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办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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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办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武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4.03.21
•【分类】修改意见的报告
正文
关于《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办法
(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2013年6月25日在武汉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闵光新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13年4月23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听取了市人民政府关于《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的说明和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办法(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对办法(草案)进行了审议。
会上,共有26位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57条次意见和建议,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办法(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提出了17条意见和建议。
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常委会法规工作室在常委会副主任张河洁的带领下,开展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和相关的调研工作。
一是将办法(草案)送常委会立法顾问组征求意见。
二是在市人大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
三是将办法(草案)送市纪委、市检察院征求制度廉洁性方面的意见。
四是组织召开了5场座谈会,分别听取了市政府有关部门,区人大、区政府有关部门,部分市政协委员,部分工业园区、循环经济企业、重点节能企业负责人,部分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公共机构和社区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并实地调研了东西湖区新沟镇循环经济工业园区的部分企业。
五是通过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召开了市人大代表座谈会征求意见,通过各区人大常委会组织征求区代表意见。
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民主性,提高立法质量,法制委员会还采取了新措施:一是通过最近设立的武汉人大立法微博广泛征求意见;二是通过与市委统战部联合召开各民主党派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代表的座谈会征求意见;三是在常委会研究室的支持下,组织新闻媒体对审议中的热点问题进行报道,引导公众参与讨论。
截至6月17日共征集到280条次意见和建议。
法规工作室对这些意见和建议进行了归纳、梳理,并会同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市政府法制办、市发改委对办法(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
5月27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河洁和法制委员会部分组成人员、有关专家对办法(草案)进行了逐条研究。
随后,法规工作室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对办法(草案)作了再次修改。
5月31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听取了法规工作室关于办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对办法(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并作了进一步修改。
6月13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主任会议听取了法制委员会关于办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决定将《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办法(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办法(草案修改稿)]提请本次会议审议。
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关于修改工作的基本思路
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的意见主要体现在调整部分章节内容、明确主管部门及其职责、增强可操作性和强化法律责任几个方面。
其中,意见较多、较集中的是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认为国家层面已有循环经济促进法,地方立法不能只作些原则性规定,办法(草案)现有条款鼓励性、倡导性的内容较多,建议写实写具体,突出可操作性。
法制委员会认为,办法(草案)尽管重在鼓励和促进,但毕竟是国家大法的实施办法,应该结合武汉实际,尽可能作出具体的规定。
但考虑到循环经济立法涉及到社会各界和生产、流通、消费过程的方方面面,一部法规难以解决发展循环经济中的所有问题。
同时,考虑到发展循环经济受当前科技水平的制约以及兼顾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因而对办法(草案)的修改确定了以下基本思路,即,根据上位法的立法精神和原则规定,结合武汉“两型”社会和国家中心城市建设的实际,对办法(草案)中已有规定能够细化的部分尽量予以细化,对办法(草案)未作规定但我市循环经济发展中急需立法解决的一些重点问题尽量予以规范,重在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突出地方特色。
二、关于市、区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的职责
有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认为,办法(草案)对发展循环经济的主管部门及其职责规定不够明确。
有审议意见认为,法规中将十几个政府部门的职责一一列举,既无必要也难以将部门及部门职责列举齐全。
还有审议意见认为,办法(草案)第二章章名不妥,应作修改,并对内容进行整合,将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循环经济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的制度和采取的措施集中进行表述,以便于理解、掌握。
根据审议意见,办法(草案修改稿)第五条明确规定,“市、区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发展循环经济的主管部门,负责发展循环经济的具体指导、组织协调、监督管理。
”对有关主管部门的职责作了原则规定。
将第二章章名改为“管理
制度”;对市区人民政府规划、调整产业结构和布局,统筹规划建设产业园区、建立循环经济评价考核制度以及市区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编制、评估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建立联系会议制度、信息公开制度、举报、投诉、咨询服务等制度进行集中表述。
[办法(草案修改稿)第五、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条]
三、关于要求国家机关在发展循环经济中发挥带头作用的规定
有审议意见认为,发展循环经济,国家机关既要发挥促进作用,也要在节约资源、杜绝浪费方面发挥表率作用。
根据审议意见,对办法(草案)作了以下修改:一是在总则中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及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带头遵守执行发展循环经济的相关规定。
”二是在办法(草案)第十四条中增加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及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其他组织实施节能改造应当优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的方式”,以规范节能改造活动,提高资源的利用率。
三是在办法(草案)第十八条中增加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及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其他组织的办公用房装修后正常使用的,十年内不得再次装修”,以尽可能地节省经费,减少污染。
[办法(草案修改稿)第七、十七、二十二条]
四、关于在减量化、再利用与资源化方面增加可操作性的规定
有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认为,办法(草案)应在减量化、再利用与资源化的相关内容上进行细化和规范。
为此,在第三章中增加了以下内容:一是增加了对重点污染物排放企业下达污染物排放指标和污染物减排量实行有偿交易的规定;二是增加了对有关企业实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规定;三是增加了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开工前的节能评估、水资源论证、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及竣工验收时开展节能和环保验收的规定;四是增加了对市容环卫、园林绿化等公共事业用水实行装表计量计价,有条件
的应当使用江、河、湖泊、塘堰的水和再生水的规定;五是增加了鼓励开发、利用新型能源,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建筑物的设计和施工中为利用新型能源提供条件的规定;六是增加了对产品包装物的规定,并倡导生产者、销售者开展包装物的回收利用;七是增加了对餐饮等服务性企业应当采用节能、节水、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技术、设备和设施,减少使用一次性餐具、卫浴用具等一次性消费品的规定,并明确要求超市、商场、集贸市场不得无偿或者变相无偿向消费者提供塑料购物袋。
[办法(草案修改稿)第十六、二十、二十一、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七、二十八条]
根据审议意见,结合调研情况,在第四章中增加了以下内容:一是增加了废物再利用和资源化过程中防止产生再次污染的规定。
二是明确要求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应当同时配套建设畜禽粪便综合利用设施。
三是规定政府应当建立建筑废物回收利用体系,统筹规划、建设建筑废物资源化利用和处理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对工程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废物分类堆放,综合利用,不得将建筑废物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废物。
四是从严规定政府对餐厨废弃物应当建立统一的收集、运输、处置的监管和运行体系,并严禁将餐厨废弃物用作食品或者食品原料。
五是规定政府应当按照便民的原则,合理规划设置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和交易市场。
六是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和报废的机电设备、机动车的回收和再利用作了规定。
[办法(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九、三十、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条]
五、关于激励措施的规定
有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认为,激励措施作为办法的专章,就应该把相关内容纳入该章集中表述,同时,把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资金及使用范围列举出来,以便公众知晓,争取支持。
根据审议意见,办法(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二条列举规
定了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增加一条作为办法(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三条,规定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在安排科学技术研究开发资金、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环境保护资金、城建和墙改资金、农业发展资金以及再生资源补贴资金等应当优先用于循环经济发展项目。
对其他涉及奖励和优惠的内容也移入该章予以规定。
[办法(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六、四十七条]
六、关于法律责任和附则
根据审议意见,对政府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依法履职的,增加了依法追究责任的规定。
将办法(草案)第四十一条第四项对以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循环经济发展相关资金依法追究责任的规定单列一条,修改后作为办法(草案修改稿)第五十九条。
对应办法(草案修改稿)的禁止性条款,并对照上位法,参照外地法规,修改、增加了相关法律责任条款。
[办法(草案修改稿)第五十二、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条]
根据审议意见,在附则中对循环经济、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以及城市矿产作了解释。
[办法(草案修改稿)第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七、关于办法(草案)的制度廉洁性评估
按照市委关于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的要求,修改过程中对办法(草案)进行了制度廉洁性评估复审,认为起草部门和市政府法制办对办法(草案)中可能存在的主要风险点进行了查找,并在有关条款中作出了相应的防范性规定,符合制度廉洁性的要求。
此外,根据审议意见,还对办法(草案)部分文字表述作了修改,对部分条款作了修改和调整。
以上汇报,请连同办法(草案修改稿)一并审议。
汇报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