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相关法律问题

合集下载

简析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各方税务处理

简析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各方税务处理

简析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各方税务处理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是一种常见的激励机制,通过给予员工或管理层一定比例的公司股权,以激发其积极性和创造力,提高公司的业绩和价值。

然而,在股权激励实施过程中,涉及到的税务问题往往比较复杂。

本文将从税务角度对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各方的税务处理进行简析。

一、公司税务处理非上市公司在给予员工或管理层股权时,需要根据相关法规和规章制度对股权进行核算和处理。

一般来说,公司在给予股权的时候,不会立即发生税务责任和成本,但在激励对象行权或出售股权时,会产生相应的税务影响。

1. 股权激励成本的确认根据财政部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股权支付》规定,非上市公司在给予员工或管理层股票或权益性证券作为激励时,应当确认股权激励成本,并按照公允价值确认。

2. 股权激励行权所得当员工或管理层行权时,将获得相应的激励股权所得。

这些所得通常包括股票行权收入和激励股票转让收入。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这些所得需要按照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规定进行纳税。

3. 公司所得税的处理公司在股权激励行权或员工出售激励股权时,会产生相应的所得税费用。

根据公司所得税法的规定,公司需要对这些股权激励所得进行应税所得额的计算,并缴纳相应的企业所得税。

二、个人税务处理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涉及到员工或管理层个人的税务处理问题。

个人需要根据相关法规和规章制度对股权激励所得进行申报和纳税。

1. 个人所得税的处理当员工或管理层行权时,所获得的股权激励所得需要按照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进行申报和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般情况下,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在行权或出售股权时。

2. 股权激励所得的计算与确认个人在行权或出售非上市公司股权时,需要按照公允价值或其他合理方式对股权激励所得进行计算和确认。

个人所得税的基础通常是根据股权激励所得的差额(行权或出售价格与成本之差)进行计算。

3. 股权激励所得的申报和纳税个人需要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股权激励所得进行申报,并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法律问题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法律问题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法律问题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法律问题引言股权激励作为一种重要的企业管理和激励方式,不仅在上市公司中普遍存在,也在非上市公司中获得了广泛应用。

然而,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涉及到一系列法律问题,包括合同法、公司法、劳动法等方面的规定。

本文将重点讨论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涉及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关的解决方法。

一、合同法的适用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主要涉及到与员工之间的合同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股权激励协议属于一种特殊的合同形式,其具有合同的基本要素和法律效力。

因此,在进行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时,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公司法的规定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还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在非上市公司中进行股权激励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公司章程的规定: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方案应当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包括限制股权转让的条款、优先购买权等。

2. 股东会决议: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需经股东会通过,并书面备案。

3. 股东权益平等原则: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应当遵循股东权益平等的原则,保护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劳动法的相关要求在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中,还需要考虑到劳动法的相关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股权激励涉及到的员工应当与公司签订相应的合同,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此外,还需要注意以下问题:1. 劳动报酬:股权激励作为员工的劳动报酬形式之一,涉及到员工的权益保护问题。

公司应当依法支付员工的股权激励权益,并明确相关规定。

2. 解除劳动关系:如果员工在股权激励期间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应当依法清算员工的股权激励权益,并与员工协商解决相关问题。

四、纳税义务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还涉及到相关的纳税义务。

根据税法的规定,员工获得的股权激励权益需要纳税。

公司应当及时履行纳税义务,并为员工提供相应的税务支持。

五、解决方法为了合法合规地进行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可以采取以下解决方法:1. 法律咨询:非上市公司可以寻求专业的法律咨询机构的帮助,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并制定符合法律要求的股权激励方案。

非上市企业股权激励政策

非上市企业股权激励政策

非上市企业股权激励政策在当前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如何留住优秀的人才成为了非上市企业管理者们普遍关心的问题。

为了激励员工,提高企业的竞争力,越来越多的非上市企业开始采取股权激励政策。

本文将探讨非上市企业股权激励政策的背景、目的以及常见的实施方式。

1. 背景非上市企业股权激励政策源于上市企业股权激励政策的成功案例。

上市企业通过股权激励政策,可以吸引和留住优秀的员工,并且激励员工为企业的长期发展付出努力。

然而,非上市企业的股权激励存在着一些特殊的挑战和限制。

非上市企业通常面临着流动性较差、估值难以确定以及法律和规定的限制等问题,这些都给股权激励政策的实施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2. 目的2.1 激励员工股权激励政策可以激励员工为企业的长期发展付出努力。

通过分享企业的增长回报,员工可以获得自己的努力所应得的收益,从而增强他们的工作动力和归属感。

2.2 留住优秀人才非上市企业通常没有上市企业的规模和资源优势,因此更加需要依靠优秀的人才来推动企业的发展。

股权激励政策可以帮助非上市企业留住优秀的员工,减少员工的流失,保持企业稳定的发展。

2.3 提高企业竞争力非上市企业股权激励可以帮助企业与其竞争对手之间建立一个有利的差异化优势。

通过股权激励,企业可以吸引高水平的员工加入,提高团队的创造力和竞争力,从而在市场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

3. 实施方式3.1 虚拟股权计划虚拟股权计划是一种通过给予员工虚拟的股权来激励和奖励员工的方式。

虚拟股权计划可以根据员工的表现和贡献来确定虚拟股权的数量和分配比例,从而激励员工为企业的发展做出更多的贡献。

3.2 股票期权计划股票期权计划是一种给予员工购买公司股票的权利的方式。

员工可以在一定的时间内以约定的价格购买公司股票,当股票价格上升时,员工可以通过行权获得差额收益。

这种方式既可以激励员工为企业的长期发展付出努力,又可以让员工分享企业的增长回报。

3.3 股权代持计划股权代持计划是一种将员工的股权由专门的机构或个人代为持有的方式。

非上市公司员工股权激励指南

非上市公司员工股权激励指南

非上市公司员工股权激励指南一、股权激励前的准备(一)明确激励目标确定实施股权激励的主要目的,如吸引和留住核心人才、提高员工积极性、促进公司长期发展等。

(二)评估公司价值对公司进行全面的价值评估,包括财务状况、市场竞争力、发展前景等方面。

可以聘请专业的评估机构或咨询公司进行评估,为确定股权激励的份额和价格提供依据。

(三)确定激励对象1.明确激励对象的范围,一般包括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优秀业务骨干等对公司发展有重要贡献的员工。

2.制定激励对象的筛选标准,如工作年限、业绩表现、岗位重要性等。

(四)选择股权激励方式非上市公司常见的股权激励方式有虚拟股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权等。

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和激励目标,选择合适的股权激励方式。

二、股权激励方案设计(一)确定激励份额根据公司价值评估结果和激励对象的贡献程度,确定股权激励的总份额和每个激励对象的份额。

一般来说,激励份额不宜过高或过低,要既能起到激励作用,又不会影响公司的控制权和股东利益。

(二)设定股权价格1.对于虚拟股权,一般不需要设定具体的价格,但可以根据公司的业绩和分红情况,确定虚拟股权的价值。

2.对于股权期权和限制性股权,需要设定合理的行权价格或授予价格。

价格的确定可以参考公司的净资产、净利润、市场估值等因素,同时也要考虑激励对象的承受能力和激励效果。

(三)制定行权条件和解锁条件1.行权条件是指激励对象行使股权期权或解锁限制性股权所需满足的条件。

行权条件一般包括公司业绩指标和个人业绩指标两个方面。

公司业绩指标可以是净利润增长率、营业收入增长率、市场占有率等;个人业绩指标可以是工作绩效、职业道德、团队合作等。

2.解锁条件是指激励对象解除限制性股权限制所需满足的条件。

解锁条件一般与行权条件类似,但可以根据限制性股权的特点,适当调整业绩指标和时间要求。

(四)确定激励期限激励期限是指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

激励期限一般不宜过短或过长,要既能保证激励对象有足够的时间为公司创造价值,又能避免激励计划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在当今竞争激烈的商业环境中,企业为了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纷纷推出股权激励方案。

对于非上市公司而言,股权激励同样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本文将详细探讨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的相关内容。

一、股权激励的概念和意义股权激励是一种通过给予企业员工一定数量的股权或股权相关权益,使其能够以股东的身份参与企业决策、分享利润、承担风险,从而激励员工为企业长期发展努力工作的激励方式。

对于非上市公司来说,实施股权激励具有以下重要意义:1、吸引和留住人才:在人才竞争激烈的市场中,股权激励能够为企业吸引到具有丰富经验和专业技能的人才,并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和忠诚度,降低人才流失率。

2、激发员工积极性和创造力:使员工成为企业的股东,能够将员工的个人利益与企业的长期发展紧密结合,从而激发员工更加积极主动地工作,为企业创造更大的价值。

3、优化企业治理结构:股权激励有助于引入外部优秀人才进入企业管理层,完善企业的治理结构,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4、促进企业长期发展:员工为了实现股权的增值,会更加关注企业的长期战略规划和可持续发展,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二、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特点与上市公司相比,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具有以下特点:1、股权流动性较差: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没有公开的交易市场,股权的流通性相对较差,员工在实现股权收益时可能面临一定的限制。

2、估值难度较大:由于非上市公司缺乏公开的市场价格参考,对企业股权的估值相对较为复杂,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

3、法律法规限制较少:非上市公司在股权激励方案的设计和实施方面,受到的法律法规限制相对较少,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和自主性。

4、信息不对称程度较高:非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程度相对较低,员工对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等信息了解有限,可能增加股权激励方案实施的难度。

三、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的设计要点1、激励对象的确定激励对象通常包括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业务骨干等对企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员工。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相关法律问题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相关法律问题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相关法律问题在当今的商业环境中,股权激励已成为企业吸引和留住人才、激发员工积极性和创造力的重要手段。

然而,对于非上市公司而言,实施股权激励面临着一系列独特的法律问题。

本文将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一、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主要形式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形式较为多样,常见的包括股权期权、限制性股权、虚拟股权等。

股权期权是指公司赋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权的权利。

激励对象可以根据公司的发展情况和自身的判断,选择是否行使期权。

限制性股权则是公司先将一定数量的股权授予激励对象,但这些股权在一定期限内受到限制,如限制转让、限制表决权等。

只有在满足特定条件后,这些限制才会解除。

虚拟股权并非真正的股权,而是一种以股权价值为基础的收益分享机制。

激励对象不拥有实际的股权,但可以根据公司的业绩获得相应的分红或增值收益。

二、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法律依据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主要的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同时,一些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也对股权激励的实施提供了指导和规范。

《公司法》对公司的股权结构、股权转让等方面做出了规定,为股权激励方案的设计和实施提供了基础性的法律框架。

《证券法》则在证券发行、交易等方面的规定,对可能涉及到的股权激励相关的证券问题具有约束作用。

三、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设计中的法律问题1、股权来源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来源主要包括原有股东转让、增资扩股等。

在设计股权激励方案时,需要明确股权的来源,确保其合法合规。

如果是原有股东转让股权,需要遵循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保障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等合法权益。

如果是增资扩股,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确保公司的注册资本增加和股权结构变更合法有效。

2、激励对象的确定激励对象的确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实际情况。

一般来说,激励对象应当是对公司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核心员工、高级管理人员、技术骨干等。

非上市公司员工股权激励方案

非上市公司员工股权激励方案

非上市公司员工股权激励方案在当今竞争激烈的商业世界中,人才是企业最宝贵的资产。

为了吸引、留住和激励优秀的员工,许多非上市公司开始探索实施股权激励方案。

这不仅能让员工与公司的利益紧密相连,还能激发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共同为公司的发展努力拼搏。

我曾经接触过一家颇具特色的非上市公司,名叫“星辰科技”。

这家公司在成立之初,就面临着人才流失的困境。

老板李明愁得头发都快白了,因为他深知,没有稳定且优秀的团队,公司的发展就如同无根之木。

于是,他决定尝试实施股权激励方案,希望能改变这一局面。

咱们先来聊聊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好处。

首先,它能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和忠诚度。

想象一下,员工不再仅仅是为老板打工,而是为自己的未来努力,那种动力可不是一般的强!其次,能够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

在人才市场上,有股权激励的公司往往更具吸引力,就像一块大磁铁,把优秀的人才都吸过来。

而且,还能降低企业的现金压力,不用一下子拿出大笔的现金来奖励员工。

接下来,咱们详细说说非上市公司员工股权激励方案的设计要点。

第一,确定激励对象。

这可不是随便拍拍脑袋就能决定的。

一般来说,公司的核心骨干、技术人才、中高层管理人员等是重点考虑对象。

就像星辰科技,他们把研发部门的核心技术人员、市场部门的销售精英以及管理团队的关键人物都纳入了激励范围。

第二,明确股权来源。

这通常有大股东转让、增资扩股或者预留股权等方式。

比如星辰科技,老板李明就慷慨地拿出了自己一部分股权进行转让。

第三,设定授予条件。

这可不能马虎,得有明确的业绩指标、工作年限等要求。

比如在星辰科技,规定被激励员工在未来三年内,业绩要达到一定的增长幅度,并且在公司工作满两年以上。

第四,确定激励模式。

常见的有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虚拟股票等。

星辰科技选择了股票期权,让员工在未来一定期限内,有权利按照约定价格购买公司股票。

在实施股权激励方案的过程中,还有很多需要注意的地方。

比如说,要做好充分的沟通和解释工作,让员工明白这个方案的意义和价值。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税规定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税规定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税规定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税规定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开放,越来越多的非上市公司开始采用股权激励制度来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升企业价值。

然而,在实施股权激励的个税规定也是必须关注的重要问题。

本文将详细解读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涉及的个税规定。

关键词: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税规定一、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概述非上市公司与上市公司不同,其股权流转相对受限,因此,通过股权激励的方式吸引和留住人才成为一种重要的公司治理策略。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主要形式包括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业绩股票等。

其中,股票期权是最常用的一种形式,它给予激励对象在未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购买公司股票的权利,从而使其能够分享公司价值增长带来的收益。

二、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税规定详解1、税基计算对于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税计算的税基一般为实际所得额,即行权时股票的公允价值与行权价的差额。

此外,还应考虑公司股份的来源,如果是平价发行,则税基为零;如果是折价发行,则税基为股份发行价格与折价发行溢价的差额。

2、税率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所得适用“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目,税率为20%。

对于个人持有非上市公司的股份,还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税目缴纳个税,税率为20%。

3、税收优惠政策为了鼓励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

首先,国家税务总局对于非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给予了优惠税收政策。

此外,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所得,国家也给予了减免税优惠。

这些政策的实施有助于降低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税务成本。

4、申报与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所得应按照年度进行申报和缴纳。

个人应在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上一年的股权激励所得,并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三、案例分析假设某非上市公司(未上市)实施了一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日为2022年1月1日,行权价格为1元/股,行权期限为3年。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相关法律问题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相关法律问题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相关法律问题我们曾于2023年7月就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法律问题撰写文章。

2023年2月26日,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联合印发《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财资[2023]4号,以下简称“4号文”),就规范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激励等问题进行细化规范,现结合“4号文”与我们近两年来的实务经验,对本文章进行补充、修订。

股权激励是指通过使被激励对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等获得公司的股权成为公司股东或者使被激励对象获得其他股权性权益,达到对被激励对象长期激励的一种激励方式。

中国证监会早在2005年即发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规范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行为。

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曾联合或分别针对中央企业、高科技企业、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实施股权激励发布过相关规定。

除前述外,截至目前,我国尚未有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明确的普遍适用的法规或规则。

虽然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尚无普遍适用的法规或规则,但实践中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不乏先例,与股权激励授予股份相关的纠纷案件也有发生(2023年富安娜股权激1/341/34励纠纷案,2023年雪莱特两大发起人股东股权纠纷案,2004年中关村在线与员工股权纠纷案等)。

中国证监会在2023年6月前基于对公司股权明晰的考虑,曾一直要求申报IPO的公司如存在股权激励计划则必须实施完毕或者终止该股权激励计划才能申报发行上市,此种局面至其2023年6月11日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23年修订)》后有所改变。

根据该规定第三十七条“发行人应披露正在执行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员工实行的股权激励(如员工持股计划、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与其他制度安排和执行情况”的规定,申请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存在股权激励是可以的,披露即可。

这一要求与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挂牌的相关要求相同。

股权激励相关税务及会计处理

股权激励相关税务及会计处理
2017年资产负债表日分摊的成本=155*100*18-96000-108000=75000
不得在计算缴纳年度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行权日
结转行权日前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资本公积,同时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不再对已确认的相关成本或费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
借:银行存款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贷:股本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锁而失效或作废,则由公司按照规定价格进行回购,并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贷: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贷: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企业所得税
授予时不纳税;行权时或解禁时,根据该股票的实际行权日的收盘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
不纳税
不满足递延纳税政策的非上市公司
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45%的超额累进税率
转让环节
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票(权)期权取得成本按行权价确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实际出资额确定,股权奖励取得成本为零。
个人转让境内上市公司股票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转让境外上市公司股票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票期权

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45%的超额累进税率,可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转让境内上市公司股票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转让境外上市公司股票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税计算方法
项目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法律问题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法律问题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法律问题股权激励是一种企业在吸引和留住人才方面非常重要的手段,可以激励员工积极工作、促进企业的稳定发展。

然而,在非上市公司中,股权激励涉及到很多与法律相关的问题,本文将就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一、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合法性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首先需要保证其合法性。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是可以合法进行的。

《公司法》规定了公司股权激励的具体内容,并对股权激励条款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了规范。

非上市公司可以通过制定合理的股权激励方案,向员工提供股权激励。

二、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的设计非上市公司在制定股权激励方案时,应当注重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首先,应当考虑企业的实际情况和长期发展目标,制定符合公司战略的股权激励方案。

其次,应当确定股权激励的对象和比例,明确激励对象是公司员工还是特定岗位的员工,并确定股权的分配比例。

再次,应当确立激励计划的考核和解除机制,明确激励计划的实施条件和解除条件,以保证股权激励的有效性。

最后,应当注重方案的公正性和公平性,避免单一股东或高管团队获得过多的股权激励。

三、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法律风险在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过程中,可能会存在一些法律风险,企业需谨慎对待。

首先,需要关注公司股权结构的合规性。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可能涉及到涉外投资、境内外子公司等情况,需要确保公司股权结构的合规性,避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其次,需要关注员工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员工在股权激励过程中应当被充分告知相关信息,并享有选择是否接受股权激励的权利。

再次,需要注意激励方案是否满足公司治理的要求。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应当遵守公司治理的相关要求,确保激励方案的透明度和有效性。

最后,需要注意股权激励过程中的信息披露问题。

非上市公司应当适时、真实地披露与股权激励相关的信息,以维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利益。

四、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税务问题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涉及到一系列的税务问题,企业需要合法规避税务风险。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法律操作实务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法律操作实务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法律操作实务在中国的公司治理体系中,股权激励一直是一个重要的议题。

股权激励是指通过股权的分配和激励机制来激励员工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从而提升企业的绩效和竞争力。

然而,股权激励对于非上市公司来说,往往面临着一些法律操作上的实务问题。

本文将围绕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法律操作实务展开讨论。

一、股权激励的法律依据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公司法》、《劳动合同法》和《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

根据这些法律文件,非上市公司可以通过股权期权、股份回购、股权奖励和股权转让等方式来实施股权激励。

1. 股权期权股权期权是指公司向员工授予优先购买公司股票的权利或者以优惠价格购买公司股票的权利。

非上市公司可以通过制定股权期权激励计划来激励和约束员工,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忠诚度。

在制定股权期权激励计划时,非上市公司需要确定激励对象、激励期限、授予条件和行权方式等具体条款。

2. 股份回购股份回购是指公司回购其已发行的股份,然后再将回购的股份以一定价格分配给员工。

通过股份回购,非上市公司可以实现对员工的激励和激励对象的管理。

在股份回购过程中,非上市公司需要注意回购价格的确定、回购方式的选择以及回购股份的分配等问题。

3. 股权奖励股权奖励是指公司向员工赠送股权或者以优惠价格出售股权的行为。

非上市公司可以通过股权奖励来激励员工,提高员工的绩效和忠诚度。

在进行股权奖励时,非上市公司需要明确奖励对象、奖励比例和奖励条件等方面的内容。

4. 股权转让股权转让是指公司将部分股权转让给特定的员工或者管理团队,从而实现对他们的激励和约束。

非上市公司可以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将一定比例的股权分配给员工或者管理团队,以实现激励的目的。

在进行股权转让时,非上市公司需要注意转让比例、转让价格和转让条件等问题。

二、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实施的操作实务非上市公司在实施股权激励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操作实务问题。

1. 激励对象的确定非上市公司在制定股权激励计划时,需要明确激励对象的范围。

非上市公司可以实行股权激励吗

非上市公司可以实行股权激励吗

非上市公司可以实行股权激励吗非上市公司可以实行股权激励吗在我国,股权激励是一种通过股票等股权性质的激励方式,用于激励员工的工作表现和为公司创造价值。

股权激励对于公司的长期发展和员工的忠诚度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对于非上市公司而言,是否可以实施股权激励存在着一些限制和注意事项。

一、股权激励的合用范围根据《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股权激励主要适用于股分有限公司和其他上市公司。

对于非上市公司而言,股权激励的方式相对有限,需要依据实际情况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来确定。

二、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方式非上市公司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股权激励:1. 分红权激励:非上市公司可以设立员工持股计划,让员工享受公司分红权益;2. 期权激励:非上市公司可以设置期权激励计划,员工在约定条件满足后可以以优惠价格购买公司股票;3. 限制股票激励:非上市公司可以向符合条件的员工发行限制性股票,一定期限后获得行使权益;4. 股权激励基金:非上市公司可以成立股权激励基金,用于购买和持有公司股票,并分配给符合条件的员工;三、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限制和注意事项非上市公司在实施股权激励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公司章程规定:非上市公司应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股权激励的相关事项,包括对象、方式、期限等;2. 出售限制: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股票不能公开交易,需经过内部决策和指定受益人处理;3. 国家法律法规的限制:股权激励的实施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合同法、企业法等;4. 公平公正原则: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实施应符合公平公正原则,避免给特定人员过多优惠权益;5. 实施细则:非上市公司应制定详细的股权激励实施细则,明确股权激励的操作流程和指导原则。

附件:本所涉及附件如下:1. 公司章程;2. 股权激励实施细则;3. 股权激励计划文件;4. 股权激励基金文件。

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 合同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3. 企业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相关法律问题-0405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相关法律问题-0405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相关法律问题-文档模板范本日期: [填写日期]一、背景[简要介绍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背景及必要性]二、类型及形式[阐述认股权和期权分别的定义及区别,并列出其可行的形式和实施方式,方便企业选择合适的股权激励方案]三、法律问题及解答1. 股权激励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介绍现行法律法规对于股权激励的限制,提醒企业制定计划时应该注意哪些方面以避免违规]2. 股权激励计划的合法性?[阐述如何制定合法的股权激励计划,包括审批程序、参与方等,并提供建议和实践经验]3. 股权激励计划中的审批程序?[详细列举非上市公司在制定股权激励计划时需符合何种审批程序和标准,以确保方案经过合法有效的决策程序后得以实施]4. 合同履行及管理问题?[提供具体的合同履行和管理措施,包括权利、义务及履行方式等,并强调对于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管理]四、风险提示及建议[阐述非上市公司在制定股权激励计划时可能面临的风险,并提供具体建议,如咨询专业律师、行业先进做法等]五、总结1. 列举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认股权:是指根据约定,被授权人在未来特定的时间内按照约定价格以认购方式购买发行人的股票。

期权:是指被授予人在未来某个时间内以约定的价格购买或出售一定数量的股票的权利。

看涨期权:行权价格低于或等于标的资产当前价格时,行权人有权以合理价格购买标的资产的权利。

看跌期权:行权价格高于或等于标的资产当前价格时,行权人有权以合理价格出售标的资产的权利。

2. 列举如下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家对企业组织、管理、经营活动等方面的基本法律规定。

《企业上市管理条例》:企业上市的管理政策、条件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运作、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关系及其他与劳动有关问题的基本法律。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法律操作实务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法律操作实务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法律操作实务咱先来说说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这回事儿。

您知道吗,现在好多非上市公司都想着通过股权激励来留住人才、激发团队的干劲儿。

这可不像咱们平常买个菜那么简单,这里面的门道多着呢!我就碰到过这么一家公司,暂且叫它“梦想科技”吧。

这公司老板雄心勃勃,想搞股权激励,把核心员工的心都拴在一块儿。

可一开始,那叫一个乱啊!老板啥都不懂,一拍脑袋就说要分股份。

结果呢,连最基本的股权架构都没整明白。

这就好比盖房子,地基都不稳,能行吗?咱们先来说说方案设计这一块儿。

您得明确激励的对象是谁。

是那些技术大牛?还是销售精英?或者是管理骨干?可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

比如说,“梦想科技”就差点把保洁阿姨都算进去,这不是闹笑话嘛!还有激励的份额,给多了,老板心疼;给少了,员工不稀罕。

这得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规划来定。

再说说定价。

这可不是随便定个数字就行的。

要是价格太高,员工买不起,觉得是老板在画大饼;价格太低,老板又觉得亏了。

得综合考虑公司的资产、盈利能力、市场前景等等。

“梦想科技”当初就是定价没弄好,员工们怨声载道,觉得公司没诚意。

然后是考核机制。

这就像是给员工套上了一个“紧箍咒”,但又不能太紧,把人给勒死了。

得定一些合理的、可量化的指标,比如业绩增长、创新成果、客户满意度啥的。

要是员工达不到,那不好意思,股权就得收回一部分。

“梦想科技”在这方面就吃了大亏,考核指标定得模糊不清,最后奖励和惩罚都没法落实。

还有退出机制。

这可太重要了!员工离职了、退休了、违反规定了,股权怎么处理?得提前说清楚,不然到时候又是一堆麻烦事儿。

“梦想科技”就有个员工中途离职,因为退出机制没明确,双方闹得不可开交。

最后,法律合规这根弦儿可得时刻紧绷着。

股权激励涉及到公司法、证券法等好多法律法规,稍有不慎,就可能踩到雷。

找个专业的律师把把关,那是必不可少的。

总之啊,非上市公司搞股权激励,得慎重、得专业、得合理。

可别像“梦想科技”那样,瞎折腾一通,最后啥也没捞着。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一、总则(一)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确保公司发展目标的实现,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股权激励是指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

(三)实施股权激励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2、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原则。

3、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一致原则。

4、依法规范原则。

二、激励对象(一)激励对象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人员: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3、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三、股权激励的方式(一)公司可以采用以下股权激励方式:1、股票期权: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2、限制性股票:公司按照预先确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激励对象只有在工作年限或业绩目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条件的,才可出售限制性股票并从中获益。

(二)公司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股权激励方式,并在股权激励计划中明确规定。

四、股权激励的股票来源(一)股权激励的股票来源可以包括以下几种方式:1、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

2、回购本公司股份。

3、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二)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选择股票来源,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五、股权激励计划的拟定(一)公司应当拟定股权激励计划,股权激励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股权激励的目的。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员工激励机制,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归属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激励,是指公司以本公司股权为标的,对公司员工进行激励的一种制度安排。

股权激励包括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权、业绩股票等激励方式。

第三条股权激励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确保公司、股东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等。

第二章股权激励计划第五条股权激励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股权激励的目的和原则;(二)激励对象的范围和条件;(三)激励工具的种类及其权益性质、数量、来源、价格或者行权条件;(四)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期限、解除和终止条件;(五)公司与激励对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六)激励对象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第六条股权激励计划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涉及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等特定人员的股权激励计划,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章股权激励的实施第七条股权激励的实施程序(一)公司董事会制定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三)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股权激励协议;(四)公司按照股权激励协议的约定,向激励对象支付或者配发股权;(五)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协议的约定,行使股权权利,履行股权义务。

第八条公司应当为激励对象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培训,确保激励对象了解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实施程序、权益性质、行权条件等。

第九条公司应当建立股权激励档案,详细记录激励对象的个人信息、激励计划的内容、实施过程、行权情况等。

第四章股权激励的变更和终止第十条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十年。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激励公司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提高公司经营绩效,加强股东与员工的利益共享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权激励事项。

第三条公司应当依法合规开展股权激励,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四条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报备相关部门。

第五条公司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加强信息披露和监督管理,确保股权激励计划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第二章股权激励计划第六条公司可以根据业务发展和需要,制定相应的股权激励计划。

第七条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以下方面:(一)受益人:确定受益人范围,包括员工、高级管理人员等。

(二)股权激励方式:确定股权激励的方式,可以为股票期权计划、股票奖励计划等。

(三)激励期限:确定激励期限,一般为3年至5年。

(四)激励条件:确定获得股权激励的条件,包括业绩目标、时间要求等。

(五)激励比例:确定股权激励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0%。

第八条公司应当以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并确保员工的知情权,明确公开实施的时间、程序和方式。

第九条公司应当建立与股权激励计划相适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的监督和管理,防止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

第三章股权激励的实施第十条公司应当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向符合条件的员工发放股权激励。

第十一条员工在享受股权激励期间,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包括维护公司利益、保密公司商业机密等。

第十二条员工享受股权激励的相应权益应当根据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予以行使。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对员工享受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况进行定期核查和评估,及时调整和优化股权激励措施。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和解除程序。

第四章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包括:股权激励计划实施细则、股权激励领取申请表格等。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难点与对策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难点与对策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难点与对策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才竞争日益激烈,股权激励作为一种留人、激情的有效手段,在非上市公司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股权激励计划面临着诸多难点,如何破解这些难题,成为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成功实施的关键。

本文将结合多年的工作经验,探讨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难点与对策。

一、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难点1.法律法规不完善相较于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指导,导致企业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存在法律风险。

如何确保股权激励计划合法合规,成为非上市公司面临的一大难题。

2.股权结构复杂非上市公司股权结构通常较为复杂,涉及到的股东利益调整难度较大。

如何在保证公平性的前提下,设计出既能激发员工积极性,又不会引起股东间矛盾的股权激励计划,是非上市公司需要克服的另一个难点。

3.评估体系不健全非上市公司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时,如何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估体系,确保激励对象的实际贡献与激励程度相匹配,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4.资金压力大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企业需要承担一定的资金压力。

对于非上市公司而言,如何合理规划资金使用,确保股权激励计划在不会对企业造成财务压力的情况下顺利实施,是一大挑战。

5.文化和认知差异非上市公司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时,需要考虑到企业文化、员工认知等方面的差异。

如何让员工理解并接受股权激励计划,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是非上市公司需要关注的问题。

二、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对策1.完善法律法规体系非上市公司应关注国家和地方政策动态,及时了解和掌握相关政策法规,确保股权激励计划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实施。

企业还可以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股权激励计划的合法性。

2.优化股权结构非上市公司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前,应对股权结构进行优化,尽量简化股东结构,减少股权激励实施过程中的利益冲突。

同时,企业还可以通过设立特殊目的公司(SPV)等方式,实现股权激励目标。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相关法律问题我们曾于2014年7月就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法律问题撰写文章。

2016年2月26日,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联合印发《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财资[2016]4号,以下简称“4号文”),就规范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激励等问题进行细化规范,现结合“4号文”及我们近两年来的实务经验,对本文章进行补充、修订。

股权激励是指通过使被激励对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等获得公司的股权成为公司股东或者使被激励对象获得其他股权性权益,达到对被激励对象长期激励的一种激励方式。

中国证监会早在2005年即发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规范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行为。

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曾联合或分别针对中央企业、高科技企业、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实施股权激励发布过相关规定。

除前述外,截至目前,我国尚未有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明确的普遍适用的法规或规则。

虽然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尚无普遍适用的法规或规则,但实践中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不乏先例,与股权激励授予股份相关的纠纷案件也有发生(2013年富安娜股权激励纠纷案,2007年雪莱特两大发起人股东股权纠纷案,2004年中关村在线与员工股权纠纷案等)。

中国证监会在2014年6月前基于对公司股权明晰的考虑,曾一直要求申报IPO的公司如存在股权激励计划则必须实施完毕或者终止该股权激励计划才能申报发行上市,此种局面至其2014年6月11日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14年修订)》后有所改变。

根据该规定第三十七条“发行人应披露正在执行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员工实行的股权激励(如员工持股计划、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及其他制度安排和执行情况”的规定,申请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存在股权激励是可以的,披露即可。

这一要求与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挂牌的相关要求相同。

我们注意到,中国证监会2015年12月30日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15年修订)》中的第三十七条也做出了同样的规定,但同日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15年修订)》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没有相关规定。

基于前述,我们认为申请创业板上市或新三板挂牌的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不存在障碍,但申请主板、中小板上市的公司如存在股权激励计划仍必须实施完毕或者终止该股权激励计划才能申报发行上市。

股权激励同时涉及公司的股权关系和劳动关系,内容包含财务、法律、税收等方面,是一项复杂的系统设计,建议公司管理层或大股东要科学地制定股权激励方案并关注实施细节,以避免纠纷产生并防范空做激励。

本文从适用法律法规、股权激励方案的主要内容和主要法律文书等方面对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所涉法律问题进行梳理,以供制定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参考。

一、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适用或参考的法律法规如前文所述,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没有明确适用的法律规范,实务操作应适用或可参考的法律法规如下:(一) 应适用的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二) 国有企业股权激励有关规定1. 《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财资[2016]4号,2016年3月1日);2.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2008年9月16日);3.《关于在部分中央企业开展分红权激励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10〕148号,2010年10月11日)4. 国资委办公厅、科技部办公厅《关于高新技术中央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资厅发分配[2004]23号,2004年4月30日);5. 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实施《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508]号2002年11月18日);6.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8号2002年9月17日)。

(三) 中关村示范区股权激励法律规定1. 《关于印发股权激励改革试点单位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中示区组发[2009]3号,2009年5月8日);2. 《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股权激励改革试点工作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示区组发[2009]12号);3. 《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8号,2010年2月1日);4.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市属单位股权激励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中示区组发[2010]17号,中关村示范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5.《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激励登记试行办法》(京工商发[2010]94号,2010年9月6日);6.《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通知》(中示区组发[2010]24号,中关村示范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7.《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财企[2011]1号 2011年1月10日)。

(四)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1. 《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号--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2015年4月20日);2.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的取得与授予》(2015年6月26日);3.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5号:股权激励股票期权实施、授予与行权》(2015年6月26日);4.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6号:股权激励期权自主行权》(2015年6月26日);5.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股票期权)实施、授予、行权与调整(2015修订)》(2015年9月16日);6.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实施、授予与调整(2015修订)》(2015年9月16日);7. 《财政部关于金融类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9]2号,2009年1月3日);8. 《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2008年10月21日);9.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2006年9月30日);10.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8号,2006年3月1日);11. 《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财会[2006]3号,2007年1月1日);12. 《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财会[2006]3号2006年2月15日);13.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06]3号;2006年2月15日)》;14.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公司字[2005]151号,2006年1月1日);15. 《证监会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第1、2、3号)。

(五) 税收类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3项个人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实施后续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号,2016年1月28日);2.《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2016年1月1日);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全国推广自主创新示范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税总发〔2015〕146号,2015年12月9日);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2015年10月23日);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62号,2015年6月9日);6.《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深化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的通知》(财教[2014]233号,2014年10月1日);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东湖、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有关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5号,2013年2月25日);8.《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2012年7月1日);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3号,2010年9月21日);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2009年8月24日);1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0号,2009年5月4日);1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2009年1月7日);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2006年9月30日);14.《财政部关于<公司法>施行后有关企业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6]67号,2006年3月15日);1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2005年3月28日)。

(六)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相关要求1.《关于<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问答——定向发行(二)>适用有关问题的通知》(2015年12月17日);2.《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问答——定向发行(二)》(2015年11月24日);3.《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问答——定向发行(一)》(2015年7月2日);4.《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审查要点》(《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审查要点》、《挂牌公司股票发行文件模板》、《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股份支付》,2015年5月29日);5.《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2013修改)》(股转系统公告[2013]40号,2013年12月30日);6.《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股转系统公告[2013]41号2013年12月30日);7.《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股转系统公告[2013]49号2013年12月30日);8.《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1号——备案文件的内容与格式(试行)》(股转系统公告[2013]50号2013年12月30日);9.《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票发行务指引第2号——股票发行方案及情(股转系统公告[2013]51号2013年12月30日);况报告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10.《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3号——主办券商关于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意见的内容与格式(试行)》(股转系统公告[2013]52号2013年12月30日);1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4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股转系统公告[2013]53号2013年12月30日);1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南》(2013年12月30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