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事务所管理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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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汇编

税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汇编

税务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税务代理的档案管理,提高代理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防范执业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税务师事务所档案是指事务所在工作中形成的各类税务代理工作底稿、各类涉税文书;业务活动的录像、录音、照片等资料及其他档案,如事务所的帐册等会计资料各类出版社以及各级税务机关编印的税收政策法规汇编图书资料等。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的档案管理是对上述各类档案资料的分类编号、整理、归集、查阅使用所作出的具体规定。

第四条档案的所有权属税务师事务所。

对档案的调阅必须经过事务所有关人员批准,按规定办理调阅手续。

第五条税务师事务所应设立档案室,配备专人管理档案。

第二章档案资料的分类和立卷归档第六条凡在工作和业务活动中形成,办理完毕后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类资料,均应按《会计法》、《税务代理试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区别不同保管期限收集齐全予以分类保管。

第七条代理业务资料和业务活动的录像、录音、照片等资料由各业务部整理;事务所的帐册、凭证、收据、报表等会计资料由财务部门负责整理;各类收发文资料和各类出版社、各级税务机关编印的税收政策法规汇编图书由经办人负责整理。

整理人员按档案要求分类,送交档案管理人员检验后登记装订,立卷归档。

第八条各职能部门对已办结应归档的资料,于次月底前整理好移交档案员分类立案归档,所形成的档案资料,档案员应在及时立卷归档完毕。

第九条档案资料移交接收时,对方要按交接档案的有关规定进行,移送方应列出清单,接收方根据清单进行清点无误后,对方在清单上签字确认。

第十条对电子档案资料由经办人员采用计算机管理,按要求建立计算机档案管理目录,并在盘片上编号并注明时间。

第三章档案资料的保管第十一条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档案的接收、归档、保管和提供查阅等日常工作。

对保存的档案应编好必要的检索工具以便于及时提供利用。

第十二条档案室要具备六防要求:防火、防盗、防潮、防光、防尘、防有害生物,确保档案安全。

税务师事务所管理制度

税务师事务所管理制度

税务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税务代理的档案管理,提高代理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防范执业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税务师事务所档案是指事务所在工作中形成的各类税务代理工作底稿、各类涉税文书;业务活动的录像、录音、照片等资料及其他档案,如事务所的帐册等会计资料、各类出版社以及各级税务机关编印的税收政策法规汇编图书资料等。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的档案管理是对上述各类档案资料的分类编号、整理、归集、查阅使用所作出的具体规定。

第四条档案的所有权属税务师事务所。

对档案的调阅必须经过事务所有关人员批准,按规定办理调阅手续。

第五条税务师事务所应设立档案室,配备专人管理档案.第二章档案资料的分类和立卷归档第六条凡在工作和业务活动中形成,办理完毕后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类资料,均应按《会计法》、《税务代理试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区别不同保管期限收集齐全予以分类保管。

第七条代理业务资料和业务活动的录像、录音、照片等资料由各业务部整理;事务所的帐册、凭证、收据、报表等会计资料由财务部门负责整理;各类收发文资料和各类出版社、各级税务机关编印的税收政策法规汇编图书由经办人负责整理。

整理人员按档案要求分类,送交档案管理人员检验后登记装订,立卷归档。

第八条各职能部门对已办结应归档的资料,于次月底前整理好移交档案员分类立案归档,所形成的档案资料,档案员应在及时立卷归档完毕.第九条档案资料移交接收时,对方要按交接档案的有关规定进行,移送方应列出清单,接收方根据清单进行清点无误后,方在清单上签字确认。

第十条对电子档案资料由经办人员采用计算机管理,按要求建立计算机档案管理目录,并在盘片上编号并注明时间。

第三章档案资料的保管第十一条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档案的接收、归档、保管和提供查阅等日常工作。

对保存的档案应编好必要的检索工具以便于及时提供利用。

第十二条档案室要具备六防要求:防火、防盗、防潮、防光、防尘、防有害生物,确保档案安全。

税务师事务所人事管理制度

税务师事务所人事管理制度

税务师事务所人事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事务所的人事管理工作,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更好地为事务所发展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人事管理是指对本所员工的考核录用、培训、考核、晋升、辞职、辞退、退休等方面的管理。

第三条员工的录用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并在符合下列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经过考试、考核评议后择优录用。

1、招聘的应届毕业生要求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所学专业与事务所工作相关,在校期间成绩优良,身体健康,政治思想品德良好,能胜任税务代理工作;2、社会招用人员应有中级以上职称且与本所业务工作相关的专业特长,工作成绩突出,身体健康,思想品德良好,通胜任税务代理工作;第四条员工招聘按下列程序进行:1、董事会确定员工招聘计划;2、发布招聘广告;3、组织招聘考试,确定预选名单进行考核评议;4、确定最终人选;5、签订劳动合同。

第五条员工培训按照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统一安排。

第六条事务所实行年度考核制度,且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岗位责任制考核办法,认真严肃搞好对员工德、能、勤、绩的考核工作。

考核实行自评与上级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被考核者应事先提交工作总结材料,被考核者所在部门根据其表现提供初评意见,最后由所长办公会议或所考评小组决定员工年度考核评定的等级。

年度考核评定的等级分为优秀、良好、称积和不称职四级。

员工的考核与职务晋升、奖励等相联系。

连续两年被评定为优秀应予以晋升或嘉奖。

被评定为不称职的员工应予警示,连续两年被评为不称职者可予以辞退。

第七条员工的职级分为助理人员、项目经理、部门经理和总经理。

第八条员工职务的任免:1、董事长及董事会成员由股东会决定;2、总经理由董事会决定;3、部门经理由董事长决定;4、项目经理由部门经理决定。

第九条为促进员工全面发展,事务所推行轮岗制度,一般工作人员的轮岗由部门经理决定;部门经理的轮岗由董事长决定。

被轮岗员工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办好交接手续到新岗位上班。

第十条员工辞职必须在1个月前提出书面申请(组织人事部门作用调动不受此限),经本所同意后,办理调动手续,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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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税务代理的档案管理,提高代理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防范执业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税务师事务所档案是指事务所在工作中形成的各类税务代理工作底稿、各类涉税文书;业务活动的录像、录音、照片等资料及其他档案,如事务所的帐册等会计资料各类出版社以及各级税务机关编印的税收政策法规汇编图书资料等。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的档案管理是对上述各类档案资料的分类编号、整理、归集、查阅使用所作出的具体规定.第四条档案的所有权属税务师事务所。

对档案的调阅必须经过事务所有关人员批准,按规定办理调阅手续。

第五条税务师事务所应设立档案室,配备专人管理档案。

第二章档案资料的分类和立卷归档第六条凡在工作和业务活动中形成,办理完毕后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类资料,均应按《会计法》、《税务代理试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区别不同保管期限收集齐全予以分类保管。

第七条代理业务资料和业务活动的录像、录音、照片等资料由各业务部整理;事务所的帐册、凭证、收据、报表等会计资料由财务部门负责整理;各类收发文资料和各类出版社、各级税务机关编印的税收政策法规汇编图书由经办人负责整理.整理人员按档案要求分类,送交档案管理人员检验后登记装订,立卷归档。

第八条各职能部门对已办结应归档的资料,于次月底前整理好移交档案员分类立案归档,所形成的档案资料,档案员应在及时立卷归档完毕.第九条档案资料移交接收时,对方要按交接档案的有关规定进行,移送方应列出清单,接收方根据清单进行清点无误后,对方在清单上签字确认。

第十条对电子档案资料由经办人员采用计算机管理,按要求建立计算机档案管理目录,并在盘片上编号并注明时间。

第三章档案资料的保管第十一条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档案的接收、归档、保管和提供查阅等日常工作。

对保存的档案应编好必要的检索工具以便于及时提供利用.第十二条档案室要具备六防要求:防火、防盗、防潮、防光、防尘、防有害生物,确保档案安全。

税务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制度

税务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税务师事务所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税务师事务所内部所有档案的管理工作,包括业务档案、行政档案、人事档案等。

第三条税务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档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规范档案管理行为。

(二)集中统一: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档案安全、完整。

(三)分类管理:根据档案性质、用途和保管要求,对档案进行分类管理。

(四)便于利用:提高档案利用率,为事务所业务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第二章档案分类与归档第四条税务师事务所档案分为以下类别:(一)业务档案:包括审计报告、税务咨询报告、涉税鉴证报告、专项调查报告等。

(二)行政档案:包括规章制度、会议记录、合同、证书、奖惩决定等。

(三)人事档案:包括员工档案、劳动合同、薪酬福利、培训记录等。

第五条档案归档要求:(一)业务档案:自项目完成后30日内,由项目负责人将档案材料整理齐全,报送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二)行政档案:各部门应按年度收集整理,于每年12月31日前报送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三)人事档案:员工离职时,由人力资源部门将档案材料整理齐全,报送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维护第六条档案保管要求:(一)档案管理部门应配备专用档案柜、档案架等设施,确保档案存放安全。

(二)档案应按照分类、编号、编目等要求进行整理,便于查阅。

(三)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档案完整、无损。

(四)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档案保密制度,防止档案丢失、泄密。

第七条档案维护要求:(一)对破损、霉变的档案,应及时进行修复、消毒。

(二)对重要档案,应进行数字化备份,确保档案安全。

第四章档案查阅与利用第八条档案查阅要求:(一)查阅档案应填写《档案查阅申请表》,经相关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查阅。

(二)查阅档案应遵守档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档案内容。

税务师事务所管理制度

税务师事务所管理制度

税务师事务所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的管理行为,加强对税务师从业人员的管理,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提高税务师事务所的经营管理水平,促进税务师事务所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税务师事务所的所有从业人员。

第三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结合国家法律法规、税务师行业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制定符合自身情况的管理制度。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税务师事务所的组织机构包括董事会、事务合伙人会议、管理委员会、专业委员会、财务审计委员会等部门。

第五条董事会是税务师事务所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批税务师事务所的重大事务,决定税务师事务所的发展方向和重大决策。

第六条事务合伙人会议由所有事务合伙人组成,负责税务师事务所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管理委员会由董事会和事务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负责具体的管理工作,对事务合伙人会议负责。

第八条专业委员会由税务师事务所的税务师组成,负责对税法新规、税收政策进行研究和指导税务师的业务工作。

第九条财务审计委员会负责税务师事务所的财务管理和审计工作。

第三章从业人员管理第十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严格的管理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

第十一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的人才选拔和晋升机制,为有能力的从业人员提供良好的职业发展机会。

第十二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的奖惩制度,对从业人员的工作业绩进行评价,根据评价结果给予相应的奖励或处罚。

第十三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业务管理第十四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的业务管理制度,规范从业人员的业务行为,加强对客户的服务意识。

第十五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的客户管理制度,依法履行客户的义务,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的业务档案管理制度,合理保存客户的业务资料,保障客户的隐私。

税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

税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

税务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制度(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税务代理的档案管理,提高代理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防范执业风险,根据《档案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税务师事务所档案是指事务所在工作中形成的各类税务代理工作底稿、各类涉税文书;业务活动的录像、录音、照片等资料及其他档案,如事务所的帐册等会计资料各类社以及各级税务机关编印的税收政策法规汇编图书资料等。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的档案管理是对上述各类档案资料的分类编号、整理、归集、查阅使用所作出的具体规定。

第四条档案的所有权属税务师事务所。

对档案的调阅必须经过事务所有关人员批准,按规定办理调阅手续。

第五条税务师事务所应设立档案室,配备专人管理档案。

第二章档案资料的分类和立卷归档第六条凡在工作和业务活动中形成,办理完毕后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类资料,均应按《会计法》、《税务代理试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区别不同保管期限收集齐全予以分类保管。

第七条代理业务资料和业务活动的录像、录音、照片等资料由各业务部整理;事务所的帐册、凭证、收据、报表等会计资料由财务部门负责整理;各类收发文资料和各类社、各级税务机关编印的税收政策法规汇编图书由经办人负责整理。

整理人员按档案要求分类,送交档案管理人员检验后登记装订,立卷归档。

第八条各职能部门对已办结应归档的资料,于次月底前整理好移交档案员分类立案归档,所形成的档案资料,档案员应在及时立卷归档完毕。

第九条档案资料移交接收时,对方要按交接档案的有关规定进行,移送方应列出清单,接收方根据清单进行清点无误后,对方在清单上签字确认。

第十条对电子档案资料由经办人员采用计算机管理,按要求建立计算机档案管理目录,并在盘片上编号并注明时间。

第三章档案资料的保管第十一条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档案的接收、归档、保管和提供查阅等日常工作。

对保存的档案应编好必要的检索工具以便于及时提供利用。

第十二条档案室要具备六防要求:防火、防盗、防潮、防光、防尘、防有害生物,确保档案安全。

税收事务所日常管理制度

税收事务所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税收事务所的日常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服务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税收事务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所全体员工,包括正式员工、实习人员和临时工。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税收政策;2. 严谨规范,确保服务质量;3. 简化手续,提高工作效率;4. 严格考核,奖惩分明。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第四条本所设立以下部门:1. 事务所办公室:负责事务所的综合管理工作;2. 业务部:负责税收业务的开展和客户服务;3. 财务部:负责事务所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4. 人事部:负责员工招聘、培训、考核和福利待遇等工作;5. 技术支持部:负责事务所的信息技术支持和维护。

第五条各部门职责如下:1. 事务所办公室:(1)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事务所的年度工作计划;(2)负责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3)负责组织内部培训和交流活动;(4)负责对外联络和宣传推广;(5)负责事务所以及员工的合法权益维护。

2. 业务部:(1)负责开展税收业务,为客户提供专业的税收咨询服务;(2)负责制定税收业务流程,提高工作效率;(3)负责客户关系维护,提高客户满意度;(4)负责收集和整理税收政策信息,为业务开展提供依据;(5)负责对业务团队进行培训和考核。

3. 财务部:(1)负责事务所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2)负责编制和执行财务预算;(3)负责对内部财务流程进行监控和优化;(4)负责对内部财务风险进行识别和防范;(5)负责对外财务报告的编制和报送。

4. 人事部:(1)负责员工的招聘、培训、考核和福利待遇等工作;(2)负责制定和实施员工管理制度;(3)负责组织员工体检和福利活动;(4)负责维护员工合法权益;(5)负责与外部人力资源机构进行合作。

5. 技术支持部:(1)负责事务所的信息技术支持和维护;(2)负责制定和实施信息技术管理制度;(3)负责对信息技术风险进行识别和防范;(4)负责对内部信息技术流程进行监控和优化;(5)负责对外信息技术合作和交流。

税务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

税务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

税务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关键信息项:1、税务服务范围2、员工职责与权限3、质量控制流程4、客户信息管理5、保密制度6、培训与发展机制7、绩效考核标准8、违规处理办法1、税务服务范围11 明确税务事务所提供的各类税务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税务申报、税务筹划、税务审计等。

111 详细说明每种服务的具体内容和适用情况。

112 规定税务事务所不提供的服务范围,避免产生误解和纠纷。

2、员工职责与权限21 划分不同岗位员工的职责,如税务顾问、税务专员、项目经理等。

211 明确各级员工在税务服务过程中的权限,包括资料获取、方案制定、决策参与等。

212 规定员工向上级汇报工作的流程和要求。

3、质量控制流程31 建立税务服务的质量标准,确保服务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311 设立税务方案的审核机制,包括内部审核和外部专家审核。

312 定期对已完成的税务服务进行质量评估和反馈。

4、客户信息管理41 制定客户信息收集、整理和存储的规范。

411 明确客户信息的使用范围和权限,保护客户隐私。

412 建立客户信息安全保护措施,防止信息泄露。

5、保密制度51 强调员工对客户信息和事务所内部机密的保密义务。

511 规定违反保密制度的处罚措施。

512 对离职员工的保密责任进行约定。

6、培训与发展机制61 制定员工培训计划,包括税务法规更新培训、业务技能提升培训等。

611 鼓励员工自主学习和参加外部培训,提供相应的支持和奖励。

612 建立员工职业发展通道,明确晋升条件和标准。

7、绩效考核标准71 确定绩效考核的指标和权重,如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客户满意度等。

711 规定绩效考核的周期和评估方法。

712 明确绩效考核结果与薪酬、晋升、奖励等的挂钩机制。

8、违规处理办法81 列举员工可能出现的违规行为,如违反税务法规、泄露客户信息、违反事务所内部规定等。

811 针对不同的违规行为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降职、辞退等。

812 建立违规处理的申诉机制,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税务师事务所公司管理制度

税务师事务所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税务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服务质量,防范执业风险,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税务师事务所全体员工,包括但不限于注册税务师、助理税务师、行政人员等。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明确各部门职责,强化内部监督,优化工作流程,促进事务所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第四条本税务师事务所设立以下部门:业务部、财务部、行政部、人力资源部。

第五条各部门职责如下:1. 业务部:负责接受客户委托,提供涉税咨询服务,完成税务代理、税务筹划等工作,确保服务质量。

2. 财务部:负责事务所的财务管理工作,包括预算编制、成本控制、财务报表编制等。

3. 行政部:负责事务所的日常行政管理,包括后勤保障、办公用品采购、员工培训等。

4. 人力资源部:负责员工的招聘、培训、考核、薪酬福利等工作。

第三章工作流程与规范第六条接受客户委托:1. 业务部接到客户咨询后,应详细记录客户信息,了解客户需求。

2. 业务部对客户需求进行初步评估,如需其他部门协助,应及时沟通。

3. 业务部与客户签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费用及双方责任。

第七条完成业务:1. 业务部根据合同约定,安排专业人员进行业务执行。

2. 执行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确保服务质量。

3. 业务完成后,执行人员应向客户提交相关报告,并接受客户反馈。

第八条财务管理:1. 财务部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事务所实际情况,制定年度财务预算。

2. 财务部负责成本控制,对各项费用进行审核,确保合理支出。

3. 财务部定期编制财务报表,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章内部监督与考核第九条事务所设立内部监督委员会,负责对业务执行、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进行监督。

第十条内部监督委员会定期对各部门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员工晋升、奖惩的依据。

第十一条员工考核内容包括: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团队协作、职业道德等。

第五章培训与发展第十二条事务所应定期组织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

税务师事务所管理制度范文

税务师事务所管理制度范文

税务师事务所管理制度范文税务师事务所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师事务所的管理行为,促进事务所的良性运营和发展,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业界管理经验,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税务师事务所的全体人员。

第三条:税务师事务所的管理原则是公正、公平、公开和透明。

第四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税务师行业的相关规定,不得违法乱纪。

第五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当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确保客户信息的保密与安全。

第六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管理工作的高效有序进行。

第七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培养和选拔具有高素质的人才,提高税务服务的专业水平。

第二章组织架构和职责第八条:税务师事务所的组织架构由事务所合伙人决定,并报上级税务师协会备案。

第九条: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具有管理职责和权力,负责事务所的决策和管理工作。

第十条:税务师事务所的全体责任人应当共同遵守业务规范,确保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十一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当设立专门的内部管理部门,负责协调、监督和评估事务所的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税务师事务所的业务部门应当按照业务领域划分,并设立负责人,负责业务的组织和管理。

第十三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沟通机制,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作和配合。

第十四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负责人和员工的考核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和绩效水平。

第三章日常管理第十五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当保证正常运营,严禁非法经营和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的安全和透明。

第十七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做好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满意度。

第十八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培训,提高业务人员的职业素养。

第十九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客户关系管理制度,提高客户服务质量和满意度。

第二十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信息管理与技术支持体系,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税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

税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

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的财务工作,发挥财务在公司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财务部门的职能是:(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税收制度,执行公司统一的财务制度。

(二)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编制财务计划,加强经营核算管理,反映、分析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检查监督财务纪律的执行情况。

(三)积极为经营管理服务,通过财务监督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四)厉行节约,合理使用资金。

(五)合理分配公司收入,及时完成需要上交的税收及管理费用。

(六)积极主动与有关机构及财政、税务、银行部门沟通,及时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有效规范财务工作,及时提供财务报表和有关资料。

(七)完成公司交给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公司财务部由财务经理、会计、出纳、和审计人员组成。

第四条公司各部门和职员办理财会事务,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财务工作岗位职责第五条财务经理负责组织本公司的下列工作:(一)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二)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公司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三)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及时向总经理提出合理化建议。

(四)组织领导财务部门的工作,分配和监督其他人员的工作任务,制定考核奖惩指标;(五)负责建立和完善公司已有的财务核算体系,生产管理控制流程,成本归集分配制度;(六)承办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会计的主要工作职责是:(一)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记帐、复帐、报帐做到手续完备,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按期报帐。

(二)按照经济核算原则,定期检查,分析公司财务、成本和利润的执行情况,挖掘增收节支潜力,考核资金使用效果,当好公司参谋。

(三)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税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

税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

税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税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目录[引言](引言)[一、角色和职责](一角色和职责)[1.合伙人](11合伙人)[2.财务主管](12财务主管)[3.财务人员](13财务人员)[二、财务管理流程](二财务管理流程)[1.预算编制和审核](21预算编制和审核)[2.日常收支管理](22日常收支管理)[3.财务报告和分析](23财务报告和分析)[三、内部控制和审计](三内部控制和审计)[1.内部控制原则](31内部控制原则)[2.审计流程](32审计流程)[四、违规处理](四违规处理)[五、制度的实施和评估](五制度的实施和评估)[六、附则](六附则)引言税务师事务所作为一家专业的税务服务机构,拥有多个项目和客户,对财务管理的要求十分严格。

为了规范财务管理流程,提高财务工作效率,本文档制定了税务师事务所的财务管理制度。

一、角色和职责1.1 合伙人合伙人是税务师事务所的财务管理的最高责任人,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确定财务目标,并确保实现财务目标的计划和控制措施;监督和评估财务管理流程的有效性;审核和批准财务报告,并对财务状况做出合理判断;确保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和遵守。

1.2 财务主管财务主管是负责具体财务管理工作的人员,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负责财务预算的编制和审核;监督和管理日常收支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和分析财务报告,给出有益建议;参与审计流程,确保内部控制和审计的顺利进行。

1.3 财务人员财务人员是具体执行财务管理工作的人员,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维护财务账户的正常运行;编制和审核凭证,并及时入账;监督和管理应收应付款项的结算;维护财务软件和系统的正常运行。

二、财务管理流程2.1 预算编制和审核财务主管负责财务预算的编制和审核工作,具体流程如下:1. 收集相关部门的需求和预期目标;2. 根据需求和目标制定财务预算计划;3. 提交财务预算计划给合伙人审批;4. 合伙人审核并批准财务预算计划;5. 财务主管将财务预算计划通知给财务人员。

税务事务所的规章制度

税务事务所的规章制度

税务事务所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税务事务所的管理和运作,促进税务事务所的健康发展,保证税务事务所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服务,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税务事务所全体工作人员,包括合伙人、会计师、税务师、审计师等所有人员。

第三条税务事务所的宗旨是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服务客户、提高效益。

第二章税务事务所的组织结构第四条税务事务所设立合伙人会议、董事会、管理委员会等机构,由合伙人或公司章程规定。

第五条税务事务所设立总经理、合伙人、经理、会计师、税务师、审计师等职务,分工明确,各司其职。

第六条税务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的组织机构,保证办公秩序,提高工作效率。

第三章税务事务所的经营范围第七条税务事务所的主要业务包括税务代理、会计服务、审计服务等。

第八条税务事务所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照规定从事经营活动。

第九条税务事务所应当依法提供客户所需服务,不得违法操作,不得违规从事违法活动。

第四章税务事务所的服务标准第十条税务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相关规章制度,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税务事务所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二条税务事务所应当注重员工的培训和提高,提高员工素质。

第五章税务事务所的纪律规定第十三条税务事务所全体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公司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公司规定。

第十四条税务事务所全体工作人员应当维护公司形象,爱岗敬业,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税务事务所全体工作人员应当保守公司机密,不得泄露公司内部信息。

第六章税务事务所的考核制度第十六条税务事务所应当建立科学的考核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十七条税务事务所应当定期对员工进行绩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

第十八条税务事务所应当建立绩效激励机制,激励员工积极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第七章税务事务所的问责机制第十九条税务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的问责机制,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税务事务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防止违规行为的发生。

税务事务所的规章制度(2篇)

税务事务所的规章制度(2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税务事务所的管理,规范业务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服务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税务事务所全体员工,包括正式员工、实习员工、临时员工等。

第三条本规章制度旨在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管理体系,促进事务所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本税务事务所设所长一名,负责全面工作;设副所长若干名,协助所长工作。

第五条设业务部、财务部、行政部、客户服务部等部门,各部门职责如下:(一)业务部:负责税务咨询、税务筹划、税务申报、税务审计等业务。

(二)财务部:负责财务管理、会计核算、成本控制等工作。

(三)行政部:负责内部行政管理、人力资源、后勤保障等工作。

(四)客户服务部:负责客户关系维护、咨询解答、投诉处理等工作。

第六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所长负责,各部门员工对部门负责人负责。

第三章员工管理第七条员工招聘(一)招聘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招聘流程包括简历筛选、笔试、面试、背景调查等。

(三)录用员工需签订劳动合同。

第八条员工培训(一)新员工入职后需进行岗前培训,熟悉业务流程和工作规范。

(二)定期组织内部培训,提升员工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

(三)鼓励员工参加外部培训,提高自身竞争力。

第九条员工考核(一)考核内容包括工作业绩、业务能力、职业道德、团队合作等方面。

(二)考核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式。

(三)考核结果作为员工晋升、奖惩的依据。

第十条员工奖惩(一)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对违反规章制度、工作失误的员工进行批评教育或处罚。

第四章业务管理第十一条业务流程(一)接受客户咨询,了解客户需求。

(二)制定税务筹划方案,提交客户审核。

(三)执行税务申报、税务审计等工作。

(四)跟踪服务,解答客户疑问。

第十二条业务规范(一)严格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确保业务合规。

(二)保守客户秘密,维护客户利益。

(三)遵循诚实守信、公平公正的原则,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

税务师事务所管理制度汇编

税务师事务所管理制度汇编

税务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税务代理的档案管理,提高代理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防执业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税务师事务所档案是指事务所在工作中形成的各类税务代理工作底稿、各类涉税文书;业务活动的录像、录音、照片等资料及其他档案,如事务所的帐册等会计资料、各类以及各级税务机关编印的税收政策法规汇编图书资料等。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的档案管理是对上述各类档案资料的分类编号、整理、归集、查阅使用所作出的具体规定。

第四条档案的所有权属税务师事务所。

对档案的调阅必须经过事务所有关人员批准,按规定办理调阅手续。

第五条税务师事务所应设立档案室,配备专人管理档案。

第二章档案资料的分类和立卷归档第六条凡在工作和业务活动中形成,办理完毕后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类资料,均应按《会计法》、《税务代理试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区别不同保管期限收集齐全予以分类保管。

第七条代理业务资料和业务活动的录像、录音、照片等资料由各业务部整理;事务所的帐册、凭证、收据、报表等会计资料由财务部门负责整理;各类收发文资料和各类、各级税务机关编印的税收政策法规汇编图书由经办人负责整理。

整理人员按档案要求分类,送交档案管理人员检验后登记装订,立卷归档。

第八条各职能部门对已办结应归档的资料,于次月底前整理好移交档案员分类立案归档,所形成的档案资料,档案员应在及时立卷归档完毕。

第九条档案资料移交接收时,对方要按交接档案的有关规定进行,移送方应列出清单,接收方根据清单进行清点无误后,方在清单上签字确认。

第十条对电子档案资料由经办人员采用计算机管理,按要求建立计算机档案管理目录,并在盘片上编号并注明时间。

第三章档案资料的保管第十一条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档案的接收、归档、保管和提供查阅等日常工作。

对保存的档案应编好必要的检索工具以便于及时提供利用。

第十二条档案室要具备六防要求:防火、防盗、防潮、防光、防尘、防有害生物,确保档案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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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税务代理的档案管理,提高代理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防执业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税务师事务所档案是指事务所在工作中形成的各类税务代理工作底稿、各类涉税文书;业务活动的录像、录音、照片等资料及其他档案,如事务所的帐册等会计资料、各类以及各级税务机关编印的税收政策法规汇编图书资料等。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的档案管理是对上述各类档案资料的分类编号、整理、归集、查阅使用所作出的具体规定。

第四条档案的所有权属税务师事务所。

对档案的调阅必须经过事务所有关人员批准,按规定办理调阅手续。

第五条税务师事务所应设立档案室,配备专人管理档案。

第二章档案资料的分类和立卷归档第六条凡在工作和业务活动中形成,办理完毕后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类资料,均应按《会计法》、《税务代理试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区别不同保管期限收集齐全予以分类保管。

第七条代理业务资料和业务活动的录像、录音、照片等资料由各业务部整理;事务所的帐册、凭证、收据、报表等会计资料由财务部门负责整理;各类收发文资料和各类、各级税务机关编印的税收政策法规汇编图书由经办人负责整理。

整理人员按档案要求分类,送交档案管理人员检验后登记装订,立卷归档。

第八条各职能部门对已办结应归档的资料,于次月底前整理好移交档案员分类立案归档,所形成的档案资料,档案员应在及时立卷归档完毕。

第九条档案资料移交接收时,对方要按交接档案的有关规定进行,移送方应列出清单,接收方根据清单进行清点无误后,方在清单上签字确认。

第十条对电子档案资料由经办人员采用计算机管理,按要求建立计算机档案管理目录,并在盘片上编号并注明时间。

第三章档案资料的保管第十一条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档案的接收、归档、保管和提供查阅等日常工作。

对保存的档案应编好必要的检索工具以便于及时提供利用。

第十二条档案室要具备六防要求:防火、防盗、防潮、防光、防尘、防有害生物,确保档案安全。

第十三条完成整理立卷后,要按时保管年限进行区别保管。

第十四条经鉴定销毁的档案,要编制销毁清册,经主管领导审批后,由有关人员负责监号其清册要立卷归档。

第四章档案资料的查阅利用第十五条凡查阅档案,都要填写《档案借阅登记簿》。

外单位按规定需查阅档案,应凭单位介绍信和相关证件,并经事务所领导批准。

部查阅档案,应说明原因,并经部门负责人同意,档案管理人员不得超围提供资料。

第十六条查阅者应爱护档案,不得将档案任意拆卷撕页、污损、涂改或私藏。

查阅后,应及时归还。

第十七条查阅人查阅档案必须在事务所指定地点进行,未经所领导批准一般情况不得复印,档案管理人员应作出记录,查阅人签字。

电子档案资料一律不得外借,只允许在计算机上查阅,不得复制拷贝。

特殊情况需复制资料,须经事务所领导同意方可或拷贝。

第五章档案资料的第十八条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档案查阅和各项管理制度,未经同意不得私自将资料带出档案室。

第十九条查阅档案时管理人员不得离开现场,归还档案时,要检查有无污损缺页等情况。

第二十条档案管理人员不得随身携带材料。

档案室有关文件和材料,未经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进行复印、照相等。

第二十一条档案管理人员每年对库存的档案翻动一次,如发现破损霉变的档案,做到及时抢救。

对电子资料,每年应用计算机进行试读,查验资料是否保存完好。

发现档案遗失应立即向事务所领导报告及时处理。

第二十二条档案管理人员工作调动时,应及时输档案移交手续。

办理移交时,须有事务所相关领导在场监交,以明确责任。

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控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税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保证执业的质量,减少和避免执业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质量控制,是批事务所为确保代理质量所制定和运用的控制政策和规工作程序。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控制政策,是指事务所为确保代理质量的要求采取的基础方针及策略。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的规工作程序,是指事务所为贯彻执行质量控制制度而采取的具体措施及方法。

第五条事务所对非代理业务的质量控制,除有特定要求外,应参照本制度办理。

第二章职业道德原则第六条税务师事务所全体执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廉洁的原则。

第七条注册税务师及其他执业人员在执业中应当在形式上和实际上独立于外部组织和所服务的(一)注册税务师对业务的承接、执业和报告的形成与提交均依法办事,独立自主,不依附其他机构和组织,也不受其干扰和影响。

(二)注册税务师及其他执业人员与委托单位存在以下利害关系时,应向其上级声明并实行回避。

1、曾在委托单位任职,离职后未满两年;2、持有委托单位股票、债券或在委托单位有其他经济利益的;3、与委托单位的负责人、主管人员、董事或委托事项的当事人有近亲关系的;4、担任委托单位常年顾问或代办会计事项的;5、其他或保持独立性应回避的事项。

第八条注册税务师及其他执业中员对有关事项的调查、判断和意见的表述应当实事求是,不以主观好恶或成见行事,不允许因为成见或偏见而影响分析、处理问题的客观性。

第九条注册税务师及其他执业人员应公平正直,不偏不倚地对待各方,不以牺牲一方利益为条件而使另一方受益。

第十条注册税务师及其他执业人员应清正廉洁,不得利用自己的身份、地位或执业中所掌握的委托单位的资料和情况为自己或关联单位、人员谋取利益,不得向委托单位索贿受贿,不得以任何方式暗示和收受委托单位馈赠的礼品和其他好处;也不得向委托单位提出超越工作正常需要之外的个人要求。

第十一条注册税务师及其他执业人员(包括已离所的原执业人员)对于执业过程中得到的资料和情况,应当严格保守秘密,除非得到委托单位的书面允许或法律要求公布,不得将任何资料和情况泄露给第三者。

第十二条事务所对执业人员的职业道德的遵守情况实施检查和监督,注册税务师及其他执业人员在年度工作总结中就职业道德的遵守情况应作出说明。

第三章专业胜任能力第十三条事务所全体执业人员应达到并保持履行其职责所需要的专业胜任能力,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代理业务。

第十四条事务所全体执业人员后续教育的要求,安排执业人员进行不同方式的业务培训,并给优秀人员适应奖励。

(一)安排执业人员参加各专业主管部门的专业知识、执业技能和职业道德专题培训;(二)派业务骨干到高水平的税务师事务所实践培训;(三)参加各种执业资格的学历考试培训;(四)召开专题业务研讨会;(五)利用工作空余时间自学并撰写论文。

第十五条事务所根据需要对特殊行业和特殊领域的专门知识和技能作专题培训。

第十六条事务所结合执业人员年检,对执业人员的专业知识的实际应用、专业技能的实际发挥以及职业道德的遵守情况作出评价,并建立执业人员业绩档案。

第四章工作委派第十七条事务所的业务工作应委派给具有胜任能力的人员担任,为确保执业质量,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在工作委派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业务的繁简及复杂程度;(二)特殊的知识要求;(三)可供选择委派的人员;(四)执行工作时间的选择;(五)人员轮换的连续性和周期;(六)人员的在职培训机会;(七)职业道德的回避要求。

第十八条在进行人员委派时还应注重项目负责人在经验、职位、背景、专业知识等方面的资格服务对象的主要交涉人员相当;不同经历与特长的其他人员的组合与配合是否恰当;是否有利于业务监督制度的实际执行。

第五章督导第十九条事务所实行三级复核形式的督导制度,要求各级督导员对各层次的业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业务工作所形成的工作进行复核,主任税务师复核部门经理工作,部门经理复核项目负责人工作,项目负责人复核其他执业人员工作。

第二十条事务所承接业务必须以所的名义接受委托,并签订业务委托书,承接业务应当考虑自身的能力和能否保持独立性以及委托人是否正直、诚实,在承接业务前,应当了解是否接受业务。

第二十一条在接受委托业务并签订了业务委托书后,项目负责人或者由项目负责人指定的其他执业人员在实施工作前应进一步了解委托单位情况,分别编制总体工作计划和具体工作计划,具体计划可运用操作程序来完成。

第二十二条执业人员对代理的具体工作应作出符合规定要求的工作记录,形成完整的工作底稿,并应对工作底稿进行复核。

第二十三条按照三级复核控制质量要求,各级人员的复核应有所侧重。

(一)注册税务师等对助理人员的复核:1、是否按照规定的要求取得资料及记录的完整性;2、获取的证据是否充分、适当;3、对项目的证据意见是否恰当。

(二)项目负责中对其他执业人员的复核侧重于:1、预定的工作程序实施是否适当;2、获取的证据是否充分、适当;3、工作底稿填列是否完整;4、工作记录、标识、勾稽关系是否清晰;5、底稿归类是否恰当;6、代理结论是否明确。

(三)部门经理对项目负责人的复核侧重于:1、重要程序的制定执行是否完成;2、是否已获得充分、适当的证据;3、各项目之间的衔接是否合理,有无遗漏;4、期后、或有关事项是否已关注;5、调整或未调整项目是否恰当并已汇总;6、报告意见的确定是否恰当,与相关的披露是否一致。

(四)所领导对部门经理的复核侧重于:1、约定事项是否实现;2、重要程序的制定与实施是否恰当;3、重点领域的测试是否充分;4、重要证据是否充分、适当;5、重要调整事项是否恰当;6、发表意见的确定是否恰当,报告的表述是否规。

第二十四条复核人员工作底稿中存在的问题应要求有关人员予以答复处理,有关人员应将处理的结果告知复核人,并做出相应的记录。

第二十五条对外出具的工作报告,由项目负责人草拟或由项目负责人指定其他人员起草、项目负责人签字认可,经部门负责人复核,报主任注册税务师或其授权人签字后付印。

第二十六条付印后报告经注册税务师校对、签字盖章,并加盖事务所公章,在发文本上登记份数,报告受理人签收。

在报告受理人签收后,当场提醒受理人审阅一下报告有无错漏。

第二十七条事务所每年应组织人员抽查业务档案,对抽查存在的问题,进行归类整理,对于应补充的必要证据责成有关人员限时完成,对一些共性问题经过专业人员的讨论后,确定对质量控制方针、程序及具体方法的修改补充意见。

第六章咨询第二十八条事务所应根据代理工作的需要,在本所缺乏相关业务人才时,考虑在以下方面利用专家指导:(一)特定项目的代理;(二)需要特殊技术或方法的金额测算;(三)涉及合约、诉讼和法律纠纷等法律意见;(四)其他需专家指导的特殊事项。

第二十九条需向专家咨询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初步意见,并由事务所负责人确认后,以事务所名义从外部聘请具备专业胜任能力和独立性专家担任业务顾问。

第三十条事务所应要求专家就咨询的问题出具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当反映专家所实施的工作程序,所使用的原始资料和选用的假设条件、方法,形成的结论意见。

专家出具的报告必须签名或盖章。

人事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事务所的人事管理工作,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更好地为事务所发展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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