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对外贸易与世界贸易组织第八章 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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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贸易总协定》由3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全体成员方在服务贸易领域应该共同遵守 的框架协定,包括成员方一般性纪律和义务的最惠国待遇和透明度原则,包括作为成员方特定 义务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原则,包括要求给予发展中成员方更多参与权的原则等,还包括紧 急保障措施、政府采购和国内规章等例外的规定。第二部分是关于具体服务业部门的附录,包 括航空运输、金融、海上运输和电信服务附录,以及关于自然人流动和最惠国待遇豁免等附录。 第三部分是各个成员方承担服务贸易自由化义务的具体承诺表。每一个成员方应根据市场准入 和国民待遇原则要求对于其承担的服务贸易自由化的义务以及条件在承诺表中详细列明,承诺 表应当包括具体承诺开放的服务部门,市场准入限制和条件,各项承诺实施的时间表等。
年增长/%
2003 14.2 13.3 9.9 2004 19.6 24.3 18.2 2005 10.5 11.9 7.7
其他商业服务
1 160
44.6
48.1
11.8
17.5
18.2
11.4
《服务贸易总协定》与服务贸易谈判
02 GATS的宗旨和基本框架
在欧美等国家的推动下,GATT成功地将服务贸易议题纳入1986年启动的 乌拉圭回合谈判之中。作为谈判成果,谈判各方签署了《服务贸易总协定》。 至此,1995年成立的世界贸易组织首次将服务贸易纳入到多边贸易规则框架之 中。 作为推动服务市场开放的第一步,乌拉圭回合服务贸易谈判结束时,仅要 求各成员在可选择性基础上视经济发展的情形与需要,以减让承诺表的形式提 出对特定服务行业和服务提供方式的市场准入承诺。另外根据GATS规定,各 成员应当在WTO协议生效之日起5年内开始,定期开展连续回合的谈判,以推 进服务贸易渐进的和更高程度的自由化。
第八章 服务贸易总协定 (GATS)
目录
《服务贸易总协定》与服务贸易谈判
Baidu Nhomakorabea
02 GATS的宗旨和基本框架
自1947年以来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框架下进行的多边贸易谈判,在
乌拉圭回合之前都是围绕着货物贸易展开的,目的是通过多轮关税减让谈判,逐步消除 妨碍世界贸易发展的关税壁垒与非关税壁垒,并取得了实质性的成果。随着谈判的逐步 深入和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深入,GATT面临着新的问题。长期游离于《关贸总协定》之 外的农产品贸易和纺织品贸易亟需被纳入谈判范围,快速增长的服务贸易为多边贸易谈 判提供了新的议题。此外,其他一些新的领域,比如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与贸易有 关的知识产权问题等,也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凸显出来,成为需要在多边贸易框架下 解决的新贸易议题。乌拉圭回合把农产品贸易、纺织品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 知识产权和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等纳入谈判范围,并在不同程度上取得了可喜的成果。
《服务贸易总协定》与服务贸易谈判
02 GATS的宗旨和基本框架
对于“服务贸易”,GATS在第1条第2款中作了定义,服务贸易的4种方式为跨境提供、境外 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
3、商业存在(Commercial Presence) 商业存在这种服务贸易提供方式是指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以商业存在的形 式提供服务。商业存在是指以提供服务为目的,在某一成员方领土内的任何形式的商业或者职 业存在。这种存在既可以是通过购并建立,也可以通过创办独资子公司、合资企业、合作企业、 代表处或其他形式的分支机构实现。比如一成员方企业或个人在其他成员方境内设立宾馆、批 发零售企业,或者开办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企业管理咨询机构等。 4、自然人流动(Movement of Natrual Persons) 自然人流动是指一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以自然人的形式提供服务。也可以 理解为外国的个人入境为本国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比如外国客座教授来本国讲学,歌唱家以 个人身份到另一成员方境内举办演唱会等。
《服务贸易总协定》在其序言中明确规定了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宗旨和制定协定的各 项原则,指出《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目标就是建立一个服务贸易原则和规则的多边框 架,以期在透明和逐步自由化的条件下扩大世界服务贸易,并以此为手段促进所有贸 易伙伴的经济增长和发展中成员方的发展。
《服务贸易总协定》与服务贸易谈判
02 GATS的宗旨和基本框架
《服务贸易总协定》与服务贸易谈判
02 GATS的宗旨和基本框架
根据GATS第1条(范围和定义)的规定,GATS“适用于各成员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因此 原则上讲,GATS适用于所有的服务部门,但是有以下两个例外。 第一,第1条第3款规定,GATS不适用于“行使政府职权时提供的服务”。“行使政府职权 时提供的服务”指既不依据商业基础提供,也不与一个或多个服务提供者竞争的任何服务,比 如社会治安或其他诸如健康、教育等公共服务。 第二,《关于空运服务的附件》中明确排除了GATS以及其争端解决程序在“空运交通权” (Air Traffic Right)或与该交通权的直接行使有关的服务的措施方面的适用。
2、境外消费(Consumption Abroad) 境外消费是指在某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的消费者提供服务。例如,国际旅游服务、跨国 教育、医疗服务等。它需要一国的服务消费者到服务提供者所在地进行消费,比如外国游客只 有到中国才能接受中国旅行社提供的导游服务,而到美国留学的中国学生需要到美国大学才能 接受相应的教育。
《服务贸易总协定》与服务贸易谈判
02 GATS的宗旨和基本框架
《服务贸易总协定》作为乌拉圭回合谈判取得的最重要的成果之一,为服务贸易自由化在
全球范围内提供了一套市场准入和非歧视待遇的基本规则。其目标就是在无歧视原则下,通过 各成员作出本国服务市场开放的承诺,锁定各成员现有的服务贸易限制措施和歧视政策,并通 过持续不断的多边谈判,逐步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
《服务贸易总协定》与服务贸易谈判
02 GATS的宗旨和基本框架
《服务贸易总协定》与服务贸易谈判
02 GATS的宗旨和基本框架
世界商业服务出口分类数据(2005)
贸易额
2005 所有商业服务 运输 旅游 2 415 570 685
比重/%
2000 100.0 23.3 32.1 2005 100.0 23.6 28.4 2000-2005 10.1 10.3 7.4
《服务贸易总协定》与服务贸易谈判
02 GATS的宗旨和基本框架
对于“服务贸易”,GATS在第1条第2款中作了定义,服务贸易的4种方式为跨境提供、境外 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
1、跨境提供(Cross-Border Supply) 跨境提供是指“自一成员领土向任何其他成员领土提供服务”。这种贸易形式一般不需要人员、 设备和资金的跨境流动即可实现。例如,国际卫星通信服务、国际金融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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