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实施办法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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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2.22•【字号】锡政办发[2013]53号•【施行日期】2013.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13〕53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无锡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2月22日无锡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专业化、契约化管理机制,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监管有力的项目代建市场,控制投资成本,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发改委关于工程咨询业2010-2015年发展规划纲要》所确定的发展目标,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各类政府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使用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政府性融资,上级拨款、补助以及国债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等。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引入市场管理手段,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管理、建设管理、竣工验收,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制度。
实行代建的项目审批程序不变。
第三条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且市级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比例30%以上的项目,应当实行代建,包括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等社会事业项目和环境保护、道路桥梁、市政设施、生态治理等公用工程项目,不包括市级国有企业投资的项目。
无锡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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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文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无锡市工程项目审批工作,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加强对工程项目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无锡市范围内所有工程项目的审批工作,包括新建、改扩建、装修等各类工程项目。
第三条工程项目审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行政,加强监督和管理,保障工程建设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工程项目审批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程项目备案、审批、监督等制度,强化工程建设管理。
第五条工程项目审批应当依法保护国家、社会、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建设的科学发展。
第二章工程项目备案第六条工程项目备案是工程项目审批的第一步,主要是对工程项目进行初步审查,确定是否需要进行全面审批。
第七条工程项目备案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工程项目基本情况表;2. 工程项目规划方案;3. 用地规划许可证;4. 施工图设计图纸;5. 投资计划和资金来源证明;6.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相关文件。
第八条工程项目备案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备案机构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
第九条工程项目备案的审批结果应当通过书面形式告知工程项目申请者,并在备案机构的网站上公示。
第十条工程项目备案不通过的,备案机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工程项目申请者进行整改或重新提交材料。
第十一条工程项目备案通过的,备案机构应当将备案材料归档,并移交至审批机构进行全面审批。
第三章工程项目审批第十二条工程项目审批是对工程项目备案通过后的进一步审查和批准,主要是对工程项目的设计方案、施工图纸、投资计划等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工程项目审批材料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工程项目审批申请表;2. 工程项目建设规划许可证;3. 施工图设计方案;4. 投资计划和资金来源证明;5.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相关文件。
第十四条工程项目审批应当在审批机构收到全部审批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并发出审批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17〕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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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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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政发〔2017〕88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进一步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激发市场主体投资动力活力,现将《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7年6月30日
文件及附件:
szfa[2017]88(2017-06-30).doc
——结束——。
无锡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管理办法-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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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管理办法正文:---------------------------------------------------------------------------------------------------------------------------------------------------- 无锡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管理办法(2022年1月12日市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2年1月21日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79号发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发布、备案、评估、清理和监督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本市各级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级人民政府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依法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工作部门以及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对直接管理的企事业单位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制定的文件,以及行政机关制定的技术操作规程、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必要、可行的原则,并保障公众有序参与。
无锡市新区工程项目审批实施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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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新区工程项目审批实施流程图(以下流程图仅为示意,具体流程根据实际情况可能有所调整)流程一:项目申报与备案1.项目发起人提出项目申请。
2.项目发起人提交项目申请材料,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3.项目申请材料交由新区相关部门进行初步审查。
4.初审阶段,新区相关部门会根据申请材料对项目进行初步评估,确定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5.如果初审通过,项目发起人需要将申请材料报至新区审批机关备案。
6.新区审批机关对项目备案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备案结果,并将结果通知项目发起人。
流程二:项目初步设计与审批1.项目发起人委托设计机构进行项目初步设计。
2.设计机构根据新区相关规划要求进行初步设计。
3.项目发起人提交初步设计文件至新区相关审批机关。
4.新区相关审批机关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审批,对是否符合相关规划要求进行评估。
5.如果初步设计文件通过审批,审批机关将出具初步设计批复文件,通知项目发起人。
流程三:项目施工图设计与审批1.项目发起人委托设计机构进行项目施工图设计。
2.设计机构根据新区相关建设规范和要求进行施工图设计。
3.项目发起人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至新区相关审批机关。
4.新区相关审批机关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批,对是否符合相关规范和要求进行评估。
5.如果施工图设计文件通过审批,审批机关将出具施工图设计批复文件,通知项目发起人。
流程四:工程施工及验收1.项目发起人按照批复文件要求组织工程施工。
2.工程施工完成后,项目发起人向新区相关部门申请竣工验收。
3.相关部门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对是否符合相关要求进行评估。
4.如果工程通过验收,相关部门将出具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并将结果通知项目发起人。
流程五:项目使用和运营1.项目发起人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项目使用手续。
2.项目启用后,项目发起人进行项目运营。
3.新区相关部门对项目运营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4.项目运营期间,如果出现变更需求或维护保养需要,项目发起人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向新区相关部门申请办理。
无锡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政府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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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政府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1.09•【字号】锡政发[2006]5号•【施行日期】2006.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无锡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政府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锡政发[2006]5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无锡市政府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一月九日无锡市政府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和《市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锡政发〔2003〕32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征土、拆迁、工程招投标和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决算等进行评估与审查,以及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行为。
第三条政府投资评审工作由财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财政部门是政府投资评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是政府投资评审业务的具体实施单位。
第四条财政部门要建立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机制,实行“先评审,后预算”、“先评审,后招标”、“先评审,后拨款”、“先评审,后批复”的制度。
政府投资评审结论将作为财政部门下达预算、拨付资金、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主要依据。
第五条政府投资评审范围:(一)财政预算内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三)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
第六条政府投资评审职责:(一)审查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基本建设管理制度、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的执行情况;(二)参与项目方案、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论证;(三)审查材料、设备定价合理性和项目招标文件、标底,参与招投标及工程采购等有关工作;(四)审查项目征土、拆迁等前期费用和工程概算、预算、结算和竣工决算;(五)审查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以及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情况;(六)对项目财政性资金使用全过程跟踪管理;(七)审查其他需要评审的内容。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政府性项目投融资管理制度的通知-锡政办发[2013]27号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政府性项目投融资管理制度的通知-锡政办发[2013]27号](https://img.taocdn.com/s3/m/93a1a906c4da50e2524de518964bcf84b8d52d41.png)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政府性项目投融资管理制度的通知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政府性项目投融资管理制度的通知(锡政办发〔2013〕27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无锡市政府性项目投融资管理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月28日无锡市政府性项目投融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加强政府性项目投融资管理,建立政府性项目投融资工作规范,健全政府性项目投融资工作机制,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的政府性项目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性项目是指各级国有投融资主体使用财政安排的各类专项资金、国有资本收益安排、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经营收益和资产处置收益、自有资金、政府性融资等资金进行的投资项目,目前主要包括政府指令性产业投资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含道桥水利、市政设施、环境治理等)建设投资项目、社会事业投资项目和功能片区开发投资项目等。
本制度所称国有投融资主体是指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或授权的负责政府性项目的资金筹措及管理主体,目前主要包括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和承担政府性项目的国有企业,以及其它由各级人民政府明确承担投融资职责的有关单位。
第三条政府性项目投融资管理的原则:(一)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
市政府统一领导全市政府性项目投融资管理工作,各职能部门根据工作分工履行工作职责,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负责本级政府性项目投融资管理工作。
(二)量力而行,规模适度,防范风险。
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
![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cf4474fb8ad63186bceb19e8b8f67c1cfad6ee91.png)
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一、总则二、适用范围适用于江苏省内所有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工作。
三、备案申请1.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提供以下材料:(1)企业法人或其授权代表的备案申请书;(2)企业章程及其变更情况;(3)企业资信状况证明;(4)项目建设方案及预算;(5)项目投资决策的文件;(6)项目相关的审批文件。
2.备案申请材料应报送至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管理部门,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进行备案审查。
四、备案审查1.备案审查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
2.备案审查主要包括对企业资信状况、项目建设方案和预算的审核。
3.备案审查结果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企业通报并告知备案结果。
五、备案结果1.备案审查通过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在备案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进行项目建设。
2.备案审查未通过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向企业说明不通过的原因,并告知企业申请复议或重新申报备案的程序。
六、备案变更1.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后如需进行重大变更,应提出变更申请。
2.备案变更申请应提交与前述备案材料相同的材料,并说明变更的原因和必要性。
3.备案变更应按照备案程序进行,备案审查通过的变更,需在备案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进行变更。
七、备案监督1.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备案监督机制,对备案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2.备案项目应按照备案通知书的要求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建设方案和预算。
3.备案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问题或变动,应及时向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管理部门报告并进行备案变更。
八、责任与处罚对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或擅自变更备案的企业,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管理部门有权要求其停止项目建设,并处以罚款等相应处罚。
九、附则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暂行办法进行调整和完善。
无锡市国有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无锡市国有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c52d90164b7302768e9951e79b89680203d86ba4.png)
无锡市国有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6.27•【字号】锡国资委[2007]18号•【施行日期】2007.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无锡市国有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锡国资委〔2007〕1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企业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无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无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国有监管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子企业以及有实际控制权的其他企业(以下简称“下属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主要包括:(一)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二)设立公司、收购兼并、合资合作联营、增资扩股等股权投资;(三)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金融投资。
第四条企业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发展规划与产业政策;(二)符合本市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三)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有利于突出主业、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四)非主业投资应当符合企业调整和改革方向,不影响主业的发展。
(五)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六)预期投资收益一般不应低于国内同行业同期平均水平;(七)符合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第二章投资监管职责第五条市国资委在企业投资中履行出资人职责,重点对企业投资方向、投资决策程序和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包括:(一)组织研究国有资本投资导向,指导企业对外投资;(二)审核企业的年度投资计划,对企业的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三)组织开展投资分析与统计评价,对重大投资项目实施稽查、审计和后评估等监督管理;(四)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规范完善投资决策程序。
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doc
![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doc](https://img.taocdn.com/s3/m/1cb605fa28ea81c758f57867.png)
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投资《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以外的不使用政府性资金的项目,应按有关要求填写备案申请表,报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第二章备案机关及权限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实施机关。
第五条中央企业、省管企业和跨市级行政区域、跨流域的基本建设类投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备案,技术改造类项目由省经贸委备案;其余项目按照属地原则,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备案。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县(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备案权限划分,由各市人民政府自行决定。
第六条基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大型企业集团,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中长期发展规划的,规划内属《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实施备案。
网务服律法产地房下天第三章备案申请表的内容与填写第七条项目单位申请备案时应向项目备案机关提交项目备案申请表。
项目备案申请表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法人基本情况;(二)项目基本情况;(三)项目投资基本情况。
第八条项目单位申请备案时,应当同时提交以下文件:(一)项目法人证书或项目业主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二)属国家规定实行许可证生产、经营管理的项目,需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项目单位提交的备案申请表一式五份,并附磁盘等电子文档一份。
项目单位应当对其提交的所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章备案程序第十条项目单位按照所在地的备案权限划分,直接向相应的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备案,由该机关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备案的决定。
第十一条项目备案机关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收到项目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要求项目申报单位进行澄清、补充或者提交相关文件,或者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18〕50号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18〕50号](https://img.taocdn.com/s3/m/a24a1cdcba4cf7ec4afe04a1b0717fd5360cb2c3.png)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18〕50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无锡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4月24日无锡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科学安排政府投资,有效控制“超规模、超投资、超标准”现象,保障项目顺利实施,提高资金综合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2015〕482号)、《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防范债务风险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苏发改投资发〔2018〕124号)、《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发改规〔2013〕4号)等规定,结合我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由市级行政企事业单位组织实施,使用上级及本级财政性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资金以及其他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类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纳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和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
对各级政府以资金、土地等形式进行资本金注入或基金注资且注资额超过法定资本金50%的企业投资项目,或虽不足50%,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投资项目,需要按照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严格执行审批流程。
无锡市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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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实施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2号令)和〘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的通知〙(苏政发〔2005〕3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实施机关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实施机关是指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即各级发展改革和经贸部门。
市、市(县)、区发展改革、经贸部门按照投资项目性质,分别负责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需转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由市、市(县)发展改革、经贸部门分别向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上报。
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无锡市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由市政府授权,行使与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相同的项目管理权限。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原则上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发改委无锡市过渡时期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操作规程的通知〙(锡政办发(2006)124号)规定办理。
对限下外商投资项目应经利用外资管理委员会讨论,再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核准;由外经部门负责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审批。
二、权限划分(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的划分1.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项目。
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项目建设的通知〗的通知〙(苏办发〔2003〕5号)规定执行。
2.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审批地方政府投资项目有关规定(暂行)的通知〙(发改投资〔2005〕1392号)规定及有关文件要求需上报国家和省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外,市及以下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参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执行,其中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doc 5)
![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doc 5)](https://img.taocdn.com/s3/m/daac0941af45b307e9719720.png)
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doc 5)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投资《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以外的不使用政府性资金的项目,应按有关要求填写备案申请表,报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第二章备案机关及权限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实施机关。
第五条中央企业、省管企业和跨市级行政区域、跨流域的基本建设类投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备案,技术改造类项目由省经贸委备案;其余项目按照属地原则,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备案。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县(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备案权限划分,由各市人民政府自行决定。
第六条目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要求项目申报单位进行澄清、补充或者提交相关文件,或者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项目备案机关作出备案决定前,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征求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行业主管部门在收到征求意见函(附项目备案申请表)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项目备案机关提出书面审核意见;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核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十三条项目备案机关应于受理项目备案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备案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开。
项目备案机关难以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备案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7个工作日,并应及时书面通知项目申报单位,说明延期理由。
第十四条项目备案机关的备案决定应以书面形式作出。
备案决定应当主送项目单位,抄送同级国土、环保、规划等相关部门和下级项目备案机关。
作出不准予备案决定的,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在书面决定中说明不准予备案的理由。
第十五条项目申报单位对项目备案机关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提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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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一)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二)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三)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并申请政府以资金、土地等形式进行投入且政府投入额低于法定资本金50%的项目。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级—1 —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由省政府发布的《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江苏核准目录》)确定。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项目核准的范围、权限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江苏核准目录》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未经省政府批准,各地各部门不得擅自调整《江苏核准目录》确定的核准范围和权限。
第六条除国务院和省政府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资产权属实行属地备案。
(一)跨区域项目。
跨设区市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跨县(市、区)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无锡市新区工程项目审批实施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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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新区工程项目审批实施流程图一、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1.项目立项-项目申报-初步论证和评审-立项批复2.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资料收集-技术论证-经济评价-编制报告3.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核-专家评审-报告修改-审核批准二、项目初步设计阶段1.初步设计方案编制-方案设计-材料选择-建筑布局2.初步设计方案评审-设计方案评审-专家论证-修改完善方案3.初步设计方案审批-主管部门审批-审批意见反馈-批准方案三、项目施工图设计阶段1.施工图设计编制-结构设计-绘图和标注-技术规范应用2.施工图设计审查-主管部门审核-审查修改意见-审核通过3.施工图设计审批-审批机构审批-审批意见反馈-审批通过四、项目施工阶段1.施工单位选取-招投标-评审中标-签订合同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用地申请-相关手续办理-审批许可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工程规划申请-相关手续办理-审批许可4.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施工单位申请-相关手续办理-审批许可五、项目竣工验收阶段1.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施工单位申请验收-相关手续办理-验收备案2.技术质量验收-工程质量检测-技术验收-合格证明3.安全验收-安全检查-安全验收-合格证明4.决算审批-决算编制-财务审查-决算批复5.竣工备案-竣工备案申请-相关手续办理-竣工备案以上是无锡市新区工程项目审批实施流程的大致内容,不同项目可能存在细微差别,请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无锡工程项目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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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工程项目审批制度一、总则为加快工程项目审批进程,激发投资活力,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无锡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审批主体无锡市工程项目审批机构为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等相关部门。
三、审批范围工程项目审批范围涵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工程监理等方面的审批。
四、审批流程1. 申请:项目业主向审批机构提交审批申请材料;2. 预审:审批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确定是否符合审批条件;3. 材料审核:经过初审合格的项目进行详细审核,并提出意见和建议;4. 联合审批:相关部门集体讨论,形成审批意见;5. 批复:审批机构出具审批批复,并告知项目业主。
五、审批条件1. 申请材料完整、真实、合法;2. 工程项目符合国家规定的建设条件和标准;3. 具备相关资质和技术能力。
六、审批时限1. 市级重大工程项目审批时限为60个工作日;2. 区级一般工程项目审批时限为30个工作日;3. 项目业主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加急审批申请。
七、审批结果1. 批准:项目业主可以开始实施工程项目;2. 不予批准:项目业主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八、审批监督1. 市政府、区政府对工程项目审批工作进行监督;2. 监察部门对审批机构进行监督,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九、审批费用1. 工程项目审批费用按照相关规定收取,不得超标;2. 审批费用应当合理、透明,并由审批机构向项目业主明示。
十、审批纪律1. 审批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不得泄露申请人商业秘密;2. 审批工作人员不得接受申请人贿赂。
十一、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2. 本制度解释权归无锡市政府所有。
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苏政发[2005]38号
![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苏政发[2005]38号](https://img.taocdn.com/s3/m/03afe930905f804d2b160b4e767f5acfa1c783d7.png)
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正文:---------------------------------------------------------------------------------------------------------------------------------------------------- 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苏政发[2005]38号2005年4月2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投资《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以外的不使用政府性资金的项目,应按有关要求填写备案申请表,报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第二章备案机关及权限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实施机关。
第五条中央企业、省管企业和跨市级行政区域、跨流域的基本建设类投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备案,技术改造类项目由省经贸委备案;其余项目按照属地原则,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备案。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县(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备案权限划分,由各市人民政府自行决定。
第六条基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大型企业集团,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中长期发展规划的,规划内属《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实施备案。
第三章备案申请表的内容与填写第七条项目单位申请备案时应向项目备案机关提交项目备案申请表。
项目备案申请表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法人基本情况;(二)项目基本情况;(三)项目投资基本情况。
第八条项目单位申请备案时,应当同时提交以下文件:(一)项目法人证书或项目业主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二)属国家规定实行许可证生产、经营管理的项目,需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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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31•【字号】锡政办发[2008]369号•【施行日期】2008.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锡政办发〔2008〕369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重大战略决策,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着力抓好项目前期工作,提高政府投资质量和效益,避免重复建设和投资超预算现象,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我市实际,对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界定本意见所称政府性投资项目是指市本级各类政府资金所进行的资产投资项目。
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来源具体包括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政府性融资、上级拨款、补助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占一定比例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等。
二、明确各部门在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中的职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有关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的文件规定,由市发改委归口管理全市政府性投资项目,市财政局归口管理全市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
城市道桥及相关环境项目由建设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省、市重点和大中型公路、水路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由交通局具体负责实施;机场、铁路等交通类项目、水利类、农林类、环保类、园林类、社会事业类等政府性投资项目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各相关部门要建立科学高效的工作机制,各司其职,严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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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实施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2号令)和〘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的通知〙(苏政发〔2005〕3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实施机关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实施机关是指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即各级发展改革和经贸部门。
市、市(县)、区发展改革、经贸部门按照投资项目性质,分别负责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需转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由市、市(县)发展改革、经贸部门分别向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上报。
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无锡市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由市政府授权,行使与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相同的项目管理权限。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原则上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发改委无锡市过渡时期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操作规程的通知〙(锡政办发(2006)124号)规定办理。
对限下外商投资项目应经利用外资管理委员会讨论,再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核准;由外经部门负责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审批。
二、权限划分(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的划分1.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项目。
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项目建设的通知〗的通知〙(苏办发〔2003〕5号)规定执行。
2.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审批地方政府投资项目有关规定(暂行)的通知〙(发改投资〔2005〕1392号)规定及有关文件要求需上报国家和省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外,市及以下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参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执行,其中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的划分根据〘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市、市(县)、区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划分如下:1.农林水利水库:跨省(市)河流上的水库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省管河流和跨市河流上的水库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市管河流和跨市(县)、区河流上的水库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除市区范围内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外,由市(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需中央政府协调的涉及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需省政府协调的省管河流、涉及跨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需市政府协调的市管河流和涉及跨市(县)、区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市(县)、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崇安区、南长区、北塘区辖区范围内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2.能源水电站: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在省管河流及跨市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2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除市区范围内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外,由市(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省规划矿区内的煤炭开发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煤炭开发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煤炭液化:年产5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年产3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3.交通运输公路:国道主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跨省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省级高速公路网、国道及省道网公路、区域干线公路、跨市的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市级地方公路和跨市(县)、区的地方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涉及收费的收费公路项目仍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除市区范围内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外,由市(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独立公路桥梁、隧道:跨境、跨海湾、跨大江大河(通航段)的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市的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市(县)、区的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除市区范围内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外,由市(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内河航运:千吨级以上通航建筑物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300吨级以上(含300吨级)通航建筑物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100吨级以上(含100吨级)通航建筑物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除市区范围内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外,由市(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4.原材料化肥:年产50万吨及以上钾矿肥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年产20万吨及以上钾、磷矿肥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钾、磷矿肥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5.城建城市供水:跨省(区、市)日调水5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市或日调水1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市(县)或日调水5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除市区范围内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外,由市(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市政基础设施:单片开发面积在10平方公里及以上的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除市区范围内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外,由市(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污水处理:日处理5万吨及以上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除市区范围内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外,由市(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垃圾处理:垃圾焚烧发电、日填埋500吨及以上垃圾卫生填埋场、医疗及危险废弃物处置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除市区范围内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外,由市(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房地产:单片开发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或总投资在2亿元以上高档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别墅性质的高档住宅及度假村;单位面积建筑设计造价高于当地一般民用住宅、办公楼1倍以上的公寓、写字楼项目;建筑标准四星级或相当于四星级及以上的宾馆、饭店)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除市区范围内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外,由市(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6.社会事业旅游: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以及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内的其他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省级重点风景名胜区、省级自然保护区、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省级重点风景名胜区、省级自然保护区、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的其他项目,由市(县)、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崇安区、南长区、北塘区辖区范围内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社会事业项目:隶属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的项目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核准;隶属省的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隶属市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隶属市(县)、区以下地方政府的项目,由市(县)、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崇安区、南长区、北塘区辖区范围内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权限的划分对我市市域范围内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除按规定由省备案以外,市、市(县)、区的具体备案权限划分如下:1.江阴市、宜兴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备案权限:辖区范围内核准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除化工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外,由所在地市(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实施备案。
2.锡山区、惠山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备案权限:辖区范围内核准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除化工项目,物流业中的货运配载、停车场项目,商贸业中的大型区域性批发企业、大型零售、仓储式大型商业设施项目外,由所在地的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实施备案。
3.滨湖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备案权限:辖区范围内核准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除化工项目,物流业中的货运配载、停车场项目,商贸业中的大型区域性批发企业、大型零售、仓储式大型商业设施项目,以及不在市级以上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内的工业项目以外,由滨湖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实施备案。
除上述备案机关备案的项目外,其他企业投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实施备案。
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操作规程(一)政府投资项目所有政府投资项目均需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项目建议书(立项),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除办理项目建议书(立项)审批手续外,均需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总投资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或总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及以上的,除办理项目建议书(立项)审批手续,并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外,原则上需报批项目初步设计。
1.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立项)报批规程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立项)报批条件,即项目单位须提供以下材料:(1)按有关规定委托编制符合国家规定内容与深度要求的项目建议书(或立项申请);(2)规划选址意见;(3)用地预审意见;(4)环境影响预审意见;(5)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相关文件。
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立项)报批规程:(1)经主管部门或所在地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市、市(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并附项目建设的主要依据以及有关材料。
(2)市、市(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受理项目单位主管部门或所在地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报送的项目建议书(立项)报批申请,并牵头组织市、市(县)有关部门进行论证或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需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论证。
(3)市、市(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具备审批条件的,即符合政府投资范围、产业政策、市场准入标准,落实前置审批条件,并已报经市政府同意建设或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予以批复。
为了方便项目单位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立项)报批前置手续,如有必要,市、市(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须在2个工作日内,向项目单位出具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立项)报批咨询联系单,同时抄送同级规划、土地、环保等相关部门。
2.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报批规程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原则上分别报批,具备条件的可实行合并报批。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报批条件,即项目单位须提供以下材料:(1)按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2)项目建议书(立项)批准文件;(3)建设资金来源平衡方案;(4)重大项目专家评估意见;(5)规划设计方案审批意见;(6)建设用地审批文件;(7)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8)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相关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