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条件(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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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学习笔记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学习笔记
(1)过失的判断标准
过失的判断标准分为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由于侵权法的功能重在损害的分担,而非对于侵权人的惩罚。并且,采用客观标准更具可操作性,现代侵权法多采用客观标准判断过失的有无。
①主观标准
根据主观标准,行为人具有过失应当具备两个条件:①行为人有能力预见其行为可能导致损害的发生,即预见可能性的存在。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预见能力,应当综合考虑行为人的年龄、健康状况、能力、知识水平等个人因素以及行为当时的环境、时间、行为的类型等因素;②由于行为人具有疏忽或者懈怠的心理状态,未采取合理的措施避免损害的发生。即行为人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损害可能发生,或者虽然预见了损害可能性,但因为心智的欠缺而轻信可以避免损害的发生。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1.归责原则体系
我国民法采用多元归责体系,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三种。三个归责原则的适用关系是:①首先考查是否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予以归责;②如果不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进行归责;③如果当事人均无过错,则考虑是否可以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一般而言,被害人的特殊体质对因果关系的成立不生影响,加害人不得主张以被害人的特殊体质(患有严重心脏病、血友病、药物过敏)为由否认因果关系的存在。不过,如果受害人知道自己具有特殊体质,却未予必要的防范,可以认定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与有过失,从而减轻加害人的责任。
(四)主观过错
1.故132条)
(1)公平责任原则使用的条件:①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因而不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②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因而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③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④不适用公平责任将导致显失公平的后果。
(2)公平责任的承担:适用公平责任时需要考虑的因素有二:①损害的大小;②当事人的经济状况。

公平责任的6种情形

公平责任的6种情形

公平责任的6种情形
随着社会的发展,公平责任的重要性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

它不仅建立在道义和法律原则之上,还具有实质性的意义,可以极大地促进社会的进步。

而公平责任的这种重要性也伴随着它的多样性,它不单单只表现在某一种个别的形式上,而是可能会以多种方式表现出来,其中可以分为以下6种情形:
第一,遵守公平责任的人应该注重平等和尊重,不会偏向任何特定的人或群体,而是按照自己的责任去表现出在社会中应有的公平原则。

这种尊重公平的态度可以促进各种组织之间的合作,并有助于解决社会的各种不平等。

第二,遵守公平责任的人应当关注权利和自由,考虑人民的利益和平等的待遇。

在全球化的今天,各国的政策、法律和制度应该维护和保护每一个人的权利,尊重人权,消除一切形式的歧视。

第三,遵守公平责任的人应该注重社会责任,尊重每一种文化多样性,努力创造一个让人们能够接受和尊重社会多样性的社会环境。

第四,遵守公平责任的人应该注重伦理原则,如:认真认识自己的责任,掌握自身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滥用职权,不得采取欺诈和轻视等行为。

第五,遵守公平责任的人应当关注社会利益,为改善社会状况而努力,追求社会正义,尊重和维护人权,实现社会和谐。

最后,遵守公平责任的人应认真落实自己的义务,做有益于社会发展的行动。

具体而言,可以从自身做起,做一个有道德、有责任、
有廉洁的人,在生活中把自己的行为和其他人的行为作为一种模范,进一步推动公平责任的实现。

总之,公平责任是一个重要的道德概念,它承载着全体人民的共同愿望,是一种社会的基本价值观。

在当今社会,个人应该注重遵守公平责任,尊重和维护人权,实现社会和谐。

《合同法》中的公平原则及法律适用

《合同法》中的公平原则及法律适用

《合同法》中的公平原则及法律适用《合同法》是我国重要的经济民事法律,其中的公平原则是合同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公平原则规定了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各方应当本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行事,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的公平和谐发展。

同时,公平原则也是法律适用的指导原则之一,对于解决合同纠纷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

根据公平原则的要求,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即各方当事人在平等地位、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协议。

合同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平原则要求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保护约定的权益,同时也要求各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保持诚信、不得故意隐藏事实、说谎虚假、规避义务等行为,确保合同能够得到有效履行。

对于合同纠纷的处理,公平原则要求法院应该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平等原则和公共利益原则等,综合考虑各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和权益,在判断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等方面做出公平的裁决。

公平原则作为《合同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公平原则的确立和实施,有利于保证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增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健康发展。

在实际应用中,公平原则的具体适用需要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和法院的裁判实践结合进行。

首先,公平原则适用于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订立应当基于各方当事人的自愿原则,没有强制或欺诈的行为。

合同的内容应当是公平和合理的,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其次,公平原则适用于合同的解释。

在合同解释过程中,应当尊重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尽量实现双方共同意思的最大一致。

同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各方当事人的问题、出资和利益等因素,进行公平的解释。

再次,公平原则适用于合同的履行。

各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义务,保护合同的权益。

同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合同的具体约定,协商解决矛盾和纠纷。

民法中公平责任的适用情形

民法中公平责任的适用情形

民法中公平责任的适⽤情形在现实⽣活中,可能遇到这样的情况:⼀般侵权⾏为导致损害,但当事⼈没有过错,过错责任原则⽆法适⽤;特殊侵权⾏为导致损害,但存在免责事由,⽆过错责任原则⽆法适⽤。

并且不归责,⼜会导致不公平情况的出现。

因此,公平责任原则的产⽣。

那么,公平责任的适⽤情形有哪些?下⾯由店铺⼩编为⼤家进⾏相应的解答。

公平责任的适⽤情形有哪些1、⽆民事⾏为能⼒⼈、限制民事⾏为能⼒⼈致⼈损害,监护⼈已尽监护责任的情形。

2、因紧急避免造成损害,该危险是由⾃然原因引起,且紧急避险⼈采取的措施⼜⽆不当的。

《民法典》第⼀百⼋⼗⼆条也规定,当紧急避险⼈采取的措施不当或超出必要限度,造成不应由的损害的,紧急避险⼈应承担责任。

3、⾏为⼈见义勇为⽽遭受损害的。

为了维护国家、集体或他⼈合法权益⽽使⾃⼰受到损害,在侵害⼈⽆⼒赔偿或没有分割⼈的情况下,如果受害⼈提出请求的,⼈民法院应当根据受益⼈的受益多少及其经济状况,责令受益⼈给予补偿。

4、堆放物品倒塌致⼈损害,当事⼈均⽆过错的,适⽤公平原则。

堆放物品与侵权责任法上的搁置物、悬挂物相似,应⾸先适⽤过错推定原则,推定物品堆放⼈有过错,否则才能适⽤公平原则。

5、⼀⽅是在为对⽅的利益或共同利益进⾏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当事⼈对造成损害均⽆过错的。

我国公平责任原则的适⽤应当具备三个条件《民法典》规定了公平责任原则的三个适⽤条件。

其⼀,当事⼈双⽅都没有过错;第⼆,有较为严重的损害结果发⽣;第三,如果不由双⽅当事⼈分担损失,有违公平的民法理念。

《民法典》第⼀千⼀百⼋⼗六条【公平责任原则】受害⼈和⾏为⼈对损害的发⽣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分担损失。

以上就是店铺⼩编对“公平责任的适⽤情形有哪些”所进⾏的解答,可知公平责任的适⽤情形有五点,上⽂给⼤家⼀⼀做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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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公平责任原则的意义及其适用8000字》

《浅析公平责任原则的意义及其适用8000字》

浅析公平责任原则的意义及其适用目录一、公平责任原则概述 (1)(一)公平责任原则的概念 (1)(二)公平责任原则的起源 (1)(三)公平责任原则的意义 (1)1、公平责任原则是法的价值的维护者 (1)2、司法实践的助推者 (1)(四)原公平责任原则适用中的问题 (1)二、《民法典》关于公平责任原则的新规定(与《侵权责任法》比较) (2)(一)《侵权责任法》关于公平责任原则的规定 (2)(二)《民法典》对于公平责任原则的新规定 (2)(三)关于《民法典》和《侵权责任法》公平责任原则的对比 (3)1、位置体系的弱化 (3)2适用条件 (3)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的解读 (4)(一)关于“行为人”与“被害人”的理解 (4)(二)行为人和受害人“都没有过错” (4)(三)对“分担损失”的理解 (4)四、公平原则的适用空间 (5)(一)《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的适用限制 (5)(二)公平责任原则适用的归责领域 (5)(三)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 (5)参考文献: (5)2020年5月28日,第13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3次会议通过了《民法典》,并于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

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民法典》的侵权编修改并整合了《侵权责任法》的内容。

其中对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加以了限制。

一、公平责任原则概述(一)公平责任原则的概念公平责任原则是以公平这一抽象理念为基础的责任分配原则。

公正责任原则不是侵权责任原则,而是损失分担原则。

在公平的责任中,法律基于公平的理念,由行为人和受害者分担损失,体现分配正义。

也就是说,行为者没有赔偿义务,而是基于人道主义和公平的精神来补偿受害者。

(二)公平责任原则的起源公平责任原则首先体现在普鲁士、奥地利、瑞士的法律上。

这些法律规定,在公平和公正的前提下,特别考虑儿童和精神病患者可以对侵害行为有充分的理由负责。

之后主张公平责任是第三个独立责任。

适用公平责任原则适用的情况

适用公平责任原则适用的情况

适用公平责任原则适用的情况核心内容:公平责任原则指当事人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法律又无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原则时,由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双方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害给予适当补偿,由当事人公平合理地分担损失的一种归责制度。

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适用公平责任原则适用的情况,感谢您的关注。

依民法通则的规定,以下几种情况可以适用公平责任原则: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监护人已尽监护责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又称法定代理人侵权责任。

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责任。

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监护责任。

”由此可知,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侵权责任,适用两个归责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前者为基本的归责原则,后者则是补充性的归责原则。

即损害发生后,首先推定法定代理人主观上存在过错,若法定代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则应承担赔偿责任;若法定代理人证明其已尽到监护职责而没有过错,亦应承担赔偿责任,只是可以基于公平的考虑,适当减轻其责任。

应当明确的是,依民法通则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法定代理人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可能是完全责任,也可能是补充责任。

即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个人财产,则完全由法定代理人承担赔偿配责任;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个人财产,则首先应从其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法定代理人支付。

有的学者认为,民法通则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实际上确认了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公平责任。

但笔者认为,该款只是关于法定代理人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的规定,而且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尽管有公平的考虑,但这只是在其与法定代理人之间,而非在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考虑公平。

公平责任原则的性质与适用

公平责任原则的性质与适用

公平责任原则的性质与适用作者:吴紫莹来源:《各界·下半月》2020年第07期摘要:对于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归责体系,学界观点主要有三种——单一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说;二元归责原则说以及多元归责原则说。

三家莫衷一是,长期无法达成一致。

多元归责原则说内部多有分歧,公平责任是多元归责说中的原则之一,还是赔偿规则,以及公平责任的存废问题,更是长期以来在学术界存在较大争议。

因此本文以经典案例“电梯劝阻吸烟案”为切入点,讨论公平责任原则的性质与适用。

关键词:公平责任;问题;电梯劝阻吸烟案;归责原则一、案情介绍以及所引发的问题2017年5月2日,郑州医生杨欢因在电梯内劝阻段肖礼抽烟,两人发生争执。

十多分钟后,69岁的段肖礼突发心脏病死亡。

段肖礼的妻子田九兰将杨欢诉至法院。

2017年9月4日,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决杨欢向死者家属补偿1.5万元。

田九兰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郑州市中院。

2018年1月,该案在郑州市中院二审公开宣判,法院撤销要求杨欢补偿死者家属1.5万元的民事判决;驳回田九兰的诉讼请求。

单看基本案情其实并不复杂,关键点在于杨欢是否应该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该案一波三折,牵涉到舆论,一审与二审的判决结果截然不同,一审法院认为杨欢没有过错,适用《侵权责任法》第24条(公平责任)判决杨欢承担相应责任,而二审法院认为一审适用法律错误,杨欢无过错自然无须承担责任。

笔者认为该案涉及的问题——《侵权责任法》第24条的定性问题与适用问题值得关注与探讨。

二、公平责任原则问题探讨(一)公平责任的性质问题当前学界对于公平责任的性质颇有争议,最主要的争论在于“归责原则说”与“损失分担说”。

笔者认为,公平责任应是分担损失规则,理由如下:我国目前关于公平责任的法律条文主要体现在《民法通则》与《侵权责任法》之中,《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公平责任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公平责任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公平责任的适⽤范围有哪些
公平责任的适⽤范围是什么公平责任原则是⼀独⽴的归责原则,可适⽤于各类案件,不限于法律明⽂规定的情况,但它也有其特定的适⽤范围。

那么公平责任的适⽤范围有哪些呢?接下来由店铺⼩编为⼤家详细介绍。

公平责任的适⽤范围有哪些
⼀、公平责任适⽤于当事⼈没有过错,也不能推定当事⼈有过错,依据过错确定加害⼈的责任或免除加害⼈的责任,明显有失公平的情况
认定“没有过错”是适⽤公平责任的前提,这就需要法院⾸先要审慎地认定当事⼈的⾏为,准确地得出“没有过错”的结论,⽽不能⽤⼗分宽松的过错标准来衡量⾏为⼈有⽆过错的问题,从⽽把有过错的案件做为“没有过错”的案件处理或把所有依过错难处理的案件不适当地按“没有过错”的案件处理,这样极可能严重威胁过错责任作为⼀般原则的存在地位,导致民事归责原则体系的⽡解。

⼆、“实际情况”并⾮弹性规定,⽽应该由⽴法和司法机构作出明确解释
“实际情况”主要应该包括两⽅⾯:即损害的事实和当事⼈的双⽅经济状况,这两点都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不能凭司法⼈员做主观臆断。

我们认为,可以由当事⼈分担民事责任的实际情况,主要应包括:损害后果较为严重;加害⼈的经济状况优于受害⼈或与受害⼈相同;完全由受害⼈承担全部损失有失公平;⼀⽅从损害⾏为中受益等情况。

三、由当事⼈双⽅公平合理所分担的责任
应主要限于财产损失,⽽不包括对⼈格权的侵害所造成的精神损害,且此种损失主要是指直接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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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平责任的适用范围

论公平责任的适用范围

论公平责任的适用范围作者:佘华阳来源:《西部论丛》2017年第11期摘要:作为确定责任主体之间责任承担的一种归责原则,正确认识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对公平责任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准确运用具有重要意义。

公平责任原则因其特殊的归责方式,导致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也具有特殊性,主要适用于监护人责任、雇主责任、紧急避险责任等某些特定的情况。

关键词:公平责任适用范围归责原则一、引言关于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问题,首先要回答公平责任原则作为侵权责任法中归责原则存在与否的问题。

在《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前,民法学界对于公平责任原则存在与否的争论,源于我国《民法通则》第132条,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双方当事人对损害都没有过错,而根据法律的规定,既不能适用侵权责任法中的过错责任原则,也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从而由法院在公平正义的基础上,考量双方当事人所受到的损害、各自的经济情况等因素来合理分配双方的责任。

对于这一规定的争论,产生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1]。

肯定论者认为,公平责任原则弥补了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不足,并具有独立的适用空间,是在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之外形成的兼有独立性与补充性的一种归责原则[2];而否定论者则认为,《民法通则》第132条并未明确提出公平责任原则这一概念,同时这一法条含义不清,缺乏具体的适用对象[3];另一方面,将当事人的经济条件作为归责的考量条件之一,造成经济条件较好的一方比经济条件较差的一方承担更多的责任,很难体现侵权责任法公平正义的理念,以及由法官自由裁量双方当事人的责任,而不是根据法条的具体规定,更容易产生不公平的情况。

关于公平责任原则存在与否的争论,随着《侵权责任法》的颁布,转移到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上来,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4条的规定,即“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这一法条将《民法通则》第132条中的“民事责任”修改为“损失”[4],使用词更加合理,越来越多的人将《侵权责任法》第24条作为规定公平责任原则的一般法条,但依然没有改变适用条件由法官自由裁量的缺陷,因此,法学界人士对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条件和范围展开讨论,以使这一归责原则更加合理。

公平责任原则的主要适用范围

公平责任原则的主要适用范围

公平责任原则的主要适用范围公平责任原则是指社会各方应该按照公正的标准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一原则被广泛应用于法律、政策制定、商业、社会服务等领域,旨在确保社会的公正、公平和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公平责任原则的主要适用范围。

一、法律领域在法律领域,公平责任原则是司法实践的基础之一。

它要求法律制度应该公正、透明,各方应该按照公正的标准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一原则被广泛应用于刑事、民事、行政等各类案件中。

例如,在刑事案件中,公平责任原则要求对被告人应该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审判,确保被告人的权利得到充分保护;在民事案件中,公平责任原则要求对当事人应该进行公正的裁决,避免偏袒任何一方;在行政案件中,公平责任原则要求政府部门应该依法行政,不得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

二、政策制定领域在政策制定领域,公平责任原则是政策制定的基本原则之一。

政策制定应该以公正、公平为基础,关注社会各个群体的利益,保障社会公共利益。

例如,在税收政策制定中,公平责任原则要求税收制度应该公正、透明,不得偏袒任何一方;在福利政策制定中,公平责任原则要求政府应该关注弱势群体的利益,确保社会公共利益得到充分保障。

三、商业领域在商业领域,公平责任原则是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

企业应该按照公正的标准承担相应的责任,确保企业经营活动不会对社会和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例如,在劳动力管理中,公平责任原则要求企业应该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不得侵犯员工权利;在环境管理中,公平责任原则要求企业应该遵守环保法律法规,不得对环境造成污染。

四、社会服务领域在社会服务领域,公平责任原则是社会服务提供者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

社会服务应该按照公正的标准提供服务,确保服务对象得到公正、公平的服务。

例如,在教育领域,公平责任原则要求教育机构应该按照公正的标准选拔学生,确保学生得到公正的教育资源;在医疗领域,公平责任原则要求医疗机构应该按照公正的标准提供医疗服务,确保患者得到公正的医疗资源。

民法典的公平责任原则有哪些规定

民法典的公平责任原则有哪些规定

民法典的公平责任原则有哪些规定《民法典》是规范⼈们的⽣活、规范民事法律⾏为的⼀部法律,同⼈民的⽣活密切相关。

在现代社会,每个⼈都是独⽴的个体,对于个⼈的平等的权利、社会的公平责任都应当予以保护。

那么,《民法典》当中,公平责任原则有哪些规定?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解答这⼀问题。

⼀、民法典的公平责任原则有哪些规定《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的权利和义务。

第⼀百⼀⼗七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第⼆百⼋⼗⼋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应当按照有利⽣产、⽅便⽣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五百三⼗三条 合同成⽴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了当事⼈在订⽴合同时⽆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变化,继续履⾏合同对于当事⼈⼀⽅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可以与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可以请求⼈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七百九⼗条 建设⼯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

⼆、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般认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分为六个:平等原则、⾃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守信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和禁⽌权利滥⽤原则。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相关法律问题的解答。

公平责任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也是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

社会需要平等和正义,才可以更加和谐,⼈们需要公平正义,才能够在各⾏各业中⼤显⾝⼿,社会才可以在稳定的轨道中正常运⾏。

因此,⼤家⼀定要⾝体⼒⾏,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如果⼤家有关于公平责任等⽅⾯的其他问题,也欢迎各位读者到店铺进⾏咨询。

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

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

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公平责任原则是否我国侵权行为法的独立归责原则,历来存在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观点。

本文赞成肯定说,但不拟论证公平责任原则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仅对其适用问题予以阐述。

我国学者一般依据民法通则第132条来界定公平责任原则,即“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都没有过错,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以公平考虑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由当事人双方公平地分担损失的归责原则。

”就我国实际情况而言,公平责任原则有其独特的法律价值,它能弥补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的不足,一定程度上承担起保险和社会保障制度的任务。

但是,公平责任原则又不可否认的存在理论上的模糊性。

正如台湾学者王泽鉴评述我国民法通则第132条时,在肯定了公平责任原则的特殊价值的同时,提出了该原则的两点不尽合理之处:“(1)民法通则第132条所谓的依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主要是指财产状况而言,法律所考虑的不再是当事人的行为,而是当事人的财产,财产之有无多寡由此变成了一项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由有资力的一方当事人承担社会安全制度的任务;(2)是在实务上,难免造成法院不审慎认定加害人是否有过失,从事的作业是否具有高度危险性,而基于方便、人情或其它因素从宽适用此项公平条款,致使过失责任和无过失责任不能发挥其应有的规范功能,软化侵权行为法体系。

”对此,大陆学者孔祥俊也有论述:“其一,公平责任原则一任法官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裁量’,适用标准模糊,弹性极大,使行为人难以据此预料自己行为的后果,故安全价值较低;其二,公平责任原则的广泛适用往往会威胁到过错责任原则和危险责任原则的安全价值。

换言之,行为人依过错责任原则和危险责任原则不承担责任时,由于公平责任原则的存在,其对行为后果是否承担责任仍心无定数,从而累及该两原则的安全性。

”因此,应对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加以限制,以期发挥其独特价值并克服其弊端。

一、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应考虑的因素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2条的规定,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应考虑“实际情况”。

论《侵权责任法》中的公平责任原则

论《侵权责任法》中的公平责任原则

论《侵权责任法》中的公平责任原则引言概述:《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法典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其中的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在侵权行为中,侵权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保护被侵权方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四个方面详细阐述《侵权责任法》中的公平责任原则。

一、公平责任原则的基本概念1.1 公平责任原则的含义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在侵权行为中,侵权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保护被侵权方的合法权益。

公平责任原则体现了侵权责任的公正与平等,是侵权法律制度的核心原则之一。

1.2 公平责任原则的法律依据公平责任原则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中得到了明确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侵权责任法》第一条中,即“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3 公平责任原则的作用和意义公平责任原则保护了被侵权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公平责任原则还能够约束侵权方的行为,起到预防侵权行为的作用,促进了社会的法治建设。

二、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2.1 侵权行为的主体公平责任原则适用于任何主体的侵权行为,无论是自然人、法人还是其他组织,只要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2 侵权行为的形式公平责任原则适用于各种形式的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人身侵权、财产侵权、名誉侵权等。

不论侵权行为的具体形式如何,只要满足侵权行为的要件,侵权方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3 侵权行为的后果公平责任原则适用于侵权行为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包括财产损失、精神损害、名誉损害等。

侵权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以弥补被侵权方所遭受的损失。

三、公平责任原则的具体要求3.1 违法性要求公平责任原则要求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即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合同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只有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才能够触发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

3.2 因果关系要求公平责任原则要求侵权行为与被侵权方所遭受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必须是导致被侵权方损失的直接原因,否则侵权方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论《侵权责任法》中的公平责任原则

论《侵权责任法》中的公平责任原则

论《侵权责任法》中的公平责任原则引言概述:《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法典中重要的一部分,其中的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在侵权行为中,责任的承担应当符合公平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在保护被侵权人的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侵权责任法》中的公平责任原则。

一、公平责任原则的内涵1.1 公平责任原则的基本概念1.2 公平责任原则的法律依据1.3 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二、公平责任原则的意义与价值2.1 维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2.2 保护社会公共利益2.3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三、公平责任原则的具体体现3.1 侵权行为责任的公平承担3.2 损害赔偿责任的公平确定3.3 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的公平平衡四、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条件4.1 侵权行为的主体条件4.2 侵权行为的客观条件4.3 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条件五、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限制5.1 公平责任原则的限制条件5.2 公平责任原则的合理限度5.3 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例外情况正文内容:一、公平责任原则的内涵1.1 公平责任原则的基本概念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在侵权行为中,责任的承担应当符合公平原则。

它要求侵权行为的责任应当由侵权人承担,被侵权人应当得到相应的补偿,以实现侵权责任的公平与合理。

1.2 公平责任原则的法律依据公平责任原则在我国的法律中有明确的依据,主要包括《侵权责任法》第一条、第二条等相关规定,以及《民法典》中关于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

1.3 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公平责任原则适用于各类侵权行为,包括人身侵权、财产侵权等。

在侵权行为中,公平责任原则起到平衡各方利益、保护被侵权人权益的作用。

二、公平责任原则的意义与价值2.1 维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公平责任原则保护了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使其能够获得应有的赔偿,得到法律的保护。

这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

2.2 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公平责任原则不仅仅是为了保护个人权益,更重要的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论《侵权责任法》中的公平责任原则

论《侵权责任法》中的公平责任原则

论《侵权责任法》中的公平责任原则引言概述:《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法典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其中的公平责任原则是其核心理念之一。

公平责任原则强调在侵权行为中,侵权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保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侵权责任法》中的公平责任原则。

一、公平责任原则的基本概念1.1 公平责任原则的含义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在侵权行为中,侵权方应当承担起相应的责任,以保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

这一原则体现了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观,是侵权责任法的核心原则之一。

1.2 公平责任原则的法律依据公平责任原则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得到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1.3 公平责任原则的作用和意义公平责任原则的主要作用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

通过明确侵权方应承担的责任,可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二、公平责任原则的适合范围2.1 公平责任原则适合于各类侵权行为公平责任原则适合于各类侵权行为,包括人身侵权、财产侵权、环境侵权等。

无论是个人还是法人,都应当按照公平责任原则承担相应的责任。

2.2 公平责任原则适合于不同侵权主体公平责任原则适合于不同的侵权主体,包括个人、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等。

不论侵权主体的身份和地位如何,都应当按照公平责任原则承担相应的责任。

2.3 公平责任原则适合于不同侵权情形公平责任原则适合于不同的侵权情形,包括故意侵权、过失侵权、无过错侵权等。

无论侵权行为的性质如何,都应当按照公平责任原则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公平责任原则的责任承担方式3.1 赔偿责任公平责任原则主要通过赔偿责任来实现。

侵权方应当根据受害方的损失情况,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以弥补受害方的损失。

3.2 救济责任公平责任原则还包括救济责任。

侵权方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消除侵权行为的影响,恢复受害方的合法权益。

3.3 预防责任公平责任原则还包括预防责任。

侵权方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预防侵权行为的发生,减少对受害方的伤害。

公平责任的适用条件

公平责任的适用条件

公平责任的适用条件核心内容:适用公平责任原则需要具备哪些条件?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应该具备存在严重的损害事实、双方均无过错、不由当事人分担损失有失公平等条件。

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公平责任原则适用的条件: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在当事人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法律又无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授权法官以公平考虑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判定双方当事人合理地分担损失的一种归责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需具备的条件:1、有较严重的损害事实存在。

第一,要有损害事实的存在,这是适用公平责任的基础条件。

没有损害的存在便无需承担责任,更别提公平责任的适用。

第二,损害的程度必须较严重,即如果不分担损失则受害人将受到严重的损害,并且不符合公平、正义的原则。

如果只是较轻的损失,那么完全由受害人自己承担并不违背公平、正义的原则,也无须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第三,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间要有联系,但不是一般的具备因果关系。

事实上,犹豫损害是在当事人均无过错的情况下发生,所以讨论这种行为与结果间的关系并无意义。

只要承担责任的行为人或受益人与损害结果间具有实物间作为条件的不可缺少的相互联系即可。

2、当事人双方都没有过错,且法律没有适用无过错原则的特别规定。

这是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基本条件。

首先,双方当事人要对损害的放生均不存在过错,只要有任一方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即丧失了适用该规则的前提,须直接适用过错归责原则。

其次,法律没有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特别规定,否则也不能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3、不由双方当事人分担损失,有违公平的民法理念。

公平责任原则弹性较大,赋予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这就要求法官依据内心的公平、正义的道德观念,来合理确定当事人是否应当分担损失以及如何分担损失。

后民法典时代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以《民法典》第1186条为中心

后民法典时代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以《民法典》第1186条为中心

后民法典时代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以《民法典》第1186条为中心发布时间:2022-08-21T07:25:23.685Z 来源:《科技新时代》2022年1月第1期作者:安琪[导读] 后民法典时代我国公平责任原则将以我国《民法典》第1186条规定为基准安琪华北理工大学人文法律学院河北唐山063210摘要:后民法典时代我国公平责任原则将以我国《民法典》第1186条规定为基准,适用公平责任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基于“一般规定+具体条款”的新规则模式下我国应如何把握公平责任原则在法律体系中的定位及适用。

文章将以《民法典》第1186条为中心通过因果关系进行分析与阐述,明确公平责任原则在我国的发展趋势以及公平责任原则构成要件。

关键词:归责原则公平责任原则适用条件一、公平责任中因果关系的认定自实践案例可知公平责任适用的差异主要在于对因果关系不同认知。

因此从以下三个方面对因果关系进行探讨:(一)公平责任的构成要件中存在因果关系的必要性分析公平责任的适用范围一定是过错责任[梁慧星.民法典解释与适用中的十个问题[J].温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34(01):1-13.],从宗旨和责任目的角度来看公平责任设立的主要目的就是“救济和分担损失,即在考虑双方当事人的经济基础上,令行为人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分担。

”[张新宝.侵权责任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20-23.]即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因此更应以因果关系要件明晰的方式来防止公平责任规则的滥用的结果。

因此对因果关系的认定也符合公平责任的宗旨和目的。

(二)《民法典》1186条修改动因与因果关系的联系基于《民法典》1186条规定,公平责任主要针对的是责任未成立时的损害分担,而不是责任成立之后确定损害赔偿的一个因素[陈本科.公平责任一般条款的司法适用---以100份侵权案件判决书为分析样本[J].法律适用,2015(1):14-21.]。

因此,为防止公平责任变得“不公平”,民法典第1186 条将公平责任的适用限定在“法律规定”,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修改为“依照法律的规定”,是为了在一定层面上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以防止公平责任被滥用的问题。

论公平责任在我国实际案例当中的适用郭鑫鑫

论公平责任在我国实际案例当中的适用郭鑫鑫

论公平责任在我国实际案例当中的适用郭鑫鑫发布时间:2023-06-29T09:59:48.266Z 来源:《时代教育》2023年8期作者:郭鑫鑫[导读] 曾有学者根据100份援引公平责任一般条款的样本判决书进行研究关于公平责任在司法实务当中的一些实际运用情况,研究得出在100份判决书当中有93份都支持或者部分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这93份判决书当中都有损害结果的发生,但其中44件存在过错,49件无过错,87件存在因果关系,6件无因果关系,这其中一半的案件都有一方或者双方存在过错的情形。

而这明显不符合公平责任当中受害人和行为人都不存在过错的构成要件,这说明在司法实务当中公平责任是存在很大一部分滥用的情形,同时也说明了公平责任的适用条件是有一定的模糊性的,这就是说法官需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一个综合判断,而这个判断会由于法官的个人判断,以及办案的地区各种因素影响最后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形。

西北政法大学摘要:曾有学者根据100份援引公平责任一般条款的样本判决书进行研究关于公平责任在司法实务当中的一些实际运用情况,研究得出在100份判决书当中有93份都支持或者部分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这93份判决书当中都有损害结果的发生,但其中44件存在过错,49件无过错,87件存在因果关系,6件无因果关系,这其中一半的案件都有一方或者双方存在过错的情形。

而这明显不符合公平责任当中受害人和行为人都不存在过错的构成要件,这说明在司法实务当中公平责任是存在很大一部分滥用的情形,同时也说明了公平责任的适用条件是有一定的模糊性的,这就是说法官需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一个综合判断,而这个判断会由于法官的个人判断,以及办案的地区各种因素影响最后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形。

一、公平责任的规范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公平责任原则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对公平责任法条进行基本的解读即首先有损害发生,其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最后双方对损失进行分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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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 !访问 >>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条件我国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多元的。

违约责任以严格责任为归责原则,过错推定责任为例外 ; 侵权责任则以过错责任为原则,无过错责任为例外。

公平责任原则既不属于违约责任,也不属于侵权责任,而是与侵权、违约责任并列的一种酌定责任,衡平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此即为公平责任原则的法律基础。

公平责任原则的行使完全依靠法官根据个案情况自由载量,其功能在于分配不幸” 而非惩罚过错,所以必须准确把握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本文仅就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条件作一探讨,笔者认为,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必须具备以下六个条件:一、加害人的行为与受害人之损害存在因果关系这是公平责任原则适用的首要条件。

只有在加害人之行为与受害人之损害存在因果关系时,才能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并且,在受害人之损害由多个原因造成时,加害人的行为必须为损害的主要原因、直接原因或必然原因, 若加害人的行为为受害人损害后果之次要原因、间接原因或偶然原因, 则不能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若加害人致受害人较轻损害后, 第三人行为介入引起了加重的损害后果, 此时对于加重的损害后果,亦法律咨询 不能在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这是因为公平责任原则的基础本身就不是加害人行为的违法性, 加害人之行为并不受法律或道德的否定评价,不能让加害人承担过重的责任,例如:原告彭某诉被告张某一案。

原告彭某之子与被告张某等人在球场进行蓝球对抗赛, 原告之子从蓝板左侧上蓝起跳时, 张某转身抢蓝板球, 原告之子倒在蓝下左侧,当即被送往医院抢救,一周后不治身亡。

就本案来讲,原告之子与被告在一起打蓝球相碰属于蓝球场上比赛发生的正常情况, 不存在故意和过失行为, 发生死亡的结果应当属于民法通则所规定的意外事件。

但是原告之子的死亡与被告的动作有因果关系, 鉴于原告之子的死亡使原告身心遭受痛苦, 又在经济上造成一定损失, 故依据公平责任原则判令被告适当承担补偿责任。

审判实践中,曾出现过致害人之行为与受害人之损害无因果关系时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 让被告承担责任的情况,这完全是错误的。

二、加害人和受害人均无过错由于我国合同法采用严格责任之归责原则, 故强调没有过错的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已无法适用于合同责任。

在加害人与受害人有合同关系的前提下, 适用公平责任原则不仅要看加害人是否完全履行了其合同义务,还要看加害人是否能够预见到其加害行为 (包括作为和有法定、约定作为义务时不作为会产生损害后果。

若加害人虽完全履行了其合同义务,但仍然造成了损害后果时,应看加害人能否预见其损害后果,法律咨询 若能预见,则为有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 ; 若不能预见,则无过错,可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还要求受害人亦无过错。

这种要求是绝对的,加害人的行为虽然造成受害人的损害,若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有过错 (既使其过错并不是损害的主要原因 ,仍不能使用公平责任原则。

例如:原告赵某诉被告王某一案, 原告赵某与被告王某在滑旱冰时相撞,原告摔倒后左臂受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就本案而言,原、被告双方在高速运动的公共娱乐场所滑旱冰时相撞, 不能确定双方当事人到底是谁的过错, 且滑冰场上与人发生碰撞是难免的, 也是正常的, 因碰撞致人伤害, 无论是受害人或致害人都是不愿看到的, 但由于致害人的过失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身体的损害和经济上的损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致害人应当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鉴于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 法院适用公平原则判决被告适当承担原告的经济损失。

三、此种损害行为法律未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加害人和受害人虽均无过错, 但若法律规定了此种类型的加害行为法律咨询 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则此加害行为属于特殊侵权行为,应承担侵权责任,不能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四、若加害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则显失公平当加害人、受害人对损害发生均无过错时,加害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但若固守此信条,有时会产生不公平的结果。

为体现公平、正义之法律价值,当加害人不承担责任对受害人而言显失公平时, 应当让加害人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以实现法律的救济功能。

加害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对受害人显失公平的情况有以下几种:1、加害人的行为是造成损害的唯一原因,主要原因或直接原因 ;2、受害人因加害人的行为而受损害后, 生活陷于困难 ;3、受害人与加害人存在特定的合同关系或信赖关系, 受害人的损害是在履行合同时发生的或因信赖加害人而发生的 ;4、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而其监护人已尽监护职责,监护人仍应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5、紧急避险之危险系由自然原因引起,避险人应向其避险行为之受害人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例如原告徐某诉程某、王某一案, 原告徐某与被告王某系夫妻关系, 被告程某系王某之母, 1998年 6月原告借打麦机为两被告收打小麦, 6月 3日下午 6时准备打麦时, 原告发现打麦机缺一个三角带,便驾大逢车去拿,途中发生车祸,经治疗后,仍致六级伤残,给原告的生活带来很多困难。

后被告王某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离,原告认为自己的损伤是在为被告家干活时所致,在索赔未果的情况下,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是在为被告家劳动法律咨询 服务途中发生车祸,虽责任在于原告自己,但两被告作为受益人,虽然对原告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 但也应当依照公平责任原则, 对原告承担一定的经济补偿责任,就本案而言如不判令被告适当承担责任,对原告而言,显然显失公平。

五、公平责任原则无免责事由且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由于公平责任是在加害人之行为不具有可归责任时由法官根据公平之法律理念酌定的一种责任, 所以公平责任一旦成立, 即无免责事由。

既使加害人具有侵权责任之免责事由, 亦不影响其公平责任的承担,所以,在某种意义上,公平责任又是一种绝对责任。

因为公平责任本身只是一种分担损失的救济责任,故精神损害赔偿也不能适用于公平责任。

六、公平责任中加害人的责任份额必须适当公平责任是一种分担意外风险的责任, 所以不能让加害人独自承担损害后果的全部赔偿责任。

加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及数额必须适当,如此方能体现出公平责任的特性。

否则,在救济了受害人的同时又损害了加害人的权利, 容易造成当事人利益的失衡, 公平责任原则的功能也无法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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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条件 /w/mf/224803.html精彩推荐:普通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w/mf/314827.html撤诉、起诉被驳回 /w/mf/314825.html婚姻登记条例 /w/mf/314823.html美国纽约州离婚管辖权相关法律条文的翻译/w/mf/314821.html如何申请社会救助,需要什么条件 /w/mf/314819.html领结婚证集体户口迁移申请书 /w/mf/314817.html赴朝担架队人员的婚姻处理问题的函 /w/mf/314815.html抚养费相关的法律规定 /w/mf/314813.html债权转让的限制 /w/mf/314811.html部分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9月起相应调整 /w/mf/314809.html民事诉讼时效的起算点该如何认定 /w/mf/314807.html‘啃老’被立法禁并非多此一举 /w/mf/314805.html河南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w/mf/314803.html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w/mf/314801.html执行《关于向国外送达 /w/mf/314799.html民事诉讼时效 /w/mf/314797.html民事诉讼时效的起算点该如何认定 /w/mf/314795.html法律咨询 南昌调整审核 2017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w/mf/314793.html 配偶一方居住内地一方居住港澳婚姻问 /w/mf/314791.html 越南归国华侨杨玉莲与越南籍人陈文勇 /w/mf/314789.html 本案应如何适用诉讼时效 /w/mf/314787.html税务征管酝酿先铺路 /w/mf/314785.html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w/mf/314783.html郑州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可享两年社保补贴/w/mf/314781.html 收养法中抚养权的规定 (2017最新/w/mf/314779.html民事诉讼时效的起算点该如何认定 /w/mf/314777.html一方在台湾的离婚问题的批复 /w/mf/314775.html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w/mf/314773.html适用《婚姻法》问题的解释 /w/mf/314771.html社会保险费三方协同办公系统上线运行 /w/mf/314769.html 如何确认在居留地所在国无合法居留权 /w/mf/314767.html 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 /w/mf/314765.html专家建议少儿保险重在生存性保障 /w/mf/314763.html在哪些情况下民事诉讼时效为一年 /w/mf/314761.html我国台湾地区公证法 /w/mf/314759.html10万住院费难倒父亲无奈抛弃病儿致死 /w/mf/314757.html 离婚时所有权权属待定房屋的处理 /w/mf/314755.html反不正当竞争法 /w/mf/314753.html论我国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制度 /w/mf/314750.html起诉离婚案件失窃立案 /w/mf/314748.html办理结婚登记的程序 /w/mf/314746.html社会保险有望实现全国‘一卡通’ /w/mf/314744.html民事司法 /w/mf/314742.html法律咨询 旅荷华侨离婚问题的复函 /w/mf/314740.html下班途中因工作原因遭人报复应当认定为工伤/w/mf/314738.html离婚手册前言 /w/mf/314736.html本案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w/mf/314734.html草率闪婚思想太开放婚内财产分割协 /w/mf/314732.html试析侵权致死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 /w/mf/314730.html 法律对军婚的特殊规定 /w/mf/314728.html劳动能力鉴定及申请 /w/mf/314726.html完善民事案件诉讼时效 /w/mf/314724.html单位职工是否可申请工伤认定 /w/mf/314722.html有关民事诉讼时效的探讨与解答 /w/mf/314720.html 人社部回应社会保障领域热点问题延迟退休是应对老龄化的必然/w/mf/314718.html最高院婚姻法解释三 /w/mf/314716.html姻亲结婚具体规定 /w/mf/314714.html刑法中重婚罪的判刑规定 /w/mf/314712.html优抚安置的工作内容 /w/mf/314710.html法律规定的业主专有权 /w/mf/314708.html抚恤制度 /w/mf/314706.html债权转让要具备什么条件 /w/mf/314704.html银川市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银广夏民事诉讼时效延长仨月/w/mf/314702.html 潘婉美诉黄飞离婚案/w/mf/314700.html什么是民法中的合伙 /w/mf/314698.html办理结婚登记的程序 /w/mf/314696.html最高人民法院对我国留学生夫妻双方要求离婚如何办理离/w/mf/314694.html 妻子受虐起诉离婚法院保护妇女判决离婚/w/mf/314692.html法律咨询 详解新爸爸的陪产假 /w/mf/314690.html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 /w/mf/314688.html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 /w/mf/314686.html 城市规划法 /w/mf/314684.html优生保健的规定 (2017最新 /w/mf/314682.html日本回国孤儿与在我国的配偶离婚,经我国法院调解/w/mf/314680.html 债务重组准则变动纳税影响分析/w/mf/314678.html军人进行离婚诉讼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w/mf/314676.html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w/mf/314674.html国家机关能否作经济合同的保证人及担保条款无效时经济合同是否有效问/w/mf/314672.html没有户口能否起诉离婚 /w/mf/314670.html民事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w/mf/314668.html陆 x 娟诉姚 x 炎离婚案一审代理词离婚时财产如何分割/w/mf/314666.html 中国籍朝鲜族的朝鲜人民军军人婚姻处/w/mf/314664.html港澳离婚案件执行问题的批复 /w/mf/314662.html民事诉讼时效的起算点该如何认定 /w/mf/314660.html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七十三条适用探讨 /w/mf/314658.html谎称补缴社保能获购房资格售楼员骗购房者 30万/w/mf/314656.html 英籍公民诉请与英侨离婚问题的复函/w/mf/314654.html乡政府擅降优待金标准 (2017年最新版 /w/mf/314652.html 按自动撤诉处理诉讼时效是否中断 /w/mf/314650.html多地出台户籍制度改革意见取消农业非农户口区分/w/mf/314648.html 民事诉讼时效/w/mf/314646.html军婚诉讼应由哪个法院管辖 /w/mf/314644.html适用《民事诉讼 /w/mf/314642.html法律咨询 俄罗斯联邦家庭法典 1995年 /w/mf/314640.html澳大利亚公民可以来华收养子女的通知 /w/mf/314638.html 离婚案件缺席判决问题的批复 /w/mf/314636.html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的情形 /w/mf/314634.html养老金巨亏说法很片面解读公告须准确 /w/mf/314632.html 离婚诉讼中有哪些顾虑 /w/mf/314630.html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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