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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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全文

最新《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全文

最新《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全文[导言]为加强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活动的监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绪论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表决权和财产权,提高上市公司治理质量,增强资本市场对实体经济的支持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统称上市公司)的公司因资产重组而发生的股权变动。

第二章重组范围和审批程序第三条上市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资产重组:(一)购买资产,或者与他人共同投资购买资产,使公司净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30%以上;(二)出售资产,或者与他人共同投资出售资产,使公司减少净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30%以上;(三)与他人合并,使公司存续期间不足三年的;(四)重组事项属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需要提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的情形。

第四条发生资产重组的上市公司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公告。

第五条上市公司在资产重组前应当制定重组方案,并报告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依法制定。

第三章重组方案和文件第六条上市公司应当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下列文件:(一)提交重组方案和重要条款,包括交易标的、交易方式、交易对方、交易价格等;(二)提交资产评估报告和评估机构的意见;(三)提交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四)提交法律意见书和交易合同等。

第七条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告前三十日内将重组方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公告征求股东意见。

第八条上市公司应当根据重组方案制定详细的时间安排,确保重组事项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完成。

第四章审核和决定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确保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经独立董事及全体股东会同意。

第十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对上市公司提交的重组文件进行审核,确保重组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史上最详细的新三板并购重组操作流程

史上最详细的新三板并购重组操作流程

史上最详细的新三板并购重组操作流程新三板并购全程指引⼀、新三板并购政策、风险解读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和产业的升级转型,并购重组和产业整合的浪潮渐⾏渐近。

国家通过出台⼀系列法规性⽂件,建⽴起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并购重组的基本框架。

整个框架在某些⽅⾯仍需坚持和沿⽤上市公司的并购制度,但是在某些⽅⾯,例如在监管制度,相⽐上市公司制度更灵活,也更⿎励中⼩微企业在尽可能宽松的制度环境下积极参与并购重组,实现⾮上市公众公司的做⼤做强。

需要注意的是,并购是⼀个复杂的系统⼯程,它不仅仅是资本交易,还涉及到并购的法律、政策环境、社会背景和公司的⽂化等诸多因素,企业必须注意并购前后的风险事项。

1.国家⿎励中⼩企业积极参与并购重组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和产业的升级转型,并购重组和产业整合的浪潮渐⾏渐近。

作为我国实体经济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中⼩企业将会成为推动我国并购事业发展的重要⼒量。

为了⽀持中⼩企业开展并购以及给⾮上市公众公司提供并购重组具体的法律以及法规指导,国家陆续出台⼀系列法规性⽂件,建⽴起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并购重组的基本框架。

其中,《⾮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法》和《⾮上市公众公司重⼤资产重组管理⽅法》明确规定了⾮上市公司收购的整体程序,信息披露要求,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为新三板挂牌企业的并购与被并购提供了明确的政策⽀持。

图表1 ⾮上市公众公司并购和重组的制度体系(节选部分)法律法规《中华⼈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规范性⽂件《国务院关于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进⼀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部门规章《⾮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法》《⾮上市公众公司重⼤资产重组管理⽅法》业务细则《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市公众公司重⼤资产重组业务指引(试⾏)》《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重⼤资产重组业务指南第1号:⾮上市公众公司重⼤资产重组内幕信息知情⼈报备指南》⾃律规则《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市公众公司重⼤资产重组业务指引(试⾏)》《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重⼤资产重组业务指南第2号:⾮上市公众公司发⾏股份购买资产构成重⼤资产重组⽂件报送指南》资料来源:《新三板市场运作与创新》由于上市公司的并购制度已经运⾏多年,在实践上被证明是成熟且⾏之有效的制度。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0修正)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0修正)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4年7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2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16年9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决定》、2019年10月1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决定》、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上市公司质量不断提高,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达到规定的比例,导致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资产、收入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以下简称重大资产重组)。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上市公司按照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证券文件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重大资产重组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必须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保证所披露或者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重大资产重组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资产的安全,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为重大资产重组提供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遵循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履行职责,对其所制作、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前款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不得教唆、协助或者伙同委托人编制或者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报告、公告文件,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不得利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谋取不正当利益。

新三板重大资产重组备案文件目录及备案审查要点-股转系统

新三板重大资产重组备案文件目录及备案审查要点-股转系统

一、需要公开披露的文件1-1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1-2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的董事会决议1-3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的股东大会决议1-4独立财务顾问报告1-5法律意见书1-6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拟购买、出售资产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如有)1-7重大资产重组实施情况报告书1-8独立财务顾问意见1-9律师专业意见二、无需公开披露的文件(公司相关文件)2-1 备案申请表2-2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备案申请报告2-3 重大资产重组的协议或合同2-4 有关部门对重大资产重组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如有)2-5 本次股票发行的验资报告2-6 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三、无需公开披露的文件(标的资产相关文件)3-1 标的资产的盈利预测报告(如有)3-2 与标的资产生产经营有关的资质证明或批准文件(如有)3-3 标的资产权属完成转移的证明文件四、无需公开披露的文件(其他文件)4-1 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情况说明(如有)4-2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重组备案审查要点:一、文件格式审查1、指南中列明的各项文件(包括书面文件及电子文件)是否齐全,是否与指南要求一致2、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重组报告书、财务顾问意见、律师意见、审计评估报告等内容是否与已披露的文件内容相一致二、重大资产重组实施情况报告书1、是否介绍了本次重组的实施过程,相关资产过户或交付、相关债权债务处理以及证券发行登记等事宜的办理状况2、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是否一致3、是否披露了相关协议、承诺的履行情况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相关约束措施的执行情况4、涉及募集配套资金的,是否参照股票发行相关监管要求,披露了募集配套资金的具体实施情况5、是否存在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三、律师及独立财务顾问意见1、律师及独立财务顾问是否就实施情况报告书的内容逐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2、律师及独立财务顾问意见是否一致,不存在结论冲突的情况3、律师及独立财务顾问在重组全程是否始终未经更换,如有更换是否披露了更换的具体原因4、涉及募集配套资金的,律师及独立财务顾问是否参照股票发行相关规则的要求,针对配套募集资金相关事项发表了中介机构意见四、其他审查要求1、股东大会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作出的决议是否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是否对出席会议的持股比例在10%以下的股东表决情况实施单独计票2、首次信息披露中存在承诺事项的,相关事项是否已经履行完毕3、涉及自愿限售的,是否提交了自愿限售的相关材料4、重组涉及其他主管部门批准的,是否已经获批5、重组涉及需取得特殊行业准入资质的,是否已获得了相关资质。

2020年(并购重组)新三板并购案例

2020年(并购重组)新三板并购案例

(并购重组)新三板并购案例新三板并购重组、借壳及案例分析目录第一章、“新三板”并购、重组法规第二章、IPO“借壳”及并购重组相关法规及操作第三章、新三板公司挂牌案例——亏损并融资案例(430598 众合医药)第四章、IPO、创业板、新三板对比第一章、“新三板”公司相关并购、重组法规1、适用法律法规新三板公司并购及重组,可以适用《非上市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新修订版2013年1月1日实施)涉及并购及重组相关法条如下:第十五条公众公司实施并购重组行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公司章程,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聘请证券公司和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专业意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并购重组损害公众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进行公众公司收购,收购人或者其实际控制人应当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机制和良好的诚信记录。

收购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从被收购公司获得财务资助,不得利用收购活动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在公众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

第十七条公众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重组的相关资产应当权属清晰、定价公允,重组后的公众公司治理机制健全,不得损害公众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公众公司实施并购重组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严格履行公告义务,并及时准确地向公众公司通报有关信息,配合公众公司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披露。

参与并购重组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在并购重组的信息依法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禁止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2、新三板挂牌后并购重组的公司案例(1)430133赛孚制药收购公告2014年2月21日赛孚制药——收购河北凤晟纺织品有限公司100%股权,用于生物制药的扩产(2)430214建中医疗器械包装有限公司2013年11月29日整体收购天津康德莱医疗产品有限公司收购目的扩大市场占有率,实现公司转型发展,推进公司自主品牌Mpack 销售。

第二章、IPO“借壳”及并购重组相关法规及操作“借壳”简单定义:控制权变更的情况下,置入资产超过上市公司前一年资产规模(100%)的换股并购。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是指对上市公司进行重组的时候,需要遵守的一系列审核程序和规定。

重大资产重组是指上市公司通过资产收购、资产转让、吸收合并、借壳上市等方式进行的重大交易或重大变更,其审核目的是确保交易合规、信息披露完整、投资者利益得到保护。

首先,上市公司应提交申请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书面材料,包括重组预案、重组方案、交易合同等。

申请材料要具备真实、全面、准确的信息,必要时需要补充透明度高的审计报告,以确保投资者利益的保护。

在审核过程中,证券监管机构会与上市公司进行沟通,要求补充或修改申请材料,以确保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如果发现问题,需要上市公司提供进一步解释和证明。

接下来,证券监管机构将对重大资产重组进行公告,以便广大投资者了解重大事项。

公告内容主要包括重大资产重组的基本情况、影响范围、风险因素等。

公告的目的是增加市场透明度,为投资者提供决策参考。

随后,证券监管机构将组成审核委员会,对重大资产重组进行评议和决策。

评议过程中,委员会会综合考虑重组方案的合规性、合理性、可行性等因素,以及对于投资者的影响和利益。

最后,证券监管机构将发布审核决议,确认是否批准重大资产重组。

如果审核通过,上市公司需要按照决议要求进行后续程序。

如果审核不通过,上市公司可以改善方案后再次申请,或者放弃重组计划。

总的来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的目的是确保交易的合规性和合理性,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通过制定审核程序和规定,加强信息披露和公开透明度,提高市场的规范性和稳定性。

这有助于优化资本市场的运作,促进经济的稳定发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0.18•【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59号•【施行日期】2019.10.1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4年7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2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16年9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19年10月1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上市公司质量不断提高,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达到规定的比例,导致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资产、收入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以下简称重大资产重组)。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上市公司按照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证券文件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重大资产重组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必须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保证所披露或者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重大资产重组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资产的安全,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为重大资产重组提供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职责,对其所制作、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新三板借壳重组流程、实例等

新三板借壳重组流程、实例等

新三板借壳重组方案、流程、注意事项深度分析(附细案例)新三板将是中国资本市场史上最大的政策红利,企业不挂牌将错失千载难逢的机会。

尽管新三板挂牌要求并不算太高,上市时间短而快,监管层也一直强调企业挂牌新三板无需借壳。

但部分公司仍由于自身资质、历史沿革、成立时间、挂牌周期较长等因素限制选择借壳。

当然,股转系统4月已表示过,针对挂牌公司收购或重大资产重组行为,在审查中将保持与挂牌准入环节的一致性,避免出现监管套利。

今天我们将深入分析市场上已发生的案例,并从中解析现已有借壳新三板的重组方案、流程及注意事项。

总的来说,企业借壳新三板一般通过以下两种操作方式:第一种是通过收购新三板企业股权的方式取得控制权,再用资产+增发股权买入新资产,反向并购借壳,原有资产在此方案中被臵出;第二种是,买方通过参与挂牌公司的增发,注入现金,获得公司控股权,然后出售旧资产,购入新资产。

一、股权收购(1)鼎讯互动(430173)采取的就是典型的第一种方式。

依据鼎讯互动2014年半年报,截至2014年6月30日,曾飞、徐建、茅萧、胡剑峰、刘淑艳、董强、王嘉力、刘凯持股比例为61%、12%、10%、8%、6%、1%、1%、1%,收购人吴晓翔并未持有鼎讯互动任何股权。

2014年10月,吴飞将所持鼎讯互动15%的股权协议转让给李良琼。

此后徐建、胡剑峰于2014年11月分别通过股转系统协议转让鼎讯互动股权。

2014年11月21日,李良琼、王丽分别通过协议将鼎讯互动34.9%股权转让给吴晓翔。

2015年2月12日,收购人吴晓翔与股份转让方曾飞、茅萧、刘淑艳签订《关于鼎讯互动(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鼎讯互动股东吴晓翔从另外三名股东手中收购(受让)鼎讯互动可转让股数155万股,每股股份的转让价格为1元/股。

其中,收购曾飞持有的115万股流通股,收购茅萧持有的25万流通股,收购刘淑艳持有的15万流通股。

吴晓翔本次收购前持有鼎讯互动3,490,000股,持股比例34.90%;本次收购后,吴晓翔持有5,040,000股,持股比例50.40%,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担任公司董事长职位,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原实际控制人曾飞持有公司股份3,450,000股,持股比例下降34.50%,且其将辞任公司董事长职务,进一步淡出公司经营决策和管理。

新三板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

新三板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

新三板(全称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中国国内的一个创新型股份转让市场,重大资产重组是指一家公司通过并购、重组等方式引入或转移重大资产的行为。

根据新三板的相关规定,以下是一般适用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
1. 重组标的资产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2. 重组标的资产的利润状况良好,近三年的累计净利润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并且最近一年度的净利润为正值;
3. 重组标的公司或资产有一定的经营历史,并具备正常的经营记录和稳定的经营规模;
4. 重组交易的比例与重组标的公司的净资产规模、利润规模、市值等具有一定的匹配性;
5. 若重大资产重组涉及关联交易,还需要符合相关监管部门对于关联交易的规定和限制。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标准只是一般适用的指导原则,具体的标准和要求可能会根据不同情况和监管要求进行调整和变化。

建议具体参考新三板的相关法规和规定,以及咨询相关专业机构或法律顾问获取准确和最新的信息。

新三板重大资产重组流程

新三板重大资产重组流程

新三板重大资产重组流程一、确定重组方案1.企业决策:企业首先需要经过内部决策,确定是否需要进行资产重组,确定重组目标。

2.寻找重组对象:企业需要寻找适合的资产或收益性投资项目作为重组对象。

3.确定重组方式:企业需要根据自身情况,确定重组的具体方式和交易结构,如资产注入、收购、合并等。

二、尽职调查与估值1.尽职调查:上市公司需要对重组对象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包括财务状况、业务模式、市场前景等方面。

2.估值评估:针对重组对象,进行财务估值和资产评估,确定重组方案的交易价格和股权比例。

三、制定重组方案和协议1.编制重组方案:上市公司需要编制详细的重组方案,包括资产评估报告、交易价格、股权比例、退出机制等。

2.协商并签署协议:上市公司和重组对象需要进行协商,确定重组方案的各项细节,并签署资产重组协议。

四、审批与公告1.审批申报:上市公司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向新三板交易所递交资产重组申报材料,并获得相关部门的审批。

2.公告披露:上市公司需要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披露,向投资者和市场公开重组方案的内容。

五、股东大会审议与通过1.召开股东大会:上市公司需要召集股东大会,就重组方案进行审议和表决。

2.股东投票:股东根据重组方案进行投票,需要符合相关的投票比例,如过半数同意等。

3.股东大会通过:如果重组方案获得股东大会过半数以上的通过,将可以进入后续流程。

六、监管审核与批复2.监管批复:如果资产重组方案符合相关规定和条件,监管部门将会给予批复,并签发相关文件。

七、实施并报备1.实施重组方案:上市公司和重组对象按照协议的约定,实施资产重组方案,包括完成资金结算和资产过户等。

2.资产报备:公司需要将资产重组结果报送交易所,并在指定媒体上进行披露。

八、后续监管1.定期报告:上市公司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点,向交易所递交定期报告,披露资产重组后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2.保持透明度:上市公司需要在整个资产重组后,继续保持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及时公告重要事项,维护投资者利益。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是上交所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审核的一项规则。

重大资产重组是指上市公司通过并购、资产置换等方式进行的重组交易,会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

以下是对上交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的详细介绍。

该规则主要由《上交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办法》和《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文件构成,目的是维护市场的稳定,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促进上市公司健康发展。

一、审核范围上交所对拟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公司进行审核,包括股权或资产置换、股权或资产收购、资产注入以及其他重大资产重组等。

二、审核要求1.合规性要求:重大资产重组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证监会规定的合规性要求。

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必须是合法、合规、真实有效的。

2.信息披露要求:重大资产重组申请公司要按照相关法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确保投资者能够充分了解交易的具体情况,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

3.流程要求:重大资产重组交易的流程要合理、合规,确保相关利益关系人的权益得到保护。

审核程序包括申请、审核、公示和上市等环节。

4.交易价格要求:重大资产重组交易的定价要公允合理。

上交所会要求申请公司提交独立评估报告,并对交易价格进行合理性评估。

三、审核程序1.申请阶段:公司向上交所提交重大资产重组申请,包括申请说明、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和相关材料。

2.审核准备阶段:上交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准备,如遇到问题,将向申请公司提出补充材料或说明。

3.审核阶段:上交所组织审核会议,就重大资产重组申请进行讨论和决策。

审核会议一般由上交所的审核部门和相关专家组成。

4.公示阶段:上交所对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并接受市场反馈意见。

公示期一般为10个交易日。

5.上市阶段:符合要求的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公司可以进入上市程序。

四、审核标准上交所对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证监会的规定,以及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1.交易标的的合规性和合法性;2.重大资产重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3.交易价格的合理性和公允性;4.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准确性;5.是否保障了中小投资者的权益;6.是否违反了上交所的其他规定。

新三板重组法规

新三板重组法规

新三板重组法规一、引言在中国的资本市场中,新三板是重要的一部分。

为了进一步规范新三板市场,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推动企业的健康发展,相关部门近年来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的重组法规。

本文将就新三板重组的法规进行全面、详细、完整且深入的探讨。

二、重组类型根据新三板重组法规的规定,重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 资产重组资产重组是指企业通过购买、出售或置换资产,实现自身业务结构的调整与优化。

重组的资产可以是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等。

资产重组可以帮助企业拓展新的业务领域,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2. 股权重组股权重组是指企业通过股权的转让、增发、合并或分割,实现企业所有权结构的调整。

通过股权重组,企业可以实现股东结构的优化,吸引新的战略投资者,获得更多的资源和支持。

同时,股权重组也可以帮助企业解决股权分散问题,增强公司治理的效果。

3. 债务重组债务重组是指企业通过协商、重组债务的方式,调整企业的债务结构,减轻企业的负债压力,改善企业的经营状况。

债务重组可以帮助企业实现债务的优化,减少债务违约的风险,提高企业的信用评级。

三、重组流程根据新三板重组法规的规定,重组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提交申请企业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交重组申请,申请材料需要详细描述重组的目的、方式、内容以及可能产生的影响等信息。

同时,企业还需要提供相应的财务和法律文件。

2. 审查核准相关部门将对企业的重组申请进行审查,评估重组计划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审查过程中,相关部门可以要求企业提供进一步的信息和解释。

最终,对于符合规定的重组申请,相关部门会予以核准。

3. 公告公示经过审查核准的重组计划将向公众公告,以便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方了解和监督。

公告内容通常包括重组的目的、方式、时间、条件等。

同时,相关部门还会对重组计划进行公示,以便政府、媒体和其他监管机构进行监督和评估。

4. 股东大会重组涉及到股东利益的调整,因此需要召开股东大会,征求股东的意见和投票。

重大资产重组各板块规则对比

重大资产重组各板块规则对比

重大资产重组各板块规则对比
重大资产重组是指公司通过购并、兼并、分立、出售等方式,对公司的资产进行重组,以实现经营战略调整、业务结构优化和资源整合。

在不同的板块中,重大资产重组的规则和要求可能会有所不同。

下面我们将对比一下不同板块的重大资产重组规则。

首先,我们来看上市公司板块。

对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需要遵循证监会和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需要提交重组预案,并经过证监会的审核批准。

此外,还需要进行信息披露,确保投资者的知情权。

同时,交易所也会根据相关规定对重大资产重组进行审核和监管,确保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其次,我们来看非上市公司板块。

对于非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规则可能相对宽松一些。

非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需要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的管理规定。

一般来说,非上市公司在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时需要进行资产评估、合规审查等程序,以确保交易的合法合规。

最后,我们来看新三板和科创板板块。

对于新三板和科创板的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需要遵循相关管理办法和规定。

新三板和科创板对于重大资产重组的审核和监管可能会更加严格,以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市场稳定。

综上所述,不同板块的重大资产重组规则和要求可能会有所不同,但都需要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办法,进行合规合法的交易。

无论是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还是新三板和科创板,重大资产重组都需要遵循规范化、透明化的原则,以保障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利益。

新三板相关法律法规大汇总

新三板相关法律法规大汇总

新三板相关法律法规⼤汇总新三板交易制度是指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对主体资格、交易规则、报价规则和登记结算的要求。

我国对于新三板有哪些法律法规?主要涉及哪些内容?下⽂店铺⼩编为⼤家整理汇总了新三板相关法律法规,欢迎⼤家阅读了解!新三板法律法规综合类(18部)0.1中华⼈民共和国证券法0.2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0.3最⾼⼈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若⼲问题的规定的决定0.4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若⼲问题的规定(⼀)(2014修正)0.5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若⼲问题的规定(⼆)(2014修正)0.6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若⼲问题的规定(三)(2014修正)0.7中华⼈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法0.8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办法0.9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2013修订)0.10关于境内企业挂牌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事项的公告0.11关于实施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0.12关于收取挂牌公司挂牌年费的通知0.13国务院关于进⼀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意见0.14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0.15国务院关于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0.16关于做好材料接收⼯作⼯作有关注意事项的通知0.17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申请材料接收须知0.18关于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有关收费事宜的通知⼀、挂牌相关(14部)(⼀)200⼈以下公司(6部)1.1.1股份公司申请在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股票发⾏的审查⼯作流程1.1.2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1.1.3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基本标准指引(试⾏)1.1.4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业务操作指南(试⾏)(2014年第⼆次修改)1.1.5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申请⽂件内容与格式指引(试⾏)1.1.6关于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涉及新修订《公司法》相关条⽂适⽤和挂牌准⼊有关事项的公告(⼆)200⼈以上公司(3部)1.2.1⾮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公开转让说明书1.2.2⾮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公开转让股票申请⽂件1.2.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三)模板⽂件(5部)1.3.1XX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票在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申请报告1.3.2XX证券公司关于XX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推荐意见(适⽤于已挂牌公司)1.3.3董事(监事、⾼级管理⼈员)声明及承诺书1.3.4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协议1.3.5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书⼆、股票发⾏相关(8部)(⼀)已挂牌公司不超过200⼈(6部)2.1.1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业务细则(试⾏)2.1.2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业务指南2.1.3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业务指引第1号——备案⽂件的内容与格式(试⾏)2.1.4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业务指引第2号——股票发⾏⽅案及发⾏情况报告书的内容与格式(试⾏)2.1.5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业务指引第3号——主办券商关于股票发⾏合法合规性意见的内容与格式(试⾏)2.1.6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业务指引第4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试⾏)(⼆)已挂牌公司超过200⼈(2部)2.2.1⾮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3)——定向发⾏说明书和发⾏情况报告书2.2.2⾮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4)——定向发⾏申请⽂件三、资产重组相关(5部)3.1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市公众公司重⼤资产重组业务指引3.2重⼤资产重组业务指南第1号:⾮上市公众公司重⼤资产重组内幕信息知情⼈报备指南3.3重⼤资产重组业务指南第2号:⾮上市公众公司发⾏股份购买资产构成重⼤资产重组⽂件报送指南3.4⾮上市公众公司重⼤资产重组管理办法3.5⾮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重⼤资产重组报告书四、优先股相关(5部)4.1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4.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4.3⾮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定向发⾏优先股说明书和发⾏情况报告书4.4⾮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8号—定向发⾏优先股申请⽂件4.5关于转让优先股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五、收购相关(2部)5.1⾮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5.2⾮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5——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和要约收购报告书六、信息披露相关(10部)6.1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6.2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信息披露业务指南(试⾏)(2014修订)6.3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挂牌暂停与恢复转让业务指南6.4关于2014年年度报告披露及其他信息披露⼯作有关事项的通知6.5关于全国股转系统信息披露系统正式上线运⾏有关事项的通知6.6《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临时公告格式模板》填写说明6.7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临时公告格式模板6.8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半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6.9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模板6.10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试⾏)七、主办券商相关(4部)7.1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管理细则(试⾏)7.2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尽职调查⼯作指引(试⾏)7.3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推荐业务规定(试⾏)7.4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相关业务备案申请⽂件内容与格式指南⼋、投资者管理相关(4部)8.1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2013修改)8.2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证券账户信息报送业务指南8.3买卖挂牌公司委托代理协议8.4《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特别风险揭⽰书》必备条款九、交易及监管相关(13部)9.1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9.2关于修改《⾮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2013)9.3⾮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信息披露9.4⾮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申请⽂件9.5⾮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9.6⾮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数超过200⼈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9.7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异常转让实时监控指引(试⾏)9.8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式确定及变更指引9.9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单元管理办法9.10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单元业务办理指南(试⾏)9.11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证券代码、证券简称编制管理暂⾏办法9.12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异常情况处理办法(试⾏)9.13关于做好实施做市转让⽅式有关准备⼯作的通知⼗、两⽹公司及退市公司相关(7部)10.1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暂⾏办法10.2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暂⾏办法10.3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退市公司股票挂牌业务指南(试⾏)10.4关于原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两⽹公司及交易所市场退市公司相关制度过渡性安排有关事项的通知10.5两⽹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分类转让变更业务指南(试⾏)10.6《两⽹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风险揭⽰书》参考⽂本10.7《两⽹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委托协议书》参考⽂本⼗⼀、其他(7部)11.1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11.2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11.3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经营机构参与全国股转系统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11.4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拓宽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业务范围的通知11.5关于公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11.6新三板常见问题解答第五期11.7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开⽴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结算账户相关事项的通知。

新三板法规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新三板法规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新三板法规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新三板作为三级市场,成为了各类非上市企业融资的重要平台。

为促进新三板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需要建立一系列的法规与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新三板法规中的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进行详细解读,并分析其影响与实施效果。

一、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定义与特点首先,我们需要明确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定义与特点。

非上市公众公司是指按照公司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制的公司,但其股份不对外公开发行。

相对于上市公司而言,非上市公众公司在资本市场中的信息披露要求相对较低,但其作为一种新兴的融资渠道,为一些实力较强的企业提供了更加灵活、便捷的融资机会。

二、重大资产重组的定义与意义重大资产重组是指公司通过股权交易、资产转让等方式,引入战略投资者或进行资产整合,以实现企业价值的提升和业务转型。

对于非上市公众公司而言,重大资产重组可以帮助企业实现资本的规模扩张,提升企业竞争力,为股东创造更大的利益。

三、新三板法规中的管理办法要点新三板法规中的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主要包含以下几个要点:1. 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范针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对重组方的信息披露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资产估值报告、法律意见书等。

此举旨在确保市场参与者能够获得准确、全面的信息,减少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

2. 重大资产重组监管机构管理办法明确了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机构,包括证监会、新三板挂牌公司监管部门等。

这些机构将负责对重大资产重组的合规性进行监督和审查,并及时向市场公布审查结果,以增强市场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3. 重大资产重组的审批程序管理办法规定了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审批程序。

重大资产重组需经过重大资产重组报告、监管机构或交易所的审核、股东大会的审议等多个环节。

这些程序旨在保障各方利益,并规范重大资产重组的实施过程。

四、新三板法规的影响与实施效果新三板法规中的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实施对于市场发展与公司治理有着深远的影响。

重大资产重组的基本要求和构成标准---并购达人鲁宏

重大资产重组的基本要求和构成标准---并购达人鲁宏

重大资产重组的基本要求和构成标准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9号,以下简称“《重组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重大资产重组有关规定归纳如下。

一、重大资产重组的定义指《重组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即: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达到规定的比例,导致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资产、收入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

二、重大资产重组的基本要求根据《重组办法》第十一条,归纳如下:(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规;(二)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三)所涉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情形;(四)所涉资产权属清晰,过户或者转移无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五)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无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六)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独立性相关规定;(七)有利于上市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注意以上原则要作出充分说明,并予以披露。

另外,根据监管部门答复:对于涉及其他主管部门批复的,中介机构应当就本次交易涉及哪些部门批复、是否为前置审批、批复进度、不确定性风险,以及无法获取相关批复对本次交易的影响等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并予以披露。

三、重大资产重组的构成标准根据《重组办法》第十二条,归纳如下:即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一)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二)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三)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注意:未达到前款规定标准,但证监会发现存在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的,可责令上市公司补充披露相关信息、暂停交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者其他证券服务机构补充核查并披露专业意见。

全面解析新三板交易规则

全面解析新三板交易规则

全面解析新三板交易规则新三板交易规则是指对在中国境内注册的非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进行统一规范的规则,于2024年3月1日正式实施,取代了旧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交易规则。

新三板交易规则的主要目的是加强对非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的监管,提高市场透明度和有效性,促进投资者保护。

新三板交易规则的主要特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交易方式多样化。

新三板交易规则允许公司股票通过竞价、协商和大宗交易等多种方式进行交易。

其中,竞价交易是主要的交易方式,通过撮合买卖双方的出价来完成交易。

二、交易机构多元化。

根据新三板交易规则,承担交易撮合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多种类型的机构,以及合规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

这些机构在交易中充当撮合、结算、清算和风控等角色,保障交易的顺利进行。

三、信息披露要求严格。

新三板交易规则要求公司在交易前进行必要的信息披露,包括重大资产重组、股权转让、关联交易等相关信息。

同时,新三板交易规则还规定了公司应及时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等财务信息,并要求公司定期披露其他重要信息。

四、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新三板交易规则重视投资者保护,要求交易机构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经验来评估其适当性。

同时,禁止交易机构向不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和专业知识的投资者推介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五、交易风险管控机制完善。

新三板交易规则设立了投资者保护基金,用于弥补因交易机构违规行为而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

此外,交易机构还要设立风险准备金和备付金,以确保交易的安全进行。

六、交易监管力度加大。

新三板交易规则还加强了交易的市场监管,设立了交易所监管部门负责对交易进行监管和检查。

同时,规定了交易机构的报备制度,要求向相关监管部门及交易所报送相关信息。

新三板交易规则的实施对促进我国非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的正常发展和规范化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通过多样化的交易方式、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以及完善的风险管控机制,投资者的权益得到了更好的保护,交易市场的透明度和有效性也有了明显的提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修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修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9.09•【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17号•【施行日期】2008.04.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4月16日公布根据2016年9月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上市公司拟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全体董事应当严格履行诚信义务,切实做好信息保密及停复牌工作。

重大资产重组的首次董事会决议经表决通过后,上市公司应当在决议当日或者次一工作日的非交易时间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告。

董事会应当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相关的信息披露准则编制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报告书,并将该预案或者报告书作为董事会决议的附件,与董事会决议同时公告。

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应当承诺,保证其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声明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该等承诺和声明应当与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同时公告。

第二条上市公司首次召开董事会审议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应当在召开董事会的当日或者前一日与相应的交易对方签订附条件生效的交易合同。

交易合同应当载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一经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交易合同即应生效。

重大资产重组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合同应当载明特定对象拟认购股份的数量或者数量区间、认购价格或者定价原则、限售期,以及目标资产的基本情况、交易价格或者定价原则、资产过户或交付的时间安排和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三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后,董事会在6个月内未发布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上市公司应当重新召开董事会审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并以该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作为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2024年4月修订)》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2024年4月修订)》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2024年4月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4.30•【文号】上证发〔2024〕50号•【施行日期】2024.04.3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2024年4月修订)》的通知上证发〔2024〕50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活跃并购重组市场,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提升投资价值,同时加强对重组上市的监管力度,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修订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详见附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23年2月17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上证发〔2023〕30号)同时废止。

上市公司申请实施重组上市,在本通知发布之前未通过本所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议的,适用修订后的规则;已经通过本所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议的,适用修订前的规则。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2024年4月修订)2.《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2024年4月修订)》起草说明上海证券交易所2024年4月30日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2024年4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统称《上市规则》)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制定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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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规定
重大资产重组的一般性规定(一)一般性规定——判断标准
判断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标准(达到一条即触发):
——总资产标准: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公众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
——净资产标准: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公众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公众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30%以上。

对于判断标准的补充说明
——对于股权类资产,取得控制权,账面值与成交价取高值;丧失控制权,直接看账面值;不涉及控制权,购买看成交价,出售看账面值。

对于非股权类资产,买入账面值与成交价取高值,出售看账面值;不涉及负债的,不适用资产净额标准
——同时购买、出售资产的,应当分别计算购买、出售资产的相关比例,取高值
——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履行重组程序的不计入);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二)一般性规定——重组条件
四项条件需要同时满足:
——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众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所购买的资产,应当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
——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后有利于提高公众公司资产质量和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公众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后有利于公众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三)一般性规定——关于财务顾问
对于重大资产重组独立财务顾问的几点要求:
——必须聘请
——应当聘请为其提供督导服务的主办券商为独立财务顾问,但存在影响独立性、财务顾问业务受到限制等不宜担任独立财务顾问情形的除外
——可以同时聘请其他机构担任财务顾问
(四)一般性规定——保密性要求
重大资产重组对保密性要求较高:
——公众公司与交易对方就重大资产重组进行初步磋商时,应当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限定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并与参与或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信息的相关主体签订保密协议——公众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主体研究、筹划、决策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原则上应当在相关股票暂停转让后或者非转让时间进行,并尽量简化决策流程、提高决策效率、缩短决策时限,尽可能缩小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如需要向有关部门进行政策咨询、方案论证的,应在相关股票暂停转让后进行
(五)一般性规定——交易进程备忘录
交易进程备忘录是企业重组进程的重要记录资料:
——公众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应当详细记载筹划过程中每一具体环节的进展情况,包括商议相关方案、形成相关意向、签署相关协议或者意向书的具体时间、地点、参与机构
和人员、商议和决议内容等,制作书面的交易进程备忘录并予以妥当保存
——参与每一具体环节的所有人员应当即时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六)特别事项——变更重组方案
关于变更重组方案的特别规定:
——股东大会作出重大资产重组的决议后,公众公司拟对交易对象、交易标的、交易价格等作出变更,构成对原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应当在董事会表决通过后重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重新报送信息披露文件或者向中国证监会重新提出核准申请。

变更支付手段应当视为重大调整
——股东大会作出重大资产重组的决议后,公众公司董事会决议终止本次交易或者撤回有关申请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披露,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因变更方案需重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需要重新履行申请暂停转让及内幕知情人报备相关程序
(七)特别事项——股份限售要求
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发行股份,原则上限售6个月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需要限售12个月:
——特定对象为公众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
——特定对象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公众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特定对象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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