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同业竞争、关联交易问题——关联方认定及关联交易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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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同业竞争、关联交易问题

IPO同业竞争、关联交易问题

IPO同业竞争、关联交易问题引言随着国内外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公司选择通过IPO (首次公开募股)来实现上市。

然而,在IPO过程中经常出现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问题,这些问题可能对公司的发展和投资者的利益产生影响。

本文将深入探讨IPO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问题,并提供一些解决方案和建议。

同业竞争问题概述IPO同业竞争指的是在同一行业中,多个公司相继进行IPO以争夺投资者的有限资金。

这种竞争可能导致一系列问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市场饱和度增加:随着越来越多的公司进入市场,同业竞争可能导致市场饱和度增加,从而降低公司的销售额和利润率。

•定价压力增加:同业竞争可能会导致公司在IPO过程中面临定价压力,公司可能不得不降低发行价格来吸引投资者。

•资金分散:由于投资者有限的资金,同业竞争可能导致投资者的资金分散。

这可能使公司难以获得足够的资金来支持其发展计划。

解决方案为了解决IPO同业竞争问题,公司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做好市场调研:在进行IPO之前,公司应该对市场进行充分的调研,了解竞争对手的情况。

这样可以帮助公司制定有效的市场定位和竞争策略。

2.提升竞争力:为了能够在同业竞争中脱颖而出,公司应该不断提升自身的竞争力。

这可以通过加强产品研发、提高服务质量、拓展销售渠道等方式实现。

3.确定差异化竞争策略:公司应该确定自身的差异化竞争策略,以便在同业竞争中取得优势。

这可能包括选择不同的市场定位、提供独特的产品或服务等。

4.加强合作与联盟:在面对同业竞争时,公司可以考虑与其他公司进行合作与联盟。

这样可以共享资源,降低成本,提高整体竞争力。

关联交易问题概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交易。

在IPO过程中,可能出现一些关联交易问题,这些问题可能会对公司和投资者产生一定的风险和影响,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利益输送:关联交易可能导致公司将利益转移给关联方,从而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公平定价:关联交易可能导致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不公平定价,使得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不真实,误导投资者。

新三板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新三板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关联方和关联交易一、关联关系1、公司法对关联关系的界定:《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经管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与公司有关联关系的五种人不得利用其与公司的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包括:(1)公司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2)实际控制人,是指虽然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3)董事,是指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选举出来的董事会成员。

(4)监事,是指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选举出来的监事会成员。

(5)高级经管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2、税法对关联关系的界定:根据《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九条规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及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所称关联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具有下列之一关系:(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控制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

(3)其他在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

3、会计上对关联关系的界定:《企业会计准则》中未有对关联关系的明确界定,只有对关联方和关联方交易类型的界定。

二、关联交易1、会计上对关联交易的界定:《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2006)财会[2006]3号第七条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关联方、关联方交易会计、税务及IPO相关问题

关联方、关联方交易会计、税务及IPO相关问题

关联方、关联方交易会计、税务及IPO相关问题定义:1、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2、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3、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

4、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2006)第二条企业财务报表中应当披露所有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相关信息。

对外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对于已经包括在合并范围内各企业之间的交易不予披露,但应当披露与合并范围外各关联方的关系及其交易。

第四条下列各方构成企业的关联方:(一)该企业的母公司。

(二)该企业的子公司。

(三)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四)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五)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六)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七)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八)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九)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

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

(十)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第五条仅与企业存在下列关系的各方,不构成企业的关联方:(一)与该企业发生日常往来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

(二)与该企业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单个客户、供应商、特许商、经销商或代理商。

IPO专题之一: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全)

IPO专题之一: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全)

IPO专题之一: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核心风险: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与关联交易非关联化‚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涉及发行人的业务独立性,IPO招股书有专门一章对此作出说明,根据IPO 规定发行人的业务必须独立。

发行人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为了解决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问题,投行一般使出三招:买、卖、销。

‚买‛就是发行人购买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公司,这样一般会涉及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卖‛就是将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公司转让给独立第三方;‚销‛就是将同业竞争和关联关联公司注销。

笔者发现,不管是‚卖‛或‚销‛都存在很大的隐患,‚卖‛极容易导致关联方非关联化,涉嫌隐性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由地下转向地下;‚销‛与‚卖‛类似,且以‚销‛解决同业竞争往往构成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但此举之前为业界和监管层所忽略,大家只关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问题,没有关注‚构成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事实,金仕达为宁和榕基软件就是两个鲜活案例,警示投行在解决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时以‚买‛为上策,‚卖‛和‚销‛为下策,否则极容易出事。

一、金仕达卫宁及榕基软件折戟:同业竞争岂可一销了事?夏草2010年4月30日四家企业上创业板,两家通过,一家取消上会,还有一家被否,被否就是上海金仕达卫宁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仕达卫宁),该公司是医疗卫生领域应用软件龙头企业,据招股书称:IPO报告期内业绩成长迅猛,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年均复合增长率分别为46.98%、46.20%:但是笔者很快发现该公司收入增长异常:发行人2007年技术服务收入只有614万元,2008年迅速增长至1401万元,增长128;这引起笔者极大关注,招股书对技术服务收入井喷没有作详细解释,只声称于技术服务收入随着软件业务的增长具有累积性和延后性,显然仅仅只有这个理由是不够的,笔者很快就发现,公司在设立和改制过程中,曾经注销了与其存在同业竞争关系的上海金仕达卫宁医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医疗信息)和上海金仕达卫宁计算机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计算机服务公司),这两家注销的同业公司注销前业绩如下:据此,保荐人及律师称同业竞争情形已消除:可实际上,发行人表面上前注销同业竞争公司,但暗地里将其业务移交至本公司,这实际已构成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IPO报告期内报表理应将三家报表合并,不考虑内部抵销,该公司(集团)2007、2008、2009年度实际收入为8274万元、13905万元、11340万元,收入在下滑;净利润分别为1263万元、1818万元及2616万元。

浅析上市公司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问题

浅析上市公司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问题

浅析上市公司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问题在当今复杂多变的商业世界中,上市公司面临着诸多挑战和问题,其中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问题备受关注。

这两个问题不仅关系到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也对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产生着重要影响。

一、同业竞争的概念及表现形式同业竞争,简单来说,是指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所控制的企业从事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从而在市场上形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

这种竞争可能体现在产品或服务的同质化、市场份额的争夺、客户资源的竞争等多个方面。

同业竞争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

例如,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旗下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生产相同的产品,并在同一市场销售;或者从事上下游相关业务,对上市公司的原材料供应或产品销售形成竞争压力。

此外,还可能存在技术、人才等方面的竞争。

二、关联交易的定义与常见类型关联交易则是指上市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或销售商品、提供或接受劳务、租赁资产、担保、资金融通等。

常见的关联交易类型有:1、购销关联交易:上市公司向关联方购买原材料、零部件,或者向其销售产品。

2、资金往来关联交易:如关联方之间的借款、还款、资金拆借等。

3、资产交易关联交易:包括固定资产的买卖、无形资产的转让等。

4、担保关联交易:关联方为上市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上市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三、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一)同业竞争的影响1、资源分散:上市公司需要在与同业竞争企业的角逐中投入更多的资源,包括资金、人力、技术等,从而导致资源分散,影响核心业务的发展。

2、利益冲突: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可能会在上市公司和其控制的同业竞争企业之间进行利益输送,损害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

3、市场竞争力下降:同业竞争可能导致市场竞争无序,价格战频发,使上市公司的市场份额和盈利能力受到影响。

(二)关联交易的影响1、定价不公允:如果关联交易的定价不公正、不合理,可能导致上市公司的利润被转移或虚增,影响财务报表的真实性。

IPO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

IPO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

IPO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规定与案例分析中银律所李奉青转一、同业竞争(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如下:第十九条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发行人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第四十二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2、《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如下:第六条上市公司的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符合下列规定:(四)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

第十条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数额和使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四)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二)证监会在审核时的关注重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对同业竞争问题的规定比较明确,同业竞争问题的上市公司的独立性问题紧密相连,是判断上市公司独立性的一个重要方面。

在实际审核中,如果上市公司所经营的业务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存在相似之处,证监会往往会加以高度关注,并针对此问题提出较多的审核意见。

证监会的关注重点集中于如下方面:1、上市公司所经营的业务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是否存在相似之处,是否会引发竞争关系;2、上市公司将如何处理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已有或潜在的同业竞争关系。

根据目前的政策导向,对于拟上市企业,上市前必须解决同业竞争问题,拟上市企业不能用募集资金向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收购涉及同业竞争的资产。

(三)同业竞争问题的解决方式针对证监会的审核重点以及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在日常业务中,上市公司以及保荐人往往可从如下几个方面入手,对上市公司的同业竞争问题加以解释说明:1、产品或服务的技术指标不同虽然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所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同属一类,但是由于产品或服务的各项技术指标存在较大的差异,也可能使各自的产品或服务拥有独立的市场,从而不存在同业竞争。

IPO审查对于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审核关注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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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审查对于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审核关注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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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IPO审查对于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审核关注点是什么?
回答:
(1)整体上市是基本的要求,要消除同业竞争,减少持续性关联交易,从源头上避免未来可能产生的问题。

(2)界定同业竞争的标准从严:不能以细分行业、细分产品、细分客户、细分区域等界定同业竞争,生产、技术、研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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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同业竞争、关联交易问题汇总word资料37页

IPO同业竞争、关联交易问题汇总word资料37页

目录第一章同业竞争、关联交易泛谈第二章定义及规则一、《公司法》相关规定二、《深交所上市规则》(2019年修订)相关规定(第十章关联交易)三、会计上的关联方、关联交易定义四、IPO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五、其他相关规定(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09.10.15)(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监公司字[2019]38号)(三)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发[2019]21号)(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19年1月30日证监会令第40号)(五)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2019年5月1日执行)(最新规定)(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指导意见(证监发[2019]9号)(七)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的通知(证监会计字[2019]1号)(八)《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19]56号)(九)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9年1月7日证监发[2019]1号)第三章示意图及比较一、上交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方示意图二、深交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方示意图三、沪深交易所上市规则关于关联方界定的比较四、企业会计准则36号规定的关联方示意图五、企业会计准则36号与上市规则对关联方界定的比较第四章关联交易之保代培训总结第一部分:关联方、关联交易的认定第二部分:关联交易处理应关注的问题第三部分:关联交易的处理方式第四部分相关案例第五章关联交易非关联化一、关联交易的判断和规范等问题二、减少关联交易的几种常用方法三、关于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规定四、关注几种常见的不正当的关联交易非关联化五、关联交易非关联化成为首发申请被否理由之一的相关案例六、因关联交易披露等问题受行政处罚的上市公司第六章相关案例前言同业竞争、关联交易,每个项目都会碰到的问题,每个项目进行资产、业务处理都会进行围绕调整关联方、规范关联交易的角度进行(股东的布局、资产业务的布局)。

(新三板)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认定

(新三板)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认定

控股股东:《公司法》第217条(二)的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关联方: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

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第四条下列各方构成企业的关联方:(一)该企业的母公司。

(二)该企业的子公司。

(三)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四)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五)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六)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七)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持股5%以上股东)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

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

(公司董监高)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年满18周岁的子女;)关联方交易:第七条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第八条关联方交易的类型通常包括下列各项:(一)购买或销售商品。

(二)购买或销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四)担保。

(五)提供资金(贷款或股权投资)。

(六)租赁。

(七)代理。

试论上市公司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问题概要

试论上市公司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问题概要

试论上市公司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问题关键词:上市公司/同业竞争/关联交易/法律规制/listed company/competition in the same business/affiliated trade/legal regulation内容提要:设立股份公司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上市,成为上市公司。

而能否正确处理好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问题对于股份公司能否上市及上市后经营活动是否能够顺利进行至关重要。

法律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问题进行规制的重要意义不仅在于能够保障上市公司的合法利益,更在于还可以公平地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小股东和境外股东的合法利益。

一、同业竞争问题(一)同业竞争的基本含义及各国对于限制同业竞争的立法所谓同业竞争是指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包括绝对控股股东与相对控股股东)所从事的业务同该上市公司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的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

从竞争的一般意义来讲,企业之间存在竞争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原因,但由于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之间存在特殊的关系,如果两者之间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不仅不利于整个社会竞争的有序进行,而且还有可能出现控股股东利用控制与从属关系进行各种内部活动和安排,从而不仅损害国家的利益(如通过惯常的内部转移定价使国家税收减少等)而且还可能做出有损于上市公司利益的决定,并进而侵害其他股东,特别是境外股东权益。

鉴于上述原因,各国在法律上一般都限制同业竞争,要求控股股东避免出现与上市公司之间同业竞争关系。

例如,日本商法第二编第74条规定:“(1)股东非有其他股东的承诺,不得为自己或第三者进行属于公司营业部类的交易或成为以同种营业为目的的其他公司的无限责任股东或董事;(2)股东违反前项规定进行为自己的交易时,可依其他股东过半数的决议,将其视为为公司所作的交易。

” [1]德国股份公司法第88条规定:“未经监事会许可,董事会成员既不允许经商,也不允许在公司业务部门中为本人或他人的利益从事商业活动;未经许可,不得担任其他上市公司的董事会成员或业务领导人或无限责任股东。

IPO中证监会对关联交易审核要点

IPO中证监会对关联交易审核要点

IPO中证监会对关联交易审核要点第一篇:IPO中证监会对关联交易审核要点IPO中证监会对关联交易审核要点关联交易的审核一直是证监会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审查的重点,需要强调的是,关联交易不构成对企业上市的实质性障碍,但是必要的规范是证监会重点关注的。

简而言之,企业可以存在关联交易,但是必须证明该关联交易的存在是必要的,价格公允的且程序规范。

一、关联交易及关联方关联交易是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通常构成企业的关联方的是该企业的母公司、子公司、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对该企业实施同一共同控制的投资方、对该企业实施重大影响的投资方、该企业的合营企业、该企业的联营企业、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常见的关联交易包括购买或销售商品、购买或销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提供或接受劳务、担保、提供资金(贷款或股权投资)、租赁、代理、研究或开发项目的转移、许可协议、代表企业或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清算、关键管理人员薪酬等。

二、关联交易的利与弊(一)关联交易的优势虽然证监会对关联交易审核严格,但是拟IPO的企业仍然绝大多数存在关联交易,一方面是因为关联交易存在不构成实质性障碍,另一方面重要的是关联交易给企业的快速、稳定发展有促进作用。

1、解决信息不对称。

如果企业选择和一家陌生的企业交易,即使做大量的调研,但是也很难保证选择的最优性,相反可能导致逆向选择。

相比较,关联方互相了解、彼此信任,能保证交易的高效有序进行,降低交易成本,增加流动资金的周转率,提高资金的营运效率。

2、加强企业间合作,形成企业集团的规模经济效益。

3、通过联营,可以提高资产盈利能力,在资金紧缺时,可以及时筹集。

(二)关联交易的弊端虽然关联交易对企业有足够的吸引力,但是证监会和企业的出发点不同,其首先关心整个资本市场的稳定性,而关联交易的大量存在势必会造成影响。

IPO同业竞争关联交易问题汇总精品文档38页

IPO同业竞争关联交易问题汇总精品文档38页

目录第一章同业竞争、关联交易泛谈第二章定义及规则一、《公司法》相关规定二、《深交所上市规则》(2019年修订)相关规定(第十章关联交易)三、会计上的关联方、关联交易定义四、IPO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五、其他相关规定(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09.10.15)(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监公司字[2019]38号)(三)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发[2019]21号)(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19年1月30日证监会令第40号)(五)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2019年5月1日执行)(最新规定)(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指导意见(证监发[2019]9号)(七)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的通知(证监会计字[2019]1号)(八)《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19]56号)(九)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9年1月7日证监发[2019]1号)第三章示意图及比较一、上交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方示意图二、深交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方示意图三、沪深交易所上市规则关于关联方界定的比较四、企业会计准则36号规定的关联方示意图五、企业会计准则36号与上市规则对关联方界定的比较第四章关联交易之保代培训总结第一部分:关联方、关联交易的认定第二部分:关联交易处理应关注的问题第三部分:关联交易的处理方式第四部分相关案例第五章关联交易非关联化一、关联交易的判断和规范等问题二、减少关联交易的几种常用方法三、关于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规定四、关注几种常见的不正当的关联交易非关联化五、关联交易非关联化成为首发申请被否理由之一的相关案例六、因关联交易披露等问题受行政处罚的上市公司第六章相关案例前言同业竞争、关联交易,每个项目都会碰到的问题,每个项目进行资产、业务处理都会进行围绕调整关联方、规范关联交易的角度进行(股东的布局、资产业务的布局)。

浅析上市公司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问题

浅析上市公司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问题

浅析上市公司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问题在当今复杂多变的商业世界中,上市公司面临着众多的挑战和问题,其中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是两个备受关注的重要领域。

这两个问题不仅关系到上市公司的运营效率和财务状况,还对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和市场的公平性产生着深远的影响。

同业竞争,简单来说,就是指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所控制的企业从事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从而在市场上形成直接的竞争关系。

这种竞争可能导致资源的不合理分配、市场份额的争夺以及利益冲突等一系列问题。

例如,控股股东旗下的另一家企业与上市公司在同一领域开展业务,那么控股股东可能会在资源分配上倾向于自己控制的企业,从而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

此外,同业竞争还可能引发价格战,扰乱市场秩序,降低整个行业的盈利水平。

关联交易则是指上市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例如购买或销售商品、提供或接受劳务、租赁资产等。

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关联交易可以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但如果缺乏有效的监管和规范,关联交易很容易成为利益输送的渠道。

比如,上市公司以高于市场价格从关联方购买原材料,或者以低于市场价格向关联方销售产品,这就会导致上市公司的利润被转移,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问题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从公司治理结构的角度来看,一些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过于集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拥有绝对的话语权,容易利用其控制权谋取私利。

其次,部分上市公司在上市前的改制过程中,未能彻底解决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问题,为日后的发展埋下了隐患。

此外,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以及监管力度的不足,也使得一些公司有机可乘,通过复杂的交易安排来规避监管。

为了应对同业竞争问题,上市公司通常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

一方面,通过资产重组、业务整合等方式,将同业竞争的业务纳入上市公司体内,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协同发展。

另一方面,如果无法将相关业务纳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需要作出明确的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解决同业竞争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利益冲突。

关联方认定及IPO同业竞争、关联交易问题

关联方认定及IPO同业竞争、关联交易问题

干货关联方认定及IPO同业竞争、关联交易问题关联方认定一、上交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方示意图图注:1、上图中,法人主体用方框进行标示,自然人主体则用椭圆进行标示;2、过去12个月内或或通过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示意图中所列关联方情形的,仍被认定为关联方;3、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并不包括本公司及其控股的子公司;4、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兜底性条款)确定的法人或自然人。

是指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5、上市公司与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示意图:二、深交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方示意图图注:1、与上交所《上市规则》相比,明确将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一致行动人列入关联方,但未予具体界定一致行动人的概念;2、其他与上交所《上市规则》相同;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关联方示意图图注:1、上图中,企业用方框进行标示,自然人主体则用椭圆进行标示;2、图中所示“关键管理人”,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3、图中所示“关系密切人”,即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

4、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5、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

6、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新三板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研究20241224

新三板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研究20241224

新三板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研究20241224一、引言新三板作为我国资本市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自设立以来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然而,面对日益激烈的竞争环境,新三板企业面临着日益增加的同业竞争压力。

在这样的情况下,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成为了一种常见的现象。

本文旨在研究新三板企业之间的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的关系,并从中探讨其可能的影响。

二、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的定义与特征同业竞争是指属于同一产业或相似产业的企业之间的竞争关系。

在新三板市场中,同业竞争表现为企业之间争夺相同的投资者和资源的现象,以求获得更多的市场份额和更高的利润。

关联交易是指在关系人之间进行的交易行为。

关系人可以是企业之间的母公司和子公司、兄弟公司、姐妹公司,也可以是企业与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之间的关系。

三、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的关系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

首先,同业竞争会促使企业之间加强合作,达成关联交易的目的。

在面临激烈竞争的情况下,企业通过与其他企业进行关联交易,可以获取更多的资源和市场份额,提高竞争力。

其次,关联交易也可以是同业竞争的手段之一、一些企业通过关联交易的方式,限制同行竞争对自身利益的冲击。

例如,企业可以与自己的子公司或合作伙伴进行价格垄断协议,限制同行低价竞争,保证自身的利润。

四、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的影响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对企业有着不同的影响。

从正面来看,同业竞争可以刺激企业创新和提高效率。

竞争的压力迫使企业不断改进产品和服务,提高效率,降低成本,以满足市场需求。

同时,关联交易也可以为企业带来更多的资源和市场份额,提高企业的市场地位。

然而,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也存在着一些负面影响。

首先,同业竞争可能导致产业过度竞争,降低企业的盈利能力。

为了争夺市场份额,企业可能采取低价竞争的策略,导致市场价格下降,利润空间收窄。

其次,关联交易可能存在利益输送的问题。

如果关联交易不公平,资源不均衡分配,可能导致一方受损失,另一方获得利益,影响企业的公平竞争。

试论上市公司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问题

试论上市公司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问题

试论上市公司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问题在当今的经济环境中,上市公司的运营和治理面临着众多挑战,其中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问题备受关注。

这两个问题不仅关系到上市公司的自身发展和股东利益,也对整个资本市场的健康运行产生着重要影响。

同业竞争,简单来说,就是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所控制的企业从事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从而在市场上形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

这种竞争可能导致资源的不合理分配、市场秩序的混乱以及公司利益的受损。

例如,如果一家上市公司和其控股股东旗下的另一家公司都在生产同一种产品,并且在争夺相同的客户群体,那么双方很可能会为了争夺市场份额而采取过度竞争的手段,如降低价格、增加营销投入等。

这不仅会降低双方的利润空间,还可能导致整个行业的恶性竞争,影响行业的健康发展。

关联交易则是指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或销售商品、提供或接受劳务、租赁资产、担保等。

关联交易本身并不一定是坏事,如果在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下进行,并且交易价格合理,那么它可以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

然而,现实中很多关联交易存在着不公平、不透明的情况,例如关联方以不合理的高价向上市公司出售资产,或者以不合理的低价购买上市公司的产品或服务,从而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问题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是一个重要因素。

如果上市公司的股权过于集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拥有绝对的话语权,就可能利用其控制权来谋取私利,通过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来侵占上市公司的资源和利益。

其次,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也为这些问题的产生提供了一定的空间。

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法律法规,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还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使得一些违规行为难以得到有效的监管和处罚。

此外,信息不对称也是导致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问题的原因之一。

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往往掌握着更多的信息,而中小股东和投资者则处于信息劣势地位,难以准确判断交易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上市公司关联方的认定(2024)

上市公司关联方的认定(2024)

引言:在上市公司治理中,关联方的认定是一个重要的议题。

本文将继续探讨上市公司关联方的认定,着重分析了五个主要的方面。

我们将回顾关联方的概念和常见类型。

接着,我们将介绍关联方交易的风险及其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然后,我们将分析关联方交易的法律要求和规范。

接下来,我们将讨论上市公司关联方的实际运作,并提出加强关联方交易监管的建议。

我们将总结本文的主要内容。

概述:上市公司关联方的认定是指识别和确定与上市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各方,并对其进行监管和管理的过程。

关联方交易是指上市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包括股权交易、债权交易、合同交易等。

关联方交易往往涉及到双方利益的冲突,因此需要特别关注,以保障上市公司治理的公平性、透明度和合规性。

正文内容:一、关联方的概念和常见类型1.关联方的概念和定义2.地位和属性的决定因素3.常见类型的关联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企业、同一集团公司等二、关联方交易的风险及其对公司治理的影响1.关联方交易的风险:利益输送、利益冲突、资金流失等2.公司治理的影响:损害股东利益、扰乱市场秩序、抑制公司发展等三、关联方交易的法律要求和规范1.公司法和证券法对关联方交易的规定2.证监会及交易所对关联方交易的监管要求3.制定关联方交易准则的重要性和意义四、上市公司关联方的实际运作1.关联方交易的便利性和灵活性2.常见的关联方交易方式和形式3.风险防范和监测机制的建立五、加强关联方交易监管的建议1.完善监管制度和法规2.强化信息披露和透明度3.提升市场监管能力和监督机制总结:上市公司关联方的认定是一个重要的议题,在保障公司治理公平、透明和合规的基础上,需要科学准确地确定关联方的概念和各类关联方的属性。

关联方交易具有较高的风险,需要加强监管和管理,以保障上市公司的利益和市场的公信力。

为此,相关部门和监管机构应加强监管制度和法规的完善,提升市场监管能力和监督机制的效力,以确保关联方交易的合规性和规范性。

IPO同业竞争、关联交易问题——关联方认定及关联交易处理

IPO同业竞争、关联交易问题——关联方认定及关联交易处理

IPO同业竞争、关联交易问题——关联方认定及关联交易处理【干货】IPO同业竞争、关联交易问题——关联方认定及关联交易处理第一部分:关联方、关联交易的认定一、确定拟上市公司的关联方是重组方案设计的第一步,但因《公司法》、《上交所上市规则》、《深交所上市规则》以及会计准则对关联方的定义不同,所以,我针对各规定制作了相关图表。

具体详见附件《关联方认定示意图》。

二、关联方、关联交易认定需要关注的其他信息1、创业板要求关联方的认定以报告期为区间披露;2、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3、关联方交易: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4、对发行人重要子公司的参股股东也要进行核查(准关联方)。

〔重视该点〕第二部分:关联交易处理应关注的问题一、在审企业的持续尽职调查中,要特别关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现象:1、非关联化后,相关方与发行人持续的交易情况;2、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非关联化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是否存在委托等代理持股情形;非关联化的理由是否合理;非关联化对发行人的独立性、改制方案完整性以及生产经营的影响;非关联化后的交易是否公允;〔核心要点,重视〕〔如非关联化后,转出体系外,仍旧与其继续做交易是否合理,东莞案例〕3、审核员会重点关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问题,必要时将提请发审委关注。

二、关联交易对拟上市公司资产完整性的影响关注经常性的关联交易是否影响资产的完整性(不能向控股股东租赁主要资产,可以向独立第三方租赁),判断影响的大小。

三、关联交易对拟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经常性关联交易对独立性的影响,是否造成实质性缺陷,是否采取措施避免重要依赖。

资产独立性存在问题的,构成发行障碍;共用商标,生产厂房、办公场所不能向关联公司租用。

第三部分:关联交易的处理方式在确定了各关联方之后,应针对各项目的特殊情况,制定出不同的重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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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IPO同业竞争、关联交易问题——关联方认定及关联交易处理
第一部分:关联方、关联交易的认定
一、确定拟上市公司的关联方是重组方案设计的第一步,但因《公司法》、《上交所上市规则》、《深交所上市规则》以及会计准则对关联方的定义不同,所以,我针对各规定制作了相关图表。

具体详见附件《关联方认定示意图》。

二、关联方、关联交易认定需要关注的其他信息
1、创业板要求关联方的认定以报告期为区间披露;
2、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3、关联方交易: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4、对发行人重要子公司的参股股东也要进行核查(准关联方)。

〔重视该点〕
第二部分:关联交易处理应关注的问题
一、在审企业的持续尽职调查中,要特别关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现象:
1、非关联化后,相关方与发行人持续的交易情况;
2、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非关联化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是否存在委托等代理持股情形;非关联化的理由是否合理;非关联化对发行人的独立性、改制方案完整性以及生产经营的影响;非关联化后的交易是否公允;〔核心要点,
重视〕〔如非关联化后,转出体系外,仍旧与其继续做交易是否合理,东莞案例〕
3、审核员会重点关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问题,必要时将提请发审委关注。

二、关联交易对拟上市公司资产完整性的影响
关注经常性的关联交易是否影响资产的完整性(不能向控股股东租赁主要资产,可以向独立第三方租赁),判断影响的大小。

三、关联交易对拟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经常性关联交易对独立性的影响,是否造成实质性缺陷,是否采取措施避免重要依赖。

资产独立性存在问题的,构成发行障碍;共用商标,生产厂房、办公场所不能向关联公司租用。

第三部分:关联交易的处理方式
在确定了各关联方之后,应针对各项目的特殊情况,制定出不同的重组方案。

一、保持关联交易
应做到:
(1)价格公允、未据此操纵利润,如:提供关联方与其他企业的合同,判断关联交易定价的合理性。

(2)比较重要的关联交易,不仅仅要看该项关联交易占发行人同类业务的比例,还要看占交易对手的收入和成本的比例,并解释交易的公允性,如果没有公允的市场价格,则其公允性很难判断;
(3)应确保客户的可信度
应注意:
1、关联交易占比问题:没有量化的指标,然而希望发行人尽量控制在30%以下,还要看交易的内容和公允性,如交易比较频繁、交易金额较大并将持续,则可能会影响发行条件;
2、只要是报告期内的关联方,就算是之后处理了也要披露。

关联交易一定要程序合规、内容合理,尽管没有了30%的规定,但是审核政策实质重于形式应该更加严格;
3、与同一家关联方存在比例较大的采购和销售构成发行障碍。

二、关联交易非关联化
应做到:
(1)报告期内转让给第三方的,则需要披露转让后的情况,如转让后的股东、转让交割、规范运作、与发行人交易情况、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并关注受让方运营情况等。

如转让完后仍有交易的,需要重点关注。

核查内容有:非关联化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受让主体的身份,对发行人独立性、完整性等的影响,非关联化后持续交易情况,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如果非关联化后还使用发行人的商号,则会很容易被怀疑非关联化的真实性);〔真转还是假转的怀疑,是否真正从体系内脱离出去了?东莞项目、厦门项目都出现类似问题;看补充法律意见书会常见此类反馈,常规性反馈〕
(2)采用注销方式处理关联交易比较彻底,需要关注其注销履行的程序、资产和债务的处理,并关注其历史情况:包括合法合规性、经营业绩的影响、注销后资产和负债的处置,从而判断是否存在利用关联交易或关联交易非关联化而操纵利润的情形;〔审核要点,体系内外的转让,是否会形成操纵利润的嫌疑;注销也能够输送利润后注销〕
(3)非关联化后,保荐人和律师应核查非关联化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非关联化的理由是否合理、非关联化后的交易情况;
应注意:
(1)尽量不要做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安排,内部化更合理;(2)不要仅仅为拼凑发行条件进行关联交易非关联方的安排;
(3)报告期内注销的、转让出去的关联方要进行核查,是否还有交易,招股书应披露非关联化前后的具体情况;
(4)非关联化后,相关企业可不作为关联方披露,但披露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时,应将非关联化的这部分交易视同关联方交易做披露。

(5)清算的要关注相应的资产人员是否已清理完毕;转让给独立第三方的要关注是否真实公允合理、是否掩盖历史的违法违规行为;不能在上市前转让出去、上市后又买回来。

(6)非关联化,注销。

报告期内属于关联方的注销,应关注注销时间、程序、注销资产、债权、债务处置方式、是否存在潜在纠纷。

(7)保荐机构和律师要详细核查:真实性、合法性,是否存在委托或代理持股,理由是否充分、合理,对独立性、生产经营的影响,非关联化后的交易情况,价格是否公允等;(8)利用关联交易粉饰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利用非公允的管理交易操纵利润,利用关联方认定人为降低关联交易比例,判断关联交易是否影响财务独立性(收款付款通过控股股东的香港公司的问题需要尽早解决)
(9)报告期内注销或转让的关联方需要提供清算或转让之前的财务数据,审核中重点关注标的股权(或业务)对发
行人报告期内经营业绩的影响,是否涉嫌业绩操纵?非关联化公司股权的受让方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若存在亲属关系(即使不是会计准则规定的关联方),建议主动披露,若被动披露则是诚信问题,审核会更加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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