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国际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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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前 美国(10万)
10×20%=2
(2)居民税管权之间的冲突;(3)来源地税管
权之间的冲突。
后果 造成了对纳税人税负的不公平,因此应由纳税人 的居住国采取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措施。
国际重复征税案例
事实
中国 征税 美国 征税 重复 征税
假定A公司是设在中国境内合资企业,在美国设立分公 司,某纳税年度减除成本费用等扣除项目后,来源于中 国境内所得为90万元,来源于美国境内所得10万元。
第二节 税收管辖权
一、居民税收管辖权
(一)居民税管权的特征
征税国
行使居民税管权的国家叫做“居住国”
纳税人
对居住国承担纳税义务的人叫做“居民 纳税人”
征税对象 1.居住国对居民纳税人来自本国境内和
境外的所得均有权征税;
2.居民纳税人对来自居住国境内和境外
的所得都要承担纳税义务,属于“无限 纳税义务”
a.“固定基地原则”
b.“183天原则”
非独立个 (1)原则上收入来源国优先征税; 人劳务所 (2)但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者,应由居住 得协调 国独占征税:
4.非居民财产所得征税权的划分
财产所得 的含义
征税权的 划分
(1)有形动产和不动产取得的所得;
(2)转让各种动产和不动产取得的所 得
(1)非居民的不动产所得和转让不动 产的所得,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来源国优 先征税。
(三)中国《企业所得税法》 规定的居民税管权
居民 纳税人
1.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
2.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
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征税范围
居民身份 判断标准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 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国判断标准包括:(1)注册登记地 标准(中国);(2)管理中心地标准 (中国);(3)总机构标准。
非独立代理人经常代表非居民企业与他人签订属于 企业经营范围内容的合同,包括有权修改现行合同, 则该代理人构成非居民企业在所得来源国的常设机 构。
(2)常设机构的利润归属
原则 1.实际联系原则;
2.引力原则。
中国
中国国内法及中国签订的双边税收条约 采用了“实际联系原则”,没有采用 “引力原则”。
(3)来源国对常设机构的征税方法
独立 将常设机构在税法上视为一个独立的纳税 企业 实体——独立企业,对其征税。
原则
纳税 要求常设机构对来源国税务机关履行纳税 申报 申报义务。 按年 用常设机构一年的收入总额减去其成本、 计征 费用和损失等扣除项目,要求其按年纳税。
税率 中国要求常设机构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
所得,适用25%的法定税率缴税。
国际法
属地原则
依据
(二)中国《个人所得税法》
规定的来源地税管权
非居民 1.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的 纳税人 个人;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 住不满一年的个人。
征税范围 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 所得,对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中国《企业所得税法》
规定的来源地税管权
非居民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
国内法 1. 涉外所得税法(主要渊源); 渊源 2. 涉外财产税法或者遗产税法
(渊源之一)。
六、国际税法的调整方法
(一)调整方法有两种: 1.直接调整方法:实体法规范调整; 2.间接调整方法:冲突规范调整。
(二)与国际私法中冲突规范的区别: 1.调整对象不同 (1)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商事关系(私法关系); (2)国际税法调整国际税收关系(公法关系)。 2.调整目的不同 (1)国际私法中的冲突规范确定法律适用; (2)国际税法中的冲突规范划分税收管辖权。
居住国国内法 规定的措施
双边税收协定 要求居住国采 取的措施
具体措施包括: (1)免税制; (2)抵免制; (3)扣除制; (4)减税制。 具体措施包括: (1)免税制; (2)抵免制; (3)饶让制。
(一)免税制
定义 是指居住国对本国居民来源于国外的所得和位于
国外的财产免于征税。
特点
1.承认收入来源国的独占征税原则,居住国对本 国居民的境外所得或财产全部或有保留地放弃征 税权。2.免税制在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中效 果最好,但不利于维护居住国的利益,因此,采 取免税制的国家不多。
二、所得(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一)来源地税管权的特征
征税国 行使来源地税管权的国家叫做“来源国”
或者“非居住国”
纳税人 对来源国承担纳税义务的人叫做“非居 民纳税人”
征税对象
来源国只能对非居民纳税人来自本国境内 的所得征税,不能对其来源于本国境外的 所得征税,因此非居民纳税人对来源国承
担了“有限纳税义务”。
营业活 动标准
如果非居民企业在所得来源国虽然设有固定场所,
但该企业通过固定场所实施的并非营业性质的活 动,而只是某种准备性或辅助性的活动,这种性质
的固定场所或机构并不构成常设机构。
代理人 标准
非居民企业通过营业代理人在所得来源国进行活动,
如果该营业代理人不是独立地位的代理人,而 是依附于非居民企业的非独立地位代理人,这种
国际法依据
属人原则
(二)中国《个人所得税法》 规定的居民税管权
居民 纳税人
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
2.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但在中国境内 居住满一年的个人;
征税范围
居民身份 判断标准
居民个人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
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各国判断标准包括:(1)住所标准 (中国);(2)居所标准;(3)居住 时间(中国);(4)国籍标准(美国 和墨西哥等国家采用,称为公民税收管 辖权)
第九章 国际税法 【本章的主要内容】
第一节 国际税法的特点 第二节 税收管辖权 第三节 国际重复征税 第四节 国际逃税与避税 第五节 国际税收协定
第一节 国际税法的特点(P302-303) 一、国际税法所涉及的税种
(一)包括下列直接税:
1. 所得税(最主要的税种); 2. 财产税(包括遗产税)。
(二)不包括下列流转税:
(2)对经营国际运输的船舶或飞机的 所得以及转让所得,由转让者的居住国 独占征税
第三节 国际重复征税
一、国际重复征税的概念
(一)国际重复征税的含义及其形成原因
含义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各依自己的税收管辖 权,按同一税种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在 同一征税期限内同时征税。
形成 原因
产生原因是国家间税收管辖权的冲突,这种冲突 主要表现为下列三种形式:(1)居民税管权与 来源地税管权之间的冲突(最常见的情形);
四、国际税法的客体
(一) 国际税法的客体有两种: 1. 纳税人的跨国所得=通常意义的客体; 2. 纳税人的跨国财产(包括跨国遗产)。 (二)国际税法的产生条件有两个: 1. 客观经济条件:纳税人收入的国际化; 2. 法律条件:所得税和财产税两种税收法律 制度的确立。
五、国际税法的渊源
国际法 1. 国际税收协定(主要渊源); 渊源 2. 国际税收惯例(渊源之一)。
3.非居民劳务所得征税权的划分
劳务所得 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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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独立个人劳务所得:是指个人独立地从 事各种非雇佣性劳务取得的所得
(2)非独立个人劳务所得:是指个人非独立 地从事各种雇佣性劳务取得的所得
独立个人 (1)原则上由居住国独占行使征税权; 劳务所得 (2)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应由收入来源
国优先行使征税权:
2.非居民投资所得征税权的划分
投资 所得 种类
划分 原则
包括下列三项间接投资的所得: (1)股息所得; (2)利息所得; (3)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1)投资所得征税权的划分通常采用“税收分享 原则”; (2)跨国“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征税权的划分: A. 经合组织《范本》规定由“居住国独占征税”; B.联合国《范本》采纳“税收分享原则”。
(二)国际重叠征税与国际重复的区别
国际重复
纳税人 对同一纳税人的
同一所得重复征 税
税种
两国或多国按同 一税种对同一所 得重复征税
解决 居住国采取措施
方法
国际重叠征税
对不同纳税人的同一来 源所得两次或多次征税 。
两国或多国按同一税种 或不同税种对同一来源
所得分别征税 (1)股息收入国(美国) 采取措施;(2)股息付 出国(中国)采取措施。
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属于外国企业)。
纳税人 包括下列两种:
1. 在中国境内设立常设机构的非居民企业;
2. 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常设机构的非居民企业。
征税 范围
1. 在中国境内设立常设机构的非居民企业,应就下 列所得对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1)来源于中国
境内的所得,只要该所得属于常设机构取得的;
1. 关税; 2. 增值税; 3. 营业税; 4. 消费税。
二、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
→国际税收关系
税收征纳关系
国家---------------跨国纳税人(自然人和法人)
税收分配关系
国家--------------------国家
三、国际税法的主体
(一)主要包括两个主体: 1. 国家; 2. 跨国纳税人(自然人和法人); (二)国际组织 1. 既不是征税主体,也不是纳税主体,通常 不能成为国际税法的主体 ; 2. 盈利性国际组织如果不享有税收豁免权的, 可以成为纳税主体。
(2)非居民投资所得的征税方法
无需履行 纳税申报 按照每笔 所得征税 适用税率
预提税
非居民自然人和非居民企业就其来源于来源国的 投资所得,无需对来源国履行纳税申报
来源国对于非居民的投资所得,不是按年征税, 而是按照每一笔所得征税。
(1)投资所得的适用税率低于营业所的的税率; (2)中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 规定的对投资所得征税的税率为20%,中外双边 税收协定规定的税率为10%。 预提所得税作为一种征税方法,不要求非居民直 接到来源国缴税,而是要求本国的支付人将投资 所得支付给非居民时,代扣代缴税款。
重叠征税案例
事实
中国 征税
美国 征税 重叠 征税
美国A公司和中国B公司在中国境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为 C公司。C公司在一个纳税年度来自世界范围内的收入总额 减去成本费用损失等扣除项目,应税所得额为100万元。
中国对C公司行使居民税管权,对100万元应税所得额按照 25%的税率征收了25万元税款。C公司提取企业发展基金、 储备基金和职工福利奖励基金25万元,剩余的50万元可分 配利润:分配给美国A公司30万元,分配给中国B公司20万 元。
美国A公司是美国居民纳税人,美国对其行使居民税管权, 对A公司从C公司分配到30万元利润有权征税。
1. 中美两个国家对不同纳税人:中国对C公司征税,美国 对A公司征税(即对C公司的股东征税)。
2. 美国对A公司征税时,A公司的所得来源于C公司的税后 利润,此项所得与C公司的所得属于同一来源所得。
二、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途径
中国《个人所得税法》 规定的非永久居民与永久居民
非永久 是指在中国境内居住1年以上5年以 居民 下的自然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
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
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
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 个人所得税。
永久居 是指在中国境内居住超过5年的自
民
然人,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 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发生在中国境外的所得,但该所得与其所设 常设机构有实际联系;(3)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 得,虽然该所得与常设机构没有实际联系。
2.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应 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非居民所得税管权的划分 1.非居民营业所得征税权的划分
营业所得的 是指纳税人从事工业生产、交通运输、农林
中国对A公司行使居民税管权,对100万元应税所得按照 25%的税率征收税款为25万元。其中,对来自美国境内 10万元所得征收税款为2.5万元。
美国对A公司行使来源地税管权,对来自美国境内10万 元所得按照20%的税率征收税款为2万元。
中美两个国家:(1)对同一纳税人(A公司)征税; (2)对纳税人的同一所得(A公司来自美国境内的10 万元所得)征税;(3)按照同一税种(企业所得税) 征税;(4)在同一时期(同一纳税年度)征税。
含义
牧业、金融、商业和服务性行业等生产性或
非生产性企业经营活动取得的纯收益,又称
“经营所得”或“营业利润”。
划分原则
常设机构原则:即征税国只能对非居民设在 本国境内的常设机构来源于本国的营业所得 征税。
(1)常设机构的判断标准
营业场 所标准
是指非居民企业在所得来源国进行其全部或部分营 业的固定场所,特别包括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 事处;工厂;车间或作业场所;矿场、油井或气井、 采石场或任何其他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