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波形梁钢护栏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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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03-19/CCPC(01)-2008
交通产品自愿性认证实施规则
公路波形梁钢护栏
2008-06-06发布2008-07-01实施
中交(北京)交通产品认证中心发布
目录
1 适用范围 (1)
2 认证模式 (1)
3 认证基本环节 (1)
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2)
4.1 认证委托 (2)
4.2 产品检验 (3)
4.3 初始工厂检查 (3)
4.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5)
4.5 获证后监督 (6)
5 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7)
5.1 认证证书的保持 (7)
5.2 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项 (7)
5.3 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 (8)
6 认证标志使用的规定 (8)
6.1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8)
6.2 加施方式 (8)
6.3 加施位置 (8)
7 认证收费 (8)
附件1 公路波形梁钢护栏认证单元的划分 (10)
附件2 公路波形梁钢护栏必备生产设备、计量器具和检验设备 (11)
附件3 公路波形梁钢护栏主要原材料清单 (19)
附件4 公路波形梁钢护栏产品认证检验规则 (20)
附件5 交通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25)
公路波形梁钢护栏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1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公路用波形梁钢护栏和三波形梁钢护栏产品认证。
2 认证模式
产品检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
3 认证基本环节
认证实施的基本环节包括:认证委托、产品检验、初始工厂检查、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获证后监督。流程图如下。
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 认证委托
4.1.1认证单元划分
4.1.1.1 原则上按产品的结构、规格、型号和表面防腐处理形式的不同划分认证单元。具体单元划分详见附件1。
4.1.1.2同一机加工生产方式、同一基底材料、同一规格型号、同一表面处理形式的公路波形梁钢护栏产品,可以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4.1.1.3 同一委托方、同一型号规格、不同地域生产场地生产的公路波形梁钢护栏为不同的认证单元。
4.1.2委托方必须具备的条件
①委托方持有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覆盖委托认证产品;
②委托认证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或行业颁布的产品标准,或企业已明示的标准;
③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固定生产场地、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
器具和检测手段,委托方应同时具备机械加工生产能力和表面防腐处理生产能力(见附件2);
④具有正确、完整的设计资料、工艺文件、检验文件;
⑤具有保证正常生产和产品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以及检验人员;
⑥具有合理、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
⑦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的相关要求。
4.1.3 委托方需提交的文件
认证委托方应向交通产品认证中心提供正式的、符合要求的认证委托材料。每个单元需提交以下文件:
①产品认证委托书(一式二份);
②组织概况调查表;
③《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④产品注册商标证明(如有);
⑤委托认证产品的质量计划及相关质量控制措施;
⑥委托认证产品主要原材料清单,一式两份;
⑦其他有关材料。
委托认证一个认证单元以上时,第①、③、④、⑤项文件可提交1份。
4.2 产品检验
4.2.1 产品检验的抽样
进行产品检验的样品应与认证单元一致。原则上由检查组代为抽样、封样。样品的具体抽取要求按《公路波形梁钢护栏产品认证检验规则》(附件4)规定。
4.2.2 样品发送
产品检验的样品由委托方负责,按认证机构要求送达指定的检验地点,并对样品的完整性和安全送达负责。产品检验后,以适当方式处置样品和相关资料。
4.2.3产品检验的检验依据和检验项目
公路波形梁钢护栏产品检验包括产品技术标准规定的全部适用项目,具体按照《公路波形梁钢护栏产品认证检验规则》(附件4)的规定进行。产品检验分为现场检验和实验室检验两部分。
4.3 初始工厂检查
4.3.1 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内容: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4.3.1.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由交通产品认证中心派检查员对生产现场按照《交通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附件5)进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检查。现场检查工作由交通产品认证中心指定的检查组长负责。
4.3.1.2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检查时,应在生产现场对委托认证的产品进行一致性检查,核实委托认证产品的结构、部件、重要原材料等是否与委托方提供的资料一致。
重点核查以下内容:
①委托认证产品的铭牌和包装箱(物)上所标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与认证单元划分是否一致;
②委托认证产品结构(主要是涉及安全、性能的结构)与委托材料填报的产品结构及备案的图样是否一致;
③委托认证产品所用关键零部件、重要材料与委托材料是否一致;
4.3.2检查覆盖范围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委托认证产品的加工场所
4.3.3 现场检查的安排
一般情况下,委托方委托认证的要求经交通产品认证中心初步文件审查、确认并签订认证合同后进行。
由交通产品认证中心确定检查组成员,进行初始工厂检查。
工厂检查时间根据所委托的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产品的复杂程度、工厂的生产规模和生产场地布局确定检查人日数。每增加一个异地生产、加工场所增加1—2个人日。
4.3.4 现场检查结果
检查组在工厂现场检查结束前向企业通报检查结果,对工厂检查中确认的不合格项开具不合格项报告。
检查组按规定时限向交通产品认证中心提交工厂检查报告。
对工厂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委托方应在检查组要求的时间内(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