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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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2号令)和〘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的通知〙(苏政发〔2005〕3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实施机关

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实施机关是指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即各级发展改革和经贸部门。市、市(县)、区发展改革、经贸部门按照投资项目性质,分别负责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需转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由市、市(县)发展改革、经贸部门分别向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上报。

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无锡市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由市政府授权,行使与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相同的项目管理权限。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原则上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发改委无锡市过渡时期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操作规程的通知〙(锡政办发(2006)124号)规定办理。对限下外商投资项目应经利用外资管理委员会讨论,再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核准;由外经部门负责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审批。

二、权限划分

(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的划分

1.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项目。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项目建设的通知〗的通知〙(苏办发〔2003〕5号)规定执行。

2.其他政府投资项目。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审批地方政府投资项目有关规定(暂行)的通知〙(发改投资〔2005〕1392号)规定及有关文件要求需上报国家和省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外,市及以下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参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执行,其中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的划分

根据〘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市、市(县)、区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划分如下:

1.农林水利

水库:跨省(市)河流上的水库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省管河流和跨市河流上的水库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市管河流和跨市(县)、区河流上的水库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除市区范围内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外,由市(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需中央政府协调的涉及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需省政府协调的省管河流、涉及跨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需市政府协调的市管河流和涉及跨市(县)、区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市(县)、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崇安区、南长区、北塘区辖区范围内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2.能源

水电站: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在省管河流及跨市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2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除市区范围内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外,由市(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省规划矿区内的煤炭开发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煤炭开发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煤炭液化:年产5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年产3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3.交通运输

公路:国道主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跨省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省级高速公路网、国道及省道网公路、区域干线公路、跨市的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市级地方公路和跨市(县)、区的地方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涉及收费的收费公路项目仍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除市区范围内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外,由市(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独立公路桥梁、隧道:跨境、跨海湾、跨大江大河(通航段)的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市的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市(县)、区的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除市区范围内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外,由市(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内河航运:千吨级以上通航建筑物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300吨级以上(含300吨级)通航建筑物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100吨级以上(含100吨级)通航建筑物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除市区范围内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外,由市(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4.原材料

化肥:年产50万吨及以上钾矿肥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年产20万吨及以上钾、磷矿肥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钾、磷矿肥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5.城建

城市供水:跨省(区、市)日调水5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市或日调水1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市(县)或日调水5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除市区范围内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外,由市(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市政基础设施:单片开发面积在10平方公里及以上的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除市区范围内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外,由市(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污水处理:日处理5万吨及以上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除市区范围内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外,由市(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垃圾处理:垃圾焚烧发电、日填埋500吨及以上垃圾卫生填埋场、医疗及危险废弃物处置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除市区范围内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外,由市(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房地产:单片开发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或总投资在2亿元以上高档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别墅性质的高档住宅及度假村;单位面积建筑设计造价高于当地一般民用住宅、办公楼1倍以上的公寓、写字楼项目;建筑标准四星级或相当于四星级及以上的宾馆、饭店)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除市区范围内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外,由市(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6.社会事业

旅游: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重点风景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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