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1994年3月31日国税发<1994>0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现将我们制定的《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认真做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税法及条例的规定精神,现将一些具体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如何掌握“习惯性居住”的问题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所谓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义务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
如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即为该纳税人习惯性居住地。
二、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工资、薪金所得的具体内容和征税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征税。
对于补贴、津贴等一些具体收入项目应否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范围问题,按下述情况掌握执行:(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doc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精神,现将个人所得税的若干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对个体工商户的征税问题(一)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和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期间借款的利息支出,凡有合法证明的,不高于按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二)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下同)、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已征收了农业税、牧业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应对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兼营上述四业并四业的所得单独核算的,比照上述原则办理,对于属于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与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四业的所得不能单独核算的,应就其全部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个体工商户与企业联营而分得的利润,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项应税所得,应按规定分别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二)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三)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四)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五)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六)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七)对按国发[1983]141号《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国办发[199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审批问题的通知》精神,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老会计经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老会计经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 现就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 纳税人自2006年1月1日起就其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按照1600元/月的减除费用标准, 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工资、薪金所得应根据国家税法统一规定, 严格按照“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的政策口径掌握执行。
除国家统一规定减免税项目外, 工资、薪金所得范围内的全部收入, 应一律照章征税。
三、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后, 各地一律按统一标准执行, 任何地方不得擅自规定免税项目或变相提高减除费用标准。
对擅自提高减除费用标准的地方, 将相应减少财政转移支付数额或者调减所在地区所得税基数。
对地方擅自提高的减除费用标准, 税务机关不得执行, 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请遵照执行。
(财税〔2005〕183号;2005年12月19日)财务会计的实际工作经验和能力是日积月累、逐步提高的, 绝不可能一朝一夕的事情;财务会计是一种各个领域融会贯通的工作, 所以建议要全
面地补充各个方面的知识, 而不仅局限于本职工作;坚持一天学一点, 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 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 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
最后希望同学们都能够大量的储备知识和拥有更好更大的发展。
国税发[2009]1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2009-08-1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近期,部分地区反映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口径不够明确,为公平税负,加强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口径问题通知如下: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第一条有关“双薪制”计税方法停止执行。
二、关于董事费征税问题(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八条规定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
(二)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担任直接管理职务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14号)第一条停止执行。
三、关于华侨身份界定和适用附加费用扣除问题(一)华侨身份的界定根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09]5号)的规定,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具体界定如下:1.“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
2.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
3.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二)关于华侨适用附加扣除费用问题对符合国侨发[2009]5号文件规定的华侨身份的人员,其在中国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证明其华侨身份的有关证明材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在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适用附加扣除费用。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正文:----------------------------------------------------------------------------------------------------------------------------------------------------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现将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衔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的政策(一)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中央企业负责人取得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18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参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执行;2022年1月1日之后的政策另行明确。
二、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政策(一)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关条件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财税[2001]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中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中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精神,现对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慈善机构、基金会等非营利机构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慈善机构、基金会等非营利机构,是指依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设立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组织。
二、部分经济效益好的企业为职工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缴纳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以及企业为职工建立的补充医疗保险,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三、以上政策适用于在辽宁全省以及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按《通知》规定确定的试点地区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自各地区实施之日起执行。
非试点地区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继续执行国务院《关
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确定的标准,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标 签】房产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颁布单位】安徽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皖地税政三字﹝1997﹞277号【发文日期】1997-06-13【实施时间】1997-06-13【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土地增值税各行署、市、县地方税务局: 为推进依法治税,进一步做好财产行为税工作,省局对房产税、土地税值税等税种在实际征管工作中反映出的若干政策问题进行了调查研究,并在全省财产行为税专业会议上就若干政策性意见进行上认真讨论,现明确如下: 一、企业装修改造新增加的中央空调主机是否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 对企业在装修改造时新增加的中央空调设备,其主机部分凡作为设备独计价乾地核算管理的,不应并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二、企业对原房屋进行装璜装修发生的支出是否征收房产税 新的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对原房屋进行装璜装修发生的净支出,通过“递延资产”科目核算,不增加房产价值。
按照现行的房产税法规规定,房产税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因此,对其暂不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
三、对房改后企业拥有部分产权的房产是否征收房产税 对房改后企业拥有部分产权的房产征收房产税问题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明确之前,凡企业已按财政部有关规定作全部核销“固定资产”帐务(未核销或部分核销的)处理,且照提折旧的,应按企业计提折旧的部分计算征收房产税。
对企业既未核销“固定资产”又不计提折旧的,应按企业拥有产权的比例计算征收房产税。
四、对企业以承包经营等形式出租房产如何确定房产税计税依据 对企业以承包经营等形式出租房产的,承包方缴纳的总租金中,凡能明确划分出房产租金的,应仅就房产租金部分计征房产税;划分不清的,可参照当地同类房产的租金水平或按一定比例核定其房产租金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
五、对企业重新评估后的房产如何征免房产税 省局皖地税政三字[1996]128号文件规定对企业、单位的房产在重估后应按其重估后的房产价值征收房产税。
2024年第二季度办税服务厅集中测试卷
2024年第二季度办税服务厅集中测试卷单选题1.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至(),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
[单选题] *A.2024年12月31日B.2025年12月31日(正确答案)C.2026年12月31日D.2027年12月31日2.建立税费服务质效回访机制,每日抽取部分来分局办理税费事项的企业纳税人缴费人名单,安排专人开展服务质效跟踪回访,及时收集纳税人缴费人评价意见,有针对性地抓好整改。
每日回访比例不低于(),建立回访台账,详细记录回访时间、收集意见建议等内容。
[单选题] *A.10%B.20%(正确答案)C.30%D.40%3.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公告的规定,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包括()。
[单选题] *A确定发票印制企业B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C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D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正确答案)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河北省分行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规定,自()起,将此前实行的用人单位先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再依据两部门核定的应缴费额向税务部门缴费的流程,优化调整为用人单位直接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
[单选题] *A.2024年1月1日(正确答案)B2024年5月1日.C.2024年7月1日D.2024年10月1日5.下列办税服务厅中存在的情况,符合要求的是()。
[单选题] *A.工作时间窗口人员小张在休息室打电话且未放置“暂停服务”标志牌B.导税人员在自助办税区辅导纳税人,导税台无人值守,电话响个不停C.已到下班时间,税务人员小张继续为纳税人办理业务直至纳税人离开(正确答案)D.李某到大厅咨询税收优惠政策,窗口人员让其拨打12366进行咨询6.办税服务厅根据窗口数量、人流量和业务量等因素,合理安排导税人员数量。
国税发[2011]50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成文日期:2011-04-1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2010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各级税务机关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取得积极成效。
根据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和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对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重要意义党中央、国务院对收入分配问题高度重视,强调要合理调整收入分配关系。
税收具有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功能,《建议》要求“加强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有效调节过高收入”。
《纲要》提出要“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管机制”,“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
做好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对于有效地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作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将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点工作,进一步强化征管基础,完善征管手段,创新管理和服务方式,为加快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做出积极努力。
二、不断完善高收入者主要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各级税务机关要继续贯彻落实国税发〔2010〕54号文件规定,以非劳动所得为重点,依法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主要所得项目征管。
(一)加强财产转让所得征管1.完善自然人股东股权(份)转让所得征管。
(1)积极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合作,加强对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所得征管。
重点做好平价或低价转让股权的核定工作,建立电子台账,记录股权转让的交易价格和税费情况,强化财产原值管理。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财法字[1997]4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财法字〔1997〕44号1997年9月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深化财税改革的需要,我部在1986年、1988年、1989年、1991年和1993年五次清理的基础上,对建国以来至1995年12月发布的现行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财政规章)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清理,并逐一作出了鉴定。
其中,已被有关法规、规章代替,应予废止或已明令废止的财政规章339件;因规章的调整对象消失或者规章本身的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的财政规章419件。
现将这两部分共758件财政规章的目录予以公布,停止执行。
请转知所属各单位及各有关部门。
附件:一、废止的财政规章目录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附件一:废止的财政规章目录目录(一)综合类(二)预算管理类(三)国家债务类(四)税收类(五)工业交通财务类(六)商贸金融财务类(七)行政事业财务类(八)农业财务类(九)农业综合开发类(十)社会保障财务类(十一)外汇外事财务类(十二)世界银行类(十三)基本建设财务类(十四)会计管理类(十五)注册会计师管理类(十六)财政监督类(一)综合类1.关于基层税务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资发放标准的通知(1986年10月9日财政部发出)2.请抓紧解决肉价补贴执行中问题的通知(1986年11月19日财政部发出)3.关于明确工会预算外资金范围的复函(1988年1月27日财政部发出)4.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1988年9月13日财政部发出)5.对关于要求明确财政“专户储存”资金是否计息以及如何计息问题的复函(1989年12月29日财政部发出)6.关于批准船检收费使用专用票据的复函(1991年10月15日财政部发出)7.关于住房制度改革中财政税收政策的若干规定(1992年6月11日财政部发布)8.关于中央企业住房基金划转、核定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1992年7月25日财政部发出)9.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收缴管理实施办法(1994年12月31日财政部发布)10.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1995年1月18日财政部发布)11.关于中央单位国有住房出售收入解缴和使用问题的通知(1995年3月17日财政部发出)12.关于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收缴管理若干问题的解释(1995年6月14日财政部发出)13.关于中央在京单位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上交财政有关问题的通知(1995年6月15日财政部发出)(二)预算管理类14.关于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包干结余”会计帐务处理办法的暂行规定(1980年11月10日财政部发布)15.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和行政单位罚款支出财务处理规定的通知(1982年5月15日财政部发出)16.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和行政单位罚款收入和支出财务处理规定的补充通知(1982年10月14日财政部发出)17.关于“耕地占用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1987年4月29日财政部发布)18.关于放开和提高卷烟、酒价格后有关财务处理和预算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1988年7月26日财政部发出)19.关于改变“印花税”预算级次问题的通知(1988年12月31日财政部发出)20.关于重申中央四个部门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必须严格执行“三七”比例分成的通知(1989年10月31日财政部发出)21.对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局规费收入结余是否上缴的请示》的复函(1990年4月9日财政部发出)22.关于加强公检法部门罚没收入管理和保证办案经费的通知(1990年8月13日财政部发出)23.社会集团购买力核算范围暂行规定(1990年10月16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领导小组、财政部发布)24.关于海上石油勘探开发企业发展陆上业务、进行石油制品生产缴纳“工商统一税”、“所得税”及“矿区使用费”的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通知(1991年7月25日财政部发出)25.关于严格执行出口产品退税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的通知(1991年12月5日财政部发出)26.关于社会集团购买力支出控制指标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1991年12月11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发出)27.关于调整专项控制商品品目的通知(1991年12月11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领导小组发出)28.关于外地驻浦东、海南、深圳地区集团单位购买几种主要专控商品指标单列试点的通知(1993年4月21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发出)29.关于调整社会集团购买力指令性指标和指导性指标管理范围的通知(1993年4月28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发出)30.关于对部分专项控制商品委托审批权的通知(1993年5月26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发出)31.关于取消购买轿车控购审批的通知(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发出)(三)国家债务类32.关于对倒卖国库券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惩处的规定(1987年7月17日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3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债一级自营商资格标准及确认办法(试行)(1993年6月21日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3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债一级自营商资格标准及确认实施细则(试行)(1993年7月22日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35.地方财政部门销毁国债券办法(1993年8月6日财政部发布)36.关于提高特种定向债券手续费率的通知(1995年9月15日财政部发出)(四)税收类37.关于对外国籍轮船运输收入的征税规定(1974年6月21日财政部发布)38.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1981年6月2日财政部发出)39.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1981年6月8日财政部发出)40.关于对外籍轮船运输收入征收所得税的通知(1982年2月26日财政部发出)41.关于对专利权、专有技术收入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82年5月8日财政部发出)42.关于外国银行从我国取得的存款、贷款利息征免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82年6月29日财政部发出)43.关于对外商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服务征收工商统一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暂行规定(1983年7月5日财政部发出)44.关于外商委托我国公司企业代销、寄售商品或设立维修服务站代销零配件征税问题的通知(1983年10月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45.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1984年9月28日财政部发布)46.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1984年9月28日财政部发布)47.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1984年9月28日财政部发布)48.中华人民共和国盐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1984年9月28日财政部发布)49.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1984年9月28日财政部发布)50.产品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4年9月3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51.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4年9月3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52.营业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4年9月3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5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1984年10月18日财政部发布)54.酒类产品税征税办法(1985年1月21日财政部发出)55.关于对国营对外承包公司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的暂行规定(1985年3月11日财政部发出)56.关于对进出口产品征、退产品税或增值税的具体规定(1985年4月17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发出)57.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收工商统一税、企业所得税的暂行规定(1985年5月15日财政部发布)58.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内资企业征税问题的暂行规定(1985年5月15日财政部发布)59.盐税稽征管理试行办法(1985年7月1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60.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5年7月22日财政部发布)61.关于外国公司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服务纳税问题的补充规定(1985年9月4日财政部发布)62.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施行细则(1985年9月12日财政部发布)63.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暂行规定施行细则(1985年9月18日财政部发布)64.关于对国营商业企业经营的商品批发业务恢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1985年9月27日财政部发出)65.集体企业所得税的若干政策规定(1985年10月26日财政部发布)66.集体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实施办法(1985年11月2日财政部发布)67.事业单位奖金税暂行规定实施细则(1985年11月15日财政部发布)68.关于对商品批发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1985年12月2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69.关于对预算外全民所有制企业和经营单位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的补充规定(1985年12月31日财政部发布)70.烟类产品税征税办法(1986年1月25日财政部发布)71.对节约能源管理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1986年3月12日财政部发出)72.关于合营企业和外国企业不得以其人民币收入代替外币收入缴纳税款问题的通知(1986年3月17日财政部、经贸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出)73.关于征收国营企业奖金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1986年3月21日财政部发出)74.关于促进横向经济联合若干税收问题的暂行办法(1986年3月29日财政部发布)75.关于城镇集体企业奖金税若干问题的通知(1986年3月31日财政部发出)76.关于对科学技术研究机构收入征税的暂行规定(1986年4月1日财政部发布)77.关于国营企业奖金税有关几个问题的通知(1986年4月3日财政部发出)78.关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的若干政策规定(1986年4月18日财政部发布)79.关于对预算外企业和经营单位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6年5月23日财政部发布)80.关于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的收入和所得纳税问题的补充通知(1986年7月10日财政部发出)81.关于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征免工商统一税问题的通知(1986年7月30日财政部发出)82.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商业部等单位关于1986年商业体制改革几个问题报告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1986年8月28日财政部发出)83.关于征收银行、保险系统奖金税问题的通知(1986年10月3日财政部发出)84.关于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征免工商统一税问题的补充通知(1986年10月11日财政部发出)85.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国内企业再合营如何征税问题的通知(1986年10月20日财政部发出)86.关于从事开采海洋石油资源企业的亏损结转、资产折旧以及费用摊销年限税收处理问题的通知(1986年10月27日财政部发出)87.关于石油工业服务性业务适用工商统一税税目税率问题的通知(1986年10月28日财政部发出)88.关于对农垦企业从联营企业分得利润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86年10月31日财政部发出)89.关于对电力工业企业减免产品税归还贷款的通知(1986年11月15日财政部、水电部发出)90.关于对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的企业如何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86年11月17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91.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1986年11月19日财政部发出)9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6年12月10日财政部发布)93.关于对国营华侨农(林)场、工厂收购应税农林牧水产品纳税问题的通知(1986年12月13日财政部发出)94.关于个人收入调节税若干政策规定(1986年12月13日财政部发布)95.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计征所得税若干成本、费用列支问题的通知(1986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96.关于认真执行《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中税收优惠条款的实施办法》的通知(1987年1月23日财政部发出)97.关于征收奖金税、工资调节税有关问题的通知(1987年2月17日财政部发出)98.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征收所得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1987年2月2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99.关于对文物商店征收有关税费的通知(1987年3月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100.关于国营企业用税后留利进行生产性投资增加的利润减征所得税问题的规定(1987年3月18日财政部发布)101.关于改进对工业企业自产自用产品、委托加工产品征税规定的通知(1987年3月2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102.关于对不分配利润的联营企业就地征收所得税的通知(1987年6月2日财政部发出)103.关于《对深圳、珠海、汕头、厦门经济特区内联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补充规定(1987年6月19日财政部发布)104.关于改进新建、扩建啤酒项目以产品税归还贷款规定的通知(1987年6月19日财政部发出)105.关于卷烟产品税若干问题的通知(1987年7月3日财政部发出)106.关于对农村信用社征收集体企业所得税的通知(1987年9月8日财政部发出)107.关于对工会系统有偿技术服务机构的所得征免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87年11月17日财政部发出)108.关于固定业户临时外出销售商品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1987年11月25日财政部发出)109.关于乡镇企业年终一次性分配工资、薪金和个人承包、转包、承租收入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问题的通知(1988年1月20日财政部发出)110.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通知(1988年1月21日财政部发出)111.关于对无醇啤酒、啤乐产品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1988年5月1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112.关于重申用平价原油生产的超产成品油征免税问题的通知(1988年5月25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113.关于沿海经济开放区鼓励外商投资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暂行规定(1988年6月15日财政部发布)114.关于城镇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契税问题的通知(1988年6月28日财政部发出)115.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17日财政部发布)116.关于个人认购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不能给予减免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照顾的通知(1992年7月13日财政部发出)117.关于临时调整鱼粉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的通知(1992年7月30日财政部发出)118.关于做好农林特产税征收工作的通知(1993年3月10日财政部发出)119.关于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原木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1994年3月31日财政部发出)120.关于东北电力集团公司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1994年4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121.关于国家物资储备局系统缴纳增值税、所得税的通知(1994年10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122.关于国有农业、农垦、农牧、渔业、水利、气象等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94年11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123.关于新华社系统所属企业和经营单位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94年12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124.关于国有华侨农场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95年1月1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五)工业交通财务类125.关于实行大修理贷款的通知(1962年9月29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出)126.国营企业利润交库办法(1972年12月7日财政部发布)127.小型技术措施贷款暂行办法(1975年5月14日国家计委、财政部发布)128.关于计提职工福利基金等所根据的工资总额的范围问题的通知(1978年12月18日财政部发出)129.关于改进国营企业提取企业基金办法的通知(1979年10月17日财政部发出)130.关于国营工交企业实行利润留成和盈亏包干办法的若干规定(1981年12月26日财政部、国家经委发布)131.关于国营企业财政驻厂员工作的暂行规定(1982年12月17日财政部发布)132.国营工交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财务处理暂行规定(1984年9月29日财政部发布)133.关于对部分行业和部门所属国营工业企业实行固定资产分类折旧的通知(1986年5月3日财政部、国家经委发出)134.关于工交企业交纳教育费附加的财务处理规定(1986年8月28日财政部发布)135.对黑龙江省《关于罚款收入和罚款支出财务处理意见的请示》的复函(1987年1月16日财政部发出)136.关于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财务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1987年1月20日财政部发布)137.关于同意邮电通信企业固定资产实行分类折旧的复函(1987年1月29日财政部发出)138.关于机电设备招标公司招标业务中若干费用开支问题的复函(1987年3月9日财政部发出)139.关于国营企业或企业集团归还技术开发专项贷款的资金来源问题的函(1987年3月12日财政部发出)140.关于(87)财工字第32号文件中“减免税收期限”的起讫时间如何掌握的复函(1987年5月14日财政部发出)141.关于核定邮电企业留利中三项基金比例的复函(1987年5月21日财政部发出)142.关于大型合成氨设备折旧年限问题的复函(1987年5月21日财政部发出)14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方投资者分得利润分配和管理的暂行办法(1987年6月3日财政部、国家经委、对外经济贸易部发布)144.关于同意邮电勘察设计单位部分固定资产提取折旧的复函(1987年6月15日财政部发出)145.关于邮电企业应用企业留利归还贷款问题的复函(1987年8月11日财政部发出)146.关于国营企业推广应用电子计算机工作中的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1987年9月8日财政部发布)147.关于国营企业开发新产品减免的产品税(增值税全部留给企业用于技术开发的通知(1987年10月24日财政部发出)148.关于同意调整民航飞机、发动机大修理费用定额标准的复函(1987年11月18日财政部发出)149.关于如何处理赶工速调费的复函(1988年1月13日财政部发出)150.关于对上海市审计局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等问题的复函(1988年1月21日财政部发出)151.关于企业“绿化费用”和“劳动保险费”开支问题的复函(1988年2月5日财政部发出)152.关于交通部所属沿海、内河货轮船员从事职责外劳务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复函(1988年5月3日财政部发出)153.关于国营企业到国外开展“四技”所得人民币收入财务处理的复函(1988年5月6日财政部发出)154.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工作范围(工业交通部分)的具体规定(1988年5月7日财政部发布)155.关于不同意企业从成本中提取“酬劳金”的复函(1988年5月27日财政部发出)156.国营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周转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1988年6月3日财政部发布)157.关于中央工业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审批问题的通知(1988年9月8日财政部发出)158.电力建设资金征收和使用监督管理办法(1988年9月26日财政部、国家计委、能源部发布)159.关于国营企业缴纳印花税有关财务处理的通知(1988年9月30日财政部发出)160.放开和提高卷烟、酒价格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1988年10月8日财政部发出)161.关于从国外买进旧船其折旧年限如何确定的复函(1988年11月2日财政部发出)162.关于对民航运输企业向旅客收取延伸服务劳务手续费处理意见的复函(1988年11月4日财政部发出)163.关于同意改变邮电通信企业低值易耗品核算办法的复函(1988年11月23日财政部发出)164.集体企业因调价引起原有库存价值变动财务处理的规定(1988年12月5日财政部发布)165.关于国营企业土地复垦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1989年3月18日财政部发出)166.关于国营企业参照执行财政部颁发的《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1989年5月6日财政部发出)167.关于增加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几项工作任务(工业交通部分)的通知(1989年7月3日财政部发出)168.关于国营企业兼并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1989年8月26日财政部发布)169.关于进口物资实行代理价后国营企业库存物资发生的价差财务处理的通知(1989年10月21日财政部发出)170.关于民航企业医疗机构费用开支问题的复函(1989年12月31日财政部发出)171.关于国营企业购买小汽车缴纳横向配套发展基金等费用列支问题的通知(1990年1月19日财政部发出)172.关于平价原油提价收入财务处理和提高原油储量有偿使用费提取标准的通知(1990年4月3日财政部、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发出)173.关于民用燃料和东北照明电提价后中央企业职工补贴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1990年12月14日财政部发出)174.关于企业家属委员会经费如何列支问题的复函(1991年2月27日财政部发出)175.关于解决履行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合同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1991年3月12日财政部发出)176.关于原油提价收入财务处理和提高原油储量有偿使用费提取标准的通知(1991年3月13日财政部、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发出)177.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工作范围(工业交通部分)的具体规定(1991年4月8日财政部发布)178.关于国营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财务问题的规定(1991年4月19日财政部、建设部发布)179.国内联营企业若干财务问题解答(1991年4月26日财政部发出)180.关于加息不能进成本的复函(1991年6月15日财政部发出)181.加强铁路建设基金管理的暂行规定(1991年6月28日财政部发布)182.军工科研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定(1991年6月29日财政部发布)183.关于部分大中型骨干企业补充流动资金问题的通知(1991年9月23日财政部、国务院生产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发出)184.关于修订《加强铁路建设基金管理的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1991年12月19日财政部发出)185.关于提高国营企业职工福利基金提取比例调整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教育经费计提基数的通知(1992年4月30日财政部发出)186.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规定(1992年6月24日财政部发布)187.关于试点企业集团若干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1992年8月3日财政部发布)188.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管理暂行办法(1994年9月7日财政部发布)(六)商贸金融财务类189.关于国营商业企业商品“三包”资金管理的补充规定(1986年7月23日财政部发布)190.关于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分享保险收入试行办法的通知(1986年9月21日财政部发出)191.关于商贸金融企业缴纳、返还教育费附加的财务处理规定(1986年11月6日财政部发布)192.关于地方不得自行减免大中型商业企业调节税的通知(1986年11月21日财政部发出)193.关于外运公司加快载货汽车折旧期限的复函(1986年12月15日财政部发出)194.关于实行粮食购、销、调拨财务包干的规定(1987年4月8日财政部发出)195.关于国营大中型商业企业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1987年9月21日财政部发布)196.商贸企业业务发展周转金管理办法(1988年4月12日财政部发布)197.全民所有制商业企业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财务问题的补充规定(1988年7月23日财政部发布)198.关于贯彻《国营商贸金融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1988年12月4日财政部发出)199.商贸企业业务发展周转金管理的补充规定(1989年5月3日财政部发布)200.关于对国营饮食服务企业和商办粮办工业企业征收的所得税不再返还企业和主管部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1989年6月28日财政部发出)201.关于传真机、电传机等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规定的通知(1989年9月26日财政部发出)202.关于贯彻《国营商贸金融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1989年11月17日财政部发出)203.关于商业部直属国营公司财务管理及利润分配等问题的复函(1989年12月7日财政部发出)204.国营商业企业成本管理办法(1990年12月27日财政部发布)205.关于贯彻《国营商业企业成本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1991年10月18日财政部发出)206.关于规范外贸企业利润分配制度的暂行规定(1993年7月15日财政部发布)(七)行政事业财务类207.关于修订机要交通员押运途中伙食补助费标准的通知(1986年1月24日财政部发出)208.关于出版社、报社调整工资7.50元列入成本问题的通知(1986年7月14日财政部发出)209.关于建立城市专业电影院维修改造专款规定的通知(1986年12月31日财政部发出)。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2001]158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2001]158号2001年7月12日)各市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个人所得税征缴行为,公平纳税人税收负担,省地税局制定了《安徽省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并经全省地方税务工作会议讨论,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地税局。
安徽省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核定征收行为,公平税收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其他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所得以及承包(租)经营所得,且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
第三条上述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导致出现以下情况,难以查账的:1、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2、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核算的;3、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4、账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并未按规定保存有关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中若干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中若干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个人所得税
【发文字号】皖地税政四[1996]354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6.10.14
【实施日期】1996.10.1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
税征收中若干问题的通知
(皖地税政四[1996]354号1996年10月14日)
各行署、市、县(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现对个人办学所得,个人出租私房所得和宾馆、酒店、餐厅的中方厨师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 / 1。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录的公告-国家规范性文件
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4〕089号
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发行收入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127号
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曾宪梓教育基金会教师奖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函
国税函发〔1994〕376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
财税〔2011〕109号
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五届黄汲清青年地质科学技术奖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号
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天小小科学家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8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录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现将继续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涉及的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继续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涉及的文件目录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12月29日
附件
继续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涉及的文件目录
财税〔2015〕125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和解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100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01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022年合肥个人所得税的扣税标准是什么
2022年合肥个⼈所得税的扣税标准是什么合肥个⼈所得税计算⽅法,合肥个税起征点由店铺⼩编整理编写。
个⼈所得税是调整征税机关与⾃然⼈(居民、⾮居民⼈)之间在个⼈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合肥个⼈所得税的扣税标准是什么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合肥个⼈所得税计算⽅法最新⼯资扣税标准⽬前还是沿⽤7级超额累进个⼈所得税税率表,个税起征点是5000元,然后进⾏个⼈所得税计算。
⼆、扣税标准1、⼯资扣除标准5000元/⽉(2018年10⽉1⽇起正式执⾏)(⼯资、薪⾦所得适⽤)2、应纳个⼈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税率-速算扣除数应纳税所得额=扣除三险⼀⾦后⽉收⼊-扣除标准三、交税计算(⼀)、⼯资个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资薪⾦所得-“五险⼀⾦”-扣除数)×适⽤税率-速算扣除数个税起征点是5000,使⽤超额累进税率的计算⽅法如下:1、缴税=全⽉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2、实发⼯资=应发⼯资-四⾦-缴税3、全⽉应纳税所得额=(应发⼯资-四⾦)-50004、扣除标准:个税按5000元/⽉的起征标准算例:如果某⼈的⼯资收⼊为7500元,他应纳个⼈所得税为:(7500—5000)×3%—0=45(元)。
(⼆)、税率表合肥扣税实⾏7级超额累进个⼈所得税税率表应纳个⼈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税率-速算扣除数合肥7级超额累进个⼈所得税税率表,于由他⼈(单位)代付税款的⼯资、薪⾦所得。
四、合肥个税起征点(⼀)、个⼈所得税计算公式⼯资个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资薪⾦所得-“五险⼀⾦”-扣除数)×适⽤税率-速算扣除数个税起征点是5000,使⽤超额累进税率的计算⽅法如下:缴税=全⽉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实发⼯资=应发⼯资-四⾦-缴税。
全⽉应纳税所得额=(应发⼯资-四⾦)-5000(⼆)、征收⽅法个⼈所得税实⾏源泉扣缴和⾃⾏申报两种征收⽅式,⽀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为个⼈所得税的扣缴义务⼈;在两处以上取得⼯资薪⾦所得和没有扣缴义务⼈的,以及有扣缴义务⼈,但扣缴义务⼈没有依照税法规定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应当⾃⾏申报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06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0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 为了加强对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管理,现将我局制定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间题,请随时向总局反映。
国家税务总局一九九五年四月六日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完善代扣代缴制度,强化代扣代缴手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机关、社团组织、军队、驻华机构、个体户等单位或者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上款所说的驻华机构,不包括外国驻华使领馆和联合国及其他依法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国际组织驻华机构。
第三条按照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义务,必须依法履行。
注(注1:自2001年5月1日起,第三条、第四条改按新《征管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下列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三)劳务报酬所得;(四)稿酬所得;(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各省市关于通讯费和交通补贴税前扣除标准文件汇总
各省市关于通讯费和交通补贴税前扣除标准⽂件汇总各省市关于通讯费和交通补贴税前扣除标准⽂件汇总2014-11-2113:52来源:中国会计⽹|?http://www.canet.co/中国会计⽹-中国会计⾏业门户?|?/会计论坛根据《国家http://ww/tax/税务总局关于/gerensuodeshui/个⼈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只有经省级地⽅税务局根据.cn/tax/nsfd/纳税⼈公务交通、通信费的实际发放情况调查测算后,报经省级⼈民政府批准、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的⼀定标准之内的公务交通、通信费⽤才可以扣除。
除此之外,或者超出这⼀标准的公务费⽤,⼀律并⼊当⽉⼯资、薪⾦所得计征个⼈所得税。
那么各个省市关于交通和通信费补贴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呢,在此给⼤家整理了⼀下。
各省市关于通讯费和交通补贴标准⽂件汇总⼀、天津关于单位为个⼈负担办公通讯费征收个⼈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天津市地⽅税务局⽂件津地税所〔2007〕18号《关于单位为个⼈负担办公通讯费征收个⼈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近接部分区县地税局请⽰关于单位为个⼈负担通讯费如何征收个⼈所得税问题,经研究,明确规定如下,请遵照执⾏。
1、单位因⼯作需要为个⼈负担的办公通讯费⽤,采取全额或限额实报实销的,暂按每⼈每⽉不超过300元标准,凭合法凭证,不计⼊个⼈当⽉⼯资、薪⾦收⼊征收个⼈所得税。
2、单位为个⼈负担办公通讯费⽤以补贴及其他形式发放的,应计⼊个⼈当⽉⼯资、薪⾦收⼊征收个⼈所得税。
3、本规定⾃2008年1⽉1⽇起执⾏。
⼆、辽宁关于通讯费免征个⼈所得税问题辽宁省已下发了⽂件规定省直机关按照辽⼈发[2004]13号规定通讯费补贴可以全额扣除,免征个⼈所得税,但⽬前辽宁省地⽅税务局未对企业通讯补贴扣除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因此以现⾦形式⽀付的通讯补贴要并⼊⽀付当⽉的⼯资薪⾦所得计算缴纳个⼈所得税,党政机关的通讯补贴标准企业不得⽐照执⾏。
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1].8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发文日期: 1994-03-31 发文字号: 国税发[1994]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现将我们制定的《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法规》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法规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法规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认真做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税法及条例的法规精神,现将一些具体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如何掌握“习惯性居住”的问题条例第二条法规,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所谓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义务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
如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即为该纳税人习惯性居住地。
二、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工资、薪金所得的具体内容和征税范围作了明确法规,应严格按照法规进行征税。
对于补贴、津贴等一些具体收入项目应否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范围问题,按下述情况掌握执行:(一)条例第十三条法规,对按照国务院法规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法规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1.独生子女补贴;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3.托儿补助费;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三、关于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的问题(一)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凡是由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的,支付单位应依照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各地关于通讯费相关所得税文件汇编
全国各地关于通讯费相关所得税文件搜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的规定---------------------------------------------------- (2)关于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相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2)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 (3)津地税所〔2007〕18号 (6)《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津地税企所[2009]15号) (7)通讯费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 (9)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1]118号 (10)金市地税政[2001]167号2001-11-8 (10)京地税企[2003]641号 (12)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及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2003年6月18日沪国税所一[2003]135号 (13)广州市地税局《关于个人通讯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7]201号) (1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4]79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4]547号) (15)广州市税务局关于误餐补助收入等的规定: ------------------------------------------ 发文号税二(1994)278号标题转发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1994.6.70) 主题词发文单位广州市税务局所属专题发文日期 1994-07-22 生效日期失效日期是否有效有效文件正文转发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1994.6.70) 1994年7月22日税二〔1994〕278号现将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粤税发〔1994〕159号,以下简称《规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补充意见如下:一、对纳税人取得的误餐补助收入,以每人每月26天计算,每人每天不超过10元标准范围内的,不征个人所得税;对超过上述标准的一律并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报销电话费是否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报销电话费是否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我单位中层以上领导,按标准每月报销电话费,标准分200元/月、150元/月,这个标准是最高限额。
每月统计出每个人的实际电话费,单位据实统一报销,入管理费用/办公费,有个别超标准的情况。
这种情况需要代扣个人所得税吗?有何政策依据?(单位所在省市:河南许昌)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因此,经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的一定标准之内的公务交通、通信费用才可以扣除。
除此之外,或者超出这一标准的公务费用,一律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目前对于通讯费发放形式,主要有实报实销和现金发放补贴两种,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各地方规定不同,但均应与生产经营有关,有真实合法有效报销凭证,河南省通讯补贴个人所得税政策,我们未查到具体明确规定,为避免税务风险还请进一步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以下政策供参考理解:《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单位为个人负担办公通讯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津地税所〔2007〕18号)规定:1、单位因工作需要为个人负担的办公通讯费用,采取全额或限额实报实销的,暂按每人每月不超过300元标准,凭合法凭证,不计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2、单位为个人负担办公通讯费用以补贴及其他形式发放的,应计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2004〕347号)规定:1、关于个人取得交通补贴收入征税问题职工个人按规定从单位取得的交通补贴,在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按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税前扣除;补贴收入不足100元的,按实际取得的补贴收入给予税前扣除。
各地关于通讯费的最全所得税文件汇编
各地关于通讯费的最全所得税文件汇编目录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 [1999-04-09] 4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 [2003-04-24][全文失效]. 4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地税企所﹝2010﹞5号] [2010-07-28]. 4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津地税企所﹝2009﹞15号] [2009-09-24][全文废止]. 55.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单位为个人负担办公通讯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津地税所﹝2007﹞18号] [2007-11-02]. 56.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关于单位为个人负担办公通讯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津地税个所﹝2009﹞5号] [2009-02-23]. 5 中国淘税网7.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所得税税收政策管理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10﹞19号] [2010-02-23]. 68.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桂国税发﹝2003﹞127号] [2003-06-27]. 69.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1﹞118号] [2001-10-17]. 611.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工资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9﹞78号] [2009-03-06] 812.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09年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解答[2010-01-15]. 813.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金市地税政〔2001〕167号] [2001-11-08]. 81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公司员工报销手机费征收个入所得税问题的批复[京地税个﹝2002﹞116号] [2002-03-18]. 915.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3〕641号] [2003-12-12]. 916.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及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国税所一﹝2003﹞135号] [2003-06-18] 1017.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4﹞79号] [2004-04-16][全文失效]. 1018.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4﹞547号] [2003-09-10]. 1019.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通讯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7﹞201号] [2007-08-01]. 1120.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2﹞49号] [2002-02-04]. 1321.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STRONG>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2003﹞147号] [2003-07-08]. 1422.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STRONG>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发﹝2003﹞163号] [2003-8-14]. 1423.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国税发﹝2003﹞70号] [2003-06-05] [全文失效]. 152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务通讯补贴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问题的通知[鲁地税函﹝2005﹞33号] [2005-03-14]. 1525.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10﹞3号] [2010-01-20] 1526.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辽国税函﹝2007﹞55号] [2007-02-12]. 1627.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相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辽地税函﹝2007﹞114号] [2007-04-10] [全文失效]. 1628.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通讯费和通勤费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方面如何处理?原出处:12366纳税服务热线日期:2013-08-06. 1729.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沈阳市企事业单位通讯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沈国税函﹝2004﹞368号] [2004-11-30]. 1730.沈阳市地方税务局所得税处回答通讯费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 (18)31.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川国税函﹝2004﹞108号] [2004-05-12]. 1832.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地税发﹝2003﹞71号] [2003-07-17]. 183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发〔2009〕46号] [2009-12-09] 183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发〔2009〕48号] [2009-12-15] 1935.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的通知[冀国税函〔2013〕161号] [2013-07-18]. 1936.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费补贴有关公务费用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通知[黑地税函﹝2006﹞11号][2006-02-17]. 1937.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琼国税发﹝2003﹞188号] [2003-05-26]. 2038.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直机关通讯费补贴标准调整后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琼财税[2004]780号[2004-9-21 ][全文失效]. 2039.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闽地税政二﹝1999﹞38号] [1999-06-11]. 2040.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函[2004]347号] [2004-07-14][以下条款失效]. 2141.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通讯补贴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内陆税字〔2007〕355号] [2007-11-20]. 2142.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和通讯费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藏国税发〔2006〕83号] [2006-10-23]. 224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川地税发﹝2005﹞47号] [2005-04-14] 2244.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执行新个人所得税法后征收工薪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宁地税发〔2006〕85号] [2006-04-29]. 22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 [1999-04-09]─────────────────────────────────────近接一些地区请示,要求对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做出规定.经研究,现明确如下:......二、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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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
题的通知
【标 签】人所得税,政策
【颁布单位】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皖地税﹝2008﹞12号
【发文日期】2008-01-01
【实施时间】2008-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财政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为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政策,强化收入分配调节,减少税收政策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和相关文件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人员个人所得税减免问题。
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本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其应减免的个人所得税,实行限额减免方式。
即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本人应减免的个人所得税,在每人每年8000元税额的限额范围内,由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的残疾等级确定具体减征标准。
纳税人取得不同应税项目的所得,应合并计算其减免税额。
二、关于个人取得的经济补偿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为促进企业改组改制,根据《中共安徽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对单位职工因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的符合规定标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经济补偿金标准按照属地原则,按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超过部分在扣除纳税人按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后,余额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关于单位支付给职工个人的住房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对单位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或按月支付给职工个人的各类住房补贴,应并入纳税人当期的工资、工薪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职工因未享受国家福利分房政策,或虽已享受国家福利分房但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
的,单位按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补贴标准,一次性或按月计入职工个人所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专用账户的住房补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标准部分的住房补贴,或支付后未纳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专用账户的住房补贴,应并入纳税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述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