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国际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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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国际税法

第十章  国际税法

(二)征税公平原则
1.无差别待遇。
2.避免重复征税。 3.防止国际逃税和避税
四、国际税法发展概况
从国家出现到19世纪末以前,只存在着国内的税收关系,国家征
税权的行使局限于本国的疆界内,并未扩及境外的对象。 19世纪末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由于资本输出和生产国际化,各资 本主义国家普遍实行了所得税制度,对同一笔收入可能居住国和 来源国同时征税,需要国际税法进行协调。但还没有产生国际税 法。
目前,大多数国家按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行使的税收管辖
权,可分为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两大类别
二、居民税收管辖权
居民税收管辖权,是指国家根据纳税人在本国境内存
在税收居所这样的连结因素行使的征税权力。它是属 人原则在国际税法上的体现。
(一)自然人居民身份的确认标准
1.住所标准。
2.居所标准。 3. 居住时间标准。
及国家与跨国纳税人间征纳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 范的总称。
(二)国际税收法律关系的特征
主体特殊性,即包括国家,也包括跨国纳税人
客体的跨国性,存在跨国所得而征收的对人税。 法律规范的多样性。除了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外,还
包括调整税收征纳关系的各国的涉外所得税法,以及 有关的冲突法。
三、国际税法基本原则
第十章
第一节 国际税法概述 第二节 税收管辖权
国际税法
第三节 国际重复征税与国际重叠征税
第四节 国际逃税与国际避税 第五节 国际税收协定
第一节 国际税法概述
一、国际税收概述
税收是以政治权力为后盾所进行的一种特殊分配,是一国
政府与其政治权力管理范围内的纳税人之间所发生的征纳 关系。它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

国际税法

国际税法
避税港 转移定价 选择条约(滥用税收协定) 资本弱化
关于避税港,国际上并没有统一的定义,国际 上比较认可的表述是夏温.爱德华克的观点. 他指出:避税港是指这样的地方,人们在那里 拥有资产或取得收入不必负担税收,或者只负 担比在主要工业国家轻得多的税收.国际上公 认的避税港有中国香港、巴拿马、百慕大等
A国人某甲在A国有住所,2001年1月离开A 国去B国从事经营活动,在B国居住了7个月 并取得了一笔收入。2001年8月甲回到A国 后,先后收到A国和B国要求其缴纳个人所 得税的纳税通知。A国税法规定,在A国有 住所且离境不满1年的为A国纳税居民;B国 税法规定,在B国居住时间超过180天的为B 国纳税居民。
一般财产税制度
国际税法的渊源
国际法规范(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国际税收的双边或多边条约:为协调各国间的税收 分配关系,防止纳税人逃避税收,一些国家相互之 间订立双边或多边税收协定。 -国内法规范(国家与跨国纳税人之间的征纳关系) -一国的涉外税收立法:一国政府有权制定本国的涉 外税收立法,确定本国税收管辖权的范围,并对管 辖范围内的人和物进行征税 实体法规范+冲突法规范
举例说明
Company A has income of $100,000. If it pays out $25,000 in interest to creditors, it will have a net taxable income of $75,000. On the other hand, if it pays out that same $25,000 as Dividends to shareholders, its net taxable income will remain as $100,000.

(完整word版)国际税法

(完整word版)国际税法

一、国际重复(叠)征税的概念广义与狭义的国际重复征税法律意义与经济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国际重复征税与国际重叠征税国际重复征税的界定国际双重征税(多重征税)是指几个独立的征税权力(尤其是几个独立的国家)对同一纳税人同时征收同一税种。

[德]道恩国际双重征税是两个国家对同一所得征收的结果。

[美]比歇尔/费恩斯莱伯法律性国际双重征税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在同一征税期内征收同一或类似种类的税.(OECD)国际重复征税一般指两个以上国家各自依据自己的税收管辖权按同一税种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征税期限内同时征税。

(高尔森)国际重叠征税的概念国家重叠征税或称经济性国际双重征税、国际双层征税,一般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属于不同纳税人的来源于同一税源的课税对象在同一征税期内征税。

广义的国际重复征税,应该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纳税人或不同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或税源,在相同时期内课征相同的或类似性质的税收.(廖益新)国际重复征税与重叠征税的区别产生的原因不同复:管辖权的直接冲突;叠:税制结构导致管辖权重叠。

纳税主体不同复:同一纳税主体;叠:不同纳税主体.其他方面的诸多差异复:没有国内重复征税,有时只涉及自然人,而与公司无关;税种上可能只涉及同一税种。

叠:既有国内、又有国际重叠,涉及的纳税人中,至少有一个为公司。

税种上则有可能涉及不同税种。

二、解决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划分征税权免税法与抵免法扣除法与减税法(一)免税法免税法也称外国税收豁免(Foreign tax exemption),是指居住国对本国居民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或财产免于征税。

如果一国对本国居民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或财产免于征税不附加任何条件,是为无条件免税或完全免税,这无异于仅实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如果一国对本国居民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符合特定条件的所得或财产免税,是为有条件免税或部分免税。

免税的条件给予免税的国外所得必须来自于课征与本国相似的所得税的国家,而对来自不征收所得税或税率很低的国际避税地的所得不给予免税;享受免税的国外所得一般应为本国纳税人在国外分公司的利润或从参股比重达到一定比例的国外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持有国外企业的股息还必须达到规定的最短期限。

国际税法章十

国际税法章十

联合国范本强调来源国税收管辖权原则
国际税收管辖中的特殊问题
1、国际逃税与国际避税 2、税收饶让抵免
1、国际逃税与国际避税
• 国际逃税与国际避税的含义与异同
• 国际逃税,是指跨国纳税人采取某种非法手段或措施,以减 少或逃避就其跨国所得本应承担的纳税义务,从而违反国际税 法的行为。 • 国际避税,是指跨国纳税人利用各国税法的差异或国际税收 协定的漏洞,通过各种形式上不违法的方式,以减少或躲避就 其跨国所得本应承担的纳税义务的行为。
国际重叠征税的解决办法
1.股息收入国所采取的措施 (1)对来自国外的股息减免所得税 (2)准许国内母公司与国外子公司合并 报税 (3)对外国所征收的公司所得税实行 间接抵免 。 间接抵免,是指母公司所在国对子公司向 东 道国缴纳的公司所得税所给予的税收抵免。
税收法律规范--国内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 企业所得税法》1991年4月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1993年12月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8 年1月1日
国际税收协定的两个范本
1967年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通过决议,要求成立 一个专家小组研究制定一个能够广泛适用于所有国家 或地区的国际税收协定范本。最终于1979年通过了联 合国范本。联合国范本在经合组织范本的基础上,作 了适当的修改、补充,兼顾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 的利益。联合国范本自1979年公布后未作修改,而经 合组织范本在 1997年11月公布了新的修订本。
税收管辖权 -冲突
属人权 世界范围内 居民税收管辖权
丙国政府
重叠
属人权 世界范围内 居民税收管辖权 乙国政府
乙国人 所得 500-30
属人权 世界范围内 居民税收管辖权

《国际税收》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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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下 载
第十章 国际税收
• 本章要求: • 1.了解:国际税收的产生和发展、国际避税与反避税 • 2.理解:税收管辖权与国际重复征税
第一节 国际税收的产生和发展
一、国际税收的内涵
• 世界各国公认的国际税收定义,是指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权益的税收活 动。 国际税收的研究对象主要是在所得税和财产税课征上所发生的国家之间 的权益关系。
第三节 国际避税与反避税
一、国际避税的涵义及手段
• 所谓国际避税,是指纳税人利用国与国的税制差 异以及各国涉外税收法规中的漏洞,在从事跨国 经营活动中,利用种种合法手段,规避或减小有 关国家纳税义务的行为。
• 利用转让定价在跨国关联企业之间进行营业收入 和费用的分配,以便将公司集团的一部分利润转 移到低税国关联企业去实现,这是跨国公司进行 国际避税最常用的一种手段。
三、国际重复征税及其减除
• (4)抵免法。指一国政府在优先承认其他国家的 地域税收管辖权的前提下,在对本国纳税人来源 于国外的所得征税时,以本国纳税人在国外缴纳 税款冲抵本国税收的方法。抵免法又可分为直接 抵免和间接抵免两种:1)直接抵免。直接抵免是 直接对本国纳税人在国外已经缴纳的所得税的抵 免,它一般适用于统一核算的经济实体的抵免。 2)间接抵免。间接抵免一般适用于对公司、企业 的国外子公司所缴纳的所得税的抵免。
• 避免国际重复征税可以有三种协调的途径:一是限定各国惟一地行使居民 (公民)税收管辖权;二是限定世界各国惟一地行使地域税收管辖权;三是 允许各国同时行使两种以上的税收管辖权。在发生冲突时,承认一种税收管 辖权的优先地位,而其他的税收管辖权从属行使。无疑,第三种做法可以在 相当程度上减轻重复征税现象,而且可以得到各个国家的认可和赞同。

第十章 国际税收筹划 《税收筹划》PPT课件

第十章  国际税收筹划  《税收筹划》PPT课件
(1)在跨国公司中未设立传递股息的国际控股公 司时,相关数据计算见表10-1。
2.1.2股息预提所得税的筹划
表10-1 未设立传递股息的国际控股公司时的相关数据 单位:美元
项目 (1)预提所得税前的股息
(2)在居住国缴纳的所得税
(3)税前利润
(4)跨国公司在甲国应缴纳的所得税(33%)
(5)税收抵免 股息预提所得税 居住国所得税
乙国
2 000 000 900 000
2 900 000 957 000
丙国
2 000 000 300 0002 300 000 79 000跨国公司总额
4 000 000 1 200 000 5 200 000 1 716 000
(200 000) —
(200 000)
(757 000) (300 000) (1 057 000)
(1)不课税或者仅存在名义税收; (2)缺乏有效的信息交换; (3)缺乏透明度; (4)没有实质性经营活动的要求。
1.2 国际避税地
有助于确认有害税收制度的其他因素:
人为操纵税基; 不遵守国际转让定价原则; 对外国来源所得免予课征居住国税收; 税率或税基可以协商; 存在保密规定; 税收协定网络广泛; 推销可作为税负最小化工具的制度; 鼓励纯粹以税收为目的的操作或安排。
1.3.2 国际税收筹划的机会
收入来源国的税收筹划 中间国的税收筹划 减少利润汇回本国缴纳所得税的筹划 《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和《海外账户纳
税法案》对筹划方案的影响
第二节 国际税收筹划的主要方法
2.1国际控股公司筹划 2.2国际贸易公司 2.3国际研究开发筹划 本部内容应与第三章企业税收筹划战略中的
甲国 母公司
戊国控 股公司

第十章国际税收协定

第十章国际税收协定

第二节 国际税收协定的约束力及其与国 内税法的关系
一、国际税收协定的约束力和强制力 二、国际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的关系
一、国际税收协定的约束力和强制力
1.立法保证
税收协定的法律效力,是由缔约各方完成各自
的法律程序确立起来的,它对缔约国必然会有很 大的自我约束力。 2.外力保证 税收协定的签订,标志着缔约国作出了郑重的
管理机构所在地的居住国征税 。
《联合国范本》对国际海运所得,规定居住
国和来源税收分享。
(二)投资所得
对于股息和利息:两个范本规定,由居住国 和来源国双方分享税权。 对于特许权使用费:《经合发组织范本》建
议由受益人的缔约国独占征税权;《联合国范
本》规定,来源国和居住国分享税权。
(三)劳务所得
1.独立个人劳务所得 《经合发组织范本》建议:(1)居住国征税 ; (2)在来源国设有“固定基地”时来源国征税
国籍无差别
常设机构无差别 费用扣除无差别 资本无差别
(二)相互协商程序
1.相互协商程序内涵
当纳税人认为缔约国任何一方对其的课税
活动不符合税收协定的规定时,缔约国双方主
管当局应根据该纳税人提出的申诉进行适当的 协商处理,并规定了这种协商的内容和程序。
2.相互协商的内容
对纳税人提出的不符合协定的征税问题进
二、国际税收协定的缔结程序 (一)谈判 (二)签字 (三)批准 (四)交换批准书
1968年,联合国提出《发达国家与发展 中国家间关于税收协定的指南》。 1977年将指南修改成协定范本,即《联 合国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避免双 重征税的协定范本(草案)》。 1979年 通过该范本,简称为《联合国范 本》或《UN范本》 。
二、国际税收协定的作用

第十章国际税法

第十章国际税法

独立跨国劳务所得征税
对跨国独立劳务所得的征税,国际上普遍采 用的是所谓的〝固定基地原那么〞和〝183天 原那么〞。
非居民取得的独立劳务所得,应仅由其寓居 国一方课税。
例外:①假设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 方境内设有经常从事独立劳务活动的固定基 地,或许②非居民征税人在有关会计年度内 在来源地国境内停留累计等于或超越183天, 来源地国仍有权对非居民征税人的独立团体 劳务所得停止征税。
它们的主要作用在于协调各国税收管辖 权之间的抵触、防止国际重复征税和确 立国际税务行政协助关系。
国际税收协议范本
目前世界上主要的国际税收协议范本有: 经济协作与开展组织的«关于对所得和 财富防止双重征税的协议范本»〔简称« 经合组织范本»〕和结合国的«兴旺国度 与开展中国度关于双重征税的协议范本 »〔简称«结合国范本»〕。
属地税收管辖权是征税国基于征税对象 与本国领土存在某种地域上的衔接要素 而主张行使的征税权。
基于这种管辖权,征税国只是依据课税 对象与本国存在着地域上的联络这一理 想而主张课税,并不思索征税主体的国 际和身份。〔有限征税义务〕
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指征税国基于作为课税对象的所得系来 源于本国境内的理想而主张行使的征税 权。
例外: 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应由寓 居国征税
1、在一个征税年度内延续或累计停留 不超越183天
2、其报酬的支付人不是另一国的国民
3、其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另一国的常 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担负。
投资所得的征税
投资所得主要包括征税人从事各种直 接性投资活动而取得的股息、红利、 利息、特许权运用费和租金收益。
对非居民投资所得,国际税法上采用 了〝税收分享原那么〞,即规则对投 资所得既可以在受益人的寓居国征税, 也可以在支出来源国一方征税,分享 比例由缔约国双方协商谈判确定。

国际税法教学课件ppt-国际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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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际税收与国家税收关系
国家税收与一国政治权力有关; 国际税收涉及多国政治权力,是多国政治权利的融 合。 国家税收是国家与其管辖下的一般纳税人发生的征 纳关系; 国际税收涉及的纳税人是跨国纳税人。 国家税收关系由各国制定国内税法确定; 国际税收关系还依据国家间的税收协定进行协调。
四、国际税法
国际经济法的重要分支学科,新兴的法律部门。
一、国际税收
经济学概念,属于分配范畴。成为税收学的分支学科,在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形成,是新兴的边缘学科。
指一国政府对跨国纳税人行使征税权力而形成的涉外税收 征纳关系,以及由此而产生的与其他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在“国家税收”基础上发展起来,是超越国界的税收。
相关学科:国家税收、国际法、外国税收、涉外税收、比 较税收、税务学、国际税务、关税学等。
是调整国际税收关系,即调整各国政府在对跨国纳税人行 使征税权利过程中所形成的涉外税收征纳关系,以及由此产生 的相关国家间税收利益分配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
调整两个关系: 一国的涉外税收征纳关系
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理论问题——国际税法概念分歧: 之一:国际税法调整对象仅为国家间税收协调关系,还是也包括各国
间接税的特点: 1、存在重复征税 (缺点) 2、扭曲商品的价格结构 3、客观上保护落后的小生产 4、易转嫁税负 5、无法跨国征收
简言之:国际税法的产生是三方面原因的共同作用的结果,即 经济生活的国际化、所得税制的普遍建立、税收管辖权的独立。
十、国际税法在中国
在中国,国际税收是“舶来品”,最早知道该 名词是在1979年,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科恩博士 (中国通)率国际税收辅导小组来大连“辽财” 讲学。讲课录音出两本论文辑,以后的书籍均在 此基础发挥、总结而成。

国际税法

国际税法

第十章国际税法一.国际税法概述(一)国际税收指超越一国国境的税收,即一国对涉外纳税人进行征税而形成的涉外税收征纳关系,以及由此而形成的与其他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国际税收关系产生的两个条件客观经济基础------企业和个人收入和财产国际化现象的普遍存在法律条件----19世纪末20世纪初所得税制度和一般财产税制度相继确立(二)国际税法国际税法是调整国际税收关系国家间税收分配关系国家与跨国纳税人间征纳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

国际税收关系的特点:本国居民来源于外国的所得;非本国居民的外国人来自本国的所得甲国的A公司将其专利技术转让给乙国B公司,获技术转让费10万美元.乙国依其本国税法和与甲国的税收协定的规定,征收A公司预提税1万美元,后甲国政府也就该技术转让收益征收A公司1万美元的所得税.1.本案涉及几个国际税收关系?----3个2.本案中的国际税法主体是谁?----甲国. 乙国. A公司3.本案中的国际税法客体是什么?----A公司来源于乙国B公司的10万美元特许权使用费收益.二、国家税收管辖权定义:国家依据主权依法对所辖范围内的人、物及行为征税的权力.分为属人税收管辖权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特点1、是完全独立自主的权力。

2、各国税收管辖权平等。

3、税收管辖权的行使受国家主权所及范围的限制。

(一)、居民税收管辖权也称“属人税收管辖权”,是一国对其本国居民在世界范围内的所得进行征税的权力。

根据是纳税人与本国的属人联系来确定.纳税人(自然人/法人)担负无限纳税义务。

自然人纳税居民的判定国籍标准:美国\墨西哥等少数国家住所标准:最广泛,欧洲国家居所标准(经常居住但非永久居住),也叫财政住所.英国\加拿大居住时间标准:大多数为一年内超过183天其他标准:从事专业性活动、意愿等法人总部所在地标准:法国、日本、中国注册成立地标准:美国、瑞士、荷兰实际管辖和控制中心所在地标准:英国和很多英联邦国家混合标准:德国中国:企业所得税制度:外资采用总部标准,内资采取成立地标准各国之间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冲突及其解决由于各个国家在对纳税人居民身份的确定上采用不同的标准,所以发生纳税人居民身份的冲突。

第十章国际税法

第十章国际税法

第二节 国际税收管辖权
国际税收管辖权是国家主权或国家管辖 权在税收领域内的表现,是指一国政府 决定对哪些人征税、征哪些税和征多少 税的权力。主要有:
居民税收管辖权 ——属人性质的税收管 辖权
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属地性质的税收 管辖权
一、属人性质的税收管辖权
居民税收管辖权是征税国基于纳税人与 征税国存在着居民身份关系的法律事实 而主张行使的征税权。
国际重复征税的产生原因
国家间税收管辖权冲突 : 1.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之间的冲突: 2.居民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 3.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
国际重叠征税的概念
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不同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 在同一时期内两次或多次征收相同或类似的税收。
国际重叠征税主要表现在股东与公司、母公司 与子公司之间:即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分处 于各自境内的股份公司的跨国所得和股份公司 从税后利润中分配给股东的股息征税。这样, 在股东取得的股息中就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 家税收管辖权重叠的现象。
在所得税法上,纳税人的各项所得或收 益一般可划分为四类,即营业所得、劳 务所得、投资所得和财产收益。各国所 得税立法和实践,对不同种类性质的所 得的来源地采用的判定标准和原则并不 完全一致。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营业所得的来源地确定
指纳税人从事各种工商经营性质的活 动所取得利润,亦称经营所得或营业 利润。关于营业所得来源地的认定, 各国税法一般都采用营业活动发生地 原则,即以营业活动的发生地作为营 业所得来源地的标志。
国际重叠征税的原因
出于经济上的原因 传统的法人理论认为,法人的人格与股东
的人格是完全独立的,应成为相对独立的 纳税主体,法人的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 税的同时,股东分得股息红利也应缴纳个 人所得税。

第十章国际税法

第十章国际税法

第八章 国际税法
•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 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 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 人所得税。 • 4、财产收益来源地 • (二)财产所在地税收管辖权
• 征税对象为财产或财产价值存在于本国 境内的事实而主张行使征税权。
第八章 国际税法
• • • 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 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 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 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 四、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 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 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 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八章 国际税法
• • • • • • • • • 第三节 国际重复征税及其解决方法 一、国际重复征税的成因 1、居民税收管辖权与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冲突; 2、两个国家的居民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 3、两个国家的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 二、危害: 1、违背了税负公平原则和税收中立原则; 2、阻碍了国际间资金、文化和人员的正常流动交往; 3、为国际逃避税收敞开了大门。
第八章 国际税法
• (四)抵免法:居住国按照居民纳税人的境内外 所得或一般财产价值的全额为基数计算其应纳税 额,但对居民纳税人已在来源地国缴纳的所得税 或财产税额,应允许从居住国应纳税额中扣除。 • 1、全额抵免法和限额抵免法 • 1)全额抵免法:居住国的应纳税额=来源于居住 国境内外的所得额X居住国的税率-已在居住国境 外缴纳应税的数额 • 2)限额抵免法:居住国的应纳税额=来源于居住 国境内外的所得额X居住国的税率-来源于居住国 境外的所得额X居住国的税率

税收基础知识(国际税收)共114页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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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道国: 企业所得税,预提所得税 小股权比重股票投资
居住国: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债券投资
东道国:利息预提税 居住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
(三)国际税收产生的条件
前提条件:收入国际化 现实条件:所得税制的普遍建立
同时要注意的是国际税收的两个基本要素 1、纳税人的跨国性质 2、课说对象的跨国性质
(3)、收入(所得)来源税收管辖权:即一国要对来 源于本国境内的所得行使征税权;
各国税收管辖权的现状
1.同时实行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 例如:中国
2.实行单一的地域管辖权 例如:拉美地区的一些国家
3.同时实行地域管辖权、居民管辖权和公民管辖权 例如:美国、利比里亚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一)、居民税收管辖权
判定纳税人的居民身份是一国正确行使居民管辖权 的前提。
原因1:统一消费地原则,对于同一产品各国规定的税率差异大,可 使各国发挥比较优势;
原因2:根据国家间税收公平的原则,一国只应对本国的消费者课税。
(二)税收对国际经济活动的影响--2
2、所得课税对国际投资的影响
国际直接投资
东道国: 企业所得税,预提所得税
居住国:企业(个人)所得税(抵免)
国际间接投资
我国的规定:
国税发[2004]97号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不
超过90日(或183日)的个人,由中国境内企业和个人支付的工资薪 金纳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一年而不超过五年的个 人,中国境内外所得均应纳税,期间临时离境的所得仅就 中国境内支付的部分申报纳税。
国税发[2004]197号
“对在中国境内、境外机构同时担任职务或仅在境外机构 任职的境内无住所个人,在计算其境内工作期间时,对其 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半天计 算为在华实际工作天数。”

第八章-国际税法

第八章-国际税法
2、扣除制 居住国对其居民纳税人征税时,允许从
应税所得(跨国所得)额中扣除已向来源 国缴纳的税款,其余额适用居住国所得税 税率
3、抵免制 居住国允许居民纳税人在本国税法规定 的限额内,用已向来源国缴纳的税款抵免 就其世界范围内的跨国所得向居住国缴纳 税额的一部分—常用方法
19
第十章 国际税法
■ 税收饶让抵免 居住国对其居民因来源地国实行减免税
地境外的所得和财产汇集到避税地公司名 下,或虚构避税地的营业和财产,利用转移 定价方式将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利润转移到基 地公司名下,以减轻或规避母公司和子公司 所在国的税收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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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国际税法
3、滥用税收协定进行避税 通过第三国与另一国签订的税收协定来
享受协定所规定的优惠待遇 在一个缔约国建立投资公司或控股公司,
一国涉外税收立法、判例 (二)国际法
双边和多边国际税收条约、国际税收 习惯
5
第十章 国际税法
三、税收管辖权 (一)属人管辖权
1、居民税收管辖权 一国对其本国居民在世界范围内的所得
进行征税的权力 对居民纳税人来源于或存在于居住国境
内和境外的各种所得或财产价值征收所得 税或一般财产税—纳税人的无限纳税义务
经营管理重要决定和决策的地点 c.总机构所在地 总机构:负责管理和控制法人的日常经
营活动的中心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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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国际税法
2、国籍税收管辖权 一国对其本国公民在世界范围内的所得
进行征税的权力 凡具有征税国国籍的纳税人,不管其与
征税国之间是否存在实际的经济或财产利 益关系,征税国都要对其世界范围内的一 切所得或财产价值征税—纳税人的无限纳 税义务
营性质的活动所取得的利润
■ 常设机构所在地标准 征税国只能对非居民设在本国境内的常 设机构来源于本国的营业所得征税 常设机构:外国法人在收入来源国境内 设立的可以从事全部或部分营业活动的固 定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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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国际税法 【本章的主要内容】
第一节 国际税法的特点 第二节 税收管辖权 第三节 国际重复征税 第四节 国际逃税与避税 第五节 国际税收协定
第一节 国际税法的特点(P302-303) 一、国际税法所涉及的税种
(一)包括下列直接税:
1. 所得税(最主要的税种); 2. 财产税(包括遗产税)。
(二)不包括下列流转税:
营业活 动标准
如果非居民企业在所得来源国虽然设有固定场所,
但该企业通过固定场所实施的并非营业性质的活 动,而只是某种准备性或辅助性的活动,这种性质
的固定场所或机构并不构成常设机构。
代理人 标准
非居民企业通过营业代理人在所得来源国进行活动,
如果该营业代理人不是独立地位的代理人,而 是依附于非居民企业的非独立地位代理人,这种
四、国际税法的客体
(一) 国际税法的客体有两种: 1. 纳税人的跨国所得=通常意义的客体; 2. 纳税人的跨国财产(包括跨国遗产)。 (二)国际税法的产生条件有两个: 1. 客观经济条件:纳税人收入的国际化; 2. 法律条件:所得税和财产税两种税收法律 制度的确立。
五、国际税法的渊源
国际法 1. 国际税收协定(主要渊源); 渊源 2. 国际税收惯例(渊源之一)。
(三)中国《企业所得税法》 规定的居民税管权
居民 纳税人
1.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
2.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
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征税范围
居民身份 判断标准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 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国判断标准包括:(1)注册登记地 标准(中国);(2)管理中心地标准 (中国);(3)总机构标准。
美国A公司是美国居民纳税人,美国对其行使居民税管权, 对A公司从C公司分配到30万元利润有权征税。
1. 中美两个国家对不同纳税人:中国对C公司征税,美国 对A公司征税(即对C公司的股东征税)。
2. 美国对A公司征税时,A公司的所得来源于C公司的税后 利润,此项所得与C公司的所得属于同一来源所得。
二、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途径
二、所得(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一)来源地税管权的特征
征税国 行使来源地税管权的国家叫做“来源国”
或者“非居住国”
纳税人 对来源国承担纳税义务的人叫做“非居 民纳税人”
征税对象
来源国只能对非居民纳税人来自本国境内 的所得征税,不能对其来源于本国境外的 所得征税,因此非居民纳税人对来源国承
担了“有限纳税义务”。
中国《个人所得税法》 规定的非永久居民与永久居民
非永久 是指在中国境内居住1年以上5年以 居民 下的自然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
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
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
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 个人所得税。

永久居 是指在中国境内居住超过5年的自

然人,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 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国际重叠征税与国际重复的区别
国际重复
纳税人 对同一纳税人的
同一所得重复征 税
税种
两国或多国按同 一税种对同一所 得重复征税
解决 居住国采取措施
方法
国际重叠征税
对不同纳税人的同一来 源所得两次或多次征税 。
两国或多国按同一税种 或不同税种对同一来源
所得分别征税 (1)股息收入国(美国) 采取措施;(2)股息付 出国(中国)采取措施。
居住国国内法 规定的措施
双边税收协定 要求居住国采 取的措施
具体措施包括: (1)免税制; (2)抵免制; (3)扣除制; (4)减税制。 具体措施包括: (1)免税制; (2)抵免制; (3)饶让制。
(一)免税制
定义 是指居住国对本国居民来源于国外的所得和位于
国外的财产免于征税。
特点
1.承认收入来源国的独占征税原则,居住国对本 国居民的境外所得或财产全部或有保留地放弃征 税权。2.免税制在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中效 果最好,但不利于维护居住国的利益,因此,采 取免税制的国家不多。
(2)发生在中国境外的所得,但该所得与其所设 常设机构有实际联系;(3)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 得,虽然该所得与常设机构没有实际联系。
2.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应 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非居民所得税管权的划分 1.非居民营业所得征税权的划分
营业所得的 是指纳税人从事工业生产、交通运输、农林
国内法 1. 涉外所得税法(主要渊源); 渊源 2. 涉外财产税法或者遗产税法
(渊源之一)。
六、国际税法的调整方法
(一)调整方法有两种: 1.直接调整方法:实体法规范调整; 2.间接调整方法:冲突规范调整。
(二)与国际私法中冲突规范的区别: 1.调整对象不同 (1)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商事关系(私法关系); (2)国际税法调整国际税收关系(公法关系)。 2.调整目的不同 (1)国际私法中的冲突规范确定法律适用; (2)国际税法中的冲突规范划分税收管辖权。
3.非居民劳务所得征税权的划分
劳务所得 的含义
(1)独立个人劳务所得:是指个人独立地从 事各种非雇佣性劳务取得的所得
(2)非独立个人劳务所得:是指个人非独立 地从事各种雇佣性劳务取得的所得
独立个人 (1)原则上由居住国独占行使征税权; 劳务所得 (2)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应由收入来源
国优先行使征税权:
1. 关税; 2. 增值税; 3. 营业税; 4. 消费税。
二、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
→国际税收关系
税收征纳关系
国家---------------跨国纳税人(自然人和法人)
税收分配关系
国家--------------------国家
三、国际税法的主体
(一)主要包括两个主体: 1. 国家; 2. 跨国纳税人(自然人和法人); (二)国际组织 1. 既不是征税主体,也不是纳税主体,通常 不能成为国际税法的主体 ; 2. 盈利性国际组织如果不享有税收豁免权的, 可以成为纳税主体。
独立 将常设机构在税法上视为一个独立的纳税 企业 实体——独立企业,对其征税。
原则
纳税 要求常设机构对来源国税务机关履行纳税 申报 申报义务。 按年 用常设机构一年的收入总额减去其成本、 计征 费用和损失等扣除项目,要求其按年纳税。
税率 中国要求常设机构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
所得,适用25%的法定税率缴税。
国际法依据
属人原则
(二)中国《个人所得税法》 规定的居民税管权
居民 纳税人
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
2.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但在中国境内 居住满一年的个人;
征税范围
居民身份 判断标准
居民个人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
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各国判断标准包括:(1)住所标准 (中国);(2)居所标准;(3)居住 时间(中国);(4)国籍标准(美国 和墨西哥等国家采用,称为公民税收管 辖权)
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属于外国企业)。
纳税人 包括下列两种:
1. 在中国境内设立常设机构的非居民企业;
2. 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常设机构的非居民企业。
征税 范围
1. 在中国境内设立常设机构的非居民企业,应就下 列所得对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1)来源于中国
境内的所得,只要该所得属于常设机构取得的;
免税前 美国(10万)
10×20%=2
非独立代理人经常代表非居民企业与他人签订属于 企业经营范围内容的合同,包括有权修改现行合同, 则该代理人构成非居民企业在所得来源国的常设机 构。
(2)常设机构的利润归属
原则 1.实际联系原则;
2.引力原则。
中国
中国国内法及中国签订的双边税收条约 采用了“实际联系原则”,没有采用 “引力原则”。
(3)来源国对常设机构的征税方法
(2)非居民投资所得的征税方法
无需履行 纳税申报 按照每笔 所得征税 适用税率
预提税
非居民自然人和非居民企业就其来源于来源国的 投资所得,无需对来源国履行纳税申报
来源国对于非居民的投资所得,不是按年征税, 而是按照每一笔所得征税。
(1)投资所得的适用税率低于营业所的的税率; (2)中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 规定的对投资所得征税的税率为20%,中外双边 税收协定规定的税率为10%。 预提所得税作为一种征税方法,不要求非居民直 接到来源国缴税,而是要求本国的支付人将投资 所得支付给非居民时,代扣代缴税款。
重叠征税案例
事实
中国 征税
美国 征税 重叠 征税
美国A公司和中国B公司在中国境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为 C公司。C公司在一个纳税年度来自世界范围内的收入总额 减去成本费用损失等扣除项目,应税所得额为100万元。
中国对C公司行使居民税管权,对100万元应税所得额按照 25%的税率征收了25万元税款。C公司提取企业发展基金、 储备基金和职工福利奖励基金25万元,剩余的50万元可分 配利润:分配给美国A公司30万元,分配给中国B公司20万 元。
a.“固定基地原则”
b.“183天原则”
非独立个 (1)原则上收入来源国优先征税; 人劳务所 (2)但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者,应由居住 得协调 国独占征税:
4.非居民财产所得征税权的划分
财产所得 的含义
征税权的 划分
(1)有形动产和不动产取得的所得;
(2)转让各种动产和不动产取得的所 得
(1)非居民的不动产所得和转让不动 产的所得,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来源国优 先征税。
第二节 税收管辖权
一、居民税收管辖权
(一)居民税管权的特征
征税国
行使居民税管权的国家叫做“居住国”
纳税人
对居住国承担纳税义务的人叫做“居民 纳税人”
征税对象 1.居住国对居民纳税人来自本国境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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