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智慧城市建设(大数据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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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政府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盐政办发〔2017〕36号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政府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盐政办发〔2017〕36号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政府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7.04.18
施行日期
2017.04.18
文号
盐政办发〔2017〕36号
主题类别
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其他规定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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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
政府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盐政办发〔2017〕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Hale Waihona Puke 委会,市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盐城市政府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18日
——结束——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点工程建设资金筹集与管理的意见-盐政发〔2016〕14号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点工程建设资金筹集与管理的意见-盐政发〔2016〕14号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点工程建设资金筹集与管理的意见正文:----------------------------------------------------------------------------------------------------------------------------------------------------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点工程建设资金筹集与管理的意见盐政发〔2016〕14号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实施产业创新和城市提升“双十”工程,是我市主动融入国家“一带一路”战略的重大举措,是抢抓稳增长政策机遇、扩大有效投入的重要手段。

为大力创新平台融资能力,全力推动城市功能完善提升、城市面貌变美变靓,建立健全重点工程建设资金“借、用、还”筹集与管理机制,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推进资源整合,做强融资平台(一)按功能定位整合融资平台。

按照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的要求,加快整合融资平台的资产资源,稳步推进事权整合。

市城投集团主要承担城市建设商和服务商的功能,将市市政公投公司、房投公司等整合并入市城投集团。

市交通控股集团主要承担城市重点交通工程建设,将市交通系统国有企业和交通系统企业的国有股份等整合并入市交通控股集团。

市国投集团继续做好现有城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逐步向产业集团转型发展。

(市国资委牵头,市城建局、市房产局、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配合)(二)评估登记市区城市资产和资源。

对现有城市资产和资源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和统计,市国土局、城建局、规划局等相关部门予以确权发证,委托中介机构评估现值,经市财政局、国资委、审计局认定,按照融资平台公益性项目负债状况,结合今后承担的建设任务,分类逐步注入相关融资平台。

其中:教育、卫计、文化、体育等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营性资产资源由市财政局负责,同时,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资源进行全面普查登记。

城建管养范围内的道路、桥梁、绿化、路灯、上下水综合管网、污水处理厂、盐龙湖水源地等资产资源由市城建局负责。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智慧盐城建设的实施意见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智慧盐城建设的实施意见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智慧盐城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盐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9.02•【字号】盐政发〔2015〕124号•【施行日期】2015.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智慧盐城建设的实施意见盐政发〔2015〕1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积极抢抓新一轮信息技术发展机遇,在互联网经济发展的大潮中赢得先机,推动信息化工业化深度融合,加速产业集聚和转型升级,进一步增强城市服务功能和综合竞争能力,现就推进智慧盐城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市委六届六次、七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城市智慧化、智慧产业化”的总体要求,坚持以智慧应用为导向,以智慧产业发展为基础,以市场需求和创新为动力,以信息资源整合共享为关键,突出政府创新服务、产业转型升级、民生改善三个重点,加快形成新兴产业融合发展战略格局,大力提升城市运营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全力加快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实现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为“建设新盐城、发展上台阶”作出更大贡献。

(二)基本原则——改革创新,转型升级。

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充分利用信息化条件下高效配置物质、信息和智力资源的有效途径,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大力促进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制度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大力发展新产业、新业态、新技术、新模式,通过信息化引领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转型升级,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

——依托应用,发展产业。

推动云计算、物联网、移动互联网、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集约集聚发展,加快新一代信息技术在政务、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的深化应用、共享应用和融合应用,推动制造业企业、软件与信息服务企业、信息内容服务企业和行业用户深化合作、协同创新,加快培育领军企业,形成一批具有自主产权、自主品牌的智能产品和智慧服务。

盐城智慧城建设大数据产业发展

盐城智慧城建设大数据产业发展

盐城市才智城市建设(大数据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城南大数据产业发展,市财政设立才智城市建设(大数据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对城南创建国家级大数据产业基地赐予支持和引导。

进一步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严格资金申报、拨付、运用、监管流程,切实提高财政专项资金运用绩效,依据《盐城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方法》(盐政发〔2013〕24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适用于管理和运用专项资金的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

其次章预算及运用管理第三条本方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财政预算支配的才智城市建设(大数据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培育发展大数据产业,支持城南创建国家级大数据产业基地。

本专项资金管理方法的执行期为2017年-2020年。

到时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执行期届满的当年9月底前,按规定程序重新申请设立。

第四条专项资金在执行期间须要变更运用范围或者资金规模的,应由市经信委提出正式申请,由市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五条专项资金纳入年度预算管理。

市财政局年初会同市经信委依据市委、市政府支持才智城市建设和大数据产业发展要求编制全年专项资金预算。

第六条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编制专项资金运用支配,按《盐城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方法》的规定程序报市政府审批。

经市政府批准后,联合发文下达。

第七条专项资金运用单位应当实行专项核算,严格执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按批准的项目支配内容组织实施。

第八条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缘由须要变更时,需报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同意。

对因故撤销的项目,项目企业或单位细致做出经费决算逐级报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核批,剩余资金如数退回市财政。

第九条专项资金按规定形成国有资产的,应当刚好办理决算验收,进行产权、财产物资移交,办理登记入账手续,并按规定纳入国有资产管理。

第十条专项资金应及早支配运用,提高资金运用效率。

第十一条市财政局依据专项资金支配方案,依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下达、拨付专项资金。

智慧城市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智慧城市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阜阳市智慧城市重点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推进我市智慧城市建设,切实加强智慧城市重点项目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范智慧城市重点项目建设和资金支付程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阜阳市智慧城市发展规划纲要》、《阜阳市创建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工作方案》(阜政办秘〔2013〕64号)、《阜阳市政府采购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阜政发〔2005〕4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阜阳市智慧城市重点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重点项目”),是指《阜阳市国家智慧城市创建任务书》中确定的项目,以及列入阜阳市智慧城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项目;智慧城市重点建设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政府批准设立、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我市智慧城市重点项目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重点项目建设必须遵循“需求导向、重点突破、统一规划、分步实施、资源共享、厉行节约、创新合作、务求实效”的建设方针,坚持“安全、适用、集中、共享、节约”的建设原则.第二章重点项目管理第四条重点项目的管理工作,在市创建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市创建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智慧办”)负责。

第五条重点项目申报(一)市智慧办根据智慧城市规划纲要,明确申报重点、申报资格等条件要求,下发申报通知。

(二)承担单位制定重点项目建设可行性方案、推进方案和投融资方案.(三)承担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初审后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上报市智慧办。

市直部门承担的重点项目,直接上报市智慧办。

第六条重点项目确定(一)市智慧办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组织相关人员或相关领域专家对方案进行评审、论证。

(二)通过评审的重点项目,由市智慧办形成意见,报市创建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立项,经市政府批准后,纳入全市建设计划,由市智慧办下达项目计划任务书.第七条重点项目达到政府采购限额的,应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履行招投标程序。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智慧盐城建设行动方案(2015-2017年)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智慧盐城建设行动方案(2015-2017年)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智慧盐城建设行动方案(2015-2017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9.02•【字号】盐政办发〔2015〕66号•【施行日期】2015.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智慧盐城建设行动方案(2015-2017年)的通知盐政办发〔2015〕6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科学务实、健康有序推进智慧盐城建设,特制订本行动方案作为《关于推进智慧盐城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配套文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9月2日智慧盐城建设行动方案(2015-2017年)为科学务实、健康有序推进智慧盐城建设,特制定本行动方案,作为《关于推进智慧盐城建设的实施意见》配套文件,目前该方案包含8个行动内容,今后可视工作实际和发展需要滚动调整,全力推进智慧盐城建设。

一、信息基础设施水平提升行动建成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下一代信息基础设施,以加快提升信息基础设施服务水平、普遍服务能力和信息安全保障为主线,加大建设投入,促进机制完善和模式创新,不断满足政府和社会的要求。

到2017年,实现免费WiFi、3G信号全覆盖,城市光纤到楼入户、农村宽带进乡入村,覆盖城乡政务、经济、社会、文化等领域的信息通信公共服务平台进一步完善。

——无线盐城建设工程。

加快全免费WiFi无线城市建设,不断探索建设新思路,创新建设模式,支持“i-yancheng”无线品牌创建。

依托三大运营商,重点推动3G、4G、LTE、WLAN在城市热点区域应用,实现市内热点商圈、重要公共场所无线信号全覆盖,全市3G网络无缝覆盖。

(市经信委、盐阜大众报业集团、盐城电信、盐城移动、盐城联通等)——宽带盐城建设工程。

推行信息基础设施统筹布局与集约化建设,加速城区及农村地区固定宽带网络光纤化改造,加快推进“光进铜退”工程,进一步优化骨干网络架构,提升网络承载能力,改善网络服务质量。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大数据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盐政发〔2016〕9号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大数据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盐政发〔2016〕9号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大数据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大数据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盐政发〔2016〕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云计算创新发展培育信息产业新业态的意见》、《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和《关于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文件精神,抢抓大数据产业发展战略制高点,打造标杆性新兴产业,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抢抓大数据、云计算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和国家“互联网+”发展战略机遇,立足盐城资源禀赋和区位优势,以绿色发展为引领,以智慧盐城建设为支撑,以部、省、市合作共建大数据产业园为契机,以数据资源整合开放共享为关键,以“一中心(云计算绿色数据中心)、一平台(华东大数据交易集散平台)、五基地(大数据基础研发基地、应用试点示范基地、数据挖掘增值服务基地、优势特色行业大数据应用基地和大数据创新创业孵化基地)”为重点,创塑发展环境,突出招大引强,强化人才支撑,打造特色优势,促进集聚发展,将大数据产业培育成为国内重要的新产业发展标杆,为全市经济社会转型发展、创新发展提供有力支持,为建设创业开放生态幸福厚德的美丽盐城注入新的动力。

二、基本原则——绿色发展、需求牵引。

支持推动新能源、新材料、新技术在大数据产业发展中的深度利用,构造大数据绿色发展体系。

强化大数据基础设施建设,以应用市场需求为牵引,积极运用大数据技术,服务绿色转型发展。

——统筹规划、资源整合。

加强顶层设计和前瞻布局,加大资源整合力度,建立部、省、市协同推进合作共赢机制,通过市场化、社会化方式汇聚和优化配置各方资源,促进大数据产业集聚集约发展。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盐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09•【字号】盐政办发[2007]66号•【施行日期】2007.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盐政办发〔2007〕6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整合财力资源,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有效性,加快建立更加科学、规范的财政专项资金运行机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科学编制财政专项资金预算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编制要按照公共财政支出要求,兼顾效率与公平,严格财政供给范围,统一财权与事权。

(一)体现公共财政支出要求。

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转变政府职能和建立公共财政要求,界定财政资金的供给范围,重点满足政府公共管理和服务方面的需要,解决一些市场无法解决但又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与稳定的大问题,取消预算中不属于公共财政范围的支出项目。

(二)体现集中财力办大事要求。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预算年度国家和省政策规定,按照全市“十一五”发展计划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战略部署,着力支持以工兴市、做大城市、发展三产,支持新农村建设,支持社会事业和和谐社会建设,整合市本级各种零散资金,争取每年集中财力办几件大事、实事。

(三)体现规范管理要求。

市财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预算安排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专项资金制定具体的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单位申报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要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评审,出具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评审报告,并按规定程序申报。

市级主管部门要组织筛选、论证,并对项目建议书进行审核。

市财政局初审后再按有关规定程序上报。

二、切实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一)科学制订使用计划。

对需二次分配的300万元以下的专项资金,年初由市各相关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提出使用计划,报分管市领导审定。

智慧城市建设实施与运营管理办法

智慧城市建设实施与运营管理办法

智慧城市建设实施与运营管理办法智慧智慧建设实施方案是总体规划的一个重要保障支撑部分,主要从智慧最初的投融资,到智慧1建设实施方案是总体规划的一个重要保障支撑部分,主要从智慧1最初的投融资,到建设运维,再到智慧1运行评估等方面。

从全生命周期的角度考虑智慧1在实施和运营维护等阶段所面临的问题,并提出相应解决方案。

指导城市运行主体采用科学合理、系统规范的方法,通过智慧1的建设运营和维护,综合提高城市信息化水平、城市综合竞争力。

一、实施原则统一资金投入。

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入由智慧办和财政局共同负责,实行一个出口,一个管理办法和审批程序。

各委办局、区及其他国有资金投入的、利用智慧城市支撑平台的项目,也要由智慧办组织对项目的可行性、技术的先进性、系统的兼容性、数据的安全性和资金运用的合理性进行统一论证和评估,提出建议,从源头上避免重复建设、设施冗余和资金浪费。

统一资源平台。

统一基础设施资源平台,建设统一的骨干网络、统一的数据中心为全市提供基础支撑;统一数据共享平台,实现各类数据的汇聚、共享。

全部在市信息全市的信息化项目建设,统一协调建设。

.化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智慧办组织专家评审论证后,统一协调推进,避免重复建设。

统一标准规范。

要制定统一的信息互联互通与数据共享的标准,制定统一的技术开发规范。

在智慧建设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循国家标准,积极鼓励企业参与制定地方标准,激励龙头企业参与国家标准制定,使1标准变为国家标准。

统一安全保障。

建立完善的信息安全管理体系,统一安全标准,采用统一的安全策略和管理机制,实现统一认证授权,确保信息安全。

二、组织管理智慧1建设是一个牵涉到多个重大项目并行推进的系统性工程,必须建立起一套面向多项目的一体化组织管理机制,对智慧1进行统一建设,统一运维,统一管理。

这样在项目的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一体化的组织管理才能保证项目的执行质量,保证项目的可持续性,才能保证智慧1建设顺利进行,信息充分整合,才能在充分掌握综合信息的前提下对智慧1建设做出前瞻性的决策。

智慧城市建设向国家申请资金管理办法

智慧城市建设向国家申请资金管理办法

智慧城市建设向国家申请资金管理办法一、住建筑智慧城市专项基金住建部智慧城市专项基金,争取列入住建部的智慧城市试点城市,可以获得相应资金支持。

原则上在几千万左右。

二、发改委体系专项基金支持(一)国家发改委的物联网应用示范工程,支持力度在300-500万元左右,重点支持方向:支持围绕生产制造、商贸流通、物流配送、经验管理等领域,开展物联网技术集成应用和模式创新。

鼓励利用物联网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提升生产和运行效率,推进节能减排,保障生产安全,促进产业升级,带动物联网产业发展。

(二)国家发改委服务业引导基金,支持力度在200-400万左右的资金2014年国家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一是生产性服务领域,包括服务业集聚区服务平台,制造业集聚区配套生产服务中心;二是新兴服务领域,包括创意设计、工业设计等;三是地方特色服务领域;四是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区域与试点主要任务密切相关的服务平台。

(三)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重点支持现代物流业、信息和科技服务业、金融服务业、文化产业、旅游业、商贸流通业、养老服务业、健康服务业、节能环保服务业、农业服务业、研发设计等领域。

可以申报信息和科技服务业,引导资金采取补助和贷款贴息两种扶持方式。

单个项目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对用于项目建设的贷款期一年以上(含一年)贷款给予贴息,单个项目贴息资金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部分综合保障措施一、组织保障加强组织领导。

贯彻落实规划精神,组织好各级各类规划的实施,协调解决规划实施重大问题,监督检查重大事项进展和落实情况。

全市各相关部门及各下级单位,对照任务分工和“智慧1”行动计划拟定的工作计划和重点项目,经智慧1建设推进办公室同意后才可实施。

明确责任分工。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将规划目标分解到年度工作计划,制定重大事项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明确责任单位,建立考评机制,确保规划目标任务的落实。

项目实施要尽可能利用市、区级已有资源,统一技术标准和建设规范,避免或减少重复建设。

“智慧城市”建设实施方案

“智慧城市”建设实施方案

“智慧城市”建设实施方案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智慧城市”已成为当今城市发展的重要方向。

智慧城市旨在通过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实现城市管理的智能化、高效化和可持续发展,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城市的竞争力。

为了推进“智慧城市”的建设,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建设目标(一)提高城市管理效率通过整合城市各部门的信息资源,实现信息共享和协同工作,优化城市管理流程,提高城市管理的决策水平和执行效率。

(二)提升公共服务质量利用信息技术为居民提供更加便捷、高效、个性化的公共服务,如教育、医疗、交通、社保等,增强居民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三)促进经济发展推动信息技术与产业的深度融合,培育新兴产业和创新型企业,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城市经济的转型升级和可持续发展。

(四)加强环境保护通过智能监测和管理手段,实现对城市环境的实时监测和有效治理,减少能源消耗和环境污染,打造绿色、低碳、宜居的城市环境。

二、建设原则(一)统筹规划,协同推进加强顶层设计,制定统一的智慧城市发展规划,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任务,协同推进智慧城市建设。

(二)需求导向,注重实效以解决城市发展中的实际问题和满足居民需求为出发点,注重项目的实用性和效益,避免盲目建设和资源浪费。

(三)创新驱动,开放合作鼓励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模式创新,积极开展与国内外先进城市和企业的合作交流,引进先进技术和经验。

(四)安全可靠,保障隐私加强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确保智慧城市建设过程中的信息安全和居民隐私保护。

三、建设内容(一)智能基础设施建设1、加强信息通信网络建设,提高网络覆盖率和带宽,推进 5G 网络、物联网等新型网络技术的应用。

2、建设智能交通系统,包括智能交通信号灯、智能公交系统、智能停车管理等,提高交通运输效率。

3、完善智能能源管理系统,实现对能源的实时监测和智能调控,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二)城市大数据平台建设1、整合城市各部门的信息资源,建立统一的城市大数据平台,实现数据的集中存储、管理和共享。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政府信息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政府信息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政府信息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2.23•【字号】盐政办发〔2015〕91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政府信息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盐政办发〔2015〕9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盐城市政府信息资源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2月23日盐城市政府信息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政府信息资源管理,促进政府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共享,推动公共信息资源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提高行政效能与公共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及《江苏省政府信息化服务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5号)、《江苏省信息化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资源管理活动。

第三条政府信息资源包括信息系统和政府信息等要素。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资源是指本市各单位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或获取的各类信息资源。

第四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是本市信息化建设的统筹协调机构,其职责主要是:(一)统筹、协调和指导本市政府信息资源管理工作;(二)牵头制定政府信息资源规划和政府信息共享的规则和标准;(三)定期组织全市政府信息资源调查,提出推进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等工作建议;(四)指导各行政机关制定政府信息资源管理制度和编制部门信息资源目录。

第五条行政机关应当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本机关信息资源管理工作。

行政机关应当定期对政府信息资源进行清点登记,并将清点记录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备案。

盐城市创新型城市建设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盐城市创新型城市建设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盐城市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盐城市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建设,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根据《江苏省盐城市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建设规划》总体要求,市委、市政府设立盐城市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现就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盐城市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建设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

每年初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第三条本专项资金是政府引导性资金,旨在通过支持可持续发展理念的宣传普及,支持优先项目中的核心关键技术的研发和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在全社会营造支持可持续发展的良好环境,加快优先项目的实施进程,确保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建设成果。

第二章安排原则及资金来源第四条专项资金安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科技政策,以及盐城市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建设的定位要求,确保专项资金使用体现政策引导作用。

第五条专项资金安排要针对“沿海资源保护开发与区域发展协同推进”主题,把发展能源、资源、环境等领域的技术放在优先位置,着力解决制约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瓶颈问题,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第六条突出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研究机构协同创新,有明确产品目标导向和产业化前景的项目,必须由企业牵头或有企业参与。

第七条专项资金来源为市本级财政科学技术支出经费。

第三章支持范围、标准及条件第八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市区企事业单位围绕可持续发展的有关研发平台建设、支撑项目、宣传推广等方面。

各县(市、区)应参照建立本级专项资金。

第九条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江苏省盐城市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建设规划》(2012-2016)中明确经济领域、社会领域、科技领域、生态环境领域、基础设施领域等五大领域36个优先项目中核心技术的研发和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每年根据实际安排不超过20项,总资金不少于300万元。

项目安排标准为:(一)突出产业导向。

新型智慧城市试点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新型智慧城市试点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新型智慧城市试点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新型智慧城市试点建设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和目标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智慧城市试点建设已成为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发展重点。

为了推动我国城市的智慧化建设,提高城市管理和居民生活质量,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本方案旨在通过智慧城市试点建设,提升城市治理和公共服务水平,加强城市核心竞争力,为居民创造更加宜居的城市环境。

二、重点工作和措施1. 建设智能基础设施利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搭建智能城市基础设施,包括智能交通、智能能源、智能环保等系统。

提升城市运行效率和资源利用效率,提高城市环境质量。

2. 推动数字化建设推动政府部门数字化转型,实现政务信息互联互通。

通过建设数字城市平台,整合各类数据资源,优化城市管理,提高决策科学性和有效性。

同时,推动企事业单位数字化转型,提高生产效率和经济发展水平。

3. 发展智慧交通建设智慧交通系统,提升交通管理水平,缓解城市交通拥堵问题。

通过智能信号灯、智能导航系统、智能停车系统等手段,提高道路运输效率,提供更加便捷的出行服务。

4. 提升智慧教育利用智慧城市技术手段,提升教育管理和教学质量。

建设智慧校园,提供教育信息化服务,推动网络教育和远程教育发展。

同时,利用智能教室、智能教育设备等手段,创造更加优质的学习环境。

5. 加强智慧医疗建设建设智慧医疗系统,推动医疗健康服务数字化、智能化。

通过电子病历、远程医疗、健康档案等手段,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提供更加便捷的医疗保健服务。

三、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1. 制定规划和项目清单明确各项建设任务,制定智慧城市实施规划和项目清单,明确建设重点和时间节点。

2. 筹措资金和资源建立智慧城市建设专项资金,通过政府投入、社会资金和合作伙伴资助等方式筹措资金。

同时,整合各类资源,优化资源配置。

3. 推动试点项目实施选择一批具备条件的城市进行智慧城市试点项目的实施,包括智能交通、数字化建设、智慧教育、智慧医疗等领域。

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为推动“智慧xx”项目建设,规范、明确和加强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的全过程管理,提高项目建设水平,实现互联互通,保证资源共享,避免重复建设,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凡由市财政投资建设的,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上的信息化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是指以计算机、通信技术及其他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建设、信息应用系统建设和信息资源开发等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 xx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必须符合“智慧xx”建设总体规划,并遵循统筹规划、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和安全保密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信息基础设施,避免重复建设。

第二章管理部门第四条 xx市财政局是本市财政资金的管理部门,负责信息化项目的预算、结算审查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查。

第五条 xx市智慧xx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小组办公室)是智慧城市信息化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的统一规划、项目概算审查、综合协调、监督管理和验收评价。

第三章管理流程第六条在项目建设之前,项目责任单位需向小组办公室上报项目计划。

第七条小组办公室对项目计划进行审核,并纳入智慧城市统一建设,下发任务书。

第八条项目责任单位根据任务书,围绕业务需求,依据“智慧xx”相关文件要求,遵循实用性、安全性、可靠性、先进性、可扩充性、易维护性和开放性等原则,编制项目建设方案。

第九条项目责任单位将项目建设方案报送至小组办公室审核。

小组办公室在收到项目责任单位递交的项目建设方案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或修改完善意见;项目建设方案初审通过或项目责任单位的修改稿再审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就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项目概算的合理性进行评审;通过专家评审后,小组办公室形成书面审核意见送智慧xx领导小组审批,并抄送项目责任单位。

第十条小组办公室根据领导小组审核意见,将审核通过的项目纳入财政项目库,并向市财政局申请预算。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信息消费加快建设国家试点城市的实施意见-盐政发〔2014〕148号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信息消费加快建设国家试点城市的实施意见-盐政发〔2014〕148号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信息消费加快建设国家试点城市的实施意见正文:----------------------------------------------------------------------------------------------------------------------------------------------------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信息消费加快建设国家试点城市的实施意见盐政发〔2014〕14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加快促进信息消费,有效拉动需求,催生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消费升级、产业转型和民生改善,是一项既利当前又利长远、既稳增长又调结构的重要举措,对保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013年,我市成为首批68个国家信息消费试点示范市(区、县)之一,“智慧盐城”建设被列入2014年度市政府重点工程。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2号)、《省政府关于促进信息消费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3〕168号),加快国家信息消费试点城市建设,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深化改革为动力,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强新技术、新业态及增值服务创新,增强信息基础设施对信息消费的支撑能力,挖掘消费潜力、改善消费环境、做大信息产业、提高全社会信息化水平,使信息消费成为我市扩内需的新动力、稳增长的新引擎、调结构的新举措和惠民生的新途径,全面完成国家信息消费试点城市的各项任务,争创国家信息消费示范城市。

(二)主要目标。

1.信息消费规模快速增长。

到2015年,信息消费规模达到350亿元,年均增长20%以上,带动相关行业新增产出达到70亿元,其中基于互联网的新型信息消费规模达到200亿元,年均增长30%以上。

智慧城市建设规划与运营管理方案

智慧城市建设规划与运营管理方案

智慧城市建设规划与运营管理方案第1章智慧城市概述 (3)1.1 智慧城市定义与发展历程 (3)1.2 智慧城市核心要素与特征 (4)1.3 国际智慧城市建设现状与趋势 (4)第2章智慧城市建设目标与战略规划 (4)2.1 建设目标与愿景 (5)2.2 战略规划与顶层设计 (5)2.3 智慧城市建设关键领域 (5)第3章智慧基础设施规划与建设 (6)3.1 信息通信基础设施 (6)3.1.1 通信网络规划 (6)3.1.2 通信基站布局 (6)3.1.3 信息安全设施 (6)3.2 物联网与大数据平台 (6)3.2.1 物联网基础设施建设 (6)3.2.2 大数据平台建设 (6)3.2.3 物联网与大数据应用 (6)3.3 智能电网与能源设施 (7)3.3.1 智能电网规划 (7)3.3.2 能源设施建设 (7)3.3.3 分布式能源与储能系统 (7)3.3.4 智能电网与能源互联网 (7)第4章智慧政务服务与治理 (7)4.1 电子政务与智慧 (7)4.1.1 电子政务发展概述 (7)4.1.2 智慧建设目标 (7)4.1.3 智慧关键举措 (7)4.2 行政审批与公共服务 (7)4.2.1 行政审批改革 (7)4.2.2 一站式政务服务 (8)4.2.3 公共服务创新 (8)4.3 社会治理与应急指挥 (8)4.3.1 社会治理创新 (8)4.3.2 应急指挥体系 (8)4.3.3 智慧社区建设 (8)4.3.4 社会治理与应急指挥协同 (8)第5章智慧交通与出行 (8)5.1 智能交通管理系统 (8)5.1.1 系统架构 (8)5.1.2 关键技术 (8)5.2 公共交通优化与调度 (9)5.2.2 公交调度策略 (9)5.2.3 智能公交站台 (9)5.3 新能源汽车与智能网联 (9)5.3.1 新能源汽车推广 (9)5.3.2 智能网联汽车 (9)5.3.3 充电设施布局 (9)5.3.4 智能停车系统 (9)第6章智慧生态环境与可持续发展 (10)6.1 环境监测与污染防控 (10)6.1.1 环境监测体系构建 (10)6.1.2 污染源防控与治理 (10)6.1.3 环境风险预警与应急响应 (10)6.2 资源循环与节能减排 (10)6.2.1 资源循环利用 (10)6.2.2 节能减排技术应用 (10)6.2.3 低碳城市建设 (10)6.3 生态修复与绿色建筑 (10)6.3.1 生态修复工程 (10)6.3.2 绿色建筑推广 (11)6.3.3 生态环境保护与监管 (11)第7章智慧教育与人才培养 (11)7.1 教育信息化与智慧校园 (11)7.1.1 教育信息化概述 (11)7.1.2 智慧校园建设 (11)7.1.3 智慧校园应用案例 (11)7.2 终身学习与在线教育 (11)7.2.1 终身学习理念 (11)7.2.2 在线教育发展 (11)7.2.3 在线教育平台建设与应用 (11)7.3 人才培养与科技创新 (12)7.3.1 人才培养体系建设 (12)7.3.2 产学研协同创新 (12)7.3.3 人才培养与科技创新案例 (12)7.3.4 人才培养政策与措施 (12)第8章智慧医疗与健康管理 (12)8.1 医疗信息化与智慧医院 (12)8.1.1 医疗信息化建设 (12)8.1.2 智慧医院建设 (12)8.2 公共卫生与疫情防控 (13)8.2.1 公共卫生体系建设 (13)8.2.2 疫情防控策略 (13)8.3 健康管理与远程医疗 (13)8.3.1 健康管理服务 (13)第9章智慧社区与居民生活 (14)9.1 社区治理与服务创新 (14)9.1.1 社区治理体系构建 (14)9.1.2 社区服务创新 (14)9.2 智能家居与生活便利 (14)9.2.1 智能家居技术发展 (14)9.2.2 生活便利化应用 (14)9.3 文化旅游与休闲服务 (14)9.3.1 文化旅游服务 (15)9.3.2 休闲服务 (15)第10章智慧城市运营与管理 (15)10.1 运营模式与机制创新 (15)10.1.1 运营模式构建 (15)10.1.2 运营机制创新 (15)10.2 安全保障与风险管理 (16)10.2.1 安全保障 (16)10.2.2 风险管理 (16)10.3 绩效评估与持续改进 (16)10.3.1 绩效评估体系构建 (16)10.3.2 持续改进 (16)第1章智慧城市概述1.1 智慧城市定义与发展历程智慧城市,即通过先进的信息通信技术(ICT)手段,实现城市各个系统的高度集成与智能化管理,为市民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绿色的生活环境。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盐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2.07•【字号】盐政发[2012]26号•【施行日期】2012.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盐政发〔2012〕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盐城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盐城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市级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财政专项资金的产出和效果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条市级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是绩效评价管理工作的主体。

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预算部门)是指与财政部门有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市级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独立核算的法人组织。

第四条财政性资金安排支出的绩效评价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科学规范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按照科学可行的要求,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二)公正公开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符合真实、客观、公正的要求,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三)分级分类原则。

绩效评价由各级财政部门、各预算部门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

盐城工业和信息化转型升级专项资金

盐城工业和信息化转型升级专项资金

盐城市工业和信息化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产业强市,引导我市工业和信息化转型升级和结构调整,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严格资金申报、拨付、使用、监管流程,切实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根据《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先进制造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盐政发〔2017〕24号)、《盐城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盐政发〔2013〕245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转型升级,提升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提高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等方面的资金。

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专项资金的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

第三条本专项资金的执行期为2018年—2020年。

到时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执行期届满的当年9月底前,按规定程序重新申请设立。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由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共同管理,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

(一)市财政局应当履行以下职责:1.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和政策研究制定,会同市经信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2。

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3.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4.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工作,实施绩效评价和再评价;5。

监督管理专项资金支出活动;6。

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7。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市经信委应当履行以下职责:1。

配合财政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编制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制定管理流程,明确责任主体,规范资金管理;2.根据产业发展需要,提出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预算建议,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3。

执行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编制专项资金使用计划;4。

负责组织具体项目申报、审核(评审)和分配;5.按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跟踪和绩效自评价;6。

负责执行期届满或被撤销专项资金的相关管理工作;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三)专项资金项目单位主要责任包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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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智慧城市建设(大数据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城南大数据产业发展,市财政设立智慧城市建设(大数据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对城南创建国家级大数据产业基地给予支持和引导。

进一步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严格资金申报、拨付、使用、监管流程,切实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根据《xx 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盐政发〔xx〕24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专项资金的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

第二章预算及使用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安排的智慧城市建设(大数据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培育发展大数据产业,支持城南创建国家级大数据产业基地。

本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执行期为xx年-2020年。

到时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执行期届满的当年9月底前,按规定程序重新申请设立。

第四条专项资金在执行期间需要变更使用范围或者资金规模的,应由市经信委提出正式申请,由市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五条专项资金纳入年度预算管理。

市财政局年初会同市经信委根据市委、市政府支持智慧城市建设和大数据产业发展要求编制全年专项资金预算。

第六条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编制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按《xx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程序报市政府审批。

经市政府批准后,联合发文下达。

第七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实行专项核算,严格执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按批准的项目计划内容组织实施。

第八条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时,需报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同意。

对因故撤销的项目,项目企业或单位认真做出经费决算逐级报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核批,剩余资金如数退回市财政。

第九条专项资金按规定形成国有资产的,应当及时办理决算验收,进行产权、财产物资移交,办理登记入账手续,并按规定纳入国有资产管理。

第十条专项资金应及早安排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一条市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下达、拨付专项资金。

区财政局收到资金(或指标文件)后,应当在1个月内将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

按有关规定应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拨付资金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严格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做好专项资金的会计核算工作。

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严格专款专用。

未经批准,不得变更项目内容或调整预算。

第三章支持方式和项目申报第十三条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分为无偿补助、有偿使用和股权投资三种方式。

无偿补助方式包括专项补助、以奖代补等方式。

有偿使用和股权投资的支持方式按照《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拨款改投资无偿改有偿试行办法》(盐政办发〔xx〕107号)执行,专项资金原则上安排存量部分不低于30%、增量部分不低于70%实行“一拨变双改”管理。

第十四条原则上每年组织申报1次。

市经信委联合市财政局印发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明确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使用方式及项目申报的具体要求,并通过市经信委网站进行发布。

第十五条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均可按申报指南的要求,经城南新区经发局和财政局初审后,向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申报项目。

申报项目的企业、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六条申报项目的企业、单位,一般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城南新区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且正常经营;(二)企业的信用良好,无纳税、环保、安全生产、法院执行等较重以上失信行为;(三)三年内无骗取、套取县级以上财政专项资金行为或未被取消申报资格的。

具体申报条件由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在下发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时一并发布。

第十七条同一单位同一项目,在申请年度内涉及多项政策支持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只能享受一项扶持政策。

第十八条专项资金申报和审核实行信用承诺制。

申报企业或单位需根据申报的项目附报相应的申报材料以及信用承诺,并对其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作出信用承诺。

区经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和申报指南等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对项目进行审核,确保项目的真实性,并对专项资金申请使用全过程进行承诺,提交《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申请使用全过程承诺责任书》。

第十九条根据需要对相关项目进行实地核查。

核查前应当根据专项资金补助政策和申报指南明确核查内容和要求及所需材料,提前通知申报单位,原则上一次性核查到位。

核查工作不得影响申报单位的正常运转,并遵守廉政建设的相关要求。

第二十条专项资金原则上采用因素法进行分配。

第二十一条必要时,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竞争性专家评审。

(一)成立竞争性专家评审小组。

评审小组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等部门会同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

专家由市有关主管部门会同上述有关部门共同抽取。

评审小组人数必须为5人以上单数。

(二)评审程序1.书面评审。

评审小组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确定进入公开答辩环节的项目名单。

2.公开答辩。

采用演讲、现场答疑等方式对项目进行公开答辩,评审小组现场打分确定进行实地考察的项目名单。

3.实地考察。

评审小组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出具考察意见,提出拟扶持项目名单。

具体评审办法由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制订。

第二十二条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经综合考评后,提出拟补助项目并公示。

公示有异议的,要立即组织核查,确认后重新公示。

经公示无异议的申报项目列为当年专项资金支持项目。

第四章使用范围及分配办法第二十三条智慧城市建设(大数据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及分配方式:1.新设的大数据企业,经认定,大数据存储中心项目和大数据挖掘、分析、应用项目,两年内技术设备投资额分别超过3000万元、300万元的,按照其实际技术设备投资额的8%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投资企业为世界500强、央企和上市公司(国内主板及创业板上市)的,可按照其实际技术设备投资额的12%、1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800万元。

2.市外大数据企业集团总部(含跨省区域性总部)将注册地及纳税地迁至城南大数据产业园,其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1亿元、技术设备投资不低于3000万元的,符合前款条件并按前款给予奖励外,另按照其实际技术设备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3.对市外企业落户城南大数据产业园、采取市场化运作、年流水在30亿元以上、跨省市的大型大数据应用平台类项目,在平台技术设备投资上和运营上等方面实行“一事一议”。

4.世界500强企业、国内100强企业和世界100强高校院所落户城南大数据产业园,新设立的大数据技术中心(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研发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的,最高可分别给予500万元、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5.对投资(不含基建投资)超过1000万元的专业化公共研发技术服务平台,完成项目建设计划并通过认定的,按其实际技术设备投资额10%的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鼓励开展大数据核心和关键技术攻关,对突破大数据应用和产业化瓶颈的技术研发项目,经认定,择优给予不超过其实际研发投入30%,且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

6.对承担或列入国家示范试点应用计划的重大大数据行业应用平台和项目,技术设备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通过验收后,每个平台和项目可给予50万元奖励;对承担或列入省示范试点应用计划的重大大数据行业应用平台和项目,技术设备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通过验收后,每个平台和项目可给予20万元奖励。

7.鼓励大数据研发机构、公共研发技术服务平台开展技术服务和成果转化,对年营业收入超100万元(服务收入占比60%以上)的专业平台机构,按其对市内单位提供技术服务收入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8.鼓励各企业按照智慧xx建设总体规划要求,利用各类资金在城南大数据产业园开展大数据应用项目建设,对列入市智慧xx和大数据年度应用示范工程、完成项目建设计划并通过验收成效显著的,按其实际技术设备投资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9.对市外落户于城南大数据产业园新设的亿元以上大数据产业发展基金,根据实际需要,经审批,可与城南智慧科技城配套出资,最高不超过xx万元,主要用于大数据产业园内产业类项目股权投资。

10.支持城南加快大数据专业园区载体建设,对新获得国家和省级认定的基地或园区品牌的,分别给予100万元和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国家、省级认定的园区公平服务平台,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

11.支持大数据产业园核心应用基础项目建设,优先安排市委、市政府确定落户在大数据产业园的智慧xx项目(已有明确资金来源的项目除外)建设资金。

12.对市委市政府同意的其他项目予以支持。

第二十四条如按第二十三条确定的分配办法安排的资金超出当年财政预算时,可适当降低奖补标准。

第二十五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一般工作经费等经常性开支,不得用于发放个人工资、奖金、福利和日常公用经费等一般性支出,不得用于非本专项资金用途以外的部门支出。

对用于考核发放的奖金,须报经市政府审批。

第五章管理职责、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专项资金的管理由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共同管理,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

(一)市财政局应当履行以下职责:1.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和政策研究制定,会同市经信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2.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3.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4.参与专项资金项目管理;5.审核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按规定拨付专项资金,监督专项资金的日常使用;6.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7.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等管理工作;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市经信委应当履行以下职责:1.配合财政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编制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制定管理流程,明确责任主体,规范资金管理;2.根据产业发展需要,建立相关重点项目库,提出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预算建议,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3.执行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按季编制专项资金使用计划;4.负责项目管理,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具体项目申报、评审和分配,检查督促项目实施,包括项目合同签订、项目跟踪监管,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5.按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跟踪和绩效自评价;6.负责执行期届满或被撤销专项资金的相关管理工作;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七条市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相关规定,对专项资金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包括绩效目标评审、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八条专项资金设立、预算编制环节,市经信委应当编制专项资金绩效计划,向财政部门报送绩效目标。

财政部门组织对绩效目标进行评审,不按规定要求编制绩效目标的,不予进入预算编审流程;无绩效或低绩效的项目,不予列入预算或调减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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