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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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

第13章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

第13章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教学目的与要求:经过本章的学习,让先生了解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的概念、原那么和体系。

教学重点难点:本章重点是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监管、慎重监管;难点是违犯银行业监管法的法律责任。

教学方法与手腕:课堂讲授、课堂讨论、课后练习。

教学时数:2课时。

教学内容:第一节银行业监管与银行业监管法概述一、银行业监管的概念银行业监管有狭义和狭义两种了解。

从狭义上讲,银行业监管,是指国度金融监管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组织及其业务活动停止监视和管理的总称。

本文从其狭义了解。

狭义的银行业监管那么不只包括国度金融监管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外部监管或他律监管,也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外部监管或自律监管。

银行业监管是一国金融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局部。

虽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各国金融监管的内容、手腕及水平有所变化,但与其他行业相比,以银行业为主体的金融业历来都是各国控制最严厉的行业。

究其缘由,主要是由金融业自身的特殊性及其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位置决议的。

首先,在世界经济日益全球化、资本化、电子化的明天,金融已不再扮演复杂的〝工具〞或〝中介〞角色,而是积极地对各国经济起着促进甚至是先导的作用,成为一国经济开展的关键要素。

因此,金融业的动摇与效率直接关系到经济的开展、社会的动摇乃至国度的平安,必需对金融业停止严厉的监管,确保金融体系的平安和高效运作。

其次,银行等金融机构面对的都是社会群众,其运营与群众的信任度有着亲密关系,带有鲜明的群众性的特点。

相对而言,银行是一个非自在竞争的行业,具有一定的垄断性,这肯定影响市场机制发扬作用。

另外,出于平安或维护客户财务信息秘密的需求,银行的信息披露度不高,形成群众获取信息的不对称,使群众难以对金融机构的风险和业绩作出准确判别。

因此,需求政府从外部对金融机构的行为停止有效监管,以调理垄断性带来的市场机制相对失灵现象,减轻信息不对称形成的评价和监视困难,到达维护群众利益的目的。

银保监会对银行业履行监管职责有监管预警制度

银保监会对银行业履行监管职责有监管预警制度

银保监会对银行业履行监管职责有监管预警制度
(一)依法依规对全国银行业和保险业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维护银行业和保险业合法、稳健运行,对派出机构实行垂直领导。

(二)对银行业和保险业改革开放和监管有效性开展系统性研究。

参与拟订金融业改革发展战略规划,参与起草银行业和保险业重要法律法规草案以及审慎监管和金融消费者保护基本制度。

起草银行业和保险业其他法律法规草案,提出制定和修改建议。

(三)依据审慎监管和金融消费者保护基本制度,制定银行业和保险业审慎监管与行为监管规则。

制定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其他类型机构的经营规则和监管规则。

制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的监管制度。

(四)依法依规对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实行准入管理,审查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制定银行业和保险业从业人员行为管理规范。

(五)对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状况、偿付能力、经营行为和信息披露等实施监管。

(六)对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实行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开展风险与合规评估,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论我国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
王 琛
( 忻州师范 学院 法律系 , 山西 忻 州 0 4 0 ) 3 0 0
【 摘
要 】 国金 融 分 业监 管模 式 存在 弊 端 , 行 业监 管 权 责不 明 , 法 理念 又 十分 滞后 。必 须从 以下 方 面完善 我 银 立
我 国银 行 业 监 管 法律 制度 : 法思 维应 具 有前 瞻性 和 预 见性 ; 立 不断 推进 银行 业监 管体 制 改 革 ; 强化 银行 业 监 管程 序 。 【 键词】 行业 ; 管 ; 关 银 监 银监 会 【 图分 类号 ] 9 22 1 中 D 2. 8 【 献 标识 码 I 文 A 【 文章 编 号1 6 3 3 12 1)4 1 8 2 17 —2 9 (0 2O —0 6 一O 首先, 从法 律 规 范 的 角度 看 , 管 主 体 的 多样 化 、 一 监 不 致 容 易 导 致 责 任 不 明 确 。 一 行 三 会 ” 法 律 层面 上 都 具 有 “ 在
构 、 他单位及 个人 的相关行为直 接进行监 督检查 。 其 此外 , 该法第 4条赋予 了央行指导 、 部署金 融反洗钱 工作及负责
反 洗 钱 资金 监 测 的职 能 。 种对 央 行 职 能 的 定 性 可 能 造 成 这
国人 民银行 的职 权 为 全 面 负 责 货 币政 策 的调 控 ; 银 监会 、 而
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分别针对银行
业、 证券 业和保险业实施金融监管 。 表面上看 , 现有金融领
域 监 管 背 景 下 的银 行 业制 度 建 设貌 似 没 有根 本 性 问 题 , 但
21 0 2年 4月
湖北 警 官学 院学报
J m a f Hu i ou lo be Unie st f Poi e v riy o lc

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

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

国际银行业监管合作案例
案例概述
某跨国银行因跨境风险被多个国家监管机构联合监管。
案例分析
该银行在多个国家设有分支机构,涉及跨境业务。各国监 管机构加强合作,共同对该银行进行监管和检查,确保其 业务合规性和风险可控性。
案例结论
国际银行业监管合作对于跨国银行的监管至关重要。通过 加强各国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可以提高监管效率和有效 性,共同维护国际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安全。
监管评级是指监管部门对银行机构进行评级,根据评 级结果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分类监管是指监管部门根据银行机构的风险状况和业 务特点,将其分为不同类别,对不同类别的银行机构 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
风险处置与市场退
风险处置是指监管部门对存在风险的 银行机构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要求 银行机构补充资本、限制业务范围、 责令停业整顿等。
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
• 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概述 • 银行业监管法律法规 • 银行业监管内容与标准 • 银行业监管手段与措施 • 银行业监管发展趋势与挑战 • 案例分析
01
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概述
定义与特点
定义
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是指国家通 过立法和行政手段对银行业进行 监督和管理的法律规范体系。
特点
具有强制性、规范性、专业性和 国际性等特点,旨在保障银行业 稳健运行,防范金融风险,保护 消费者权益。
监管目标与原则
监管目标
确保银行业合法合规经营,维护金融 市场秩序,保障金融安全与稳定,推 动银行业健康发展。
监管原则
依法监管、公开公平、审慎监管、适 度监管、协调监管等原则。
监管机构与职责
监管机构
案例分析
该银行因流动性管理不善,导致资金链断裂,无法按时履行债务义务。监管机构及时采取 措施,对该银行进行流动性支持和风险控制,确保了金融市场的稳定。

经济与法6 银行业、证券业、保险监管法律制度

经济与法6 银行业、证券业、保险监管法律制度
• 国家集中统一监管制为主——证监会
– 证监会,正部级事业单位 – 在天津、沈阳等9个城市设立了证券监管办公 室,下辖25个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在北京、 重庆两个直辖市设立直属证券监管办事处
• 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为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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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职责
• 1、制定证监的规章、制度 • 2、对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登记、存管、结算进行 监督管理 • 3、监管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 基金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的业务活动 • 4、制定证券业务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 • 5、监督、检查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的信息公开情况 • 6、指导和监督证券业协会的活动 • 7、查处违反证监法律法规的行为 • 8、其它
银行业、证券业、保险监管法 律制度
张伟 博士
1
第十七章 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
一、基本概念
• 银行业监管(狭义),是指国家金融监管机构对银行 业金融机构的组织及其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总 称。 • 银行业监管法,调整在国家金融监管机构对银行业金 融机构的组织及其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生 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金融监管机构——中央银行、银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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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管理监管
• 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内部控制制度 • 重大关联交易应于发生后15日内向保监会报告
– 再保险分出或分入业务 – 资产管理、担保和代理业务 – 固定资产买卖或债券债务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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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变动监管
• 设立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2亿元,且 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 保险公司成立后应按其注册资本20%提取保证金, 存入保监会指定银行 • 其他法人或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组织可向 保险公司投资入股,但不得超过一定比例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我为您撰写一份关于《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2000字文章。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是我国银行业监管的重要法律法规,其第四十六条第五项是关于银行违反监管规定的处罚条款。

以下是文章的内容:《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银行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之一的,银监会应当责令改正,并可以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责令辞退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相关业务活动、吊销银行业务许可证。

银行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发展稳定,保障银行业安全稳健运行对于整个金融体系和国家利益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对银行违规行为的监管和处罚必须严格执行,确保银行业的合规运营和风险可控。

银行违反监管规定的行为给金融市场带来了一定的风险,一旦风险暴露可能对整个金融市场造成严重冲击。

银行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其稳定健康的发展对国家经济稳定和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只有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和严格的处罚机制,才能够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在执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时,监管部门既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又要充分考虑实际情况,依法、公正、公平地对违规银行机构进行处罚。

要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来确定处罚措施,避免过于严厉或轻描淡写。

要保障被处罚对象的合法权益,依法保障其进行申辩和申诉。

要对违规行为的监管和处罚进行公开透明,让社会公众了解监管部门的工作,增强监管的公信力。

与此银行机构自身也要履行合规责任,加强内部管理,完善风险防范控制机制,确保业务合规、风险可控。

银行机构应当加强对监管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建立健全合规管理制度,加大内部监督力度,提高员工的合规意识和风险意识,有效降低违规风险的发生。

银行是金融市场的重要参与主体,是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工具,因此对于银行业的监管和处罚必须严格执行,才能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的健康稳定。

《完善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的构想》

《完善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的构想》

《完善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的构想》完善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的构想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是实施银行业监管的基础自从《中国人民银行法》以法律形式授权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督管理以来我国银行业监管由此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依法监管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以《中国人民银行法》为核心、《商业银行法》为基础、各种银行监管规章相配套的银行业监管法律体系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加强银行监管防范和化解银行风险保障银行业合法、稳健运行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关于银行业监管的规定较少且较为原则随着银行业迅猛发展和业务不断创新现有的银行业监管法律、法规和规章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对银行业监管的需要为此有关部门表示将有计划地补充制订在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外汇管理、审慎银行监管、市场退出等领域新的法律、法规和审慎监管规章填补立法不足形成较为完整的有效银行监管法律法规框架因此要建立健全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律制度规范银行业务创新确保银行业监管的有效性、权威性和执法的独立性与严肃性确立银行业监管机构的法律地位和监管职责自xx 年国务院决定由中国人民银行独立行使1中央银行职能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同时就肩负着对银行业监督管理的职责《中国人民银行法》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中国人民银行作为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地位通过法律的形式被确认近年来随着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的建立中国人民银行不断强化监管职能加大对银行业监管的力度取得了显著成效为了加快金融改革与发展的进程提升货币政策和银行业监管的专业化水平十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决定设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将货币政策的制订和实施职能与银行业的监管职能分离由银监会行使银行业监管的职能统一监督管理银行、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银监会将与中国人民银行各司其职、互相促进确保金融机构安全、稳健、高效运行对银行业的监管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授权通过立法赋予监管机构必要的监管权力并为其行使权力提供有力的法律保证随着银监会的宣告成立银监会行使银行业监管的职能需要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和适度的独立性《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对此应作相应的规定修改相关法律、法规确立银监会的法律地位迫在眉睫为此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应明确银监会对银行业监管的职责具体职责包括负责制定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的规章制度和办法;草拟银行业监管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议;审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范围;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管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审查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存款类金融机构紧急风险处置的意见和建议;负责国有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另外为确保银行业监管机构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独立性和有效性监管机构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在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中应予以明确复杂多变的金融市场和多样化的金融风险需要具有金融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来履行监管职责尤其是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银行业与国际接轨银行业监管工作人员的责任更加艰巨其素质也就更有必要作出更高要求而现行的法律、法规对监管人员的业务素质及违反法定程序或滥用权力的监督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影响银行监管的效率因此对银行业监管机构负责人及其他工作人员应具备的金融业务知识、技能和熟悉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律制度等提出具体的要求;为平衡监管机构的权力和义务确保依法对银行业的监管要明确其向国家权力机关定期报告工作和接受质询的义务健全银行业内部控制法律制度银行业内部控制是银行业为完成既定的工作目标和防范风险对内部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从事的业务活动进行风险控制、制度管理和相互制约的方法、措施和程序的总称银行业内部控制是银行业监管的基础和前提指导、检查和督促银行业加强完善内控建设是银行业监管机构的基本职责银行业内部控制和银行业监管机构监管的有机结合是我国银行业安全、稳健运行的重要保证为确保银行业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规章制度建立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有效地控制风险应当按照有效性、审慎性、全面性、及时性及独立性原则建立健全我国银行业内部控制法律制度《商业银行法》对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条款过少、内容过于原则对内部审计制度未作规定与《商业银行法》配套的有关内部控制的法规、规章不够完善削弱了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为健全银行业内部控制法律制度发挥内部控制制度在银行业监管中的作用保证银行业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风险发生应在《商业银行法》中规定商业银行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的内容建立和健全商业银行风险防范机制主要内容包括根据各种业务经营活动性质及功能建立合理的授权分责制度要按照业务工作程序和授权健全完善各种审批手续;按照规范化监督制约、账务核对、安全谨慎原则建立严密的会计控制制度;在健全资本金制度、全面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基础上围绕防止和降低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优化信贷资产结构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对计算机系统的项目立项、设计、开发、测试、运行和维护整个过程实施严格管理建立科学的金融计算机系统风险控制制度完善对银行业监管的法律保障制度银行业监管目标的实现要依靠监管的保障制度我国法律对银行业监管着重市场准入审核、报送稽核等方法的运用且规定过于原则对于非现场监管、信息披露、强制性监管措施等缺乏明确的规定从监管手段上看现代银行业正从现场监管向非现场监管转变由于非现场检查是在单个和并表的基础上对银行的报告进行收集、检查、分析、审核监督检查依据的是银行的报告为进一步完善非现场监管指标体系对银行报告尤其是强制性报告的内容、信息准确性的要求及报送的程序和时间在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中必须作出规定确保非现场监管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信息披露是风险监管的保障是提高监管效率、防止监管失灵的有效措施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为规范信息披露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今后应以法律的形式进一步明确规定金融活动信息披露的义务人、信息披露的内容和形式、信息披露的原则和标准并明确规定不应当披露的信息强制性监管措施是监管机构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被监管的对象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的违法行为所作的处罚目前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银行监管强制措施主要有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赔偿损失、罚款、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责令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接管、吊销经营许可证、撤销等其中罚款是在实际执行中用得最多的监管措施这些监管强制措施确保银行业合规经营是必要的但在控制风险、减少风险、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方面往往起不到应有的效果法律、法规设定强制性监管措施不仅要体现使违法者得到应有的处罚而且应防范违法行为造成的风险为发挥强制性监管措施的作用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应明确谅解备忘录、限制高风险业务、限制机构扩张、限制分红派息、强令撤换股东和高层管理人员等督促性措施保障银行业稳健发展内容仅供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法(2003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监督管理行为,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工作。

本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对经其批准在境外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及前二款金融机构在境外的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银行业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

银行业监督管理应当保护银行业公平竞争,提高银行业竞争能力。

第四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受法律保护。

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六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第七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实施跨境监督管理。

第二章监督管理机构第八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派出机构。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派出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在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银行业监管法律法规

银行业监管法律法规

银行业监管法律法规一、引言银行作为金融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为实现金融中介和金融稳定的双重目标起着重要作用。

为了确保银行业的健康发展和金融稳定,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银行业监管法律法规。

本文将详细探讨银行业监管法律法规的内容、目的和影响。

二、银行业监管法律法规的背景与目的1. 背景在金融危机和金融行业乱象频发的背景下,各国纷纷加强银行业监管,以应对金融风险和维护金融稳定。

2. 目的(1)维护金融稳定:通过监管银行机构的资产负债表、风险管理和合规运营,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和金融机构的信誉。

(2)保护消费者权益:制定相关监管法规,确保银行业在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时,充分尊重消费者权益、合理定价以及信息透明。

(3)防范金融风险:通过设定资本充足率、流动性管理等规定,限制银行的风险敞口,并要求银行制定风险管理制度和应急计划。

(4)促进金融创新:监管法规旨在建立一个既能保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又能创造条件促进创新发展的环境。

三、主要法律法规1.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这是我国的基本法律,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作为银行监管机构的职责,规定了银行业的基本监管制度和监管的原则,为后续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框架。

2. 银行保险机构监管条例本条例规定了银行、保险机构的监管范围、监管措施以及审查和处罚的程序和标准。

通过对银行、保险机构的日常监管,保障金融机构的合规运作和金融稳定。

3.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了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要求,明确了基金的设立、运作和退出等方面的规定,保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4. 金融衍生品监管条例该条例规定了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准入、交易制度和风险管理等方面的要求,为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稳定运行提供了监管保障和制度保险。

5. 反洗钱法反洗钱法规定了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反洗钱制度、客户身份识别、资金监控和报告等措施,以防范和打击洗钱等犯罪活动,维护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四、银行业监管法律法规的影响1. 保障金融稳定银行业监管法律法规的实施,包括企业治理、风险管理和合规运作等多个方面,能够减少金融风险的暴露,并帮助银行业恢复和保持稳定的运营状态。

银行业监管及反洗钱法律规定

银行业监管及反洗钱法律规定

第5章银行业监管及反洗钱法律规定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正式通过,并于通过之日起实施。

2003年12月27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正案》(修改25处,条文增加至53条),修改重点是将原属于人行履行的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职能划分出来,移交给新成立的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人行不再直接审批、监管金融机构,而主要专注于货币政策的制定和执行,维护币值的稳定及对金融市场进行宏观调控,促进金融市场的繁荣发展。

1、《中国人民银行法》相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的直接检查监督权中国人民银行的建议检查监督权中国人民银行在特定情况下的检查监督权中国人民银行的直接检查监督权•执行有关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行为•与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有关的行为•执行有关人民币管理规定的行为•执行有关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债券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执行有关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执行有关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代理中国人民银行经营国库的行为•执行有关清算管理规定的行为•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的建议检查监督权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执行货币政策和维护金融稳定的需要,可以建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回复。

中国人民银行在特定情况下的检查监督权(34条)当银行业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困难,可能引发金融风险时,中国人民银行经国务院批准,有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

(35条)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必要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适用范围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我国设立的金融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银监会批准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管。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有关监督管理措施的规定1.关于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监管措施(一)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二)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三)限制资产转让;(四)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五)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六)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

银行资金监管的法律规定(3篇)

银行资金监管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银行作为金融体系的核心,其资金的安全与合规使用直接关系到金融市场的稳定和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为了确保银行资金的安全、规范银行资金的使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银行资金进行监管。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银行资金监管的法律规定进行阐述。

二、银行资金监管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下简称《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是我国银行资金监管的基本法律,明确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监管对象、监管手段和法律责任等内容。

该法规定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包括资本充足率、流动性、风险控制、内部控制等方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法》是我国商业银行的基本法律,对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经营范围、业务规则、风险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其中,关于银行资金的使用和监管,该法明确了商业银行应当依法合规经营,确保资金安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规范合同关系的基本法律,对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在银行资金监管中,合同法对于银行与客户之间的资金往来、贷款合同、担保合同等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是我国刑法体系的基本法律,对各种犯罪行为进行了规定。

在银行资金监管中,刑法对于违反银行资金监管规定的行为,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贷款诈骗、洗钱等犯罪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刑事责任。

5.《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反洗钱法》是我国反洗钱的基本法律,明确了反洗钱的原则、机构职责、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等内容。

在银行资金监管中,反洗钱法对于银行在客户身份识别、交易监测、报告义务等方面提出了要求。

三、银行资金监管的主要内容1.资本充足率监管《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商业银行法》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保持足够的资本充足率,以抵御风险。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资本充足率进行监管,确保银行有足够的资本实力应对风险。

银行监管管理制度

银行监管管理制度

银行监管管理制度在现代经济中,银行是金融系统中最重要的机构之一。

由于其与经济发展密切相关,银行业对于国家经济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实现银行业的稳定运营和有效管理,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银行监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保障银行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银行监管管理制度是一套针对银行的管理措施和制度安排。

其目的是确保银行行业的稳定发展,维护金融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银行监管管理制度涉及到多个方面,包括资本充足率、风险控制、贷款审批、业务行为规范等。

通过建立健全的监管制度,可以合理、有效地引导银行的运营行为,降低风险,保护金融体系的稳定运行。

首先,银行监管管理制度要求银行具有足够的资本充足率。

资本充足率是衡量银行金融健康程度的重要指标。

高资本充足率可以提高银行承担风险的能力,降低金融风险发生的概率。

监管机构通过设立资本充足率要求,迫使银行提高自身资本实力,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

其次,银行监管管理制度要求银行加强风险控制。

银行业务活动存在各种风险,如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

监管机构通过制定风险管理制度,要求银行合理评估和控制风险。

银行需要建立风险管理框架,制定风险控制策略,确保风险在可控范围内。

此外,银行监管管理制度还要求银行在贷款审批方面加强规范。

贷款是银行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银行的健康发展和金融市场的稳定。

监管机构要求银行建立完善的贷款审批制度,加强对贷款申请人的调查和风险评估,严格控制不良贷款的发生。

另外,银行监管管理制度还要求银行业务行为规范。

银行在开展业务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利益。

监管机构要求银行建立健全的行为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银行监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保障金融市场稳定的重要手段。

通过规范银行行为,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防范金融风险的发生,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银行监管管理制度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001.银行监管体制

001.银行监管体制

第五部分银行监管与自律第一章银行监管体制第二章银行监管目标、方法第三章银行自律与市场约束第四章清廉金融第五章消费者权益保护第一章银行监管体制• 本章考点分布考点考点内容内容考察要求1银行监管起源与演变;熟练掌握2主要国家金融监管的体制、模式和特征;深入了解3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成立背景、成员和目标;深入了解4我国银行监管的框架、结构和特点。

熟练掌握考点1 银行监管起源与演变 [ 熟练掌握 ]• 银行监管制度的正式确立:法律制度银行监管包含了银行监督和银行管理双重属性。

1864 年南北战争期间,美国联邦政府制定了《国民银行法》,标志着银行监管制度的正式确立。

• 银行监管制度的变迁近年来,银行监管的目标则发展到有效控制风险、注重安全和效率的平衡方面。

考点2 主要国家金融监管的体制、模式和特征 [ 深入了解 ]要点内容国际监管体制统一监管型、多头监管型、“双峰”监管型美国①扩大监管范围,实行全面监管。

②是加强消费者和投资者保护。

③对银行业务进行限制。

④完善问题机构的救助机制。

英国英格兰银行直属的货币政策委员会、审慎监管委员会、金融政策委员会三个委员会分别负责货币政策、微观审慎监管和宏观审慎管理职能的框架。

德国其机制分为三大支柱:① 2014 年开始运行的单一监管机制。

② 2016 年开始正式运行的单一处置机制。

③单一存款保险机制(SDM)。

日本①加强监管机构与中央银行在宏观审慎管理方面的配合。

②通过加强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提升金融机构证券化资产的信息披露增加市场透明度等措施强化对系统性风险的监管。

③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制度体系。

考点3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成立背景、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成立背景、成员和目标成员和目标 [ 深入了解 ]要点要点内容内容成员目前由来自27 个国家和地区的银行监管部门和中央银行的代表所组成目标提供联系渠道,以保证各国的银行均受到有效的监管。

作用它是全球银行业审慎监管标准的主要制定者。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工作规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工作规定

第七章清理汇编
第八十九条 银监会法律部门应当以立法规划为指导,定期组织银监会各内设部门和派出机构,对银监会发 布的规章进行清理。
根据清理结果,需要对规章进行修订的,由银监会法律部门列入年度规章制定计划。 第九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规章进行修订: (一)制定新的上位法,或上位法修订、废止,需作相应修订的; (二)国家政策发生变化,需作相应修订的; (三)市场情况发生变化,现有规章已不能完全适应现实需要的; (四)与其他规章的规定不协调,需要修订的; (五)主管机关或执行机关变更的。 修订规章的标准和程序适用本规定关于规章制定的规定。 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废止现行规章:
第二章规划与立项
第六条 银监会法律部门应当在研究有效银行业监管法律体系框架的基础上,根据我国银行业发展和监管的 需要,总结和借鉴国内外银行业监管的良好做法,拟订银行业中长期立法规划。
拟订银行业立法规划,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以国家经济、金融政策为指导。 第七条 银行业立法规划包括银行业规章的制定和修改,以及制定、修订或废止法律、行政法规的建议。 第八条 拟订银行业立法规划,应当征求银监会各内设部门、派出机构、金融机构和国家相关部门的意见。 银监会各内设部门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认为需要制定或修改银行业规章的,应当申请列入银行业立法规划, 向银监会法律部门提出规章立项申请。规章立项申请应当包括制定或修改规章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拟确定的主要制度等内容。 规章立项申请不符合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要求提交立项申请的部门补充材料;不及时补充的,不予受理。 银监会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向银监会法律部门提出制定、修改或废止规章的建议。 第九条 规章立项申请由银监会法律部门负责统一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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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监督管理法48条处罚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48条处罚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48条处罚银行业监督管理法48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相关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法律依据。

本文将对银行业监督管理法48条的处罚主体、对象、违法行为、处罚措施、程序及申诉途径进行详细解读,并提出合规建议和启示。

一、银行业监督管理法48条简介银行业监督管理法48条明确规定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及相关责任人违反法规所应承担的处罚责任。

该法旨在加强银行业监督管理,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处罚主体和对象银行业监督管理法48条的处罚主体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

处罚对象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与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的其他主体。

三、违法行为及其处罚措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48条规定了以下违法行为: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隐瞒重要事实;2.拒绝或者阻碍监管机构履行职责;3.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4.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扩大业务范围或者增加业务品种;5.违反规定发放贷款、办理存款业务或者提供担保;6.违反规定进行投资或者资产转让;7.违反规定进行财务交易或者提供金融服务;8.未按照规定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制度或者违规操作;9.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处罚措施包括: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4.责令改正;5.限制业务范围;6.限制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7.责令调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8.暂停或者吊销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许可证、金融机构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9.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处罚措施。

四、处罚程序和申诉途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48条规定,处罚决定应当自作出之日起15日内送达被处罚对象。

被处罚对象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融法(第三版)课件第22章

金融法(第三版)课件第22章

第三节 银行业监管协调制度
二、银行业监管信息共享机制
监管信息共享机制,是指银行业监管机构与中央银行、证券业监管机构和保险业监管机构,将各自在依法 履行职责过程中掌握的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金融管理信息互相交流的一种制度安排,是监管协调机制的重要 内容。
为确保各方都能够充分获取履行职责所需的数据和信息,同时又避免向同一机构重复收取数据,增加金融 机构的负担,参与协调机制的各方应达成协议,根据职责分工,明确何种信息由谁收取,同时建立高效的信息 交流和共享机制,使各方的数据需求都能以低成本的方式实现。
第一节 银行业监管制度概述
二、银行业监管制度的发展
金融监管是伴随着现代银行的产生而开始的。在中央银行建立之前,金融监管主要是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 中央银行制度建立后,金融监管便成为中央银行的重要职责之一,作为其依据的相关法律也随之纷纷出台。作 为金融监管依据的最有影响力的法律当属美国1863年的《国民通货法》,次年修改为 《国民银行法》,这是美 国第一部管理全国银行业和其他金融业的法规,为美国统一的金融监管建立了基本框架。1913年美国 《联邦储 备法》颁布实施使金融监管进入了一个新时期。此后,各国均立法完善了金融监管制度。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 面对金融风险的加剧趋势,为进一步强化金融监管和推进金融监管标准在全球范围内统一。
银行业监管机构的监管职责包括监管职权和监管责任两个方面,体现了监管行政权责一致的行政法治原则。 对银监会监管职责的性质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认识:一方面,监管职责是国家有权机关授予银监会的职权,被监 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服从;另一方面,监管职责也是银监会的义务和责任,必须尽职尽责,不得放弃。
一、制定并发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管的规章、规则 二、依法定条件和程序审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 三、制定审慎经营规则,实施审慎性监管 四、实施非现场监管与非现场检查 五、银行业监管机构实行并表监管 六、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评级体系和风险预警机制 七、银行业监管机构报告与处理银行业突发事件

经济法第17-20章ppt课件

经济法第17-20章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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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审批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内,应当经国务院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审查批准。 商业银行 外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合资银行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 司、金融租赁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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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层 的任职资格管理
(一)任职资格管理的范围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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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银行业监管的原则
(一)依法、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二)独立监管原则 (三)审慎监管原则 (四)协调监管原则 (五)跨境合作监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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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一)中国银行业监管机构的设置
主席1人,副主席4人,职能部门15个。
(二)中国银行业监管机构的职责
制定并发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 的规章、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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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监管
(一)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监管概述
风险管理指金融机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 各类风险全过程的管理。
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具 体办法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二)任职资格管理的内容 1、任职前资格审查 积极条件、消极条件 2、任职期间考核 3、任职资格取消 4、离任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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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
一、审慎监管概述
审慎监管,是指监管部门以防范和化解银行业 风险为目的,通过制定一系列金融机构必须遵 守的周密而谨慎的经营规则,客观评价金融机 构的风险状况,并及时进行风险监测、预警和 控制的监管模式。
规定了资本的定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法、 对资本充足率的监督检查和分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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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低资本充足率的规定
1、资本的含义
商业银行资本包括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 ① 核心资本包括实收资本或普通股、资本公

银行资金监管法律规定(3篇)

银行资金监管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银行作为金融体系的核心,其资金安全与合规性对于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银行资金行为,防范金融风险,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银行资金进行监管。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银行资金监管法律规定进行阐述。

二、银行资金监管法律体系1. 宪法层面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保障金融安全,维护金融稳定。

这为银行资金监管提供了宪法依据。

2. 银行业法律法规层面(1)银行业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是银行资金监管的基本法律,明确了银监会的监管职责和监管范围。

(2)银行监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对商业银行的设立、经营、终止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为银行资金监管提供了具体依据。

(3)银行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资金管理办法》对银行资金筹集、运用、风险控制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3. 银行内部控制制度层面银行内部控制制度是银行资金监管的重要手段,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合规管理等。

三、银行资金监管的主要内容1. 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银行资本充足率是衡量银行风险承受能力的重要指标。

我国《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对银行资本充足率提出了明确要求,要求银行保持充足的资本水平,以应对风险。

2. 银行流动性监管银行流动性监管旨在确保银行在面临流动性风险时,能够及时满足客户需求,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

我国《银行流动性管理办法》对银行流动性提出了具体要求,包括流动性比例、流动性覆盖率等。

3. 银行信贷资产质量监管银行信贷资产质量是银行资金监管的重点。

我国《银行信贷资产质量管理办法》对银行信贷资产质量提出了要求,包括不良贷款率、贷款拨备覆盖率等。

4. 银行跨境资金流动监管跨境资金流动监管旨在防范跨境资金风险,维护国家金融安全。

我国《跨境资金流动管理办法》对跨境资金流动进行了规范,包括跨境资金结算、跨境资金使用等。

5. 银行衍生品业务监管银行衍生品业务是银行资金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银监会同业监管规章制度

银监会同业监管规章制度

银监会同业监管规章制度一、总则为加强银行同业业务监管,保障金融市场稳定运行,维护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监管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同业业务的金融机构,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参与同业业务活动的机构和个人。

三、监管要求1. 资金来源合法合规:金融机构从事同业业务应遵守法律法规,确保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2. 业务风险控制:金融机构从事同业业务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防范和控制业务风险。

3. 市场价格公允:金融机构从事同业业务应按照市场价格进行交易,拒绝不当价格和非正常交易行为。

4. 信息披露透明:金融机构从事同业业务应及时、准确地披露相关信息,保障市场透明度。

5. 合规合法合规:金融机构从事同业业务应遵守监管规定,严格执行内部合规制度。

四、监管措施1. 监管检查:银监会将根据实际情况,对从事同业业务的金融机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管检查。

2. 风险提示:银监会将根据监管情况,发布风险提示,提醒金融机构注意业务风险。

3. 处罚制度:对于违反规定的金融机构,银监会将根据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处罚。

4. 支持和指导:银监会将根据需要,向金融机构提供支持和指导,帮助其规范同业业务。

五、监管机制1. 监管责任:银监会将明确监管部门、监管人员的监管责任,建立监管责任制度。

2. 监管协调:银监会将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管协调,形成监管合力。

3. 监管信息共享:银监会将加强监管信息共享,提高监管效率和效果。

4. 监管技术支持:银监会将加强监管技术支持,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

六、监督评估1. 监督机制:银监会将建立健全监督评估机制,对同业业务监管情况进行评估。

2. 监督报告:银监会将定期发布监督报告,向社会公开监管情况。

3. 监督改进:银监会将根据监督评估结果,及时调整监管政策和措施,不断完善监管制度。

七、附则1. 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实施细则由银监会另行规定。

论我国现行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论我国现行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务 和 中资银 行 采取 趋 同的监 管方 式不 利 于对外 资银 行 特 殊 经 营 情 况 的 跟踪 分 析 和 风 险监 测 。
着 眼 于银 行 具 体 业 务 操 作 上 的规 范 和 限制 ,而 没 有从
提 高 监 管 质 量 的角 度 出发 去 实 现 “ 率 监 管 ”理 念 , 效
障 。第 二 ,银 行 监 管 法 律 体 系 中存 在 许 多不 协 调 、不
合 理 之 处 。行 政 法 规 及 部 门规 章 并 未 真 正 起 到补 充 基
高管人员 任职资格 也必须 经过监管 部 门的审核批准 。
这 些 管 制 对 维 护 银 行 业 的安 全 稳 定 是 必 要 的 ,但 是
本 法 律 的作 用 ,未 能 在 主 体 法 律 的基 础 之 上 制 定 出 相
应 的实 施 细则 。部 分 银 行 监 管 条 例 和 规 章 相 互 之 间 或 与 基 本 法 律 之 间存 在 重 叠 、 不 协 调 或 直 接 抵 触 之 处 。 部 分 法 规 和规 章 由 于未 能 及 时 修 订 ,一 些 内容 已不 能
第 三 ,监 管 规 章 着 重 于 监 管 具 体 业 务 ,不 利 于 实 现有
效 监 管 ,也 不 利 于 商 业 银 行 提 高 经 营 效 率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商 业 银 行 法 》及 有 关 的行 政 法 规 、规 章 过 于 侧 重 对 商 业 银 行 业 务 关 系 的规 范 ,难 以构 筑 有 利 于监
管 目标 实 现 的规 则 和 制 度 。此 外 ,大 平 等 原 则 相 冲 突 ;缺 乏 相 关 规 定 监
测 防 范 外 资 银 行 境 外 风 险 ,造 成 国外 银 行 业 金 融 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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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模式下,银行业由中央银行与其他金融管理机关共 同监管。采用这种模式的有美国、德国等。
第一节 银行业监管与银行业监管法概述
中央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政策性银行 商业性银行 非银行金融机构
国 农 进 国股合 农 信 证 保 家 业 出 有份资 城 托 券 险 开 发 口 商商商 合 发 展 信 业业业 作 银 银 贷 银银银 银 行 行 银 行行行 行
银行业监管措施,是指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为履行监督 管理职责而能够依法采取的持续性监管的手段或方法。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确定的监管手段或监管措施可分 为两大类: ➢ 一类是进行持续性监管的手段,包括非现场监测、现 场监管、并表监管、强制性信息披露; ➢ 另一类是处置措施,包括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审慎 经营规则予以制裁,接管、重组或撤销银行业金融机 构,查询账户、冻结违法资金等。
本分配机制
第三节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
(三)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监督管理
中国银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的风险水平和风险管理体系实施 监督管理。
四、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监管 (一)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监管概述
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是银行为实现经营目标,通过制定和实 施一系列制度、程序和方法,对各种风险进行有效识别、评 估、控制、监测和改进的动态过程和机制。
五、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中国银监会是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一)中国银监会的机构设置
目前,中国银监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4人。中国银监会机关设15个职 能部门
中国银监会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派出机构,并对派出机构实行 统一领导和管理。
(二)中国银监会的监管职责
第二节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监管
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并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 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
第二节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监管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股东资格审查 (一)股东资格审查的范围
两方面内容实现的: ➢一是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执行监管当局制定的审慎经 营规则,加强内部风险管理; ➢二是通过监管当局检查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的执 行情况,进行审慎评估并及时进行风险预警和控制。
第三节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
二、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
监管银行的资本充足程度直接决定银行的最终清偿能力和 抵御各类风险的能力。
第一节 银行业监管与银行业监管法概述
(三)审慎监管原则
根据审慎监管原则,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以认真谨慎的态度对银 行的资本充足性、流动性、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机制等方面制定标准 并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四)协调监管原则
协调监管原则是指在中央银行、银行业监管机构、证券业监管机构、 保险业监管机构之间建立协调合作、互相配合的机制。
根据《商业银行法》,申请设立商业银行时,应当对持有注 册资本5%以上的股东进行资信状况等方面的资格审查;商 业银行成立后,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5%以上的 股东,也应当由中国银监会审查批准
(二)股东资格审查的事项
股东资格审查的事项主要包括投资人或股东的资金来源、财 务状况、资本补充能力和诚信状况。
一、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概述
审慎监管,是指监管部门以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为目的 ,通过制定一系列金融机构必须遵守的周密而谨慎的经营 规则,客观评价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并及时进行风险监 测、预警和控制的监管模式。
审慎监管理念源于巴塞尔委员会1997年的《银行业有效监 管 核 心 原 则 》 (Core Principles for Effective Banking Supervision)。
第一节 银行业监管与银行业监管法概述
商业银行
• 国有商业银行 • 股份制商业银行 • 城市与农村的合作银行 • 外商投资的商业银行
第一节 银行业监管与银行业监管法概述
银行业为主体的金融业从来都是各国管制最严格 的行业。究其原因,主要是由金融业本身的特殊 性及其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决定的。
(五)跨境合作监管原则
跨境银行合作监管是为了确保所有跨境银行都能得到其母国和东道国 监管当局的有效监管,并且,跨境银行的母国和东道国监管当局之间 应当建立合理的监管分工和合作,就监管的目标、原则、标准、内容 、方法以及实际监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协商和定期交流。
第一节 银行业监管与银行业监管法概述
第四节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措施
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持续性监管的手段 (一)非现场监管
非现场监管又称非现场监测、非现场监控、非现场检查, 是指银行业监管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的各种经营管 理和财务数据、报表和报告,运用一定的技术方法就银行 的经营状况、风险管理状况和合规情况进行分析,以发现 银行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 状况。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层的任职资格管理 (一)任职资格管理的范围
银行业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和对经营管理起决策作用或对 风险控制起重要作用的人员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核, 分核准制和备案制两种。
第二节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监管
(二)任职资格管理的内容
1.任职前资格审查 主要是核查拟担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是否满足有关规定的
第十七章 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
第一节 银行业监管与银行业监管法概述 第二节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监管 第三节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 第四节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措施 第五节 违反银行业监管法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银行业监管与银行业监管法概述
一、银行业监管的概念
银行业监管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 从狭义上讲,银行业监管,是指国家金融监管机构对银
第二节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监管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审批
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的业务范围应当经由国务院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依法审查批准。
商业银行 外资独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合资银行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
公司
第二节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监管
监管当局通过规定银行必须持有与其风险状况相匹配的最 低资本,可以从根本上增强商业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降 低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债权人遭受损失的风险,从而维护整 个银行体系的稳定。
第三节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
我国商业银行最低资本充足率的规定和监管: (一)最低资本充足率的规定
1.资本的含义 ➢ 商业银行资本包括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 ➢ 核心资本包括实收资本或普通股、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 利润和少数股权。 ➢ 附属资本包括重估储备、一般准备、优先股、可转换债券和长期 次级债务。
2.资本充足率的计算
(二)资本充足率的监督检查和分类管理
按照资本充足率水平,中国银监会对商业银行实行分类管理,奖优 限劣。
第三节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
三、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监管 (一)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与监管概述
风险管理指金融机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各类风险全过程的管 理。
信用风险
行业金融机构的组织及其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总 称。 广义的银行业监管则不仅包括国家金融监管机构对银行 业金融机构的外部监管或他律监管,也包括银行业金融 机构的内部监管或自律监管。
第一节 银行业监管与银行业监管法概述
中国人民银行:
我国的中央银行, 是国家管理金融 活动的主管机关, 在金融系统中居 主导地位
第一节 银行业监管与银行业监管法概述
二、银行业监管法的概念和银行业监管立法
银行业监管法是调整在国家金融监管机构对银行业金 融机构的组织及其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生 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世界各国有关银行业监管的法律规定一般散见于其中 央银行法、商业银行法或其他的金融立法中。
我国是世界上少有的制定专门性的银行业监管法的国 家。

第一节 银行业监管与银行业监管法概述
(二)设立专门的银行业监管机构
在这种模式下,由专门的银行业监管机构行使银行业监管 职能,中央银行不行使对银行业的监管职能。采用这种模 式的有英国、日本等。
我国采用的是上述第二种监管模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委员会作为专门的银行业监管机构,依法对全国银行业金 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同时,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法分别对全国证券市场和全国保险业 实施监督管理。
条件,包括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 ➢ 积极条件,是指具备哪些条件方可担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消极条件,是指在哪些条件下不得担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任职期间考核 ➢ 中国银监会及其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 资格实行分级管理。
3.任职资格取消 4.离任审计
第三节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
第三节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
(二)我国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制度的主要内容
1.内部控制的目标 2.内部控制的原则
内部控制的原则
全面原则
审慎原则
有效原则
独立原则
第三节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
3.内部控制的构成因素
监督评价 与纠正
内部控 制环境
风险识别 与评估
内部控制 构成因素
内部控 制措施
市场风险
法律风险
风险
操作风险
流动性风险
政策风险
第三节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
(二)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体系 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体系包括如下基本要素
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有效监控
B
完善的风险识 A
别、计量、监 测和控制程序
C 完善的内部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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