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人民警察使用器械和武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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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用装备器材使用管理规定范文

警用装备器材使用管理规定范文

警用装备器材使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警务装备器材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警务工作效率,保障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公安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使用的警用装备器材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警用装备器材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公正、合理、安全、便捷的原则,保证执法人员正常履行职责。

第四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警用装备器材的领用、保管、使用、更新等管理制度,加强对警用装备器材的监督检查,确保其安全有效使用。

第五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执法人员的警用装备器材知识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技能和应变能力,确保他们正确使用警用装备器材。

第二章警用装备器材的领用与归还第六条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执法人员的工作需要,合理配置和定期更换警用装备器材。

第七条执法人员领用警用装备器材应当按照公安机关的规定程序进行,必须经过领用手续的登记和确认,并签署保证材料的安全使用。

第八条执法人员如需使用警用装备器材,应当提前向单位报备,并经过上级主管机关的批准,方可领用使用。

第九条执法人员应当自觉爱护和合理使用警用装备器材,不得私自转借或私自擅自处置。

第十条执法人员在辞职、调动或者退休时,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归还领用的警用装备器材,如有损坏、遗失的,应当照价赔偿。

第三章警用装备器材的保管与维修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划定专门的存储场所和仓库,设立专人负责警用装备器材的保管和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警用装备器材的保管和使用登记应当做到实名制,包括领用人员、领用时间、归还时间等,以供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警用装备器材的保管人应当做好警用装备器材的防火、防水、防腐蚀等工作,确保其质量和功能完好。

第十四条警用装备器材一经发现有非正常使用、大面积破损或失效的情况,保管人应当及时上报,并停止使用,待处理结果出来后再决定是否继续使用。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对警用装备器材进行维修、保养和检查,确保其正常工作和使用。

第四章警用装备器材的更新与淘汰第十六条警用装备器材在达到使用寿命或性能不能满足工作需要时,应当及时予以更新,不得继续使用。

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

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

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1980.07.15•【文号】•【施行日期】1980.07.15•【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警务督察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发布日期:1996年1月16日实施日期:1996年1月16日)废止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一九八0年七月五日国务院批准一九八0年七月十五日公安部发布)第一条为了使人民警察依法有效地执行公务,以及时制止犯罪行为,保护人民群众和采取正当防卫,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警察在执行逮捕、拘留、押解人犯和值勤、巡逻、处理治安事件等公务时,可以根据本规定,使用武器和警械。

武器和警械是指:枪支、警棍、警笛、手铐、警绳和其它警械。

第三条人民警察在执行公务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开枪射击:(一)逮捕、拘留、押解人犯,遇有以暴力抗拒、抢夺武器、行凶或脱逃等非常情况,非开枪不能制止时;(二)犯罪分子以暴力破坏社会秩序,危及人民生命安全,非开枪不能制止时;(三)人民警察保卫的对象、目标,受到暴力侵袭或者有受到暴力侵袭的紧迫危险,非开枪不能制止时;(四)犯罪分子劫狱或还抻人犯越狱、行凶、暴劫、抢夺武器,非开枪不能制止时;(五)人民警察的生命安全遭到犯罪分子的暴力威胁,非开枪不能自卫时。

第四条人民警察依照第三条的规定对犯罪分子开枪时,除遇到特别紧迫的情况外,应当先进行口头警告或鸣枪,犯罪分子一有畏服表示,应当立即停止射击。

开枪射击后,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向上级报告。

第五条人民警察在执行公务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使用警棍:(一)依法执行逮捕、拘留,遇到抗拒时;(二)处理打砸抢、聚众骚乱和结伙斗殴事件,警告无效时;(三)遭到犯罪分子袭击,需要使用警棍自卫时。

第六条人民警察在使用警棍制止犯罪行为时,应当以制服对方为限度。

当对方的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就即停止使用。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讲义第一章总则《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章规定了制定《条例》的目的和法律依据、人民警使用警械和武器的原则授权、警械和武器的概念和范围、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适用原则、法律保护与限制以及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时对无关人员的保护等问题。

一、制定《条例》的目的和法律根据《条例》第1条规定:“为了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正确使用警械和武器,及时有效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一)制定《条例》的目的制定《条例》的目的是,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正确使用警械和武器。

1、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

《人民警察法》第2条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为了完成人民警察的任务,《人民警察法》第6条规定了人民警察一系列的职责,如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等。

为了保障人民警察履行职责,国家必须赋予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权力。

2、保证人民警察依法正确使用警械和武器。

《条例》规定了使用警械和武器的条件和情形,同时还规定了在什么情形下不能使用警械和武器,以及违反规定使用警械和武器的法律责任。

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是人民警察必须遵守的一项基本原则,它是要求人民警察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警械和武器。

一方面,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条件、方式使用警械和武器,以有效地制止违法犯罪的行为;另一方面在法律、法规没有授权的情况下不得使用警械和武器。

(二)制定《条例》的法律根据制定《条例》的法律根据主要是《人民警察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1、《人民警察法》。

2、他有关法律。

他有关法律主要是《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集会游行示威法》、《监狱法》等。

警用器材使用管理规定模版

警用器材使用管理规定模版

警用器材使用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警用器材的使用管理,提高公安机关的工作效率,保障警务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内各级警务人员的警用器材使用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警用器材是指公安机关执法办案以及维护社会治安所必需的设备、工具和器具,包括但不限于防身武器、通讯设备、搜查工具等。

第四条警用器材使用和管理应遵循合法、科学、规范、严肃的原则,确保器材的安全有效使用,防止滥用、挪用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第五条公安机关应建立健全警用器材使用和管理制度,明确各级警务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相关责任人应认真履行职责,确保规定的执行和落实。

第六条公安机关应定期对警用器材进行检查和维护,保证其性能正常、状态良好。

对有损坏、丢失或出现异常的器材,应及时进行报修或报失。

第七条公安机关应加强对警用器材的保密工作,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的需要。

第二章警用器材的购置和配备第八条警用器材的购置应按照国家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公安机关应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制定购置计划,并报请上级部门审批。

第九条购置的警用器材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相关技术要求,具备可靠、稳定、安全的性能。

采购过程中,应进行验收,确保器材质量合格。

第十条警用器材的配备应根据公安机关的工作任务和需要进行合理配置。

不同岗位的警务人员应配备相应的器材,并进行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三章警用器材的使用和保管第十一条警用器材的使用应符合公安机关工作需要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超出权限和职责范围。

未经批准或超过权限使用警用器材的行为是违法的。

第十二条警用器材的保管应专人负责,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

保管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器材的安全和完好。

第十三条警用器材应妥善保管,严禁私自借用或转借他人使用。

如确有需要借用或转借,应事先经过上级批准,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警用器材应定期检查和维护,保证其性能正常。

保管人员应按照规定,进行器材的清洗、充电、更换零部件等工作。

司法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1996.03.21•【文号】司发通[1996]037号•【施行日期】1996.03.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警务督察正文司法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通知》(1996年3月21日司发通〔1996〕0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监狱局、劳教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劳教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1996年1月8日经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国务院第191号令发布施行。

《条例》是《人民警察法》的配套法规之一,是人民警察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重要法律保障。

《条例》的公布实施,将对监狱和劳教人民警察依法正确执行刑罚、行政处罚,稳定狱所内秩序,惩罚和改造罪犯,教育和改造劳教人员,预防和减少犯罪,更好地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起到积极的作用。

为了保证监狱和劳教人民警察正确执行《条例》,现就贯彻实施《条例》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深化学习,广泛宣传,提高对《条例》重要性的认识,各级监狱管理机关及各监狱、劳教所要组织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认真学习《条例》,结合《监狱法》的有关规定,深刻领会《条例》的目的、宗旨和基本原则,熟练掌握《条例》的内容。

《条例》从司法实践出发,对1980年的《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作了全面修改,对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保护更加充分,同时对使用警械和武器的制约和监督也更加严格。

学习中,要充分理解和掌握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原则、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原则。

对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警械和武器,什么情况下应当停止使用警械和武器,什么情况下不得使用警械和武器,以及在使用武器后如何做出现场处置等规定,要结合实际,深刻领会,准确把握。

关于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全文)

关于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全文)

关于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全文)《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是人民警察法的配套法规之一,是人民警察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重要法律保障。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公布实施,对人民警察依法打击违法犯罪,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更好地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全文,欢迎大家阅读学习!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加强人民警察的队伍建设,从严治警,提高人民警察的素质,保障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职权,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第三条人民警察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人民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纪律严明,服从命令,严格执法。

第五条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职权第六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十一)对被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刑罚;(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讲义第一章总那么《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章规定了制定《条例》的目的和法律依据、人民警使用警械和武器的原那么授权、警械和武器的概念和围、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适用原那么、法律保护与限制以与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时对无关人员的保护等问题。

一、制定《条例》的目的和法律根据《条例》第1条规定:“为了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正确使用警械和武器,与时有效地制止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国人民警察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一〕制定《条例》的目的制定《条例》的目的是,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正确使用警械和武器。

1、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

《人民警察法》第2条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犯罪活动。

〞为了完成人民警察的任务,《人民警察法》第6条规定了人民警察一系列的职责,如预防、制止和侦查犯罪活动;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等。

为了保障人民警察履行职责,国家必须赋予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权力。

2、保证人民警察依确使用警械和武器。

《条例》规定了使用警械和武器的条件和情形,同时还规定了在什么情形下不能使用警械和武器,以与违反规定使用警械和武器的法律责任。

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是人民警察必须遵守的一项根本原那么,它是要求人民警察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警械和武器。

一方面,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原那么、条件、方式使用警械和武器,以有效地制止犯罪的行为;另一方面在法律、法规没有授权的情况下不得使用警械和武器。

〔二〕制定《条例》的法律根据制定《条例》的法律根据主要是《人民警察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1、《人民警察法》。

2、他有关法律。

他有关法律主要是《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集会游行示威法》、《监狱法》等。

警用装备器材使用管理规定

警用装备器材使用管理规定

警用装备器材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警用装备器材的使用管理,提高公安机关警务工作效率和便捷性,确保公民和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公安机关应当积极采用现代科技手段,提升警用装备器材的管理水平,确保设备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四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警用装备器材的使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组织和个人的职责和权限,确保责任到人。

第五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警用装备器材的申领、分发、使用、保管和处置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第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警用装备器材的维修保养和更新换代,保证其功能正常。

第二章申领第七条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确定警用装备器材的种类和数量,并组织申领工作。

第八条公安机关申领警用装备器材,应当遵循合理、合法、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申领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第九条公安机关申领警用装备器材,应当按照程序进行,填写相应的申领单据,明确用途和用期。

第十条公安机关申领警用装备器材,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相关材料和证明。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申领警用装备器材,应当由主管领导审批,并按职责分工签字审查。

第三章分发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警用装备器材的种类、数量,进行合理的分发。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分发警用装备器材时,应当按照程序进行,填写相应的分发单据,明确使用人和使用期限。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分发警用装备器材时,应当将相关使用要求和注意事项告知使用人,并确保其了解和掌握。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分发警用装备器材时,应当记录相关信息,建立台账,确保使用的透明性和便于查询。

第四章使用第十六条公安机关使用警用装备器材时,应当按照规定和使用要求进行,杜绝滥用、私用和浪费。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使用警用装备器材时,应当根据需要和实际情况,进行科学合理的运用,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使用警用装备器材时,应当注意保养和维修,确保装备的正常使用和寿命的延长。

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正常使用警械和武器,及时有效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人民警察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可以采取强制手段;根据需要,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武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手铐、脚镣、警绳等警用器械;所称武器,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枪支、弹药等致命性警用武器。

第四条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

第五条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人民警察不得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和武器。

第六条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前,应当命令在场无关人员躲避;在场无关人员应当服从人民警察的命令,避免受到伤害或者其他损失。

第二章警械的使用第七条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一)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二)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的;(三)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四)强行冲越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设置的警戒线的;(五)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六)袭击人民警察的;(七)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需要当场制止的;(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当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第八条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一)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二)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人民警察使用器械和武器条例-2022年学习资料

第八章人民警察使用器械和武器条例-2022年学习资料

第四节人民警察违法使用警械、武器的法律责任-名-一、违法使用警械、武器的法律责任-文-人民警察违法使用警械 武器,造成不应-有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对受到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员,由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三、人民警察使用武器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一停止使用武器的情形-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使用武器:-1、犯罪分子停止实施犯罪并服从人民警察命-令的:-2、犯罪分子失去继续实施犯罪能力的。
二使用武器后应采取的措施-1、现场处置-÷人民警察使用武器造成犯罪分子或者无辜人-员伤亡的,应当及时抢救受 人员,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报告-1及时抢救受伤人员。-2保护现场。-3 即报告。
第三节-武器的使用-·一、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条件和情形-÷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 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一放火、决水、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二劫持航空器、船舰、火车、机动车或者 驾驶车、船等机动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
三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剧刷毒等危险物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四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 罪或者-以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相威胁实施犯-罪的;-五破坏军事、通讯、交通、能源、防险等重要设施 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六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二、人民警察禁止使用武器的情形-一发现实施犯罪的人为怀孕妇女、儿童的,-但是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 施-暴力犯罪的除外;-二犯罪分子处于群众聚集的场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 ,但是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将发生-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除外。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讲义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讲义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讲义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讲义第一章总则《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章规定了制定《条例》的目的和法律依据、人民警使用警械和武器的原则授权、警械和武器的概念和范围、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适用原则、法律保护与限制以及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时对无关人员的保护等问题。

一、制定《条例》的目的和法律根据《条例》第1条规定:“为了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正确使用警械和武器,及时有效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一)制定《条例》的目的制定《条例》的目的是,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正确使用警械和武器。

1、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

《人民警察法》第2条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为了完成人民警察的任务,《人民警察法》第6条规定了人民警察一系列的职责,如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等。

为了保障人民警察履行职责,国家必须赋予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权力。

2、保证人民警察依法正确使用警械和武器。

《条例》规定了使用警械和武器的条件和情形,同时还规定了在什么情形下不能使用警械和武器,以及违反规定使用警械和武器的法律责任。

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是人民警察必须遵守的一项基本原则,它是要求人民警察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警械和武器。

一方面,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条件、方式使用警械和武器,以有效地制止违法犯罪的行为;另一方面在法律、法规没有授权的情况下不得使用警械和武器。

(二)制定《条例》的法律根据制定《条例》的法律根据主要是《人民警察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1、《人民警察法》。

2、他有关法律。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讲义第一章总则《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章规定了制定《条例》的目的和法律依据、人民警使用警械和武器的原则授权、警械和武器的概念和范围、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适用原则、法律保护与限制以及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时对无关人员的保护等问题。

一、制定《条例》的目的和法律根据《条例》第1条规定:“为了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正确使用警械和武器,及时有效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一)制定《条例》的目的制定《条例》的目的是,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正确使用警械和武器。

1、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

《人民警察法》第2条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为了完成人民警察的任务,《人民警察法》第6条规定了人民警察一系列的职责,如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等。

为了保障人民警察履行职责,国家必须赋予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权力。

2、保证人民警察依法正确使用警械和武器。

《条例》规定了使用警械和武器的条件和情形,同时还规定了在什么情形下不能使用警械和武器,以及违反规定使用警械和武器的法律责任。

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是人民警察必须遵守的一项基本原则,它是要求人民警察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警械和武器。

一方面,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条件、方式使用警械和武器,以有效地制止违法犯罪的行为;另一方面在法律、法规没有授权的情况下不得使用警械和武器。

(二)制定《条例》的法律根据制定《条例》的法律根据主要是《人民警察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1、《人民警察法》。

2、他有关法律。

他有关法律主要是《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集会游行示威法》、《监狱法》等。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法律法规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法律法规
(二)约束性警械,包括手铐、警绳、 脚镣等,用于对违法犯罪分子进行人身 约束。
二、人民警察使用驱逐性、制 服性警械的情形
根据《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使用 驱逐性、制服性警械的情形共有八 种,这八种情形都是危害公共安全、 人身安全、治安秩序,需要当场制 止的行为。人民警察遇有其中情形 之一的,可以使用驱逐性、制服性 警械。
行为人看见警察但依然不停止其 违法活动。假设 行为人知道来人是警察,因为警察身着警服、佩戴警 徽、开着带有警察标记的警车。假如行为人还继续其 违法行为,警察可以用2级的手段。
2级,口头命令:警察对行为人发出“镇 静”、“走开”等命令
假设行为人能清楚地听见警察的命令。如果行为 人还继续其违法行为,警察可以用3级的手段。
4级,化学剂(胡椒喷剂)
它可能使行为人跌倒;双眼睁不开及疼痛难 忍。这样做还无法制服对手时,可以用5级的手段。
5级,暂时动弹不得
必要时警察可以用不致命的冲击武器(即用 警棍)击打行为人,但只准打某些部位,头部、 脖子、喉咙、脊柱肾脏和腹股沟等部位则禁止 击打。
如果行为人抽刀、拔枪对抗,企图杀害或严 重伤害警察和公民时,警察可以用6级的手段。
(一) 人民警察在制止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二)人民警察使用约束性警械的目的是束缚 违法犯罪分子和犯罪嫌疑人,在使用中不能故意 造成人身伤害。
注意:所谓人身伤害,是指造成人体器官、组织的损伤或者功能障 碍。所谓故意,是指明知错误地使用约束性警械会造成对方人身伤 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如果不是 出于故意,而是过失地造成人身伤害,或者由于对方的原因如挣扎、 逃跑、反抗造成人身伤害的,不属于故意造成人身伤害。 (放松一下,观看视频)
3级,约束控制(徒手):警察使用擒 拿术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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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
!八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使 用 警 械 的 其 他 情 形 $ 人民警察依 照 前 款 规 定 使 用 警 械%应 当 以 制 止 违 法 犯 罪 行 为 为 限 度&当 违 法 犯 罪 行 为 得 到 制 止 时%应 当 立 即 停 止 使 用$ 第八条 人 民 警 察 依 法 执 行 下 列 任 务%遇 有 违 法 犯 罪 分 子 可 能 脱 逃 #行 凶 #自 杀 #自 伤 或 者 有 其 他 危 险 行 为 的 %可 以 使 用 手 铐 #脚 镣 #警 绳 等 约 束 性 警 械 ’ !一 "抓 获 违 法 犯 罪 分 子 或 者 犯 罪 重 大 嫌 疑 人 的 & !二 "执 行 逮 捕#拘 留#看 押#押 解#审 讯#拘 传#强 制 传 唤 的& !三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使 用 警 械 的 其 他 情 形 $ 人民警察依 照 前 款 规 定 使 用 警 械%不 得 故 意 造 成 人 身 伤 害$
第二条 人 民 警 察 制 止 违 法 犯 罪 行 为&可 以 采 取 强 制 手 段*根据需要&可以依 照 本 条 例 的 规 定 使 用 警 械*使 用 警 械 不 能制止&或者不使用 武 器 制 止&可 能 发 生 严 重 危 害 后 果 的&可 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武器)
第三条 本 条 例 所 称 警 械&是 指 人 民 警 察 按 照 规 定 装 备 的 警 棍 +催 泪 弹 +高 压 水 枪 +特 种 防 暴 枪 +手 铐 +脚 镣 +警 绳 等 警 用器械*所称武器&是 指 人 民 警 察 按 照 规 定 装 备 的 枪 支+弹 药 等致命性警用武器)

警务器械管理制度

警务器械管理制度

警务器械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警务器械的管理,加强公安机关的警务工作,保障社会治安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安机关内部各类特种警械、防暴器械、执法装备等装备物品的管理。

第三条公安机关应当严格遵守公安部门有关装备物品的管理规定,健全警务器械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器械的申领、发放、使用、装卸、保管、检查、维修、更新、淘汰和处置等有效管理机制,确保器械工具的完好无损,发挥最大作用。

第二章警务器械管理第四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警务器械管理台账,对所属警务器械进行统一管理,做到数量清楚、来源明确、用途确定、责任明确。

第五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警务器械借用登记台账,对器械借用、归还情况进行清晰记录。

第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制定警务器械装备检查制度,定期对警务器械进行检查、清点,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器械装备的完好和齐全。

第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做到警务器械分类存放,保证不同种类的器械不混杂存放,便于查找和管理。

第三章警务器械使用第八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警务器械使用备案制度,每次使用器械需要填写相关备案记录,包括使用人员、使用时间、使用地点等信息。

第九条公安机关应当制定使用警务器械的操作规程,明确具体操作流程,并对操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确保器械的正确使用。

第十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警务器械使用返还制度,要求使用完毕的器械及时送回库房,归还后对器械进行检查,确保完好无损。

第四章警务器械保管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警务器械保管制度,规定专人专管,建立24小时监控制度,确保器械的安全保管。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对警务器械进行分类保管,根据器械种类、用途进行分类,制定相应的保管措施。

第十三条对于可能对器械造成损坏的因素,公安机关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防范,确保器械的完好。

第五章警务器械检查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对警务器械进行自检、互检、定期检查,发现异常及时处理,确保器械的正常使用。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警务器械异常检查和报告制度,一旦发现器械异常情况,应当立即报告上级领导并进行处理。

2011-安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2011-安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人民警察使用驱逐性、制服性警械, A. 应当先行警告 B. 可以直接使用 C. 可以先行警告 D. 不得造成人员伤亡
A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哪种情形不可以使用制服性、驱 逐性警械?( ) A. 殴打他人,经警告无效的 B. 拒不交代违法犯罪事实,经警告无效的 C. 袭击人民警察,经警告无效的 D. 结伙斗殴,经警告无效的 B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 条例》的规定,人民警察对结伙斗殴打他人、寻 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经 警告无效的,( )。 A. 可以使用制服性、驱逐性警械 B. 应当使用武器 C. 可以使用武器 D. 应当使用制服性、驱逐性警械
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 条例》的规定,人民警察对聚众扰站、码头、民 用航空站、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的,经警告无 效的, ( )。 A. 应当使用制服性、驱逐性警械 B. 可以使用武器 C. 可以使用约束性警械 D. 可以使用制服性、驱逐性警械 D
人民警察遇有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经 警告无效,不得使用( ) A. 特种防暴枪 B. 催泪弹 C. 警棍 D. 五四手枪 D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哪一种情形,可以使用制服性警 械。( ) A. 犯罪嫌疑人侮辱妇女,被人民警察喝止 B. 犯罪嫌疑人被当场抓获,拒不交代违法犯罪事实 C. 犯罪嫌疑人袭击人民警察,经警告无效的 D. 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后,对人民警察谩骂不止 C
(十一)在押人犯、罪犯聚众骚乱、暴乱、行凶或 者脱逃的; (十二)劫夺在押人犯、罪犯的; (十三)实施放火、决水、爆炸、凶杀、抢劫或者 其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的; (十四)犯罪分子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 品拒捕、逃跑的;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他 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 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刘扬)35页PPT文档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刘扬)35页PPT文档


务 向甲等人“敬酒”。双方都喝过酒,加之言
实 战
辞挑衅,事件升级至殴斗。打斗过程中,甲
训 曾用啤酒瓶及板凳凶狠地击打乙的头部,烧 练
大 烤店老板用手机打110报警,称有人在店内
连 基
打架斗殴。

凌晨1时49分,市局110指挥中心接到 烧烤店老板报警。

1时55分接到出警电话后,某分局一名
安 民警及巡防人员立即驾巡逻车前往烧烤摊。
地•
(一)放火、决水、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
全的;
公 安
(二)劫持航空器、船舰、火车、机动车或

者驾驶车、船等机动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

安全的;
务 实 战
(三)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 危险物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此项规定,不要求犯罪分子抢夺、抢劫枪支、

弹药等危险物品,并用这些物品实施危害公共

三、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法定情形
公 安 部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9 条规定,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
警 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
务 实
使用武器:

条例中的使用=开枪射击犯罪嫌疑人或
训 练
其所乘的交通工具。

而现实中我们所说的使用=携带+持枪
连 基
戒备+出枪震慑+鸣枪警告+开枪射击。
训 练
等致命性警用武器。




图片1
公 安 部 警 务 实 战 训 练 大 连 基 地
二、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条件
公 (一)行为人正在实施暴力犯罪行为
安 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
警械和武器条例》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管理
【发文字号】法发[1996]13号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96.05.02
【实施日期】1996.05.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通知
(1996年5月2日法发〔1996〕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1996年1月8日经国务院第四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国务院令第191号发布施行。

《条例》是人民警察法的配套法规之一,是人民警察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重要法律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有关规定,这个《条例》对法院系统的司法警察完全适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现就贯彻实施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搞好《条例》的学习和宣传。

各级法院要组织全体司法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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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人民警察违法使用警械、武器的法律责任

一、违法使用警械、武器的法律责任 人民警察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不应 有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 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到伤亡或者财产损 失的人员,由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 定给予赔偿。
三、人民警察使用武器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问 题 (一)停止使用武器的情形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 止使用武器: 1、犯罪分子停止实施犯罪并服从人民警察命 令的; 2、犯罪分子失去继续实施犯罪能力的。

(二)使用武器后应采取的措施 1、现场处置 人民警察使用武器造成犯罪分子或者无辜人 员伤亡的,应当及时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 场,并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人民警察 所属机关报告。 (1)及时抢救受伤人员。 (2)保护现场。 (3)立即报告。
三、使用约束性警械的条件和情形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犯罪 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 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 束性警械:
(一)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 (二)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 唤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监 狱法》《集会游行示威法》等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不得故意造成人身伤害。
第八章 人民警察 使用警械和武器 条例


第一节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概述 一、制定条例的目的和法律依据 为了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正确使用警械 和武器,及时有效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 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合法 财产,保护公共财产。 制定《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法律依 据主要是《人民警察法》,还包括《中华人民共 和国监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等。
(一)刑事责任 人民警察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不应有 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二)行政责任 人民警察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不应有 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尚不构成犯罪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 过、降级、撤职、开除,还可以降低警衔或 取消警衔。
第三节 武器的使用 一、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条件和情形 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 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一)放火、决水、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劫持航空器、船舰、火车、机动车或者 驾驶车、船等机动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 安全的;

(三)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 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四)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犯罪或者 以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相威胁实施犯 罪的; (五)破坏军事、通讯、交通、能源、防险等重要设施, 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 (六)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 安全的;




(十一)在押人犯、罪犯聚众骚乱、暴乱、行凶或者 脱逃的; (十二)劫夺在押人犯、罪犯的; (十三)实施放火、决水、爆炸、凶杀、抢劫或者其 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的; (十四)犯罪分子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 拒捕、逃跑的;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他情 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武器,来不及警 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 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二、人民警察禁止使用武器的情形 (一)发现实施犯罪的人为怀孕妇女、儿童的, 但是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 暴力犯罪的除外; (二)犯罪分子处于群众聚集的场所或者存放大 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 场所的,但是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将发生 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除外。

六、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时对无关人员 的保护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前,应当命令在场 无关人员躲避;在场无关人员应当服从人民 警察的命令,避免受到伤害或者其他损失。

第二节 警械的使用 一、警械的种类 以警械的用途为标准,可以将警械分为 驱逐 性、制服性警械和约束性警械两大类。驱逐 性、制服性警械:警棍 、催泪弹、高压水枪、 特种防暴枪等,用于驱逐、制服违法犯罪分 子。 约束性警械包括手铐、脚镣、警绳等,用于 对违法犯罪分子进行人身约束。




(五)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 责的; (六)袭击人民警察的; (七)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 他行为,需要当场制止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应当以制 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当违法犯罪行为得 到制止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二、人民警察使用警械(驱逐性、制服性 警械)的条件和情形: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 的,可以使用警棍 、催泪弹、高压水枪、 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
(一)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 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二)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运 动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 (四)强行冲越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设置的警 戒线的;
使用警械和武器的目的是制止违法犯罪行为, 制服犯罪分子。 减少财产损失,是指在可能的情况下,避免 或者减少使用警械和武器对国家、集体、个 人财产造成的损害。

五、对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法律保护 和限制 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行为,受 法律保护。人民警察不得违法使用警械和武 器。

(七)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的对象和目 标受到暴力袭击、破坏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 破坏的紧迫危险的; (八)结伙抢劫或者持械抢劫公私财物的; (九)聚众械斗、暴乱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 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 (十)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 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 察生命安全的;

(三)赔偿责任 对受到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员,由该人民 警察所属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 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二、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武器的补偿人 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无辜人员 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由该人民警察所属机 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 关规定给予补偿。

四、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原则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 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 原则。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根本出发 点是能够及时、有效地阻止正在实施的违法 犯罪行为以保护合法、正当的权利不受违法 犯罪行为所侵害,而不能用作其它目的。


在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过程中,当违法犯罪 行为被制止时,应当停止使用警械和武器。 减少人员伤亡,包括减少违法犯罪人员的伤 亡和无辜人员伤亡,特别要最大限度的避免 伤及无辜人员。其次,对违法犯罪人员使用 警械和武器,要以有效地阻止违法犯罪行为 为限度,当违法犯罪行为被制止时,应停止 使用警械和武器。能使用警械制止的,就不 要使用武器。


二、对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原则授 权 警告、徒手强制 使用警械 使用武器 人民警察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可以采取强 制手段;根据需要,可以依照条例的规定 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 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 可以依照条例的规定使用武器。
三、警械和武器的概念和范围 警械和武器是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用于对 违法犯罪行为人实施人身强制的物质工具,是 人民警察武装性质的集中体现。警械,是指 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警棍、催泪弹、高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水枪、特种防暴枪、手铐、脚镣、警绳等 警用器械;武器,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 备的枪支、弹药等致命性警用武器。


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接到 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勘验、调查,并及时 通知当地人民检察院。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 人民警察所属机关应当将犯罪分子或者无辜 人员的伤亡情况,及时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 在单位。
2、书面报告 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应当将使用武器的情 况如实向所属机关书面报告。报告内容:武 器使用者的个人情况;对象的基本情况;使 用武器的经过和后果;善后措施及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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