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公证的法律依据及相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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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公证的法律依据及相关程序
强制执行公证的法律依据及相关程序
一、强制执行公证的概念
以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为内容的债权文书,如果债务人承诺自己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无需经过法院诉讼程序直接接受法院的强制执行,公证机构可对双方所签订的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一旦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即可持强制执行公证书和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保护债权。
二、强制执行公证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
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3、其他法律法规:
(1)《公证程序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19‟17号):以下简称“法释…2019‟17号”
(3)《司法部关于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合同的债权依法转让后,受让人能否持原公证书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问题的批复》(司复[2019]13号):以下简称“司复[2019]13号”
(4)《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及出具执行证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5)《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
问题的联合通知》: 以下简称“《联合通知》” 三、强制执行公证的适用条件和范围:《联合通知》第一、二条(一)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
(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3)
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
承诺。
(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1)借款合同、借用合同、
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2)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3)各种借据、欠单;(4)还
款(物)协议;
(5)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6)
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四、强制执行公证的程序
1、申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
当事人申请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应当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共同向公
证机构提出。
涉及第三人担保的债权文书,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反担
保人,下同)承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担保人应当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
(《指导意见》第二条)
2、申请强制执行证书:《联合通知》第四、五条
(1)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债权人
可以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
(2)公证机关签发执行证书应当注意审查以下内容:
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事实确实发生;
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和证据;债务人对债权文书规定的履行义务有无疑义。
3、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联合通知》第七条
债权人凭原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强制执行公证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