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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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
─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统一指挥; ─配合预防、控制措施的实施; ─ 配合调查、采样、分析、检验等工作的落 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应当配合对 其所采取的医学措施,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 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五、关于法律责任
责任追究的形式分为行政处罚、行政处分、追 究刑事责任三种 ●行政处罚: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公安) ——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扰乱秩序的;(公 安、工商) ——针对单位的: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警告; ——针对医疗机构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 可证》。
●政府(指挥部) ——领导、指挥、督察、指导; ——紧急调集人员、物资、交通工具、相关设施、 设备; ——决定人员疏散、隔离、疫区封锁等,负责流 动人口预防控制管理; ——有权对食物、水源采取控制措施; ——提供必要资金。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专业机构
卫生部——宣布法定传染病(宣布为甲类的由 国务院决 定),制定技术标准、规范和控制措施,指导、督察地方工 作; 省 级——负责技术调查、确证、处置、控制和评价工作; 县以上——采取现场控制措施,宣传有关防治知识; ——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等措施; ——现场调查、采样、检验、技术分析等; ——对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调查,采取必要的 控制措施等。
(三)立法目的与目标
1、建立统一、高效、权威的突发公
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机制;
2、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 消除突发
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
3、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
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四)促进各级政府建立应急体系
1、建立统一的指挥系统; 2、建立畅通的信息网络; 3、建立和完善疾病预防控制和应急救 治体系; 4、建立应急医疗卫生队伍。
(七)强化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指挥系统, 明确政府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的职责,以及卫生行政 部门的主要职责
●国务院设立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 ●省级政府设立地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突发事件发生后,具体 负责组织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 —— 按各自的职责范围分工负责。
(六)《条例》提出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 急工作应遵循的工作方针和原则,建立了有关 应急工作制度 1 、方针、原则:遵循 预防为主、常备不 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 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2、制度
●监测与预警制度 ●应急报告制度 ●信息公布制度 ●应急处理制度 ●应急处理工作督导制度 ●举报制度 ●责任追究制度 ●应急设施、设备、物资、人才资源等储备制度 ●有关人员的补助制度
●人才、技术储备,包括急救网络建设、应急演练、 专业培训等,以提高救治能力; ●传染病医院的建设,以及指定具备一定防治条件 和能力的定点医院; ●总的要求:分类指导,快速反应。
三、关于报告与信息发布
(一)报告程序及报告时限
(二)报告时限
(三)决定报告的情形
(四)关于隐瞒、缓报、谎报 (五)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
国务院
立即报告
卫生部 2 省卫生行政部门 小 市卫生行政部门 时
2小时
1小时
省政府
2小时
市政府
2小时
县政府
2小时
县卫生行政部门
2小时
监测机构、 医疗卫生机构等
(二)报告时限
●卫生部:立即报告; ●省政府:1小时内报告; ●其他报告时限均为2小时内;
(三)决定报告的情形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 ●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的;
(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定义的 基本界定
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 重损害的事件。 ●三个特征: 1、突发事件具有突发性; 2、突发事件具有公共卫生的属性; 3 、突发事件对公众健康的损害的影响要达到一定 的程度;(或者从发展趋势看,属于可能对公众健康 造成严重影响的事件)。
●四项内容:Biblioteka Baidu
●降级或撤职处分——违反有关规定 的(只要实施违法行为,即追究); ●开除的行政处分 —— 造成危害后果 的(如传播、流行及其它); ●追究刑事责任 —— 构成犯罪的 (如 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传染病防治失 职罪等)。
(四)关于隐瞒、缓报、谎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 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五)信息发布
●卫生部负责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信息;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经卫生部授权可以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 的信息; ●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全面。
四、关于应急处理
预防、应急准备是重点,应急处理是关 键。本章规定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启动程序,以及在应急处理过程中各级政府、 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定义的基本界定
(七)《条例》提出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 急工作应遵循的工作方针和原则,建立了有关 应急工作制度
(八)强化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指挥系 统,明确政府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的职责,以 及卫生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公布施行时间与章节内容 ●2003年5月7日,国务院第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5月9日公布施行; ●章节内容:《条例》共分六章五十四条 第一章 总则(1—9条)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10—18条) 第三章 报告与信息发布(19—25条) 第四章 应急处理(26—44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45—52条) 第六章 附则(53—54条)
—有准备、有应急措施; —服从统一指挥,立即到达规定岗位, 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保证物资供应,交通运送及时; —结合各自职能,参与应急处理工作; —对交通工具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 根据各自职责,各相关部门按规定采取控 制措施。
●街道乡镇、居民委、村民委
——开展宣传、教育工作; —— 协助信息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 散和 隔离、公共卫生措施和有关控制措施 的落实工作; ——健康随访工作; ——团结协作、群防群治。
(二)公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的意义 在全国抗击非典的关键时刻,国务院( 5月9日) 公布施行《条例》,具有重大意义: 1、标志着我国进一步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 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 2、标志着我国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进 一步完善;
3 、为及时、有效地应对处理突发事件建立 起“信息畅通、反应快速、指挥有力、责 任明确”的法律制度; 4 、在今后应对处理突发事件时,各级领导 和群众有法可依、依法处理、避免失误;
其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8)严重威胁或危害公众健康的水、环境、 食品污染和放射性、有毒有害化学性物质丢 失、泄漏等事件; (9)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10)发生生物、化学、核和辐射等恐怖袭 击事件; (11)学生因意外事故、自杀或他杀出现死 亡1例以上的事件; (12)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临时规定的其它重 大公共卫生事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2003年5月9日,温家宝总理签署的第
376 号国务院令,公布施行《突发公共卫生事 件应急条例》。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一、概述
二、关于预防与应急准备
三、关于报告与信息发布
四、关于应急处理
五、关于法律责任
一、概 述
(一)公布施行时间与章节内容
(二)公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的意义 (三)立法目的与目标 (四)急需解决的几个问题 (五)促进各级政府建立应急体系
–卫生部关于印发《国家救灾防病与突发公共卫 生事件信息报告管理规范》(2003版)的通知
其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中毒人数超过30人或出现死亡1例以上的饮用 水、食物中毒事件; (2)短期内发生3人以上或出现死亡1例以上的职业 中毒事件; (3)有毒有害化学品、生物毒素等引起的集体性急 性中毒事件; (4)有潜在威胁的传染病动物宿主、媒介生物发生 异常; (5)医源性感染暴发; (6)药品引起的群体性反应或死亡事件; (7)预防接种引起的群体性反应或死亡事件;
1、重大传染病疫情; 2、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3、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 4、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重大传染病疫情
(1)发生鼠疫、肺炭疽和霍乱暴发; (2)动物间鼠疫、布氏菌病和炭疽等流行; (3)乙类、丙类传染病暴发或多例死亡; (4)发生罕见或已消灭的传染病; (5)发生新发传染病的疑似病例; (6)可能造成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社会稳 定的传染病疫情,以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临 时规定的疫情。
●医疗机构
——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治疗、转送; ——加强防护,防污染、防交叉感染; ——医学观察(密切接触者); ——病历记录完整、书写详细; ——及时报告,并报出报告卡; ——门诊监测,及时发现; ——医疗卫生机构、监测机构、科研机构应相 配合、协作,做好相关的科学研究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
二、关于预防与应急准备
(一)、预防措施
(二)、应急准备
(一)预防措施
●开展宣传和专门教育,增强全社会的防 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 的培训; ●建立统一的预防控制体系,包括监测与 预警系统; ●采取传染病预防工作中的相关预防措施。
(二)应急准备
●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全国应急预案由卫生部制定、国务院批准, 地方应急预案由地方政府制定; ●保证应急设施、设备、药品、器械等物资储备;
(一)应急预案的启动程序 (二)应急预案启动后的职责分工
(一)应急预案的启动程序
●专家评估: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经专家评估和初步 判断突发事件类型,提出建议; ●批准程序: ——启动全国应急预案,由卫生部报国务院批准; ——启动地方应急预案,由省级政府决定,并向 国务院报告。
(二)应急预案启动后的职责工
(一)报告程序及报告时限
●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有关单 位:向当地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向本级政府、上级卫生 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还应向 卫生部报告; ●县级、市级政府:逐级向上级政府报告; ●省政府向卫生部报告;卫生部向国务院报告; ●通报与举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