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网络信息安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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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网络信息安全关系
姓名:许愿树
班级:阜阳师范08级法学一班二十一世纪,特别是近年来我国的互联网取得飞速的发展,大幅超过美国跃升为世界第一。人们越来越多地关心网络信息的安全,我国作为一个网络用户的大国,网络信息安全的法律保护一直为我们所关注。因为法律是网络信息安全的制度保障。离开了法律这一强制性规范体系,网络信息安全技术和营理人员的行为,都失去了约束,即使有再完善的技术和管理的手段,都是不可靠的。同样没有安全缺陷的网络系统即使相当完善的安全机制也不可能完全避免非法攻击和网络犯罪行为。网络信息安全的法律告诉我们哪些网络行为不可为,如果实施了违法行为就要承担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承担刑事责任。一方面,它是一种预防手段;另一方面,它也以其强制力为后盾,为网络信息安全构筑起最后一道防线。法律是实施各种网络信息安全措施的基本依据。网络信息安全措施只有在法律的支撑下才能产生约束力。法律对网络信息安全措施的规范主要体现在:对各种计算机网络提出相应内安全要求;对安全技术标准.安全产品的生产和选择作出规定;赋予网络信息安全管理机构一定的权利和义务,规定违反义务的应当承担的责任;将行之有效的网络信息安全技术和安全管理的原则规范化等。
一、我国网络信息安全的重要性
网络信息的安全关系着我们国家的安全、社会的稳定性以及人们
的衣食住行。网络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同样的影响着全世界,即政治、经济、军事、科技、文化等等。网络的开放性、传播的交互性和技术的渗透性影响着我们的学习、工作、生活的各个方面。同时网络的信息对一个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起着基础性的作用,社会对它的需求越来越大,可是同时,如果国家信息网络上的数据遭到窃取、更改或破坏,那么它必将关系到国家的主权和声誉、社会的繁荣和稳定、民族文化的继承和发扬等一系列重要问题。为避免机要信息的泄漏对社会产生的危害和对国家造成的极大损失。有时网络安全不利影响甚至超过信息共享所带来的巨大效益。从网络运行和管理者角度说,他们希望对本地网络信息的访问、读写等操作受到保护和控制,避免出现病毒、非法存取、拒绝服务和网络资源非法占用和非法控制等威胁,制止和防御网络黑客的攻击;对安全部门来说,他们希望对非法的、有害的或涉及国家机密的信息进行过滤和防堵,避免机要信息泄露,避免对社会产生危害,对国家造成巨大损失;从社会教育和意识形态角度来讲,网络上不健康的内容,会对社会的稳定和人类的发展造成阻碍,必须对其进行控制。在进入网络时代的今天,网络信息的安全保障能力,也直接体现着执政能力和水平,关系着国家和老百姓的共同利益。
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正处在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发展阶段,我国正处在工业化、信息化的关键时期,特别信息化的发展对于我国而言,是一个十分难得的机遇时期,所以我们就应抓住这个好的机遇趁机而上,增强我国的综合国力和与国际竞争力,但与此同时,我国也面临着境内违法行为干扰和反华势力的破坏,国内很
多违法犯罪分子利用网络进行经济敲诈欺骗、贩卖毒品、传播病毒,影响着我们网络的正常秩序。国外的各类反华势力进行的网络鼓动宣传、窃取情报等等很多很多都与我国的网络信息安全密切相关。
二、我国网络信息安全的法律保障
我国如今是一个运用互联网的超级大国,网络在我国迅速的发展,同时也加快了国家对网络信息安全的立法保障。虽然,我国有些法律法规并没有专门对网络行为进行规定,但是,它所规范和约束的对象中包括了危害网络信息安全的行为。例如在我国的《宪法》、《刑法》、《国家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国家保密法》、《著作权法》、《专利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等都有涉及。还有规范和惩罚网络犯罪的法律,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和一些直接针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特别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具体规范信息网络安全技术、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定的法律,这一类法律主要有:《商用密码管理条例》、《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金融机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暂行规定》等。还有我国已经建立的许多的信息网络安全保障制度,主要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
度、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备案制度、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制度、计算机案件强行报案制度、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单位安全负责制度、计算机病毒专营制度、商用密码管理制度、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管理制度、电信安全管理制度、信息安全检测。评估和认证安全监督营理制度.计算机信息媒体进出境申报制度等等。
三、我国现存的网络信息安全问题
第一、在我国现在行为涉及的网络安全的法律当中,法律法规的层次太过于缺乏。法律的规章过多,这样就给我们一种头重脚轻根底浅的感觉。况且,在制定法律规章的过程中,由于缺乏纵向的统筹考虑和横向的有效协调。制定部门的局限性,他们往往出于自身工作考虑,忽略了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能以及相互间的交叉协商等问题,致使出台的规章虽然数量不少但内容重复交叉。这种现状一方面造成部门问更多的职能交叉,另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法律资源的严重浪费。法律法规的欠缺、规章的混乱,常常造成这样一种奇怪的现象对网络违法行为,要么无人管.要么争着管。
第二、我国的网络信息安全法结构比较单一、层次较低。难以适应网络信息技术发展的需要和日益严重的网络信息安全问题。我国现行的安全法律基本上是一些保护条例、管理办法之类的,缺少系统规范网络行为的基本法律如信息安全法、网络犯罪法、电子信息出版法、电子信息个人隐私法等。同时,我国的法律更多她使用了综合性的禁止性条款,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七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从事危害国
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台法利益的活动。不得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而没有具体的许可性条款和禁止性条款。这种大一统的立法方式往往停留于口号的层次上。难以适应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和越来越多的信息网络安全问题。
第三、我国的安全法律法规有许多难以同传统的法律原则、法律规范协调的地方。比如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规定,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在我国现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均未设定没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全部设备的处罚,但是依据这些行政法规制定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的第14条,却设定了没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全部设备的处罚种类,显然这个处罚的设定与相关法规有矛盾之处。
第四、我国的网络信息安全法中存在难以操作的现象。为了规范网络上的行为。政府职能部门都出台了相关的规定,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国家保密局、教育部、新闻出版署、中国证监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营理局、原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等都制定了涉及网络的管理规定。此外,还有许多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数量虽大,但是它们的弊端是明显的。由于没有法律的统一协调,各个部门出于自身利益,致使常常出现同一行为有多个行政处罚主体,处罚幅度不尽一致,行政审批部门及审批事项多等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