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公证的法律依据及相关程序

合集下载

公证的法律效力的法律规定

公证的法律效力的法律规定

公证的法律效力的法律规定1、法定证据效力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2、强制执行效力是指对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如债务人不履行,债权人可持公证书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而不再经过诉讼程序。

对公证的这一效力,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作了明确规定。

3、法律行为成立要件当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某些法律行为必须采用公证形式设立、变更或终止时,公证即成为相应的法律行为设立、变更、终止的必备要件。

另外,如果按照国际惯例或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某些法律行为设立、变更或终止必须办理公证,则公证也成为其成立的要件。

即: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和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

其中证据效力是公证书的最基本的效力,任何公证书都具有证据效力。

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和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则不是普遍的,只有特定的公证文书或在特定的条件下才能产生。

此外,公证书不仅在国内具有法律效力,而且还具有域外法律效力。

因为,公证书是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的可靠的司法证明文书,被广泛地运用在国际交往中。

在国际上,公证书得到了广泛的承认,在域外也具有法律证明力,是进行国际间民事、经济交往不可缺少的法律文书。

这是公证证据效力在空间上的延伸。

公证收费标准如下:价格单位:元1、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国籍、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未受受过刑事处分 802、证明法人和其它组织的资格、资信 5003、证明不可抗力事件 4004、证据保全:1证人、证言书证保全 200 4002声像资料、电脑软件保全 8003物的保全:不动产,其它物证保全 10004侵权行为和事实证据保全 10005、票据拒绝证书 4006、证明知识产权的享有、转让、使用许可 5007、证明法人或其它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会议决议、其它法律文书其它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500 100感谢您的阅读,祝您生活愉快。

申请强制执行的依据有哪些

申请强制执行的依据有哪些

申请强制执⾏的依据有哪些强制执⾏是⼀种强制的⾏为,只有在被执⾏⼈不执⾏的时候就能够进⾏申请了,申请强制执⾏的时候应该提交⼀些相关的证据,⽐如判决书等,申请强制执⾏的依据有哪些,店铺⼩编整理了“申请强制执⾏的依据有哪些”的内容为你答疑解惑。

1.⼈民法院制作的发⽣法律效⼒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2.⼈民法院依督促程序发布的⽀付令。

3.发⽣法律效⼒⽽具有财产内容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

4.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发⽣法律效⼒的裁决书。

5.公证机关制作的依法赋予强制执⾏效⼒的债权⽂书。

第四百九⼗⼀条经申请执⾏⼈和被执⾏⼈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民法院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抵偿债务。

对剩余债务,被执⾏⼈应当继续清偿。

第四百九⼗⼆条被执⾏⼈的财产⽆法拍卖或者变卖的,经申请执⾏⼈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民法院可以将该项财产作价后交付申请执⾏⼈抵偿债务,或者交付申请执⾏⼈管理;申请执⾏⼈拒绝接收或者管理的,退回被执⾏⼈。

第四百九⼗三条拍卖成交或者依法定程序裁定以物抵债的,标的物所有权⾃拍卖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或者接受抵债物的债权⼈时转移。

第四百九⼗四条执⾏标的物为特定物的,应当执⾏原物。

原物确已毁损或者灭失的,经双⽅当事⼈同意,可以折价赔偿。

双⽅当事⼈对折价赔偿不能协商⼀致的,⼈民法院应当终结执⾏程序。

申请执⾏⼈可以另⾏起诉。

第四百九⼗五条他⼈持有法律⽂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百四⼗九条第⼆款、第三款规定发出协助执⾏通知后,拒不转交的,可以强制执⾏,并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百⼀⼗四条、第⼀百⼀⼗五条规定处理。

他⼈持有期间财物或者票证毁损、灭失的,参照本解释第四百九⼗四条规定处理。

他⼈主张合法持有财物或者票证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百⼆⼗七条规定提出执⾏异议。

第四百九⼗六条在执⾏中,被执⾏⼈隐匿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的,⼈民法院除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百⼀⼗⼀条第⼀款第六项规定对其处理外,还应责令被执⾏⼈交出隐匿的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

强制执行公证书范本

强制执行公证书范本

强制执行公证书范本【篇一:强制执行公证申请书】执行公证申请书xx市国信公证处:王某于2011年1 月30日与中国农业银行xx市xx支行签订了100万元的《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用于育肥牛养殖。

我公司于2011年3月7日与借款人王某、反担保人姜某某、王某某、刘某某、雷某某、修某某共同签订了《反担保协议》,上述反担保人及借款人王某以其及其配偶个人项下的所有财产设定抵押,作为反担保。

上述《反担保协议》、《承诺代偿书》在贵公证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公证书》编号:(2011)某某国证字第235号。

该借款人自《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签订并取得贷款后,至2012年1月29日合同约定还款日未履行还款义务,截止2012年2月8日累计连续逾期达到10天,我公司因此为其向银行垫付贷款本息共计壹佰零捌万贰仟陆佰贰拾玖元柒角玖分(小写:¥1082629.79元),根据协议约定已经符合申请强制执行条件。

为保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我公司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依法强制执行,特持(2011)某某国证字第235号《公证书》向某某市国信公证处申请办理强制执行公证书,请依法出具公证文书以维护国家金融秩序。

被执行人:王某、姜某某、王某某、刘某某、雷某某、修某某执行标的:王某、姜某某、王某某、刘某某、雷某某、修某某截止2012年2月8日拖欠的贷款本金、利息、垫款损失以及相关的执行费用。

某某省某某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2年2月10日【篇二:标准强制执行公证书】申办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书公证处告知暨当事人承诺书一、公证处告知: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从2008年12月26日起,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依法具有强制执行力。

债权人或者债条人对该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可以就争议内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院强制执行程序

法院强制执行程序

法院强制执行程序
一、法院强制执行程序是怎样
第一步:申请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
执行员执行。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
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
人和公证机关。

第二步:法院受理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
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
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
立的,裁定驳回。

第三步:申请复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
1。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流程是怎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流程是怎样

一、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流程是怎样第一步:申请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第二步:法院受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第三步:申请复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五步:采取强制措施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

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申请强制执行全过程指引一、依据(一)结论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如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债权人可以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

债权人凭原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直接申请执行。

(二)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四条: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债权人可以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

第七条:债权人凭原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向谁申请执行(管辖)(一)结论在地域管辖方面,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在级别管辖方面,应当参照诉讼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来确定。

以北京为例,级别管辖方面的规定主要有:(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北京市三级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及高院执行案件的通知》因此,北京应根据上述两个规定按照金额不同向区、县人民法院及中级法院申请执行,高级法院不再受理执行实施案件。

另经咨询北京法院法官,提请注意在实践中有的当事人在公证书中对执行法院的管辖进行约定,而其约定并不符合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执行案件地域管辖的规定。

公证债权文书如何强制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如何强制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如何强制执行一般而言,公证是一种证明行为,公证文书本身一般不产生强制执行效力。

但是特殊情况下除外。

比如对公证赋予一定的效力。

下面就由我为大家整理有关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的相关资料。

以供大家阅读,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债务人承包地如何执行对当事人不履行债务,而且被执行人有承包土地的情况下,可区分不同情况,特定的条件下,可以适当执行被执行人的承包地抵偿债务,不能不分情况,机械执行,具体情况有:1、债务人死亡,正在执行的债务没有清偿,债务人有承包地由其继承人耕种,继承人又不承担债务时,可强制执行债务人承包地抵偿债务。

2、债务人下落不明,债务人本人有承包地,该承包地由第三人代为经营的可执行。

3、债务人长期躲在外地逃避执行,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被执行人全家迁往外地居住,住所不详无法直接执行,且债务人有承包土地,承包地由他人无偿耕种或已转包他人承包期已满的情况下,可以执行。

4、债务人有能力而不履行债务,其债务数额不大,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标的额远远大于债务数额,强制执行该财产会给被执行人造成重大损失,被执行人自己又不经营其承包地时,人民法院可予以执行。

5、申请人十分困难,被执行人条件较好,但不履行债务,其承包土地较多,收入较高的情况下,又无适合执行的其它财产时,可予执行部分土地抵偿债务。

二、公证债权文书能强制执行吗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从形式上讲,公证是一种证明行为,公证文书本身一般不产生强制执行效力。

但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除外。

所谓公证债权文书,就是双方当事人对于追偿债款、物品达成的协议,申请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公证机关认为无疑义的,在公证证明文书中赋予强制执行的效力。

且根据《公证暂行条例》第4条第(10)项规定:“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义的,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国家关于强制执行公证条款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国家关于强制执行公证条款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国家关于强制执行公证条款的法律法规有哪些?以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为内容的债权文书,如果债务人承诺自己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无需经过法院诉讼程序直接接受法院的强制执行,公证机构可对双方所签订的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一旦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即可持强制执行公证书和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保护债权。

热门城市:沧县律师蓟县律师平度市律师延安律师吴桥县律师玉环县律师来宾律师托克托县律师清水河县律师在经济生活中,债务债权关系是非常常见的。

有些债务人因为种种情况而不履行债务的执行,经过公证后还是履行偿还债务。

那么这个时候就有必要进行强制执行公证,那么国家关于强制执行公证条款的规定有哪些?接下来,小编为大家解惑。

以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为内容的债权文书,如果债务人承诺自己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无需经过法院诉讼程序直接接受法院的强制执行,公证机构可对双方所签订的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一旦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即可持强制执行公证书和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保护债权。

《公证法》第三十七条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第三十九条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文书以给付货币、物品或者有价证券为内容;(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四)《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推荐】强制执行公证,承诺书-范文模板 (20页)

【推荐】强制执行公证,承诺书-范文模板 (20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强制执行公证,承诺书篇一:公证处出贝强制执行书时效申办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书公证处告知暨当事人承诺书一、公证处告知: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从201X年12月26日起,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依法具有强制执行力。

债权人或者债条人对该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可以就争议内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公证程序规则》第五十五条规定:“债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机构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依照有关规定出具执行证书。

执行证书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执行期限内出具”。

3、公证处向当事人特别提示:根据上述规定,a、公证处出具《执行证书》后,只要人民法院没有裁定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不具有可诉性;b、向公证书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当事人是债权人,即债权人可单方向公证处提出出具《执行证书》的申请,此申请不需债务人同意;c、债权人向公证处申请《执行证书》的期限,是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公证债权文书规定的义务之日起二年。

超过这个期限,公证处不再受理该申请(法律规定的有中断、中止情况除外)。

二、本当事人已全面了解了公证处告知的上述内容,明白了申办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书及执行证书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试行)

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试行)

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1990.12.12•【文号】司法部第13号令•【施行日期】1991.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证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公证程序规则》(发布日期:2002年6月18日实施日期:2002年8月1日)废止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试行)(1990年12月12日司法部第13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办证程序,保证公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证处依据事实和法律、法规、规章,独立办理公证事务,不受其他单位、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三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采用公证形式的法律行为以及其他属于公证业务范围的事项,公证处应当给予公证,但不真实、不合法或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四条公证员应当亲自办理公证事务,公证处的其他人员协助公证员办理公证事务。

第五条公证人员办理公证事务,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秘密。

前款规定,适用于接触公证事务的鉴定人、翻译、见证人和其他公职人员。

第二章当事人第六条公证当事人是指与公证事项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并以自己的名义向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在公证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公民或法人。

第七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办公证,应当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办公证,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法人申办公证,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代表。

第八条当事人、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办公证事项,但申办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解除收养、委托、声明、生存及其他与当事人人身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除外。

公证人员不得代理当事人在本公证处申办公证。

第九条居住在国外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申办公证事项,其委托书应经当地公证人、我驻外使领馆公证,或经司法部指定的机构、人员证明。

但司法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回避第十条公证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二)与本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三)与本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正确办证的。

强制执行程序详解流程

强制执行程序详解流程

强制执行程序详解流程在法律领域中,强制执行是指通过法律手段迫使被执行人履行其在合同或判决中所承担的义务。

强制执行程序是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一套程序,用于实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下面将详细介绍强制执行程序的流程。

一、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是启动整个执行程序的第一步。

债权人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包括债权凭证、合同或判决文书等。

申请人还需缴纳一定的费用作为执行费用。

二、立案和财产查控申请强制执行后,法院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立案后,法院将进行财产查控,以确定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

财产查控可以通过查询资产登记、银行存款或股权等方式进行。

被执行人必须配合法院的财产查控工作,否则可能会面临法律责任。

三、冻结、扣押和拍卖如果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或没有合适的财产以供执行,法院可以冻结其存款、扣押其财产,并进行拍卖以获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拍卖可以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进行,根据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市场情况选择最适合的拍卖方式。

四、强制执行和追偿在强制执行过程中,法院可以采取多种措施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包括限制被执行人出境、限制其乘坐飞机或高铁等。

如果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义务,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如强制拆迁或强制清算,以实现债权人的权益。

五、终结强制执行程序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满足或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强制执行程序将终结。

执行终结后,法院将发出执行裁定书,作为执行的法律依据,并由执行法官签署。

总结:强制执行程序是一项重要的法律保护手段,用于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在实施强制执行的过程中,法院将依法履行职责,确保执行程序的公正和正当性。

债务人有义务在法院的监督下履行其义务,否则将承担刑事或民事责任。

强制执行程序的详解流程有助于债权人了解和掌握依法保护自身权益的途径,也有助于维护法治社会的稳定和有序。

房产强制执行公证属于(3篇)

房产强制执行公证属于(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房地产市场日益繁荣,房产纠纷也随之增多。

在众多房产纠纷中,强制执行公证作为一种法律手段,被广泛应用于解决房产争议。

本文将围绕房产强制执行公证的概念、法律依据、程序、效力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为相关人员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房产强制执行公证的概念房产强制执行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涉及房产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进行公证,并出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

当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据公证文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房产强制执行公证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规定了公证机构的职责、公证程序、公证效力等内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民事案件的审判程序、执行程序等内容。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规定了执行程序、强制措施等内容。

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了房产权益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等内容。

四、房产强制执行公证的程序1.申请公证:当事人向公证机构提交相关材料,包括房产所有权证明、债务证明、合同等。

2.受理审查:公证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认是否符合公证条件。

3.调查核实:公证机构对申请材料中的房产权益进行核实,包括房产所有权、使用权、抵押权等。

4.出具公证文书:公证机构根据核实情况,出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

5.申请执行:债权人持公证文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五、房产强制执行公证的效力1.公证文书的证明力:公证文书具有很高的证明力,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以依据公证文书认定事实。

2.强制执行力:公证文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据公证文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优先受偿权:在涉及多个债权人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依据公证文书优先受偿。

六、房产强制执行公证的优势1.提高诉讼效率:公证文书具有很高的证明力,可以简化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

2.降低诉讼成本:通过公证,可以避免不必要的诉讼,降低诉讼成本。

房产抵押合同中的强制执行公证流程

房产抵押合同中的强制执行公证流程
房产抵押合同中的强制执行公证流程
一、强制执行公证的概念
强制执行公证是公证机关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对双方当事人之间就签订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办理公证。当债务人拒不履行该公证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时,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办理强制执行公证流程
1.准备材料
准备申请公证房产抵押合同所需的材料,包括身份证明、房产证、抵押合同等。确保材料真实有效,并按照公证处的要求进行准备。
2.填写申请表格
根据公证处的规定,填写强制执行公证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确保填写准确,提供的信息完整无误。
3.审核材料
公证处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如果材料不齐全,公证处会通知当事人补交材料。
4.签订执行条款
在审核通过后,公证员会与当事人一起协商,确定抵押合同的执行条款。这些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债务金额、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
5.公证处公证
在签订,并出具公证书。
6.送达公证书
公证完成后,公证处会将公证书送达给当事人。如果当事人对公证书有异议,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核。
7.执行条款的遵守
一旦收到公证书,债务人必须遵守约定的执行条款,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如果债务人拒不履行,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注意事项
1.强制执行公证的意义
办理强制执行公证后,一旦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无需经过诉讼程序,节省了时间和成本。同时,办理强制执行公证也增强了房产抵押合同的法律效力,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材料真实有效
申请强制执行公证所需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不得伪造或提供虚假信息。一旦发现虚假材料或伪造行为,当事人将承担法律责任。
债务人必须遵守强制执行公证中约定的执行条款,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如果违反执行条款,债权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公证程序规则(2020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45号

公证程序规则(2020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45号

公证程序规则(2020年修正)正文:----------------------------------------------------------------------------------------------------------------------------------------------------公证程序规则(2006年5月18日司法部令第103号发布,2020年10月20日司法部令第145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证程序,保证公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遵守法律,坚持客观、公正、便民的原则,遵守公证执业规范和执业纪律。

第三条公证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四条公证机构应当根据《公证法》的规定,受理公证申请,办理公证业务,以本公证机构的名义出具公证书。

第五条公证员受公证机构指派,依照《公证法》和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办理公证业务,并在出具的公证书上署名。

依照《公证法》和本规则的规定,在办理公证过程中须公证员亲自办理的事务,不得指派公证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办理。

第六条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办理公证,不得有《公证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禁止的行为。

公证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依据本规则接触到公证业务的相关人员,不得泄露在参与公证业务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第七条公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证业务管理制度和公证质量管理制度,对公证员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

第八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公证法》和本规则规定,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活动和遵守程序规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公证协会依据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活动和遵守程序规则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公证当事人第九条公证当事人是指与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并以自己的名义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在公证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房产强制公证执行(3篇)

房产强制公证执行(3篇)

第1篇在我国,房产作为最重要的资产之一,其所有权、使用权、抵押权等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部分房产纠纷案件难以得到有效解决。

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实行了房产强制公证执行制度。

本文将围绕房产强制公证执行展开,探讨其法律依据、执行程序及意义。

一、房产强制公证执行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该法规定,公证机构依法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进行公证,以证明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该法规定,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文书具有证据效力,当事人可以将其作为证据提交法院。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该规定明确,公证机构出具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

二、房产强制公证执行的执行程序1.申请公证:当事人就房产权益纠纷向公证机构申请公证,公证机构依法进行审查,出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

2.申请执行:当事人持公证文书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依法受理。

3.执行措施:法院根据公证文书内容,采取查封、扣押、拍卖等执行措施,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实现。

4.执行异议:被执行人对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法院依法进行审查,维持或撤销原执行措施。

5.执行终结:执行完毕,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标志着房产强制公证执行程序的终结。

三、房产强制公证执行的意义1.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房产强制公证执行制度为当事人提供了一种便捷、高效的维权途径,有助于保障其合法权益。

2.维护社会稳定:房产强制公证执行有助于解决房产纠纷,避免矛盾激化,维护社会稳定。

3.提高司法公信力:房产强制公证执行制度体现了我国法律制度的严谨性和权威性,有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

4.促进经济发展:房产强制公证执行有助于优化营商环境,降低交易风险,促进经济发展。

四、房产强制公证执行的注意事项1.公证机构审查:当事人申请公证时,公证机构应严格审查,确保公证文书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申请强制执⾏的法律依据有哪些如果申请强制执⾏的话就要有依据,如果没有依据的话申请就是⽆效的,不能够申请强制执⾏,所以知道有哪些依据是⼗分有必要的。

那么具体的申请强制执⾏的依据具体有哪些呢?可能很多⼈对此还不是很清楚,今天,店铺⼩编就,希望可以对您有所帮助。

申请强制执⾏的法律依据有哪些1.⼈民法院制作的发⽣法律效⼒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2.⼈民法院依督促程序发布的⽀付令。

3.发⽣法律效⼒⽽具有财产内容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

4.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发⽣法律效⼒的裁决书。

5.公证机关制作的依法赋予强制执⾏效⼒的债权⽂书。

《民事诉讼法》第⼆百三⼗六条发⽣法律效⼒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必须履⾏。

⼀⽅拒绝履⾏的,对⽅当事⼈可以向⼈民法院申请执⾏,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员执⾏。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民法院执⾏的法律⽂书,当事⼈必须履⾏。

⼀⽅拒绝履⾏的,对⽅当事⼈可以向⼈民法院申请执⾏。

第⼆百三⼗七条对依法设⽴的仲裁机构的裁决,⼀⽅当事⼈不履⾏的,对⽅当事⼈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民法院申请执⾏。

受申请的⼈民法院应当执⾏。

被申请⼈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的,经⼈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当事⼈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仲裁协议的;(⼆)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当事⼈向仲裁机构隐瞒了⾜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为的。

⼈民法院认定执⾏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当事⼈和仲裁机构。

仲裁裁决被⼈民法院裁定不予执⾏的,当事⼈可以根据双⽅达成的书⾯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民法院起诉。

第⼆百三⼗⼋条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效⼒的债权⽂书,⼀⽅当事⼈不履⾏的,对⽅当事⼈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民法院申请执⾏,受申请的⼈民法院应当执⾏。

中国公证协会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及出具执行证书的指导意见

中国公证协会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及出具执行证书的指导意见

中国公证协会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及出具执行证书的指导意见(2008年4月23日中国公证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规范公证机构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及出具执行证书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以下简称《联合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当事人申请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应当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共同向公证机构提出。

涉及第三人担保的债权文书,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反担保人,下同)承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担保人应当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

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由债权人向公证机构提出。

第三条公证机构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债权文书应当以给付为内容,具体范围为《联合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债权文书。

第四条符合《联合通知》第二条规定未经公证的债权文书,当事人就履行过程中出现的争议或者违约订立新的协议,并就新的协议共同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的,公证机构可以受理,但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供原债权真实、合法的证明材料,并对证明材料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核实。

第五条申请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债权文书应当对债权债务的标的、数额(包括违约金、利息、滞纳金)及计算方法、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约定明确。

当事人互为给付、债权文书附条件或者附期限,以及债权债务的数额(包括违约金、利息、滞纳金)、期限不固定的情形不属于债权债务关系不明确。

第六条当事人申请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债权文书中应当载明当债务人(包括担保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其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

债务人(包括担保人)仅在债权文书的附件(包括补充条款、承诺书)中载明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当事人应当在附件上签名(盖章)。

该附件应当与债权文书一并装订在公证书中。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是什么?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是什么?

What a successful person knows, besides hard work, is humility.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是什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程序:向当事人住所地或行为发生地公证处提出申请;法院受理;申请复议;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采取强制措施。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人都学会了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然而,如果上法院之后对方仍不执行,这时候就需要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那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是怎样的呢,让我们通过下面的文章一起来了解学习一下吧!一、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查询是指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调查询问或审查追问有关被申请人存款情况的活动。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时,对被申请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单位的存款所采取的不准其提取或转移的一种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冻结措施时,不得冻结被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国家指明用途的专项资金。

但被申请执行人用这些名义隐蔽资金逃避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冻结。

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在冻结到期前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办理冻结手续,否则,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解除冻结。

划拨是指人民法院通过银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单位,将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数额划入申请执行人的账户内的执行措施。

划拨存款可以在冻结的基础上进行,也可以不经冻结而直接划拨。

人民法院采取查询、冻结、划拨措施时,可直接向银行营业所、储蓄所及信用合作社提出,无需经其上级主管单位同意。

外地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到被申请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银行、信用合作社查询、冻结和划拨存款,不需经当地人民法院同意或者转办手续。

当地银行、信用合作社必须协助办理,不得以扣收到期贷款或贷款利息等任何理由拒绝和搪塞。

拒绝协助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罚款,建议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给予纪律处分。

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公证的程序

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公证的程序

债权⽂书强制执⾏公证的程序公证是司法制度的⼀种补充,是指对民事⾏为、合同、协议书等⽂书进⾏真实性、合法性的认定。

经过公证后是具有法律效⼒的,可以避免纠纷的产⽣和减少诉讼,那么债权⽂书强制执⾏公证的程序是怎样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

⼀、什么是公证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然⼈、法⼈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公证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是国家预防纠纷、维护法制、巩固法律秩序的⼀种司法⼿段。

公证机构的证明活动与⼈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活动不同。

前者是在发⽣民事争议之前,对法律⾏为和有法律意义的⽂书、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给予认可,借以防⽌纠纷,减少诉讼。

它不能为当事⼈解决争议;⽽⼈民法院的诉讼活动,则是在发⽣民事权益纠纷并由当事⼈起诉之后进⾏的,其⽬的是作出裁决。

⼆、债权⽂书强制执⾏公证的程序申请办理赋予债权⽂书强制执⾏效⼒公证应向当事⼈住所地或⾏为发⽣地公证处提出申请,协议中涉及不动产转让的向不动产所在地公证处提出申请。

办理赋予债权⽂书强制执⾏效⼒公证,须由债权⽂书签署双⽅共同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1、申请⼈的主体资格证明:(1)法⼈申请提交法⼈主体资格证明:如企业法⼈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的注册登记证书等;法定代表⼈或负责⼈的⾝份证件;由代理⼈代为申请的,还应提供法定代表⼈的授权委托书和代办⼈的⾝份证件;(2)公民个⼈申请提交个⼈⾝份证明。

2、申请⼈出具的申办强制执⾏效⼒公证的⽂件;3、需要赋予强制执⾏效⼒的债权⽂书及相关的债务证明;4、若为债权⽂书提供了担保的,担保⽅应按照上述1、2两项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并提交有关担保的⽂件,及担保标的物的权属证明(指抵押担保或质押担保);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办理赋予债权⽂书强制执⾏效⼒公证时,该债权⽂书必须具备以下要件:1、债权⽂书的标的为给付⼀定数量的货币、物品或有价证券;2、债券⽂书的内容明确、真实、合法,债权⼈和债务⼈对债权⽂书所规定的债务⼈应履⾏的义务⽆疑异;3、债权⽂书中的偿付义务由债务⼈单⽅承担,⽆对等给付的情形存在;4、债权⽂书中,债务⼈有明确的不履⾏义务或不完全履⾏义务时,愿意依法接受强制执⾏的意思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强制执行公证的法律依据及相关程序
强制执行公证的法律依据及相关程序
一、强制执行公证的概念
以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为内容的债权文书,如果债务人承诺自己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无需经过法院诉讼程序直接接受法院的强制执行,公证机构可对双方所签订的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一旦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即可持强制执行公证书和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保护债权。

二、强制执行公证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
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3、其他法律法规:
(1)《公证程序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19‟17号):以下简称“法释…2019‟17号”
(3)《司法部关于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合同的债权依法转让后,受让人能否持原公证书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问题的批复》(司复[2019]13号):以下简称“司复[2019]13号”
(4)《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及出具执行证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5)《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
问题的联合通知》: 以下简称“《联合通知》” 三、强制执行公证的适用条件和范围:《联合通知》第一、二条(一)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
(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3)
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
承诺。

(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1)借款合同、借用合同、
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2)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3)各种借据、欠单;(4)还
款(物)协议;
(5)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6)
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四、强制执行公证的程序
1、申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
当事人申请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应当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共同向公
证机构提出。

涉及第三人担保的债权文书,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反担
保人,下同)承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担保人应当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

(《指导意见》第二条)
2、申请强制执行证书:《联合通知》第四、五条
(1)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债权人
可以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

(2)公证机关签发执行证书应当注意审查以下内容:
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事实确实发生;
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和证据;债务人对债权文书规定的履行义务有无疑义。

3、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联合通知》第七条
债权人凭原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强制执行公证收费标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