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担民事连带责任的几种类型
民法总则178条对连带责任的规定
民法总则178条对连带责任的规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广泛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有时债权人为了使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会要求债务人提供一定的担保,担保的方式可以有以由价值的实物,或者是有经济能力的特定主体提供担保。
对于是由担保人实施的担保的行为该特定主体可能需要带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种情形在民法总则178条也是有详细规定的。
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广泛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有时债权人为了使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会要求债务人提供一定的担保,担保的方式可以有以由价值的实物,或者是有经济能力的特定主体提供担保。
对于是由担保人实施的担保的行为该特定主体可能需要带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种情形在民法总则178条也是有详细规定的。
一、民法总则178条对连带责任的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连带责任】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释义:连带责任作为一个复合词组,其中心词在“责任”二字。
“连带”作为限制词置于其前,即强调了这种责任的本质属性,意在使法官抓住“一事物区别于它事物的本质特征”来正确适用。
连带责任是因民商事活动中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后确保债权实现的法律规定,散见于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
它揭示的是两方(债权人、债务人)、三角度的关系,既包括了债权方和债务方,还及于由内在法律关系而被牵连进来的一方或多方。
二、什么是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是中国民事立法中的一项重要民事责任制度,其目的在于补偿救济,加重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有效地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连带责任主要是基于合伙、担保、联营、承包等合同关系或代理行为、上下级间的关系而产生,因而被分散规定在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司法解释之中。
深入、系统研究连带责任问题,目前法学界还较少有人涉猎。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部分-民法讲义-5-民事责任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部分)讲义第四章民法第五节民事责任一、民事责任概述(一)种类1.违约责任(发生于合同生效之后)2.侵权责任3.缔约过失责任(发生于合同定立过程当中)(二)对见义勇为者的保护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三)对英雄烈士的保护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四)自甘风险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五)民事责任优先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二、违约责任(一)违约责任的概念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主要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支付违约金,定金罚则(事前)和赔偿损失(事后)等。
“三包”:包修、包退、包换(二)适用定金罚则定金,是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为确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另一方的一定款项。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实践性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注意:定金和违约金不能并用】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连带赔偿责任有哪些
连带赔偿责任有哪些连带赔偿责任是指各个责任⼈对外都不分份额,不分先后次序地根据权利⼈的请求承担责任。
在权利⼈提出请求时,各个责任⼈不得以超过⾃⼰应承担的部分为由⽽拒绝。
⼀、连带责任的构成要件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连带责任是连带债务关系中数个债务⼈向债权⼈承担民事责任的⼀种形式。
因此,连带责任需具备民事责任的⼀般构成要件,即:连带责任⼈主观上须有过错;⾏为须具有违法性;须造成损害事实;违法⾏为与损害后果之间须存在因果关系。
但是,由于民事⽴法上允许连带责任⽆因设置,即当事⼈⾃⾏约定,所以连带责任的构成⼜有例外。
⽐如担保合同中的保证⼈,其主观上虽⽆过错,也未实施违法⾏为,但其仍应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连带责任的构成还有其⾃⾝的条件和特点。
(⼀)连带责任⼈必须在两个或两个以上连带之债是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
连带之债是指以同⼀给付为标的,各债权⼈或各债务⼈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多数⼈之债,其中数个债务⼈连带承担以同⼀给付为标的的债务,称为连带债务。
显⽽易见,连带责任的责任⼈须为两⼈或两⼈以上,连带责任⼈作为多数主体分两种情况,⼀种是⼀般连带责任的各债务⼈,诸如合伙内的各合伙⼈,共同侵权的各侵权⼈等,另⼀种是补充连带责任中的主债务⼈和从债务⼈,如保证合同中的主债务⼈和保证⼈。
(⼆)连带责任⼈与债权⼈之间须存在着债的关系连带责任是以债的关系为前提的,没有债的关系,就⽆民事责任可⾔,更谈不上承担连带责任。
在代理关系中,某两⽅当事⼈共同损害了另⼀⽅当事⼈的利益,由此便与受害⼈之间形成了债的关系。
如在代理⼈与第三⼈串通损害被代理⼈利益的情况下,代理⼈是对其进⾏代理活动中的过错⾏为造成的损失向被代理⼈承担责任,第三⼈也不是代⼈受过,⽽是对⾃⼰的过错⾏为造成的损害向被代理⼈承担责任,代理⼈与第三⼈在意思上的联系和⾏为上的配合,使得他们处于共同债务⼈的地位。
另外,在保证关系中,保证⼈与债权⼈所形成的同样是债的关系,此债是以主债务的存在为前提,为从债,也即保证之债。
民事侵权责任的种类有什么
民事侵权责任的种类有什么
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侵权⼈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民事侵权的类型是⽐较多的,不同的侵权⾏为侵权责任认定是不⼀样的,那么,民事侵权责任的种类有什么呢?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民事侵权责任的种类有什么
依据法律规定,民事侵权责任的种类包括如下⼏种类型:
1、⼀般侵权⾏为:指⾏为⼈基于过错直接致⼈损害,因⽽适⽤民法上⼀般责任条款的⾏为。
特殊侵权⾏为:⾏为⼈虽⽆过错但依民法特别责任条款或民事特别法应承担责任的⾏为。
2、侵害财产权⾏为:包括侵害物权及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为。
侵害⼈⾝权⾏为:包括侵害他⼈⾝体和⼼理的⾏为。
3、按致害⼈的⼈数分单独侵权⾏为:致害⼈仅为⼀⼈的侵权⾏为。
共同侵权⾏为:致害⼈为⼆⼈以上的侵权⾏为 致害⼈应负连带的损害赔偿责任。
4、按⾏为性质分积极侵权⾏为:指致害⼈以积极作为的形式致⼈损害的⾏为。
消极侵权⾏为:指致害⼈以消极不作为的形式致⼈损害的⾏为。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百六⼗五条规定:⾏为⼈因过错侵害他⼈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百六⼗六条规定:⾏为⼈造成他⼈民事权益损害,不论⾏为⼈有⽆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民事侵权责任的种类有什么”问题进⾏的解答,如果您需要更多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民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
四、民事责任的种类
违约责任
合同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 的义务而应承担的责任
侵权责任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而 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以及虽没有过错, 但在造成损害以后,依法应承担的责 任
五、民事责任承担的方式(上)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 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 6.修理、重作、更换
五、民事责任承担的方式(下)
7.继续履行 8.赔偿损失 9.支付违约金 10.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11.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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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事责任的概念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因实施了民事违法行为,根据民法所承担 的对其不利的民事法律后果或者基于法律特别规定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的功能主要是一种民事救济手段,使受害者被侵犯的权益得以恢复 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如合同法规定的损害赔偿、支付违约金等;但也不限
民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
一、法律责任的基本种类
1、违宪法律责任 2、刑事法律责任 3、民事法律责任 4、行政法律责任 5、国家赔偿责任
二、法律责任的特征
1.法律责任是因违反法律上的义务(包括违约等)而形成的法律后果,以法律义 务存在为前提
2.法律责任即承担不利的后果 3.法律责任的认定和追究,由国家专门机关依法定程序进行 4.法律责任的实现由国家强制力作保障
民事责任的基本类型
民事责任的基本类型民事责任是指在民事关系中,因违反法律法规、合同约定、侵犯他人权益等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它是民事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民事责任的基本类型包括以下几种:一、合同责任合同责任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履行,违反合同约定而产生的责任。
合同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基本类型,也是民事法律关系中最常见的一种责任形式。
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内容,合同责任可以分为违约责任、担保责任、保证责任等多种形式。
二、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所导致的法律后果。
侵权责任是民事责任的另一种基本类型,包括侵权行为人需要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和其他民事责任形式。
侵权责任通常包括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和其他民事责任形式。
三、不当得利责任不当得利责任是指在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的情况下,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利益所产生的责任。
不当得利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特殊形式,它的产生并不依赖于侵权行为或合同违约等行为,而是依赖于不正当得利的事实。
四、管理责任管理责任是指在法律规定的管理范围内,管理人应当履行的管理职责和义务未尽,导致他人权益受到损害而产生的责任。
管理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特殊形式,其产生与管理人的职责和义务有关。
五、守信责任守信责任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守信用原则,履行诚实守信的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守信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基本类型,它反映了民事法律制度中的信用原则和诚实守信的价值观。
六、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等无法预见、无法避免的原因而导致他人权益受到损害,但其本人并无过错,因此不承担民事责任。
无过错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特殊形式,它反映了民事法律制度中的公平原则和合理性原则。
综上所述,民事责任是民事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基本类型包括合同责任、侵权责任、不当得利责任、管理责任、守信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等多种形式。
当事人在哪些情况下应承担连带责任
一
口 许 淦
●
则 》 六 十 六条 第 四款 ) 第 。
五 、连 带 责 任保 证 人对 其 保
、
( 人 )合 伙人 对 合 伙 的 第 5 个 4条 ) ;
债务 应 承担 连 带责 任 。 即除 法 律
4 .合伙 企 业 解 散 后 ,原合 伙
另 有规 定 的情 况 外 ,( 个人 )全 体 人 对合 伙 企 业 存 续 期 间 的债 务 仍 证 的债务 应 与债 务 人 承担 连 带 清
和 行 为 人 负 连 带 责 任 ( 民法 通 《
● 镇业技0年9 《 企科 2 期 乡 2 第 0
第 4 两 1 .合 伙 企 业 财 产 不 足 清 偿 理 人 应 向 第 三 人 承 担 民事 责 任 , 见》 1 8条第 1款 规定 , 人 以
《 到期 债 务 的 ,各 合 伙 人 应 当 承 担 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民法通则》 上 共 同侵 权 造成 他 人 损 害 的 ,共
无 限 连 带 清偿 责 任 (合 伙 企 业 第 6 《 5条 ) ;
法》 3 第 9条 ) ;
同侵 权 人 ( 包括 教 唆 、 助 他人 实 帮 2 .代 理 人 和 第三 人 串通 ,损 施 侵权 行 为 的 当事 人 )应 当承担 七 、 护人 委 托他 人 监 护 , 监 因 被 监 护 人 侵 害他 人 造成 损 害需 要
若干问题的意见》 以下称 《 ( 意见》 任 。
第 4 、85 7 4 、 3条 的规 定 ]
的 ,保 证 人 之 间 也 应承 担 连 带 责
《 第 2 意见》 第 四 、代 理 关 系 中 当事 人 应 承 任 (担保法》 1 条和《
连带责任的八种情形
连带责任的八种情形连带责任是在刑事诉讼中,任何当事人都应对其行为承担的责任的法律原则,它旨在维护社会的公正和保护社会免受危害和侵权。
根据中国《刑法》,有八种情形可以构成连带责任:一是主动参与犯罪行为的人士,也就是直接肇事者,他们应担负最重的责任。
二是共同犯罪的人,其行为与主动参与者的一致,共同实施了犯罪行为,承担的责任不可轻视。
三是共犯犯罪的人,就是在主动参与者或共同犯罪者之后,提供帮助或支持,参与了犯罪活动,责任也不可轻视。
四是非法组织成员所犯下的犯罪行为,他们虽然只是非法组织的成员,但仍然犯有罪行,因此也应承担责任。
五是犯罪行为受害者直接受到损害的人,也可以构成连带责任。
因为他们受到的损害和犯罪行为有直接的联系,所以肇事者们也应对他们的损害负责任。
六是犯罪的组织者,就是在犯罪中有组织、安排、领导作用的人,他们也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七是帮助犯罪者逃避惩罚的人,他们可能会主动提供犯罪者的地点、身份等信息,以及给予其他形式的帮助,他们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八是在犯罪中滥用权力或滥用职务的人,他们在犯罪活动中滥用职权或职务,损害了公共利益和社会正义,也应受到追究。
除了以上八种情形,中国《刑法》中还规定了其他情形可以构成连带责任,也就是“过失参与犯罪”,“故意参与犯罪”和“无故不遵守法律规定的犯罪”等,其中的责任层级有一定的区别,据此进行裁判。
在中国,连带责任的存在和执行,旨在维护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秩序,确保犯罪者受到公正的惩处,保护社会免受危害和侵犯,同时也鼓励普通人对社会正义的认同。
同时,在判决过程中,也要考虑到其他当事人的权益,依法加以抑制,以保障社会的相关利益,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统一,确保法律的健康发展。
虽然连带责任是犯罪者不可推卸的,但也不能因此从法律的角度忽视当事人的人格权利。
对于无辜的受害者,国家应该给予一定的赔偿,以免损害到受害者的切身利益;对于有过失和故意参与犯罪的人,法律应该和谐兼容,司法机关要履行公正司法权,以确保犯罪者受到应有的惩处和赔偿,同时避免给受害者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民事侵权的责任形态探析
民事侵权的责任形态探析一、民事侵权责任形态的基本类型侵权责任形态,是指侵权责任在不同的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的表现形式,简言之,就是如何在当事人之间分配侵权责任。
具体来说,大致有自己责任和替代责任、单方责任和双方责任、单独责任和数人责任等几种类型。
(一)自己责任和替代责任行为人因自己的过错,作为或不作为导致了他人的损害,而承担相应侵权责任的,称之为自己责任。
行为人或者物件造成的伤害,由与行为人有特定关系或者管领该物件的责任人负责赔偿的,称之为替代责任。
1.自己责任自己责任,也称直接责任,是指由行为人自己承担责任的情形。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有大量法条规定了自己责任,第1165条和1166条规定了自己责任的承担方式,第1165条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推定过错责任原则,第1166条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
对于过错责任、推定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的区分,可以从立法表述方式来分析。
(1)过错责任。
主要有两种表述方式,即“过错+承担责任”和“未尽职责+承担责任”。
比如《民法典》第1218条是典型的过错责任表述方式,即“过错+承担责任”的表达方式,首先从正面表述行为人有过错,再表述其承担侵权责任。
第1200条的表达方式相对少见,属于“未尽职责+责任”的表述方式,从法条中看不到“过错”的字眼,必须通过仔细分析,才能得出过错责任的结论。
从法条的规定来分析,原告要举证证明被告教育机构未尽到相应职责,才能获得法院的支持。
也就是说,原告应当证明被告有过错。
因此,该法条实际包含了过错责任的表述。
(2)推定过错责任。
主要有三种表述方式,即“推定有过错”、“能够证明尽到职责+不承担责任”和“不能证明没有过错+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1222条是典型的推定过错责任的表述方式,因为在法条中直接表述“推定有过错”。
这种情形最好把握,从举证责任角度而言,被告医疗机构如要求免除责任,必须证明其没有过错,否则推定其有过错,要承担侵权责任。
第1199条也是一种推定过错责任的表述方式。
《民法典》解析:“连带责任”规定汇总、实务要点与典型案例
《民法典》解析:“连带责任”规定汇总、实务要点与典型案例连带责任,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由两名或两名以上当事人对共同产生的不履行民事义务的民事责任承担全部责任,并因此引起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
连带责任可能基于合同产生,也可能基于侵权等产生。
连带责任的意义在于增加责任主体的数量,加强对受损人的保护。
民法典除对连带责任的基本特征(连带责任及连带债务份额确定与追偿、连带债务涉他效力)进行规定外,另明确规定了多种连带责任,本词条对此进行了汇总梳理,精炼解读,并附典型案例,欢迎了解。
法典条款第一百七十八条【连带责任】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第五百一十八条【连带之债】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第五百一十九条【连带债务份额确定与追偿】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第五百二十条【连带债务涉他效力】部分连带债务人履行、抵销债务或者提存标的物的,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在相应范围内消灭;该债务人可以依据前条规定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被债权人免除的,在该连带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范围内,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
民事责任的种类有哪些
民事责任的种类有哪些民事责任种类包括合同责任、侵权责任与其它责任、财产责任与⾮财产责任、⽆限责任与有限责任、单⽅责任与双⽅责任、单⽅责任与双⽅责任、过错责任、⽆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等。
关于民事责任的种类有哪些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您详细解答。
⼀、民事责任的种类有哪些民事责任种类包括合同责任、侵权责任与其它责任、财产责任与⾮财产责任、⽆限责任与有限责任、单⽅责任与双⽅责任、单⽅责任与双⽅责任、过错责任、⽆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等。
(⼀)合同责任、侵权责任与其它责任根据责任发⽣根据的不同,民事责任可以分为合同责任、侵权责任与其他责任。
合同责任是指因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合同附随义务或违反《合同法》规定的义务⽽产⽣的责任。
侵权责任是指因侵犯他⼈的财产权益与⼈⾝权益⽽产⽣的责任。
其他责任就是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之外的其他民事责任,如不当得利、⽆因管理等产⽣的责任。
(⼆)财产责任与⾮财产责任根据民事责任是否具有财产内容,民事责任可以分为财产责任与⾮财产责任。
财产责任是指由民事违法⾏为⼈承担财产上的不利后果,使受害⼈得到财产上补偿的民事责任,如损害赔偿责任。
⾮财产责任是指为防⽌或消除损害后果,使受损害的⾮财产权利得到恢复的民事责任,如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
(三)⽆限责任与有限责任根据承担民事责任的财产范围,民事责任可以分为⽆限责任与有限责任。
⽆限责任是指责任⼈以⾃⼰的全部财产承担的责任,如合伙⼈对合伙债务承担的责任,投资⼈对个⼈独资企业债务的责任等。
有限责任是指债务⼈以⼀定范内或⼀定数额的财产承担的民事责任,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物的担保,以特定物价值为限的有限责任;等等(四)单⽅责任与双⽅责任单⽅责任是指只有⼀⽅对另⼀⽅当事⼈的责任,如合同履⾏中违约⽅对⾮违约⽅承担的违约责任,侵权中加害⽅对受害⽅承担的责任。
双⽅责任是指法律关系双⽅当事⼈之间相互承担责任的形态。
单⽅责任和双⽅责任形态,既可以是直接责任,也可以是替代责任。
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连带责任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因同一法律事实而需要对债权人承担共同责任时,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义务单独或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连带责任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将详细阐述我国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
二、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是我国民事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其中对连带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连带责任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1)共同侵权行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债务连带保证: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应当履行债务或者赔偿损失。
(3)连带债务: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有债务,且债务之间相互独立,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或多个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
(4)共同共有财产:共同共有财产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共有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对合同中的连带责任也进行了规定。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对侵权行为中的连带责任进行了详细规定。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以下情况适用连带责任:(1)共同侵权行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3)共同危险行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实施危险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三、连带责任的承担方式1.共同承担在连带责任中,各责任主体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或多个责任主体履行全部责任,任何一个责任主体都有义务履行全部责任。
合同法连带责任的条款
合同法连带责任的条款一、介绍合同法规定了当事人对于合同履行所需要承担的责任。
在一些情况下,合同当事人可能会对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是指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对于合同的履行需要承担全部责任的情况。
连带责任的存在,有助于保障合同的履行,并促进合同关系的稳定和有序发展。
本文将对合同法中关于连带责任的条款进行详细的解析和讨论。
二、合同法中的连带责任在合同法中,对于连带责任的规定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有两个以上的债权人的,除债权人另有约定外,债务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需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当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时,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共同债务人之间,一人对债务人履行了债务,其他债务人无权对后者追偿,但是可按照约定在后者对前者所履行的份额范围内进行追偿。
”这一条款规定了共同债务人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在连带责任下的追偿规则。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对合同的违约责任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补充协商。
”这一条款突出了合同当事人对于连带责任的约定自由原则,即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连带责任进行约定和协商。
三、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在合同法中,连带责任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形:1. 共同承担合同义务的情形。
例如,多个债务人在同一份合同中承担了相同的义务,当其中某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其他债务人可以按照连带责任进行承担。
2. 对履行相同合同义务的情形。
例如,甲、乙、丙三人与同一债权人签订了同一份合同,并对合同中的某项义务承担了相同的责任,当其中一方不能履行时,其他债务人也应当按照连带责任进行承担。
3. 民事责任的共同承担情形。
例如,多名侵权方共同对被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当其中一方不能履行时,其他侵权方也应当按照连带责任进行承担。
民法典中连带责任与补充赔偿责任如何划分
民法典中连带责任与补充赔偿责任如何划分当责任⼈不只⼀个⼈的时候,会产⽣连带责任,每个⼈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各个责任⼈对外都不分份额、也没有先后次序地根据权利⼈的请求承担责任。
当责任⼈的财产不⾜以承担其应付的民事责任时,由有关的⼈或单位对不⾜的部分予以补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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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连带责任与补充赔偿责任如何划分1.连带责任,是指责任⼈为多⼈时,每个⼈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各个责任⼈对外都不分份额、也没有先后次序地根据权利⼈的请求承担责任。
权利⼈有权要求每个责任⼈同时向⾃⼰清偿,也有权要求其中某⼀个⼈清偿全部债务。
⽐如甲搬家公司派员⼯李某为客户搬家,李某担⼼⼈⼿不够,请同学王某帮忙,搬家途中,王某从车上坠地受伤。
在这种情况下,李某和搬家公司就承担连带责任,王某既可以向李某、也可以向搬家公司要求赔偿。
2.补充责任,是指在责任⼈的财产不⾜以承担其应付的民事责任时,由有关的⼈或单位对不⾜的部分予以补充的责任。
如⼩学⽣⼩明和⼩涛在学校⾥发⽣打⽃,致⼩涛脾脏破裂,在场⽼师陈某没予制⽌。
该案中,⼩明的监护⼈应对⼩涛履⾏赔偿责任,如果⼩明监护⼈⽆⼒全部赔偿,则应由存在⼀定过错的学校来承担不⾜的部分。
3.《民法典》第⼀百七⼗⼋条【连带责任】⼆⼈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责任⼤⼩确定;难以确定责任⼤⼩的,平均承担责任。
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约定。
⼆、连带赔偿责任分类有哪些(⼀)法定连带责任与约定连带责任依连带责任产⽣之原因不同,可以将连带责任划分为法定连带责任和约定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虽对债权⼈有利,但对债务⼈,⽆疑是⼀种加重责任。
所以,承担连带责任,须由当事⼈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
民商法连带责任浅析
三人 承 担 民事责 任 , 代 理人 则 负连 带责任 。其 二 , 第 三人 与 代理人 恶 意 串通 。 当第 三人 与代 理人 以恶 意 串通 的方 式损 害 被代 理 人 的利 益 时 , 第 三 人 与代 理
我 国立 法 对 连 带 责任 的规 定 较 多 , 但 对 于 连带 责 任 的具 体 认 识 和 理 解 却 并 不 一 致 。一 种 观 点 认 为, 连 带责 任 即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的 当事 人 分 别 对 债
如, 一 位合 伙 人被 控告 , 其 他合 伙 人 同样 可 以参 与诉 讼; 又如 , 当其 中一 个合 伙 人死 亡 , 他 所 应 承 担 的责 任 可 以转 移 给活 着 的其 他 债 务 人 。由此 可 见 , 对 于
连 带 责任 的规 定 , 英 美 法 更 为 注 重 的 是 对诉 讼 问题 的处 理和 解决 。
第3 6卷
第 1 期
长江大学学报 ( 社科版 )
J o u r n a l o f Ya n g t z e Un i v e r s i t y ( S o c i a 1 S c i e n c e s )
Vo i . 3 6 NO . 1
2 0 1 3年 O 1月
活动 , 则代 理 人 与 被 代 理 人 需 共 同承 担 连 带 责 任 。 其五 , 委托 转移 。委 托代 理人 寻 找其他 人 负责代 理 , 如 果转 托不 明, 且造 成第 三人 的重 大损 失 , 被代理 人
了连带 责 任 的特 征 。另 一 种 观 点 认 为 , 依 照 当事 人
免 其人 身利 益 受到他 人 非法 的侵 害 o O 3
二、 民商 法 连 带 责 任 的 类型
民商法的连带责任探析
带 责任 。在现 实实践 中,没有 明确 的相 关规定 ,法 院会根 据具体 情况做 决定 。 2 . 3 担保 造成 的连 带责任 这种 连 带 责 任 通 常是 在 承担 保 证 时双 方 没 有 制定 明确 的具 体 内容 及 方式 ,一旦债 务人 不履 行 自 己在 法律效 力合 同 中的责任 时 ,担 保人 的连 带责 任就会 相应 出现 。如果 该债 务是 由两个 或两 个 以上 的人 进行 的担保 。并 且对 担保人 的职 责没 有一个 明确 的规 定 ,这 时就要 由所 有 的担 保人 共 同承 担该债 务 的连带 责任 。 2 . 4 代理 产生 的连带 责任 正 规 的代 理行 为是 不用承 担 连带 责任 的 ,只 要在 下述几 种情 况 下才必 须承 担责任 : 2 . 4 1 在 知情 的情 况下进 行违 法代理 代理 人认 识到 所要代 理 的事情 是违 法是 ,但仍 进行 代理 ,在 这种 情况 下 ,双 方都 要承担 连带 责任 。 2 . 4 . 2 没 有代理 权 限 代理 人不 具备进 行代 理 的权限 或资质 ,或 他 的代 理 权限 已终 止 ,第三 方 明确 了解 这种 情况是 违法 的 。这种情 况 下给被 代理人 的权 益造成 的损 害 由第三方 和代理 人共 同承担 连带 责任 。 2 . 4 . 3 代理 方 与第三 方恶意 串通 当代理 方 与第三 方在 整个代 理过 程 中以不正 当的方式 ,恶意 串通 ,给被 代理 方 的合法权 益造 成 了损害 ,连带 责任 由代理 人和 第 三 方共 同承 担 。 2 . 4 . 4 委托 不 明 委 托代 理人 如果 找其他 负责 人进 行代理 ,被 委托 的第三 方代 理 因 为手 续 、资质 等原 因给 被代理 人造 成损 害的 ,连 带责任 由最 初 的代理 方和 现在 的代理 方共 同承担 。 2 . 5 合资 共营造 成 的连带 责任 合 资 的企 业 中 ,持股 票 最 多 的 掌控 人 与 其合 资 的 人都 有 对 其 资产合 理分 配 的权 利 ,在 经营 中所 面 临的 困境有 共 同承担 的责 任 ,对在 经营 期 间产 生 的债务 要共 同承 担连 带责任 ,目前我 国已 有相 关 的法律 法规对 此规定 。 3民商 法的 连带责 任 尚存 的 问囊 迄今 为止 ,理论 界对 连带 责任 的界定 尚不 明确 ,一 些相 关的 问题 还没 有得到 合理 的解 决 。民商法 中的连带 责任 存在 的问题 也 不胜枚 举 。我们 知道 ,民商法 的连带 责任 是保护 受 害方合 法权 益 的有 力武器 ,在 受害 人权益 受到 损害 时 ,都 有法 律 法规来 判定 由 哪些人 承担 责任 ,由什 么样 的人 承担 连带 责任 ,我们 同样清 楚 , 很多 时候 负有连 带责任 的 主体是 由两个 或 两个 以上组成 的 。那 么 他 们所 承 担 的连 带责 任如 何 非配 ,应 以什 么为依 据 ? 这 是 目前容 易被忽 略的 问题 ,也 是最 需要 亟待 解决 的问题 。
民事责任及分类
一般来说,有义务就有责任,无义务就无责任例外:①无义务责任——物上保证人责任②无责任义务——已过诉讼时效债务
(二)连带责任:权利人有权要求责任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承担全部或部分债务
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各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对于同一债权人负有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务,因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均归于消灭,此时数个债务人之间所负的责任即为不真正连带责任。例如,甲委托乙保管一台彩电,乙在保管期间借给丙使用,丙使用时不小心摔毁,这样,乙对甲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与丙对甲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即构成不真正连带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替代责任)与真正连带责任的区别
(1)产生的原因不同。不真正连带债务基于不同的原因产生,是各个独立的债务,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独立存在;而连带债务通常基于共同的原因而产生,如基于共同侵权行为而产生。(由于不真正连带责任的诉由不同,因此只能选择其一或者是不必要共同诉讼)。
(2)数个债务人的给付内容相同。如上例中如果甲的彩电损失是1000元,那么乙、丙的赔偿责任都是如此。因此,在不真正连带责任中,当一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以后,其他债务人的债务亦因此消灭。具体到某一个债务人清偿完毕后,可以向其他债务人追偿,视谁为最终的责任承担者而定。而真正的连带责任可以向其他债务人追偿应当承担的份额。
(2)无过错责任:特别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只要给他人造成损失,不问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而都应承担的责任。一般认为。我国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与侵权法上的特别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即是无过错责任原则特别侵权人只能通过证明法定的免责事由的存在而获免责。
(3)公平责任:是指在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无过错,又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要求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不赔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实际情况,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与适当补偿的一种责任形式。我国《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公平责任适用于侵权责任领域,但合同法没有规定这一责任形态。
民法总则关于连带责任规定有哪些?
民法总则关于连带责任规定有哪些?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在我国大量存在着债权债务关系。
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人为了有效地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会要求债务人提供一定的担保,担保可以是以实物的方式抵押,也可以由担保人提供担保,在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时,担保人应承担连带责任,为债务人清偿债务。
那民法总则关于连带责任规定有哪些?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民法总则关于连带责任规定有哪些?第一百七十八条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二、连带责任的类型有哪些?1、共同侵权行为之连带责任此种连带责任是基于共同侵权的原因而应承担的连带责任。
2、共同危险行为之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又称准共同侵权行为,指二人或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且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鉴于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各共同危险行为人内部承担均等赔偿责任,对于被侵权人则承担连带责任。
3、无意思联络分别侵权之连带责任无意思联络的分别侵权行为是指每个行为人在实施侵权行为之前以及实施侵权行为过程中,没有与其他行为人有意思联络,也没有认识到还有其他人也在实施类似的侵权行为,其每个个体所实施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被侵权的全部损害后果的侵权行为。
4、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用户侵权随之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5、买卖拼装、报废机动车之连带责任。
民法典中的连带责任及其适用(收藏学习)
民法典中的连带责任及其适用《民法典》关于连带责任的规定,总体而言,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明确规定了连带责任的一般适用规则,主要是第178条、第518条至第521条;二是明确规定了连带责任的不同适用情形,共计25个条款。
1、法人分立后的连带责任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适用指引:1、在法人分立过程中,法人与债权人达成债务承担协议的,该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且优先于法律的任意性规定。
申言之,该债务承担协议可以排除适用各分立后的法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
2、在原债务有保证人的情况下,法人分立后的债务承担经债权人同意但未取得保证人的同意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依法予以免除。
2、法人设立人的连带责任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适用指引:1、法人设立人之间系合伙关系,法人未能合法成立的,全体设立人作为合伙应对因设立行为产生的义务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2、对于何为设立人、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认定等,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一条至第五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非法人组织设立人之间的责任,可类推适用上述规定。
3、营利法人出资人滥用权利的连带责任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适用指引:1、本规定是对所有营利法人出资人的一般原则要求,涉及公司股东滥用权利的连带责任承担问题,应优先适用《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2、当符合法定条件,认定出资人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时,可以否认法人人格,将出资人和法人视为一体,追究二者共同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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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民事连带责任的类型
1、因保证而承担的连带责任。
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2、合伙(包括合伙型联营)中的连带责任。
《民法通则》第35条第2款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可见,这种连带责任是针对合伙人与债权人这一外部关系而言,至于合伙内部仍是一种按份的责任。
合伙型联营中的连带责任与合伙中的相似,根据《民法通则》第5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有关规定,合伙型联营各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合同的约定对联营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3、因代理而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65条、第66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1条的规定,因代理而承担连带责任有以下几种情况:(1)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3)委托代理人转托他人代理,因其转托不明,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赔偿损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要求委托代理人赔偿损失,转托代理人有过错的,应当负连带责任。
4、因共同侵权而承担的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同样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权利被侵害人可以向任何一个侵权人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赔偿的责任。
对此,《民法通则》第130条及有关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
5、因共同债务而承担的连带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87条的规定,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两个以上的,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6、因产品不合格造成损害
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的连带责任。
《产品质量法》第3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
的生产者追偿。
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可见,因产品不合格造成损害,产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承担的是一种连带赔偿责任。
另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第2款也作了类似的规定。
7、因出借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而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经济合同法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的有关规定:
(1)合同签订人持有委托单位出具的介绍信签订合同的,应视为委托单位授予代理权。
介绍信中对代理事项、授权范围表达不明的,委托单位对该项合同应当承担责任,合同签订人应负连带责任。
(2)借用其他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的经济合同,应当确认为无效合同,出借单位和借用人对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负连带责任。
(3)借用人与出借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承包关系,且借用人签订合同是进行正当的经营活动,则可不作为无效合同对待。
但出借单位应当与借用人对合同的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负连带赔偿责任。
8、企业法人分立后对原有债务的承担以及开办企业有过错而产生的连带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44条的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其原债务由变更后的法人来承担。
分立后的数个法人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另据《公司法》中有关公司分立的规定,公司分立应对原有债务的承担达成协议,否则不得分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