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镇燃气服务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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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供水、燃气、公共交通行业服务公开内容的通知

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供水、燃气、公共交通行业服务公开内容的通知

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供水、燃气、公共交通行业服务公开内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公布日期】2004.10.29•【字号】宁公组字[2004]261号•【施行日期】2004.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供水、燃气、公共交通行业服务公开内容的通知(宁公组字[2004]261号)各相关单位:城市的供水、燃气、公共交通行业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加强城市公用行业作风建设,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服务,为全市经济建设服务,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苏办发[2004]13号)、省建设厅《关于省城市市政公用政务公开实施意见(试行)》(苏建城[2004]56号)和《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供水、燃气、公共交通等行业服务公开内容的通知》(苏建城[2004]258号)文件精神,我们进一步深化制定了《南京市供水行业服务公开实施意见》、《南京市燃气行业服务公开实施意见》和《南京市城市公共交通行业服务公开实施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1、《南京市供水行业服务公开实施意见》2、《南京市燃气行业服务公开实施意见》3、《南京市城市公共交通行业服务公开实施意见》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附件1:南京市供水行业服务公开实施意见一、城市供水行业管理部门政务公开(一)供水行业管理方面的相关规范、标准、规划1、《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2、《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卫法监发(2001)161号]3、《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4、《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J3020-1993)5、《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58-94)6、《南京市供水企业星级服务标准》7、《南京市供水企业运行管理规范》8、城市供水节水专业规划摘要公开方式:在南京市市政公用局网站、市供水节水管理处公示(二)行业管理和监督1、节水管理(1)用水计划执行情况监督:对非居民计划用水管理户,按月以实际用水抄见量对比当月计划量进行考核。

燃气有限公司服务标准

燃气有限公司服务标准

XXXX燃气有限公司服务标准为客户提供安全可靠的燃气供应,并提供亲切、专业、高效率的服务。

一、承诺和要求1、天然气收费严格执行相关收费标准。

2、抢修抢险实施24小时服务,抢险电话XXXXXX。

抢修抢险人员在接到报警后5分钟内出警,30分钟到达现场(遇不可抗力因素时除外),处结率100%。

3、客户服务热线24小时专人值班,服务电话XXXXXX。

接听人员熟悉业务、服务热情、解释准确,电话处结率100%o4、服务至上。

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积极主动地为客户服务。

5、忠于职守。

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坚守岗位,作风严谨,求真务实,较好地完成各项工作。

6、讲求实效。

从讲求效能出发,力求高效落实工作任务。

对客户反映的问题及时答复和处理,切实做到为客户着想,为客户解忧。

常识性问题现场立即答复;非常识性问题承诺24小时内给予满意答复。

7、热情接待。

热情接待来信来访,做到文明、礼貌、谦和、热情、诚恳、周到,倒茶让座。

与人交谈、接打电话语言文明规范。

8、解答耐心。

解答问题、说明情况做到符合政策、理由充分、道理讲透、耐心细致,做到问多不厌、事多不烦、事烦不躁。

9、廉洁自律。

严肃工作纪律,不以权谋私,不得利用职权借办事之机“吃、拿、卡、要》,不得为难或打击报复办事人。

二、违诺投诉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工作人员的服务不满意或发现违诺现象,可向公司投诉。

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在处理后5个工作日内答复当事人。

三、违诺处理1、在工作时,态度粗暴恶劣,言行不文明,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向当事人赔礼道歉;与当事人发生争吵的,给予告诫;情节严重的,除给予告诫外,年终考核定为不称职。

2、凡违反承诺,没有按办事时限办完手续的,责令向当事人赔礼道歉;情节较重的,给予告诫;情节严重的,除给予告诫外,年终考核定为不称职。

3、故意刁难,以权谋私,不给好处不办事以及利用职权“吃、拿、卡、要”情节轻微的,给予告诫;情节严重的,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处理。

江苏省城镇燃气服务质量标准

江苏省城镇燃气服务质量标准

江苏省城镇燃气服务质量标准引言城镇燃气是现代城市生活中不可或缺的能源,为了保障城镇居民的安全和舒适,江苏省制定了相应的燃气服务质量标准。

本文档将详细介绍江苏省城镇燃气服务质量标准的内容和要求,以确保燃气供应商提供安全可靠的服务。

1. 安全管理要求1.1 燃气设施安全管理•燃气设施建设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经过相应的审批和验收。

•燃气设施的设计、施工和维护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保证设施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燃气设施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故障排除。

1.2 燃气供应安全管理•燃气供应商应有完善的燃气供应管理制度,确保供应的燃气符合相关标准。

•燃气供应商应定期对供气设备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供气设备的安全运行。

•燃气供应商应建立应急抢修机制,确保燃气供应发生故障时能及时处理和修复。

2. 服务质量要求2.1 管理体系要求•燃气供应商应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并定期进行内部审查和外部审核。

•管理者应具备相关的燃气行业知识和管理能力,能够有效管理和调度燃气供应工作。

2.2 客户服务要求•燃气供应商应建立健全的客户服务体系,提供便捷和高效的服务渠道。

•提供全天候的服务热线,及时响应客户的问题和需求。

•燃气供应商应定期组织客户满意度调查,了解客户对服务的满意度,并及时改进服务的不足之处。

2.3 技术支持要求•燃气供应商应提供专业的技术支持团队,能够及时处理客户的技术问题和故障报修。

•燃气供应商应定期组织技术培训,提高技术支持人员的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

3. 监督管理要求3.1 监督机构和责任•江苏省将成立燃气服务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城镇燃气供应进行监督和管理。

•监督机构应设立相应的人员和设备,能够进行定期的现场检查和抽查工作。

3.2 监督内容和标准•监督机构将对燃气供应商的燃气设施、供气质量、服务质量等进行全面监督。

•监督机构将根据相关标准和规范,对燃气供应商的运营情况进行评估和打分。

总结江苏省城镇燃气服务质量标准涵盖了安全管理要求、服务质量要求和监督管理要求等方面。

江苏省城镇燃气安全检查标准(试行)(中低压燃气管道)

江苏省城镇燃气安全检查标准(试行)(中低压燃气管道)

江苏省城镇燃气安全检查标准(试行)(中低压燃气管道)江苏省城镇燃气安全检查标准(试行)表9(中低压燃气管道)序号检查单元1防止第三方破坏2防腐蚀检查内容1.1埋地燃气管道上不得有建、构筑物占压。

1.2埋地燃气管道转弯处、三通、四通、管道末端以及穿越河流等处应有路面标志,直线管段路面标志的设置间隔不大于200m,路面标志不得缺损,与实际管位应当相符,字迹应清晰可见。

1.3聚乙烯管道严禁在地上敷设。

1.4地上敷设的管道应稳固,易遭车辆或外力碰撞的管道应设置防撞设施。

1.5燃气企业应根据管道所处区域建立管道定期巡检制度,并按巡检制度巡检。

1.6发现管道沿线有工程施工,应全程不间断做好施工现场的监护工作,发现有危害管道的施工行为应及时制止。

2.1架空管道外表应涂覆防腐漆,防腐漆应完整无脱落。

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用套管保护。

2.2埋地钢质管道外表面应有完好的防腐层。

中压管道每5年进行1次防腐层检测,运行10年后,检测周期为3年;低压管道每8年进行1次,运行10年后,检测周期为5年。

2.3设计压力大于0.4MPa的埋地钢制管道,或公称直径大于或等于100mm,且设计压力大于或等于0.01MPa的埋地钢质管道应有阴极保护措施。

采取阴极保护措施的管道应设置测试装置,测试装置应完好坚固,装置上的编号应清楚。

阴极保护系统检测每年不少于2次。

类型检查方法A 查阅巡线记录或现场抽查B 现场抽查B 现场抽查B 现场抽查A 查阅巡线记录A 查阅巡线记录和施工监护记录B 现场抽查A 查阅防腐层检测报告A 查阅阴极保护检测报告检查情况序号检查单元3调压装置4运行与维护检查内容3.1调压装置外表完好无损,无油污、无腐蚀锈迹等现象。

3.2调压装置运行正常,无喘息、压力跳动等现象,无燃气泄漏情况。

3.3过滤器能定期排污和清洗。

3.4超压自动切断系统,启动压力准确,工作正常可靠,动作迅速。

3.5调压箱、柜以及调压器应安装稳固,无倾斜、晃动现象。

江苏省城镇燃气服务质量标准 DGJ32C04-2007

江苏省城镇燃气服务质量标准 DGJ32C04-2007

江苏省建设厅公告第1号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发布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江苏省城市供水服务质量标准》、《江苏省城镇燃气服务质量标准》的公告(一)现批准《江苏省城市供水服务质量标准》、《江苏省城镇燃气服务质量标准》为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号分别为DGJ32/C03-2007、DGJ32/C04-2007,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

该标准由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站组织发行。

江苏省建设厅二〇〇七年六月十八日印发:建设部各省辖市建设局(委)、市政公用局,厅有关处室,省工程建设标准站,省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核中心。

《江苏省城镇燃气服务质量标准》DGJ32/C04-2007前言为更好地实施《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进一步提高全省燃气行业服务质量水平,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管道燃气经营,4、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5、燃气汽车加气经营,6、燃气器具安装维修,7、服务窗口,8、服务制度。

本标准由江苏省建设厅负责具体解释。

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至江苏省建设厅城市建设与管理处(南京市北京西路70号,邮政编码210013)。

本标准主编单位:江苏省建设厅城市建设与管理、南京市燃气管理处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陈耀才、王守庆、周敏珍、张兆福、朱江眉、张云芬目次1、总则 (1)2、术语 (2)3、管道燃气经营 (3)4、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 (6)5、燃气汽车加气经营 (9)6、燃气器具安装维修 (10)7、服务窗口 (12)8、服务制度 (13)附录A本标准用词说明 (14)条文说明 (16)1总则1.0.1为了规范城镇燃气市场,提高燃气行业服务水平,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燃气经营服务和燃气器具安装维修服务。

1.0.3城镇燃气服务应遵循安全第一、用户至上、诚信为本、文明规范的原则。

江苏省城镇燃气安全系统检查实用标准(试行)

江苏省城镇燃气安全系统检查实用标准(试行)

江苏省城镇燃气安全检查标准(试行)表1 (企业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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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镇燃气安全检查标准(试行)表2 (天然气门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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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镇燃气安全检查标准(试行)表3 (储配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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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镇燃气安全检查标准(试行)表4 (压缩天然气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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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镇燃气安全检查标准(试行)表5 (液化天然气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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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镇燃气安全检查标准(试行)表6 (液化石油气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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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镇燃气安全检查标准(试行)表7 (液化石油气供应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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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镇燃气安全检查标准(试行)表8 (高压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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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镇燃气安全检查标准(试行)表9 (中低压燃气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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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镇燃气安全检查标准

江苏省城镇燃气安全检查标准

目录1 总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2 基本规定ﻩ错误!未定义书签。

3 天然气输配设施ﻩ错误!未定义书签。

表1ﻩ门站、储配站和高压调压站安全检查表.......... 错误!未定义书签。

表2ﻩ调压装置安全检查表ﻩ错误!未定义书签。

表3压力大于1.6MPA燃气管道安全检查表ﻩ错误!未定义书签。

表4压力不大于1.6MP A燃气管道安全检查表...... 错误!未定义书签。

4压缩天然气场站......................................................................................................... 错误!未定义书签。

表5ﻩ压缩天然气加气母站安全检查表............... 错误!未定义书签。

表6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安全检查表ﻩ错误!未定义书签。

表7ﻩ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安全检查表................. 错误!未定义书签。

表8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安全检查表............ 错误!未定义书签。

5液化天然气场站ﻩ错误!未定义书签。

表9ﻩ液化天然气气化站安全检查表ﻩ错误!未定义书签。

表10液化天然气瓶组气化站安全检查表ﻩ错误!未定义书签。

表11ﻩ液化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安全检查表............. 错误!未定义书签。

6液化石油气场站ﻩ错误!未定义书签。

表12ﻩ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安全检查表................. 错误!未定义书签。

表13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安全检查表............ 错误!未定义书签。

表14液化石油气瓶组气化站安全检查表............ 错误!未定义书签。

江苏省城镇燃气安全检查标准试行

江苏省城镇燃气安全检查标准试行
A
查阅场站安全评价报告或现场检查
1.5消防通道应保持通畅,消防通道两侧无妨碍消防作业的树木和构筑物。
A
现场检查
1.6道路路面应平整、路基稳固、边坡整齐、排水良好,有必要的交通标志,跨越道路架设的管线高度应符合规范要求。
C
现场检查
1.7临近道路路边的设备和管线应设有防撞装置或采取防撞措施。
C
现场检查
2
3.5加臭装置应完好,加臭量符合规范要求。
A
查阅加臭装置维护记录或现场抽查
4
管道及附件
4.1管道外表应完好无损,无腐蚀迹象,外表防腐涂层应完好,管道应有色标和流向标识。
B
现场抽查
4.2管道的法兰、卡套、丝扣等连接部位应密封完好,无燃气泄漏现象。
A
现场抽查
4.3管道的法兰连接处,当金属连接螺栓少于5根时,应用金属线跨接。
A
查阅加臭装置维护记录或现场抽查
2.9压力容器应定期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A
查阅压力容器检验报告
3
管道及附件
3.1管道外表应完好无损,无腐蚀迹象,外表防腐涂层应完好,管道应有色标和流向标识。
B
现场抽查
3.2管道的法兰、卡套、丝扣等连接部位应密封完好,无燃气泄漏现象。
A
现场抽查
3.3管道的法兰连接处,当金属连接螺栓少于5根时,应用金属线跨接。
A
查阅压力表检定证书或现场抽查
5.2安全阀外观应良好无损,在校验周期内;阀体上应悬挂校验铭牌,并注明下次校验时间,校验铅封应完好,安全阀与设施之间的阀门应全开。
B
现场抽查
3.4当冬季最低气温低于0℃时,室外供水管和消防栓等暴露在室外的供水管和排水管应采用保温措施,防止冰冻造成故障。

江苏省城镇燃气安全检查标准2016

江苏省城镇燃气安全检查标准2016

目录1 总则 (3)2 基本规定 (3)3 天然气输配设施 (4)表1门站、储配站和高压调压站安全检查表 (5)表2调压装置安全检查表 (11)表3压力大于1.6MP A燃气管道安全检查表 (14)表4压力不大于1.6MP A燃气管道安全检查表 (18)4 压缩天然气场站 (23)表5压缩天然气加气母站安全检查表 (24)表6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安全检查表 (32)表7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安全检查表 (43)表8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安全检查表 (48)5 液化天然气场站 (52)表9液化天然气气化站安全检查表 (53)表10液化天然气瓶组气化站安全检查表 (62)表11液化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安全检查表 (66)6 液化石油气场站 (74)表12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安全检查表 (75)表13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安全检查表 (88)表14液化石油气瓶组气化站安全检查表 (91)表15液化石油气汽车加气站安全检查表 (95)7 企业安全管理 (105)表16企业安全管理检查表 (106)表17用户安全管理检查表 (111)8 燃气管理部门检查 (113)表18燃气场站安全检查表 (114)表19燃气管道安全检查表 (116)附录A 安全间距 (118)1 总则1.1为加强全省燃气安全管理,提高城镇燃气企业安全管理水平,防止和减少燃气生产安全事故,制定本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全省城镇燃气企业的安全检查及燃气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1.3 城镇燃气的安全检查,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的规定。

2 基本规定2.1城镇燃气企业应根据现有燃气设施情况,使用相应的安全检查表进行检查。

2.2燃气管理部门应使用第7章和第8章的安全检查表对城镇燃气企业进行安全监督检查,也可对城镇燃气企业安全检查情况进行抽查。

2.3检查项目按A、B、C三类评定。

A类项为必须达到的要求,违反A类条款的内容应立即整改。

B类项为应达到的要求,违反B类条款的内容应限期整改。

《江苏省燃气服务质量标准》

《江苏省燃气服务质量标准》
2.0.12燃气器具前压力:
用户使用燃气时,在其燃烧器具入口处测得的运行压力。
2.0.13基表
具有基础计量功能、直接显示用气量原始数据且与其他附加功能分离的计量器具。
2.0.14钢瓶充装量
钢瓶内充装的燃气重量。
2.0.15液化石油气残液
在用户室内环境温度下,液化石油气钢瓶中残存且不再气化的烃类物质和其他杂质。
1检验结果不符合国家检定规程规定的,企业应更新燃气表。
2检验结果属正偏差超标的,企业应按照检验误差测算,给予用户自检验之日起前6个月的计量误差补偿;燃气表安装使用不足6个月的,按实际使用时间给予计量误差补偿。
3.3.7用户对燃气表计量有异议的,可向法定检定机构提出检验申请:
1 检验结果超出规定误差标准的,由企业提供更换使用的燃气计量表并承担相关费用;检定结果误差符合规定的,由提出检定申请方承担检定燃气表的相关费用;
2.0.3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
以液化石油气钢瓶方式经营液化石油气,并以计量秤为计量器具与用户结算燃气费的。
2.0.4瓶装燃气经营
以钢瓶方式经营燃气,并以计量秤为计量器具与用户结算燃气费的燃气经营。
2.0.4燃气汽车加气经营
由燃气汽车加气站向燃气汽车加气的燃气经营。
2.0.5燃气汽车(船舶)加气经营
由燃气汽车(船舶)加气站向燃气汽车(船舶)加气的燃气经营。
3.3 设施维护与抢修
3.3.1企业必须制定燃气泄漏突发事故抢修预案;必须设置抢修队伍和事故报警(修)电话。
3.3.1企业必须制定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必须设置抢修队伍和24小时事故报修(警)电话。
3.3.2接到户外管道燃气泄漏事故报警后,企业抢修人员必须在1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处置。
3.3.2接到户外管道燃气泄漏事故报警后,企业抢修人员无路阻情况下必须在1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处置。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8号——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8号——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8号——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1.09•【字号】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8号•【施行日期】2020.05.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天然气正文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8号《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0年1月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1月9日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2020年1月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经营服务第四章燃气使用第五章设施保护与事故处置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用户和燃气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建设、设施保护,管道燃气、瓶装燃气、车用燃气的经营服务,燃气使用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燃气的槽车(船舶)运输和港口装卸,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燃气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相关管理部门职责分工,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部门协同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相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燃气管理职责的监督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本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政府确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江苏省城镇燃气服务质量标准

江苏省城镇燃气服务质量标准

江苏省城镇燃气服务质量标准2007年7月1日起实施1、总则1.0.1 为了规范城镇燃气市场,提高燃气行业服务水平,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燃气经营服务与燃气器具安装维修服务。

1.0.3 城镇燃气服务应遵循安全第一、用户至上、诚信为本、文明规范的原则。

1.0.4 建设(市政公用)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标准的实施,并对辖区内从事城镇燃气经营服务与燃气器具安装维修服务的企业与从业人员进行指导与监督。

1.0.5 城镇燃气经营服务与燃气器具安装维修服务质量除符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0.6 本标准涉及到的相关条款与用户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

2、术语2.0.1 城镇燃气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中,从地区性的气源点,通过输配系统供给民用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与空调等各类用户公用性质的,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规定的燃气质量要求的燃气。

城镇燃气一般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

2.0.2 管道燃气经营以管道输送方式经营燃气,并以燃气计量表为计量器具与用户结算燃气费。

包括人工煤气、管道天然气、管道液化石油气(含瓶组)的经营。

2.0.3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以液化石油气钢瓶方式经营液化石油气,并以计量秤为计量器具与用户结算燃气费的。

2.0.4 燃气汽车加气经营由燃气汽车加气站向燃气汽车加气的燃气经营。

2.0.5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为用户提供燃气灶具、燃气热水器等燃气安装、维修的服务。

2.0.6 窗口服务为用户提供服务的场所,包括办事处(点)、服务中心、业务服务柜台、维修站(点)、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点)、燃气汽车加气站等。

2.0.7 通气将管道燃气引入室内燃气计量表前的控制总阀。

3、管道燃气经营3、1 发展用户3.1.1 企业应制定发展用户要约,并在提供该项业务的服务窗口公示。

3.1.2 企业应在特许经营范围内履行普遍服务义务,不得拒绝符合发展用户要约的用气申请。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镇燃气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镇燃气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镇燃气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5.20•【字号】苏建规字[2014]1号•【施行日期】201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镇燃气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苏建规字[2014]1号)各省辖市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局,无锡市市政和园林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局:为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保证城镇燃气设施建设质量和运行安全,根据《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规范城镇燃气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严格城镇燃气设施建设程序(一)项目核准。

城镇燃气设施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严格按照《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和项目核准或备案的有关规定,履行城镇燃气设施项目核准或备案手续。

(二)规划许可。

新建、改建、扩建城镇燃气设施,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使用国有土地建设城镇燃气设施,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燃气设施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燃气设施建设过程中,应当依法履行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核实和报送竣工验收资料等手续。

(三)初步设计审查。

燃气场站、燃气管道设施等燃气设施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燃气专业规划的要求,并按照项目核准层级由建设(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同级审查批准。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2.18•【字号】苏政办发〔2021〕104号•【施行日期】2021.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10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江苏省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2月18日江苏省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全国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方案》要求,巩固拓展“一年小灶”成果,推动“三年大灶”接续开展,深入实施全省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深刻吸取国内外燃气事故教训,按照“三管三必须”和城乡一体推进要求,全面排查燃气管网和涉及燃气各领域安全风险隐患,整改治理一批重大安全隐患、依法严惩一批非法违法行为、关闭取缔一批违法违规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联合惩戒一批严重失信市场主体、问责曝光一批责任措施不落实的单位和个人,加快推进燃气管网等设施更新改造和数字化、智能化安全运行监控预警能力建设,提升燃气本质安全水平,坚决防范遏制燃气重特大事故和有影响事故,切实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工作任务(一)全面排查整治燃气经营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

各地燃气主管部门要督促燃气企业对照《江苏省城镇燃气安全检查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开展全面摸底排查,重点排查整治企业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配备不符合要求(城镇燃气企业人员配备标准详见附件1)、安全检测和管网监测设备不足或失效、管线检查维护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闭合、从业人员无证作业、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照抄照搬、安全操作规定不健全、入户安检制度不落实、应急预案和演练流于形式等风险隐患。

《江苏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听证会稿)

《江苏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听证会稿)

附件:江苏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听证会稿) 注:黑体字部分为拟增加和调整的内容,阴影部分为拟删除的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设施的规划、和工程建设、,城镇燃气的经营、,燃气用户的使用、,燃气设施的保护和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使用,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六十八条下列情形不适用本条例:(一)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进口单位的生产、进口和销售;(二)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三)燃气槽车(船舶)运输和港口装卸;(四)燃气作为发电(分布式能源)、工业生产原料、切割气的使用;(五)沼气、秸杆气的生产和使用的管理,;(六)不直接向燃气用户销售燃气的批发活动;(七)工矿企业、事业单位为生产、生活配套自建、自用的燃气设施的建设和运行工程项目管理和安全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新型燃料用作民用气源的,参照本条例进行管理。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燃气工作的领导,并将城镇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包括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等)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的管理工作。

第四三条省、设区的市、县(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镇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燃气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城镇燃气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燃气行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镇燃气管理的日常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规划、公安、城乡规划、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工商、物价、交通运输、商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负责城镇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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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镇燃气服务质量标准2007年7月1日起实施1、总则1.0.1 为了规范城镇燃气市场,提高燃气行业服务水平,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燃气经营服务和燃气器具安装维修服务。

1.0.3 城镇燃气服务应遵循安全第一、用户至上、诚信为本、文明规范的原则。

1.0.4 建设(市政公用)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标准的实施,并对辖区内从事城镇燃气经营服务和燃气器具安装维修服务的企业和从业人员进行指导和监督。

1.0.5 城镇燃气经营服务和燃气器具安装维修服务质量除符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0.6 本标准涉及到的相关条款与用户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

2、术语2.0.1 城镇燃气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中,从地区性的气源点,通过输配系统供给民用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公用性质的,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规定的燃气质量要求的燃气。

城镇燃气一般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

2.0.2 管道燃气经营以管道输送方式经营燃气,并以燃气计量表为计量器具与用户结算燃气费。

包括人工煤气、管道天然气、管道液化石油气(含瓶组)的经营。

2.0.3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以液化石油气钢瓶方式经营液化石油气,并以计量秤为计量器具与用户结算燃气费的。

2.0.4 燃气汽车加气经营由燃气汽车加气站向燃气汽车加气的燃气经营。

2.0.5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为用户提供燃气灶具、燃气热水器等燃气安装、维修的服务。

2.0.6 窗口服务为用户提供服务的场所,包括办事处(点)、服务中心、业务服务柜台、维修站(点)、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点)、燃气汽车加气站等。

2.0.7 通气将管道燃气引入室内燃气计量表前的控制总阀。

3、管道燃气经营3.1 发展用户3.1.1 企业应制定发展用户要约,并在提供该项业务的服务窗口公示。

3.1.2 企业应在特许经营范围内履行普遍服务义务,不得拒绝符合发展用户要约的用气申请。

3.1.3对用户的用气申请,企业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应与用气申请者签订新用户发展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收费标准、工程期限。

对不符合发展条件的用户申请,企业必须向申请者说明理由。

3.1.4 企业应建立用户档案,发放用户证(卡)。

新用户应在通气20个工作日内完成建档工作。

3.2 供应3.2.1 企业必须保证连续、安全、可靠地供应合格燃气,未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停止供应燃气。

3.2.2 企业应抄表到户,并以燃气计量表上的计量数与用户结算。

不得将燃气计量误差分摊给用户。

3.2.3 燃气销售价格调整时,企业应按规定及时与用户结算燃气费。

3.2.4 抄表应准确。

对于无法正常抄表的居民用户,企业可按以下规定进行估量:1 估量不得高于该用户最后一次抄表量;2 同一用户,连续估量不得超过2次;3 估量后的第一次抄表,应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结算燃气消耗量;4 计量表因故障停止计量的,可按该用户停表前3个月的平均用量结算燃气费;5 非居民用户不得进行估量收费。

3.2.5 缴费通知书应在抄表后3个工作日送达到用户;缴费时限不得少于12日。

3.2.6 为方便用户缴费,应提供无节假日收费服务。

3.2.7 企业以及受其委托的收费单位应按归定收取燃气费时,必须出具收费凭证。

通过电话、计算机网络缴费的用户如需索要收费凭证的,企业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燃气收费凭证。

3.2.8 企业应提供缴费查询和缴费提醒服务。

3.3 设施维护3.3.1 企业必须制定燃气泄漏突发事故抢修预案;必须设置抢修队伍和事故报警(修)电话。

3.3.2 接到用户室外管道燃气泄漏事故报警后,企业抢修人员必须在1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处置。

3.3.3接到用户室内燃气泄漏报警时,企业应指导用户采取关阀停气、开窗通风等措施,提醒用户严禁在室内开关电器、拨打电话、使用明火,并于接报后1小时内上门处置。

3.3.4 接到用户使用故障的报修后,企业应在2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置,对因器具原因造成的使用故障,企业也应履行告知义务。

3.3.5 用户申请迁移、改装、拆除燃气表前燃气设施,企业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企业实施的迁移、改装、拆除服务必须达到专业技术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

3.3.6 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检验更新燃气表。

3.3.7 用户对燃气表计量有异议的,可向法定检验机构提出检验申请:1 检验结果不符合国家检定规程规定的,企业应更换燃气表;2 检验结果属正偏差超标的,企业应按照检验误差测算,给予用户自检验之日起前6个月的计量误差补偿,燃气表安装使用不足6个月的,按实际使用时间给予计量误差补偿。

3.3.8 企业应定期对用户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并应作出相应的记录。

发现用户有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应及时向用户出具书面整改意见,并交由用户签收。

3.3.9 对无法入室进行安全检查,或用户拒绝在安全记录上签字,或用户不签收整改通知书的,企业应做好相关记录。

3.3.10 工程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向企业查询地下燃气设施相关情况的,企业应该在3个工作日内给与书面答复;对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工程建设,企业应与施工单位协商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3.4 降压与停气3.4.1 因燃气工程施工、设施检修等情况确需降压供气或暂停供气的,企业应提前24小时公告,对工业用户应提前3日公告。

3.4.2 燃气设施抢修等紧急情况的降压供气或暂停供气,企业应及时公告,并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3.4.3 燃气设施正常维修需要降压供气或暂停供气的,必须避开11:00至13:00、17:00至19:00用气高峰时段。

3.4.4 恢复供气必须事先通知用户。

不得在22:00至次日6:00之间向居民恢复供气。

4、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4.1 发展用户4.1.1 企业应制定发展用户要约,并在提供该项业务的服务窗口公示。

4.1.2 企业应与用气申请者签订新用户发展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4.1.3企业应建立用户档案,发放用户证(卡)。

4.1.4 企业发展用户收取钢瓶押金的,退户时应退还液化石油气钢瓶押金。

4.2 供应4.2.1 企业必须保证连续、安全、可靠地供应合格燃气,未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停止供应液化石油气。

4.2.2 业户石油气充装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即10kg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量为9.5±0.3kg,15kg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量为14.5±0.5kg,50kg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量为49.0±1.0kg。

4.2.3 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时,瓶内液化石油气残液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 10kg液化石油气钢瓶残液量不大于0.5kg;2 15kg液化石油气钢瓶残液量不大于1kg;3 50kg液化石油气钢瓶残液量不大于2.5kg。

4.2.4 企业应制定退残办法并在供应站(点)公示,同时报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4.2.5 钢瓶充装后进行角阀塑封。

塑封套应标明充装单位和投诉电话。

4.2.6 按规定出具液化石油气销售费用凭证。

4.2.7 企业提供用户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 新投运(含检测后)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应进行抽真空处理,并做好相关记录。

2 销售的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得有明显的污渍。

3 实瓶售出前必须进行气密性检查,不得出售可能影响用其安全的钢瓶。

4.2.8 企业不得限制用户选择供气站点。

4.2.9 企业应积极开展便民服务,实行电话预约和上门服务。

送气服务费的收取应符合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并出具收费凭证。

4.2.10 接到用户钢瓶、角阀泄漏报告时,企业应指导用户采取关阀停气、开窗通风等措施,提醒用户严禁在市内开关电器、拨打电话、使用明火,并与接报后1小时内上门处置。

4.3 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点)4.3.1 供应站(点)应符合下列规定:1 有醒目的企业标识;2 悬挂政府部门颁发的有关证件;3 设有受理业务的服务柜台;4 设有服务电话;5 配有重量检斤秤;6 配有试漏装置和材料;7 配有醒目的禁火标志;8 配有符和规定的消防器材。

4.3.2 供应站(点)应做到空、实瓶码放整齐,并留有通道。

4.3.3供应站(点)撤销或迁移的,须报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1 撤销或迁移日前30日,应在供应站(点)发布撤销或迁移的公告。

2 发布公告的同时,应在供应站(点)为用户办理退转户手续的服务。

4.3.4撤销或迁移供应站(点)的公告,应具有下列内容:1 撤销或迁移供应站(点)的名称;2 撤销或者搬迁的日期;3用户供应安排;4参与用户供应站(点)的地址、服务电话号码;5 搬迁后供应站(点)的地址、服务电话号码。

5、燃气汽车加气经营5.0.1 燃气汽车加气站必须保证全天候连续、安全、可靠地供应合格燃气。

未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加气站不得停止加气营业。

5.0.2 加气机的计量装置应符合国家计量器具的相关要求,并按规定检测合格。

5.0.3 加气收费,应唱收唱付,并出具加气费发票。

5.4.4 加气站应符合下列规定:1 有醒目的企业标识和供应的燃气的中文名称;2 有服务业务电话;3 设有公共厕所;4 设有醒目的禁火标志和禁用移动电话的标志;5 配有符合规定的消防器材。

5.0.5 加油加气合建站,应做到加油车道与加汽车道分道设立,并有醒目的提示标志。

5.0.6 加气站内应公示下列内容:1 燃气气体质量标准和加气压力标准;2 燃气销售价格;3 服务管理制度、服务承诺制度、服务投诉处理制度、服务责任问责制度;4 政府部门颁发的有关证件;5 服务(行业、投诉)电话号码和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电话号码。

6、燃气器具安装维修6.0.1 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使用的安装、维修材料和配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企业不得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器具;不得维修不在授权委托范围内的燃气器具。

6.0.2 企业在接到用户安装申请后,应在48小时上门安装燃气器具。

6.0.3 燃气器具应安装燃气计量表后,未经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同意,不得移动燃气计量表及表前燃气设施。

6.0.4 企业在接到燃气具报修后,应在24小时内上门维修燃气器具。

送到企业维修的燃气器具,企业应当立即安排人员进行维修。

6.0.5 燃气具安装、维修前,企业应向用户出示材料、配件和服务的收费标准,经用户同意后方可进行;收费后应出具收费凭证。

6.0.6 安装、维修完毕后,应进行检验。

检验合格的,应向用户出具燃气器具安装维修合格证;检验不合格的,应免费重新安装维修。

6.0.7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合格证应有些列内容:1 企业名称及其公章;2 用户名及用户地址;3 安装、维修的燃气具品牌、型号;4 安装、维修和检验人员的签名;5 出具合格证的时间;6 企业的报修、投诉电话号码和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电话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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