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代理合同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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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买卖合同纠纷判决书

篇一: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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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威环民二初字第1413号

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XX)威环民二初字第1413号

原告山东中宝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青岛北路5号。

法定代表人邵正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晶,女,198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

住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文化西路。被告威海市医药总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化东路41-9号。

法定代表人苗丰强,经理。

被告之委托代理人张璐,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山东中宝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市医药总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中宝医药有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李晶与被告威海市医药总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张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山东中宝医药有限公司诉称,20XX年2月,被告定购原告药品,共计款2340元。原告多次找被告讨要欠款。

但被告迟迟不予支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340元。被告威海市医药总公司辩称,原告起诉被告欠货款的数额2340元是真实的,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经审理查明,原告为证明被告欠原告药品款2340元,向法庭提交一份20XX 年2月12日被告药品入库验收记录单和20XX年4月15日

的发票一份,发票的内容为:客户名称:威海医药总公司,品名药品,金额2340元,被告对记录单和发票的真实性与

合法性均无异议。被告至今未支付药品款项2340元,故原

告诉至法院,请求处理。

以上事实,有书证及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被告方的验收记录单和发票,被告对真实性与合法性均无异议,应认定原告与被告存有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合法有效。因双方未约定付款时间,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履行,现被告一直未归还货款,故原告主张被告归还药品款项2340元的诉讼请求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威海市医药总公司支付原告山东中宝医药有限公

司尚欠的药品款项2340元。本判决于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威海市医药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燕春

审判员陶小琳

审判员王小平二○○八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李云飞篇

二:买卖合同纠纷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判决书

(秦皇岛陈立峰律师事务所整理)

案情

乙公司系“三环大厦”项目用地的开发商,甲公司系毗邻的“兴隆商城”项目用地的开发商。为了安置“三环大厦”项目用地上的被拆迁居民,在芙蓉区政府的多次协调下,甲公司同意为乙公司安置138户被拆迁居民。20XX年11月11日,双方签订一份《“三环大厦”安置协议》。主要内容约定:一、甲公司同意于20XX年11月16日发布交房公告,安置三环大厦地区已拆迁的本应由乙公司负责安置的138户拆迁户。本协议签订后,甲公司通过法院诉前保全冻结“三环大厦”项目用地当日向三环大厦整村改造建设拆迁指挥部交付全部安置房的钥匙。乙公司向甲公司购买的138户安置房的总金额为6150万元。二、乙公司已于20XX年11月10日向甲公司支付了138户拆迁户的购房资金2000万元,并承诺于20XX年11月15日17:30前办理好担保人丙公司提供的长沙市兴平路北路1023号12层房屋(产权面积1328,56平方米,产权证号诚信木材公司,担保金额2000万元)以及担保人丁公司提供的兴宝路201号整栋房产(产权面积1675.46平方米,产权证号瑞得电子公司,担保金额2000万元)的抵押进窗手续,作为剩余4150万元未付款的担保。

三、如乙公司未按期履行本协议的第二条规定的义务,则甲公司有权依法通过诉讼等多种途径对乙公司的所有财产和

权益(包括但不仅限于乙公司取得的“三环大厦”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追偿乙公司所欠的拆迁安置购房款4150万元,并承担房屋买卖合同书中约定的利息和违约责任。?协议还

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三环大厦”安置协议》签订之前,甲公司作为甲方,乙公司作为乙方,丙公司及丁公司作为担保方,曾签订过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书》。合同文本中约定:甲公司提供乙公

司安置用房面积9045平方米,总价约为6151万元。购房款分期支付:乙方承诺在20XX年11月10日前支付首期购房

款2151万元,20XX年5月10日前支付2000万元及自合同

签订起至20XX年5月10日前的两倍银行同期贷款利息;20XX 年11月10日前全部支付完毕全部余款以及自合同签订起至20XX年11月10日前的两倍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违约责任:乙方未按照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购房款及利息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付款的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十日的,乙方应按合同总价款百分之二十承担支付违约金责任;违约金数额是由双方自愿协商确定的,旨在促进合作的健康发展,具有补偿及惩罚的双重性质,双方皆同意违约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调低违约金数额。合同生效:本合同为附条件生效合同,自各方签字盖章并且乙方按合同支付完甲方首期购房款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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