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条规定加强监狱安全管理工作若干规定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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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狱劳教系统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司发通[1997]028号

司法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狱劳教系统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司发通[1997]028号

司法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狱劳教系统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正文:---------------------------------------------------------------------------------------------------------------------------------------------------- 司法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狱劳教系统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司发通[1997]028号1997年3月14日)近来,劳教系统连续发生特大火灾事故,伤亡严重,损失很大,影响很坏。

为了认真汲取血的教训,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现就进一步加强监狱、劳教系统消防安全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消防安全工作是关系到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卫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成果的大事,责任重于泰山。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特别是监狱、劳教部门要把消防安全工作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与监狱、劳教所的“三防”工作同布置、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并与干警、职工的政治荣誉和经济利益直接挂钩,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批转的《消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规定,明确监狱、劳教机关、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第一负责人,全面负责本机关、本企业的消防安全工作;省(区、市)监狱局、劳教局和监狱、劳教所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机构,配备有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要保障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完善消防设施,增加消防安全设备、器材,立足自防自救。

二、切实做好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各省(区、市)监狱局、劳教局和监狱、劳教所要主动邀请公安机关对监狱、劳教单位进行消防安全大检查。

将隐患分类建档,落实整改措施,跟踪检查验收;发现重大火险隐患,要立即停产或部分停产整顿,限期排除,否则不准生产。

各监狱、劳教所要把日常消防安全检查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

要针对监狱、劳教系统的特点制定消防安全检查办法。

监狱行政规章制度范本最新

监狱行政规章制度范本最新

监狱行政规章制度范本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监狱的管理秩序,维护社会安全和秩序,保护罪犯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监狱行政规章制度适用于全国各级监狱。

第三条监狱应当依法开展管理工作,维护监狱的正常秩序和罪犯的基本生活权益。

第四条监狱应当加强改造教育工作,帮助罪犯改过自新,重新融入社会。

第五条监狱管理人员应当尊重罪犯的人格尊严,不得侮辱、虐待罪犯。

第六条监狱应当依法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对罪犯进行惩罚。

第七条监狱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确保监狱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

第二章罪犯接待和管理第八条罪犯入狱后应当接受身体检查和心理评估,确定个性特点和改造方向。

第九条罪犯应当按规定佩戴统一服装,不得随意更换。

第十条罪犯在监狱内不得进行违反规章制度的活动,不得串联其他罪犯或进行暴力行为。

第十一条罪犯应当遵守监狱的管理规定,服从监狱管理人员的指挥。

第十二条监狱应当定期进行罪犯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其文化水平和社会适应能力。

第十三条严格管理危险罪犯和反复犯罪的罪犯,加强监控和管束。

第三章禁令和惩罚第十四条禁止罪犯从事赌博、吸烟、酗酒等不良行为。

第十五条禁止监狱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侵犯罪犯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禁止任何形式的虐待罪犯,包括体罚、羞辱、言语伤害等。

第十七条对违反监狱规定的罪犯,应当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包括警告、罚款、禁闭等。

第十八条严厉打击在监狱内从事犯罪活动的罪犯,立即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保障罪犯的基本权益第十九条罪犯有权接受法律援助,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罪犯有权申请探视家属,保持与家人的联系。

第二十一条罪犯有权相互交往,进行社会交流,但不得串联或形成团伙。

第二十二条监狱应当保障罪犯的合法财产权益,不得侵犯其财产。

第五章监狱安全管理第二十三条监狱应当加强安全管理,确保监狱的安全稳定。

第二十四条监狱应当建立健全的应急预案,妥善应对突发事件。

第二十五条监狱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排除隐患,防范事故发生。

关于监狱管理规定范本

关于监狱管理规定范本

关于监狱管理规定范本监狱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狱基本管理制度第三章犯人生活制度第四章会见和通信制度第五章其他管理制度第六章监狱内安全管理制度第七章惩罚和纪律制度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囚犯的规范化管理,维护监狱内部的安全和秩序,保障社会的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监狱对囚犯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监狱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组织实施对囚犯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监狱应当加强对监狱内外环境的控制,确保囚犯的生活和人身安全。

第二章监狱基本管理制度第五条监狱应当建立健全囚犯管理档案,记录囚犯的基本信息、案件情况、行为表现等。

第六条监狱应当定期对囚犯进行体检,确保囚犯的身体健康。

第七条监狱应当制定刑罚执行和奖惩制度,对囚犯的行为进行相应的评估和处理。

第八条监狱应当建立监狱警务人员的管理和考核制度,确保监狱内部的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犯人生活制度第九条囚犯在监狱内应当按照规定接受集体教育和劳动改造,参与劳动和学习。

第十条监狱应当提供足够的食物和饮用水,保证囚犯的基本生活需求。

第十一条监狱应当提供适宜的住宿条件,确保囚犯的生活环境卫生和舒适。

第十二条监狱应当建立健全囚犯的医疗保健制度,对囚犯的疾病和伤害进行及时治疗和护理。

第四章会见和通信制度第十三条囚犯的家属和其他合法权益人有权利会见囚犯,监狱应当提供相应的会见场所和条件。

第十四条监狱应当建立健全监狱囚犯通信制度,监控监狱内外的通信内容。

第十五条监狱应当检查和审查囚犯的来信和出去的信件,确保通信内容符合相关规定。

第五章其他管理制度第十六条监狱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和娱乐活动,帮助囚犯积极参与社会生活。

第十七条监狱应当定期对囚犯进行心理辅导和社会适应训练,帮助囚犯改造和重返社会。

第十八条监狱应当加强对囚犯的人文关怀,解决囚犯在生活和心理上的困难和问题。

第六章监狱内安全管理制度第十九条监狱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对监狱内部的安全进行保护。

监狱生产安全管理制度

监狱生产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监狱生产安全管理,保障监狱生产安全,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监狱工作人员和罪犯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法律法规,结合监狱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监狱内的所有生产活动,包括监狱自办企业、合作企业、罪犯劳动改造等。

第三条监狱生产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依法管理、科学规范、持续改进”的原则。

第四条监狱生产安全管理实行责任制,监狱长对本监狱生产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生产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监狱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监狱生产安全管理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安全生产委员会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研究制定监狱生产安全管理制度;(三)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和专项整治;(四)协调解决生产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五)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七条监狱各部门职责:(一)行政办公室:负责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各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二)生产科:负责监狱自办企业和合作企业的生产安全管理,监督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措施落实;(三)劳动改造科:负责罪犯劳动改造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确保罪犯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四)保卫科:负责监狱生产安全的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破坏生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五)医务科: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伤病员救治工作;(六)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生产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八条监狱长对本监狱生产安全工作负总责,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生产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九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如下:(一)组织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制度,提高安全生产意识;(二)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职责;(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四)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技能;(五)落实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安全生产条件;(六)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司法部35条规定加强监狱安全管理工作若干规定

司法部35条规定加强监狱安全管理工作若干规定

(2009年11月17日司法部)为切实加强监狱管理,健全相关制度,清除安全隐患,确保监狱安全稳定,根据《监狱法》和监狱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安全警戒设施管理1.监狱应当按照《监狱建设标准》不断完善安全警戒设施、健全功能;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具备收押条件的监狱,上级监狱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暂停收押罪犯,整改无效的,将罪犯调出。

2 .监狱围墙内侧5 米范围内应当划定警戒区域,并安装4 米高的金属隔离网墙和蛇腹形刀刺网进行物理隔离;罪犯的学习、劳动、生活等区域应当有明确的功能划分,主要建筑物之间应当以金属隔离网墙和蛇腹形刀刺网进行物理隔离。

3 .监狱均应建立监控指挥中心,各区域视频监控信号应当与监控指挥中心联网,监狱大门、围墙、禁闭室、会见室等要害部位的视频监控信号应当与驻监武警部队作战勤务室联网。

监狱的大门、围墙、会见室、禁闭室、警察值班室、劳动现场、学习现场、监舍走廊等所有需要监控的部位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装置。

监狱应当安装手机信号屏蔽装置。

监狱警戒围墙应当安装红外线、雷达、泄露电缆等报警装置,构成智能监控报警系统。

4 .监狱内警察值班室、大门值班室、监舍走廊、餐厅、学习劳动现场等警察带班执勤部位应当安装触发式报警装置。

5 .监狱大门内外应当划定警戒线,留有不少于10 米的警戒区域。

监狱大门应当设置AB 门,分设行车通道和行人通道。

行人通道应当安装带有数字密码和人体特征识别功能的电子门禁系统、附带金属探测器的安检设备并安装确保1 人1 卡1 次通过的滚闸,行车通道应当安装防撞桩、破胎阻车器等防冲撞装置,配备车底视频监控探头和照明设备。

6 .监舍、车间、医院、教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设置明确的疏散指示标志,接规定配置使用消防器材,安装应急照明系统,保持安全通道畅通。

二、狱政管理7 .监狱大门值班工作应当由监狱人民警察担任,值班警察未经允许不得擅离工作岗位。

值班警察应当严格执行大门安检制度,对所有人员逐人查验身份证件并予以换发狱内通行证,对外来人员进行人身及物品安全检查并进行登记,禁止任何人未通过门禁识别或者未经查验身份并换发狱内通行证通过监狱大门,禁止任何人携带手机、打火机和火柴等明火源以及其他违禁品进入监狱。

司法部关于加强监狱劳教所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加强监狱劳教所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加强监狱劳教所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1997.03.10•【文号】•【施行日期】1997.03.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监狱管理正文司法部关于加强监狱劳教所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1997年3月1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局:最近一段时期,全国监狱、劳教所安全生产形势严峻,连续发生多起重特大事故,不但造成了重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而且造成了不良政治影响,引起了中央领导同志的关注。

江泽民总书记对哈尔滨市两个劳教所连续发生两起重大、特大火灾事故作了重要批示,要求查清情况,加强管理,吸取教训。

为了全面贯彻江总书记的批示精神,认真吸取血的教训,举一反三,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现将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安全生产法制观念,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安全为本,人命关天。

监狱、劳教场所的安全生产工作比社会企业更复杂,也更重要,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抓好安全生产,是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劳教所的必要条件,是维护罪犯和劳教人员合法权益、保障司法人权的重要内容,是加强企业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的重要保障,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两个文明建设的基本要求,也是领导干部讲政治的具体表现。

监狱、劳教单位的干警职工,一定要认真学习和贯彻江泽民同志《责任重于泰山》的讲话精神,站在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搞好监狱、劳教所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一定要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即使牺牲经济利益,也要确保安全。

监狱、劳教所各级行政一把手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更要牢固树立安全生产意识,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不断增强安全生产法制观念,依法管理监狱;劳教所安全生产,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安全与改革、安全与改造的关系,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把安全生产工作当作突出大事来抓。

关于监狱管理规定范本

关于监狱管理规定范本

关于监狱管理规定范本1. 规定目的本规定旨在规范和明确监狱管理的各项要求和制度,确保监狱安全、稳定、科学运行,保障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得到合理的待遇和教育改造,为社会安宁和犯罪分子的回归提供有力支持。

2. 监狱组织管理2.1 分级管理:监狱应建立合理的分级管理制度,设立监狱长、副监狱长、主任医师、教导科长等职位,明确各个职责和权限,并严格执行。

2.2 日常指挥:监狱长负责监狱的全面领导和管理,副监狱长协助监狱长工作,主任医师负责监狱的医疗卫生工作,教导科长负责监狱的教育改造工作,各个职责相互协作,确保监狱的正常运行。

3. 安全管理3.1 监狱安全设施:监狱应建立完善的安全设施,包括监控系统、安全门禁系统、防火系统等,以保障监狱内部的安全和秩序。

3.2 监狱巡视:监狱应定期组织巡视工作,检查监狱设施和人员的安全状况,确保监狱内部没有安全隐患。

3.3 人员安全措施:监狱应加强对监狱人员的安全教育和防范意识培养,提高他们的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自救自护意识。

4. 犯罪分子管理4.1 入监程序:监狱应按照规定的程序接收犯罪分子,包括身体检查、行李检查等程序,确保犯罪分子在入监时没有违禁物品。

4.2 个人安全:监狱应建立完善的犯罪分子个人安全制度,包括人身安全、精神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4.3 严格监管:监狱应对犯罪分子进行严格的监管,包括日常行为、人员出入等方面的管理,确保犯罪分子不犯法,不逃跑,不以身试法。

5. 犯罪分子教育改造5.1 教育改造目标:监狱应确立明确的教育改造目标,通过教育和培训,使犯罪分子认识到错误,积极改造自己,为回归社会做好准备。

5.2 教育改造计划:监狱应根据犯罪分子的具体情况制定个性化的教育改造计划,包括文化教育、技能培训等方面的内容,提高犯罪分子的重新就业能力。

5.3 教育改造评估:监狱应定期对犯罪分子的教育改造成效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调整教育改造计划,确保教育改造工作取得实效。

司法部35条规定-加强监狱安全管理工作若干规定

司法部35条规定-加强监狱安全管理工作若干规定

(2009年11月17日司法部)为切实加强监狱管理,健全相关制度,清除安全隐患,确保监狱安全稳定,根据《监狱法》和监狱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安全警戒设施管理1.监狱应当按照《监狱建设标准》不断完善安全警戒设施、健全功能;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具备收押条件的监狱,上级监狱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暂停收押罪犯,整改无效的,将罪犯调出。

2 .监狱围墙内侧 5 米范围内应当划定警戒区域,并安装4 米高的金属隔离网墙和蛇腹形刀刺网进行物理隔离;罪犯的学习、劳动、生活等区域应当有明确的功能划分,主要建筑物之间应当以金属隔离网墙和蛇腹形刀刺网进行物理隔离。

3 .监狱均应建立监控指挥中心,各区域视频监控信号应当与监控指挥中心联网,监狱大门、围墙、禁闭室、会见室等要害部位的视频监控信号应当与驻监武警部队作战勤务室联网。

监狱的大门、围墙、会见室、禁闭室、警察值班室、劳动现场、学习现场、监舍走廊等所有需要监控的部位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装置。

监狱应当安装手机信号屏蔽装置。

监狱警戒围墙应当安装红外线、雷达、泄露电缆等报警装置,构成智能监控报警系统。

4 .监狱内警察值班室、大门值班室、监舍走廊、餐厅、学习劳动现场等警察带班执勤部位应当安装触发式报警装置。

5 .监狱大门内外应当划定警戒线,留有不少于 10 米的警戒区域。

监狱大门应当设置 AB 门,分设行车通道和行人通道。

行人通道应当安装带有数字密码和人体特征识别功能的电子门禁系统、附带金属探测器的安检设备并安装确保 1 人1 卡 1 次通过的滚闸,行车通道应当安装防撞桩、破胎阻车器等防冲撞装置,配备车底视频监控探头和照明设备。

6 .监舍、车间、医院、教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设置明确的疏散指示标志,接规定配置使用消防器材,安装应急照明系统,保持安全通道畅通。

二、狱政管理7 .监狱大门值班工作应当由监狱人民警察担任,值班警察未经允许不得擅离工作岗位。

值班警察应当严格执行大门安检制度,对所有人员逐人查验身份证件并予以换发狱内通行证,对外来人员进行人身及物品安全检查并进行登记,禁止任何人未通过门禁识别或者未经查验身份并换发狱内通行证通过监狱大门,禁止任何人携带手机、打火机和火柴等明火源以及其他违禁品进入监狱。

司法部关于在全国监狱系统开展监狱管理工作整顿的意见-司发通[2006]72号

司法部关于在全国监狱系统开展监狱管理工作整顿的意见-司发通[2006]72号

司法部关于在全国监狱系统开展监狱管理工作整顿的意见正文:---------------------------------------------------------------------------------------------------------------------------------------------------- 司法部关于在全国监狱系统开展监狱管理工作整顿的意见(2006年10月25日司发通[2006]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推进“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的深入开展,提高监狱管理水平和执法水平,根据中央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司法部决定,从今年11月1日至明年1月底,用三个月时间在全国监狱系统开展监狱管理工作整顿。

现就开展整顿活动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开展监狱管理工作整顿的重要意义近年来,随着“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活动的深入开展,监狱管理和执法水平有了较大提高,并取得了一定成绩。

但在管理和执法工作中也存在一些违法违纪问题。

特别是有的罪犯在监狱不穿囚衣、不吃囚饭、违法出入监狱、在狱中违反监规使用手机等,甚至在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上获得特殊照顾,成为监狱中的“特权罪犯”。

这一现象虽然是个别的,但反映出来的问题是严重的,损害了监狱机关的形象。

因此,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下决心进行整改,解决管理和执法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司法部决定开展这次整顿,是按照中央政法委的要求,进一步深入开展“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的深化,也是进一步增强监狱人民警察政治意识和宗旨意识,端正业务指导思想,树立监狱人民警察良好形象的需要;是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提高监狱人民警察公正文明执法水平的需要;是进一步提高罪犯改造质量,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狱劳教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狱劳教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狱劳教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3.04.11•【文号】•【施行日期】2003.04.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监狱管理,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狱劳教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2003年4月1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局:3月26日,国办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4月8日,国务院又召开了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安全生产的通知精神和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就监狱、劳教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

2002年,全国监狱系统发生重大事故2起,死亡11人;发生安全事故143起,死亡93人,重伤78人。

2002年劳教系统共发生工伤死亡事故6起,死亡6人。

监狱、劳教系统的安全生产形势不容乐观。

监狱、劳教系统的安全生产,不仅是保障广大人民警察、工人、罪犯和劳教人员生命安全、身体健康的重要工作,同时还是司法人权保障的重要内容,是维护党和政府形象的大事。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特别是监狱、劳教系统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贯彻国务院对安全生产的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安全第一,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观念,充分认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艰巨性和长期性,统一思想,统一行动,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尽职尽责,千方百计消除事故隐患,防止重大特大事故的发生,切实增强安全生产自觉性、紧迫性。

各监狱、劳教系统要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安全与改革、安全与改造的关系,始终把安全生产放在依法治监、依法治所的突出位置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立即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采取措施切实整改。

各地接到通知后,结合本地区、本系统的实际情况,立即组织开展一次全面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彻底排查各类事故隐患。

监狱加强安全管理制度

监狱加强安全管理制度

一、完善门卫及内部安全管理制度1. 门卫值班制度: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认真负责,坚守岗位,积极主动做好门卫值班工作。

做好联络工作,及时传达、报告有关情况。

2. 外来人员管理:严格接待外来人员,严禁闲散人员进入机关大楼。

外来人员在与有关科室联系并获其同意后方可入内,并填写《会客登记表》。

对上访人员,应先报告办公室,由办公室负责接待。

3. 车辆管理:严格车辆通行证制度,本单位车辆凭通行证进入;外来办公人员车辆,取得接洽部门同意后,验证登记方可进入并填写《外来车辆登记表》。

二、加强监狱内部安全管理1. 监区安全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将犯人分为宽管级、普通级、考察级和严管级,级别越高,罪犯所受的限制也就越严。

2. 互监组制度:每三至五人组成一个互相监督小组,通过犯人进行互相监督,互相帮助,互相控制,防止罪犯逃脱、违反监规。

3. 积委会制度:以分监区为单位,每个分监区由九名改造积极分子组成的积极分子委员会,负责协助监狱管理,监督犯人改造。

三、强化安全防范措施1. 安全检查:定期对监狱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监狱设施安全。

2. 应急预案: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3. 技术防范:运用科技手段,如监控设备、报警系统等,提高监狱安全管理水平。

四、加强教育培训1. 对监狱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2. 对服刑人员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引导其遵守监规,接受改造。

3.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监狱工作人员和服刑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

五、加强监督与考核1. 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对监狱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2. 定期对监狱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

总之,加强监狱安全管理制度是确保监狱安全稳定的关键。

通过完善门卫及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监狱内部安全管理、强化安全防范措施、加强教育培训以及加强监督与考核等措施,为监狱安全稳定提供有力保障。

司法部印发《关于加强监狱安全稳定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司法部印发《关于加强监狱安全稳定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司法部印发《关于加强监狱安全稳定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6.07.24•【文号】司发通[2006]47号•【施行日期】2006.07.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监狱管理正文司法部印发《关于加强监狱安全稳定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2006年7月24日司发通[2006]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为进一步加强监狱安全稳定工作,现将《关于坚强监狱稳定工作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规定子发布之日起施行。

各地相关规定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执行本规定。

关于坚强监狱稳定工作的若干规定为了加强监狱安全稳定工作,消除薄弱环节,健全相关制度,规范执法行为,根据《监狱法》和监狱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监狱安全稳定工作实际,制定如下规定。

一、监狱应当按照《监狱建设标准》的要求完善安全警戒设施。

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具备关押条件的监狱,应当限期整改;整改无效的,应当将罪犯调离,监狱予以撤销。

二、监狱大门应当分设行车通道和行人通道,并设置AB门,安装门禁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

监狱应当严格执行门卫管理制度,认真查验进出人员的证件,严格检查出入车辆。

三、禁止罪犯私藏、使用移动电话、现金、毒品等违禁品。

私藏、使用移动电话,私藏、吸食毒品的,给予禁闭处罚,从解除禁闭之日起,两年内不予提请减刑、假释(有重大立功表现的除外);私藏其他违禁品的,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禁闭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禁止将移动电话带入罪犯生活、学习、劳动现场。

违反规定带入、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将移动电话提供给罪犯使用的,对警察一律辞退,取消警衔;对工人一律辞退,解除劳动关系。

五、生产外协人员需要进入监狱的,监狱应当向其宣布监狱有关规定,进入监狱应当办理报批手续,由监狱警察带领出入监狱大门并自觉接受门卫查验;进入监狱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和区域内活动。

司法部关于开展监狱生产现场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开展监狱生产现场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开展监狱生产现场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法规类别】监所狱政【发文字号】司发通[2004]21号【发布部门】司法部【发布日期】2004.02.24【实施日期】2004.02.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司法部关于开展监狱生产现场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2004年2月24日司发通[2004]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局:近年来,全国监狱系统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提高认识,强化管理,监狱安全生产状况稳步好转。

但由于监狱生产管理基础薄弱,许多制度和措施不能有效落实,特别是生产现场管理粗放,“三违”现象普遍存在,安全隐患严重,已成为影响监狱安全生产工作发展的主要障碍。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消除生产现场各类事故隐患,实现监狱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司法部决定在全国监狱系统开展监狱生产现场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活动。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监狱生产现场是监狱对罪犯实施劳动改造的主要场所。

不断提高监狱生产现场管理水平,是监狱管理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罪犯人身安全,调动罪犯劳动改造积极性,提高改造质量的基本要求;是现代化生产管理发展的必然趋势;同时也是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重要基础。

坚持不懈地抓好监狱生产现场管理是各级监狱管理机关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提高罪犯改造质量为中心,以强化劳动改造现场管理为重点,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积极采用各种现代科学管理理念、方法和手段,大力推进安全生产的制度建设、教育培训和监督管理,努力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现监狱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把确保罪犯人身安全和各项合法权益放到重要位置,依法实施劳动改造。

监狱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监狱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监狱安全生产工作,保障监狱工作人员、罪犯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监狱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监狱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监狱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 监狱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监狱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2.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下设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日常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实施。

3. 各监区、科室设立安全生产小组,负责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实施。

4. 监狱工作人员、罪犯均应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工作,共同维护安全生产秩序。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1. 监狱法定代表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 各监区、科室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3. 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四、安全生产管理措施1. 安全生产教育(1)对全体工作人员、罪犯进行安全生产教育,提高安全生产意识。

(2)定期开展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提高安全生产技能。

2. 安全检查(1)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2)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责令责任人立即整改,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3. 安全设施(1)完善安全生产设施,确保其完好、有效。

(2)定期对安全生产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

4. 安全生产制度(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2)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制度,确保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到位。

5. 应急预案(1)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职责和措施。

(2)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6. 安全生产投入(1)加大安全生产投入,确保安全生产经费充足。

(2)合理配置安全生产资源,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五、奖惩措施1.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监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监狱内部安全管理制度

监狱内部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监狱安全稳定,维护监狱正常秩序,保障监狱工作人员和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监狱内部安全管理工作的各个方面,包括但不限于监狱建筑、设施、人员、物品、信息、财务管理等。

第三条监狱内部安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预防为主,综合治理;2. 依法管理,规范操作;3. 责任明确,奖惩分明;4. 科学管理,持续改进。

二、安全责任第四条监狱长是监狱内部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监狱内部安全稳定工作。

第五条监狱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工作负责,应当加强对本部门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和管理。

第六条服刑人员应当遵守监狱规定,服从管理,维护监狱秩序。

三、安全管理制度第七条监狱建筑与设施安全管理制度1. 定期对监狱建筑、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其符合安全标准;2. 及时修复损坏的设施,消除安全隐患;3. 加强对监狱建筑、设施的维修保养,确保其安全使用。

第八条人员安全管理1. 对新入职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使其了解监狱安全管理制度;2. 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3. 对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第九条物品安全管理1. 加强对监狱内部物品的出入管理,确保物品安全;2. 定期对监狱内部物品进行清点,防止物品丢失;3. 对违禁物品进行严格检查,确保其不被带入监狱。

第十条信息安全管理1. 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信息安全;2. 对监狱内部信息进行分类管理,防止信息泄露;3. 对违反信息安全规定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财务安全管理1. 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安全;2. 加强对财务人员的培训,提高财务安全意识;3. 定期对财务进行审计,防止财务风险。

四、安全教育与培训第十二条定期开展安全教育与培训,提高监狱工作人员和服刑人员的安全意识。

第十三条对新入职人员、转岗人员、服刑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使其了解监狱安全管理制度。

司法部关于深入贯彻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加强监狱劳教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深入贯彻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加强监狱劳教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深入贯彻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加强监狱劳教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6.02.13•【文号】司发通[2006]12号•【施行日期】2006.02.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司法部关于深入贯彻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加强监狱劳教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2006年2月13日司发通[2006]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1月23日-24日,国务院召开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温家宝总理作了重要讲话,对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一系列重要要求。

司法部党组迅速贯彻温总理的重要讲话和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对监狱、劳教安全生产工作作出了全面部署。

现就进一步加强监狱、劳教安全生产工作,确保监狱、劳教场所的安全稳定,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省(区、市)司法厅(局)、监狱局、劳教局要认真学习温家宝总理的重要讲话和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及时传达到监狱、劳教所,传达到每一个监狱、劳教人民警察。

要深刻把握党中央、国务院坚持“以人为本”,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各项方针政策,切实增强对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

要以中央精神衡量监狱、劳教系统安全生产工作,从指导思想、工作部署、措施办法和力量配备等方面寻找差距和不足,并尽快提高完善。

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牢牢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警钟长鸣,未雨绸缪。

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树立“搞好安全生产也是政绩”的观念,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切实抓好监狱、劳教安全生产工作。

二、突出重点,严格整治要认真分析当前监狱、劳教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和关键问题,深入开展重点行业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

特别是监狱煤矿,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司法部的要求,制定具体方案,认真打好煤矿瓦斯治理、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两个攻坚战,大力推动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坚决杜绝重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司法部关于切实加强监狱、强制戒毒所违禁物品管理的若干规定

司法部关于切实加强监狱、强制戒毒所违禁物品管理的若干规定

司法部关于切实加强监狱、强制戒毒所违禁物品管理的若⼲规定为切实加强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以下简称强戒所)管理,严格防范违禁物品流⼊,严格禁⽌罪犯、强制隔离戒毒⼈员(以下简称戒毒⼈员)私藏使⽤违禁物品,确保监所安全稳定,根据《刑法》《监狱法》《禁毒法》《戒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罪犯私藏使⽤违禁物品的,属于违反《刑法》和《监狱法》中“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等规定的⾏为,三年内不得提请减刑、假释;罪犯有重⼤⽴功表现依法应当减刑的,依照有关规定执⾏。

戒毒⼈员私藏使⽤违禁物品的,属于违反《禁毒法》第四⼗七条第⼆款规定的⾏为,不得提请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

对涉嫌犯罪的罪犯、戒毒⼈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警察违反规定传递违禁物品给罪犯、戒毒⼈员的,视为情节严重,依照《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民警察违法违纪⾏为处分规定》第⼗条第⼀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开除处分。

三、监狱、强戒所⼯⼈违反规定传递违禁物品给罪犯、戒毒⼈员的,按下列情形予以处理:(⼀)对属于机关⼯勤⼈员、事业单位性质的⼯⼈,有上述⾏为的,视为情节严重,依照《事业单位⼯作⼈员处分暂⾏规定》第⼗七条第⼀款第九项的规定,给予开除处分。

(⼆)对属于合同制性质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九条第⼆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原劳动合同中没有相应内容的,监狱、强戒所应当与其签订补充协议予以明确。

四、监狱、强戒所在与外协单位签订协作合同时,应当约定外协单位或者外协⼈员违反规定传递违禁物品给罪犯、戒毒⼈员的,监狱、强戒所有权解除协作合同。

原协作合同中没有相应内容的,监狱、强戒所应当与外协单位签订补充协议予以明确。

五、监狱、强戒所发⽣违禁物品案件,应当及时上报省级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并向驻地检察机关通报。

重⼤案件应当及时上报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

六、警察、⼯⼈、劳务派遣⼈员和外协⼈员违反规定传递违禁物品给罪犯、戒毒⼈员,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部_安全生产_规定(3篇)

司法部_安全生产_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司法部系统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和罪犯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司法行政工作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司法部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司法部系统各级监狱、劳教所、戒毒所、社区矫正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律师事务所以及其他直属单位。

第三条司法部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依法行政、科学管理、持续改进”的原则。

第四条司法部系统各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司法部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监督管理司法部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安全生产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研究制定司法部系统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三)组织协调安全生产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四)监督指导各级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五)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六)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和宣传教育;(七)其他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

第七条司法部系统各级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四)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五)处理安全生产事故和突发事件的报告、调查、处理和总结;(六)其他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九条司法部系统各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条司法部系统各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关于加强监狱监区、分监区和劳教所大队、中队建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关于加强监狱监区、分监区和劳教所大队、中队建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关于加强监狱监区、分监区和劳教所大队、中队建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1996.10.28•【文号】司发通[1996]131号•【施行日期】1996.10.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监狱管理正文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关于加强监狱监区、分监区和劳教所大队、中队建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6年10月28日司发通[1996]1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法律、法规,强化依法治警、依法治监(所),促进现代化文明监狱、劳教所建设,特制定《司法部关于加强监狱监区、分监区和劳教所大队、中队建设的若干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司法部关于加强监狱监区、分监区和劳教所大队、中队建设的若干规定监狱的监区、分监区和劳教所的大队、中队是依法对罪犯实行惩罚、教育、改造和对劳教人员实行管理教育,组织罪犯、劳教人员学习、劳动生产,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基层组织。

为加强监狱、劳教所建设,特作以下规定。

一、机构设置及警力配备1.监狱下设监区、分监区,劳教所下设大队、中队。

监狱的监区、劳教所的大队一般为正科级建制,分监区、中队一般为副科级建制。

2.监狱的监区、劳教所的大队可分别按照500名左右罪犯和300名左右劳教人员的标准设置,监狱的分监区、劳教所的中队可分别按照150名左右罪犯和100名左右劳教人员的标准设置。

3.监狱的监区和劳教所的大队的警力配备比例分别为罪犯或劳教人员总数的3%;监狱的分监区和劳教所的中队的警力配备比例不得低于罪犯或劳教人员总数的8%。

4.监狱的监区设正、副监区长和正、副教导员,分监区设正、副分监区长和正、副指导员。

劳教所的大队设正、副大队长和正、副教导员,中队设正、副中队长和正、副指导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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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7日司法部)为切实加强监狱管理,健全有关制度,清除安全隐患,保证监狱安全稳定,依照《监狱法》和监狱管理关于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安全警戒设施管理1.监狱应当按照《监狱建设原则》不断完善安全警戒设施、健全功能;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具备收押条件监狱,上级监狱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治,暂停收押罪犯,整治无效,将罪犯调出。

2 .监狱围墙内侧 5 米范畴内应当划定警戒区域,并安装4 米高金属隔离网墙和蛇腹形刀刺网进行物理隔离;罪犯学习、劳动、生活等区域应当有明确功能划分,重要建筑物之间应当以金属隔离网墙和蛇腹形刀刺网进行物理隔离。

3 .监狱均应建立监控指挥中心,各区域视频监控信号应当与监控指挥中心联网,监狱大门、围墙、禁闭室、会见室等要害部位视频监控信号应当与驻监武警部队作战勤务室联网。

监狱大门、围墙、会见室、禁闭室、警察值班室、劳动现场、学习现场、监舍走廊等所有需要监控部位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装置。

监狱应当安装手机信号屏蔽装置。

监狱警戒围墙应当安装红外线、雷达、泄露电缆等报警装置,构成智能监控报警系统。

4 .监狱内警察值班室、大门值班室、监舍走廊、餐厅、学习劳动现场等警察带班执勤部位应当安装触发式报警装置。

5 .监狱大门内外应当划定警戒线,留有不少于 10 米警戒区域。

监狱大门应当设立 AB 门,分设行车通道和行人通道。

行人通道应当安装带有数字密码和人体特性辨认功能电子门禁系统、附带金属探测器安检设备并安装保证 1 人 1 卡 1 次通过滚闸,行车通道应当安装防撞桩、破胎阻车器等防冲撞装置,配备车底视频监控探头和照明设备。

6 .监舍、车间、医院、教室等人员密集场合应当设立明确疏散批示标志,接规定配备使用消防器材,安装应急照明系统,保持安全通道畅通。

二、狱政管理7 .监狱大门值班工作应当由监狱人民警察担任,值班警察未经容许不得擅离工作岗位。

值班警察应当严格执行大门安检制度,对所有人员逐人查验身份证件并予以换发狱内通行证,对外来人员进行人身及物品安全检查并进行登记,禁止任何人未通过门禁辨认或者未经查验身份并换发狱内通行证通过监狱大门,禁止任何人携带手机、打火机和火柴等明火源以及其她违禁品进入监狱。

8 .监狱应当严格检查进出监狱车辆,做好相应登记。

机动车辆进入监狱后,应当由警察全程随车监控,车头应当朝里,驾驶员离开车辆时,应当拔出点火钥匙,关好车窗,锁好车门;禁止驾驶员与罪犯单独接触,为罪犯传递信息和物品;驶出监狱前应当接受严格检查,客车必要严格检查驾驶人员身份和后备箱,货车必要严格检查驾驶室内驾乘人员身份、随车装载货品以及车辆底盘某些。

机动车辆不得在监狱内停放过夜。

9 .监狱应当严格贯彻警察直接管理制度。

禁止使用罪犯、工人和暂时聘任人员代行管理职权、代办管理事务,禁止运用罪犯代为安排劳动项目、计分考核、搜身清监、检查信件和物品;禁止安排罪犯在变电所、锅炉房等重要部位或瓦斯检测、放炮等核心岗位劳动;禁止罪犯保管、登记、分发劳动工具;禁止罪犯代为保管、使用钥匙;禁止安排工人和暂时聘任人员代替警察管理禁闭室、会见室、大门等重点部位。

10 .监狱应当严格贯彻警察双人带班值班制度,罪犯学习现场、劳动现场、生活现场带班、值班警察数不得低于罪犯数 3 %。

11 .监狱应当按规定为警察配齐单警装备;警察值班带班时应当随身携带对讲机、无线报警器等通讯报警装置;警察应当提高警惕,增强自我防范意识,禁止单独与罪犯前去库房、储藏室等地点;与罪犯个别谈话时,应在有安全设施地方进行,防止袭警案件发生。

12 .严格贯彻违禁品清查制度,坚持对罪犯寻常搜身清查,定期不定期对监舍、车间、教学区等区域进行清查,严防罪犯持有手机、毒品、钞票、便服、绳索、假发、军警制服、便携式电脑、具备无线通讯功能电子产品、非法宣传品及其她违禁品。

在需要搜身通道要安装电子安检门,防止罪犯带入金属器械。

对私藏违禁品罪犯,视情节予以警告、记过、禁闭惩罚;涉嫌犯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解决。

13 .对易燃、易爆、剧毒、麻醉品和锐器、攀高物等可作为脱逃工具、凶器或也许导致安全事故危险物品,应当设立专库由警察或者工人直接管理,建立并严格执行危险物品领用、回收、清点制度。

14.加强狱内侦查工作。

各省(区、市)监狱管理局应当建立健全狱内侦查工作机构,各监狱应当设立狱内侦查科,选调精干人员担任专兼职侦查员,贯彻专项经费,配齐狱侦技术装备,定期开展狱内侦查业务培训。

15 .监狱应当加强狱情研判,切实掌握狱内外安全动态,加强耳目建设,认真做好情报信息汇总工作;定期召开狱情分析研判会,及时掌握罪犯思想动态,采用有针对性处置办法,增强防止狱内案件能力。

16 .依法审批罪犯会见,严格审核会见人身份,禁止不符合会见条件人进行会见。

会见普通每月一次,会见人员普通不超过三人,确需增长会见次数、人数,应当报监狱长批准。

罪犯收受物品应当由警察当面查验登记后再转交,钱款由监狱集中记账保管。

对监狱内职务罪犯、涉黑涉恶罪犯以及在本地具备一定社会影响力罪犯会见状况,应当详细登记在案,归档备查。

17 .依法惩处抗拒改造、恃强凌弱、传授犯罪办法技巧等破坏监狱管理秩序行为。

依法严肃打击侮辱、袭击警察行为。

对欺压、打骂、侮辱罪犯或唆使她人打骂其她罪犯,哄监闹狱、聚众闹事、抗拒改造、传授犯罪办法技巧罪犯,应当及时依规严肃惩处。

监狱应当设立关押高度危险性罪犯监区,对抗拒改造,有脱逃、袭警、行凶、自杀等危险倾向罪犯,实行封闭式严格管理,加强教诲改造工作。

18 .监狱应当坚持严格公正执法,按照法定条件、法定程序和关于规定办理收押、释放、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离监探亲及安排劳动工种等,禁止警察通过上述执法活动谋取不合法利益。

19 .切实贯彻罪犯生活费实物量原则,严格管理监狱食堂食品质量,严格采购责任制,严格实行食品留样备检制度,保证罪犯食品安全,防止发生罪犯集体食物中毒事件。

加强卫生防疫工作,保证患病罪犯及时得到救治,防止狱内重大疫情发生。

20 .监狱应当与驻监武警部队开展“共建共管共保安全活动”,按照司法部、武警总部有关规定,设立武警监狱大门哨。

监狱防暴队要与驻监武警部队建立联动机制,明确协同配合权责,依照罪犯脱逃、行凶等不同事件制定完善处置预案,并定期开展协同配合演习,提高处置狱内突发事件能力。

三、罪犯劳动管理21 .监狱应当实行生产项目准入管理制度,选取适合罪犯教诲改造需要、有安全保障生产劳动项目,禁止引进新建煤矿、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具备较大安全风险生产劳动项目。

22 .以罪犯退出井下劳动为重点,积极稳妥退出煤矿非煤矿山等高危行业。

监狱煤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停产整治,整治无效,应当坚决关闭。

禁止监狱煤矿超核定能力生产。

23 .罪犯劳动现场应当做到清洁、整洁,物品安放有序,视野开阔,便于监控;生产项目终结时,应当及时断水、断电,清理场地,消除安全隐患。

24.应当组织罪犯在规定区域和指定岗位劳动,并应设立标记,禁止罪犯脱离警察管理单独劳动,对违背劳动纪律、擅离劳动岗位罪犯应当按规定进行惩罚。

25 .劳动工具应当实行定人、定位、编号管理,刀具、刃具、钝器等有危险性劳动工具,使用时应当链锁,防止罪犯运用劳动工具实行犯罪。

加强对安检门以及手持探测仪使用和管理,所有罪犯进出劳动区域必要通过安检门,接受搜身检查。

26.外协人员需要进入监狱,应当向其宣布监狱关于规定,进入监狱应当办理报批手续,由警察带领出入监狱大门并接受门卫查验,进入监狱后,应当在规定期间和区域内活动。

禁止外协人员为罪犯捎带书信等物品,禁止将移动电话、钞票、便服、毒品等违禁品带入监狱。

外协人员违背上述规定,禁止再次进入监狱,情节严重,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解决。

27 .监狱应当坚持每周 5 天劳动教诲、l 天课堂教诲、1 天休息。

罪犯每天劳动时间不得超过 8 小时,安排罪犯加班必要经监狱长批准。

罪犯每周劳动时间不超过 40 小时,禁止超时超体力劳动。

法定节假日应当安排罪犯休息。

四、警察队伍管理28 .切实加强监狱领导班子建设,司法厅(局)长、监狱局长、监狱长是监狱安全第一负责人。

司法厅(局)和监狱局领导干部要坚持定期研究队伍建设状况,定期进一步监狱一线检查督导工作,协助基层单位研究解决监管安全和队伍建设工作中存在突出问题。

依照关于政策,严格实行监狱重要领导定期轮岗交流制度。

29 .坚持依法治警、从严治警。

认真执行监狱人民警察“六条禁令”,对违背禁令,要坚决查处;对违背禁令行为隐瞒不报、包庇袒护,要追究关于领导责任。

监狱大门外应设警察手机存储专柜,对携带手机进入监狱人民警察,一律取消警衔。

要切实维护罪犯合法权益,对殴打、体罚或者指使她人殴打、体罚罪犯人民警察,视其情节轻重予以相应纪律处分或者辞退,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0 .进一步加强监狱基层基本工作,精简机关,充实一线。

保证 75 %以上警力配备在监区(分监区)。

31 .加强警务督察工作,司法厅(局)、监狱局、监狱要建立警务督察制度和督察机构,成立由专门人员构成警务督察队,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警务督察活动,对监狱值班备勤和内部安全防范贯彻状况进行现场督察,对监狱人民警察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状况进行监督。

监督不到位,要追究督察人员责任。

五、信息报告及解决32 .监狱发生重大事件后,监狱应当及时向省(区、市)司法厅(局)和监狱局报告;省(区、市)司法厅(局)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及时向司法部报告,并及时书面报告详细状况,随时报告事态发展和解决状况。

33 .省(区、市)司法厅(局)应当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对涉及监狱系统案件和突发事件信息,应当经省(区、市)司法厅(局)按关于规定审核批准后,由新闻发言人发布。

司法行政机关干部、监狱人民警察、职工应严格执行保密规定和关于宣传纪律,不得擅自对外披露监狱工作状况;任何人不得擅自对监狱进行拍照和摄像。

六、附则34 .对违背监狱安全管理规定导致严重后果警察,应当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对发生重特大狱内刑事案件、安全生产事故、公共卫生事件等导致严重后果和重大影响监狱领导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其她有关负责人,视情节追究责任。

构成犯罪,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解决。

35 .现行监狱安全管理工作规定关于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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