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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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新闻协会事务局审查室每天都对成员报纸(也包括非成员报纸)进行严格的版面审查,其衡量标准是各种道德纲领和国家颁布的一般法令。如发现问题,则将意见反映给编辑委员会及理事会。经研究后,再向该报社提出警告以至采取劝告退会等措施。必要时,还在协会的机关报上公布审查结果。
广播电视的审查是由其内部机构的审议委员会负责。根据规定,为使国内广播节目的编辑得当,日本广播协会设中央广播节目审议会和地方广播节目审议会;日本广播协会以外的广播事业者(一般广播事业者)设立广告节目审议机构,或几家电台共同设立;中央审议会由15名以上的委员组成;地方审议会由7人以上组成;审议机构也由7人以上组成;分别对广播节目标准和广播节目编辑计划的制定向广播协会和一般广播事业者提供咨询。新闻协会对广播电视也起到监督审查作用。
此外,向外界提供证据照片、外电预定稿的使用等也由新闻协会决定。对于容易出问题的记者俱乐部,特别是消息来源的关系、记者俱乐部的性质、俱乐部内部协定等等都是在协会内经多次磋商后确定下来的。
应该指出的是,日本虽然没有新闻法,但法律对新闻界的制约仍然是具体和有效的。当然,从实际情况看,并非完美。例如,公然销售色情版面的报刊依然存在,夸大、虚假的广告内容也不时可见,记者及摄影记者行为过分的采访活动已成为众矢之的等现象屡屡发生。对于新闻界本身说来,他律与自律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在极力标榜“新闻自由”的日本,各种社会力量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控制新闻媒介。新闻媒介一方面与社会各阶层打交道,另一方面也通过自律保持相对的独立性,这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日本新闻事业的顺利发展。但归根结蒂,受资本主义的商业利益驱动,日本新闻业和其他西方国家一样,都是打上了鲜明的阶段烙印的。
(梁关编写)
韩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
□郑保勤
新闻界在韩国是一个颇具影响力的行业。政治、经济、文化艺术等各界人士均不敢轻视新闻记者的采访。韩国新闻工作者可以发表消息和评论,评介国内外政治、经济大事,揭露高层官员的言行、丑闻。但是,记者、编辑的采访报道决不能随心所欲,不受任何束缚。它是在国家法律允许范围内进行的。为此,韩国制定了一系列相应的新闻法规。根据这些法规,韩国新闻工作者有采访报道自由,但他们的言行和报道同时也受到政府新闻机构的指导、控制、检查和受众的监督。韩国经常发生对新闻报道进行反驳、仲裁的事件,有关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因此受到劝告、公开或非公开的警告、停止报道、罚款等处分,有的人甚至被拘留、审查、撤职、开除和判刑。
一、新闻职业道德准则和要求
韩国《宪法》在《国民的权利和义务》一章中,专门有一条关于新闻、出版的条款。韩国宪法第21条明确规定:一、所有国民拥有言论、出版的自由和集会、结社的自由;二、对言论、出版的批准或检查和对集会、结社的批准,予以承认;三、为了保障通讯社、广播电台设施和报纸的运作,在法律上作必要的规定;四、言论、出版不得损害他人的名誉、权利或公众道德、社会伦理,当言论、出版损害他人的名誉或权利时,受害者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韩国目前执行的有关新闻、广播的法规有《关于定期刊物登记等的法律》、
《关于定期刊物登记等的法律施行令》、
《广播法》、
《广播法施行令》、
《韩国广播公司法》、
《韩国广播广告公司法》、
《广播文化振兴会法》、
《综合有线广播法》、
《有线广播管理法》等。有关出版的法律有《著作权法》、
《关于出版社和印刷厂登记的法律》等。有关自律规则有《新闻伦理纲领》、
《新闻伦理实践纲要》、
《记者协会伦理纲领》、
《新闻销售伦理纲领》、
《记者协会伦理纲领》、
《新闻销售伦理纲领》、
《新闻广告伦理纲领》、
《关于广播审议的规定》、
《图书杂志周刊新闻广告审议规定》等。这些法规,无论是50年代制定的,还是90年代制定的,绝大部分都已经过修改,重要的还经过多次修改。
《关于定期刊物登记等的法律》于1987年11月28日制定,后经过1989年12月30日、1991年12月14日、1995年12月30日三次修改。此法共有4章24条。总则第1条为:“本法规定关于定期发行的报纸、通讯稿、杂志和其他刊物的事项,以谋求言论的健康发展为目的。”所以,《关于定期刊物登记等的法律》实际上是韩国的新闻法。《广播法》也是在1987年11月28日制定的,经过1989年12月30日、1990年8月1日、1991年1月4日三次修改,现共有7章45条。此法的总则第1条说:“本法保障广播的自由和公共职能,以谋求形成民主舆论和提高国民文化、为增进公共福利
作出贡献为目的”。这两部法律中都有“禁止外国资金的流入”条款,明确规定:定期刊物发行人、广播法人“不得以捐款、赞助款和其他任何名义从外国人或外国的政府、团体接受钱财的活动”,违者要处以一年以下的徒刑,或者500万韩元至2000万韩元的罚款。这两部法律都有专门的一章,规定受众有权反驳报道中的差错和不当之处,对新闻报道的损害者应予补偿。
韩国《新闻伦理纲领》是在1957年4月7日由韩国新闻协会、韩国新闻广播编辑人协会、韩国记者协会制定的,后经过多次修改。这三个新闻团体在1996年4月8日又通过《新闻伦理实践纲要》,对新闻工作者及其采访报道的准则作出了具体规定,成为韩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的准则。韩国《记者协会伦理纲领》、
《记者协会伦理纲领实践纲要》为韩国新闻工作者在捍卫言论自由、公正报道、保持品德等方面规定了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
11采访准则
记者为了采访而接触个人或团体时,不仅应保持必要的礼仪,而且不得使用非伦理的、非法的方法。记者不得为了采访而威胁或欺侮他人。
(1)禁止诈称和伪造身份:记者不得伪造或诈称身分进行采访。未经所有者或者管理者的同意,不得搜集或调出在文书、资料、电脑中储存的信息、照片等。
(2)对灾害的采访:记者在采访灾害或事故时,不得损害人的尊严,或者妨碍受害者的治疗,对受害者、牺牲者及其家属应保持适当的礼仪。
(3)对医院的采访:记者采访医院、疗养院、保健所时,须表明身份,未经许可不得进入院所的非公开地点。未经许可,记者不得对病人进行采访或拍照,也不得对病人治疗造成障碍。
(4)电话采访:记者用电话采访时,首先应表明身份。当被采访者拒绝采访时,记者不得一再通话,给被采访者造成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