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证券法修订解析及实操释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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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修改解析

证券法修改解析
证券公司内控机制不严 ,经营活动不
规范;三是监管机构的监管权利和手
段不到位 , 对违法违规行为打击不力;
四是 保护投资者特别是 中小投资者合
法权益的机制不健全 , 缺乏有效的制
度安排; 五是缺乏创新机制 , 一定 程 在
度上束缚了证券市场发展 的手脚 。原
有的证券法已经不 能完全适应证券 市 场进 一步发展的需要 。 0 5 1 月 2 20 年 0 7
了抑制和防止证券交易中的过度投机,
防范金融 风险 ,证 券法规定证券公 司 不得从事 向客户融资 或者融券 的证 券
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 \
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证券法,此次证 交易活 动。随着我 国证 券市场上投 资 券法的修改幅度较大,可说是结构性 者和证券公司的逐巷成熟,交易活动 大修。新修订的证券法对我国资本市 的日渐规范 ,监管机构监管能力的不 场的健康发展做 出了一系列全局性、 断提高 , 现在已有必要和可能进行融 长远性的制黢 排。 资融券交易。为此 , 本次修改证券法 , 将原来禁止融资融券交易的规定 ,修 宪●和调藏相关制度。 进一步 改为允许融资融券交易。融资融券交 括动证券市场发属。1 取消资金进八 . 易, 又称保证金交易 或者信用交易 , 是 的限制规定, 鼓励合法资金进入, 为资


本市场的创新和发展拓展了空间。对 只向证 券公司交付 一定的保证金 或交 原证券法第13 条的修改, 3 是因为考虑
到银行 资金八 市属 于银 行监 管范 畴 , 受商业银行法等其他 法律的调整 ,没
指客户 按照法律规 定 ,在买 卖证 券时
付部分 证券 ,其应 当支付的价 款和应 交付 的证券不足 日 寸,由证券公 司垫付

新《证券法》解读.

新《证券法》解读.
防范证券市场风险。 三.以投资者为本,多管齐下,构建证券市场投资 者保护制度 。 四.结合我国证券市场特色,充分吸收国外证券市
场的发展经验 。
五.统一协调两法修改,对两法调整的法律边界进
行清晰界定,完善了证券法律体系 。
第三部分 《证券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修改证券发行制度与条件,创设发行保荐与预 披露制度,强化证券发行中的法律责任
(二)调整证券上市条件,改革上市审核和复核体制
一 、 关 关于 联发 人行 员人 的、 修上 改市 内公 容司 及 其
6. 修改终止上市条件
① ② ③ 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股票上市交易; 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 假记载, “且拒绝纠正”; 将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限期内未能消除,修改为“在 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责任。
2. 完善禁止“市场操纵”有关规定(第77条)
新《证券法》解读
主要内容
一、《证券法》修改的基本背景 二、《证券法》修改的主要特点
三、《证券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四、《证券法》修改对资本市场的影响
第一部分 《证券法》修改的基本背景
两大关键词

规 范 发 展
三次审议
第一次:2005年4月24日 第二次:2005年8月23日 第三次:2005年10月27日


将 “公司决议解散、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关闭或者被 宣告破产” 修改为“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
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进一步规范相关主体的市场交易行为
一 、 关 关于 联发 人行 员人 的、 修上 改市 内公 容司 及 其
1. 完善禁止“内幕交易”的有关规定
① ② 扩大了内幕交易人员的范围; 增设了内幕交易的民事赔偿责任;

证券法重大修订条款解析(下)

证券法重大修订条款解析(下)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证券法重大修订条款解析(下)蔡奕副研究员关键词: 证券法修订/法律解释/金融创新九、证券监督管理职能与权限的加强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权作为行政权的一部分,其行使需要贯彻依法行政原则。

证券法为证券市场的依法监管提供了基本依据。

但是,近几年的实践证明,中国证监会的监管权需要进一步完善。

由于证券市场违法行为大多具有资金转移快、股票变现快的特点,加上行为人背后操纵,违法行为隐秘,案件涉及面广,情节错综复杂,调查取证非常困难,如果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地制止和查处,对投资者信心打击很大,社会危害性更大。

尽管原证券法赋予了中国证监会相应的查阅、复制权,申请法院冻结资金、账户权,但是,这些权力与证券监管职责是不匹配的。

比如,申请法院冻结,有赖于司法机关的及时配合,往往由于程序复杂,耗时长,保密性差,担保费用高,实施效果很不理想,在“亿安科技”案中,法院受理证监会冻结申请后,大部分涉嫌账户的股票就已经被转移。

而且,由于原证券法没有明确授予证监会查询银行账户的权力,使得调查取证工作困难重重。

原证券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法也没有授予证监会限制涉案当事人股票交易的权力,一定程度上贻误了查处时机,对于有效打击证券违法行为极为不利。

监管机构执法权限不足、执法难的问题越来越突出。

这次修改《证券法》进一步完善了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执法权限和手段。

(一)现场检查权现场检查权对于证监会核实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所提供信息和凭证的正确性有重大意义。

2003年8月份证券法修订草案对于证监会日常监管中可采取的措施作了较宽泛的规定。

该稿中授权证监会要求被监管机构报送证券业务活动材料,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

由于规定了证监会的现场检查权,报送材料及说明这种形式对于查处被监管机构的违法行为益处不大。

因此该规定在2005年一审稿和新证券法中都没有做为证监会的一般措施,仅在新证券法第六章证券公司第148条规定了证监会可以要求证券公司、其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提供信息和资料的义务。

新证券法修订解析及实操释疑

新证券法修订解析及实操释疑

新证券法修订解析及实操释疑1:根据新《证券法》,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仍然保持发行审核委员会的设置,由其依法审核股票发行申请?[‘正确’, ‘错误’]2:根据新《证券法》,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正确’, ‘错误’]3:根据新《证券法》,股票的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已经发行并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可以责令发行人回购证券,或者责令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回证券?[‘正确’, ‘错误’]4:新《证券法》仍然保留暂停上市制度?[‘正确’, ‘错误’]5:证券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披露的信息,不需要在境内同时披露?[‘正确’, ‘错误’]6:“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是新《证券法》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的要求?[‘正确’, ‘错误’]7:截止2019年12月31日,债券虚假陈述的民事索赔案件比证券(股票类)虚假陈述的案件更多?[‘正确’, ‘错误’]8:发行人的监事需要对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正确’, ‘错误’]9:新《证券法》的修订过程中经过了几次审议?[‘1次’, ‘2次’, ‘3次’, ‘4次’]10:根据新《证券法》,企业债券由哪个部门负责注册?[‘国家发改委’, ‘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11:新《证券法》项下,短线交易的顶格处罚额度是?[’50万’, ’60万’, ’80万’, ‘100万’]12:以下哪个年份全国债券的违约数量最多?[‘2016年’, ‘2017年’, ‘2018年’, ‘2019年’]13:截至新《证券法》实施,我国证券法历史上经过几次大的修订?[‘1次’, ‘2次’, ‘3次’, ‘4次’]14: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的,依照以下哪个行为的相同规定进行相应处罚?[‘内幕交易’, ‘操纵市场’, ‘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5: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新《证券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以下的罚款?[‘一百万元’, ‘二百万元’, ‘三百万元‘, ‘五百万元’]16:根据新《证券法》,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纠纷时,证券公司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由谁来证明?[‘投资者’, ‘证券公司’]17:在“万福生科”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案件中,是以下哪个主体出资3亿元设立专项基金进行先行赔付?[‘发行人’, ‘发行人控股股东’, ‘保荐机构’, ‘投资者保护机构’]18:下列哪些事件是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19:在发行人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情况下,新《证券法》规定以下哪些主体是先行赔付主体?[‘发行人控股股东’,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相关证券公司’, ‘投资者保护机构’, ‘证券服务机构’]20:根据新《证券法》,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以下哪些条件?[‘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2019年新版证券法修订要点解读

2019年新版证券法修订要点解读

不不得采用广告、公告、广播、电话、传真、信函、推介会、说明会、网络、短信、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
向社会公众发行行。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依法报经
证监会核准的,转让后,公司股东累计不不得超过200人。
• 责令停止发行行 • 退还募集资金金并加
2014.08 一审稿
• 拟取消发行行审核 • 确立股票发行行注册制
2015.12 二审稿 2018.02
三审稿 2019.12
• 注册制暂不不作规定
• 科创板注册制设专节
• 收购制度;投资者保护等 • 200人突破;众筹发行行
; 小额豁免等
05
《证券法》2019年年修订要点概览
• 证券品种
- 增设CDR - 增设资管产品
证监会规定的 04 其他情形
19
控制权收购规则的调整
18 个月 第75条
上市公司收购
- “上市公司收购”,指“为了了获得或者巩固上市公
司 的控制权的行行为”(上市部函[2009]171号)
- 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
行行为完成后的十八个月内不不得转让(原规则12个月)
20
短线交易易规则的调整
小额发行行条款未被采纳
- 执法手段完善
06
适用《证券法》监管的“证券”品种
• 境内证券的发行行和交
• 股易易票、公司债券
• 存托凭证和国务院认定的其他证券
• 适用本法;未规定的,适用公司法
和其他法律律行行政法规
01
* CDR为新增品种 常规证券 境外证券
证券法
• 境外的证券发行行和交易易活动 04

专家解读证券法修订着眼点及制度方面的调整.doc

专家解读证券法修订着眼点及制度方面的调整.doc

专家解读证券法修订着眼点及制度方面的调整-人民日报记者提问,谢谢主持人,我是人民日报的记者。

我想请问李飞副主任,本次证券法修订中有哪些重大的制度调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飞说,谢谢你的提问。

刚才周正庆副主任委员介绍了一些情况,我想归纳为以下几点。

这次证券法的修改,有这么几个着眼点。

第一,着眼于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这次一个重要的修改,在适应证券市场发展方面,在交易制度上做了进一步的完善。

首先扩大了证券交易的方式和范围。

刚才周正庆副主任也已经讲到了,就是授权国务院对期货交易等等制订管理办法,这样就扩大了我国证券市场和证券交易活动的方式和范围。

另外在证券公司的经营业务方面,适应证券公司扩大的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的品种,当然也有创新的方面,改变了过去证券公司实行的管理办法。

大家都知道,过去是分经纪类公司和综合类公司,这次有七大业务,按照业务的总体水平来设定条件。

同时也对证券公司的行业风险机制加以完善。

我就不多列举了。

这次修订的很重要的一个目的,就是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二,着眼于加强规范。

当然这是和促进发展相辅相成的。

在这方面有以下几点考虑:一是进一步完善有关的制度。

比如对上市公司披露信息,这次进一步进行了完善。

包括对证券公司的风险控制机制,授权监管部门制订一系列防范风险的指标。

二是强化监管部门的权力,加强进一步的监管,吸取过去证券市场发展当中的一些教训,对于证券业的违法行为及时地进行处理,因为考虑到证券市场资金流动的多面性,也借鉴了国外的经验,对于这次的修改,我们考虑要对证券会的权力加以完善,但同时也对证券会行使权力加以制约。

如果证监会监管机关和其工作人员,出现了违法法律行使权力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是进一步发挥了证券自律机构的作用。

特别是对于证券的上市,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

从上市的受理,一直到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的决定,现在都由证券交易所来进行资质性的管理。

同时也进一步发挥证券协会的作用。

【律师解读】关于新证券法的解读及几点思考

【律师解读】关于新证券法的解读及几点思考

关于新证券法的解读及几点思考疫情渐趋平稳之际,近日更多的关注转向了新证券法的实施。

作为长期服务资本市场的律师,在此分享一下对新证券法的解读及几点思考。

一、新证券法出台的背景新证券法出台的背景主要是以注册制为核心的证券市场市场化改革。

我国证券市场诞生至今已有三十余年,从早期配合国企改制、到后来的股权分置改革、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建立等,证券市场一直在兼顾证券市场基本规律与中国社会主义特色的过程中,不断的总结经验教训,循序渐进的改革前行。

近年,随着我国经济体量及国际化程度的日益提升,我国证券市场改革终于进入深水区——以注册制为核心的证券市场市场化改革已提上议事日程。

这几年新三板实行注册制、股票发审改革、科创板的推出等已见注册制改革的端倪,并且将以注册制为核心的证券市场市场化改革提升到立法层面已日渐成熟。

需要说明的是,新证券法并非“全新”的一部法律,其相当部分内容在近年证券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均已有体现且细化,当下新证券法的出台更重要的意义是将近年体现以注册制为核心的证券市场市场化改革的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提炼并提升到更高的国家法律层级,形成以新证券法为主、证券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为辅的新证券法律监管体系。

二、新证券法修改新的导向及内容主要亮点新证券法修改主要体现的以注册制为核心的证券市场市场化改革,实质是将证券市场监管模式由以往重事前审批、轻事中事后监管的模式切换为事前依法注册、重事中事后监管的模式。

虽然注册制相对于审批制有诸多明显的优势(如更体现市场化、法治化、与国际主流市场接轨等),然而是否会遭遇水土不服?比如:注册制首先面临的就是市场准入端把关不严,虚假陈述、欺诈上市等证券市场违法行为趁虚而入的风险。

即使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但鉴于证券市场违法行为违法风险与违法利益严重不匹配,因而也很难杜绝不法分子铤而走险。

加之我国信用体系及相关法规不健全,违法分子甚至可能钻空子规避处罚、或者即使对其处以巨额的经济处罚也难以执行。

新证券法解读

新证券法解读

swsc

七大思路
第一,为推进资本市场的发展和创新提供必要的法律空间。主 要涉及社会普遍关注的五个问题
第二,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进一步规范股票发行上市的行为。
第三,推动证券公司综合治理,防范和化解证券市场风险。
第四,加强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提升投资者信心。
第五,完善证券发行、证券交易和证券登记结算制度,进一步规范市 场秩序 第六,完善证券监管制度,增强市场监管力度。 第七,强化法律责任,纠正违规,打击违法。
七大思路
第七,强化法律责任,纠正违规,打击违法。 一是明确规定证券发行与交易中,造成投资者损失的赔偿责任 二是追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三是增加了证券公司的责任规定 四是加大了上市公司、证券公司高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五是规定了证券市场禁入制度
swsc

发行人、上市公司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 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 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 券公司,要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市公司的收购 人利用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失的,要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证券公司违背客户的委托买卖证券、办理交易事项给客户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swsc

旧法
第十条 公开发行证券,必 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 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 或者审批; 未经依法核准或者审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 会公开发行证券。
新法
第十条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 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
swsc

新《证券法》解读

新《证券法》解读

新《证券法》解读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此次《证券法》修订工作历时近三年,涉及1998年《证券法》40%的条款。

新《证券法》共12章240条,在98年《证券法》214条的基础上,新增53条(其中包括从公司法中并入的8条),删除27条,更多条款则作了文字修改。

为更好的理解新《证券法》,下面拟对照新旧证券法各个章节,对新《证券法》的修订内容作书面解析。

一、为金融创新预留法律空间新旧法条对比:1、扩大了证券法的适用范围。

新《证券法》第2条增加规定: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证券法》;国务院可以依据《证券法》的原则,制定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2、为未来可能实现的混业经营以及银行资金入市预留空间。

新《证券法》第6条在强调分业管理的同时,新增“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的字句;删除98年《证券法》第133条关于“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的规定;同时新《证券法》第81条增加“依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禁止资金违规流入股市”的规定;3、拓展了证券交易场所。

新《证券法》第39条规定,依法公开发行的证券除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还可以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4、完善了证券交易方式。

新《证券法》的40条规定,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除了采用公开集中交易方式,还可以采用“国务院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新《证券法》的41条规定,证券交易除采用现货交易外,还可以采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5、允许证券公司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按照规定为客户办理融资融券业务。

删除了98年《证券法》关于禁止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融券的规定;新《证券法》第142条规定:“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该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6、可能重新启用“T+0”交易。

删除98年《证券法》关于“证券公司接受委托或者自营,当日买入的证券,不得在当日再行卖出”的规定。

新证券法存在的问题

新证券法存在的问题

新证券法存在的问题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近年来,证券市场的监管力度不断加强,为了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维护投资者权益,我国出台了新证券法。

新证券法作为证券市场的基本法律,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实践中,我们也不可忽视新证券法存在的一些问题和挑战。

下面将从几个方面探讨新证券法存在的问题。

新证券法在监管力度上存在一定的不足。

尽管新证券法对证券市场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规范,但在监管力度上仍有欠缺之处。

一些投资者反映,在某些情况下,监管部门对市场操纵、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的查处不够及时、严厉,给了违法者可乘之机。

这就要求监管部门进一步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力度,提高监管的效率和力度,强化市场管理,维护市场秩序。

在制度设计上存在的问题也需要引起重视。

新证券法的制定是为了适应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和变化,一些制度设计上存在的不足也需要及时修正和完善。

在停复牌制度上,一些市场主体利用停牌机会操纵股价,损害了投资者利益。

这就要求相关部门修改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停复牌制度,防范市场操纵行为。

在法律适用上存在的问题也需要重视。

新证券法作为证券市场的基本法律,对市场主体和投资者的行为进行了规范,但在实际适用中也存在一些争议和困难。

在相关法律的适用范围和界定上存在一些模糊之处,造成了一些法律适用的困难。

这就要求相关部门澄清相关法律规定,明确适用范围,为法律适用提供更清晰的指导。

新证券法的宣传和培训工作也亟待加强。

尽管新证券法已经颁布实施,但在实际宣传和普及方面还存在一定的不足。

许多投资者和市场主体对新证券法的内容和要求并不清晰,造成了一些误解和矛盾。

相关部门需要加强对新证券法的宣传和培训工作,提高市场主体和投资者的法律意识,确保新证券法的有效实施。

新证券法在推动证券市场规范化和健康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在实践中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相关部门需要加强监管力度,完善制度设计,明确法律适用,加强宣传培训,共同努力推动新证券法的有效实施,维护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新证券法修订解析及实操解读

新证券法修订解析及实操解读

新证券法修订解析及实操解读2020年3月1日《证券法(2019修订)》生效施行。

本次修订后形成的新《证券法》特色鲜明,亮点突出一一分述如下。

一、新《证券法》的法律渊源与注册制推进安排(一)新《证券法》的法律渊源从法理上看,新《证券法》的法律渊源不仅限于《证券法(2019修订)》,而由“一法”(一部法律)、“三规”(三个规范性文件)和“两则”(两个业务规则)构成:1.《证券法(2019修订)》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0〕5号,下称“国办5号文”)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企业债券发行实施注册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20〕298号)4.《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实施注册制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办发〔2020〕14号)5.《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实施注册制相关业务安排的通知》(上证发〔2020〕13号)6.《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实施注册制相关业务安排的通知》(深证上〔2020〕129号)(二)注册制的推进安排新《证券法》的第一大亮点就是正式推出注册制。

境内公开发行证券审核制度,先后经历了审批制、核准制和注册制三个发展阶段。

所谓审批制,是经行政机关层层实质审查最后决定是否批准的制度,特点是没有公开透明的标准,完全计划发行。

所谓核准制,即虽有公开透明的标准,但仍需行政机关予以实质审查然后予以发行许可的制度。

所谓注册制,就是不但标准公开透明,而且注册主管机构仅对发行人提交的材料作形式审查,核查无误后予以发行许可的制度。

过去29年中,证券发行审核制度经过了如下演变过程:1990年至1999年,证券市场实行单一审批制。

1999年7月1日,《证券法》施行,核准制与审批制并行,直至2005年12月31日才告结束。

2006年1月1日,《证券法(2005修订)》生效施行,实行单一核准制。

2019年1月2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实施《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证监会公告〔2019〕2号,下称“证监会2号公告”),注册制在新开设的科创板率先试点。

新《证券法》及配套监管规则修订要点解析

新《证券法》及配套监管规则修订要点解析

新《证券法》及配套监管规则修订要点解析⽬录⼀、修订背景和历程⼆、主要修订内容三、信息披露相关内容重点解读⼀、修订历程和背景2013年6⽉2016年7⽉(调整⽴法思路)2015年12⽉注册制授权稳中求进,突出重点,问题导向,有限⽬标,简洁务实2015年4⽉⼀读2017年4⽉⼆读2019年4⽉三读2019年12⽉表决通过专节规定科创版注册制?众筹发⾏、⼩额发⾏豁免全⾯推⾏注册制?继续提⾼违规成本2020年3⽉1⽇起施⾏注册制暂不规定?加强监管规范上市公司收购?强化信息披露?突出投资者保护?完善证券交易规则?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2018年2⽉注册制授权延期2018年11⽉总书记宣布设⽴科创板并试⾏注册制全⾯修改?新增122条、修改185条、删除22条12章240条14章226条背景拓展全⾯推⾏注册制:降低发⾏门槛,提⾼信披要求修法主线为市场化、法制化改⾰⽅向;强化信息披露是全⾯推⾏注册制的⼀⼤前提、重要保障措施之⼀;信息披露制度是资本市场的“灵魂”。

确⽴“以信息披露为核⼼”的监管法律制度框架前端市场化放开,后端强化监管执法,⼤幅提升违法违规成本新法正式将现⾏证券法第三章“证券交易”中第三节“持续信息披露”扩充为专章规定全⾯升级三、四审稿进⼀步强化⼀审稿就将信息披露升级为专章规定,⼆审稿丰富内容01正式规定02信息披露专章规定约束机制2、⾃律监管——有利于发挥交易所⼀线监管职能明确交易所系依据业务规则开展⾃律管理认可交易所业务规则的普适效⼒4、司法约束——重在克服集体⾏动困境有中国特⾊的集体诉讼制度?投保机构代位诉讼制度3、市场约束——有助于发挥公司治理机制严格了“关键主体”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责任?征集表决权显著提⾼了虚假陈述等违法⾏为的处罚标准充实监管⼯具箱,明确监管措施法律地位,建⽴健全有奖举报1、⾏政监管——丰富⼿段、强化责任信息披露监管分⼯证监会对“信息披露⾏为”进⾏监督管理?交易所对“信息披露⾏为”进⾏监督强化交易所⼀线监管是新证券法的⽴法导向?市场约束、⾏政监管和司法约束将与⾃律监管形成更强⼤的监管合⼒优化⾃律监管,与其他约束机制相互配合,协同推进提⾼上市公司质量对监管理念的影响中介机构:取消会计师事务所证券从业资格影响?监管协作:投保机构可能带来的影响?对⽇常监管带来的潜在影响⼆、主要修订内容全国⼈⼤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稳中求进,实现有限⽬标,坚持问题导向,⼒争简洁务实。

新《证券法》制度变化解读

新《证券法》制度变化解读

新《证券法》制度变化解读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第二次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新《证券法》”),并将于2020年3月1日实施。

本次证券法修订,按照顶层制度设计要求,进一步完善了证券市场基础制度,系统总结了多年来我国证券市场改革发展、监管执法、风险防控的实践经验,在深入分析证券市场运行规律和发展阶段性特点的基础上,作出了一系列新的制度改革完善。

本文拟就新《证券法》中所体现的制度变化从以下几方面解读:一、我国证券发行制度从核准制向注册制的全面转变1.宏观层面。

注册制改革是我国资本市场改革的首要内容,新《证券法》从法律层面确立了这一证券发行的基本制度。

注册制是资本市场市场化程度提高的标志,近年来无论是新三板的备案制还是科创板的注册制,都为我国从法律层面全面确立注册制准备了条件、积累了经验。

注册制虽然主要体现在证券发行环节,但其对证券制度的影响是系统性的,证券市场的其他环节如信息披露、投资者保护、中介机构责任、证券监管职责等方面的制度都需要相应地作出调整。

这在新《证券法》中均有相应体现。

2.微观层面。

从审核到信息披露的转变,从实质判断到形式审查,从发审委到交易所,定价从证监会到市场,使股票本身不再具有稀缺资源属性,引导更多关注上市公司自身价值,从投机到价值投资。

新《证券法》授权国务院对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进行规定,这表明注册制向核准制的转变需要一个过程,具体进展需视各交易板块、证券品种的不同而分步实施,注册制和核准制会在一定时期内并行。

二、证券发行条件由紧到松的转变新《证券法》总体上放宽了证券发行的条件,主要体现在:1.放宽了IPO中财务审核标准的要求。

新《证券法》将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之一“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修改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参考科创板相关规则,“持续经营能力”标准可以体现为收入、利润、市值、研发投入等方面设置的五套标准,发行人只要符合其一即可。

新证券法修订解析及释疑

新证券法修订解析及释疑

新证券法修订解析及释疑第一部分新《证券法》总体解读本次证券法修订,系统总结了多年来我国证券市场改革发展、监管执法、风险防控的实践经验,在深入分析证券市场运行规律和发展阶段性特点的基础上,作出了一系列新的制度改革完善:一、全面推行证券发行注册制度1.按照全面推行注册制的基本定位,对证券发行制度做了系统的修改完善,充分体现了注册制改革的决心与方向。

2.新《证券法》授权国务院对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进行规定,为有关板块和证券品种分步实施注册制留出了必要的法律空间。

二、显著提高证券违法违规成本1.新《证券法》大幅提高对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如(1)对于欺诈发行行为,从原来最高可处募集资金百分之五的罚款,提高至募集资金的一倍;(2)对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从原来最高可处以六十万元罚款,提高至一千万元;(3)对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虚假陈述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虚假陈述的,规定最高可处以一千万元罚款等。

2.新《证券法》对证券违法民事赔偿责任做了完善。

如(1)规定了发行人等不履行公开承诺的民事赔偿责任,(2)明确了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中的过错推定、连带赔偿责任等。

三、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新《证券法》设专章规定投资者保护制度,作出了许多颇有亮点的安排,包括:1.区分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有针对性的做出投资者权益保护安排;2.建立上市公司股东权利代为行使征集制度;3.规定债券持有人会议和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4.建立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纠纷的强制调解制度;5.完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制度。

6.新《证券法》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诉讼代表人,按照“明示退出”“默示加入”的诉讼原则,依法为受害投资者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

四、进一步强化信息披露要求新《证券法》设专章规定信息披露制度,系统完善了信息披露制度,包括:1.新增了信息披露“简明清晰、通俗易懂”的原则;2.扩大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范围;3.完善信息披露的内容;4.强调应当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5.规范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自愿披露行为;6.明确上市公司收购人应当披露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7.确立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开承诺的信息披露制度等。

新《证券法》及配套监管规则修订要点解析

新《证券法》及配套监管规则修订要点解析
•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所募集的资金,虽未按照核准用途使用但符合新《证券法》第15条 第2款规定的,上交所不暂停其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 科创板证券的上市、终止上市等事宜,适用《科创板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 后续本所将根据《证券法》完善股票上市规则中上市、退市有关规定及配套业务规则,优化退市 指标、简化退市程序
对日常监 管带来的 潜在影响
中介机构:取消会计师事务所证券从业资格影响 监管协作:投保机构可能带来的影响?
信息披露 监管分工
证监会对“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交易所对“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
二、主要修订内容
(一)总体修订情况
(一)总体修订情况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稳中求进,实现有限目标,坚持问题导向,力争简洁务实。”
(二)规范关键少数
第八十二条
1.强化董监高的信披责任,要求监事也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发行人的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发行人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发行人应当披露。发行人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 接申请披露。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
适用 • 2月28日交易所发布《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新《证券法》做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工
安排
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自3月1日起执行证券法第82条规定。

新《证券法》解读.

新《证券法》解读.
① ② ③ 保荐制度的适用范围; 保荐人的义务; 保荐人的法律责任。
(一)修改证券发行制度与条件,创设发行保荐与预 披露制度,强化证券发行中的法律责任
一 、 关 关于 联发 人行 员人 的、 修上 改市 内公 容司 及 其
4. 调整了公司发行新股的条件(第13条)。
① ② 删除 “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 删除“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申请上市的公司股本总额从五千万元降至人民币三千万元;
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 的比例从15%降至10%以上;

增加了“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 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删除了“国务院规定的 其他条件”。(第50条)
(二)调整证券上市条件,改革上市审核和复核体制
(四)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强化上市公司管理
一 、 关 关于 联发 人行 员人 的、 修上 改市 内公 容司 及 其
6. 增加了证监会对信息披露的监管范围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信息披 露义务人的行为进行监督” 。
7. 增加了交易所对信息披露的监管范围
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 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
(二)调整证券上市条件,改革上市审核和复核体制
一 、 关 关于 联发 人行 员人 的、 修上 改市 内公 容司 及 其
6. 修改终止上市条件
① ② ③ 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股票上市交易; 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 假记载, “且拒绝纠正”; 将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限期内未能消除,修改为“在 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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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券法36大要点全解析及实操释疑本次修订是《证券法》第二次大修,前后经历了四读。

本次《证券法》修订是继2005年之后的又一次大修,在2015年4月与2019年12月间总共经历了四读。

2015年4月一审稿推出的背景是政策支持金融创新,其旨在一步到位修改股票发行制度为注册制,支持证券行业创新,由于其较为激进,且之后不久A 股经历异常波动而被搁置;2017年4月的二审稿在A股异常波动之后推出,具有很强的严监管痕迹,基本上逆转了一审稿的修订方向,对证券发行制度仅做衔接性规定;2019年4月的三审稿推出于科创板被提出之后、落地之前,最大变化是规定股票发行采取双轨制,引发了一定的争议,同时体现了存托凭证、减持新规等当时资本市场最新发展内容;此次通过的是四审稿,科创板顺利落地为其明确规定全面注册制提供了信心。

好了,下面是干货整理上架时间~1扩大证券定义第二条,将CDR、资管产品和ABS纳入证券的定义。

CDR不陌生,2018年沪深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二次修订的时候就加进去了:资管产品和ABS本质上是标准化的投融资金融产品,符合证券的筹集资金、由他人从事经营活动、获取收益并承担风险、可交易可转让等金融属性,将其纳入证券范畴有利于为规范资管市场和资产证券化产品提供法律支持。

此外,与现行《证券法》和三审稿相比,新修《证券法》删去了证券衍生品的管理办法应当按照《证券法》原则规定的论述,意味着对其进行规范的《期货法》立法加快,会另行推出。

2规定证券发行实行注册制本次新修《证券法》在第九条中直接规定证券发行实行注册制,并在其余条款中做出相应调整,如删去证监会发改委相关描述(对应现行《证券法》第二十二条、三审稿第二十三条),并在第二十一条中明确证券发行的注册权归属证监会或其他国务院授权的主体,证券发行的审核权归属证券交易所或其他国务院授权的主体(对应现行《证券法》第二十三条、三审稿第二十四条),有助于注册制的全面实施。

目前,仅有科创板实行的是注册制,其他板块仍为审核制还没有完全注册制,但可以参考科创板的流程:3多方面优化证券发行条件第十二条对于股票发行条件,新修《证券法》将此前的“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改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放宽了财务指标要求,更加关注企业的经营情况,有利于支持财务数据暂时不佳但具备良好前景的科创企业上市。

增加了“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行为作出要求。

该罪行出自《刑法》第三章。

主要包括: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走私罪;妨害对公私、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诈骗罪;危害税收征管罪;侵犯知识产权罪;扰乱市场秩序罪。

在公开发行的超过二百人条件中剔除了员工持股的人数,有利于员工持股的实施。

关于这个问题,上交所科创板审核问答(上证发[2019]29号)已经提出了“闭环原则”,即:员工持股计划符合以下要求之一的,在计算公司股东人数时,按一名股东计算。

(1)员工持股计划遵循“闭环原则”。

员工持股计划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转让股份,并承诺自上市之日起至少36个月的锁定期。

发行人上市前及上市后的锁定期内,员工所持相关权益拟转让退出的,只能向员工持股计划内员工或其他符合条件的员工转让。

锁定期后,员工所持相关权益拟转让退出的,按照员工持股计划章程或有关协议的约定处理。

(2)员工持股计划未按照“闭环原则”运行的,员工持股计划应由公司员工持有,依法设立、规范运行,且已经在基金业协会依法依规备案。

【案例:晶丰明源——闭环运作】【案例:新光光电——非闭环】发行人前十大股东中包括盈新龙飞(持股比例 1.9%)及哈博永新(持股比例1.38%)两个员工持股平台。

但发行人股东穿透至自然人、国有出资机构或私募投资基金的主体数未超过200人。

对于债券发行条件,新修《证券法》将现行《证券法》与此前三审稿中的六条要求精简为三条,一是删去了“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的规定,有利于质地较好的轻资产公司发行公司债券,二是删去了“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的规定,将负债结构的决定权交给筹资公司自身,三是删去了筹集资金投向和债券利率的相关规定,减少对债券融资行为的干预,体现了融资行为市场化的精神。

4欺诈发行控股股东、实控人回购股份根据修订后的第二十四条,如果是欺诈发行并上市了,可以责令发行人回购证券,或是责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回证券。

这条在实践中如何实现还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控股股东他们有没有这么多钱也是个问题,往年有股东凑钱做投资者赔偿的,但是全赔的钱够不够、回购的钱够不够就是个问题了。

【案例:海联讯——股东凑钱实施赔偿】5违规减持的话可能影响上市公司再融资、重组根据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违规减持的可能引发行政处罚责任。

(1)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董高涉嫌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期间,以及董监高被证监会行政处罚后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后一年内,上市公司不得进行公开发行;(2)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的一年内,上市公司不得进行重大资产重组。

因此合规减持也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需要关注的要点,避免因违规减持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交易所公开谴责,对上市公司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等造成不利影响。

6短线交易主体范围扩大根据修订后的第四十四条,说了两件事,第一从上市公司角度,将董监高以及自然人股东的配偶、父母、子女一并纳入短线交易禁止范围。

比关联交易的范围小,千万不要记混了,把七大姑八大姨也算进来。

以下这个案例摘自《上市公司证券事务管理手册》,但是证券法正式实施后,这个案例就失效了,因为就满足修订后的处罚条款了,就没那么好命了。

【案例:董事长配偶买卖股票,未被监管机构认定为短线交易】陈建华任职董事的湖南江南红箭股份有限公司(已改名为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原证券简称:江南红箭,现证券简称:中兵红箭,证券代码:000519)公司于2016年8月26日披露2016年半年度报告,并拟于2016年10月31日披露2016年三季度报告。

经查,陈建华配偶闫芳平于2016年8月19日买入公司股票200股,又于2016年10月10日卖出公司股票200股。

对此,深交所认为闫芳平违反了深交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8.15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敏感期买卖,2016年10月14日,深交所下发了《关于对江南红箭董事陈建华的监管函》,但未就短线交易对其采取监管措施。

不过最近看到有的上市公司已经提前执行了,不知道为啥子:需要注意的是,本文第一条已经说了证券范围扩大,也就是说短线交易不仅限于股票,还包括如存托凭证、可转债以及其他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举个例子,控股股东在参与配售可转债前减持过,那么会构成短线交易(虽然现在配套的细则还没有出来,但是还是需要心理有个准备)。

因为可转债的短线交易案例没有,所以我们只能参考目前监管机构关于定增避免短线交易的建议:在非公开发行中,如董监高和5%以上的股东拟认购非公开发行股份,证监会审核时一般要求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前述自然人或法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从定价基准日前6个月至发行完成后6个月内是否存在减持或者减持计划并发表明确意见。

从审慎的角度出发,为了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能顺利实施并确保股东认购行为符合交易规则的要求,建议拟认购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股票的股东在该公司召开审议定向增发事项的董事会前6个月内及本次定向增发股票的股权登记日后6个月内都不卖出所持该公司股份。

由此看,可转债的起点应从控股股东参与配售的草案日起算【案例:定向增发中存在短线交易,上市公司调整发行】案例简介:2014年6月23日,博深工具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博深工具,证券代码:002282)实际控制人之一陈怀荣通过交易系统以大宗交易方式出售公司股份15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67%;2014年10月28日(定价基准日),公司董事会审议非公开发行方案,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陈怀荣之子陈哲拟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鉴于陈哲为陈怀荣之一致行动人,而陈怀荣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内卖出过公司股份。

处理结果:2015年5月5日,博深工具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陈哲退出本次认购,同时发行数量相应调减。

第二把新三板公司的相关主体也纳入到短线交易禁止的主体范围。

之前短线交易的处罚新三板可是0,不是没有做,是人家没有规定,包括新三板大部分公司的章程里面也没有提这个事,证券法正式实施后,这里应该就快有0突破了。

但是误操作导致的短线交易,一定要记得去申辩一下,只要证明是误操作,就不算短线交易了,后面的一切也就都好操作了,法规依据是一个秘密的内部文件,案例也帮你找好了哈,是申通快递的:第三把利用他人账户进行交易纳入短线交易监管。

主要表现为:他人账户用于交易的资金来源来自董监高、5%以上股东及其近亲属等,证券监管部门可以通过核查流水的方式查证;他人账户是由董监高、5%以上股东及其近亲属等人员直接操作,证券监管部门可以通过证券交易设备的IP地址、MAC等确认;相关人员的问询笔录以及其他相关的控制迹象(如“他人账户”开户所预留电话号码实际为董监高、5%以上股东或其近亲属的号码等等)。

【案例:利用他人账户短线交易】所以千万不要找别人借账户或者把自己的账户借给别人哈,关系再好也不行,罚款有50万呢。

不过你先给我打100万的话,我还是会谨慎考虑一下!第四是短线交易处罚力度加强,原《证券法》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相关主体涉短线交易的,证券监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证券法》一百八十九条将前述罚款金额提高至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处罚上限提高了10倍。

即相关主体涉短线交易后,不仅短线交易所得要根据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上缴上市公司或新三板挂牌公司,而且最高可能面临100万元的罚款。

短线交易计算违法所得之前交易所有个案例,贴在这里方便大家自己测算哈:7取消暂停上市根据第四十八条,新《证券法》取消了暂停上市,对于不再符合上市条件或者是其他情形的证券,可以直接终止上市交易。

看一眼暂停上市的样子,某个时点以后可能就没有了(成为历史):从目前的规则来看,只有科创板是没有暂停上市的,退市的流程是这样的:与上交所的主板相比较,科创板从被实施风险警示到最终退市的时间从4年缩短至2年。

8丰富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界定范围第五十一条,基本上把能包括的都包括进来了,新增可能构成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主体包括:(1)与公司业务往来可能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2)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3)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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