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资格证考试之教育法律法规口诀记忆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教师资格证考试之教育法律法规口诀记忆法

教育法律法规是教师资格证考试中常考的知识点,主要以单选题、判断题等客观题的题型出现,在备考中各位同学要以重点法条进行关键词挖空的方式进行记忆。备考时可以用一些口诀方便同学们进行重点法条的记忆。本篇文章就让小编带大家学习一下教育法律法规口诀记忆法。

口诀1:四师五育六义七人。

对应知识点:教育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实施时间:1994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实施时间:1995年9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时间:2006年9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时间:2007年6月1日。

口诀2:人财物地章。

《教育法》第二十七条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口诀3:一教二学三指导,报酬管理和培训。

《教师法》第七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口诀4:弊三撤五罪终身。

《教师法》第十四条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教师资格条例》第二十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口诀5:德能勤绩/政业态绩。

《教师法》第二十二条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

口诀6:育求高任,改动公策。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第一章指导思想和工作方针

(二)工作方针

把育人为本作为教育工作的根本要求。

把改革创新作为教育发展的强大动力。

把促进公平作为国家基本教育政策。

把提高质量作为教育改革发展的核心任务。

以上就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几个教育法律法规的记忆口诀,其实备考中口诀不是固定的,同学们可以使用关键词自行编写适合自己的口诀来记忆,这样能够记忆的更加牢固。下面让我们做一道题来检验一下成果吧。

【单选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自( )之日起开始实施。

A.1994年1月1日

B.1995年9月1日

C.1995年1月1日

D.1993年9月1日

【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教育法》的实施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于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因此,本题选择B选项。

【单选题】2.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 )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A.2年

B.3年

C.4年

D.5年

【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教师资格条例》的内容。《教师资格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因此,本题选择B选项。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