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师范大学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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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七:
重庆师范大学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
第一条 教学工作量内涵及定额
教学工作量是指学校按国家计划招生的本、专科(不含函授、夜大)及研究生所进行的各种教学、教学研究、实验室建设等方面的工作量。
讲师及以上职称教师每学年应完成教学工作量320学时;助教每学年应完成教学工作量240学时。全年上课按40周计算。
第二条 授课工作量
1、本专科学生专业课及教育学、心理学、“两课”、大学英语等公共课=1学时×上课节数;研究生专业课(含专业外语)=1.2学时×上课节数。
2、本、专科生重复课=0.8学时×上课节数;研究生重复课=1学时×上课节数。
3、公共体育课=0.8学时×上课节数。
4、音乐艺术课(此特指3人以下小班课)=0.7学时×上课节数。
5、大班上课:学生80-120人,按1.2学时×上课节数计;学生121-160人,按1.5学时×上课节数计;学生161人以上按2学时×上课节数计。
第三条 指导学生课外学习工作量
1、担任本科生导师,每指导1个学生每学年按3学时计算教学工作量(担任硕士生导师指导研究生工作量另文规定)。
2、指导学生完成创新学分,按每生1.5学时计算工作量(学生获市级及以上奖励,指导教师则按15学时/奖项计算工作量,获国家级奖励,则按30学时/奖项计算工作量);指导学生完成读书学分(含考核)按1.5学时/每生计算工作量。
3、体育课教师训练代表队,一学年计30-50学时工作量。带队参加省级全国运动会比赛的领队和教练,每参赛1天计1.5学时工作量。
4、教研活动:应按教研室(专业部)工作范围和职责要求开展教研活动,一学期不得少于8次业务活动(包括期末评卷),每次活动的内容及人数须有详细记录,并交教学秘书备案。全学年计20学时教学工作量。
第四条 批改作业工作量
1、批改作文工作量(包括分析作品、专题论文等),按下列标准
计工作量:(1)教授每批改12份计1学时;(2)副教授每批改10份计1学时;(3)讲师每批改8份计1学时;(4)助教每批改6份计1学时。
作文和作品分析一学期不得超过4次(作文不得少于3次),专题论文每学期不得超过2次。
2、批改外语三、四年级精读课作业工作量(每次印刷符号在6000以上,每学期不得超过3次)按每批改10份计1学时。
3、批改理科一、二年级的作业每35份计1学时,三、四年级作业每30份计1学时(每周不得超过一次作业)。
第五条 指导毕业生论文工作量
1、凡进行了论文答辩教学的,每指导1名本科生按5学时计。
2、凡未进行论文答辩的,每指导1名本科生按4学时计。
指导研究生论文工作量另文规定。
第六条 指导教育实习工作量
指导本科生教育实习工作量,包括审查学生教案和指导上课等工作,指导教师在实习期间按每日2学时计工作量。总领队总量增加5学时,分领队总量增加2.5学时。
第七条 指导野外实习和社会调查工作量
野外实习和社会调查是根据教学计划的要求并指导学生进行的教学活动,实习、调查应包括准备工作和调查报告的批改等。指导人数不低于10人,工作量按以下标准计算。
指导野外实习每天按2.5学时计,指导社会调查每天按1.5学时计。
第八条 实验课与实验室建设工作量
1、实验课每一上节课按0.6学时计(其中包括批改实验报告等)。
2、凡是专职或主要从事实验室建设工作的教师应有经过系主任批准的,具体的实验室建设工作计划项目,每一建设项目结束时,经系主任及有关人员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计算工作量。实行坐班制的实验室教师,要严格执行考勤制度,认真参与实验教学及管理工作,其教学工作量一学年计320学时。
第九条 指导青年教师工作量
指导青年教师每指导1人一学年按20学时计。
指导教师一般应具有副教授职务以上教师。指导教师应制订明确的指导计划,每周不得少于1次业务指导,要定期检查青年教师的进修情况。指导教师所指导的对象及指导计划,各系(室)须报教务处备案后方能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