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之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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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之异同
核心内容:返还请求权的价值与功能在于衡平性,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制度宗旨是为实现物权回复圆满状态,两者既存在着相同之外,也存在不同之处,二者在一定的条件下发生竞合。

而权利人对两种返还请求权利不同的选择,形成的法律关系又截然不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也不尽相同。

一、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之形态特征
(一)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制度起源于古罗马法,它主要以衡平理念为理论基础,正如古罗马法学家认为,任何人取得财产或者金钱利益,应当有正当根据和合法原因,凡无正当根据和合法原因而取得财产或者金钱利益,致使他人蒙受损失的,他人有权诉请返还。

后世著作概括罗马法的这一精神,称其为不当得利。

尽管不当得利制度起源于罗马,但系统完整的不当得利制度却是诞生在德国。

由于德国奉行物权行为理论,原因关系无效时也不影响物权变动,使出让物权方非常不利,所以在德国民法典第二草案债的关系中专门设立不当得利制度,用来救济物权出让人。

事实上,在不承认物权行为的立法,法律行为无效时,受让方不能取得并不意味着其没有获得任何利益。

因为,受让人往往基于无效行为取得对标的物的,而占有本身也是一种利益,取得占有就是取得一种法律上的地位,发生占有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是审判实务直接可以操作的依据,学术界通常分为二种学说:一种是三要件说,另一种是四要件说。

主张三要件说者认为不当得利须一方受有利益;致他人受有损害;无法律上之原因。

英美法依据判例所确立起来的不当得利也需符合三个要件:一方获利;获利是基于他方受损;受益人继续保有该利益是不正当的。

四要件说则为:受有利益;致他方受损害;受利益与受损害之间须有因果关系;无法律上的原因。

尽管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并没有对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做出明确规定,但通过对该条文的分析,我们不难得出立法者是赞同四要件学说的。

笔者认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合同上的请求权、请求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都存在着相似性,如果采用三要件学说,在某些情形下,是很难进行区分的,而四要件说阐述得比较精细,具有实践上可操作性。

(二)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所有物的返还请求权,它是所有权基本权能中最重要的职能,它意味着不是直接占有人的所有权人有权从直接占有人或间接占有人处要求返还属于其所有的物品。

那么什么是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呢?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767条规定,所有人对无权占有或侵夺其所有物者,得请求返还。

《德国民法典》第985条明确规定,所有权人可以向占有人请求返还其物,并在第986条规定了有权占有人的抗辩。

但该条文也明确规定,占有辅助人是不能被的,因为占有辅助人并不是德国民法典意义上的占有人。

但是一个就被争议的返还请求权而针对占有人所做出的判决,该判决同时也针对了占有辅助人,这是因为和占有人相比,占有
辅助人实际上是对物品事实上的支配的人。

而我国的立法对这项权能没有给予高度重视,现有的《民法通则》、《物权法》均没有明确规定,仅仅是规定了财产所有权的概念。

笔者认为,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就是没有直接占有的所有权人向直接占有人或间接占有人要求返还其物品的权利。

我们从所有权返还请求权的概念来看,其构成要件应当有两个:
1、所有权返还请求权的权利主体应当是对物失去占有的所有权人。

2、所有权返还请求权行使的对方应是无权占有人。

二、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异同
(一)共同之处
我们从两种请求权的概念及其要件来看,不难看出,两者存在着众多相同之处,其表现在:第一、两种请求权实现的目的均是为了使原物或利益从无权占有人返回到所有权人处。

第二、返还请求权利主体均是财产或利益的所有权人,而返还的义务主体也均是无权占有
人。

第三、义务主体承担返还责任均不以其主观存在过错为首要条件。

无论无权占有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都应承担返还财产或利益的责任。

第四、相对人的善意还是恶意对返还的范围都有影响。

前者主要是影响孳息的返还,后者则影响整个不当利益。

(二)不同之处
其不同之处表现在:第一,立法宗旨不同。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制度具有衡平功能,旨在矫正欠缺法律关系的财产利益转移,取除受益人无法律原因上的利益,借以保护财产利益的正当归属。

而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制度的设立,旨在回复物权的圆满状态而实现对物权的保护。

第二,请求权的性质不同。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是,而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属于物权请求权。

第三,权利构成要件不同。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成立要件是:1、必须有一方获得利益。

2、必须有另一方的损失。

3、一方受益与另
一方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受益方获得利益必须没有合法根据。

而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行使,必须具备以下几个要件:1、所有权返还请求权的权利主体应当是对物失去占有的所有权人;2、所有权返还请求权行使的对方应是无权占有人。

第四,请求内容不同。

前者是要求相对人返还其获得的不当利益,而后者是要求相对人返还原物及其孳息。

第五,举证责任负担不同。

前者不仅要证明自己存在损失,无权占有人获取利益,还要证明损失与利益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而后者只须证明请求权是所有权人,而相对人是无权占有即可;[2]第六,适用不同。

不同得利返还请求权适用普通的二年时效,而后者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现行法律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我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七条仅仅对遗失物返还诉讼时效规定为二年。

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竞合
民法体系,实际上就是由众多的请求权组成的一个庞大的请求
权体系。

民法体系为实现权利,或为维护权利之圆满状态,权利均具有或可发生一定的请求权,是故,请求权可谓是权利作用的枢纽。

由于请求权的基础权利是不相同的,请求权又可以分为物权上请求权、准物权上请求权、上请求权、上请求权、人格权上请求权和身份权上请求权。

请求权竞合,是指同一权利人对于同一义务人,就同一标的发生数个请求权的情形。

尽管各项请求权在性质上彼此独立,不相关联,但并不是不发生请求权竞合的现象。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是民法请求权系统里面债权请求权系统中的要素之一,是财产权的一种,与债权请求权中的其它请求权以及债权请求权以外的其他请求权按一定的结构相互协调,发挥民法的整体规范功能。

而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是基于所有权要求相对人所有物的返还。

那么所有权返还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是否能够发生竞合呢?理论界有二种学说,分别是竞合说、辅助说。

1、竞合说认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是一项独立的请求权,该项请求权原则上应当可以与其他请求权竞合,可以由当事人自行选择行使。

史尚宽先生认为,不当得利请求权若具备其要件,不因损失者有无其他请求权而实现同一或相同的结果而受摒弃。

虽然所有权人依照其所有权规定请求所有物的返还,而不能再依不当得利之规定请求
所有权的返还,但是所有人得依所有物之占有不当而请求返还。

也有学者认为,无权占有他人之物,所有人对于无权占有其所有物者,得请求返还之。

此外,物的所有人亦得依不当得利之规定向无权占有人请求返还物之占有。

就同一标的物的返还,得成立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和占有不当得利请求权的竞合。

这种学说在采用物权行为无因性观点的国家占有主导性地位,德国、日本、奥地利、希腊、俄罗斯等国家都在民法法律上规定了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可以竞合,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也采纳了这种学说。

2、辅助说认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是不能够发生竞合的。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没有独立的地位,只要有其他请求权的存在,就没有适用的余地。

就规范性质而言,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只能具有补充的功能。

法国、瑞士均是不采用物权无因性理论的国家,其民法也都采纳了辅助说。

辅助说的目的,就是为防止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适用范围的扩大化,而导致其他法律制度丧失其应有的规范性功能。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在我国民法中也不具有完全的独立性,在整个民法体系中仅仅担负补充性、辅助性的作用。

笔者认为,无论是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还是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制度,其创立的宗旨就是最大限度地保护所有权人合法权益,由于这
二项返还请求权制度在权利处分、返还范围等方面均有不同之处,而民法的本质就是私法,奉行的法律宗旨就是私法自治。

在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受害人愿意放弃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而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应予允许。

基于此,在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而使双方当事人互负返还义务,但又都希望仅仅是差额的返还的情况下,最能满足当事人的要求。

另外,依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排斥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之观点,在得利人未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情况下,只发生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则善意占有人(即得利人)可以取得由占有物所生之孳息,但是在得利人已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情况下,则发生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此时该孳息现实尚存在者,应当返还,即使已被消费或变为其他利益的情形下,善意受领人原则上亦应返还之。

因而发生了得利人取得所有权时之返还义务,反而较未取得所有权时为广之不合理现象。

不当得利的善意受领人不知道没有法律上的原因,自认为已经取得了物的所有权,把自己的占有地位立足于所有人的地位,与那些没有占有他人所有物占有权利的占有人法律地位比较而言,理应受到法律更多的保护。

再就是不当得利返还的范围不仅包括原物,还有原物的孳息,而所有物返还的范围仅是客观上所取得的财产,所以,如果不采用竞合说,不允许所有权人选择行使请求,则不利于其充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建议我国立法者应当在法律制度修订时明确规定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的竞合,便于所有权人根据不同的案情选择不同的请求权,能够充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四、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竞合之实践运用
我们可从一个简单的案例切入:李某与张某同居期间,一直隐瞒女儿丹丹与张某没有血缘关系的事实,导致张某误将丹丹为其亲身女儿抚养。

张某知道真相后,要求李某返还抚养费。

本案中,张某受李某欺诈而实施的抚养行为,属无效民事行为,该行为产生了两种法律关系。

张某与丹丹形成无效的抚养关系,张某为抚养人,享有民事权利,而丹丹作为被抚养人,占有、使用了张某给付的财产,理应成为义务人,而李某不仅仅是丹丹的监护人,也是丹丹占有、使用张某给付财产的辅助人。

尽管我国民法对无权占有辅助人的义务没有明确规定,也没有对占有辅助人是否能够单独起诉做出规定,但从监护人应当承担替代性民事责任的角度来看,李某仍应当是所有物返还的义务主体。

所以,张某作为所有权人,有权要求丹丹与李某共同返还因抚养行为所给付的财物。

另外,张某违背其真实意愿抚养丹丹,其财产受到直接损失,而李某作为丹丹的母亲,本应减少的抚养财产,却因张某的抚养行为未能减少,间接地从张某处获得财产性利益,双方已形成不当得利之债。

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行使主体为张某,相对方的义务主体应为李某。

从本案来看,张某行使不同的请求权,其义务主体并不相同,所以,两种返还请求权不能够发生竞合。

所以,尽管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在合同无效、无权处分等众多情形下发生竞合,但在法律行为无效的条件下,并非都能够发生请求权竞合。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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