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教制度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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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近五十年,是我国独有的,

极具中国特色的一项改造教育制度。虽然这一制度在社会实践中

对于维护社会秩序,预防犯罪方

面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但是,

劳教制度本身又存在难以克服的

制度性缺陷,侵犯了公民的权利。故劳教制度的存废一直是学界争

论的焦点问题之一。2013年11月

15日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

关键词:劳教制度废止

一.劳教制度的历史沿革

劳动教养就是劳动、教育和培养,简称劳教。劳动教养并非依据法律条例,从法律形式上亦非刑法规定的刑罚,而是依据国务院劳动教养相关法规的一种行政处罚,公安机关毋须经法庭审讯定罪,即可对疑犯投入劳教场所实行最高期限为四年的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思想教育等措施。

我国的劳教制度始于1950年肃反运动中,形成于上世纪五十年代后期。1955年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彻底肃清暗藏反革命分子的指示》,基于维护政权稳定的考虑,对于政治上不能留用、放在社会上不可靠,增加失业率的一些人进行劳动教养。1957年全国人大颁布《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右派成主要劳教对象,直接导致了1957~1958年全国大办劳教所,使得各地被教养人数激增。文革期间劳教被终止,劳教人员一部分被释放,一部被转移,还有一部分直接送到监狱服刑。文革结束后劳教制度得以恢复,当时很多人建议废除劳教制度,但是作为无产阶级专政的工具,劳教制度在尚无系统刑法典的情况下对维护当时社会治安与社会秩序效果明显。

1980年1月我国刑法典生效,劳教制度并未被废除而是作为刑法典外制度一直沿用至今,对于维护和巩固行政权,解决那些游手好闲、不务正业的特殊人员的就业问题,防止他们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秩序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成为采用强制性劳动改造的方式处置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人员的主要手段。

二.劳动制度的废除

2012年任建宇案、唐慧案等重大的影响性劳教案件,激发了新一轮更广泛彻底的废除劳教的呼声。每一起个案,每一声呼吁,都是力量的积累,只为等待最后的临门一脚。不懈的努力终在2013年伊始初见成效。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宣布,积极推进劳动教养制度改革,在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将“停止使用”劳教制度,并要求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前,严格控制使用劳教手段,对缠访、闹访等三类对象不采取劳教措施。

2013年11月12日,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

三.废除劳教制度的意义

劳教制度虽然在历史上发挥过积极作用,但近年来饱受诟病,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对象扩大化、容易被地方执法机关滥用、侵犯人权等一系列问题,最严重的就是未经法院审判就长时间剥夺一个人的人身自由。因此,无论是从保障人权的必要性还是从建设法治中国的高度来看,都有必要废止劳动教养制度。

劳教制度被废止,可以说在意料之中,是大势所趋。“劳教是个筐,什么都往里装!”兼具随意性、惩罚性、模糊性于一身的劳教制度,实际上是用行政的程序取得了判刑效果,在

法律体系已经相当完善的今天,诸多弊端缠身的劳教制度与现代法治精神已经格格不入,一些极端个案的出现令人谈之色变、“口诛笔伐”。虽然仍有人主张不能对劳教制度一废了之,不能无视劳教制度在历史上曾经发挥的积极作用,但是,劳教制度已经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关于它的意义和作用,无疑也只能放在历史书中去评判。自由是人权的灵魂,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一个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在一些极端的劳教个案中,我们看到的却是劳教制度对人权的侵犯,没有公诉程序、没有审判环节、甚至没有救济途径。问题倒逼了改革。诚如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所言:“废止劳教制度是法治的胜利,自由的胜利!”不可否认,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在法治建设上取得的成就有目共睹。法治建设要取得不断进步,法律体系要不断完善,就必须不断剔除不相适应甚至阻碍发展的因素。

废止劳教制度和展开相应的改革,是中央新领导集体决定要办的一件大实事。就民主、法治建设而言,废止劳教制度是一件功在当代,利在长远的基础性工作。决定做这件大事,是中央新领导集体取信于民,取信于国际社会的表现。此举既顺应了民意,亦反映了新领导集体将国家和社会管理规范到法治轨道的努力。

废止劳教制度,人权司法保障制度才能不断完善,改革司法体制和运行机制才能顺利进行,宪法法律的权威才能树立,法治中国建设才能取得实质进展。早在 2004 年,我国就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如果说那是我国人权保障史上的一座里程碑,那么,废止劳教制度无疑是法治中国建设前进中迈出的重大一步。

劳教制度在中国实行超过半世纪,积累的问题很多,停止使用以至于废止这项制度的工作和善后事宜,确需要按宪法程序来部署。从公开报道看,中央有关机构的规划是先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但批准后的善后工作会十分艰巨。废除劳教制度的过程,需严谨部署,既要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及相关执行制度相互衔接,也包括立法性协调,包括可能需要的修改刑法降低定罪门槛。另外,现有劳教期限未满人员的处置问题

也应提上日程,在职劳教管理人员的归属问题更需要时间来解决。加速推进劳教制度改革的工作很繁重,但只要公民基本权利能得到更充分的保障,付出相应的艰辛是值得的。参考文献

[1]本报记者殷泓王逸吟. 废止劳教制度:完善人权保障重要一步[n]. 光明日报,2013-11-18005.

[2]早报记者陈良飞黄志强. “废除劳教制度是大势所趋”[n]. 东方早报,2013-11-07a19.

[3]本报记者商灏. 劳教制度:存?废?改?[n]. 华夏时报,2013-01-14033.

[4]一级律师法学教授陈有西. 废除劳动教养制度是中国人权进步的必然要求[n]. 经济观察报,2013-01-21045.

[5]鲁冠成. 废除劳动教养制度势在必行[j]. 青春岁月,2013,05:372-374.

[6]劳教制度应彻底废除[j]. it时代周刊,2012,21:76. 篇二:劳教制度废止后的衔接制度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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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教制度废止后的衔接制度探究

作者:李倩雯

来源:《理论观察》2015年第04期

[关键词]劳动教养;衔接制度;后劳教时代;违法行为矫治法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5)04 — 0044 — 03劳动教养制度作为极具中国特色的一项制度,产生于上世纪50年代。在当时的特殊国情下,这项制度在治理不足以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的工作上,发挥了不可否认的重要作用。随着适用对象一次次扩大和管理审批制度不断宽松,劳动教养制度在正常发挥作用的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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