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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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毛东阳
5801114011
化工141班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的意义,简单说来,就是在一场刑事案件中,因果关系的确定,将极大的影响对嫌疑人罪名的确立。毫无疑问,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刑法理论的重点。
刑法因果关系首先是一种联系。根据马克思列宁主义哲学,事物之间的联系具有普遍性,事物不是孤立的存在的,而是和其它的事物相互联系着的。
刑法因果关系是一种人的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联系。因为只有人的行为才能给予法律上的评价,自然力或者动物力纵使造成了严重的危害结果,也不能以刑法来处罚它们。
人的行为是有主观罪过的行为,才能成为刑法上的原因,如果没有主观罪过,人就不能对他的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自然不能认为行为和结果之间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在大陆法系国家,自十九世纪提出因果关系理论至今,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学说和观点,且随着刑法理论的向前发展,先后出现了一系列极有影响的因果关系理论。而英美法国家刑法学中的因果关系理论,则将因果关系区分为事实因果关系和法律因果关系。中国的刑法理论,秉承前苏联的刑法理论,在因果关系问题上,局限于马克思列宁主义哲学上的必然性联系和偶然性联系以及内因和外因的论述上,而造成对刑法因果关系的种种理解,从而使学说观点长期争论不休。
在关于因果关系的中国刑法理论中,传统理论纠结与必然、偶然因果关系中。而近年来对国外一些理论的汲取,亦产生了许多新的理论,如修正的必然、偶然因果关系说、新条件说、双层因果关系理论、客观归责理论。而各理论仁者见仁作者见智,并未形成通说。这成为了刑法科学界的一大难题。
我作为一名工科生,对刑法概要和理论知之甚少,即使提出所谓穷尽精力所成之观点也不值一提。但作为即将入世的公民来说,我极度期待这一问题的解决。众所周知,当人们对某个观点或理论有不同的见解和看法时,我们首先会想到集众之长,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或许,因果关系理论的解决可以从此处入手,此外,刑法作为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
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的一门法律,它的严谨性不容置疑。因此作为刑法上的理论,它必须与实践相联系。即是说,刑法因果关系理论的健全需要各种理论的精华部分,它必须建立在符合目前我国国情及相关准则的价值观上,而且还需要通过现实中刑事案件处理后所得到的经验来进一步完善。
我国刑法科学界,关于因果关系的传统理论中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几大观点:“必然因果关系说”、“必然、偶然因果关系说”、“必然、偶然因果关系否定说”,解释出必然性和偶然性既对立又统一,谁也离不开谁。但如果说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就是必然性和偶然性对立统一的因果关系,则是值得商榷的。因为,对因果关系做这样的界定,无法说明到底是一种什么性质的因果关系,也无法说明原因对结果所起作用的大小。虽然,因果关系是必然性与偶然性的统一,但任何一个因果关系都有一个是以必然性为主还是以偶然性为主的问题。对其不加区分,是不正确的。
而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理论的新发展,“修正的必然、偶然性因果关系理论”、“新条件说”、“双层因果关系理论”、“客观归责理论”,它们的提出者都从不同角度对因果关系理论进行了研究,所主张的观点对其各自所研究的部分案件,或从其所限定的概念来说,都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依据,但换个角度思考,这些理论就可能存在缺陷,因而很难断定究竟哪种学说才是正确的。因此,通观其上观点,我认为,刑法中因果关系问题的解决,需以相当因果关系理论为基础,取各观点之优,弃各观点之粕,以重构相当因果关系理论,寻求该问题的解决。
关于相当因果关系理论,有三种学说:主观说、客观说与折中说。主观说认为,应当以行为人在行为时所认识或可能认识的事实为基础,判断行为与结果间是否存在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客观说认为,应不限于行为时行为人认识或能够认识的东西,应当以客观存在的所有情况哪怕是事后产生的情况,只要它曾是可能预见的东西,就应当以它们为基础进行判断;折中说认为,应当以行为时一般人认识或能够预见的情况以及行为人特别认识、预见的情况为基础论及因果关系。综观上述三种观点,我比较倾向于客观说,但是如日本学者大冢仁指出,客观说把行为人不能认识的情况和一般人不能预见的情况都作为判断的基础,有过于扩大因果关系之嫌。因此,要弥补客观说的缺陷,需对评价所需的事实进行筛选,找出与相当性判断标准紧密相关的事实。
即便提出集中之长,结合实践,刑法中因果关系理论的问题解决依然需要众人之力,包括各种不同的分歧。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理论中各学者未达成一致的观点,以致实践
中因果关系的判断也很盲目。由此提出择其优弃其粕,以相当因果关系理论为基础,结合各学说中可取之处,提出解决方法,希望对该问题的解决有所帮助。
自从初步学习了刑法的基本概念和听过肖波老师的《实用刑法学》各个刑事案件,建国初期的重刑时期案件,我深刻体会到刑法之于普通公民的重要性,而从因果关系理论的一星半点理解,我明白其对一件刑事案件罪名和刑罚的重要作用,迫切希望科学界尽快解决这个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