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与相邻关系比较分析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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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与相邻关系之比较(成稿)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之比较(成稿)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之比较在物权法中,与地役权制度最接近的制度便是相邻关系,两者均涉及他人不动产的利用,在某些方面有所交叉与重叠,但又各具其内涵,极易混淆。

澄清二者之关系,对于其在实际中的处理运用,对于我国用益物权体系的建立均有现实意义。

一、地役权所谓地役权,系指土地使用人为了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而使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其中,不动产使用人的土地称需役地,提供便利的不动产称供役地;相应的,享有地役权的人成为地役权人,供役地权利人称为供役地人。

地役权在本质上是相邻土地各方所有人意定的产物,构成一项独立的物权,是以用意为内容的不动产他物权,是土地用益物权体系重要组成部分和基本形态之一,其成立必须满足不动产登记要件。

一般而言,地役权有以下特征:其一,地役权是地役权人使用他人(供役地人)土地的权利;其二,地役权是为自己土地的便利所享有的权利;其三,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地役权的从属性,是指地役权依附于需役地和供役地的同时存在而存在。

它是地役权的固有属性,也是其与其他用益物权的本质区别。

地役权的不可分性,是指地役权存在于需役地和供役地的全部,即使需役地或供役地的权利发生转移(如将其使用权移交他人),地役权也不可分。

二、相邻关系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其内容大致可以分为三个方面:一是防止来自邻地侵害的权利。

二是排水和流水的使用。

三是邻地使用权。

相邻关系的实质是不动产权利内容的限制和延伸,是所有权内容限制的一种,是所有权社会化的具体实现。

相邻关系的主体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动产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其客体不是物而是行使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所获得的权益;相邻关系与自然自理环境有关,更强调毗连性。

三、比较我国《物权法》第七章和第十四章分别就相邻关系和地役权作了规定,《民法通则》对相邻关系也有原则性规定。

简述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区别 法硕

简述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区别 法硕

简述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区别法硕
地役权和相邻关系是土地法律中的两个重要概念,它们在土地
利用和土地权益方面起着关键作用。

首先,我们来看地役权。

地役
权是指土地权利人对自己的土地行使支配权时,对相邻土地享有的
一种特殊权利。

这种权利是以一块土地为服务对象,对另一块土地
的权利限制或利用。

地役权通常包括通行权、通风权、采光权、排
水权等,它们是为了保障土地的合理利用和相邻土地权益的平衡而
设立的。

地役权的设立通常需要经过法律程序,包括协商达成协议
或者通过法院判决等方式。

相邻关系则是指两块相邻土地之间的关系,包括相邻土地之间
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利益冲突等。

相邻关系是土地权利人之间的一种
法律关系,它涉及到土地的使用和权益保障等方面。

相邻关系通常
包括邻地通行、邻地排水、邻地采光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在相邻
关系中,各个土地权利人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尊重相邻土地
的权益,同时也享有自己的权利。

因此,地役权和相邻关系在土地法律中有着不同的含义和适用
范围。

地役权是一种特殊的权利关系,是针对具体的土地而设立的,而相邻关系则是指相邻土地之间的一般性法律关系,包括各种权利
和义务。

在实际的土地利用和管理中,地役权和相邻关系都需要受到法律的保护和规范,以确保土地的合理利用和各方权益的平衡。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辨析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辨析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辨析作者:刘少伯来源:《中国集体经济》2012年第04期摘要:地役权作为调整权利人之间因利用各自不动产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规范,是我国物权法确立的一种新型用益物权,这种用益物权与相邻关系在规范目的、调整内容等方面有着类似之处,但两者的差别亦很明显,它们以各自不同的功能在调节物的利用上进行了合理的分工。

关键词:地役权;相邻关系;区别在物权法中,与地役权制度最接近的制度便是相邻关系,但是,地役权和相邻关系却是两种不同的物权,两者之间有着本质的区别。

我国在对待相邻关系和地役权的关系上,经历了两个不同阶段:在《物权法》颁布前没有设立地役权,而是将地役权的相关内容纳入相邻关系中,然而,通过《民法通则》对相邻关系进行规定,但难以满足实践的要求。

《物权法》颁布后,地役权才作为一项独立的用益物权且在单章中进行了规定。

地役权是依当事人意思表示而设立的一项独立的用益物权,属于他物权的范围,其目的在于利用他人土地以提高自己土地利用效益。

而相邻关系是相邻各方在对各自所有或使用的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相互应当依法给予对方方便或接受限制的权利义务关系。

两者在设定目的、成立要件、权利内容、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差异。

相邻关系,是为了调整相邻不动产之间的利用,而在不动产权利人之间所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

从本质上说,相邻关系是所有权内容的限制和扩张。

相邻关系是所有权社会化的结果,它运行的基本理论是:利用利益衡量的原理,使权力之间的行使能够得到妥善的调和。

我国《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物权法》出台后,对相邻关系做出了更为明确、细致的规定。

相邻关系的内容主要涉及到了相邻不动产之间的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权利,这些内容往往同地役权的内容和范围在表现形式上相同,在实务操作过程中容易引发混淆,因此,有必要区分和澄清二者之间的关系。

法律源于生活——地役权与相邻关系辨析及探源

法律源于生活——地役权与相邻关系辨析及探源
在 以下 诸 多 方 面 还 是 存 在着 明 显 的 差异 :
相邻关系 中的相关权利与地 役权 同为利用他人所有物 为 自己所
有 物 提 供 便 利 。 此 如 何对 者 两个 相 似 者 进 行 清 楚 的划 分 , 因 无疑 就 显 得 十 分 重 要 了 。 这 两 者 的 区 分 中 ,度 ” 其 中的 关 键 。相邻 关 系 与 在 “ 是
在对相邻关系及地役权的具体内容进行对 比时, 我们可 以发现两 者在诸多方面有着相似 的因素。两者都是 以调节不动产所有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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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求行使 自己权利的便利; 都是对 所有权 内容的一种扩张或者 限制 。 ( ) 者 的 差 异 二 两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作为两种不同的, 相互独立的法律制度 。 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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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源子 生 活
地役权 与相邻关 系辨析及探 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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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土地 及其 他 不动 产 , 来 为人 们 所重视 , 历 更是 民法规 范 、 护的 重心 所在 。但 由于其 本 身不可 分割 的特殊 性质 , 保 使 得人 们在 行使 对 其权 利 的过程 中会产 生 自然的 冲突 , 为解 决生 产生 活的 这类 的 矛盾 , 们逐 渐创 立 出各 种 法律制度 对这 些 人
本上是将 其确立为所有权 的一种 自然延伸。《 物权法》 第八十四条 规 B 两 块 土地 具有 所 有 权 。而 B地 为 A 地 所 包 围 起来 ,只 能 通 过 历 史 定 :不 动 产 的相 邻 权 利 应 该按 照 有 利 生产 、 便 生 活 、 结互 助 、 平 上 已经 形 成 的且 与 主干 道 距 离 最 近 的 C路 与 外 界连 通 。则 此 时 , “ 方 团 公 根

以案释法--相邻通行权与地役权之区别

以案释法--相邻通行权与地役权之区别

以案释法--相邻通行权与地役权之区别【案情】谢某祥经营煤炭生意,经营场所在其家门口场地。

谢某祥进货车辆需经由谢某忠家门口的石子路方可到达。

后因进货车辆无法于谢某忠家门口拐弯,双方发生纠纷,在派出所达成调解协议。

其后,谢某忠家为晾晒粮食将家门口菜地铺设为水泥场,水泥场前预留了4米宽路面。

后因谢某祥进货的50吨货车行至谢某忠家门口时无法拐弯。

双方就通行问题协商无果,故而成讼。

【评析】审理中对于涉案纠纷究竟系属相邻通行纠纷还是地役权纠纷出现不同意见。

笔者认为,双方之间的纠纷应为地役权纠纷。

一、权源不同相邻权系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取得,只要当事人依法取得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就依法享有相关权利,无须当事人另行约定。

地役权一般系基于当事人的约定而取得。

本案中,谢某祥与谢某忠系同村同组居民,双方房屋及土地毗邻,基于正常的生活和农业生产需要,谢某忠有义务为谢某祥提供基本的通行条件,无须双方就通行进行约定。

后双方之所以达成相关通行协议,系谢某祥基于经营煤炭生意的特殊需要而对通行条件提出了特殊要求。

涉案协议符合地役权系基于约定产生之特征。

二、权能不同相邻权作为法定权利,所解决的是不动产毗邻关系中最基本的生活、生产、安全需求。

地役权作为约定权利,是相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越出法律赋予的当然权益范围之外,通过契约于他人不动产上增加额外负担。

地役权的主要功能在于弥补相邻权的不足,以满足需求方的特殊需要。

农民宅基地上之住所主要服务于农民的日常生活和农业生产,现谢某祥利用其房前场地从事商业性经营,已非属正常的农业生产范畴。

从现场勘验的情况来看,谢某忠家门前已经预留出一定宽度的路面,足以保障该组居民基于生活及农业生产的通行。

谢某祥所要求之通行条件系基于其经营煤炭生意而提出之特殊要求,已超出相邻通行之范畴,非相邻权纠纷所能涵盖。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司法考试民法答疑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司法考试民法答疑

【tips】本文是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的司法考试重要知识点,大家定要好好复习!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司法考试民法答疑
考生问:地役权与相邻关系有哪些的区别?
我们司法考试解答: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在内容上基本上是相同的,但是两者有本质上的不同,其区别主要体现在:
A.相邻关系为土地所有权内容当然的扩张或限制,是法定的;而地役权则为土地所有人间基于契约而生之所有权扩张与限制,是意定的。

B.因此基于相邻关系而发生的所有权的扩张或者限制仅在不得已的情形下发生,即若不进行该种限制或者扩张那么土地所有人就无法正常实行其土地的利用,因此相邻关系进行的调整是法律的底线;而地役权则是于相邻关系之外土地所有人更进一步对自己权利的扩张,因为是基于合意设定所以其范围几乎是没有限制的。

C.相邻关系不是独立的权利,乃是为所有权本身的限制或扩张;而地役权则是因他物权而受一时之限制,是一种独立的权利。

D.因为相邻关系是法定物权,所以相邻关系之成立及对抗第三人,均不需要进行登记;而地役权作为意定物权,则需要进行登记,不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基于相邻关系所生之权利义务与所有权同时存在,不能单独的取得或丧失,即不因相对人的意思而发生变动;地役权则有所不同,地役权的取得需要有设立地役权的合同,地役权可以因期限届满,当事人解除地役权合同等原因而归于消灭。

浅析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区别

浅析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区别

浅析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区别摘要:相邻关系是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因对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地役权是不动产的权利人为自己使用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而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两者都是在不动产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用于平衡相关人利益的制度,本文旨在从权利性质、产生依据等方面对两者进行区别,以期有助于相关立法、司法实践。

关键词:相邻关系地役权区别地役权制度起源于罗马,是最早的他物权制度。

在其漫长的发展历程中历经兴衰,最终为近现代民法所继承,为调整土地利用关系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地役权是指:依据合同利用他人的不动产,或者限制他人不动产的利用,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

简言之即不动产权利人为了利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而对他人不动产享有的权利。

地役权制度对于合理、充分地利用土地及其他不动产,具有其他制度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根据《物权法》关于地役权的相关规定,地役权的设立,双方当事人应订立书面地役合同,地役权自地役合同生效时设立,也即地役权的生效采意思主义,但未经地役权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可见地役权登记不是合同的生效要件,也不是地役权的生效要件,只是地役权的对抗要件。

对于地役权权利义务双方而言,供役地权利人有容忍和不作为义务,即依照双方的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所有的土地,不得妨碍其行使权利并在合理范围内为地役权人行使权利提供便利,与此同时,地役权人依此当然享有其基本的权利,即使用权。

但是这种使用权是有着界限和限制的,地役权人行使使用权需依照约定的目的和方法,而不能任意而为,同时他还必须履行最小损害义务,以实现尽可能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

相邻关系的法律制度渊源于《德国民法典》,它第一次在法律上明确区分了地役权和相邻关系。

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时,相互之间应给予方便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论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关系

论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关系

论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联系与区别摘要:地役权与相邻关系是相似的两种法律制度,都涉及对他人不动产的利用。

相邻关系属于最小限度不动产利用的调整,是实现相邻不动产和谐利用的必要前提,认识相邻关系的关键在于如何判断最小限度利用。

从妨害相邻关系的判断标准入手论证:凡是属于最小限度利用的情形,必然构成相邻关系。

除此以外的不动产利用应以地役权约定实现,所以相邻关系属于对不动产权利的限制或延伸,地役权则是一种约定权利,属于用益物权。

关键字:相邻关系地役权联系区别在物权法中,与地役权制度最接近的制度便是相邻关系,两者均涉及他人不动产的利用,在某些方面有所交叉与重叠,但又各具其内涵,及易混淆。

澄清二者之关系,对于其在实际中的处理运用,对于我国用益物权体系的建立均有现实意义。

一、什么是相邻关系相邻关系,又称不动产相邻关系,是指法律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为调和相邻近的不动产所有权人或利用权人之间因行使权力所发生的冲突,要求一方为另一方提供便利或接受限制而形成的权力义务关系。

如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的利用邻地通行、采光、安设管线、用水排水等法律关系。

其中,相邻关系的主体称为相邻权人;基于相邻关系产生的权利为相邻权,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权人之间,一方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享有要求另一方提供便利或接受限制的权利。

二、什么是地役权地役权,是指为自己使用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用,按照合同的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或对他人的不动产物权施加某种限制的用益物权。

其中,享有地役权的不动产,称为需役地,供人利用的不动产称为供役地。

严格地说,地役权应该改称为物役权或不动产役权,因为不但可以为了某一块土地的便利而设立役权,而且可以为了某个建筑物的便利而设立役权。

三、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联系与区别(一)二者之间的联系1、相邻关系与地役权都与不动产的利用有着密切的联系,都是权利人为了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经济效益,对毗邻或邻近的不动产施加一定的负担,对相互毗邻或邻近的不动产的权利人的权利进行部分限制,要求对方应尽某种容忍或不作为义务。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有什么区别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有什么区别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有什么区别现在是法治社会,法律是指南针,也是尺子,它为我们设定行为准则,也为我们明确行为方向,在法律意识越来越强的现今,你是否也对地役权与相邻关系有什么区别有疑问呢?下面就跟我一起来看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吧!地役权与相邻关系有什么区别地役权和相邻权的区别,除了体现在基本保障和更高追求外,作为彼此独立的法律制度,二者主要差异还在于:第一,产生的原则不同。

相邻关系是基于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是法律要求一方必须要为另一方便利,是维护正常生活和生产的最低需要。

地役权是根据地役权人与供役地权利人自愿达成协议而产生的,是地役权人通过利用他人的不动产而使自己的不动产获得更大的效益。

第二,性质不同。

相邻关系是法律上对土地间利用关系的一种最小限度的调节。

它不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更不是独立的他物权,属于所有权的内容。

而地役权的主要功能在于弥补相邻关系的不足,在相邻关系得不到调节时,可通过约定加以弥补。

地役权不仅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而且还是一种独立物权形式,为用益物权的一种。

考虑到这一制度有存在的必要性。

因此,物权法设专章规定了地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九条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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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与相邻权有什么区别

地役权与相邻权有什么区别

地役权与相邻权有什么区别依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是有⼀定权利的,⽽两个不地产之间会产⽣相邻权,相邻不动产的所有⼈要相互帮助、相互体谅,这样才有利于⽣产和⽣活,那么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区别是什么?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地役权与相邻权有什么区别(⼀)两者权利性质不同。

相邻权是根据法律直接规定⽽确定,是所有权的延伸。

地役权则是依当事⼈之间的设⽴地役权合同⽽发⽣,属他物权范畴。

(⼆)两者适⽤的范围不同。

相邻权适⽤的范围既包括⼟地毗邻关系,⼜包括建筑物毗邻,及建筑物内部区域的毗邻关系。

地役权只适⽤于⼟地之间的利⽤关系。

(三)两者的权利要求程度不同。

相邻权作为法定权利,所反映的是不动产毗邻关系中最基本的⽣活、⽣产、安全要求。

地役权作为约定权利,反映对⾃⼰⼟地提供约定的便利要求,⾃然在对他⼈⼟地利⽤权能上⽐相邻权有较⼤扩展。

(四)权利义务的主体范围不同。

相邻权的权利、义务主体的都是特定的,只能在相邻不动产主体之间产⽣,地役权是⼀个独产的⽤益物权,具有物权对世性的特征,故其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

(五)两者权利发⽣的前提条件不同。

相邻权必须以相互毗邻的不动产为前提,地役权并不⼀定以需役地与供役地相互毗邻为限度,有时即使两地并不相连,但只要有事实上的利⽤需要也可以设定地役权。

《民法典》第⼆百⼋⼗⼋条 【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不动产的相邻权利⼈应当按照有利⽣产、⽅便⽣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三百七⼗⼆条 【地役权的定义】地役权⼈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他⼈的不动产,以提⾼⾃⼰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的不动产为供役地,⾃⼰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地役权与相邻权有什么区别”问题进⾏的解答,依据物权法的规定,地役权和相邻权的区别包括利性质不同、范围不同、权利要求程度不同等。

读者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不动产相邻关系与地役权关系研究毕业论文

不动产相邻关系与地役权关系研究毕业论文

目录目录1摘要2ABSTRACT3引言4一、相邻关系,地役权的概念与法理分析4(一)相邻关系,地役权的概念界定5(二)相邻关系,地役权的容6(三)相邻关系,地役权的本质7二、相邻关系和地役权的联系8(一)相邻权是地役权存在的前提和基础9(二)地役权是相邻权基本容的特定化和补充9 三、相邻关系和地役权的区别10(一)产生原因不同10(二)权利性质不同11(三)权利容不同11(四)可适用围不同11(五)对抗性不同12四、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立法模式探析与现实意义12(一)区别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现实意义13(二)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立法模式探析14英文附录14中文附录18参考文献22不动产相邻关系与地役权关系研究摘要土地资源的有限性与经济发展对土地需求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伴随而来的相邻不动产纠纷也层出不穷,但司法实务界迄今为止并未总结出相对成熟的裁判规则。

相邻关系属于最小限度不动产利用的调整,是实现相邻不动产和谐利用的必要前提。

而地役权则是一种约定权利,它是我国物权法确立的一种新型用益物权。

相邻关系与地役权是相似的两种法律制度,都涉与对他人不动产的利用,它们在规目的、调整容等方面有着相似之处, 但两者也有很大的差别。

它们以各自不同的作用与功能形成了合理的分工。

所以正确分析两种关系是十分必要的。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本文将论述两者的关系。

第一部分论述两者概念,第二部分论述两者的联系,指出相邻关系是地役权存在的前提和基础,地役权是相邻权基本容的特定化和补充。

第三部分从产生原因、权利性质、对抗性、权利容等方面论述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不同。

文章的最后一部分简单分析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立法模式与现实意义。

关键词:不动产物权,相邻关系,地役权,联系,区别ABSTRACTFor the fierce conflict between the need for the land caused by the development of the economy and the limitation of the land resource, the real estate disputes are numerous, but until now there are no relatively mature rules for these disputes. The adjacency relation is the minimum range of the real estate interest adjustment, which is the precondition to achieve the harmonious use of adjacent property. The easement is a kind of rights convention that is a property law established by a new type of our national usufruct. The adjacency relation and the easement are two similar legal systems, both mentioning the use of other’s real estate and the aim of the content and the adjustment are similar, but there is also significant distinction. They both form a rational division of labor for their different roles and functions. Therefore, it is important to analyze the relation between the adjacency relation and the easement.There is both similarity and distinction between the adjacency relation and easement. This thesis focuses on the relation between the adjacency and easement. The first part interprets the concept of the adjacency and easement. The second part analyze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adjacency and the easement, which states the adjacency relation is the precondition and the base of the existence of easement and the easement is the certainty and supplement of the adjacency relation. The third part of the thesis states the difference between the adjacency relation and the easement from thecauses, the nature of rights, the antoganism and right content.The last part of the thesis briefly analyzes the legislative styles and practical significance of the adjacency relation and the easement.Key words:Real estate property rights; Adjacency relation; Easement;Similarity; Distinction引言近年来,因不动产相邻关系引起的相邻权纠纷不但数量大幅度上升,而且种类也不断翻新,同时还混杂着与地役权纠纷的界定问题,随着人们法治理念的进一步提升,公民的权利意识已经不限于不动产所有权本身,而是开始追求维护自身权益的最大化。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比较分析剖析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比较分析剖析

摘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民事主体间相互利用相邻不动产供自己不动产上便利实现的情况日益增多,这些具有特殊利益的不动产所有人和不动产使用人间因相邻不动产的使用而发生的关系,对地役权和相邻权的利用产生巨大的影响。

本文从地役权和相邻关系的定义及性质特征入手,对相邻关系和地役权作一剖析,揭示二者的区别。

并探讨二者的适用范围,有助于进一步认清地役权与相邻权的本质,解决生活中的遇到的问题,并提倡立足现实,适应形势,按照科学、理性的思路为我国设计出一种动态开放、充满活力、有利于提高不动产的资源配置和利用效率的地役权与相邻权制度。

关键词:地役权;相邻关系;物权;不动产;ABSTRACTWith the establishment of socialist market economic system, civil subject for mutual use of their property on the adjacent property to facilitate the realization of the increasing number of these have a special interest in real property owners and real estate use the earth for the use of adjacent property that occurred relationship, easements and neighboring right of use of a huge impact. In this paper, easements and adjacent relationship, the definition and nature of the specific characteristics, on the neighboring relations and the easement for an analysis to reveal the difference between the two. And to explore both the scope of help to further understand the easement rights and the Adjacent the nature of life in the face to solve problems and promote based on reality, Shiyingxingshi, Anzhao scientific and rational thinking for our country Sheji out a dynamic open, dynamic, help to improve real estate efficiency of resource allocation and use of the easement with the neighboring right system.Key words Easements;Neighborhood;Property;Real Estate;地役权与相邻关系比较分析绪论土地及其他不动产,历来为人们所重视,更是民法规范、保护的重心所在。

关于美国不动产法上地役权之相邻权研究报告

关于美国不动产法上地役权之相邻权研究报告

关于美国不动产法上地役权之相邻权研究报告引言:地役权是美国不动产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使得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与土地的所有权分离,使得土地的使用更加灵活和多样化。

相邻权则是地役权的一种形式,它赋予了邻近土地的使用权。

本文将对美国不动产法中的地役权之相邻权进行研究,分析其法律特点、适用范围和实际应用等方面的问题。

一、法律特点:地役权的相邻权是一种借用他人土地的使用权。

它的特点在于:首先,相邻权是与土地所有权相关的权利,即相邻权的行使是建立在土地所有权的基础之上的;其次,相邻权是一种限制性权利,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限制;再次,相邻权的行使通常需要支付相应的费用,这也是相邻权与土地所有权的一种关联。

二、适用范围:美国不动产法对地役权的相邻权设立了一些具体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首先,相邻权的行使必须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不能对他人造成不当的损害;其次,相邻权的行使必须符合相应的规划和建设要求,且必须得到相应的许可和批准;再次,相邻权的行使通常会涉及到与邻近土地使用人的协商和谈判,因此需要双方的合意。

三、实际应用:地役权的相邻权在实际应用中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和重要性。

首先,相邻权可以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使土地利用更加灵活和高效;其次,相邻权可以促进城市建设和发展,使城市的功能和效益得到最大化;再次,相邻权可以促进土地的增值和财富的积累,对土地所有权者来说具有极大的经济利益。

四、存在的问题:然而,地役权的相邻权在实际应用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

首先,相邻权的行使往往需要与邻近土地使用人的协商和谈判,这对于双方的合意和互惠是必要的;其次,相邻权的行使需要受到法律的保护和约束,因此需要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和机制;再次,相邻权的行使应当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不能对他人造成不当的损害和影响。

结论:综上所述,地役权的相邻权是美国不动产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能够使土地的使用权与土地的所有权分离,从而实现土地利用的多样化和高效化。

相邻权与地役权的不同点

相邻权与地役权的不同点

相邻权与地役权的不同点相邻关系的权利取得是无偿的;地役权合同是有偿的。

相邻关系视法律为相邻的不动产所有人、使用人行使不动产所有权、使用权提供了最低限度的便利和容忍义务;地役权的内同由当事人自由约定。

相邻关系的发生基于法律的规定;地役权是通过当事人签订合同产生的。

相邻权与地役权是日常生活中人们容易混淆的一对概念。

其实两者产生的基础都是由于不动产权益。

但二者又有明显的区别。

弄清楚二者的关系,有利于解决日常中不必要的纠纷和冲突,也有利于更好地行驶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1、两者性质不同:相邻权从本质上看并不是一种独立的权利,它只是两个不动产之间的关系而已,所以我们称之为相邻关系更为准确;而地役权本质上是基于当事人自由约定而产生的一种特殊的用益物权。

2、两者对登记的要求不同:地役权一般需要登记,否则不得对抗第三人;而相邻关系的成立是基于法律直接规定无需特别登记就能成立。

两者的取得方式不同:相邻权的取得只能由法律直接规定,而地役权的取得则主要是依据法律行为,一般是基于当事人的合同约定取得,而且必须到不动产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才能合法生效。

除此之外地役权还可因遗嘱、继承或时效等原因取得。

3、两者对权利的要求程度不同:地役权对所有权的限制比相邻权要大。

相邻权作为法定权利,所反映的是不动产毗邻关系中最基本的生活、生产、安全要求。

地役权作为约定权利,反映对自己土地提供约定的便利要求,自然在对他人土地利用权能上比相邻权有较大扩展。

4、两者在存在条件方面也不相同:相邻权的存在条件是权利主体的不动产必须相互毗邻,相邻权反映的相邻关系既适用于土地相邻,也适用于房屋等建筑物相邻,但一般认为在相邻的两块权属不同的土地上才会发生相邻关系;而地役权只发生在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所反映的相邻关系只适用于土地相邻关系,但不受土地是否毗邻的限制。

相邻权必须以相互毗邻的不动产为前提,地役权并不一定以需役地与供役地相互毗邻为限度,有时即使两地并不相连,但只要有事实上的利用需要就可以设定地役权。

相邻关系与地役权有什么区别是什么

相邻关系与地役权有什么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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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关系与地役权有什么区别是什么相邻关系与地役权是互相联系⽽⼜有区别的两个概念。

地役权是指⼟地所有权⼈使⽤别⼈⼟地的权利。

地役权发⽣在两个不同归属的⼟地之间。

为他⼈利⽤⽽提供便利的⼟地叫供役地,接受便利⽽得以使⽤或者经营的⼟地叫需役地。

所以,地役权是存在于他⼈⼟地之上的物权,属于他物权。

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重要区别之⼀是相邻关系的“必需”性,即不动产权利⼈必须借助相邻不动产,才能对⾃⼰的不动产正常使⽤,因此,他有权要求相邻的不动产⼀⽅提供必要的便利。

例如甲承包的⼟地不能直接通到公路,甲要到⾃⼰的⼟地上进⾏耕作或运输种⼦、化肥、农作物等,必须要经过⼄的承包地才能到达公路。

按照相邻关系的规定,甲有权通⾏于⼄的⼟地,⼄⽆权阻拦。

地役权则是不动产的权利⼈之间,就⼀⽅使⽤另⼀⽅的不动产签订许可其使⽤的合同。

相邻关系和地役权的区别具体体现在:1、两者的设⽴⽅式不同。

相邻关系是法定的,⽽地役权通常是由当事⼈各⽅通过合同设⽴的。

2、两者受到损害后的救济请求权不同。

相邻关系受到侵害后,⼀般提起所有权的⾏使受到妨害之诉。

地役权受到损害之后,受害⼈可以直接提起地役权受损害的请求之诉。

3、两者提供便利的内容不同。

地役权的设⽴是为了使所有权⼈的权利得到更好的⾏使,是⼀个⽐较⾼的标准。

⽽相邻关系的规定是为了维持⽣产、⽣活的必备条件,对他们的各⾃权利给予⼀定限制,这是为了达到权利正常使⽤的最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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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区别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区别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区别:
(1)产生依据不同。

相邻关系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地役权则
是基于合同的约定。

(2)权利性质不同。

相邻关系不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而是基于
所有权内容产生的效力扩张或者限制,地役权则是一项独立的他物权。

(3)对抗效力不同。

相邻关系是基于土地的自然需要而且是固定或
永久的附属于土地之上的,土地使用上产生的义务不因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主体改变而改变。

因此,相邻关系具有对抗第三人的天然属性。

而地役权源自当事人的合同约定,只有经过公示之后,才能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4)受到损害后救济请求不同。

相邻关系遭受侵害后,不能直接以
相邻关系为基础提起损害赔偿诉讼,而应该提起所有权的行使受到妨害之诉;地役权受到损害之后,受害人可以直接提起地役权受损害的请求之诉。

论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比较

论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比较

论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比较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之一,为了不断的完善我国的民法体系,我们应该要不断的探索未知,更要加强对已存的法律关系进行审视,以做到理论与实践的结合。

其中,对相邻关系和地役权的探讨就是很好的例子。

经历从无到有,再见证在实践中的作用,学者们应该在理论的基础上扩大两者的探讨范围,从而适应不断变化发展的社会实际,以体现法律的真正价值。

标签:相邻关系;地役权;所有权;不动产1 两者概念之比较1.1 相邻关系相邻关系,是指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相互之间应当给予便利或者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民法通则》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物权法》还用专章对相邻关系进行了规定。

《物权法》第七章对《民法通则》第83条进行了较为具体化的分析,内容从基本概念、原则到具体适用以及对损害的救济都有了较为全面的规定。

其法律特征,强调的是以不动产为前提,由一方权利主体给予另一方必要的便利,以保证不动产权利的正常实施,这样的一种便利的范围应该是对低的义务限制。

由此,笔者认为,相邻关系的本质是权利之间的一种制衡,是自由这一概念本质的另一种体现,它并不是简单的单方权利,相反的,正应该是权利双方互相的限制,使得以绝对性为特征的所有权在实践中更好的发挥功效。

1.2 地役权地役权,是指土地上的权利人(包括土地所有人、地上权人、农地使用权人、典权人乃至土地的承租人),为了自己使用土地的方便或者土地利用价值的提高,通过约定得以利用他人土地的一种定限物权。

《物权法》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效益。

据有关资料,起草《物权法》时,对于是否规定地役权制度,有学者曾主张以相邻权取代地役权的物权立法模式,使得地役权制度很有深入讨论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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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民事主体间相互利用相邻不动产供自己不动产上便利实现的情况日益增多,这些具有特殊利益的不动产所有人和不动产使用人间因相邻不动产的使用而发生的关系,对地役权和相邻权的利用产生巨大的影响。

本文从地役权和相邻关系的定义及性质特征入手,对相邻关系和地役权作一剖析,揭示二者的区别。

并探讨二者的适用范围,有助于进一步认清地役权与相邻权的本质,解决生活中的遇到的问题,并提倡立足现实,适应形势,按照科学、理性的思路为我国设计出一种动态开放、充满活力、有利于提高不动产的资源配置和利用效率的地役权与相邻权制度。

关键词:地役权;相邻关系;物权;不动产;ABSTRACTWith the establishment of socialist market economic system, civil subject for mutual use of their property on the adjacent property to facilitate the realization of the increasing number of these have a special interest in real property owners and real estate use the earth for the use of adjacent property that occurred relationship, easements and neighboring right of use of a huge impact. In this paper, easements and adjacent relationship, the definition and nature of the specific characteristics, on the neighboring relations and the easement for an analysis to reveal the difference between the two. And to explore both the scope of help to further understand the easement rights and the Adjacent the nature of life in the face to solve problems and promote based on reality, Shiyingxingshi, Anzhao scientific and rational thinking for our country Sheji out a dynamic open, dynamic, help to improve real estate efficiency of resource allocation and use of the easement with the neighboring right system.Key words Easements;Neighborhood;Property;Real Estate;地役权与相邻关系比较分析绪论土地及其他不动产,历来为人们所重视,更是民法规范、保护的重心所在。

但由于其本身不可分割的特殊性质,使得人们在行使对其权利的过程中会产生自然的冲突,为解决生产生活的这类的矛盾,人们逐渐创立出地役权和相邻权进行调整。

两者都涉及对不动产相邻关系的调整,也存在比较多的争议。

本文从二者的历史渊源,特点出发,旨在对相邻关系及地役权进行简单的辨析、比较,并简述了有关由两者的发展过程而引发出来的思考与启发。

一、地役权与相邻关系制度的历史渊源与演进(一)地役权的历史渊源和制度演进地役权是人类社会最初的物权形式之一,起源与古罗马。

古罗马由于各种原因,社会体制出现了各种弊端,公有制的弊端更是凸显的严重,导致土地所有权的变化。

在当时,土地分为公有和私有。

土地公有是指土地是供家族或者某一区域的人所共同使用的。

而私有则是有个人家庭拥有的那一部分。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人们不再仅限于各自土地的使用,需要扩大土地的使用范围,以更好地提高土地的效益。

为了使自家的土地使用率最大化,经常需要邻地的帮助,因此就出现了供役地和需役地这两个概念。

供役地是为他人的土地提供便利的土地;需役地是利用和享受便利的土地。

在此基础上,为了规范供需两方的利益,对于二者的行为设立合同的形式,让人们按照合同的规定行使自己的权力,履行自己的义务,也是为了维持好市场的交易秩序。

这种以他人的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宜之用的权利,即地役权。

地役权是对不动产土地的权利,是需役地人为自己土地的方便和利益,而对供役地人设定的权利。

对于地役权的概念,各国在沿袭罗马法地役权制度的同时,各自做出了不同规定。

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这项古老的制度也被人们赋予了新的内容,不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地役权制度目前都有了新的发展趋势。

大陆法系国家出现了一种新的地役权类型,这种新型的地役权主要是营业竞争限制地役权。

例如,土地所有人甲与另一土地所有人乙约定,乙不得在其土地上从事某种营业,不从事某种商品的买卖,也不得将其土地出租于他人从事类似的营业。

应当承认这是地役权类型的一大发展,但它似乎过多地限制土地所有权人的权利,以及并不符合自由竞争的经济规律,然而从合同设立的角度来讲,当事人的合意可以排除法律的适用。

更加强调地役权的双方合意的意思,只要双方同意,可以在不动产许多方面设置地役权,以提高不动产的利用效率。

在英美法系中,也出现了新型的地役权,如美国兴起了一种保全地役权,即公益或私人慈善组织禁止供役地所有人未经批准擅自建筑楼房以保全科学历史名地或开阔地的权利。

在现代社会,土地资源的利用己从地表向地下和空中发展,出现了土地利用的立体化趋势。

对于这种发展趋势,各国民法借助于扩大传统地上权的权能,以适应土地利用立体化的发展趋势,这就出现了所谓的“区分地上权”或“空间地上权”。

因此现代法出现了“空间地役权”,即为行使空间地上权或空间所有权而对其周围的特定空间享有权利。

可见,在现代法上,地役权的“便宜”具有了广泛的私法自治范围,具有适应现代社会经济生活需要的广阔发展空间。

(二)相邻关系的历史渊源和制度演进我国相邻权与地役权同起源于罗马法。

古代罗马城内建筑相对不发达,土地广阔但依传统,房屋间需空出五尺距离,加之建筑物较为矮小,所以一般城镇不发生利用他人房屋、土地的必要,因而不产生地役权问题。

但公元前390年高卢人入侵并摧毁了罗马城,在罗马重建中,人们不再遵守相隔五尺距离的规定,房屋多比邻而居,于是产生了相邻近房屋之间的利用关系。

如通风、采光、排水、通行、架梁、支撑等问题。

不过这仅限于农业经济中的土地权利关系,范围有点狭窄,随着社会的发展,相邻关系的范围逐渐发展和扩大。

在这种背景下,相邻关系便从所有权中衍生出来而形成为一项独立的法律制度。

相邻关系的内容大致可归纳为三个方面:第一是防止来自邻地侵害的权利。

来自邻地的侵害包括废水、废汽、废渣等有害物质的排放;噪音、震动的干扰;因邻地挖沟开渠影响到建筑物的安全;邻地建筑物将要倒塌带来的危险。

第二是排水和流水使用。

第三是邻地使用权,包括管线安设、邻地通行和因在相邻土地界线附近从事建筑活动而暂时使用邻地。

二、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定义(一)什么是相邻关系相邻关系就是相毗邻的不动产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由法律直接规定的相互之间应当给予必要方便或接受必要限制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相邻关系本质上是相邻不动产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行使权利的一种延伸或限制,即对自己权利的延伸对他人(相邻人)权利的限制。

这种延伸或限制主要是基于社会公序良俗与诚实信用原则,为谋求社会人际关系的和谐稳定,维护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的需要,由法律对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所施加的限制。

相邻关系的法律特征主要有:1、相邻关系产生的客观条件是自然原因,即不动产的毗邻关系。

所谓毗邻是指地理位置相邻,包括不动产之间的相互连接和相互邻近。

2、相邻关系产生的主观条件是法律规定,是立法者基于社会公序良俗与诚实信用原则而直接在法律中作出的规定,其目的是为了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3、相邻关系的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动产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使用权人不限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还包括土地或土地上房屋的借用人、承租人。

4、相邻关系的客体是行使不动产权利所体现的与相邻人有关的利益,而不是不动产本身。

这种利益需要相邻人给予必要方便或接受必要限制的条件下才能实现。

5、相邻关系的内容是相邻一方有权要求他方为自己行使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给予必要方便的权利和他方应当给予必要方便或接受必要限制的义务。

所谓必要,是指相邻权人非从相邻方得到这种方便就不能正常行使不动产的权利,同时也不得滥用权利应尽量避免和减少给相邻方造成损失。

(二)什么是地役权依目前学界通说,地役权是指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为了增加自己土地的价值而通过合同设定的利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需要其他土地提供便利的土地为需役地,而提供此种便利的土地为供役地。

虽然我国此前的民事立法中没有使用地役权这一法律术语,但在实践中还是有地役权制度的,只不过主要是将地役权视为相邻权中的一种,将地役权调整的内容交给相邻关系来调整的。

比如,《民法通则》意见第97条规定“相邻一方因施工临时占用他方使用的土地,占用的一方如未按照双方约定的范围、用途和期限使用的,应当责令其及时清理现场,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就是一种典型的地役权。

但是相邻关系制度是无法取代地役权制度的功能的,因此新的《物权法》中既规定了相邻关系又规定了地役权制度。

三、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联系与区别在大陆法系的民法中,通常将地役权分为“法定地役”和“意定地役”。

“法定地役”指的就是相邻权或相邻关系,“意定地役”就是我们现在所说的不动产权利人之间协商约定产生的地役权。

在法国,民法典就没有对不动产相邻关系作出规定,只对地役权作出了规定,将其他国家认为是引起相邻关系的原因规定为是引起地役权的原因,包括:自然位置、法律的直接规定和所有权人之间的约定。

因自然位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引起的相邻关系被称为法定地役权,因所有权人之间的约定而产生的地役权都被称为约定(意定)地役权。

但后来德国、日本民法以及我国旧民法将“法定地役”和“意定地役”分开了,将相邻权规定在不动产所有权部分,而将地役权规定在用益物权部分。

二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一)二者之间的联系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联系主要有:1、相邻关系与地役权都与不动产的利用有着密切的联系,都是权利人为了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经济效益,对毗邻或邻近的不动产施加一定的负担,对相互毗邻或邻近的不动产的权利人的权利进行部分限制,要求对方应尽某种容忍或不作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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