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的复习要点
2021年湖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复习重点五
湖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复习重点(五)本文重要为人们简介湖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方面备考知识:第十章她物权一. 国有土地使用权:①概念、法律特性(她物权、独立她物权具备排她性、主体、客体)、②获得方式(行政划拨免费获得vs.转让、出让有偿获得 (费税、可不可转))、③内容(守法、变更要登记、合理运用、交钱)二. 土地承包经营权:①概念、法律特性(她物权、签承包合同(这是于国有土地使用权重要区别))、②获得方式-承包合同、③内容(自主经营权、收益权、转包权、意外时有解除权)三. 抵押权1) 概念:债权人对债务人or第三人提供作为债务履行担保财产,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其卖得之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权利 (担保物权、标物是债务人or 第三人作为担保特定财产、是不移转标物担保物权)2) 法律特性a 从属性(从属于债权)存在从属性(抵押权效力取决于主债权效力)处分从属性(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成为其她债权担保)消灭从属性(随主债权消灭而消灭,但主债权某些消灭时,抵押权不能某些消灭) b 不可分性债权人在所有债权受清偿前,可就抵押物所有行使权利抵押物某些变化(分割、某些灭失)和债权某些变化(某些受偿、分割)均不变化抵押权整体性c 物上代位性(抵押权设定是以抵押物价值能担保主债权实现为条件,而不注重抵押物实际形态和性质如何。
重要体当前,如因意外导致抵押物毁损灭失,抵押权并不因抵押物消灭而消灭,将就抵押人所受补偿金上行使物上代位权)3) 抵押权设定a 可以抵押财产b 不可抵押财产-(若抵押,抵押合同无效)①土地所有权②所有权有争议③依法被查扣④学校幼儿园医院教诲设施医疗设施,以及其她社会公益设施⑤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土地使用权,法律另有规定除外(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批准、乡村公司厂房抵押,占有土地使用权同步抵押)c 抵押物登记①必要登记(5土地使用权、房产厂房、林木、运送工具、公司设备和其她动产必要登记、抵押合同登记之日生效)②可以办理登记(抵押合同自订立之日生效,和登记无关,但未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4) 抵押权效力及双方权利义务a 抵押权担保范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补偿金、实现抵押权费用)b 抵押权标物范畴(标物、从物、从权利、孳息、抵押物代位物)c 抵押人权利①转让所有权,但必要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抵押,还应告知抵押权人,但不是必要经其批准(①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抵押物,应当告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未告知抵押权人or未告知受让人,转让行为无效②转让抵押物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抵押权人可规定抵押人提供相应担保;抵押人不提供,不得转让抵押物。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考点总结
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概述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简答)(一)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就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二)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是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2.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3.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和财产性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人身关系:民事主体之间因人格和身份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一)调整对象财产关系:民事主体之间因财产的归属和流转而形成的具有直接物质利益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的区别1.两类关系中的权利性质不同。
2.对这两类关系的保护方法不同。
(二)义务主体的范围(选)绝对法律关系:权利人权利的行使和实现不需要义务人的协助,义务人负消极的不作为的义务,一切不特定的人均为义务人的民事法律关系(物权关系、人身关系、继承关系、知识产权关系)相对法律关系:权利人实现其权利必须有具体的义务人协助,义务人一般是实施某种积极地行为,并且义务人只是特定的一人或者数人。
(三)权利的实现方式物权关系: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而不需要义务人实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的民事法律关系债权关系:是指权利人的权利必须由义务人的一定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的民事法律关系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概念:也称为民事权利义务的主体或简称为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二)构成条件:1.客观存在2.为法律所承认(三)种类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私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法人;其他组织,如国有银行、保险公司在各地的分支机构、合伙企业;国家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即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物(物权)行为(债权)智力成果(知识产权)人身利益(人身权)权利(抵押权和质权)第三节民事权利一、民事权利的概念(一)民事权利,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复习重点
第四讲物物是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一种,物为一切财产关系最基本的要素,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各国民法典一般都在总则编加以明确规定。
民法上所说的物与日常生活中的物不尽相同,后者泛指世间一切物理上所称之物,前者则必须能够成为民事权利的客体。
本章主要探讨了民法上一般的物和特殊的物。
重点问题:物的概念和特征、物的分类、货币、有价证券第一节物一、物的概念和特征(一)物的概念物是存在于人体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并且能满足人类某种需要,具有稀缺性的物质对象。
物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是最主要的民事法律关系客体,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民法典一般对物在总则编中加以规定。
(二)物的特征1.物须存在于人体之外。
2.物主要限于有体物。
3.能满足人的需要。
4.物必须具有稀缺性。
5.物必须能为人支配。
6.物须独立成为一体。
二、物的分类物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分类。
物的分类主要有: 1.动产和不动产。
把物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是物最重要的一种分类。
在空间上占有固定位置,移动后会影响其经济价值的物,为不动产。
凡是能在空间上移动而不会损害其经济价值的物,为动产。
关于不动产的具体类型,各国规定不一。
【《法国民法典》第518条规定,土地及建筑物,依其性质为不动产。
《日本民法典》第86条规定,土地及其定着物为不动产。
】我国《担保法》第92条第1款规定:“本法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
”其中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包括耕地、建设用地、林地、草原、水面、荒山、荒地、滩涂等。
土地中的土沙、岩石以及地下水,为土地的组成部分。
但土地中的矿物,专属于国家所有,并非土地的构成成分。
除土地外,不动产还包括房屋、林木、尚未与土地分离的农作物等地上定着物,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权利也被视同不动产。
区分动产和不动产的意义在于:第一,物权变动的条件不同。
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仅依交付即可生相应的法律效果;而不动产非经登记,不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
政法干警民法学重点总结
政法干警民法学重点总结民法学是理论性、系统性、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其重点不可能体现在部分的内容上,所以考生在复习民法学内容时,重点应在于理解和准确把握民法的体系、民法的基本理论、民法的调整原则和民法的各项基本制度。
民法学考试的内容大体包括民法总论部分、物权法部分、债法部分和人身权、知识产权、继承部分。
根据大纲要求,认为各部分的复习重点主要为以下内容:★★基础知识理论(一)总论部分民法学总论部分包括了民法的一些重要制度,学好这一部分内容,是深入学习民法学的基础。
这一部分的重点内容包括:1.民法的本质。
所谓民法是指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原则。
民法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即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
民法的调整原则是贯彻宪法宗旨、体现民法精神、规范民事活动、指导民事审判的基本准则。
把握好民法的调整原则,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各项民事制度。
考生在复习民法的调整原则时,应结合民法的其他内容,深入理解。
特别是诚实信用原则,该原则被认为是民法的“帝王原则”,考生应准确把握其基本含义和该原则在民法基本制度中的体现。
3.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事实。
就民事法律关系而言,要求考生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分类、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特别是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考生要有较清楚地认识。
就民事法律事实而言,要求考生重点掌握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意义及其基本分类、各项分类的含义。
4.公民(自然人)和法人制度。
首先,应掌握公民的概念与本质;其次,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考生应当掌握的重点内容。
特别是,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同特点及比较,考生在复习时,更应当重点掌握。
其他的如监护制度、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及法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也是本部分的重点内容。
政法干警民法学知识点梳理
政法干警民法学知识点梳理政法干警民法学是指政法系统中从事民法学理论研究与实践工作的干警。
民法学是法学的基础学科,涉及到人民生活的方方面面,是最贴近人民群众生活的法律学科之一、本文将对政法干警在民法学领域中需要掌握的知识点进行梳理。
一、基本概念1.民法的定义和特点:民法是规范人与人之间的平等权利、平等义务关系的一门法律学科,具有完备性、普遍性、私法性等特点。
2.民法的系统和层次:民法主要包括一般部分、物权法、合同法、侵权法等不同层次的法律规范。
3.必要与充分条件:必要条件是构成一项法律关系所必需的,而充分条件则是可附加的条件。
民法学研究的核心问题是确认法律关系必要与充分条件。
二、基本原则1.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是民事法律关系形成和变更的基本原则,要求行为合法,合同合法,侵权行为合法等。
2.客体平等原则:客体平等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在公民权利和义务上的平等地位。
3.自愿原则:民事法律关系的订立、变更和终止应基于当事人的自愿,不得违背意愿。
4.国家保护原则:国家法律保护公民个人权利,保护社会利益。
三、主要内容1.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等权利,以及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婚姻自主权等。
2.财产权:包括物权和债权两大类。
物权是指人们对于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债权是指人们对于债务人的权利要求。
3.合同法:合同是民事法律关系中一种主要形式,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和解除等问题。
4.侵权法: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侵权法规定了对侵权行为的救济程序和赔偿标准。
5.继承法:继承是指因死亡而转移财产权的法律制度,继承法规定了继承人的顺序、份额和遗嘱的效力等问题。
四、相关实务1.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是处理民事争议和保护民事权益的法律程序规定,政法干警需了解其诉讼程序、证据规则和执行程序等。
2.民事执行法:民事执行法是就民事判决、裁定和仲裁裁决等进行执行的法律规定,政法干警需了解其执行程序和执行措施等。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必看资料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必看资料第一部分总论一.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二)民法的调整对象(三)民法的渊源1.制定法2.习惯(四)民法的适用范围1.时间上的适用范围2.空间上的适用范围3.对人的适用范围(五)民法的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2.平等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公序良俗原则6.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二.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概述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2.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3.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
(二)民事权利1.民事权利的概念2.民事权利的分类财产权与人身权;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绝对权与相对权;主权利与从权利;原权利与救济权;既得权与期待权。
(三)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1.公力救济2.私力救济自卫行为;自助行为。
(四)民事义务的概念与分类三.自然人(一)自然人概述1.自然人的概念2.自然人的住所(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与特征2.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1.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与特征2.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
(四)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1.宣告失踪宣告失踪的条件与程序;宣告失踪的效力。
2.宣告死亡宣告死亡的条件与程序;宣告死亡的效力;死亡宣告的撤销。
(五)监护1.监护的概念2.监护的设立法定监护;指定监护。
3.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4.监护人的职责三.法人(一)法人概述1.法人的概念与特征2.法人应具备的条件3.法人的机关(二)我国现行立法对法人的分类(三)法人民事权利能力1.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2.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四)法人民事行为能力1.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2.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征(五)法人的变更.终止与清算1.法人变更的概念与类型2.法人终止的概念与原因3.法人清算的概念与清算终结四.合伙(一)合伙的概念(二)普通合伙1.普通合伙的概念与特征2.普通合伙设立的条件3.普通合伙的财产4.普通合伙事务的执行5.普通合伙损益的分配与合伙债务的承担6.普通合伙人的入伙.退伙入伙的概念.条件及效力;退伙的概念.形式及效力。
政法干警司法考试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第一篇: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
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
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平等。
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2、民法为文明法。
3、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
4、民法为实体法。
2、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3、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
第四节: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其效力贯穿于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之中的民法的根本规则,是民法立法的指导方针和解释民法规范、适用民法规范以及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2021年河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试题笔记
河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试题笔记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合同法总则笔记(1)1、合同是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及其她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结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合同。
2、合同法律特性:(1)、合同是双方或多方民事行为。
(2)、合同是意思表达一致民事行为。
(3)、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结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
3、合同法:是指调节合同法律法律关系法律规范总称。
4、合同法调节对象与调节范畴:(1)、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订阅民事权利义务合同,属于民事法律关系。
(2)、合同法只调节民事法律关系中财产关系。
5、合同法本质和地位:合同法本质上是财产流转关系法律规范;合同法是民法体系中民事单行法;合同法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有着举足轻重作用。
(1)、保护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
(2)、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3)、增进社会主义当代化建设。
6、合同法重要特点:(1)、从实际出发,总结与借鉴吸取相结合。
(2)、充分体现勉励交易与意思自治理念。
(3)、体现了合同法制定和草稿时代特色。
(4)、经济效率与社会公正、交易便捷与交易安全价值取向互相兼顾。
(5)、普遍化合同制度与类型得到了全面规制。
(6)、新法律框架科学严谨,各种新制度构筑完备。
(7)、立法技术不断提高,立法语言日趋规范。
7、合同法基本原则概念和特性:合同法基本原则:是指对合同关系本质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主线规则。
特性:合同法基本原则具备普通规范性和不拟定性。
合同法所规定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保护公序良俗原则和合法原则。
合同法基本原则具备如下重要意义:(1)、凝固和体现了立法主线精神。
(2)、是合同法详细规范总指引思想。
(3)、提供了最高行为准则。
(4)、是实行法律主线根据。
平等原则:是国内民法一项基本原则,也是国内合同法基本原则,这一原则意味着民事主体地位平等,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自己意志强加于相对方。
国内民法平等原则详细体现为: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2021年民法学知识点整理
第一章民法概念和合用一、名词解释:1、民法:调节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法律规范总和。
2、民法渊源:是民事法律规范体现形式。
二、简答题:﹡民法调节对象:民法是调节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法律规范总称。
1、平等主体:涉及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国家。
2、人身关系:与人身不可分离,基于彼此人格和身份而形成法律关系,涉及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3、财产关系:民事主体之间基于财产而发生互相间法律关系,涉及财产支配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民法性质:1、民法是权利法:民法重要内容是规定和保障民事主体合法民事权利;民法规范多为授权性规范;民法是实现人权手段。
2、民法是公私混合法:民法原则上是私法,但并非全然是私法,由于民法总则中关于人格和身份等规定,是不以当事人合意加以变更,为了保护弱者而规定,属于强行法,即公法。
但民法大某些规定仍属于可以以当事人合意加以变更任意性规定,因而民法是公私混合法。
3、民法是市民法:市民是私法概念,具备自利性。
民法是市民社会基本法。
﹡民法渊源:民法渊源是民事法律规范体现形式。
1、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按照立法程序制定行为规范,它是最典型成文法。
(涉及民法典、其她有权机关民事立法文献)2、习惯:已经在社会中浮现并经长期重复合用,为普通国民法律意识所接受行为规范。
3、判例:公开、具备先例拘束性、被普遍化,由较高档别法院制定或承认法院判决。
4、学理:经法院采用法学家就民法问题观点。
事理之性质:是案件中作为拟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之根据关于事实自身规定。
同法族外国法:古罗马法以及当代大陆法系诸国民法,特别是德国民法。
5、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国内缔结或参加国际公约,国际公约没有规定而合用国际惯例。
民法合用范畴:民法合用范畴指民法效力。
1、对人合用范畴:自然人(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法人和合伙。
2、对空间合用范畴:国内领土、领空、领海以及国内驻外使馆和国内领域外航行国内船舶。
3、对时间合用范畴:民法生效时间、失效时间和不溯及既往。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知识点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知识点民法学是指研究民事法律关系的学科,是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于政法干警考试来说,掌握一定的民法学知识点是必不可少的。
以下将就民法学的主要知识点进行详细介绍,供考生参考。
首先,民法学的基础是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私法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其中包括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两个方面。
民事权利是指私法主体对自身合法利益的排他性支配能力。
民事责任是指违反民事法律关系规定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其次,民法学的核心内容是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是指个人或组织依法掌握的具有私人性质的权益。
它包括财产权、人格权和其他民事权利。
其中,财产权是指个人或组织对其财产享有的支配、支配、使用和收益权。
人格权是指个人或组织对自身人格利益的享有和保护。
其他民事权利包括合同权利、知识产权、婚姻家庭权利等。
此外,民法学还包括了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和效力问题。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行使或者保护民事权利的意思表示。
它包括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和真实性等要件。
真实性是指行为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与其真实意思一致。
真实性是指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表达。
此外,民事法律行为还有效力的问题,即行为的法律效果是否产生。
效力的问题包括生效和效力期限等。
最后,民法学还包括了民事责任的构成和承担问题。
民事责任是指因违反民事法律关系规定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它包括侵权责任和合同责任两个方面。
侵权责任是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合同责任是指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而承担的法律责任。
而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包括违法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和过错责任等。
综上所述,政法干警考试中的民法学知识点主要包括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责任等内容。
考生在备考时应该注重对这些知识点的掌握,并且要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通过理论学习,建立起完整的民法学知识体系,并运用到具体案例中,进行思考和分析,以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为日后的执法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司法考试】政法干警民法学重点(共2页)
1.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人生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2.民法的基本原则;自愿原则;平等原则;公平原则;等价有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3.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就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4.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5.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是自然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依据,也是自然人享有民事主体资格的标志。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自然人以自己的行为设定民事权利义务的资格,即自然人依法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
6.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自然人了无音讯2年的可以宣告失踪,满4年的可以宣告死亡。
7.个人合伙;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8.法人的成立条件;(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9.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一)一般成立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无违背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二)特殊成立要件1.对于有因行为,原因欠缺法律行为不成立,原因就成了热别要见2.对于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物之交付就是特殊要见,民事法律行为在交付完成前不能成立10.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一)主体合格(二)意思表示真实(三)内容合法1.标的合法2.在法律对某些行为有特别要求的,必须满足该要求市,民事法律行为方能生效。
11.代理的概念与特征;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的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政法干警招录考试民法学大纲考点详解(部分)
第一部分总论一、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根据各国现有民法(包括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精神,民法概念的完整表述应是:民法是以民事方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所谓民事方法是指民法的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确立民事主体平等地位,尊重、保障民事的财产权益和人身权益,对被侵犯权益给予赔偿的方法。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根据我国民事立法和实践,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可以概括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1.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平等主体以自愿为基础的具体的经济关系。
财产范围包括以下内容:①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
如土地、房屋、服装、机器设备等,通常称之为集体财产或有形财产。
②智力成果。
如著作、专利、商标等。
③受法律保护的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
如企业名称、商业秘密等。
后两者通常称之为无体财产或无形财产。
所以,财产是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智力成果和利益。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具有以下三个特点:(1)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具体的经济关系。
经济关系是在物质资料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
具体的经济关系是人们有意识的经济活动形成的,法律可以对人们的经济活动进行调整。
民法通过对财产关系的调整,保护当事人的财产权利,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2)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财产归属关系主要是财产所有关系,其经济性质属于所有制范畴。
财产流转关系是指财产由一人(包括组织)向另一人转移而发生的关系,其经济性质属于商品交换关系,典型表现是商品买卖关系,还包括货币借贷、货物运输、货物保管、知识产权转让,此外也包括财产的借用关系、赠与关系等。
(3)民法调整以平等自愿为基础的财产关系。
主体地位的平等性,决定了他们之间发生财产关系必须坚持自愿原则。
这也是区别于行政法、刑法、经济法等部门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界限。
2.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备考重点点拨
(2)瑕疵担保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物或权利有瑕疵的,赠与人在负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瑕疵担保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一般原因而终止,也有其特有的终止方式,即赠与的撤销。
依继受取得的方法的不同,继受取得可分为移转的继受取得与创设的继受取得。
移转的继受取得简称移转取得,是指就他人的物权依其原状而取得。
创设的继受取得简称设定取得或创设取得,是指在自己所有的物上为他人设定用益物权或担保物权。
2.物权的转移是指已经存在的物权在民事主体之间的流转,即一物上之物权从一个权利人手中转移至另一个权利人手中。
赠与的撤销有任意撤销与法定撤销之分。赠与合同成立后,除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以及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外,赠与人在赠与物交付前得任意撤销合同。对于已经履行的赠与合同,受赠人有如下情形的,赠与人也得撤销合同:
(1)受赠人对赠与人或其近亲属有故意侵害行为。
(2)受赠人对赠与人负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
4.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取得利益致他人损失,之所以成立不当得利,原因在于利益的取得无法律上的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称为“没有合法根据”。无法律上的根据是指缺乏受利益的法律上的原因,而非指权利或者财产的取得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原因。
(1)物权的原始取得:又称物权的固有取得或权利的绝对发生,是指非依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物权。包括:①一物之上原不存在任何人的所有权,主体第一次或最初取得该物的所有权;②物上原存在他人的所有权,但法律上不予承认;③法律上承认原物上的权利,但新权利人不依据权利人的意志而依法取得新的物权。
(2)物权的继受取得:又称物权的传来取得或物权的相对发生,是指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及权利人的意志而取得物权。
2021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重点提炼
第一章民事法律关系1、支配权:不绝对是物权2、规定权:债权规定权物权规定权等等3、形成权:单方行为就可以使法律关系发生终结权力。
撤销权解除权摈弃权追认权谢绝权催告权取归权选取权等等不合用诉讼时效限制(可变期间),但受除斥期间(无中断中断延长)限制。
4、抗辩权:永久抗辩权(用时效经由)暂时抗辩权(同步不安先实行抗辩权)抗辩权与否认权区别:抗辩权基于当事人之间存在某种法律关系才存在。
否认权当事人之间没关于系。
借一万已还了,但还要,不给就与否认权。
5、绝对权:指义务主体不特定性。
除讲物权外,还讲知识产权和人身权。
6、相对权:主权力和从权力专属权和非专属权:人身权自救行为民事义务第二章天然人1、民事权力才干户籍证明最高效力。
弃婴诞生认定:没有时光证明,以捡到日期认定。
胎儿不是民事主体,也不享有民事权力。
胎儿不享有继承权。
当前脑死亡。
脑电波成一条直线。
民事主体权力消灭,原则上不享有,特殊法有划定依照特殊法划定。
坚持作品搞定权,签名权等人身权。
不享有人格权。
鲁迅昆裔,损害死者肖像、名誉、(依照惯例不可以)2、年满十八周岁,没有行为才干,对人实行损害导致侵权行为,义务承担人应当是本人。
但父母负有先行垫付义务,是逼迫性。
向别人借钱,还不起,父母没有先行垫付义务。
不能做扩张阐明。
入行侵权时间不满十八周岁,但审讯时间已满,且也有才干承担,这时是由自己承担,而不是由父母承担。
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时,有独立生涯才干,视为完全民事行为才强人。
但是:第一:立遗嘱时,无效。
遗嘱必须年满18周岁。
第二:惩罚不动产行为。
来源:其她和完全民事行为才干同样。
3、住所: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经常居地住时,一年以上。
病院不算。
牵户口:在身上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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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 被监护人住所由监护人住所为住所。
重要是诉讼文书送达。
4、监护:父母固然成为监护人。
不受离婚影响。
父母之间不能通过协定清除自己监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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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的复习要点
1.民法的调整原则。
考生在复习这部分内容时,可能会觉得其内容比较空泛,或
者比较简单。
但这一问题,不仅是考生应当复习的重点,也是大多数考生可能难以掌握的问题。
在复习民法的调整原则时,考生不仅要理解各原则的含义,还要对民法中的其他制度,比如,合同法和侵权法,加以理解。
2.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不同于无效民事行为,也不同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它们之间的区别,考生应当能准确理解。
还应当注意的是,我国法律中所确认的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不仅包括《民法通则》中所确认的两类: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和因显失公平而为的民事行为,还包括《合同法》第53条所确认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
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3.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无权代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指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
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在客观上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行为。
表见代理制度的核心在于使某些无权代理行为发生有权代理的后果。
考生在复习此内容时,要注意把握表见代理应具备的构成条件和表见代理的法律效力。
4.物权和债权的比较。
物权和债权是民法中两类基本的财产权,它们联系密切,
物权是债权成立的基础,也是债权运动的结果,但它们又是完全不同的两类财产权。
考生应当能够从性质、权利范围、权利客体、权利效力、权利发生、权利的保护方法等方面把握它们的不同点。
5.所有权的权能。
所有权的权能是所有人为实现其对于所有物的独占利益,而于
法律规定的限度内可以采取的各种措施和手段。
所有权的权能包括积极权能和消极权能,积极权能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消极权能是排除他人干涉的权能。
所有权的一种或多种积极权能可与所有人分离,形成他物权,但并不导致所有权的消灭。
所有权的核心是支配权。
考生应当能够理解所有权的权能和所有权的关系。
6.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
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让与第三人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即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原动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
善意取得是动产所有权原始取得的一种方式。
构成善意取得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对标的物的要求、对取得方式的要求和对善意的要求等。
考生应特别注意,善意取得制度只适用于动产交易。
7.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区别。
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是两类性质完全不
同的责任制度。
缔约过失责任是当事人一方因于缔约之际具有过失,致使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而对他方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考生要注意它们不同的构成要件上的差别和责任形式的不同,特别是在案例分析题中,考生要结合案情,判定究竟是缔约过失责任问题,还是违约责任问题。
8.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效力是合同法中最重要的内容,也是考试必然会涉及到的
内容。
其难点在于:第一,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的关系。
合同的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但合同生效并不是合同成立后的必然结果。
只要符合合同的成立要件,合同就成立,但合同成立后,合同是否生效,要取决于合同是否符合合同的生效要件。
第二,有效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无效合同的联系和区别。
根据合同的生效条件,成立后的合同区分为有效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和无效合同。
凡是符合合同生效条件的合同,即为有效合同,相反,根据具体情况不同,分别为可变更撤销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无效合同。
考生要特别准确把握合同生效的条件、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的情形以及它们的法律后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