建立和规范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2012〕2492号)要求,我委制定了《省发改委审批、核准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按照执行。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3年12月16日省发改委审批、核准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促进项目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保证项目稳步实施、平安推进,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2012〕249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展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必须贯彻“属地管理、政府负责”的原则,按照应评尽评、全面客观、查防并重、统筹兼顾的基本要求实施。

第三条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在组织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时,应当自行或委托对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调查分析,征询属地群众相关意见,查找并列出风险点、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影响程度,提出防范和化解风险的方案措施,提出采取相关措施后的社会稳定风险等级建议。

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应作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的重要内容并设独立篇章。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未来社区试点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未来社区试点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未来社区试点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6.04•【字号】•【施行日期】2020.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未来社区试点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浙江省未来社区试点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0年6月4日浙江省未来社区试点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指导、规范和保障未来社区试点建设,打造有归属感、舒适感和未来感的新型城市功能单元,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未来社区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9〕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质量加快推进未来社区试点建设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9〕6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未来社区试点建设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广泛征求群众意愿、充分吸纳群众诉求,确保群众搬得进、住得起、过得好。

试点的申报、评审、实施及评估考核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试点所在县(市、区)政府或设区市政府派出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为建设主体。

建设主体应当明确实施主体具体负责试点建设过程中申报方案和实施方案编制、有关前期手续办理等工作。

试点用地主体为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可以自行运营,也可以另行选择运营单位。

政府投资建设的试点,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运营单位。

第四条试点所在市、县(市、区)政府应及时制定未来社区试点建设配套政策,明确相关工作责任,统筹协调推进,督促有关行政机关和单位按照试点建设要求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条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全省未来社区试点建设的综合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建设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浙江银保监局等有关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明确具体支持政策并做好相关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发改高技〔2020〕339号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发改高技〔2020〕339号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正文:
----------------------------------------------------------------------------------------------------------------------------------------------------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省级有关单位:
为深入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0年第34号令),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浙江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现印发实施。

请各单位认真开展省工程研究中心培育和建设工作,积极推进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加快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

附件:
浙江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浙江省工程研究中心评价工作指南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0月29日
——结束——。

教育部印发《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doc

教育部印发《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doc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文单位:教育部文号:教技[2004]2号发布日期:2004-10-19执行日期:2004-10-19现将《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及时将实施情况报告我部。

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等学校科技创新能力建设、完善高等学校科技创新体系、强化高等学校社会服务功能,教育部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了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建设。

为加强和规范工程中心的建设与运行管理,促进工程中心持续健康发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中心是高等学校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高等学校加强资源共享、促进学科建设与发展、组织工程技术研究与开发、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培养和聚集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和管理人才、组织科技合作与交流的重要基地和平台。

第三条工程中心建设宗旨是以国家中长期科学与技术发展规划为指导,结合学校学科整体规划,面向国际高新技术发展方向和国家经济建设、社会进步、国家安全的发展战略,将具有重要市场价值的科技成果进行工程化研究和系统集成,转化为适合规模生产所需要的工程化共性、关键技术或具有市场竞争力的技术产品。

第四条工程中心建设目标是形成科技成果产业化的工程化验证环境和对科技成果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和工程评估的能力;建成一支一流的技术创新开发与系统集成队伍;形成不断创新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推动行业技术进步。

第五条工程中心主要任务是以国家战略需求为目标,以技术集成创新为核心,持续不断地为社会提供工程化技术成果;研究提出行业技术标准、规范;促进国外引进先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推动学科交叉,培养科技创新人才及管理人才;为行业和相关领域的发展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六条工程中心是依托高等学校开展工程技术创新与系统集成的科研实体,是学校学科建设的重要内涵。

高等学校要将其列入重点学科建设和科技创新基地建设与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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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工程研究中心管
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发改高技[2009]1036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9.11.17
【实施日期】2009.11.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发改高技〔2009〕1036号)
各市、县(市、区)发改委(局)、省级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浙江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浙江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请结合实际,认真开展省工程研究中心培育和建设工作,积极推进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促进高技术产业又好又快地发展。

二○○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浙江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强和规范省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根据《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浙江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浙江省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省工程中心”)的申报、审核、评价等管理行为。

本办法所称省工程中心,是指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改委”)根据建设创新型省份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战略需求,以提高我省自主创新能力、增强产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发展后劲为目标,组织省内具有较强研究开发和综合实力的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建设的研究开发实体。

省工程中心是我省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省工程中心的宗旨是以培育、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为出发点,通过建立工程化研究、验证的设施和有利于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的机制,搭建产业与科研之间的“桥梁”,研究开发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加快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产业技术进步和核心竞争能力的提高。

第四条省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
(一)根据我省不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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